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面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我国金融业将面临严重的挑战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产品金融创新模仿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银行提高创新产品的定价能力来规避。因此,建立高效完善的金融产品创新定价体系,充分运用价格策略谋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实现经营管理目标,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定价机制,阐述了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价现状,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方式,通过国内外正反两个金融产品定价的实证分析论证了我国目前金融产品创新定价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定价机制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定价机制;完善建议
金融产品创新是增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手段之一,新产品是商业银行发展和利润增长的关键。如今面对金融产品创新种类繁多,产品创新模仿现象严重,商业银行间的竞争也从传统的以技术和服务质量为主的竞争转变为以价格为主的竞争。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做好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价工作不仅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需要,也是创造产品新价值的有效途径。高效、完整的定价体系是保证商业银行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提高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竞争力的核心。
一、金融产品创新与定价的关系
在现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商品都有其市场价格,金融产品也不例外。人们在选择金融产品主要是着眼于它的投资属性。因此买卖双方都要仔细权衡投资的风险与收益,这就意味要涉及到价格。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合理定价的过程,是对原有各种要素重新组合、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无不与定价息息相关。银行只有对创新产品实施合理的定价,创新才不会是盲目的,创新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才能真正实现。一个好的金融产品的价格应当使参与交易的各方都能受益,这是创新产品具有生命力的必要内涵之一。但是目前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和设计水平却还处于初级阶段,严重地滞后于外资银行,这也是制约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价机制
(一)产品定价准则
由于受上级行定价政策的影响较大,目前各大银行在产品创新定价上其次取决主要还是遵循组合优先和成本效益优化两个主要原则执行。组合优先原则:是银行在新产品发售前制定多个价格目标,依据市场行情和竞争者定价情况,舍弃期望利润或短期高利润,以保存能使产品生存和占有市场额份最大化的原则定价。成本效益优化原则:则是银行从生产、营销、管理和利息等成本作为考虑成本效益的出发点,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依据市场行情和竞争者定价情况,以能最优平衡效益和成本关系的原则进行定价。
(二)产品定价方式
目前银行对产品创新的定价多采用以下三种定价方法:①成本导向定价,以成本为基础,在成本之上考虑一定的目标利润,从而确定价格的方式;②竞争导向定价,主要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银行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进行定价,对自身产品的成本因素考虑较少,容易形成随行就市定价现象,造成创新产品价格的同质模仿化;③需求导向定价,即以消费需求为基础,根据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客户满意度进行协议定价,该方法更多用于高端客户营销。
(三)产品定价策略
银行针对新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灵活调整价格,按不同周期采用不周的定价策略:①投入期-高价厚利定价策略,在新产品生命初期,制定较高的价格,以求在竞争者尚未曾研发出相似产品前迅速能收回成本,取得高额利润;②成长期-低价盈利策略,此时的产品已形成一定的市场价格,银行一般采取低于同行同类产品的低价或相当价格;③成熟期-薄利多销策略,此时竞争对手增多,买方市场价格弹性变大,银行往往采取薄利多销策略来增强产品竞争力;④衰退期¬-盈亏平衡策略,当市场价格的不断降低到接近于成本时,银行会在保持总收益目标的范围内在成本上下浮动价格,当价格低至无利可图时往往选择退市。
(四)影响产品定价因素
在确立好新产品的价格后,商业银行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影响价格因素,这样制定出的价格才被市场所接受。目前影响产品创新的定价主要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①内部因素分有经营成本、内控风险、产品周期、预期利润;②外部因素主要考虑政策法规、经济环境、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价现状
(一)定价自主化程度低
近年来,我国银行创新产品的品种日益丰富,创新自主化权限的放宽,使得产品创新模仿现象严重,为先行抢占市场份额,各大商业银行间只能将的竞争从传统的以技术和服务质量为主的竞争转变为以价格为主的竞争,将价格优势作为先行抢占市场份额的利器。但目前各行在定价中往往须遵循上级行制度,很少能独立使用高级定价方式,对于一些能自由撑握浮动标准的业务,也往往只按照传统经验出发进行定价或照搬其它产品的定价模式,在价格上不占优势的创新产品相比已占有一定市场口碑的传统产品在推广上更是举步维艰。同时,金融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创新产品在进入市场运行后需要适时通过价格调整来满足变动的需求,但由于各分支行不具备自主定价的权限,遇到紧急变动也需要层层上报层层审批,很难依据情况进行时时调整,往往使创新产品错过最好的调价时期。
(二)定价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产品在定价管理上的不健全主要体现上两个方面:①组织机构缺失。随着利率市场化化的推进,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大中型银行基本上建立了形式上的价格管理体系,如工行、建行及农业银行均在总部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部或其相关经办部门来牵头全行金融创新产品定价管理,基本上都是以“统一管理、分级授权”为核心,总行统一订制全行价格管理策略,对各级分行实行逐级授权管理的模式,但由于总行与各级分行没有完全对应的衔接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常出现业务分离、资产脱节的状态;②决策机制不规范。由于目前各银行价格管理部门没有设立独立岗位,也没有配备专门人才对价格进行管理,创新产品在定价时往往是涉及产品几个部门同时有具体一定的定权决策权,但相互间没的协调机制,加上银行高层对价格决策介入不深,使新产品在定价时考虑到的市场角度不平衡,产品的市场定位价格受干扰。
(三)科学定价依据缺乏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多样化,银行现有的信息数据系统无法提供大量产品定价所需的信息,创新产品在投产前定价往往都无法基于各项业务、产品和客户进行适时充分的预算核算分析,加上各类风险管控能力的不完备及同行业间的信息传达不及时、不对称,使得创新产品定价时时受到几个方面的影响:①在无法规避风险的情况下,缺乏对违约损失率风险评估的合理量化;②在宏观调整政策的牵制下,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溢价的难度加大;③无法科学精准地估算出不同客户群体的综合贡献度;④新产品在优化升级过程中潜在的成本难以及时分摊;⑤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最新价格情况。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金融创新产品在定价时缺乏系统的、量化的科学依据,使得新产品问市后的风险值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产品的生命周期。
(四)定价方式陈旧
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迭迭存在业务功能、市场定位、客户群体及价格等方面的都大致相同,不少金融机构由于级别较低,出于担心对竞争者搭“顺风车”的顾虑,面对这种情况,先行行难以实现预期的收益,大都有不愿意在定价方法创新方面投入太多。然而用传统的定价方式对新产品的推广营销无法起到统一协调业务系统、产品功能整合与支撑维护的作用,导致银行在人力、物力、财本成本资源的浪费,重复劳作,这样创新产品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值,如此定出的产品也极易被效仿,使新产品缺乏整体竞争力。
(五)定价理念落后
随价格管理内在的动力缺乏和市场应有敏感度低的影响,金融机构很少会有意识地对创新产品的每一运行期的市场需求进行适时调整,面对客户的需要和同行的竞争,常常也是按照总行定制相关的规范和程序评定,给出相应的决策,在定价理论、方式和技术及程序都没有再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了解;同时,绝大部分银行在新产品进入到成熟期时,常常以低价的形式带赢得客户,抢占市场,这种重规模,轻价格的观念加剧了新产品价格上的竞争,更无法使银行通过价格上的优劣带来业务量增长利润。
四、针对某兴业银行保本类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我国普通居民的理财需求持续膨胀,加上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增长放缓,存款争夺激烈,暴露出商业银行对存款资源的依赖十分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期限灵活的理财产品已成为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的一支主力军。基于目前我国的人均收入还很低,加上历史、文化、观念和社会保障不足等等原因,多数居民都属风险厌恶型。在保证本金安全前提下争取较高的收益是多数人追求的目标,于是稳健型的表内理财产品将继续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角,银行对于这类负债业务的定价则需要更仔细、合理。下述以兴业银行某分行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定价作为实证分析。
(一)产品相关数据和选取原因
具体见下表

产品说明 该产品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融资工具。产品不设提前赎回
选取原因:①按收益情况分是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类结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按产品管理和风险承担划分也是表内理财产品的一种,研究较为典型;②产品已到期便于将理论数据与实际值进行对比;③便于与下述国外银行同类型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二)产品定价原理
此款保本浮动收益类结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是银行与客户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进行融资和投资计划,产品的收益与存续期内挂钩标的债券、贷款、信用差价和违约风险的价值变化密切相关,产品的定价成功关健在于准确预期标的资产价值的变化。产品到期赎回价值=投资本金+期末参考收益,收益计算方法正常到期:客户期末参考收益=投资本金×客户参考年化收益率×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遵循国内惯例,每月投资运作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
(三)产品定价过程
以“2011年兴业某分行天天万利宝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理财产品”为例,起售5万元,为方便计算以5万元为一单位,则产品到期赎回价值为:P=50000(元)+50000(元)*4.9%*27(天)/365(天),代入计算P=50181.23,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值低于落于预期值较大。
(四)产品定价评论
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理财产品该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保障本金全部的情况下,收益是浮动的,投资者要承担收益部分的风险,但银行方面应尽可能的降低不必要的风险率。从此款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可以看出,在定价方面的不足有两块:①风险定价预警落后,体现在此款理财产品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债券类风险较小的金融工具,然而债券的价格和市场利率紧密相连,并呈反向变动,当市场利率下行时,债券价格就会上涨,银行在产品定价时没有一道风险定价预警机制应对利率风险,导致实际值低于预期值造成产品在收益上损失;②定价方法不合理,体现此款产品收益计算方法上,该款理财产品的收益计算方法采用传统的区间累积型方式即预先设定一个最低和最高低的年化收益率或一个均衡的年化收益率来设置相应标的资产价格的参考区间,根据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物的价格在参考区间内运行的情况确定实际收益,但由于参考区间或触发点的波动幅度设计的过于狭窄(该款理财产品只设了一个均衡的年化收益率,标的资产价格没有可波动的区间),当投资标的物的价格在投资期内的发生较大幅动时,突破了该设定的触发点,使预计收益率不在实际收益率的范围内或不在实际收益触发点,影响了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
五、以汇丰银行为例对保本类结构型理财产品的定价研究
(一)产品相关数据
具体见下表

产品说明 本结构性投资产品为保本浮动在固定收益范围内的理财产品,投资持有至到期日可得到100%人民币本金保障,本产品的收益与恒生指数挂钩,在整个3个月的投资期中,观察期内每个交易日观察挂钩指数的收市水平,若等于或高于期初水平的35%,则该日可获得年化3.80%的累积回报,于到期日连同投资本金一同支付。本产品不设提前赎回。
(二)产品定价原理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在固定收益范围内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与恒生指数挂钩,若等于或高于期初水平的35%,则该日可获得年化3.80%的累积回报。
产品的运作定价原理见下:
累积回报=累积回报上限3.8%×(在观察期内的水平表现等于或高于下限水平的35%的预计交易日数总和/在观察期内预计交易日之日数总和)÷4
表现水平:(最终指数水平/最初指数水平)×100%
累积回报上限由银行于交易日在介乎于3%(含)至5%(含)范围内最终全权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预定为3.8%。
(三)产品定价过程
鉴于本款产品未到实际赎回期,下述表仅为说明某一预计交易日表现水平的计算过程而设,表中的最初指数水平、最终指数水平为说明目的而假设,不代表挂钩指数的实际表现。

鉴于本款产品未到实际赎回期,下述表仅为说明累积回报与投资期年回报率的计算过程而设,表中在观察期内预计交易日之日数总和及在观察期内表现水平等于或高于下限水平的预计交易日之日数总为说明目的而假设,不代表挂钩指数的实际表现。

(三)产品定价评论
汇丰银行发行的这款也是一款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理财产品,在与国内银行发型的同类理财产品相比。此款产品在定价机制上的科学规范之处主要体现有几个方面:①定价体系完善,从整个产品的定价过程可以看出,国外银行在定价管理上的严谨、规范、系统化,这大大提高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透明度,使银行在不对称的信息中赢得了主动权;②定价风险防控完善,表现在每日监测挂钩标的资产,对因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市场风险有较强的主观风险防范意识。③定价方法灵活,此款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方式是依据产品本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定价,通过采用了触发型方法,对标的资产设定一个触发点,在理财期内当触碰或突破这个点(体现于“表现水平在观察期内等于或高于期初水平的35%”),通过挂钩型的计算方式,对产品挂钩标的每日监测,得到准确产品实际日收益率,再采用区间累积型的方法,设定一个较大范围的年化收益率区间来设置相应标的资产价格区间,视标的物的价格在参考区间的运行情况调整实际收益价格,同时也必免因标的物价格受市场利率、汇率及国家政策影响较大造成的大幅波动使最终实际收益偏差较大。
六、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定价体系
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定价管理起步较晚,短时间内不可能赶上国外银行的步伐,因此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金融产品定价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从更开阔的视野和角度去建立完善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提高创新产品的定价能力。
(一)提倡定价自主,实行授权管理
银行能否实现定价自主,是关系到创新产品可否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客户,实现既定利润目标的一项重要准则。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平衡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应该由供需方决定,才能让价格引导的资源配制达到最优化。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产品的定价都需要考虑到其成本、承担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金融产品定价需在遵循成本效益优化这一基本原则上进行决策,项目的实际赢亏只有发行银行最为清楚,因此定价自主更体现了价格的合同性。各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分级定价授权体制及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由总行统一制订全行的内部价格体系,实行逐级授权管理,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参照总行提供的基准,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定价细则进行贯彻执行。总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全行业务发展状况对各项业务进行指导并及时调整。各分支机构遵循总行政策的原则下,实现定价的自主化、灵活化、适时化。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科学化
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是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博奕的动态过程,它在取决于依据自主定价能力的同时,也依赖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失去约束的自主定价,必然导致整个银行业面监的巨大风险。因此,严格、科学的监管政策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价格管理政策,减少各银行定价的随意和不规范性;其次,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系统,时时监测全球各类金融产品的价格走势信息,为各银行定价提供价格指导依据;最后实行价格全方位监控,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健全定价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基于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战略充分考虑目标收益、经营成本、同业竞争、客户风险差异、合作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实行优质、优价与风险相匹配和有差别化的价格战略,建设按部门、产品、客户进行成本核算和细分的价格管理体制,使每一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回报和成本费用都能够准确界定和量化,使每一个客户的风险、报酬和贡献度都能够准确计量,从而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和评判标准。价格的定制除了定价管理部门参与处,还需要产品的其它支撑部门进行内部稽核,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系统
金融全球化、自己化的今天,信息系统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个健全的信息数据系统往往能给银行产品定价提供最准确的数据。因此,加强数据系统建设与完善,借助信息系统了解客户信息、风险成因和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客户、每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是银行提升产品定价能力的基础;其次,加强成本核算体系建设,运用相关模型进行量化测算,在综合考虑金融产品的各项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及存贷款利率等历史数据及预测信息建立的量本利数据对产品的利润率进行分析,使任何价格的制定都有据可寻,进而得出合理的价格。
(五)树立科学的定价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应从思想上注重对创新产品定价问题,树立战略科学的定价理念,有意识地研究价格,调整价格及在竞争中掌握价格权。首先,在定价中树立以“效益质量为目标,客户为中心,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其次,加强的定价上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供技术手段,健全服务功能,加强市场调研,减少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再次,建立细分市场,实行差别定价的观念,推动不同的业务组合和不同的价格策略,在市场定位中细分客户层,实行差别定价;最后,树立灵活应对价格变动的意识,培养对价格市场化变动的预测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
(六)开发先进的定价方法
定价能力的提高不仅仅局限在定价理念、策略上,机制的完善上,也需要创新和开发定价方法,由于我国对金融产品定价研究较晚,现先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方式还是大数延多传统的定价方式,即①成本导向定价、②竞争导向定价、③需求导向定价,面对各大银行间创新产品种类繁多,同质化现象普遍,传统以基于银行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的定价方法无法提高新产品在定价上的亮点。相对而言,采用以客户盈利为导向的定价方式相对于传统定价更具有综合性和吸引性,它将产品的定价纳入到客户与银行整体业务中统一加以考虑,银行需要综合评估客户与银行所有往来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银行的目标利润和风险水平对产品进行定价。这种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方法需要基于对客户与产品进行全方位预算评估,对银行信息数据系统和成本核算水平要求都较高,一般适用于中型以上级别的商业银行。另外,加强成本控制定价法,银行通过控制自身成本为目标来调整产品对外价格水平,这种“倒逼成本”的定价方法对创新产品的定价能力的提高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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