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GrowthEnterprisesMarket,GEM)也被称为“二板市场”,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场,以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最具代表性。在国外,创业板市场又叫另类股票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针对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尤其是具备“五新三高”(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特点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诸多方面与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在我国,创业板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五新三高”企业,以帮助他们解决融资难等方面的问题,更好地促进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创业板的推出也使得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相结合,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型的国家战略提供了融资平台。
一、股票发行文献回顾
从2005年起,证监会颁布并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证监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为此,有很多中国学者对股票发行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分析;
董辅礽(2009)认为发行人鉴于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而被迫采取了抑价策略。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就备受关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今无法使信息达到理想的对称状态。王晓澎和曹中元(2009)认为在投资者之间存在有咨讯投资者(Informedinvestors)和无咨讯投资者(Uninformedinvestors)的差异。在现实中,新股的发行人、市场的监督者、承销商、不同的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对新的股票的需求情况等信息确实存在程度不一的掌握和了解,这也会影响大家在决策中的分析。王晓澎和曹中元(2009)还在验证X的新股抑价原因中提出。X具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新股发行者和承销商在处理和披露信息时面临严重的诉讼风险,一定的抑价能够使投资者获利,从而顺利发行股票并逃避被起诉的风险。何红渠和刘琳(2001)认为投资者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不能分辨上市公司的情况好坏。低价发行IPO的公司可以说明,本公司前景美好,低价发行的高成本将由以后的高价增发来弥补。而不采取此策略的公司则被认为是经营状况不好以致不能承受低价发行的成本损失。孟宪昌(2002)认为,为了让新股有一定的流动性,发行者有意抑价。这样一方面公司有较强的自主性能够在大量超额申购的投资者中分散股权,从而为收购和所有权的转移增加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该股票的流动性。闵娜和付雯潇(2011)认为现实中的投资者会为周围的投资者和当时的市场状况所左右而影响他的最终决策。较低的发行价有利于调动一些投资者的积极性,营造较好的市场氛围,从而吸引一些投资者的加盟,最终顺利完成发行。
综上所述:这些理论往往都集中在上市公司信息的规范处理及其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上,说明影响抑价的因素要取决于市场的规范程度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合理的新股定价正是要在市场的参与下通过合适的发行模式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得到合适的抑价区间,从而达到新股发行价格合理化的目的。
二、我国创业板“三高”发行的现状及对上市企业的影响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推出以来,在“五新三高”理念的指引下,创业板市场快速扩容。截至2011年8月19日,创业板共有256家上市公司,分布于16个不同的行业,总市值超过8100亿元。然而,由于设立时间较短、相关制度规则尚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创业板市场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饱受质疑。
(一)高发行价及其对上市企业的影响
因发行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公众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成长、高回报的非理性预期,致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发行价格普遍较高。目前,创业板市场256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发行价是32.63元,其中汤臣倍健的发行价最高,为110元,而同期中小板市场和上海主板市场的平均发行价仅为28.06元和16.52元。在缺乏整体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发行价越定越高致使破发风险随之而来。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9日,创业板共发行股票93只,其中21只上市首日便出现破发,占比达21.7%。然而,在28家好中选优的首批创业板股票中,目前已有17只处于破发状态。
新股破发的本质是“三高”所导致的。一方面,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新股发行频率大幅攀升,这样高密集的发行在遭遇解禁潮后,必然会出现市场资金的不足,流动性受限,从而造成新股遇冷,上涨缺乏支撑,破发也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新股上市高发行价和高市盈率直接给二级市场带来了巨大压力,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为新股破发埋下了隐患。那样的话,上市公司的声誉就会受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进行负面评价,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
(二)高市盈率及其对上市企业的影响
高发行市盈率是当前创业板“三高”问题的另一个方面。目前创业板市场256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3.54倍,其中发行市盈率最高的新研股份为150.82倍,同期中小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41.99倍,全部A股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1.94倍,而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仅为15倍左右。特别的是,发行市盈率最高的十家创业板公司的平均值竟高达127.27倍。创业板由于在2009年10月才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没有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可以参照,且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较大的想象空间,因此创业板发行市盈率比主板和中小板更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有较高的市盈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高市盈率的存在是以企业的经营效益为支撑的。一旦上市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那么高市盈率的泡沫就会破灭。
(三)超募及其对上市企业的影响
创业板公司的发展本来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但却一下超募出了很多的资金,2010年3月一2011年7月发行新股上市的公司平均市盈率超过62倍,样本期间内491家上市公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187.51亿元,而实际上却融得7816.22亿元资金,超募资金高达2417.58亿元,平均每个上市公司超募5.8亿元。根据深交所2010年12月23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要求,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已有411家创业板、中小板公司披露超募资金投向。然而一些真正需要资金来发展成长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却融不到资金。显然,超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国家设立创业板的初衷。虽然超募资金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但超募资金过多也并非一件好事,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影响如下:
1、超募降低了创业板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我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首先,对于超募资金的存放,创业板公司应将其专户专存在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其次,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创业板公司不得将超募资金用于创业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而我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规模小、经营能力有限,如果要求其主营业务在短期内消化几亿至十几亿的巨额超募资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大部分创业板公司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具有很大的不明确性。
2、超募增加了创业板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资本市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巨大的现金流以及股东的高预期收益回报等等,都压迫着创业板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投向作出决定。这对于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营等能力有限的创业板公司而言,是一项极大的考验。
3、超募增加了高管的经营压力。超募使社会财富大规模地流向创业板公司,而面对这巨额的超募,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却承担着来自股东期待公司高经营发展业绩的压力。
简而言之,超募会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同时还容易导致公司的高管资源流失,不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的长远稳定发展。
三、原因分析
“三高”发行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多为负面的,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严重者制约着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展,分析“三高”发行产生的原因,对促进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创业板“三高”发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定价机制的不适合
1、创业板发行制度采用核准制。所有拟上市企业均需通过发审委的审核才能最终上会,发审委的审核有着严格的标准,涵盖了成长性、盈利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技术含量等诸多因素。虽然相对于主板市场,这些上市标准门槛较低,但与全球其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相比仍然偏高,尤其是在财务指标方面限制过细且过于严格。
2、企业占用上市资源。由于创业板的“三高”能够使上市企业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大量的中小企业上市时首选创业板而不是中小板。截至201年8月19日,25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八成以上的公司达到了中小板市场甚至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而大量此类企业涌入创业板市场,占用了有限的上市资源,无形中抬高了创业板公司的上市门槛。在上市门槛被实质性提高的形势下,大量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无法获得上市机会,巨额的申购资金面对数量较少的企业对资金追逐的冲动上市企业,必然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最终致使创业板市场出现严重泡沫。
3、询价机制不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询价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资格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较少且所受约束不足,在询价中存在垄断行为,而且受利益驱使,容易与发行人、承销商合谋推高发行价格。投资者在网上申购80%的新股,却没有询价知情权和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机构联合确定的价格,而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受利益驱动,往往采取“三高”发行,他们与询价机构大都存在这样那样的人脉关系和业务联系,询价机构一般不会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申报的价格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创业板企业在询价和募资路演过程大多流于形式。
总之,在创业板市场的规模没有放开、市场化询价制度不够完善甚至整个发行制度问题重重的情况下,创业板市场“三高”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结果。
(二)缺乏退市制度
企业退市与上市发行制度共同构成创业板市场完整的市场进出机制,它的建立能够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实现对创业板市场的净化,将那些利用发行制度的缺陷进入创业板市场进行“圈钱”的空壳公司清除出市场,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1、世界各主要创业板市场均建立了相对完善而严格的退市机制。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例,在大量公司进入市场的同时,很多上市公司因触发退市条件,被迅速“清退”。例如,2011年4月,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东南融通受到X一家民间研究机构财务xxxx方面的质疑,公司无法按时公布财务报告。在触发退市条件后,X证监会随即宣布启动东南融通的资金追逐程序。与此同时,股东针对公司和董事会成员的诉讼启动,真正达到了“优存劣汰”的目的。
2、我国在创业板设立之初并没有建立直接的退市机制。深交所只是在2009年6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列举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处理与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等具体标准。由于创业板退市制度不完善,投资者普遍预期创业板公司不会被轻易资金追逐,即使业绩恶化也有重组的可能,因此很多投资者大肆参与炒作创业板,使得“三高”问题难以根治。
但是这两个退市标准的约束力值得商榷,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例如,根据公开谴责标准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连续12个月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将被公开谴责。要想违反这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连续12个月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还不包括日常关联交易);(2)涉及金额必须超过5000万;(3)必须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这样强的条件想违反都难。《公开谴责标准》还规定:创业板公司如果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行为,将会遭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目前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高超募,相对其超募资金来说,3000万元或许不算什么。但是,一旦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其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步入正轨,资金超募情况将得到极大的改善,3000万元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目,这样的约束标准很难起到作用。另外,对于新增的第二个退市标准,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其面值都统一定为一元,即每股一元,而对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情况,也就是说,成交价格连续低于一元的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从未发生过,这个标准形同虚设。
但是,在退市中还有很大的风险存在,当不幸遭遇退市,投资者手持股票的流动性和价值都将急剧降低甚至归零,这也是创业板最大的风险。在主板市场“壳”资源也是一个炒作的焦点,有研究表明,我国A股市场上“壳”资源的价值在2000万以上。我国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为了避免同样的情况,采用严格的退市标准。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适用外,创业板新增若干退市标准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一旦触发以上任何一项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都将面临退出创业板的命运。在退市方式上,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退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直接快速退市程序。其标准也简单直接: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三)投资者的不理智
1、创业板短暂的虚假繁荣。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上市公司数量少、规模小,加之沪深主板市场一贯的“炒新”行为,难免出现短暂的过度“繁荣”,盲目追高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试图以小搏大,将这种投机心态带入创业板,将会承受巨大的投资风险和心理压力。
2、中小投资者的投机行为。由于中小投资者资金水平有限,不能以投资组合来规避单个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过度投机往往也会给创业板市场整体带来影响,X纳斯达克的网络泡沫就是先例。所以,过度投机炒作不仅对于投资者来说容易引发较大的投资风险,对创业板市场长久发展也不利。
3、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性。除了主板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诚信风险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是家族企业,并且所处行业特殊,技术含量比较高,使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相当的难度,难以把握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在不了解或者把握不清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就盲目投资,则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四)监管的不严格
1、监管缺乏标准。由于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专业性强,公司治理基础较为薄弱,股本规模较小,经营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与规范更需要辅以严格的监管制度。但是在创业板推出时,其监管框架是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构建的,虽然当时明确将侧重点放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人持续督导和募集资金管理等四个方面,但却缺少细化和量化的监管标准,而监管标准不够明确必然会产生监管漏洞。例如,针对大量超募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监管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创业板公司利用超募资金购置豪华办公楼,有的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的甚至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此外,承销商在辅导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时,一般需要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做出预测,但却没有规定,一旦公司上市后业绩没有达到预期,后果会怎样,事实上,不少创业板公司实际业绩增长都无法达到预测,承销商却很少承担责任和风险,而监管的无力却无法对这一问题加以规避。
2、监管效果有限。201年4月1日,深交所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对创业板超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资金占用等事项制定细化和量化的标准,重点规范和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虽然设定细化、量化的公开谴责标准非常必要,但公开谴责所产生的效果十分有限。目前在主板与中小板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本身或其高管存在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每年都发布大量的谴责公告,甚至罚款与市场禁入的处罚也屡见不鲜,但违规者仍然层出不穷。仅仅只是公开谴责,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在询价时,面对大起大落的发行价格,监管部门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客观上纵容了高发行价的兴起。
四、国外经验的借鉴
曾经的39个国家(地区)的75个创业板市场中,有一半左右至今还在运行,其中比较成功的是X的NASDAQ。1962年,X创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的全国证券交易所,但1968年因为没有发展起来被迫关闭,直到1971年创立独立型创业板市场:,并迅速发展,1994年 NASDAQ交易量首次超过纽约证券交易所,到2001年3月,指数达到历时最高的5000多点,但随后一路向下,最低到1000多点,目前基本稳定在2000点以上。
在NASDAQ上市的公司中,被摘牌公司的数量要大于目前在市公司的数量,可见即使作为创业板市场成功的典范,NASDAQ的发展也经历了巨大的波折,上市公司运营也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并会被严格监管。因此,在NASDAQ中基本上不存在创业板的“三高”现象。所以说相对于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由于交易枯竭而失败的二板市场,NASDAQ无疑是成功的。他们是如何对上市企业的“三高”问题进行管理的,有以下经验值得借鉴:
在NASDAQ市场的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制度,构成了其核心竞争能力和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1、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架。2006年2月,纳斯达克宣布将股票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
2、各层次市场之间灵活的转板机制。在低层次市场中得到成长的公司,一旦满足高层次市场的相关上市条件,即可以通过简单的程序到高层次市场上
3、便捷快速的上市审核程序。根据X《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注册成功的证券或者获得豁免权的证券就可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4、严格而灵活的退市制度。纳斯达克市场有严格和完善的退市机制,规定了持续上市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包括有形资产净值、总资产、市值等。五是强化上市公司治理。NASDAQ于200210月10日提出25条公司治理修订建议,以增强财务的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实行了具有竞争性的多元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效地解决了二板市场流动性、透明度、市场稳定的问题。
6、交易制度的完善。NASDAQ采取了两大重要举措以完善二板市场的交易制度。近年来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也有了较大发展,比如企业股权缺少流动性的折价、企业风险超额收益率研究、在建企业收益法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务评估方法都可以对我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三高”问题评估提供启发和借鉴。
五、提高我国创业板企业发行质量的建议
解决“三高”问题对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从完善制度入手,通过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与制定严格和可操作的退市制度,从根源上杜绝“三高”现象的发生。
(一)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1、努力降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以进一步扩大创业板市场的容量。通过提高供给量、扩大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规模来调节发行价格,让创业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不再是稀缺资源,同时通过调整发行节奏和规模使市场化的询价范围达到合理的区间;其次,应建立真正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增加询价机构的数量,对机构在询价过程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
2、考虑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询价机构、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机构,以杜绝三者之间的利益输送;另外,可以考虑对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设置一个类似于股市中涨跌停板的制度,以防止过度投机的发生.
3、可以尝试将发行审核权下放至深交所。目前在我国创业板发行体制中,由证监会组织的发审委负责核准新股发行,但目前的上市企业资源丰富,而发审委人手有限,排队等待发行审核的企业数量众多,严重影响审核进度和效率,通过把审核权限下放到交易所,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及监管层面,以提高整体效率。
(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1、将侧重点放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人持续督导和募集资金管理等四个方面,制定细化和量化的监管标准。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上,首先,应突出风险提示的职责,防患于未然。例如,要求公司及时披露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强化经营风险的披露,增加研发相关成本和费用的披露,加大现场排查力度;其次,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进行修订,目前的标准过于宽泛,不具有现实的约束力,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对不披露、虚假披露、或选择性披露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例如可考虑建立问责制,对于遭公开谴责的公司,应叫停其再融资,或者在直接退市机制建立后作为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的先决条件。
2、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上,应仿效中小板,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对保荐人持续督导的监管上面,应尽快制定持续督导细则,可以学习英国AIM市场的成功经验,实行保荐人终身制,以强化约束保荐人勤勉尽职,自觉规范行为。
3、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方面,应将重点放在监管好超募资金的使用上。保荐机构应加大核查力度,对存在超募资金使用问题的上市公司,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并追究其保荐机构的责任,还可要求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另外,对超募资金,可探索建立独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为了更好地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利益,还应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欺诈发行赔偿制度,消除关联人的违规成本。
(三)制定严格和可操作的退市制度
1、建立完善的退市指标体系。应建立完善的退市指标体系,避免A股退市制度存在的退市标准单一、不科学,以及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缺乏对称性的缺陷。2011年7月12日,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首度披露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8月18日,创业板共计256家上市公司,其中仅有南风股份和豫金刚石两家公司曾经在2010年遭到深圳证券交易的公开谴责,这样宽泛的标准显然不具有约束力;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20日低于面值的情况,放眼整个A股历史也未曾出现过。
2、其他相关标准的配合。要达到退市效果,还应有其他的标准,例如资不抵债的退市标准等。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创业板市场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退市机制,制定了比较具体的退市标准。在纳斯达克市场,退市标准非常具体,对于不符合财务要求;流动性、市值规模或股权分布未达标;缺乏做市商;公司治理、高管诚信出现问题等都有明确的退市标准。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确立还依赖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尤其是二板市场的构建。在由主板、创业板及二板构成的多层次证券市场流通过程中,凡是已在主板上市却不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企业以及不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均退至二板市场,以解决后续流通问题,而凡不满足二板上市条件的二板企业退出二板,结束交易活动,这有利于形成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在“净化”市场的同时,拯救那些业绩有望回升的企业。
(四)增强对投资者的培育
我国创业板市场上众多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也是市场上的主要投资群体,但是其自身素质比较低、信息的获取及分析能力不强,且对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这就导致其投资行为较缺乏理性。因此,要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的培育:
1、加强投资理论基础知识的宣传及教育。使投资者客观地认识到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充分理解企业上市的流程、投资资金的运转过程以及投资资金的增值原理,从而使其学会谨慎投资并合理地规划其理财计划,减少盲目跟风“炒新”现象。
2、上市公司应主动提供相关风险警告和投资培训。多元化投资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种合理选择,而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知度普遍比较低,因此证券、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举办一些专题学习班,聘请专业人士为中小投资者讲解理财产品相关知识,对其进行适当的投资指导,并且推出一些可供选择的投资组合以降低其投资风险,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这样,为创业板培育理性的市场投资者,投资者的整体素质提高了,资本市场也就相对理性了,才可以防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问题的产生,也才能够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高效的发展运作,也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六:结束语
我国创业板上市时间较短,市场机制不很成熟,上市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很高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投资创业板市场上的股票风险很大。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投资价值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风险特征,对比各种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优劣,最终在对实物期权模型改进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评方法。
对未来的展望:
(1)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理论值关系问题。市场上充满着各种利益的博弈,更有炒作、从众行为、羊群效应等场非理性行为的存在,因此公司权益的价值是否应与公司股票价值等值仍需探讨。
(2)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不确定性。到现在为止,创业板退市制度依然没有出台。如果创业板“退市制度”不能够推出,将对公司投资价值产生有很大负面影响。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和退市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何客观评估退市风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突发事件、经济环境变化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突发事件、经济政策都可能会导致市场上股价的波动。
参考文献
[1]董辅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J].改革,2011.(1):17-19.
[2]王晓澎,曹中元.中国与海外创业板市场的比较研究[J].法商论丛,2009.149-150.
[3]何红渠,刘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4):298-300.
[4]孟宪昌..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企业成长[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3-115.
[5]闵娜,付雯潇..完善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的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1(1):50-51.
[6]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企业基本情况[J].创业板特刊,2009:37-42.
[7]何红渠,刘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4):298-300.
[8]陆成来.创业板市场与金融创新[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9.34-40.
[9]马建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风险与对策[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7):20-22.
[10]孟艳琼.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系统分析、探讨与争鸣[J].理论月刊,2011(2):98-102.
[11]人民日报.创业板机遇与风险并存[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1.47-49.
[12]田中景等.X纳斯达克市场的成功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1:23-26.
[13]钱颖一.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J].经济研究,2010(1):24-26.
[14]何碧长.海外创业板市场比较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2011.
[15]焦波.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估[J].财经论坛,2009(5):348-349.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5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