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应诉“双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加入WTO以来,我国无论是对内贸易还是对外贸易都取得快速发展。但是在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外贸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多年来与主要贸易国保持着的高额的贸易顺差,这不得不使我国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成为了各国进行“双反”调查的重点对象。据WTO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19年底,超过40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过“双反”调查。由此看来,“双反”调查已经被很多国家滥用来保护本国贸易。然而,这些国家滥用这种贸易手段调查我国的产品,这对我国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国际形象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针对该现实背景,研究国外对我国的“双反”调查对于我国应诉“双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法介绍国内外对“双反”调查的研究现状,和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我国“双反”调查的案例,并且基于这些案例剖析我国遭受“双反”调查的原因,进而找出相应策略。

本文主要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引言。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利用图表、数据说明我国近几年遭受“双反”调查的现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介绍国内外学者对“双反”调查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综述。先给出WTO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关规定以及它们是如何界定的,然后通过对比找出其共性。

第三章为中国应诉“双反”案例回放以及分析。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剖析其原因。

第四部分为中国应对策略。本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通过上述对案例的研究分析,从XX、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方面分析对策。

  关键词:“双反”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原因;对策

  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1990年以来国外多方挑起对中国的贸易纠纷,其主要是手段是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进一步壮大和国际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国外除了加强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外,还对中国的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据我国数据显示,自2001年到2019年底,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高达1196起,占比68.07%,反补贴170起,占比9.68%,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分别占比17.30%和4.95%。仅2019年,国外对反倾销调查就已经达到63起,占比61.17%,反补贴10起,占比9.71%。由此可见,中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依然非常严峻。

图1-12001-2019年中国贸易救济案件占比

 WTO框架下我国应诉“双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图1-22019年中国贸易救济案件占比

WTO框架下我国应诉“双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存在了二十多年的国际性组织,其影响着国际贸易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有序化、规范化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解决GATT存在的缺陷以及更好地处理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的各种问题,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起来了。然而,面对着国际上反倾销和反补贴纠纷与日俱增的形势,中国作为世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外出口,因此学会运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制定相对的对策,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促进经济更好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意义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领域中,贸易摩擦尤其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摩擦正在呈增长趋势变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经济对外依赖程度仍然比较大。但是在近几年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不断上升,无论从农产品行业、钢铁行业、光伏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可以看出我国依然是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要对象。所以,在国际贸易复杂化的今天,我国对WTO框架下“双反”案例的研究,不仅对我国合理规范外贸行为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制定应诉“双反”对策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应诉的“双反”案例,分析案件的经过以及结果,在此基础上,剖析一直以来中国频繁遭受“双反”的原因,并据此总结经验,寻求合理合法的对策应对国外反补贴和反补贴调查,这不仅对我国XX、行业协会和企业在面对“双反”调查案件有所帮助,还有利于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和中国对外经济实现稳定增长。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双反”案例的研究分析,国内外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国外学者PatrickF.J.Macrory(2005)在《Anti-DumpingandCompetitionLaw》中给我们介绍了反倾销的条款和协议的相关原则,还解释了反倾销起诉中不同的经济体所需提供的证据。作者还提出,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快速的今天,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手段以及措施也要做出相应的变化。在作者的文字中不难看出,反倾销实质上是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而采取的贸易保护行为。ChadP.Bown(2010)指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经济下行,导致各国失业率增加,财政压力加大,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他们为了使本国企业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冲击,保护国内经济,更多采用反补贴调查的贸易救济措施。GarrettE.Lynam(2010)在研究X反补贴法“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问题是否合法时,他给我们介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且在文中他还指出WTO中对于中国的入世议定书有关适用性问题规定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这个情况会影响我国在贸易诉讼中的应诉,因此,即使X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也不能立刻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相对于国外,我国学者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关问题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遭受“双反”调查也越来越频繁,国内学者也开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国内学者李婉丽(2014)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法研究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会导致企业国际经营环境恶化以及XX和企业是否有作为等问题,得出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XX介入对被调查企业的帮助与企业自身国际经营战略的预防性调整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李彦彦(2017)针对欧盟反倾销法的修改在《欧盟反倾销法修改案与WTO多边规则的适用》中提出,欧盟对于新反倾销法的修改是不符合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的,其提出的新的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表面上是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但是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它却是引入了新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刘伟丽(2017)在《如何应对外贸中的反倾销调查》认为,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会影响国内市场,因此我们要制定合理应对措施,尤其是涉案企业,要积极应诉和举证,努力学习并合理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身利益。李婉丽(2014)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法研究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会导致企业国际经营环境恶化以及XX和企业是否有作为等问题,得出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XX介入对被调查企业的帮助与企业自身国际经营战略的预防性调整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姚庆超(2011)在《我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法律问题研究》中,通过统计2001年到2011年间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双反”调查,阐述了频繁的“双反”调查给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包括:需要高额的诉讼费用,加重XX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出口企业难以经营,加大国内就业压力,失业率提高;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等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都比较关注,而且研究的问题从案件的原因、经过、结果甚至影响和措施都较为全面,为本文研究“双反”调查的对策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和参考资源。由于中国的出口量巨大,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双反”调查比较多也成为必然,因此针对这些纠纷制定相应的策略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1.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介绍我国目前面临的“双反”调查的背景及研究该课题的意义,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列举了国内外学者对“双反”调查的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为反倾销反补贴概述。先给出WTO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关规定及其界定方法,然后通过对比找出它们的共性。

第三部分为中国应诉“双反”案例回放以及分析。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剖析其内部原因。

第四部分为中国应对策略。本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通过上述的研究分析,从XX、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方面分析对策。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综述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

案例分析方法亦称为个案分析方法或典型分析方法,本文将选取比较经典的“双反”调查案例进行仔细的研究,通过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剖析从而获得应对“双反”调查的对策。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分析,剖析其中的原因总结出更具操作性的对策。

文献综述简称综述,本文将针对我国应诉“双反”调查这一领域,搜集大量国内外研究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整理案例,提炼出本文需要的材料,总结出应对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文献的研究,整理归纳出中国应诉“双反”调查的策略。

  第二章反倾销反补贴综述

(一)WTO有关“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

1.WTO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

WTO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上面。

2.《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5款提到:任意成员国的产品出口至任意进口成员国,该进口成员国不能同时对该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惩罚倾销或补贴行为所导致的同一结果。[《1994年关贸总协定》即《GATT1994》,简称关贸总协定]

3.《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

《反倾销协定》第一部分第2条定义倾销如下:“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的价格低于其供国内消费的可比价格,也就是说,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商业领域,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看作倾销”[《反倾销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由三部分18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

4.倾销的界定

从《反倾销协定》可以看出,一产品构成倾销的条件有三:第一,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第二,低价销售会给进口国带来损害;第三,损害与低价销售存在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还具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倾销是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它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市场进行调节;第二,倾销的目的是不同的。可以是为了占领进口国市场,也可以是出口国为了减少过剩产品;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其在倾销过程中不仅得到利益还损害进口国的利益。

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第一部分总则的第1条定义补贴如下:“任意成员国XX或任意公共机构为提高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提供的财政支持或任意形式的收入或价格资助,或者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构成威胁或损害的XX性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是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实施细则,由11个部分32条和7个附件构成]

6.补贴的界定

在补贴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补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财政资助;第二,资助提供的主体是XX、公共机构或者接受XX委托的私营机构;第三,使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具体的形式可以包括以下方面:XX不征收应收取的税款、XX提供除基础设施之外的例如购买商品等服务、XX等。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共性及意义

由上述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以下两者的共性:

第一,反倾销与反补贴实施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

第二,其实施期都不能超过四个月以及它们的最终措施通常都会以一种抵消性关税来弥补国内产业的损失。

第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实施的前提条件都是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反倾销和反补贴作为贸易救济措施,合理运用这个两种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世界上,贸易争端不不断增多,合理灵活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不仅能够在行政上克服任意性,合理调整我国外贸进出口机计划,规避损失,保护国内企业,还可以在维护外贸公平的同时促进我国外贸发展,实现更大的利益。

  第三章中国应诉“双反”案例分析

  (一)总体概况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愈加频繁,但同时也加剧了各国贸易摩擦。据调查显示,目前贸易各国XX都将反倾销、反补贴看成是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希望通过这种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并且该趋势愈演愈烈。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自2001年到2019年底,全球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中,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占比分别为68.07%和9.68%并且呈现越来越严重的形势。因此,我国加强对“双反”案例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迫在眉睫。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研究四个案例,分别是中美苹果汁企业反倾销案,中美轮胎“双反”案,中美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以及中欧光伏“双反”案。这些案例中,它们在各自行业中都有其特点。中美苹果汁企业反倾销案是我国农产品首次赢得X商务部的反倾销案,它在XX、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做法上都有其值得学习的地方,尤其是企业在这个案件过程中积极应诉和抗辩的行为,给其他企业做出了很好的榜样作用,对它的研究能够找到企业应对反倾销时的技巧;中美轮胎“双反”案,是我国轮胎行业应诉X首次胜利的案例,它是一起X利用替代国制度计算我国产品倾销幅度的案例,这起诉讼给了我国很大的起诉,在案例中我国轮胎行业开始了解到行业在发展中将要面临的问题,以及接下来轮胎行业应该如何继续发展的问题;中美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它是我国首次以司法途径应对X贸易起诉的案件,而且我国在与起诉方磋商失败后主动上诉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更是值得其他企业学习,它的胜利在于它在案件过程中灵活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的问题、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在主动积极应诉方面给了其他企业很大的启示;中欧光伏“双反”案,它是被称为欧盟对我国发起的最大贸易诉讼案例。据调查,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和涉案行业以及影响都是巨大的。对它的研究不仅能够清楚了解到我国光伏产品目前存在的问题,还能给我国企业提供运用WTO争端解决的经验,然后制定相应对策。

下面将分析在这些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这些案件在调查期间XX、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举措。

  (二)案件回放与分析

1.中美苹果汁企业反倾销案:

1999年6月,由X苹果汁协会向国X商务部提出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对象是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并且要求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随后我国相关企业立即应诉,并且着手准备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在该案,X表明中国从1995年到1998年出口到X的苹果汁从3000公吨激增到40000公吨,增幅达1200%,出口价格却从1995年的7.65美元每加仑降至19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这种情况使得案件在一开始十分困难。但是由于我国应诉企业团结一致,在选取替代国价格上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1999年11月初裁结果我国应诉企业得到了相对较低的税率。可是我国企业仍认为此结果对我国企业是不公平的,于是我国企业协商进行上诉。之后我国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反倾销工作,为案件下一步的发展做准备。

在案件调查期间,X企图利用更高的价格作为我国的替代国价格然后收取更高的税率,于是我国律师为了打消X的这个年念头特意对相关的替代国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把调查结果整理成册,彻底打消了X的这个念头。

经过多轮资料收集和抗辩,2000年7月,我国终于赢得了这场反倾销的最终胜利。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分析一下几个方面:

在企业方面:

我国企业在案件面前应该要积极勇敢应诉和抗辩。从长期以来的败诉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积极应诉国外的起诉导致败诉。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企业不愿意出钱聘请国际律师,怕输了诉讼既亏钱也费时间;不懂得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没有这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缺乏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经验和方法。就本案件而言,在中国被起诉的五十多家苹果汁企业中,积极应诉的企业只有15家,愿意拿出钱来聘请律师的企业只有十一家,而最后能够真正积极跟国外应诉的企业只有十家,仅仅只有五分之一。最终裁决能够获得零税率或者低税率的也只有这十家积极应诉的企业,其他不愿意或者逃避的企业最后只能承受高额的反倾销税。因此,勇敢、积极地应诉和抗辩,中国企业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

我国企业在面对不公平的诉讼结果时要敢于上诉。在该案件中,初裁结果虽然我国得到了低于X提出的税率,可是相比与我国预测的税率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仍然觉得这是不公平的,于是勇于上诉。无论在什么诉讼面前,我们都要合理地争取我们本应该得到的结果,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我国企业应该要做到知己知彼。所谓知己,就是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明确,对出口到国外商品的数量、价格以及金额要注意监控,避免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而知彼就是要了解反倾销指控国的市场销售价格、反倾销幅度计算方法、当地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在这起反倾销案件中,我国能够取得胜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做到了知己知彼。在X对我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前十个月,我国企业已经开始收集数据,并采取抬高苹果汁价格出口的策略,为这起反倾销案例的胜利作了铺垫。

我国企业还应该掌握第三方替代国的信息。由于X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反倾销调查中,要选出替代国与我国的生产成本相比较,该国家若生产成本与我国相近或相同,那么我国才能够被说明不存在倾销行为,反之,我国将被裁决为倾销。因此,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我国企业必须掌握我国产品替代国的相关情况。

我国企业还应该要齐心协力。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起诉时,我国企业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国外发起的起诉。因为反倾销调查一旦发起,它涉及的不仅是一个企业,而是这个产品的整个行业,同时反倾销案件想要取得胜利就必须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这需要高额的费用,需要各个企业共同分担。因此在面对反倾销应诉时,我国企业应该要做到齐心协力,一致对外。

在行业方面:

在行业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业协会在行业信息数据、倾销和反倾销预警机制以及行业规范等方面都比较健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的系统和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中作为纽带作用和服务企业的作用。

在XX方面:

XX方面指的是中央和地方的措施以及行动,反倾销案件能不能够取得胜利,XX的作为至关重要。

XX要加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价格管制。由全球反倾销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至于为什么会这样,从我国企业自身可以找到原因——国内出口企业内部恶性竞争。从该案件为例,1995年至1998年三年之内,我国出口X的苹果汁从3000公吨暴增到40000公吨,但出口价格却从7.65美元每加仑降到3.57美元每加仑,这样出口数量增加而出口价格却下降的情况,也成了X向我国苹果汁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国XX要加强对国内出口企业的价格监控,规范企业出口贸易活动。

XX要着力解决美欧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问题。由于我国被X、欧洲等市场定位为非市场经济体,在这个案件中,X才能利用替代国的计算方式计算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XX有必要解决非市场经济的问题,这样我国出口商品如果遇到反倾销调查才能被公正地对待。

2.中美轮胎“双反”案

该案件起于2016年2月18日,X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享有补贴的公共汽车和卡车轮胎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该案件的起因在于X认为我国出口的轮胎在X市场低价销售,争夺了X当地企业的市场,对其国内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于是决定对我国的这类产品征收高额的“双反”税。

在调查过程中,我国企业分别从X近几年的轮胎生产数量、生产效率及销售利润进行调查,结果发现X在调查期间无论是生产效率还是销售利润都是在最高峰,这个结果表明,我国出口的轮胎对X国内企业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的,X不应对我进行“双反”调查。因此在2017年2月3日,我国利用这个调查结果使得X不能对我国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在这起“双反”调查中,作为应诉企业的浦林成山轮胎公司积极为诉讼收集资料,其做法很大程度上使得该案件有了很好的转机。该公司在调查期间针对X利用第三方制度,也就是利用泰国的价格作为替代国来替代中国的价格这个关键点积极举证,这使得反倾销终裁的税率由初裁的24%变为9%。

据统计,我国的轮胎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生产的产量却约占了全球的三分之一。然而,产量巨大的同时,也存在各种问题,其中低端产能过剩的问题尤为突出。我国在2005年开始就已经有超过10家企业由于生产低端轮胎而受到国际摩擦导致倒闭重组。据调查,我国的轮胎出口量在40%左右,而X是全球最大的轮胎消费市场,但是由于近几年X频繁发起“双反”调查,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轮胎出口。据我国海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X轮胎出口情况为:乘用车轮胎数量同比下降26.45%,卡车轮胎数量同比下降8.45%。由此可见,频繁的贸易摩擦会加大我国产品出口难度。

在该起“双反”调查过程中,由于X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继续采用替代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这违反了WTO规则,无论在哪个层面上,X发起的“双反”调查都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应该清楚了解到我国轮胎行业发展的问题。在本案例中,我国轮胎企业由于低端生产而导致倒闭的数量占了不少,所以,我们首先要认识到我们的轮胎行业接下来发展要尽量做到提高产品质量,生产高质量的绿色环保低碳产品,淘汰落后的低端劣质产品。

3.中美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

案件发生于2007年,起因是X生产商认为自中国进口的商品存在各种补贴的同时还以低于市场的正常价值在X倾销,这使得X国内的相关产业受到了打击,因此对原产于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四种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随后X商务部在裁决中认为,因为该类商品能够在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中获得财政资助,所以导致该类商品在X市场上能够以低价抢占X市场份额,直至X相关产业的倒闭,由此认定该补贴与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X商务部认定中方存在补贴。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规定,X商务部依然选择利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计算方式计算我国的倾销幅度,并且在计算这四种产品的出口补贴时采用通常的计算方法,使得其在最终裁决中能够对这四种产品合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08年9月,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SCM协议》和《GATT1994》中的相关规定,我国针对X上述裁决决定对X提出磋商,这是我国主动积极向X商务部提出磋商的尝试。但是由于双方在法律认定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导致磋商不成功。后来中国开始转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其成立专家组解决双方在法律认定上分歧的问题。

2009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经过企业的协商于是我国继续上诉,最终于2011年3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本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美双方协商执行期为11个月,到2012年2月25日止。

X起诉我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是中国首次以司法途径应对X多年来对中国产品采取“双反”措施的案例。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能够胜利是因为我国企业在案件调查中灵活应对了入世议定书的问题,即使X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我们也能够据理力争,对于裁决中不公平的结果能够积极上诉,并且能够运用WTO司法途径积极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在WTO框架下的合法利益。

4.中欧光伏“双反”案

2012年7月24日,德国solarworld公司向欧盟提出对中国光伏企业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进行反倾销调查。欧盟在接到申请后于2012年9月6日正式发起了对我国光伏电池进行反倾销调查。然而,中国企业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我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欧盟的多晶硅实行“双反”调查。

2012年9月17日,虽然欧盟委员会已经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但是德国依然在发布中坚持利用政治方式解决与我国贸易摩擦的问题,可是这样的方式并没有使案件出现转机。

2012年10月,欧盟公布了我国反倾销立案的企业,其中应诉企业134家。并且在之后的案件调查中,欧盟还加大了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制裁。次月,我国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双反”调查,同时欧盟也发布了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是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国发起的规模最大的贸易诉讼。

2012年11月5日,我国针对该案件的问题提出磋商,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起贸易摩擦。

2013年5月,这起“双反”案的首轮价格承诺谈判失败,于是欧盟成员国决定进行初裁投票,参与的欧盟成员有27个,其中18大部分反对,仅有4国支持。2013年6月4日,欧委会宣布于6月6日对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这是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贸易摩擦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欧盟认为中国的光伏产品受到了XX的“不正当补贴”,使其能够以低价进入欧洲市场甚至占领了欧洲市场,损害了当地的企业,企图通过贸易手段来打击我国光伏产品,以达到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但是究其深层原因不难发现,欧洲发起这起数额巨大的贸易诉讼是因为当时由于金融危机,特别是当时的欧债危机爆发,使得欧盟成员国普遍经济衰退,削减补贴也就成了无奈之举。

  (三)案例中我国遭“双反”起诉的原因剖析

对于我国的外贸频遭外国“双反”调查,原因分析如下:

1.历史遗留原因——《中国入世协定书》

从《中国入世协定书》中可以知道,我国入世15年内,WTO成员国在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时,能够采用第三方替代国制度。这条规定使中国入世这十几年来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即使中国入世已经超过15年,但是这个历史原因依然影响着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处理双反案例。在以上的案例里面,我们也能看出,很多国家利用我国《入世协定书》的规定,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使得我国在反倾销诉讼时只能接受替代国的价格计算而处于被动地位,这样不利于我国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除了上述的历史原因,中国在这些年里频遭双反调查,更重要的还是现实原因。

2.中国出口总额持续增长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贸易出口总额变化呈增长趋势,常年的贸易顺差,刺激了许多常年贸易逆差的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对我国“双反”调查的力度,他们想借此来抵制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以及想通过此来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与中国经济结构和发展程度相似、相关产业比较优势接近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更加担心中国的飞速发展阻碍了他们本国的发展甚至会给他们国家的经济带来威胁,因此带着贸易保护的心理对中国发起猛烈的“双反”调查。

3.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这些法律虽然能够阐述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关内容,或者说能够比较系统地介绍了WTO及各成员国反倾销、反补贴的典型案例,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或者是WTO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律无论在完整性还是操作性上都还是比较落后,在面对国外发起“双反”调查时,不能够很好地对我国的企业起到保护作用,或者说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今世界的贸易发展需求。

4.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中国企业面对国外“双反”调查时逃避或者不积极应诉,这也是造成国外“双反”调查频繁的重要原因。如果企业在面对外国发起调查时能够积极应诉,在“双反”调查面前能够做到据理力争,那么我国就不会有那么多“双反”案件被裁定倾销或补贴的败局了。虽然在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国企业在面对“双反”调查时选择逃避,很少依法应诉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但是,无论由于哪种原因,我国企业都不应该放弃应诉,应该力争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5.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成为一些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企图霸占更多的市场空间,相继制定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排挤别国的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作为贸易救济措施,更是被一些国家不合法利用,希望通过此种措施来收取惩罚性关税和打击别国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并以此来保护本国的企业和经济。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市,各国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出口额不断增长的中国更是成立各国“双反”的首要国家。因此,反倾销反补贴制度甚至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打击中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力措施。

  第四章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策略

从近年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遭受国外“双反”调查涉案数量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不断变多、涉案行业不断变广等特点指明,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双反”调查的重点对象,是国际“双反”调查的重灾区。另外,我国由于入世议定书的历史和出口贸易额增长、法律体系不完善、WTO法律人才缺乏、企业消极应诉等等多方面的现实原因,造成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这些不利的地位更是阻碍了我国应诉国外“双反”调查。由此可见,如果不加快制定相应的对策这对我国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针对这种现象,笔者给出下面应对策略:

  (一)XX方面应对措施

1.制定和完善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分为进口预警和出口预警。制定和完善预警机制能够监控我国产品及产业进出口的损害程度,在面对国外“双反”调查时能够迅速发出预警,XX和企业能够根据这些预警信号做出相应的对策,例如企业可以根据预警调整出口行为,可以根据预警调整进口计划,XX可以根据其设定的预警机制调整补贴政策等等,以此来规避国外的“双反”调查。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产品产业预警机制,但是这仅对于反倾销或反补贴的预警。由于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主要是以“双反”合并调查为主,因此,XX方面应该制定和完善有关“双反”合并调查的预警,为健康安全的进出口贸易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加强信息收集以及企业的开放力度的预警。

2.完善我国应诉支持机制

在我国面临的“双反”调查中,不少一部分失败的案例是由于企业不积极应诉导致的。而导致该结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诉讼费用昂贵,而中小型企业无法承受高额的诉讼费,只能选择放弃诉讼。我们可以制度无论是XX还是企业,只要不积极应诉,都会给我国的经济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在现实中的企业中,像上述苹果汁案例中的中小企业,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会选择放弃诉讼,这就会直接导致败诉并且会给我国XX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国XX应该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完善应诉支持机制方面作为,给积极应诉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可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够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还应该建立“双反”应诉基金以备不时之需。

3.完善法律体系,加强WTO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在贸易往来中出现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这使得我国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时不能够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应该完善法律体系,使其能够与WTO框架下的法律相适应。

此外,面对着国外对我国越来越频繁的“双反”调查,XX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在应对“双反”调查的工作时,尤其要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人才的培养,使得国家能够拥有一支自己的诉讼团队,提高我国在国际应诉过程中的胜利概率。由于善于利用WTO法律的人才缺乏,因此,在面临国际“双反”诉讼时,我国只能花费大量的资金聘请国外律师,导致很多中小企业负担不起这笔高额费用因而放弃诉讼。所以,我国XX应该加强WTO法律人才的培养,在国外发起诉讼时我们能够时刻准备着保护自身的合理利益。

  (二)行业协会和企业方面应对措施

1.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以及管理

行业协会作为XX和企业的中介组织,除了对企业提供服务外,还应该规范企业各方面的行为。首先,行业协会应该具备了解“双反”调查程序的人员,其次还应该利用这些专业人员到企业中培训相关人员。另外,为了更好地规避反倾销调查,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某些低价倾销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另外,为了能让企业及时避免“双反”调查,行业协会还应该为企业提供“双反”调查预警服务,只有在方方面面都能够做到服务企业,管理企业,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行业协会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双反”调查。

2.企业在面对国外“双反”诉讼时要积极应诉

企业在面对国外越来越频繁的“双反”调查时,选择回避或者直接放弃应诉,都会导致我国经济受到不利影响。在当今国际贸易中,贸易保护势力日渐猖獗,在面对诉讼案件时,选择放弃并不能保护自身利益,反而会助长国外贸易保护势力的不断抬头。所以,在面对“双反”诉讼时,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认真收集有利于企业的资料,还要积极举证,并且携手其他涉案企业做好充足的应诉准备,与行业协会团结一致,打赢“双反”诉讼案。

3.企业在接受XX补贴时要避免倾销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国外与我国的贸易摩擦不仅仅限于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现在的贸易调查更是趋向将反倾销和反补贴关联在一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企业只有在接受了XX补贴之后再倾销商品才会遭受“双反”调查,因此,为了减少继续遭受“双反”调查,我国企业在接受了XX补贴之后,应该通过其它的方法、途径与其他商品进行竞争,而不是通过倾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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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本文是在李小青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李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李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李老师对我在四年学习和生活中的关心和教诲,特向李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在此,还要感谢李勤昌、高永泰等老师在四年的学习中给我的帮助和支持。他们所讲授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理论》等课程给我思想的启迪,从他们所讲授的课程中我学到了广告策略设计和媒体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在我研究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和论文的写作。衷心感谢李勤昌、高永泰给予的帮助!同时我还要感谢麦龄之、郑艳文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王硕老师、刘通老师等所有任课老师的精心授业和教辅人员的辛勤工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本文的有些句子或段落引自这些参考文献。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开展了一些调查活动,其中部分调查活动是由我的朋友协助完成,在此对我的朋友以及接受了课题调查的所有公司和消费者一并表示感谢!

WTO框架下我国应诉“双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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