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国公司近些年来在我国经济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垄断性巨头企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关于跨国公司垄断与反垄断研究的基础上,从跨国公司垄断概念和相关理论出发,分析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垄断及限制竞争情况,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垄断及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际案例,探讨在华跨国公司垄断的动机和成因,结合我国监管和规制跨国公司垄断及限制竞争的现状,提出有关对跨国公司垄断及限制竞争监管与规制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市场垄断;建议对策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跨国公司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实际上这种实体都是依据东道国的法律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内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区别于一般的国内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联系起来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关系或者是知识产权上的联系,在多数的情况下是由于所有权(股权)关系。再次,这些实体在经营管理上和经营战略上是由诸多的实体中的某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经营管理上和其他的商业活动上母公司对其他的实体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各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等,这也是经济学家主张将跨国公司独立于一般公司研究的原因。
从上述跨国公司名称的确定、对其定义的不同角度的理解及其基本要素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最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1、经营活动的跨国性
这是跨国公司最表象最基本的特征,但它并不是简单的多个企业的联合体而是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以一国大企业为中心。该大企业通过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参与公司等形式,通过所有权或其它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控制权,从而这些实体形成以一国基地公司为核心的内部统一的整体,因而并不能把跨国公司简单的理解为“多国公司”。嘲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的国籍即为跨国公司的国籍。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具有某一国国籍,并在其他国家设立各种实体从事全球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
2、经营战略的全球性
跨国公司是以母公司或总公司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利用市场内部化获得交易成本的降低.m在其经营活动中并不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以全世界的市场为角逐目标,控制全球性的经营战略。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和扩张,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生产力翡配置,以转移价格、避税等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并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在跨国公司内部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公司或总公司通过对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或通过合同及其他事实关联,在公司集团内部形成控制与受控制的关系,从而使母公司或总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承担责任。正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这种关系,才使得公司能实现管理的集中性,也才谈得上经营战略的全球性.因此,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母、子实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从经济上看,各实体之间是以母公司或总公司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
4、管理的集中性
跨国公司为实现全球性的经营战略,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跨国公司以母公司为决策中心,由其制定公司的全球战略,其对公司集团内部各实体具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例如公司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在必要时必须牺牲某个实体的利益,该实体必须要服从公司的整体战略,这充分体现了其管理的集中性。
(二)垄断的概念及分类
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情况下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优势,对商品的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它性控制(甚至是排它性独占),企图谋取长期稳定的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包括制造商的“生产排它性控制”和销售商的“销售排它性控制”,但更多的是两者兼而有之,以便形成强有力的市场垄断。此外还应该包括买方的“购买排它性控制”,尽管这种现象并不普通,但它也是垄断的主要表现之一。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是直接表现为商品市场的价格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份额的排他性控制。
传统意义上的垄断由于设计领域及地域状况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垄断。由于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至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一家企业来进行生产最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2、非自然垄断
不具备上述自然垄断特征的垄断被归入非自然垄断。不象自然垄断行业那样,非自然垄断行业的单个企业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呈现出先减少后增加的趋势,这样就存在一个成本最低的最优生产规模,面不是规模越大越好。
3、国内垄断
这是指在一国境内发生的垄断。它主要又有两种:一种是行业(或部门)内的垄断,即某一行业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封闭的经济结构,在产品的进出和资本的流动方面排除了其它部门参与的可能性;二是地区垄断,即某一地区的某种产品的生产、流通受少数企业的控制和操纵,从而限制或排斥了外地企业参与的可能性。.
4、国际垄断
国际垄断是近现代经济国际化的产物。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性组织相继产生。这些垄断由于出现于国际市场,因而阻碍了国际市场的竞争,是国际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破坏力量。正是由于国际垄断力量的存在,才促成了国际社会禁止垄断的决心。早在80年代,联合国就通过有关决议,并制定了《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其哥的就是要禁止国际垄断,促进国际竞争。
(三)跨国公司垄断的基本条件
1、抢占原料产地
大规模的、高集中度的生产,需要大量的、源源不断的和有保证的原料供应。垄断资本只有把各种原料来源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才能保持自己的优势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列宁指出:“当这种垄断组织独自霸占了所有原料产地的时候,它们就巩固无比了”.翻垄断资本为了控制和独占原料来源,不仅要运用经济手段,而且还会运用政治和军事手段,对已经拥有和可能拥有丰富原料资源的国家进行直接的占领和统治。在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垄断资本利益的巨型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
2、保证产品销售市场
只有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把国外市场置于自己的经济统治之下,它们才可以通过各种超经济的剥削手段对其进行掠夺,而且可以通过种种政策排斥和打击竞争对手,独占国外市场,把国外市场作为安全可靠的商品销售市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海外市场的垄断,使垄断资本不仅可以攫取大量的高额垄断利润,而且可以增强自己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地位,并巩固其在国内的垄断统治。资本的全面国际化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使跨国公司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和重要象征。通过跨国公司,国际垄断已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离开了跨国公司也就没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如此高度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如此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也就没有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世界经济的控制与国际垄断的发展。因此说,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跨国垄断的工具。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垄断现状
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部分企业甚至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如在软包装行业瑞典的利乐公司占据了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在操作软件领域X微软公司占据了95%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X柯达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50%以上.跨国公司实施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并购和纵向限制等。
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一)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予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跨国公司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会给同类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使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产生误解。尽管掠定性定价行为不同于过高定价的暴利行为,它似乎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反而因大幅度降价丽给消费者带来暂时的利益,但是在企业达到了其挤垮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后,价格便会大大上升,而此时消费者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禾口益,造成对竞争的破坏,而且从长远看,也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过高定价
这里所称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索取垄断性高价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定价水平是由市场调节的,对于一般企业的高价,反垄断法不予过问: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垄断性高价,往往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尤其是市场存在明显进入障碍或者以过高定价作为变相实施拒绝交易的手段时,因而它也成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
(三)拒绝交易拒绝交易
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如不是因为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而仅是为了维持转售价格或其他不正当限制竞争),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四)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一般说来,从事搭售行为的企业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否则搭售是难以实行的。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形式,尽管它也是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的重要形式。搭售在概念上与拒绝供应和歧视等滥用行为有重合的地方。因为,若购买者不同意接受搭卖品,则有可能被拒绝供应其所需要的商品,或者需要付出更高代价才能得到。尽管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例如,IBM曾经在欧洲将其主存储器功能同370系统中央处理单元的销售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是通过将主存储器功能的价格包括在其中央处理单元的价格中并拒绝单独供应中央处理单元的方式进行的嘲。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行为。
(五)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如果它们是不正常的、与成本无关的,就会构成价格歧视。它是跨国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层次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障碍。在我国,跨国公司的价格歧视行为也是存在的。如我国媒体上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从事价格歧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时,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X的价格是109美元(折合1000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嘲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三、跨国企业垄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原因
(一)跨国企业垄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影响经济安全
跨国公司是跨越国界的经济组织,追求全球利润的最大化,如果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与东道国XX的目标不一致,那么XX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各种政策措施成效就会降低,影响本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因此,拉美的经验告诉我们,一旦一国的经济依赖于外国资本,XX的调控作用就会弱化,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刚性;由于外资流动的不稳定性,经济波动、就会加大;如果外资控制一些战略性行业,国家的竞争力就会下降,并且危及国有经济安全。
2、民族品牌流失严重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往往选择知名度高、具有相当实力或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合资或并购的对象。在利用中国公司低廉劳动力、技术及渠道后,通过各种手段促使原公司放弃原有的民族品牌,改用跨国公司自有品牌投放市场。许多历史悠久的民族品牌被外资并购后冷冻起来,并且逐渐销声匿迹,有些合资企业就干脆放弃原有品牌,直接使用外资品牌。
3、影响市场竞争格局
外资之间的竞争程度并不比国内外企业之间竞争程度低,外资企业只不过把竞争的场所从国际转移到中国,从总体上看,竞争格局并没有恶化。但是,由于中国对外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发达国家法律禁止的许多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仍然存在,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和独家交易行为等5种行为。如果是单个跨国企业垄断整个行业,那么竞争格局就会遭到破坏。因为跨国企业垄断形成的原因或是该企业垄断国际市场,或是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者往往通过其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行为,获得垄断利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要警惕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利乐公司利用其在无菌软包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自己的机器和制作材料,设置行业壁垒等。
4、影响企业的技术升级
多家跨国公司垄断某一行业时,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比较充分的,即使不存在本土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跨国公司也会把先进的技术引入中国,先引入者往往会在竞争中获胜;而如果存在独家垄断时,特别是形成进入壁垒时,企业竞争压力弱化,就没有动力改进技术和引进新产品,此时技术溢出作用很小,技术进步不明显。
(二)跨国企业垄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原因
l、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无法可依
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3月份虽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仅对外国投资者因并购可能产生的过度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跨国企业通过收购境内企业的工业产权等方式达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在经营中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目前我国对跨国公司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由于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一些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将因无法律规定而合法的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的以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为内容的国际卡特尔协议行为就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有效的规制。由于没有《反垄断法》,对来自跨国公司及国外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就无法起到预防和划裁作用,也就无法保证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受来自跨国公司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国内市场下常的竞争秩序,同时,当国内企业受到跨国公司不公平竞争损害时,也因没有法律救济而无法对抗反竞争行为。
2、跨国公司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复杂性
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数起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案件。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调查情况来看,这类行政处罚案件的难度是很大的,表现为案情复杂,取证难度大.专业性强,而且调查耗时长。跨国公司作为一个营业地分布在各国,经营系统比较复杂的营业实体,其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可能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要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难庞很大。这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各方利益的限制
由于跨国公司的影响大,对跨国公司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很容易牵涉到国家、地区间的经济、政治利益。现在国际问关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则、协议没有适应形势予以统一并形成完整的国际条约或者协定,多由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予以调整,由此,由于各国的出发点不同,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跨国公司在其母国往往都能影响到母国的XX,母国由于政治或者经济的利益,也会对东道国施加压力,给查处带来难度。
四、如何限制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垄断
(一)制定反垄断法律
跨国公司在实践中采用的垄断及限制竞争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在对其进行监管和规制时,不能就事论事地针对其某一行为,某一策略进行监管和规制。应在进行调研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的反竞争做法作体系化的思考,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对其监管和规制。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政策都是基本的经济政策,推动竞争和维护竞争机制是国家的一个长期策略,而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正因如此,在监管和规制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时应强调以反垄断法为基础。
(二)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所考虑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价格、经营者和市场支配力。在考虑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时,这些要素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但现行的监管体制分割了上述要素,将有关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权力交给了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具体由物价部门来实施),将对外资的反垄断执法赋予商务部(如对特定外资并购行为的批准),将对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权交给了行业主管机关,将其余的一般性反垄断执法权交给工商部门,这实际上是将反垄断法进行肢解,将本应统一行使的执行权交给了不同的机构,造成了权力上的交叉。就立法而言,完全可能出现多个机关发布不一致的法律规定,造成自相矛盾。在执法上,又可能出现有的案件争着办,丽另一些案件相互推诿的现象。甚至出现对同一案件有不同处理结果的局面。这一冲突不仅会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地位,而且也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
(三)加强对跨国公司典型垄断行为的研究
从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来说,所有适用本身违法规则的垄断行为都肯定是典型的垄断行为,也是各国反垄断法所打击的重点,我国也应遵循这一思路着重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禁止和制裁。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卡特尔(固定价格的协议)、合谋分割市场、联合限制产量、联合抵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合谋维持等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也同样可能是多样化的,但其垄断的实质更为明显。
除适用本身违法规则的行为之外,还有几种典型的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的行为值得我们重点加以关注并尽快加以规制。以适用合理性规则的独占禁止法为例,其基本的排斥竞争的手段是拒绝交易——没有合法理由以不必要的方式损害、排斥竞争对手,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消费者福利)的行为。如跨国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中断本已进行的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合作,驱逐合作者,利用对技术标准的独占地位改变技术标准以达到独占市场、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目的,对“不听话”的竞争者给予断绝交易的惩罚,在把持原料供应的情况下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拒绝向其他竞争者提供原料等等。同样需要加强研究和规制的典型行为及常见的反竞争行为还包括搭售(微软案中微软的主要垄断行为),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独占状态下的限制转售价格及合谋性质的最高限价)等等。对于一些非典型的垄断行为。特别是引起广泛争议的设定垄断性高价行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差别待遇)、品牌内的独家分销、地域划分行为以及附加与交易无关的不合理条件剥削消费者行为等等,我们既要看到其垄断的一面,也要看到实际上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的另一方面。譬如:因供不应求而产生的超高定价,毕竟竞争者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远远好于有价无市的短缺情形。只要市场本身能够通过自身的纠偏机制减少其垄断的效果,或者其垄断的效果与其促进竞争的效果相比并不明显,就不需要匆忙地对这些行为加以规制,以保持反垄断法的适度。
(四)明确监管和规制目标的单一性
竞争本身所涉及的问题是多重的,跨国公司参与国内竞争所引发的问题更是难以枚举,如我国的民族工业是否应得到保护,我国是否需要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催生国际性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是否应得到特殊扶持(保护中小企业不受排挤和压榨),到底是保护竞争格局还是保护竞争者等等。有观点认为这些都需要反垄断法进行一体性的考虑(反垄断法目标的多重论)。另有观点认为这些问题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来解决,坚持反垄断法目标的单一论,即反垄断法是有限度的,它是为了维护竞争机制而存在的,它不可能解决市场上所有与竞争有关的问题。
(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自由的竞争,从而增强全社会的竞争力。但反垄断法的规则不能替代市场本身的原则,而是一种保护性规则——当市场机制受到损害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证竞争能够按市场规则进行。这些反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损害竞争的情形:一是赤裸裸的价格卡特尔,直接损害竞争(损人利已.一以损害全社会的福利来满足卡特尔成员的利益).二是使用“战国规则”(损人不利己)的方式来进行竞争,不惜以降低自己的福利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绝对降低整体福利。三是实施可能导致竞争受损的垄断性兼并行为。
结论:
基于对市场垄断带来的危害的预防,为了纠正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行为并防范跨国公司进一步垄断我国市场局面的出现。XX应当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来抵抗外来垄断。对内,大力推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壮大自身实力,以形成强大的竞争能力,冲破跨国公司设立的进入壁垒,在市场上与跨国公司展开针锋相对的竞争。在宏观政策层面上,XX应当鼓励实行投资多元化和贸易自由化,以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并限制垄断的消极作用。在维护自身权益和长期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对现存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并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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