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摘要: 从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来,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日益重要。改革开放,经济联合体及三资企业不断涌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得到快速发展。而目前中国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突出,导致企业

  摘要:从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以来,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日益重要。改革开放,“经济联合体”及“三资企业”不断涌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得到快速发展。而目前中国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突出,导致企业经营无法达到最佳高度。因此,健全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分迫切。
  本文深入理解混合所有制企业与产权管理理论,审视了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并对比分析了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同模式,进而总结出我国混合制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上所需要学习的地方。通过对国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案例的详细介绍和深入剖析,总结出我国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会结构不合理、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完善以及行政“外部人控制”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改正完善之处。
  本文的最后部分提出了针对完善我国混合所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强化股东大会职能,完善股权结构;善董事会重点制度,其中包括健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机制、健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相协调的制度以及健全监事制度;健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中又包含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构建这些制度,使我国混合有所制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能够得到完善。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下的单一公有制形式,那个时候的理论认为,所有制形式只能是公有制而不能存在私有制,即使有微弱的私有制萌芽情况,也是被坚决将其消灭。当时的公有制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又称国家所有制或者国有经济。两者虽然都是公有制且有着类似的管理模式,但是其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一般来讲,相对于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投资运营来说,集体所有制主要是由个体劳动群体共同投入个人资产组合而成的。当然上述所有制之间的边界由于之后的合并、改组等的发生也逐渐变得不清晰了。从新中国成立起至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其实就是消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尤其是突出国有经济的一个时期,我国的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就是在此期间逐步的。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原来的单一公有制结构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下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得到充分的暴露,因此对所有制进行改革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当时的重要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xxx对于我国基本国情的重新认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经济建设为重心,从而中央XX决定实行改革经济政策、对外开放的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建设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特别是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更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的阐述社会主义,之后在1997年XXX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现代企业的资本形式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既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由此,计划经济下的单一所有制被彻底打破,之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实,同大部分国家的经济转轨过程相比,我国的路线是与众不同的,因为我国在转轨进程中从来没有彻底放弃国有企业,而且其核心是对计划经济下的单一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突出了国有经济在国家经济转轨进程中的重要性。由此取得了年均GDP持续的高位增长,为今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国家在对原有体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同时引入外资参与社会经济建设,这一重大举措使得我国所有制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丰富,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为之后混合所有制的出现及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追溯历史,基于对我国发布的有关经济进行改革的重要文件进行整理,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有以下三个重要时点,分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一)改革开放,涌现出现”经济联合体”及”三资企业”
  受制于单一所有制的限制,最早期的具有代表性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就是有国有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合办的“经济联合体”。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除了内生的“经济联合体”之外,外资也纷纷进入我国的沿海地区办起了“三资”企业,在笔者个人看来,“三资”企业中除外商独资企业外,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就是两种经济成分混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只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而已。“经济联合体”和“三资”企业的出现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早期的典型代表,不同经济成分的组合促进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快速发展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方向的改革目标。随着经济多样化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能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兼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新模式得到了快速发展。之后的十六大报告强调,除了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应到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上述一系列的经济制度指导下,我国的国有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革后,除了部分集团公司(母公司)外,纯粹的国有独资公司越来越少,尤其是一大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符合了混合所有制的形式要求。因此,XXX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集体、非公有资本要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新思路显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而是有其深层涵义的。在当前的特定涵义下,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例如非国有资本之间、国有资本之间各自建立的股份制公司就不属于本次会议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次会议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共同建立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未来引入非国有资本战略投资者后所形成的企业。而积极发展上述类型混合所有制经济意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引导非公有资本发展,一方面让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获得公平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是抛弃以往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分别对待的思路,通过利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所具有的优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从而生成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动力。
  二、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具体来说就是从宏观层面上的单一的公有制转轨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相互并存并共同发展的过程,并进一步深化为现在的多种性质的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微观层面来讲,就是经济联合体、“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逐步出现、发展的结果。由此可得,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同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实施,另外一方面也是企业自身为了适应经济转轨而自发产生的。
  另外,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存在已久的“新概念”,也有其特定的发展过程。从所有权归属来说,它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资本主体通过合并、重组而设立一个新的经济主体。由此,混合所有制其实包含两种类型的含义:一是指同类项合并,即相同性质的资本如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各自混合。这种混合从社会经济主体角度来看,各类性质的资本仍然处于分别并存的格局,没有实质性的融合。二是指非同类项合并,即不同性质的资本组合在同一企业中。这种混合打破了各类性质资本之间的界限,缓解了各类性质资本之间的矛盾,它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由于单一资本性质的风险承担能力较弱而阻碍企业扩大发展规模的问题,还能使市场的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按照笔者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所指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理解,由于经济体制的差异这类企业在国外发达国家并不多,但在中国的经济中其所占的比重却相对较高。第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我国非常普遍,因为许多国有企业都已经通过资本运作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此同时很多私有企业也在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国外所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一般都是以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形式存在的,尤其在基础设施领域较为普遍,通常这类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都有相对明确的减持计划,且更多地涉及契约的问题,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显然不是这种发展路径。第三,从国家战略层面上来看,国外没有类似我国那种将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长期策略,但我国至少早在十五大上就明确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之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企业中尤其是中央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引入国外资本及非国有的境内资本,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xx央企xx个二级、三级企业中,国有股权平均在xx左右,基本都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应该说这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类企业,既区别于国外的私有制形式及PPP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公有制形式。有专家做过估算,目前我国上述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我国经济总体比重在三分之一左右,到2020年上述比重将进一步提高至40%左右,这无疑将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大量产生和长期存在,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对象。首先,混合所有制能实现社会财产主体的多元化和现代化,使得不同的资本主体能相互融合,具有很强的兼容性。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外代表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联合的利益共同体,对内能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兼顾了国有资本和个人资本的利益,体现了效率性和规范性。其次,混合所有制能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善经营效果。国有资本在市场坏境中,除了一些特殊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性、公益性责任外,更多的是以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市场化的运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不仅能让非国有资本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拥有公平的竞争机会,还能促进我国国有独资公司逐步改善其固有的弊端,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竞争力,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等目标。再次,鉴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目标,那么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问题说到底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具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而我国学者厉以宁在2014年3月人民政协报社财经智库沙龙上表示:现在很多国有企业都已经变成了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一个改革问题,已经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确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远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后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关键问题不在持股主体的多少,而是资本是否能够发挥现代企业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把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因此,研究混合所有制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节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一、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回顾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同国外类似企业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目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案例,指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文章基于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提出构建实质有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思路。文章除引言外,共有五章,现将引言及各章主要内容作如下概括:
  一、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同时阐述了本文所用的研究内容及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最后对文章各章节进行介绍并指出文章可能的创新之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与混合所有制公司基本理论概述。本章为理论铺垫,分别阐述了公司治理理论和混合所有制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内容。其次介绍了各学者对这些理论的主要观点。最后对文章中所用到的理论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三、国外“混合式”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析及启示。本章节主要是对国外含国有股份的类似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对比,主要分析英美、德国、日本和新加坡模式,通过分析对比国外不同模式,获取对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启发。
  四、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其原因探析。本章首先介绍一个典型的因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生问题的案例。通过该案例引出我国目前混合所有制公司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矛盾、难点以及其表现形式,明确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并自然引出本文的重点内容,提出构建实质有效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实质有效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国有股权监管体系,由于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含有国有股份,其中必然会涉及到代表国有股出资人的权力代表以及相应的监管机构。二是公司内部治理,这里主要是指混合所有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问题。三是利益相关方,除了外部监管及内部治理外,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之间是否平衡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人治理结构的效用。本章主要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六、结论与展望。最后一章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构建形式满足且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另外,对未来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进行展望,提出需继续深入讨论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结合了管理学、法学及经济学的内容,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同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相对多样。
  1、跨学科研究法。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管理学、法学及经济学领域。面对构建治理结构时涉及到各种冲突问题,不仅需要法学、经济学所具有的抽象性及概括性优势,还需要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支撑。由于学识有限,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可能更多的借助一些管理理念上的判断以及法学价值的判断,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公司法为立足点,从多个角度来探讨混合所有制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2、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有机结合。对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不仅需要了解目前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还需要知道应当如何完善其治理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等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分析,同时辅以现实案例用以说明问题,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显得更加有效。
  3、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主要是通过研究一些理论、现象后作出价值判断。本文在研究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问题、构建思路及平衡冲突的关系时运用了此方法。
  4、比较分析法。由于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体制及历史沿革,对含一定国有股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着较大的差异。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理论上虽然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但国家推动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也不过才20年左右。由于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除中国、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外都出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浪潮,这其中不只有西欧国家,还有北欧国家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虽然在国有企业改革时基本上都选择了明确的、有计划的私有化方式,但过渡期间仍有不少类似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虽然国外类似企业只是一种过渡形态,但对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仍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如果能吸取其一些经验和模式,对研究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定能有所启示。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图所示。
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第三节研究目的及可能创新

  一、研究目的
  本文以探讨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出发点,试图规避将现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模式照搬并运用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期望构建适合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新模式,来改善我国已大量存在以及将要出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本文的具体研究目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呈逐步递进的形式存在:
  1、分析并总结混合所有制及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尤其是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概述。这是文章的研究基础,本文之后的研究都将以上述理论概述为基础来开展。
  2、勾勒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历程,同时探讨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国外类似企业、国内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哪些特征,总结出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独特型。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只有对相关的现状、原因、特征等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可靠的设想。
  3、探寻构建实质有效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设想,使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来平衡公司治理中利益冲突这个根本问题。这是本文最终的研究目的,为实现上述目的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得出相关结论。
  二、可能的创新
  本文将研究的角度定位于我国目前现存的或将要形成的符合股权多元化特征的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个具体问题上,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实践案例来论述验证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构建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具体而言,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
  1、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带有较强的中国特色,虽然国外也经历了国有企业改革,但是国际上专门针对混合所有制研究的相关文献并不多。另外,国内关于混合所有制的文章主要集中于宏观问题上的讨论并且观点分散。其中有部分文章是在论证已出台政策的现实意义以及发展思路,另有部分文章属于基于既有事实而进行文献倡导的情况。因此,从具体公司治理角度,如法人治理结构角度来讨论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文章相对较少。文章试图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混合所有制公司概念的界定,即形式满足且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提出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应与市场化同步发展,构建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作用。
  2、从实践上来说,文章分析比较了国外含国有股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并对目前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际问题进行阐述分析,结合管理学、法学的思想及部分经济学概念,多角度考虑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问题。
  3、从未来发展来说,文章虽然对我国进行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但对总体发展的前景充满期待,通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及建立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第二章法人治理结构与混合所有制公司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法人治理结构理论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文献
  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是由X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所提出。而其系统性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左右,应该说对于公司治理研究的文献已经大量存在。公司治理作为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研究的一个共同领域,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很多的见解,对于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大量有意义的参考和指导。纵观相关的公司治理文献,不同学者对于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似乎有区别的。
  公司治理是从英文CorporateGovernance直接翻译过来的,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权力结构或者公司管理等,这些翻译经常被视为同一概念而使用。由于对CorporateGovernance的不同译法代表了各自对“公司治理”不同的理解,因此虽然研究“公司治理”的文献较多,但是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从国外的研究结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威廉姆森(O.Williamson,1975)应该是最早使用公司治理这个概念的学者之一,他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结构。
  特里克尔(R.I.Tricker,1984)在其著作中认为:公司治理本身不涉及公司的经营业务,但是其能给予企业全面的指导并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以此来满足合法预期的同时一并对超出公司边界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调整。他认为公司治理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比如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使用以及权利的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公司权利被滥用而进行一系列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科克伦和沃特克(P.Cochran&S.Wartick,1988)是比较明确的界定了公司治理的含义的,他们认为:公司治理的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如谁能以及谁应该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中获得利益,若两者的答案不相同时,公司治理的问题就出现了。
  青木昌彦(1995)认为公司治理在转轨国家中其实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从广义上讲是指关系到企业控制权的权利和责任的结构,是指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关公司经营和权力配置的机制。从狭义上讲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
  伯恩斯和巴龙(SandraBerns&PaulaBaron,1998)在公司的法律与治理这本著作中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消极股东的问题,包括公司本身的机制对他们的保护责任以及如何提高这些股东的积极性。正是由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及存在消极股东,才导致公司治理持续地被讨论。
  柯林∙梅耶(M.Colin,2001)在其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的以及服务于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结构,是随着现代化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出现委托——代理理论而产生的。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我国学者吴敬琏先生在1995年其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章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公司的所有制、董事会及管理层三者组成的一个组织。
  林毅夫先生在其1997文章中曾指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套制度性的安排,主要为了监督企业的绩效和经营情况。
  从以上两位学者定义公司治理的概念来看认为CorporateGovernance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另外,有部分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的概念并不是单一的,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定义。
  张维迎先生在其1996年的文章中就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他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整套的系统性安排,包括法律、文化和制度等一系列契约,主要的解决的问题就是有关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而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分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利以及对管理层聘用和激励问题的制度。不仅如此,其在1999年的出版著作中再次强调了上述的观点并且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系统性的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公司运营过程中风险和收益的安排等,是公司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何玉长先生在在1997年的著作中同样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是多样的,主要分为三个种关系:经济关系、契约关系以及权力制衡关系。具体来说,经济关系是指股东、管理层以及监督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公司治理就是去协调、平衡和处理这些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契约关系主要是指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信托及委托代理关系,前两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后两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权力制衡关系比较好理解,就是指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各自的职权范围,各自有着不同的权利并享有不同的利益,同时三者之间又相互制衡。
  杨瑞龙、周业安两位先生在他们2000年论述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一书中则认为:公司治理主要分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方面。主体就是如股东、管理层、员工以及债权人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即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客体就是公司的控制权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这些关系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公司治理的客体。手段就是一些程序性和制度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上述客体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及分配。他们强调公司治理结构就是通过协调和平衡上述主体、客体及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发挥合作效果,即公司治理是多边共同治理的模式。
  另外,李维安先生在2001年的出版著作中同样认为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他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就是处理股东、管理层、员工、债权人甚至XX组织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公司运营过程科学化的同时确保这些主体利益最大化。而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决策层、管理层进行监督与制衡,使其各自拥有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享受该有的利益。
  从以上国内外学者的代表观点看来,国外学者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认识相对统一,基本上都是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不同之处在于对利益相关者认定范围有区别,同时部分学者提出公司治理涉及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另外,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将公司治理分成广义和狭义来定义,广义上同其他国外学者一致,认为主要是解决公司利益相关者及公司控制权的问题,狭义上从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功能定义,印证国内部分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部分观点。
  二、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
  我国的学者对于公司治理的定义和描述相对于国外学者来看,呈现的观点明显多样化。个人分析下来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从代表性学者的描述来看,不少人将CorporateGovernance翻译为“公司治理结构”而不是“公司治理”,比如吴敬琏、林毅夫先生,这样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本身的涵义,使其更多地体现为治理结构(CorporateStructure)这个层面。其次就是将“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归于同一概念,比如张维安、何玉长先生。他们所描述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同其代表性学者如杨瑞龙、周业安和李维安先生相似,只是用词上面存在差异。最后,不少学者在描述“公司治理”的时候,将其内涵从几个不同层面分开考虑,比如从同国外学者相一致的利益相关者的角度、从治理组织机构的角度以、从权力制衡的角度以及从公司系统性制度安排的角度来定义。这样的描述丰富了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的涵义,也使得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更加全面。但个人认为这种全面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因为其体现了动、静结合的状态,反而更加容易使人们将“公司治理”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加以区分的运用。公司的治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在公司运行的过程所涉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公司的控制、剩余价值的索取、目标的指定、矛盾的协调、利益的平衡等问题应该如何去掌握、协调和解决。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是相对静态的,是指公司运行所依赖的一种组织机构的结构和公司制度的安排,是公司治理所依靠的一种综合系统,属于程序性和制度性的范畴。进一步讲应该就是公司治理所解决的是做什么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所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
  三、本文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
  基于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与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Structure)是有区别的,但是本文所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的就是上一节中相对静态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Structure)。文中用“法人”替代“公司”两字,一是为了区别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二是因为本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来讨论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而《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定义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公司”两字的指代的比较宽泛,它既可以指代一类公司,涵义同“法人”,也可以作为后缀指代特定一个主体如“A公司”。由于法律已经将公司进行人格化处理称为“法人”,本文使用“法人治理结构”能更加确切的说明问题。因此,本文所指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相对静态的、可以被公司治理所依赖的、由不同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组成的一种综合系统,主要涵盖公司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程序性和制度性的范畴。

  第二节混合所有制公司基本理论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及其原因
  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就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在过去几十年的持续发展过程中,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在不同的阶段都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另外,混合所有制对我国而言并非是新鲜事物,至少在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之前,其已经客观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经济之中并发挥着相应的作用,只是在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它内没有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部分。然而,混合所有制又是顺应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而出现的,从历史角度看,其出现具有必然性及合理性。上文已经将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归纳起来可分为:改革开放初期的萌芽阶段、始于90年代的快速发展阶段以及现在开始的规范治理阶段。
  然而,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现象,它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历史的必然性及事物发展的合理性,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发展国有制经济,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实践出了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这其中就有混合所有制。另外一方面也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内在矛盾有关。改革开放的实施对于当时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推动了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发展,除了国有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之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更是如潮水般袭来,混合所有制便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潜移默化的形成了。
  混合所有制的产生看上去似乎是由国家政策推动的,而事实上国家的经济政策确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者决定某种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但回顾我国的经济政策,首先,在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的问题上并没有较为明确的改革政策推出,混合所有制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别于其他国家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革的结果,产生了独特的中国式混合所有制范式,并且这种范式将继续完善发展并长期存在,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混合所有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经济发展内在规律而产生的。从政策层面来看,在十五大时首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学术界对混合所有制的集中讨论也出现在这个期间,但是这些都是在出现现实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之后提出,简单来说应该是先有了实践案例再有了理论讨论。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我国当前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基本上可以总结为三种类型:一是股份制,主要是财产上混合的公司;二是合作制,主要是劳务上混合的公司;三是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财产与劳务共同混合的公司。
  股份制主要是指资产所有权人将各自的财产和所支配的财产性资源集中起来使用和经营,按所出资的比例或者按共同约定的比例承担义务,享有收益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的特征就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独立。这种特征不仅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也是现代化企业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是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和非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组成的股份制公司将更多更快的涌入市场,构成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对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研究也是基于上述股份制公司展开的。
  合作制主要是指个人将各自的劳务按照一定的约定组合起来,在各自占有的财产和资源的基础上共同使用这些生产资源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加入者对于合作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享受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主要的特征就是保留资源的所有权但是所有参与合作人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些财产。由于在加入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后,虽然各自仍然保留对原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丧失了对其的支配权,因此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也属于分离状态,合作组织的经营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加入者的收入分配水平,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合作制的模式有很多,比如国有合作经营、集体合作经营、个人合作经营等,虽然合作制式的混合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但这也是混合所有制存在的一种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指投资者以财产性资源和劳务等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约定折算成相应的股份进行集中经营和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比例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主要出现在我国的农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股份合作制属于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形式,具有两者的特点,属于我国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三、混合所有制研究的主要文献
  我国对混合所有制的命题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就被提出,薛暮桥先生可能是最早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并且加以论述的。从薛暮桥先生的文章来看,也认为混合所有制是实践案例早于理论探讨,是因为实践中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的组织,理论界和国家才关注这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在1993年的时候,社科院经济学片发表论文指出:随着市场的发展,多种所有制相互合作的企业出现,对于这类企业很难按照所有制的形式进行分类。文章明确指出要发展混合经济,调整和改革所有制结构。在1998年,吴敬琏、张军扩及刘世锦先生的著作指出:要收缩国有经济战线,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企业要引入非国有股东并建立有效的智力结构。同时还指出要对各类所有制平等对待,消除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待遇,禁止歧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在XXX十五大之后,由于报告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因此我国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制研究的文献大量涌现,这些文献也成为了本文的主要参考文献。但其中大部分的文献可归纳为以下四类:讨论混合所有制本身与我国社会经济的相互作用性等宏观层面的问题;讨论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政策选择以及已出台政策的现实意义及思路;对既有的混合所有制事实进行文献的倡导;出现部分有关混合所有制的实证研究但是代表性不强。目前我国对混合所有制公司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极少的情况,2010年,张文魁先生的著作《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及其公司治理研究》对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文中对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兴起、产生原因、目前的普及度以、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以及绩效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虽然这些文献对于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问题、混合所有制是什么等宏观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认识混合所有制及推动混合所有制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这些文献缺乏对于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普遍问题即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讨论,这正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主题。
  虽然说混合所有制带有较强的中国特色,国外有关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研究也并非没有,只是这方面的文献极少且研究很少直接涉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即便如此,这些文献对于本文的研究仍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MattijsBackx,MichaelCarney,EricGedajlovic在2002年发表了一篇有关混合所有制的实证分析文章,文章选取了全球50家航空公司并对他们的绩效进行比较比较。这50家航空公司包含国有航空公司、私人航空公司及混合所有制的航空公司。文章的假设是:如果私人股权大于等于99%,那么定义为私人航空公司;如果国有股权大于等于95%,那么定义为国有航空公司;如果私人股权在6%至98%之间,那么定义为混合所有制航空公司。这是一篇非常有意思的文章,最后文章得出的结论是:私人航空公司的绩效表现最好,混合所有制航空公司绩效次之,绩效表现最差的是国有航空公司。虽然这篇文章讨论的是不同所有制航空之间的绩效表现,但研究结果对研究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JohnBennett在2002年发表的文章主要谈论了几个国家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文章对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中国的村镇企业、日本银行持有公司股份、英国的PPP模式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文章最后认为混合所有制能提升绩效表现但也可能因为冲突而绩效低下,同时混合所有制也可能受到某些特殊的制度限制,另外需谨慎对待混合所有制但是并不意表明其处于不合适的境地。这篇文章明确的讨论了几个国家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模式及这些模式可能,面临的问题,研究的结果能让人更加理性的对待混合所有制,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具有参考的价值。
  另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外PPP模式开始盛行。在PPP制度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虽然共同投资并经营某个项目,但与混合所有制还有有明显的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PPP模式是一种项目合作,所涉及的主要是合约的问题,而混合所有制更多地是涉及公司治理的问题;二是PPP模式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相对混合所有制其适用范围较为特定。但鉴于PPP模式下有国有资本的参与,XX仍有对项目施加影响可能,项目的治理很难完全摆脱XX的影响。由于国外对于PPP的研究远多于混合所有制,且国外部分PPP模式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所以适当参考国外对于PPP模式的研究对本文研究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有着借鉴意义。
  四、本文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定义
  在一般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公司是指由国有资本同非国有资本组成的股份制公司。不过,本文所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公司是指形式上由大宗国有资本同大宗境内非国有资本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公司,且这些持有大宗股份的股东并不是以短期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获取价差来盈利为目的,且大宗股份的比例应当在5%以上,实质上具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发挥现代企业的作用。显然本文这样的定义在形式上就把国内现存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排除在外了。本文这样定义混合所有制公司的一是因为符合上述情况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所提到要发展的混合经济的深层涵义,且这样的形式定义符合主流学术文献对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理解。二是因为目前中国出现了大量的形式上符合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而且这些企业不仅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所处的行业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在实质上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现代企业作用的却非常稀少,如此定义为了在研究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时能更加的有针对性,突出主要关注点。

  第三节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且是有别于一般股份公司的那种形式,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讨论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治理问题。然而混合所有制公司毕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组织,由于其同时具有大宗国有资本及境内非国有资本,且这些资本并不以短期市场出售股权获利为目的,因此这就意味着其公司治理也会同普通的股份制公司存在差异。但是,国内现有专门针对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问题的文献非常稀少,笔者查阅文献发现:有讨论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形式完整及运营规则的、有以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讨论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的、有通过研究得出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和控制权这些股份公司普遍性问题的。总结下来,目前专门针对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治理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非常少,而具体到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实质有效的文献就更少了。

  第三章国外“混合式”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析及启示

  第一节国外股份公司法人治理体制及治理结构

  发达国家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分为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新加坡模式、日本模式,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英美治理体制及模式
  英美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国有企业实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制。监事会并不设立在这种法人治理体制中,只是在董事会中设置监察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而监察委员会主要行使监事会的职责。为防止公司董事因产生工作问题时而出现相互包庇的行为,需要在董事会中来确定引入独立董事的比例,,来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同时,XX通过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进而对企业在财务方面实行监督,来确定国家对企业的亏损处置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情况。因此XX对企业董事会的控制是首先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监控来实现的。由董事会作为连接国有企业和XX的桥梁,通过董事会使XX的政策意图得到贯彻执行,同时使企业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权。XX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任免董事会成员、控制企业的财务和制定企业目标。
  (一)X模式
  X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里存在国有化企业最早的国家之一,在X经济中其国有企业是非常微小的,其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大约只占全国总人数的1%。由于私人资本不足以及XX不愿意承担全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新兴公司,进而转化发展为混合型企业,因此混合型企业将成为今后的一种发展形式。
  XXX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的方式。XX通过与承租者协商确定条件,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形式来强化,XX为出租企业提供资金以订货方式来实行,承租者既要有销售产品又要有投资的保证。经营者必须依据协议交纳租金,一般由部分利润和折旧费构成。而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不收折旧费,只向承租者收取部分利润,用以补偿国有企业的部分设备和不动产的损耗。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由一些特别机构来直接管理。如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技术的企业、农业电气化管理处、联邦自然开拓局、田纳西盆地管理处管理的动力建设项目等。对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X也给予非常大的自主权。例如在生产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商业政策和计划;在人员管理方面,企业有权自行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方面,企业依据法律有权设立董事会以及其它管理机构。因此,在对国有资产以契约方式实现经营之后,XXX并没有在治理结构上提出新的特别要求。不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XXX都要求要建立透明公开的财务报告制度,企业都要通过网站等方式按期向社会公开它的月度、季度、年度等财务报告,接受XX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二)英国模式
  英国的国有企业同样也可以分为三类:XX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英国国有企业分布范围非常广泛,除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竞争性行业,如制造业。英国的国有企业以垄断性行业大公司为主,这类企业大部分都按“公法”组建以及经营,在财务方面实行预算体制,即XX统收统支,XX对企业各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盈亏由国家财政包干负责。在人事制度方面,英国基本上实施XX聘任制以及委派制,XX主管部门任免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而主管大臣直接任命董事会里的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企业日常经营和生产管理由其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其他成员大部分也都由主管大臣选拔。企业经营成果与企业领导人的收入与并无直接关系,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待遇依据公务员标准由财政部长与主管部长协商确定,工资待遇由XX严格规定,他们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在英国、瑞典等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一般不可同时担任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是非执行董事。在英国、瑞典的大多数企业,除了首席执行官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人员大多都不进入董事会。大部分的企业董事会基本上都设有专门委员会,以方便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服务。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提名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上述委员会基本都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在财务制度上,企业被要求努力完成XX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盈利以及扭亏等财务指标,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受到规定。XX限制国有企业外部借款,规定业绩指标、战略指标以及财务指标,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业绩进行系统的监督和评审。同时,国有企业进行生产投资要向XX申请拨款,企业单方面确定为本企业所需的事业进行投资时,不得超过XX授予的权限。
  英国议会作为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机构,通过立法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使得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包括非国有化等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议会通过立法明确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责、权力义务,因此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改变。而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方面,议会直接授权给各主管部门,让他们进行具体细致管理。各部门从而必须就所授权力的决策和实施对议会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由英国XX的各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财政部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以及审批各主管部门的投资报告,从总体上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通过对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XX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但同时也使得企业与XX职能难以有效分离,从而自主地根据市场需求来开展一系列经营活动。
  二、德国模式
  德国的国有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另一类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由预算管理局直接管理。第一类股份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占多数,按私法组建,像私人企业那样采取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进行组织管理。在第一类企业中,德国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资本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已经基本分开。并且XX部门仅仅作为股东参与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企业的高级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由投资者构成的股东大会来确定,而非XX任免。XX股权超过50%,企业的决策权仍属XX;如民间资本超过50%以上,XX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按照国家股权在企业中所占比例大小不同,XX对这类企业管理具有非常大的差异。
  德国模式中,股东会、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中的主要公司机构。监督董事会具有相当大的权力,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组成,再由监督董事会选任出管理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德国模式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l)双层制结构。在德国模式中,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共同产生,而管理董事会又由监督董事会产生,因此管理董事会需对监督董事会负责,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而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监督和控制管理董事会的行为。(2)强大的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拥有非常大的职权,它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在权力的制衡中。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并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是制约与被制约,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董事会不但拥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还可作为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人,并且有权罢免董事。(3)银行的密切参与性。公司不仅与银行存在业务贷款关系,还可以受托成为股份表决权行使的代理人或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公司各方面的信息可被银行以其特殊的地位获取,银行并且在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可以自己控股大股东的身份,通过股东大会来选举银行的代表以进人监督董事会,进而通过监督董事会直接控制公司的治理。(4)职工参与制。二战以来,德国公司理念更加倾向于将公司定义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劳动要素所有者和资本要素所有者共同组成监督董事会,在公司的治理体制中强调了职工的参与,从而为成为资本与劳动共同治理公司奠定基础。
  三、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组成了公司的主要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股东会可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以及日常经营事物的处理,并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和代表董事是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平行关系,且代表董事受董事会的监督。日本模式中的监督机制比较复杂,特别是在股份公司中,有的公司只设监察人,有的公司设监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责任是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
  日本模式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l)从业员主权或“人本主义”。公司控制权和所有权明显分离,公司由长期固定工作的从业员“所有”,从业员不仅对公司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享有优先分配权,而且在公司的最基本的问题上享有决策权,由此可见,公司经营阶层在公司治理中起主导作用。(2)双重监督。在日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不仅设立监事会,还存在有监察人制度。日本以商法形式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察人(监事),监察人数目不定,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且每位监察人都具有独立行使的监督权;同时,代表董事由董事会选举出,在处理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公司时,代表董事需受董事会监督。上述两种监督具有不同的特性和范围,监察人主要是对经营行为以及业务执行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进行监督,董事会对代表董事的监督是一种“自律性纠错机制”。这种监督不仅保证了业务的合法执行,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业务执行的目的性、效率性和合理性等。(3)主银行制度。这种制度与“德国模式”的银行主导型有一些程度上的相似性,主银行制度主要包括向企业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董事或经理、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等。其内容在实践中更为广泛,包括企业债务的延期与免除,银行向企业提供新的资本金、债务重组、派遣管理人员、债务的偿还与资产的拍卖以及兼并与收购等。日本模式中主银行制度的最显著特点则是“相机治理”,其是指作为控制公司的两个集团即股东和从业员对公司的控制权随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聂宗,2000)。在公司正常运行时,公司治理的控制者是公司经营者,而在公司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时,此时由银行作为法人股东行使控制权在公司治理中,用以帮助陷人财政危机的公司。
  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其中在金融业等非生产领域更为集中,其投资额占XX对国有企业投资总额的72.9%。日本国有企业一般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第三部门和特殊法人事业。直营事业是指由地方XX或中央XX投资建设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主要包括邮政、造币、国有林区和酒类专卖以及银行券的印刷的企业,常被称为“XX五业”。第三部门是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是由地方XX、中央XX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兴建的,主要包括自来水、地方铁路、汽车运输、煤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特殊法人事业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由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例如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NTT)等。
  四、新加坡模式
  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国有资产是新加坡模式的主要特点。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管,1974年新加坡XX成立了淡马锡控股公司,作为新加坡XX的企业管理代表,淡马锡控股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管理XX在国内外各大企业的投资。淡马锡控股公司需接受新加坡财政部监管,并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报告。淡马锡控股公司目前拥有21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电信与传媒业、银行与金融服务业、能源与公用事业、运输与物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与工程等。培育成功企业,创造新加坡未来”是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宗旨,而“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商业性战略投资来培育世界级公司,从而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是该公司的职责。通过成立淡马锡控股公司,新加坡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局面被迅速扭转,创造了一系列让世界瞩目的骄人业绩。
  资产经营和管理是淡马锡的主要业务,公司集中于资本投资和财务管理。总公司目前仅有150人,大部分业务人员为在海外留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士。公司一直以人员精干、高效率为原则。这也是它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董事会目前只有10名董事。其中XX公务员有4名,另外6名是企业界人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层领导(总裁、董事长)的任命需要经财政部复审,并得到总统的批准。董事会下设两个非常重要的常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实施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第一个是执行委员会,检查所有国联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事项是其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投资或将其实行私有化(上市),这些需在财xxx限内。第二个为财政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淡马锡公司在资本市场和股票的投资活动。这些业务活动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由淡马锡公司管理层负责,并向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报告。它的具体操作由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率领其所属的75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公司中、高级管理层进行。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半需上交财政部,以作为对XX投资的回报。按照规定,淡马锡不对外公布公司财务,但必须每年定期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公司的财务报告。在上报之前,一般都由公司所聘请的国际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公正和权威性。
  由于淡马锡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因此该公司在内外监督方面有一套独特的办法。而在外部监督方面,XX主要以四种方式对其进行监督:一是直接派人参加董事会。二是不定期的派人到其公司或子公司了解情况。三是通过项目审批制度和财务报告,以监管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四是舆论监督。而在公司内部监督方面,公司内部监督职能由董事会直接承担,并没有专门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内部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其次,为确保公正,在公司内部业务程序和运营(项目投资)制度上,制订相关规定和政策,并接受XX的监管。在重大项目上,还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淡马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不受XX干预,同时淡马锡也不参与下属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这是淡马锡能够成功的最重要的经验。

  第二节国外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对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来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通常都具有明确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的设立、职能、管理、解散等均通过立法进行,如X的“国会授权法”、“XX公司控制法”,德国的“企业组织法”等。另外,XX还采取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任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控制、价格控制、工资控制、审计控制、贷款控制等。
  二、实行分类管理
  虽然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在产权界定方式以及具体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共同特点。例如以产权结构为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另一类是国家独资的、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管理的独立的法人企业。若按照分布领域为标准,大体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一类是以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的分布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主要从事公用服务事业的分布在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大部分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问题上,虽然西方国家也没有找到非常清晰的界定方式,但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对XX管理方式的制约和规范这两条途径,使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在运营、监管等方面有了比较合理有效的制度框架和行为机制。同时,为使XX的管理能够体现市场的要求,西方国家注重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引入市场监督评价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
  四、落实管理主体
  这一特点在对非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上尤为显现,用以防止“无人管理”和“多头管理”的发生。例如,以X和英国为代表,对国有企业实施的XX与议会分工、分权监省件模式。英国XX主管部门具有任免企业的董事人员权力,并可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但只有议会所设专门委员才可按照法令来管理国有企业的设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如英国下院国有化工业小组委员会,奥地利负责国有企业事务的特别委员会,意大利国会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常设委员会等。这类委员会需承担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立法和执法监督等具体事务,负责提出相关国有企业的立法草案,并可在国会会议上,就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向XX部门负责人提出质询。而新加坡对国有资本进行监管和运营则通过控股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章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其原因探析

  第一节A公司简介及经营情况

  一、A公司简介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此段落删除)**********************
  二、A公司经营情况
  A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的大型施工企业,目前是广东省最大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同时,A公司地处经济总量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该地区也是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建筑及其相关产品的消费需求方面较大,且在未来十年,广东省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巨大。同时,作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骨干企业,A公司参与了广东省内大部分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达到863,772,88万元,净资产达到235,435,93万元,营业收入为216,418,42万元,净利润为3,540,44万元,其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在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行业中排名第一。但与同年度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相比,A公司净资产水平、收入规模及净利润均低于同行业的平均值。
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第二节A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A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是一个典型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A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一整套涉及资金、财务核算、人力资源、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投资等管理制度等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且不断进行完善,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证监会等关于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这些保证了A公司经营和安全生产合法合规,有力保障了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A股份公司虽然发行了3次公众股,*****************(此段落删除)**********************
  产权关系和控制关系见下图:
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广东W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28.68%的股权持有者为广东W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其他的法人股东无持股在10%以上(含10%)。A股份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实际状况严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所建立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A公司已在形式上具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且A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上完整。

  第三节A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决定了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应当具有经营本公司的专门经验和知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教育和财会方面的专家是理想的董事人选。而在A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中的董事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或党政干部的人员,而董事会的作用与管理委员会相当,因此A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不是监督职能,而主要是管理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开会的xxxx,对外则代表公司。事实上由于A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委派,则董事长并且兼任A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非常容易把A股份有限公司引向老路,使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无法代表企业。
  在A公司,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既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同时一部分董事又受到国有大股东的委托。国有控股股东广东W集团持有A公司28.68%的股份,又因为其他法人股和机构投资者不积极参加公司治理,使得A公司缺少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董事会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只能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而在A公司董事会中,大部分成员由公司的经理人员兼任。A公司的董事会虽然设立了四个委员会,但作用非常有限。独立董事的聘任,需要大股东的提名和表决,职工代表的董事资格可能需要公司章程的确认。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了职工是否被聘任,因此A公司很难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也不能合理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董事会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者比较缺乏,因此董事会内部制衡较差。A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3人,5名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其他8名董事中只有一名外部董事见下图:
 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二、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A公司作为典型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着所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都有的弊端,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尽管近几年A公司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接连完成了两次定向增发,但是国有股控股股东W集团持有的股份比例仍然高达28.68%,依然处于控股地位。A公司的职工持股比例很低,其中高管只有一人持有4千多股,职工和高管的利益没有与企业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公司的治理效率受到影响。同时,A公司法人治理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只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最重要的是要有效率,要给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但是从A公司近十年以来的上市业绩看,虽然营业收入以及每股净资产在不断增长,但是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却在下降。
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三、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A公司的高管没有持有公司的股权或期权、岗位责任制,特别是项目负责制的考核不完善,使干好干坏的差别不大,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项目经理工作负责,但其薪酬并没有与上市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以及风险挂钩,尤其是没有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市公司市值以及公司代理成本挂钩。同时经营者选拔机制不够明确有效,经营者的任免仍采用国有企业的干部用人机制,*****************(此段落删除)**********************
  使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无法通过市场择优选拔。A公司改制后,由于控股股东依然是国有独资企业广东W集团,导致公司仍然采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制度,聘用和考核模式,讲究身份、行政级别和资历,无法适应现代公司管理人员职业化的需要,降低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效率
  四、行政“外部人控制”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在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同时,XX官员和主管部门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进一步影响或控制企业。所谓的“行政外部人控制”就是这样。“行政外部人控制”,实际上是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代理人的制度控制,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来控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类似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XX与企业的“父子情绪”,或者可以说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XX主导型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上的延伸。其主要表现为:A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不清、所有权代表身份模糊、多重代理、法人代表产生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不健全等等。实际上这就是A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委托人问题”,它与A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严重“代理人问题”,一起形成了A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治理绩效极大降低。
  五、外部治理机制的虚化
  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有机结合,才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者相辅相成,构成影响公司效率和行为的治理机制体系。从当前中国的公司治理现状看,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是治理机制失效的表层原因,但缺乏来自外部市场的治理力量却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其中包括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约束机制虚化问题尤为突出。中国理人市场几乎还没有形成,资本市场发育不良。中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从目前中国公司治理的环境看,短时间内中国还很难主要依靠外部市场来治理公司,将依然以内部治理机制为主,外部治理为辅。

  第五章我国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从世界各国公司法来看,各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各国国情与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共同点都是发展的比较完善,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仍是全球化的难题。由于法律制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育水平不同,尽管各国都在探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方向,但是彼此却存在较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所以,若想形成一个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实现的。*****************(此段落删除)**********************
  及相关制度,在根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第一节强化股东大会职能,完善股权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与股东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由于公司控制权的分布以及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实质受到股权结构问题的影响,因此,股权过于分散还是集中,都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构建。一方面,股权过于集中容易造成滋生内部人控制和不正当交易的危害,甚至导致整个分权制衡机构协调运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若股权过于分散,则会导致股东对公司缺乏一定的制约能力,控制权减弱。针对我国的现状,首先应当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通过股东大会职能的强化,使各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调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在于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灵是我国许多公司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根源
  股权结构,实现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当然,不合理的减持将会使证券市场的稳定受到影响。应当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积极稳妥的推进。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合理有效的全方位的评估公司资产状况,依据重要性的先后顺序,逐步减持,分阶段推进。

  第二节完善董事会重点制度

  一、健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机制
  董事会应在法律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让所有董事都能够充分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并尽职尽责;同时董事会应明确责任和义务,董事需遵守公司章程,严格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严重反对以权谋私。董事会应将负责管人作为工作重心,即只对首席执行官和其他各种执行官的选择考评、监督和任免负责,而非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传统观点一直认为董事会是投资人利益的代表,这种以股东会为中心主义的思考方式,必然导致公司忽视资本、职工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发生董事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针对目前我国董事会的选任机制,以及董事会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的决定性作用,并结合外国在董事会人员构成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必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通过构成丰富的董事会人员,以保证决策的高效性。除了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的代表出资人利益的董事外,董事会还应当引入适当比例的如下人员,实现对控股股东的制衡的同时还能贡献各人特长。
  (一)职工代表
  作为公司的基层劳动者以及直接参与者,职工通常处于弱势和容易被忽视的境地。但是不管是个人能力还是对公司的贡献,职工都应有权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参与到公司的治理过程中,从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中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此段落删除)**********************
  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公司法》在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方面都有关于引入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公司类型,并未做出是否可以引入职工代表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方面明确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董事会中都应当引入法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以法律手段建立和保障职工代表行使职权,从而健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构成了英国董事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确保了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的利益。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变革的过程看,实现国企改制、帮助国企脱困是当时我国建立股票市场的最主要目的。改制后民营上市公司不断涌现,而实践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并未消除,家族控股现象在民营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因此大股东侵占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不时出现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的良好愿望和决心可以从上述法律规定中看出,但在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很难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很多情况下还是大股东掌握独立董事的具体人选,所选出的独立董事沦为摆设,并成为大股东的附庸。针对这种情况,要想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还需在完善股权结构的条件下,使他们真正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从而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平衡。此外,还应当从立法上规定那些达到一定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应在内部设立独立董事,而不应当仅仅局限在上市公司中,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不仅要健全能够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制度;还要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使独立董事有为公众服务的敬业精神;不仅如此,还要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背景,并具有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和相当的企业阅历,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判断。
  二、健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相协调的制度
  (一)统一价值取向
  我国独立董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监事会则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存在明显冲突。要使两者价值取向的本质冲突消除,必须恰当定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价值取向明确。最典型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国是英国,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在民主化的浪潮下,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已经逐渐趋同,并渐渐统一起来。因此,想要实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机统一,就要顺应潮流的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二)明确划分两者各自权限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财务监督上存在权力重叠。因此,我们可以细化和补充《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职责的相关规定,将监督公司财务、董事和经理人的行为及决策的权利。通过这样的分工,可以使二者之间的冲突有效消除,使二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不是解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也不是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唯一方法。中国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取得良好效果,因此人们期待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能够更好的监督公司的管理与运作。而这种看法并不完全正确。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微小部分,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所有问题,而改革和改进内部的每一个结构才是根本出路。由此可知,只有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配套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实践。
  (三)健全监事制度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监视的法律地位,真正落实监事会职责,从而将目前的董事会、监事会从属关系彻底改变为独立、相互制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要正确的处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事仅仅合。监事会还需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如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等。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督要主动想此正、审计部门征询意见,要积极加强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节健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

  A的公司的行为将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治理,公司在作出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职工是公司效益的直接创造者,靠固定的工资过活,而承担的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甚至面临的风险比股东还要大。因此,他们理应参与治理公司的相关活动。X在处理与职工的关系时主要采取“集体谈判制”,即由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与投资方进行谈判,而并不是职工直接参与到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经营中。这种方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而英国的“雇员股份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的形式之一。“雇员股份制”是指公司内部职工出资购买本公司股份,并委托给公司的持股会集中管理。持股员工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按照公司法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雇员股份制”在形式上实现了员工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了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其本质是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职工,使职工更加依附于公司。

  第四节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调动企业负责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推行年薪制、利润分享、探索股票期权等以收益为核心的报酬激励制度,以便为企业注入长期的活力。除了物质激励,还应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负责人给予组织和精神激励。
  二、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负责人若决策失误、失职或者合谋造成企业经营损失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应被给予必要的法律惩罚和经济益共同体”,促使他们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协调管理生产流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此外,还需建立专业性的经理人才市场,并建立“经营者跟踪”档案,对经营者管理知识、专业知识、经营能力、从业表现、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跟踪记载。并加强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对经营者的信用约束。

  第六章结语

  论文在深入理解混合所有制企业与产权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以及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模式,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指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要想建立正确统一的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切实际的,只有真正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情,确立相关理念,尽量做到平衡各方面利益,真正把握住治理问题的关键,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及实践经验努力发展本土化的制度却很困难。只有真正适合当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才能发挥其最大潜能,使公司的运行效率大大提高。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要完善股权结构,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并且健全董事会构成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在提高公司效率方面,要建的构建与完善,是一项巨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对混合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内容有限,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仍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对相应制度的完善能有所帮助,也希望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理论的研究有所益。
  参考文献
  1.专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7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8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
  [5] 范黎波,李自杰.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126-127.
  [6] 吴敬琏.企业理论与国企改革[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27-28.
  [7] 宋文阁,刘福东.混合所有制的逻辑.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8] 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 刘美玉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相互制衡研究北京始发大学出版社
  [10] 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05.
  [11] 青木昌彦.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51-52.
  [12]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国企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88-92.
  [13] 何玉长.国有公司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32-33
  [14]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12-122
  [15] 李维安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31-32
  [16] 青木昌彦.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175.
  [17] 吴敬琏,张军扩,刘世锦.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
  2.期刊论文
  [18] 常修泽.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包容性改革[J].学术前沿,2014,(03):14-22.
  [19] 佟福全,范新宇,王德讯.西方混合所有制企业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0] 郭金林.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研究-产权契约分析的视角[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21] 黄群慧.新时期如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J].行政管理改革,2013,(12):49-54.
  [22] 黄淑和,陈志武,保育钧,文宗瑜.混合所有制尴尬与出路[J].北大商业评论,2014,(06):42-53.
  [23] 金亮新.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分析与借鉴[J].改革与战略,2008,24(02):131-133.
  [24] 刘俊海.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与建议[J].法学论坛,2014,29(2)46-57.
  [25] 李俊江,史本叶,侯蕾.外国国有企业改革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6] 陆强.转型视角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法律研究[D].山东:山东财经大学,2014.
  [27] 李曙光等.混合所有制下的公司治理[J].法人,2004,(01):18-23.
  [28] 厉以宁.“多股制衡”有利于公司治理[J].经贸导刊,2001(12):21.
  [29] 马相东.混合所有制经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访张卓元[J].新视野,2014,(1):4-7.
  [30] 宁向东等.国有企业改革与董事会建设[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31] 彭建国.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构想[J].中国发展观察,2014,(03):20-25.
  [32] 邱海平.论混合所有制若干原则性问题[J].学术前沿,2014,(03):42-48.
  [33] 时光.投资决策是董事会最重要的职责[J].国有资产管理,2014,(05):4-6.
  [34] 沈立群.现代企业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J].上海国资,2014,(02):15.
  [35] 只予友.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利益冲突视角的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36] 王凯,庞震,张琳.我国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发展,2010,(01):96-98.
  [37] 余菁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目标、治理与绩效[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38] 杨青.公司治理与国有股权改革-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评述[J].生产力研究,2008,(05):144-147.
  [39] 杨震.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02(01):88-95.
  [40] 徐晓松.公司治理:“结构”抑或“问题”[J].政法论坛,2013,31(6):61-68.
  [41] 张文魁.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兴起及其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2] 张旭.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两个问题[J].理论学刊,2004,(2):46-50.
  [43] 朱小群.混合所有制怎么“混”[N].华夏时报,2014-3-11.
  [44] 赵芝富.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3):16-18.
  [45] 张卓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经济[J].经济研究信息,2014,(04):3-6.
  [46] 李曙光等.混合所有制下的公司治理[J].法人,2004,(01):18-23.
  [47] MattijsBackx,MicAaelCarney,EricGedajlovic.Public,privateandmixedownersAipandtAeperformanceofinternationalairlines[J].JournalofAirTransportManagement,2002,8(4):213-220.
  [48] JoAnBennett.MixedownersAip:introduction[J].EconomicSystems,2002,26(3):199-201
  [49] 晓亮.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兼论“谁投资,谁所有”原则[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4):25-28.
  [50] 朱光华,陈国富.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的理论解释[J].经济学家,2001,(3):83-90.
  [51] 剧锦文.所有制混合的制度瓶颈与改革前瞻.学术前沿,2014.03
  [52] SandraBerns,PaulaBaron.CorporateLawandGovernance[M].UnitedKingdom: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228-230.
  [53] 林毅夫.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1997:99-100.
  [54]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58-60.
  [55] 傅晨.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研究[J].改革,2001,(5):100-109.
  [56]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片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思考与政策选择[J].经济研究,1993,(8):18-22.
  [57] R.I.Tricker.CorporateGovernance[M].UnitedKingdom:GowerPublisAingCompanyLimited,1984:6-8.
  3.学位论文
  [58] 曹立.混合所有制研究-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D].北京:xxx党校研究生院,2002.
  [59] 王维钢.公司控制权配置及各股东利益均衡机制的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60] 徐晓峰.浅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61] 张冉.中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7.
  [62] 孙林杰.西安向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西安:西北大学,2008.
  [63] 柴昀.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英比较视觉下的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64] 王丽娟.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股权研究.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09
  4.电子文献
  [65] Attp://www.zxjjw.org.cn/bencandy.pAp?fid=83&id=1247,2014-03-04.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5862.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0年5月2日
Next 2020年5月2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