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摘 要

如今,我们的国家正走上“互联网+”和“新经济常态”的道路,电子商务便是一个快速、混乱但也是现代化的增长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消费者消费模式,并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转变。因此,本文探讨了如何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以及为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说明和解释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消费者的需要性及其保护的方式。主要重点描述的是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几种类型

第二部分描述消费者在他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哪些权益受害的现象。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找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三部分说明了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具体说明了各国和地区的成功,特别是X和日本。然后分析了我们国家可以通过这些国家的经验学习到什么。

第四部分建议适当的措施以解决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的现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强化的权利保护体系。改进电子商务管理系统;改善解决纠纷的机制。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 问题 建议

一、绪论

  (一)课题背景及目的

当今,技术的发展变化十分迅速。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以及这两者进入市场之后,市场经济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正如消费者对商业和思想的理解以及电子商务的引入发生了改变一样。市场正在快速和高效地发展,并一直在变化。2016年12月有调查显示,网上商务用户人数已达5亿之多,占互联网用户总数的70%。诚然,对于新型的交易模式,如果要求所有受众都对之产生认同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期待的是,这个销售系统可以维持住原有的发展优势,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明白导致人们不能认同这一体系是归因是什么。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前进,经济也随之不断调整,商业模式的发展也在加快完善的步伐,以信息技术为基础越来越成为多数企业的选择,这对消费者来说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作用不仅是对线上经济的促进作用,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也拥有了更加多样、便捷、经济的消费模式。和传统商业比起来,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不确定性以及虚拟性,这两个特征也导致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方面会有很大的困难,因此,要更加重视对这一方面的保护,对保护内容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运用法律加强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可能也会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问题,不过,如果消费者在较长时间内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享有之前拥有的合法权利,那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所有要完善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和法律上的信心,这样有助于创造一个可持续和健康的环境。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的产品,是传统的互联网商业活动的产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上是他们购物关系中最脆弱的一面,因此在电子商务上有效保护他们合法权利方面历来在这方面强调无疑。我国的电子商务从一开始就在侵犯人权的问题上存在许多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了不到20年,所以这种商务法律没有系统地实施。过去20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混乱,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主要通过分析电子贸易的进步在两个地区,X或者欧盟的电子商务进步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国家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同。我们可以援引了旨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利的国内外立法,比如X和欧盟这样的国家立法,均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权利,并侵犯他们获得赔偿的权利。从而完善国内的立法。

 (三)课题研究方法

通过对专业课程的熟悉,在研究过程中选择了两种研究方法来完成:

比较研究法:首先要清楚我国在立法方面的内容,之后再分析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中有所损害的原因,再根据这些信息给出意见。

文献参考法:通过大学四年的专业知识学习以及积累,调查有关资料,在查阅了文献著作之后,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整理,将理论知识结合到实践中,为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言献策。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概念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保护途径等,重点在于必要性的阐述以及类型的研究。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现状的了解与分析,探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这一问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三部分重点在于阐述国外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努力与实施的措施,重点是X和日本的立法状况,这些国家对这一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对我国来说是重要的借鉴案例。

第四部分是对上述提到的问题进行解决,通过研究分析找出解决措施,探讨如何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诚信管理体制的建立也要加强,提高经营者的诚信观念,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更好的完善方式,帮助消费者在线上或者线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电子商务和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在推动电子贸易的过程中,应重点放在适当执行立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互联网给人们创造了一个便利的环境,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的全过程,并且不受时空的限制。

电子商务概述我们通常将电子商务视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发生在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通过互联网进行零售和在线电子支付的环境中。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流程的服务,并提供各种网上交易、咨询、订购服务、电子结算、电子信箱、交易服务、交易管理等提供电子商务的作用。电子商业的好处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消费者需要卖家提供何种合法商品或服务,他们都能够通过网络了解买卖信息并且进行买卖。但如果法律规定不充分,他们消费者权利就会受到损害。

消费者权益概述1.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就是在消费者得到了商品或服务之后能够享受的权益,这一权益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才能享有。

2.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网络金融迅速发展。新的、充满活力的自营交易机会出现了,而经济也在增长。在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威胁他人的信息安全。目前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在互联网上受到威胁,因此各国XX必须继续努力,同时保护用户的权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1)消费者保护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限制不公平竞争,必须加以限制和打击。消费者保护可以鼓励良好的竞争,限制受监管所限制的竞争,这是限制和打击这些做法的一种方式。如果允许商业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商业活动就会损害合法经营和商业竞争。

(2)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们正在通过保护消费者获得足够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来提高生活水平。

(3)保护消费者权利会促进商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如果消费者利益不受到保护的话,一些不良企业和制xx冒伪劣产品的人就无法生存。此外,大多数企业在法律上有权发展一种商业道德,这种道德可以通过良好的管理和公平竞争来提高社会经济的效率。

3.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1)消费者和运营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解决纠纷。

(2)联络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为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协会。动员消费者进行维权,处理他们的苦恼这些都是调解的重要功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3)向相关的行政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和卖商之间存在争端,你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当局,这是有效、快速、坚定的解决方式。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现状

1、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不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商家在生产消费品时并没有发现不当行为,这使得消费者很难对每一件商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评估。此外,关于产品的信息被误解了,只能根据消费者的日常经验来判断。此外,网上仍有许多虚假交易。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网点借助现有订单的获取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接触和研究,然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定期的门店促销活动的商品,构成侵犯消费者隐私,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负面影响,消费者们能过上正常的生活。2、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售后保护不充分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是在于消费者、零售商和企业销售商品的不是直接面对面接触。消费者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事后消费者救济措施不完善,导致消费者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妥善处理。

3、电子商务消费领域监管不合理

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应当重点关注对市场的良好监管并将重点放在能发挥多方面作用的活动上。如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隐私、交易的安全或电子商务的监管等。在互联网购物期间,各个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不同的责任可以可靠地得到解决。产业和因特网管理能有效地开展与扩大对网络劳动者的有效监管,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有关的职能和责任。电子商务方面,有些东西被认为是积极的。因此XX有责任保护消费群体。例如,广告通过互联网做了更多的广告,掩护也更大,监管和公共控制则比较困难。因此,现有制度存在一个监管问题,其结果是许多消费者和所有者无法在互联网购物中有效地实现。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知情权问题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一个重大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在商品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电子商务交易将双方连接到一个网络,而运营商在其业务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缺乏明确性。在展示商品时,避免了对经营者不利的信息,只传递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信息,使消费者的信息不完整,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信息缺失主要包括商品生产日期缺失、有效期缺失、产地缺失、检验合格证明缺失,或服务项目的内容、期限与范围缺失等。线上交易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容易被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做出不准确的判断与交易决策。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市场转入条件缺失,难以对经营者与广告发布做出严格约束与审查,从而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监管手段缺失也是造成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困境的一大因素,网络信息传递快、规模大,给监管造成较大的难题,使得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更加困难[5]。

2. 安全权问题

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在电子商务中较为常见,也是受到较多讨论一项权益,首先,在电子支付安全问题上,当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支付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支付,尽管有效提高了交易支付的便捷性,但也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其次,在网络隐私安全问题中,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常需要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如物流中需要提供地址、电话、姓名等,电子商务环境下是否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隐私安全,一方面涉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涉及相关政策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3. 公平交易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线上交易与线下物流实现商务的交付或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虚拟商品的交付,皆可能存在退换货风险。比如当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实体商品,但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认为货不对板,两者间有明显的预期和现实差异,那么这个时候经营者是否允许消费者退换所购买的商品,如果允许退换,那么因退换产生的商品价值损害或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4. 求偿权问题

消费者应自身权益受损依法享有赔偿的权利就叫做消费者求偿权。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已经较为普遍,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还不够大,多种因素阻碍了消费者主动应用求偿权的过程,不仅较多的时间精力被浪费了,而且预期的效果可能难以达到,因此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在实际情况下并不多,这就造成了消费者求偿权长期处于受侵害的情况下,这也说明了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力度不大,没有更加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能够提供给消费者。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成因

1.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

作为在网上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对称的交易信息。一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具体的价格,商品的作用和效力的人因其货物供应的控制,而无法了解消费者希望买到的商品,通过运营商所提供的货物的信息,实际上并没有与真实的商品有接触的机会。另外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向消费者展示的商品信息与实务并不相符合,为了达到增大销售量的目的,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会有选择性地故意夸大商品的实际作用,减少了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的途径,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局面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形成。

2.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在目前我国电商平台的情况来讲,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健全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隐患[2]。目前,数量有限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市场准入指南》针对的主要对象,但是《市场准入指南》没有为电子商务提供准入制度。运营商由此直接导致了未经审查有关部门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开店,寻求市场中竞争对手的质量,从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的交易,对整个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对经营者监管缺失

当前情况下,我国尚未颁行任何法律或规章来管理电子商务,因为它缺少任何法律上的条款和规定,而且基本上只是遵守的人们自发的标准。但是,毫无疑问,与国际标准不同,自发涌出的标准不太正式,因此对受监管者影响,也是有限的。

4.法律保障不完善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规则和法规关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从而使电子贸易、贸易规则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权利问题是监管空窗区。由于这部分的真空,不仅增加了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处理电商纠纷案件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中经营者非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因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完善和法律监管的缺失也就难以避免。

 四、国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状况

大多数将X和日本作为标准,对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行学习,建立属于我国的电商体系。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9年通过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文指出了一些特定要求的商业广告和电子商务销售的商业广告和销售应该遵守一般原则和不可以做出不公平的指控,疏忽、欺骗、误导和欺诈的行为,必须是在这些货物和服务提供一个明确、精确,展示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方式。《指南》还说明了管理人员为维护消费者权利而披露信息的权利的三个方面,从而说明了运营人关于他们自身信息物品和服务以及交易的具体信息。

 (一)X对于电子商务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1)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文化背景、社会习惯、经济发展程度、网络中计算机技术的状况,以及对消费者的保护和支持度,因国而异。

在X电子商务中,行业的自主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行业自主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部门指示,主要反映在这样的电子商务公司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部门制定了一套准则为在线隐私保护问题,以及这些企业自愿遵守,从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行业。然而,这些指导方针往往是抽象的,执行情况往往不同。第二,网上私隐认证制度。电子商务企业须遵守保障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规则,以及发出认证证书的专业机构,以鼓励消费者保护其个人资料;另一方面,严重违反了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这些公司被剥夺了认证的权利。第三,技术保护;其目的是开发防止别有用心的人盗取信息的应用程序,并让他们尽可能尽快的使用这些应用程序,以减少在购买过程中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风险。

在X,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中往往是自主经营,以致X规定保护个人数据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也不构成一个统一法,而是一个单独立法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根据各个领域。2010年,X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 commission)发布了一份关于在变化时期保护客户隐私的说明,其中包含了一项“无跟踪”计划,这一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客户的信息数据进行保护。XXX在2012年发布了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文献,这表明客户的隐私保护受到了XXX的关注,人们的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

根据上述内容不难发现,X对客户的隐私权越来越关注,而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线上交易越来越普遍,客户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透露,因此该行业也不断的进行整顿,使得XX关注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首先,行业组织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内在优势由于大多数专业团体的成员在这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也更专业,因此,独立的行业方法可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第二专业自主权有其自身的缺陷,这样的法规是必要的,以适应本行业的自治行为,不能调节,两部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可以有效规范和惩处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隐私。

(2)X电子商务中的司法管控

事实上,电子商务中“刷单”、“炒作”的实质是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笔者在查阅国外法律时发现,X在这方面的规定比其他国家更为完善。X法律从虚假广告、欺诈和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制。根据X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广告中使用背书和顾客意见指南》,个人消费者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虚假评论应归类为假冒,并应以适当的特征进行监督。此外,X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非常全面,涵盖虚假代言人(即单代理机构、单手等)、广告发布者(即平台)等。

除了法律手段的监管,行业自律在X也非常成熟。负责处理虚假评价和虚假销售的不仅是国家广告部(NAD)和电子零售自律组织(ERSP),还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比如,亚马逊会下大力气禁止用户刷单,而被冻结的账户余额不能提取出来,很好地约束了单笔刷单行为。我国《电子商务法》也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与行业协会的监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欧盟对于电子商务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符合欧盟自由贸易的理念。为了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加强消费者保护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欧洲经委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生效后,公司旨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合同签订时准确订立合同时,必须通知所有相关信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为了保障他们的权利。各会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国内法中规定收集的信息服务,因为服务行业受制于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则、独立、尊严和信誉方面客户的保密和诚意。

联合国的立法一直旨在提供普遍适用的法律标准,会员国在本国进行类似的立法活动时可以以此为基础。联合国世界的电子商务对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克服内部法律服务在各个国家都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之间的参考标准,全球各国和地区的内容大多是参照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最大限度地扩大信息技术产品的世界贸易自由”一直是世贸组织的目标。欧盟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纳入市场,以统一的方式进行监管,以更好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它的立法规定了欧盟应该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在线平台上进行电子交易的消费者提供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欧盟还就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制定了详细的指导方针。这些指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电子交易中尊重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电子数据的机密性。在X,消费者保护集中在三个方面:信用卡信息的对称有限责任和信用卡账单的隐私保护。尽管X的普通法体系是一个典型的法理学传统,但它在保护网上消费者隐私权方面制定了许多成文法律,这些法律在世界各地都有很大的影响力。

 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健全法律保护体系

其一,是为电商行业制定保护顾客权益的法律。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一行业在我们平日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方面都日益扩展。法案的迅速制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对电子投诉案件的发展尤其重要。考虑到我国在电子贸易领域的事态发展,通过海外先进科技的配合,制定与中国国情相匹配的法律条文,并对其进行足够的重视,进行保护,让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得到保障。电子商务是个常态,而且在迅速增长,这是第二大市场,对人们来说,成为新平台和贸易形式的重要基础是它。

因此,必须促进电子商务方面更健康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更好地帮助保护消费者。电子商务法律系统是一个旨在解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系列问题的法律系统。例如,在安全性问题上,需要继续发展网络技术,扩大出入限制,澄清经营者的责任和平衡他们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需要在电子商务方面引入一套符合各国国情的规则,以保护涉及电子商务的范围广泛的问题,并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传统的商务交易中,所使用的调节模式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终端完成处理的,而这种处理方法也是最为常见高效的方法。其一,要创建线上的调解平台。换言之,就是让调解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添加到同一个群聊中,让他们彼此进行交谈。而电子商务使得人们不再认为距离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互联网交易虽然具有较多的漏洞,但和麻烦的线下交易相比,这些不足是可以忽视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所消耗的成本,而现如今的电商交易具有高效、低价的特点,深受人们喜欢。其二,完善线上投诉的平台。商务部以及产业和市场监管部门负有主要责任,建立网上投诉平台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平,以跨越地域限制,确保管辖区内划定的真正和转移,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地域相互间监管力量的有机整合,为我国电商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提供数据支持,为我国调整经济架构、优化立法等相关层面提供强大证据。

 (二)完善电子商务中经营者诚信监管机制

首先是促进保护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可以帮助确保消费者获得关于商品的全面信息,并在选择购买的时候做出正确的选择[3]。开展一个大型在线平台的在线披露试点,让互联网服务商要求披露产品的真实价格,让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加真实的数据。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让消费者对商家产生信任。其二,要对客户的隐私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经营者在获取到消费者的信息时,要对其进行妥善的保管,不可以让他人得知,在没有用户同意、事先通报、使用、收集和使用的情况下,他们无法也无权这样做。同时要限制客户信息的使用领域,不允许商家随意的公开消费者的信息给他人;最后,要让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让顾客在消费时可以放心。

公正原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原则,特别是在电子贸易方面,它确保消费者享有更公平的贸易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监管。互联网虚拟经济的重点是信用经济,若要让此种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就要对电商市场进行充分的管理。现如今,社会市场中所出现的电商消费问题是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缺失。在缺乏有效和科学的信用维护体系的时候,一些与消费者有关的权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电子信贷立法的实施过程,对不尊重其对电子商务交易信任的人实行制裁制度。其二,对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完善,使用信誉监管平台和信用服务平台对我国的互联网商家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其三,要让电商的舆论导向更加正确、科学,不仅要让经营人员转变自身的态度,还要让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理念落实到实际中去。其四,要不断的更新互联网数据信息资源库,让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达到对等。总的来说,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保护体系,这是为了让交易更加透明,让商家的运营更加科学,形成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与此同时,现代信息技术的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大数据、智能化的科学技术为电商也都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不断的发展,互联网运营商的行为肯定会比离线运营商的概念和环境更科学、更规范、更标准化。

(三)是完善消费者线下和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确立了对在线平台的审查和责任。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制定规则,以便更好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此同时,应当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卖家进行控制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完善网络平台的处罚机制。这些使用虚假广告、xx和类似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应该立刻行动起来,共同处以一项真正的惩罚性制裁,给予消费者合法权利。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实生活中的增长模式,但为了提高电子贸易的健康,同样需要补充电子法律制度、监管和管理。电子贸易的发展有悖于市场标准,需要有宏观经济政策;因此,这种电子商务面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和监管方面的新挑战。

在监管角度上,国家监管还可以对经营者设置合法限制,对监管者的认证和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管,提高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安全和充分保护是顾客的一项基本心理需求。尤其是在互联网交易的背景下,通常情况下商家具有更多的控制权,因为信息的不断透明,顾客在交易中经常处在不利地位。网络维修有关的问题时,网络升级或网络的渗透,网络管理员不能追究其在线环境的行为有损消费者安全,鉴于当前整个社会现象。在在线交易的背景下,大多数信息和消费者信息都是在在线运营商的特定业务实践中收集、收集和使用的。为线上交易提供了安全和有效的环境,需要加强对顾客隐私权和互联网信息的保护。

中国相关的组织机构也要尽快通过多种渠道向顾客和商家贷款维持一个信息对称和得到适当和合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并有权维护顾客的各方面的权益。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支付安全系统的控制,应当创建能够和国家技术标准相匹配的密码技术,通过科技来完成对多方利益的维护。 多数情况下要使用第三方支付软件完成线上交易的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缺少相关的法律,因此完善法律建设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此基础上,增加申诉和谴责的可能性。《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名单应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及时向营办商投诉,并提出投诉。希望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和报告机制得到完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以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提供网上解决争议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是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纠纷的中立第三方。它可以确保根据《争议解决条例》进行有效的协调,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规律性,并迅速解决交易双方之间的冲突。

第三,获得调解、仲裁和程序的途径。进行维修,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自我救济当事人双方和解,给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行政、仲裁各方自愿相对简单,采用公力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扭转举证责任,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鼓起勇气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 论

消费者保护早就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方面,这种消费者往往被视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这种问题需要得到澄清和解决——是一个紧迫的问题,需要认真理解和处理,以便为电子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目前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支付方式,但是网上交易安全却存在一定的隐患,作为电子商务其中一方主体的消费者,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消费者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采用有效法律措施对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电子商务应更加注重整合和改进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则,改善法律框架,遵守法律,并制定好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电子交易监管和消费者权利保护仍然很重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会不断提高,电商也的发展速度会不断加快。

 致 谢

漫长而又短暂的时光已悄然流逝,不知不觉就迎来了毕业,回望这段弥足珍贵的时光,感慨良多。

首先要感谢的是我和蔼可亲的指导老师。从题目的确定到论文框架的成形,再到资料的收集和论文内容的书写以及结论的验证,都有老师的帮助和指导。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在求知上永无止境,在生活上积极温暖,这就是老师,这就是榜样!未来投身于工作的我,也一定要学习老师的精神和态度,积极努力,向老师致敬。

其次,感谢我读大学期间的所有老师,他们言传身教,一方面充实我的专业知识,一方面为我树立工作和生活中的榜样!

除此之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谢谢你们对我的帮助,也感谢大学与你们相识、相知,希望未来我们一起努力,尽我所能为祖国做贡献!

最后,虽然我已十分努力和认真,但疏漏和错误肯定还是有的。感谢各位老师指导,不尽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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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梦辉.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17.

[3]张逸雪.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31):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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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3):289-290.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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