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悄然而至,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从一开始的实验室逐步走进千家万户,从科技领域渗透到了平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互联网的出现不仅改变了生产方式,而且还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网络购买就是众多新兴生活方式的典型代表。但是互联网的不规则发展也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这其中又以消费者的快递信息的保护较为突出。消费者的快递数量多且具体:消费者的个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皆在其中,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对消费者造成困扰甚至侵害。如今我国对于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实践中侵犯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从我国对消费者快递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着手,指出法律对消费者快递信息保护的不足,并且对如何完善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快递行业;消费者;快递信息;法律保护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上盛行一句话:只要在网络上发布,没有任何信息都够保证绝对安全。每一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过后,许多消费者享受了网购盛宴的兴奋,但会莫名其妙出现电话骚扰、广告推销、网络诈骗等情况,不仅滋扰消费者群体的日常生活,更严重威胁了其财产安全。
2018年的中期,国外的知名论坛网站“暗网”在其中文版面曝光了我国的大型快递速运公司顺丰涉嫌泄露和贩卖3亿用户信息。其中一位暗网用户标价人民币10万元,卖家只需要支付500元人民币便可以验货十万条数据[张诚,熊家祁.快递实名制下保障信息安全的快递运营模式构建[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6,38(06):45-48+53.],并且出现了数十条交易成功的数据。这一重大的事件,对于顺丰用户而言绝对是一场“灾难”:这3亿收/寄件人姓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被购买,由此拓展出的十多余条个人隐私将成为诈骗集团行骗的“宝贝”。
自2015年快递实行实名邮寄的制度以来,发生的类似案件还有许多。例如:1.被公安部列为2016年十大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之一的赤峰市“快递单号生成器案”不法分子通过使用“快递单号生成器”软件提取运单信息7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多元。2.河北顺丰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集并且出售消费者用户信息20多万条,涉及犯罪的金额达到200万人民币[陈燕玲.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3):65-68.]。3.烟台市的犯罪团伙利用消费者丢弃的快递单号进行入屋盗窃的犯罪。
部分的传统行业也较容易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如:金融、电信等,但是快递行业因其自身业务的特性再结合我国现行的快递邮政制度,快递行业获取到的消费者的快递信息更便捷、完整且信息量最大,种种的因素综合也导致了侵害信息类的犯罪率在不断攀升。2017年的第一个季度,公安部联合通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联合行动中,侦破案件将近2000起,抓获嫌疑人将近5000余人。不断这仅仅是一个季度的数量,案件之多可想而知[2]。消费者快递信息的安全日渐成为制约我国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综上我们迫切需要立法者结合我国的背景,制定可以全面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法律,保护各个信息主体的利益。
(二)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快递信息这一概念归类在个人信息的范畴[王地.快递实名制,个人信息安全怎么办[N].检察日报,2015-11-07(003).]。欧盟各国把快递信息比作是“个人数据”,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个人隐私”这一说法,期中以X和澳大利亚等国为首,而在亚洲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韩国使用“个人信息”的代名词。上述的三个概念代表了三种不一样的法律传统。
X作为判例法国家,针对消费者的快递信息主要采用的是“隐私权+行业规定”的保护模式。X的法学界理论普遍认为,将消费者的快递信息比作个人隐私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因此,X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基础是“个人隐私”的保护为基础。加之,X传统的普世价值观认为自由高于人格,采用了公司制定的行业规定作为指引,为快递行业中的快递信息提供可行的模式。
欧盟各国法律特点主要是制定统一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以此作为蓝本囊括了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这种保护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盛行,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德国法学价值观认为“人格”大于“自由”,“自由”应当服务于“人格”。在这一大背景下,德国的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种类型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
2.国内研究现状
2014年3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在这一部部门法中首次使用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囊括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措施以及救济途径。自此之后,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消费者快递信息这一方面的司法实践中都倾向于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念。
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国法学界争论不休。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注重研究信息的相关性,换言之就是与人相关的且以信息格式存在的都属于个人信息,比方说能够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指纹、孔模型等;有的学者认为只应当强调私密性与专属性,只有体现了个人专属的才是个人信息。比如说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以及相关论文中反复强调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了个人信息。本文中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并没有被单独立法所保护,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快递信息被比作个人信息所保护。
二、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概述
(一)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概念
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概念是什么[王地.快递实名制,个人信息安全怎么办[N].检察日报,2015-11-07(003).]?伴随网络信息普及以及发展,“个人信息”一词的使用频率大大增加,但是对于其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不管是《民法》、《刑法》、最高院的指导性文件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涉及到“个人信息”,但没有在这个概念上有明确的指向性。
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就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出台法律,但是在一些部门法中已经出现了相关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采用的是概括加罗列的方式,本质上属于“识别说”的方法[3]。
个人信息在不同的领域,其概念都有不同的定义。无论是何种立法的方式,其中心的定义都是无法逃离“可识别性”。例如,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也可以是与其他的信息结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身份证号码、出生的年月日等[吴英杰.快递实名制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考量[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01):72-84.];“消费者个人信心”是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提供给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上述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在消费者在签订快递运输合同的时候,其提供的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快递的单号、物品的明细等具有人格象征性的特定信息为消费者的快递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快递信息的特征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行业的背景信息,再综合上述的论断,不难得出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下面的三个特征:
第一,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真实性”。能否正确识别消费者的身份是“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早期网购的发展阶段,消费者可以用任意的名称、任意的商品明细来寄送快递,这是个巨大的隐患。2018年二月份xxx颁布了《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邮寄快递包裹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写清楚详细的联系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且需要打开包裹进行检查并拍照。《暂行条例》的推出,打击了利用邮寄包裹的犯罪但也提高了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和许多的手机APP一样,都需要验证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或者邮箱地址,这也体现了快递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价值性”。这里的价值性既包括人格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个人信息和人格要素紧密联系,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信息搭建属于自己的“人格图像”,展现自己的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价值[陈韵婷.快递实名制试点推开筑防火墙须防信息泄露[N].通信信息报,2015-02-25(A04).]。例如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已经泄露的消费者快递信息进行拼凑,利用已知的联络方式、收寄地址捏造谎言生事,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其次,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具有财产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大数据的分析技术被广泛应用到了商业,越来越多的网购应用程式依据依据消费者被泄露的信息开拓市场,进行精确的产品推送,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比如今天一位网购用户在APP上搜索了“茶叶”这一项商品,那么接下来几日APP就会不断为这位用户与茶叶相关的产品:茶壶、茶杯、茶座等。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就如同一座金矿,一个人的信息就能衍生三十多条相关的信息,蕴含了大量的财富,因此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价值性”。
第三,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流通性”。这里的流通集中体现在,消费者的快递包裹都是通过统一的装配、分拣、运输和配送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会由不同的快递员经手。在当前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消费者的快递信息都会受到泄露的风险[张新宝,葛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05).]。同时,各个快递站点的数据库没有受到制度的规制和妥善的保护,也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对象,导致信息容易被获取。
第四,消费者快递信息具有“高传播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是被储存于计算机之中,信息一旦泄露,网络数据的流通速度非常迅速,而且流通的范围也是极广。前一秒信息还在海南的计算机当中,后一秒数据信息就会出现在齐齐哈尔市的网络之中。高传播意味着便利、快捷,但同时一旦被非法利用其后果就不堪设想。这也是网络“双刃剑”在消费者快递信息中的体现。
(三)侵犯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主要表现
1.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非法收集
侵权人主要的侵权方式为三种:“非法保存”、“非法记录”、“非法利用”以下我将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非法保存。是指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快递信息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加以保存。第二,非法记录。是指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经手的快递信息进行记录。这种记录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权者既可以就那个快递信息转化为数据加以保存,也可以通过打印或者抄录等有形记载的形式对快递信息进行记录。第三,非法利用。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未经消费者的许可,将其快递信息用于其他的用途。
2.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非法销售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商或是网络服务者侵权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还存在着专门倒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在撰写论文的同时,笔者也曾在网络上搜索相关购买个人信息的渠道,后来发现获取这些渠道并不困难。在某宝上,销售个人信息的店铺还对信息进行明码的标价“500元贩卖上海市静安区楼盘住户信息”、“200元对价中山市城乡改造拆迁住户信息”这一类的标题虽用其他的字符加以替代,以求躲避监管电脑的追踪,但买家仍能一眼认出这些商品的名字和内容,实在是触目惊心。我们也不难发现,上述的这些信息很多都体现在了快递上面,例如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快递信息越来越成为个人信息的窗口,成为窥探公民隐私的工具。
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销售,侵犯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侵犯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权,侵犯消费者信息收集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谭秀丽,张茂新,艾明月.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7(02).]。
三、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快递信息保护的现状
自2017年5月以来,全国快递企业日均快递业务量已经超过1亿件,标志着我国进入单日快递“亿件时代”[郑佳宁.“谁动了我的信息?”——快递服务信息的归属与保护[J].兰州学刊.2016(08).]。快递服务在提供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快递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隐秘性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消费者快递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1.法律的直接保护
直接保护,是指我国现行的律典中文字书面的形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我国在2015年出台的《邮政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我国邮政信息安全的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的监督体制,确保消费者个人的快递信息在安全的框架下运作与传递;规定相关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严查追究企业责任。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对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详细的保护[资料来源:《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修)]。在《条例》中有许多的条款和规定涉及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定期销毁快递单号制度、用户信息禁止泄露和补救措施以及违反《条例》的惩罚而后补救措施。《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的快递运输行业的快递公司以及公司内的从业人员,不可以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出售、赠与所掌握的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否则在面临财产处罚的同时,还必须负担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快递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一旦违反《条例》就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显示出XX对于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决心。加重《条例》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于快递行业经营者的震慑作用,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安全发展。
2.法律的间接保护
法律的间接保护,并不是直接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直接规定进行保护,而是通过其他的方面进行保护。例如: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个人信息”等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方面保护,达到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安全的目的。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数据等渠道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相关的规定进行补救措施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修)]。
(二)消费者快递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司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难度比较大
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多数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个人的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会被反复地记录、复制,而且难以被真正消除,即便被删除了,也有可能会在计算机网络中留下数据痕迹被永久保存下来。以此为前提,侵权者可以借助网络的便利,随时随地传播消费者的快递信且从中牟利,存在实践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难度比较大。
2.法律关于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定义不明确
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但是却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众说纷纭,有“数据说”、“信息说”、“个人特征说”[齐爱民,王基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J].社会科学家.2015(11).]等,每一种的背后都蕴含着不同的法理以及理论的支撑,这也给上述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其他的部门法中。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购买、交换、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都统一归类为“其他方法”,这种模糊的界定,也容易让被侵权的一方陷入被动。特别是如今科技发达,如果黑客利用网络技术窃取了消费者的快递信息,那这种窃取的行为到底算是窃取了消费者的数据?还是消费者的信息?我们无从而知。由此可见,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3关于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法律尚不够完善
在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目的只是在生活需要的领域,并且也只是针对自然人。但我们都知道快递的消费者包括两方,一方是快递的寄件人;另一方是快递的收件人,两者都不局限于自然人,可能会包含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快递也并非仅仅是生活所需,还有企业营业等目的。笔者也曾在一家电商公司任职,在该电商公司给客户寄送快递时,寄件人都是为该公司名称且以营业为目的。当这家电商公司的快递信息泄露时,是否就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自然人与法人同为民法的主体,为何不能得到相同性质的保护?这个问题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时适用的范围过于狭隘,没有从我国经济市场的角度去考量法律的适用性。针对以上的问题,我国仍需继续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
4欠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监督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机构,也没有负责该领域失误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消费者协会都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有一定的权限,但是由于三个部门掌管三个部分,权力过于分散,相互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明确,这也直接导致了监督机制的缺失。
其次,有些法律虽然规定了某些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单位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有一定的调查和处罚的权利,但这些被授权的机构并不具备调查的执法应有的技术,使得在取证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缺乏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加强消费者快递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扩大《刑法》对个人信息定义的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没有白纸黑字在文本上规定为是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且处罚;只有当文本上出现犯罪行为必备的要素且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可以定罪处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不仅要看主观恶性的深浅,还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满足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直接影响了是否定罪以及定罪以后处罚的轻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在现行的《刑法》中,个人信息的概念并不包括公民的隐私。但是在上述的推论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的隐私与公民的信息是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属于公民隐私的又不在其个人信息的范围,有一些公民信息又牵涉到了公民隐私,单凭现存的法律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十分有必要扩大个人信息定义的范围。
我们可以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明确《刑法》立法者针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所希望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初衷,结合时代背景和精神,适当扩大解释的范围,在符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对“有限隐私”进行保护[9]。在实践中若出现有组织或个人刻意泄露反映消费者特殊癖好、人格取向的快递信息,给予当事人沉重的精神打击和心理负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的,应当根据法律予以严惩。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2]第二十九条的条款多为建议性的内容,缺乏一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应当提高快递企业的违法成本,作为该条文的补充例如在快递的收寄站点把消费者的信息上传至企业的系统之中,在网络传输上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系统的漏洞、人为操作的失误等,容易导致数据的丢失,使得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对于以上的补充,可以增加法条的适用性。
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越来越多的黑客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侵入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的数据库盗取快递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是以“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的立法结构展开[11],换句话说就是把经营者以外的违法的第三方侵权排除在外。消费者在面临经营者和第三方共同侵权的时候,需要翻阅其他的法律才有可能尽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的没有经过系统法学训练的百姓来说,这无异于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便民、为民”的立法初衷严重不符。因此,需要立法者重新审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架构,纳入第三方的侵权进入调整的范围,给予消费者更全面的保护。
在实践中,许多不良商家不仅没有做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还以此作为交换利益的筹码,非法出售消费者的快递信息。2019年,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截获犯罪线索,城区一菜鸟驿站利用客户的快递信息,制造快递失联的陷阱,使得客户的快递包裹处于“失联”状态,随后骗取商家重新发货,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起事件中,该菜鸟驿站的行为非法收集消费者的快递信息,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确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从风险掌握的角度来看,仅仅有立法和行业规定是不够的。快递行业的数据库中掌握着众多群众的个人信息,在倡导和引导自律以外,还需要对突破道德进行预防,这个预防的最好得方式就是行政监管。
首先成立具有专门性的网络监管部门,其职责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对网络的环境进行监管、协助快递公司维护数据库的安全并提供一定的技术帮助、追查消费者快递信息的泄露来源,以防止更大面积的扩散。线下部门借鉴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内容,职责是派出执法队伍,对各个快递网点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收寄快递的条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行业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对消费者的快递信息进行行政管理,也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模式的健康成长。
其次,借鉴采用行政监管机制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经验,日本的保护模式不仅关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还对网购行业以及网络经济的发展相当关注[12]。我们国家需要通过全方位、宽领域、可持续等方面进行软性的保护,从而达到两者兼顾相互促进的效果。
五、结论
自科技出现改变我们的生活开始,它就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解放生产力,但是滥用科技就会给人类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难题。面对这些困境,只有从法律、行政法规、社会规范、行业准则等方面出发,归正科技发展的航道。科技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而法律也为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科学技术的提供必要地准则[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
快递的使用带来的利与弊,其实只是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问题的一个缩影,如若我们对这些缩影不够重视和控制,就会引发人类社会更大的问题。对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保护,实则是对人类控制科技的一次探索。
综上所述,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需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快递信息安全,对快递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破除法律滞后性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法律才能发挥更大保护消费者快递信息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论文期刊类
[1]张诚,熊家祁.快递实名制下保障信息安全的快递运营模式构建[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6,38(06):4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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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地.快递实名制,个人信息安全怎么办[N].检察日报,2015-11-07(003).
[4]吴英杰.快递实名制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考量[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01):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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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新宝,葛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05).
[7]谭秀丽,张茂新,艾明月.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7(02).
[8]贺帅.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J].怀化学院学报.2016(10).
[9]郑佳宁.“谁动了我的信息?”——快递服务信息的归属与保护[J].兰州学刊.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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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立栋,张迪,李超.网络环境下快递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中国市场.2016(01).
[12]齐爱民,王基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J].社会科学家.2015(11).
[13]马治国,张磊.新加坡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
[14]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
(2)主要参考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
[4]《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修)
[5]《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2017年)
[6]《ConsumerPrivacyBillofRights》(2012年修)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修)
致谢
本文是在蓝燕霞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蓝燕霞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蓝燕霞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论文完成之际,特向蓝燕霞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在此,还要感谢石丽明、何沿等老师在四年的学习中给我的帮助和支持。他们所讲授的《物权法》、《劳动关系》等课程给我思想的启迪,从他们所讲授的课程中我学到了法律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我研究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和论文的写作。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本文的有些句子或段落引自这些参考文献。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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