中小企业流转税合理避税研究

摘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向前发展的脚步,紧跟着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从整体的趋势上看来,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市场上,层出不穷。中小企业占市场比重大,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但中小企业想要生存得好并不容易。在这样的现状下,众多中小企业要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得到更好的生存空间,则离不开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两大版块。而避税是被认为是有效减低企业成本的高效方法之一。再者,流转税能够直观反应出所以我们将重点讨论中小企业在具体的营运过程中普遍会采取的避税方法及其适用性。

本文主要分为三四个章节着重于对中小企业的具体避税行为进行分析。第一个章节里简要的介绍了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和研究现状。旨在突出强调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要性。我选用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年份数据直观表达出中小企业优胜劣汰的速度之快,这样有利于我们正式切入避税方法探究这个议题之前,我们能够对这个问题研究的背景有所了解。第二个章节是理论知识与概述。主要界定了逃税、节税、避税之间的界限。指出他们之间的关联点和不同之处。第三个章节的题目是中小企业的常见避税方法。以流转税为例,从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三个方面的不同角度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小企业是如何规避流转税的。第四个章节则是对该篇文章做了简单的总结,以及阐明我们在学习了过去企业避税的事例后应该以何种态度去对待合理避税这一件事情。

关键词:合理避税;避税方式;中小企业

一、课题的来源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中国的中小企业有着非常庞大的市场数量,根据调查数据表明,其数量现今达到了企业数量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中小企业对于中国国民的经济发展,某种意义上起到着一定的决定作用。然而,在一方面,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开放,在另一方面,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之外界因素,如新型肺炎疫情的冲击,中小企业竞争激烈,企业生存环境日趋恶劣。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协会的统计,2011年全国停产、半停产企业占比17.6%[数据引用自证券时报网],2012年占比19.8%,在2017年中小企业总数依然还在增高。虽然数量上非常可观,然而这些企业的平均寿命不足3年,2020年我国经济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中小企业大面积停产停销,生存条件更加困难。且在到新冠状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在整体水平上收入降低69.5%。

企业的盈利性决定,合理避税的直接原因是能够减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争取到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日益艰难,除了依靠XX的扶持外,企业财管人员本身也该学习更多的税法知识。因此,中小企业合理避税是一项值得研究的工作。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2019年我国国家税务部门统计,全国减税减费的实际数据已经达到了2万亿元,减税减费的占比金额、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从整体经济机制看,我国税负正在进一步下降,在当今企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因企业规模小,运行不稳定,市场占比大等特点成为国家重点关注对象,减税减费的一系列措施有利于企业维持经济稳定,推动企业发展。

然而因为中小企业规模小,人员少的特点,大部分企业不具备专业的税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中不能够做好税收缴纳工作,出现多缴费,重复缴费,无法合理利用国家扶持政策进行税费缴纳的情况,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加大企业生存压力,与国家减税减费政策的大方向背道而驰。

从国家财政政策大方向来看,税收是合理调配资源的手段之一,起到调配国家资源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因缺乏合理筹划税收的税务意识导致多交税费的情况与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不一致,因此,中小企业提高税务意识,进行合理避税有利于经济市场繁荣。

(三)研究的现状

目前来说,中小企业内部的合理避税仍然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1、当下环境的不确定性2、筹划主体不确性3、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低造成工作失误4、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缺乏5、社会人士各方对合理避税认知偏差等等。以上的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中小企业出现税费多缴,造成企业资金不合理利用。

二、理论知识与概述

(一)避税与节税

避税相对来说是一个不明确概念,在学术上会很难给避税下定义,一般来说,避税可以理解为企业在不违背法律道德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的缺漏处筹划税收,隐蔽的安排应税行为,优化选择纳税方案,使企业减少税额缴纳形成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节税,也被称做纳税筹划。节税概念相对避税来说更加清晰,它是纳税义务人以不违背立法精神为前提,通过事前筹划来减少税负的行为,以至达到纳税义务人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

避税和节税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他们的相同点有以下几项:

合法性

避税和节税都属于合法行为,都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活动,所以没有对避税和节税做出规制的相关法规。

行为主体相同

纳税行为主体都还没有发生实际的经济收入,避税和节税的行为主体都是虚拟的纳税义务人。

目的相同

节税和避税的目的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优税务方案以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

不同点有:

法律条款不同

不同的税务相关法律条款,会形成不同的缴纳方式与缴纳数额,这就造成了一些方面的法律漏洞,进而使纳税主体通过利用这些漏洞,达到缴纳税款数额的最小化,从而进行避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节税行为的法律依据为税法中明文规定可减少税负的条款。节税是XX鼓励的,符合XX政策意图的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

节税是XX鼓励行为,符合XX的政策意图,不会受到处罚;避税可能要接受税务机关行政调查及承担调整补税的后果。

(二)避税与逃税

逃税指代的是纳税人通过欺瞒的方式来对税款进行虚假申报,进而逃避企业原本需要上缴的税款。总的来说,无论是由于忘记缴纳,还是缺缴漏缴,都属于逃税的范围当中。避税与逃税的相同点在于:

目的相同

逃税与避税都是纳税义务人为取得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出的行为。

不同点有:

事前行为和事后行为

逃税指的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形成的前提下,通过xx、逃避的方式逃脱或者减少应纳税额,属于事后行为;避税以先前筹划的方式

合法性

避税是国家法律范围内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合法的经济行为。逃税是逃避或者减少应纳税额,是违法行为。

中小企业流转税合理避税研究

(三)流转税

流转税,还被称作流通税。流转税的概念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时的流转额或者数量、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种类[

[1]李永浩.流转税角度谈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3(10):239+243.]。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这三种税种为例子,分析中小企业在不同税种的情况下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各流转税税收是XX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行,众多行业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的改革范围。因此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更加广阔。

(四)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是相对而言的。中小企业在人员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会相对来说较小一些。至于划分的具体要求,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首先,有按从业人数划分的国家。如X,规定的数额是人员规模在500人以内,企业中雇佣人数小于该标准的就可以称为中小企业。再者,也有按照企业的资本划分的国家。但更多的是按多重划分标准,例如日本按从业人员人数和资本额两种标准划分。我国则是按照企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这几种不同的标准划分中小企业。同时,我国还根据不同的行业,来实行不同的划分细则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种类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这三种。[参考资料为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三、中小企业常见避税方法案例分析

(一)消费税常见避税方法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

H公司是一家小型的白酒企业,白酒企业与其他轻工企业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款,但还需要另外缴纳的税种是消费税,并且消费税中还存在着一些政策漏洞,所以白酒企业避税行为长期存在。我国白酒消费税税收政策是实行单一环节征税。单一环节征税意思是生产到零售这个过程中,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与流通环节的税款缴纳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必须纳税,后者无需纳税。在2006年4月,中国出台了新的消费税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国的白酒生产方面的消费税征税,使用的是符合计增的手段。具体为20%的从价税率加上0.5元/斤的从量税。根据各大酒企业消费税税负水平数据(表一)显示,各酒企平均税负值为5.69%至9.87%这个范围,远远低于20%这个名义利率。

如果白酒企业将自产的白酒直接面对市场销售,那么其税负会微微高于20%这个名义利率。而采取关联销售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个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再加价出售的方式,则可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2009年国家出台的《办法》对白酒企业借助关联交易,任意规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并没有完全制止该现象,仍然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的空间。譬如设立二级或多级销售公司避税的新方法。

表一:五家白酒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6年消费税税负水平[危素玉.白酒企业消费税税负及避税行为分析——以沪深15家白酒上市公司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18(03):87-91+97.]

中小企业流转税合理避税研究

2.利用委托加工业务进行避税

委托其他的企业进行白酒加工时,组成计税价格是白酒加工的计税依据。即组价等于(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比率税率)[

叶青.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科目考前辅导[J].商业会计,2005(15):50-53.]。使用这样的方式可以成功地减少计税金额,原因是采用这样的策略可以在组成计税价中,不考虑白酒企业的利润,也不考虑除了加工费与原材料费用以外的成本最终。白酒的组成计税价往往会低于白酒企业自产销售的价格。以白酒进行举例分析:

H企业有1000斤白酒的销售订单,该白酒合同协定不含税价格为40000元,该批白酒原材料价为10000,加工费用为5000。假设这批酒外包给别的酒厂生产,加工的成本和自产一样,那么:

H企业选择自产时应承担的消费税为:

40000×20%+1000×0.5=8500元

H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时应承担的消费税为:

(10000+5000+1000×0.5)/(1-20%)×20%+1000×0.5=3625元

由上面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该白酒企业在选择委托加工业务这种方式后,需要缴纳的消费税税负低。而自产销售需缴纳消费税税负比较高。因此,白酒企业通常会和委托方建立有关的联系,受托方可以通过收取更加低的加工费,甚至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降低,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那么白酒企业可以规避更多的税款。

(二)关税常见避税方法

1.利用关税优惠税率适用条件避税

《中国人民进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可分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这两种,与中国没有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按照普通税率征收该地区或国家的进口货物关税,而对于原产地是有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则按照优惠汇率进行征收[

[1]傅成.关税的避税与反避税方法论[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1):20-23.]。企业在面临原产地选择时,可以选择那些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条例的国家。这样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做到有效的避税。B公司为机床销售商,要想取得除了普通关税税率的其他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通过采用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关税互惠条例的国家来选为原产地的方式。海关总署设定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分为两个,分为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全部产地标准顾名思义,指的是同一个国家生产和制造同一种进口产品,那么,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就只有这一个国家。实质性加工标准相对复杂,举个例子,假设B公司在不同国家设有自己的零部件生产企业,那么,B公司的机床装配厂位于与中国签订相关税收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在中国海关可以明显享受优惠政策,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果B公司机床装配厂在实质性加工条件下不能满足“加工增值件占产品总价值比例达30%以上”这一个要求,那么可以采用前文白酒企业用到的“转让定价法”,利用关联企业来协定内部定价,减少别的厂家生产出来的零件价位,通过提高自身增值产品的占比的方式,来使之满足以上加工增值件的计算条件。这样就能够满足实质性加工条件的要求,另外,销售到中国的机床也可以享受到优惠税率,因此,B公司做到了合法避税。

(三)增值税常见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兼营着多个不同的税率项目的时候。如果纳税人选择合并核算多个不同税率的项目,那计缴增值税时按照税率高的一项目经行计缴。可是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纳税人则只需要按照各自的税率进行核算计交。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分别核算兼营业务的方式来减少不必要交的增值税额,避免多交税款。

例如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经营装饰和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承揽部分装饰的装修业务。2019年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为42万元,该公司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获劳务收入为19万元。该装饰有限公司增值税率为13%、营业税率6%。

利用分别核算可以有以下的筹划结果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结果如下:

(1)不分开核算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42+19)÷(1+13%)×13%=7.0177(万元)

(2)分开核算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42÷(1+13%)×13%=4.8318(万元)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的营业税=19×6%=1.14(万元)

税额合计=4.8318+1.14=5.9718

所以,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开核算可以节税为:70177-59718=10459元

由上面两种可以核算方式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增收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选择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分开核算可以有效避税。

2.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避税

根据税法表明,通过现金折扣的方式来对货品进行贩卖时,货品的折扣数量需要被加入到财务费用中。因为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现金折扣的这一部分金额是不可以被减少忽略的。不过,假设折扣额与销售额使用的是一张发票来进行计算的话,将折扣后的余额算成销售额,来进行计缴增值税。换句话说,也就是将折扣下来的部分的金额可以减免下来,不计缴增值税。在这样的方式下,达到了更加合理的避税的结果。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印花条纹窗帘,原价为10万元,a公司决定为了促销该款货物做出了10%的销售折扣或1万元的现金折扣,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分别选择现金折扣的方式和销售折扣的方式对B公司做出优惠政策。

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该案例筹划结果如下:

(1)现金折扣方式:

10×10%=1(万元)

因为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中所以A公司应交税费10×13%=1.3(万元)

(2)销售折扣不在同一张发票列示:

A公司应交税费为10×13%=1.3(万元)

(3)销售折扣且在同一张发票列示的情况:

折扣额:10×10%=1(万元)

A公司应交税费:(10-1)×13%=1.17(万元)

综上三种情况,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选择第三中筹划方式可节约金额为:13000-11700=1300元。此方式成功地完成了避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有没有已经发出,确认收入时点是在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假设形成赊销,销售方要承担相当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征收日期的当天。假设签订赊销合同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是纳税人使用的销货方式,并且纳税人能够准确预测到买方的付款时间并销售货物,尽管企业最后需要缴纳的纳税额是一样的,但由于纳税时间的延迟这一个原因,会使得企业持有货币的时间更加长,又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这一特点,所以企业最终能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4.利用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方法进行增值税避税。

企业分立指代的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将自身资产转变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方式方法。企业合并则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产组合在一起,让他们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这个行为就是企业合并。合理的企业对企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所以作为企业管理者应该善用企业合并法、企业分立法。

企业合并:我国为了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家会为刚成立的企业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没有行业政策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创造优惠政策。譬如A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连年取得很好的业绩,是一家高收益高税收的企业。B企业则是刚成立不久的同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差,并且有持续亏损的情况出现。那么A公司可以针对此类情况尝试合并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原本B公司因为持续亏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避免交税,而两家企业合并后可以减少应交税额。单从避税方面考虑,这两家企业合并后可以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避税功效。

企业分立:相比一般纳税人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能够享有更低的税率及其他不同种的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即是通过合法手段将企业的财产与所得分割成两个或者多个纳税主体,将规模较大的企业转换为规模较小的企业,从而使税基小的企业适用低税率,从整体上能够达到帮助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也可以以此方式进行避税。

小结:本章主要分析了中小企业合理规避流转税的具体方法及相关案例,结合中小企业数量多、比重大,但企业发展不稳定,平均寿命低的特点提出了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必要性。加之避税是一项合法的经济活动,但因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对避税知识掌握的不足容易导致两方面问题,一面税费多缴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企业的营业压力。另一方面,对避税与偷税漏税的界定不清晰容易披着避税的外衣行违法事。

四、总结

本篇文章主要通过具体事例的方式介绍了中小企业如何进行合理规避消费税、关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方法,并针对这一些方法做了简要案例分析,旨在引起读者对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视。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并面对中小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税种给出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流转税在XX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是中小企业避税的主要税种。我们主要介绍了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这三种税的避税方式。合理的避税能够避免企业付出一部分不必要的支出,增强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不同背景下的避税的合法性,适用性是不一样的。同个地点、同个税种,很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地区的税收政策已经发生改变了,所谓合理避税行为变成了偷税漏税行为,也有可能在一国是属于合理避税的行为到了不同税收制度的国家就变成了违法的经济行为,由此可见,偷税漏税与避税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避税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因此,合理避税是与时俱进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话题,并不能以偏概全。企业在进行避税时应当考虑当下所处环境和政策。

流转税有不同的避税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其他企业避税经验来寻找避税的思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为最大化为目标,使得企业能够健康的运行。

参考文献

[1]数据引用自证券时报网

[2]李永浩.流转税角度谈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3(10):239+243.

[3]参考资料为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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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叶青.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科目考前辅导[J].商业会计,2005(15):50-53.

[6]傅成.关税的避税与反避税方法论[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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