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房贷证券化适用条件及风险控制

内容摘要: 房地产业对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重要作用,房地产金融则是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催化剂。我国近几年住房抵押贷款量迅速增加,对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短期

  内容摘要:房地产业对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重要作用,房地产金融则是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催化剂。我国近几年住房抵押贷款量迅速增加,对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短期性资金长期运用的矛盾,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而且我国房地产信贷潜在的市场极其庞大,长期来看可能存在资金上的不足。国外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是推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市场体系过程中,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必然会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方向,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是完善我国金融制度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概念、目的、特征,简要阐述了房贷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再者本文主要详细阐述了房贷证券化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情况,分为初级阶段和发展阶段两方面进行了介绍,最后本文提出控制房贷证券化风险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

  一、前言

  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是二十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80年代中期在X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由此发行的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是当今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1]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职业的投资银行家创造出许多复杂而富有创新意义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以满足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的住房分配制度由原有的实物分房改为货币化分房,导致居民住房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抵押贷款成为我国居民主要的住房融资方式。随着我国住房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增大,银行在资金来源、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方面面临着不小的压力。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各项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差不多是一项期限最长的契约,短者三、五年,长则二、三十年,如果资产大量滞留、积压在这项长期性的住房抵押贷款上,银行贷款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资本运用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不仅会使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受到制约而且会使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发展二级市场为其解决后顾之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便成了必然的选择。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有助于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的实施,可以说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但在我国,由于住房消费信贷出现时间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或不够完备,而且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刚刚起步,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面临着很多障碍和风险。在深化改革的今天,我国如何借鉴、顺利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问题。

  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概念、目的、特征

  (一)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概念

  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贷款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割与重组,进而转换成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实际发展来看,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是指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过程和技术。二是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CMBS),是指以商用房产(包括商贸、服务业使用的建筑物以及写字楼、标准产房等)贷款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发展最早最成熟和最具活力的证券化品种,后来逐渐扩展到商用房地产等其他领域。虽然商用房产证券化愈来愈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潜力,但无论从发展规模、成熟程度、融资手段和技术等方面,还是从适用范围、对资产证券化新兴国家可资借鉴的程度等方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都远高于商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课题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上,而对商用房产证券化仅做一简略介绍。

  (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目的

  房地产贷款由于具有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相对较长等特征,在证券化发展初期,成为被广泛选用的品种。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发展房地产证券化的动因不同,但大都有着相同的目的,从微观方面看,发起人(卖方)通过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性、流动性、收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达到提高其流动性,获得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从而实现资产负债匹配、满足资本充足度、提高权益资本比率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为解决房地产贷款流动性低、地域和行业风险集中等问题创造有效解决方法和途径;从宏观方面看,房地产贷款证券化通过建立将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有效识别和细分的机制,为资产运营主体根据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转移风险提供了条件,满足和改善了投、融资双方日益多样、复杂的需要,逐渐推动了市场化、自由化的金融交易制度的形成,有利于金融业的结构调整和快速成长,改善了金融交易的信息条件,从而促进和提高了资产运营的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有利于改善资源分配状况,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3]

  (三)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特征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其信用基础是一组特定房地产贷款产生的现金流,而非发行人的整个资产。房地产证券的持有人对发行人只有有限的追索权。
  2.由于房地产贷款证券化一般都需要对拟证券化资产进行集合和打包,并辅之以信用提高安排,故这种多为利率固定、流动性强的高级别债券,其票面利率也较低。[4]
  3.房地产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的资产集中成一个抵押贷款库,通过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从而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改变。
  4.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是出售房地产贷款的预期收入,出售主体获得了所需的融资而并未增加负债率。[5]
  5.投资者的风险取决于可预期的现金流入,而并不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状况和评价的等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到了相应的信用保证。
  6.通过房地产贷款证券化获得了资本,但又不是收购股权,不改变原有股东结构。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发展状况

  (一)MBS发展状况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始组织研究如MBS之类的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与此同时,在现实的房地产领域也发生了全面的改革:住房按揭制正逐步替代了住房分配制;从此,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我国部分银行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并且开始有益的探索。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功发行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30.17亿元的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终于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经过2006年和2007年的发展,已经有一定规模,成立了不少中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组织,这些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住房贷款证券化的贷款量来看还是很小的,只有个别银行的尝试性举措,不能改变银行现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格局。同时我国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形成了专门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市场,无法吸引足够的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流通性和换手率。[6]
  而自建行首次的MBS试点后,央行又陆续批准了一些资产证券化(ABS)试点的开展。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不再拘泥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是更多地以银行不良信贷资产为证券支持资产,独立的MBS项目较少——只有在2007年12月,MBS产品在建行继“建元2005-1”的发行后又推出了同系列的“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目前,发起人除了商业银行,还增加了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也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扩大到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根据WIND债券报表数据统计,截止2011年8月,资产支持证券的总发行额己达168.74亿元人民币。[8]

  (二)商业银行房贷证券化是房地产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商业银
  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房地产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已大大加强,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构架已大体确立。同时,经济运行由“短缺”为基本特征的供给约束型向以市场需求约束为主要特征的类型转变。在金融改革与发展方面,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的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这些不仅在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为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微观方面有了创新的动力和要求。
  2.巨额的居民储蓄为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充足的资金来源。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意识的增强,为实施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创造了物质条件。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已更大程度地向居民倾斜。统计资料表明,居民的金融资产在大幅增加的同时,还出现了如下特点:一是形式出现多样化,由单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发展为多样的金融资产。二是居民投资意愿正在进一步增强,城市居民中有意将储蓄存款投资于企业债券、股票、国债及储蓄性保险等。三是居民中间已形成一个高收入投资阶层。
  3.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潜在市场参与主体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力激励。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房地产贷款证券化创造出适于投资的多种债券类别,其相对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国债收益高的特性,较适合于保险机构、养老基金、失业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使这些机构摆脱目前所面临的投资工具少、效益下降的局面。从市场中介的角度来看,证券化涉及到了投资银行、担保(保险)、评级、审计、评估、证券化特设机构、服务等多个方面,大大扩展了这些机构的业务量和参与市场利润分配的份额。

  四、商业银行实施房贷证券化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文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论述,参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去年颁布的《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期阶段和规范发展阶段。

  (一)商业银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期阶段

  初期阶段,应在全国选择某些金融业较为发达、信用基础较好且各种抵押贷款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城市首先实施}s,以取得经验,为今后的业务大规模开展和立法积累经验。关于金融机构,则可以选择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的选择
  根据是否设立SPV以及SPV设立方式的不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模式一,由商业银行(如建行)内部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负责证券化业务的整体操作。通过有偿划转的方式,按照规定标准筛选个人住房贷款,集合建立贷款库,将贷款库内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设定信托,并以其作为偿付基础,发行债券。
  模式二,由商业银行(如建行)获准组建其全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通过购买(如建行)各分行或其他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建立贷款库,将贷款库内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设定信托,并以其作为偿付基础,发行债券。
  模式三,由国家设立XX特许的证券化机构。由该机构收购商业银行出售的住房抵押贷款,通过建立贷款库,并将贷款库内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设定信托(注:该机构本身最好具有信托职能和债券担保职能),并以其作为偿付基础,发行债券。
  上述三种模式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最发达的X、澳大利亚等国家均有先例。比较而言,模式一可达到“真实隔离”,而非“真实出售”。模式二、模式三均可满足“真实出售”、“真实隔离”的双重要求。有关证券化运作模式的详细比较见附表。
  通过三种模式的比较,以及对市场环境、政策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分析,本文认为,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期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并非有意愿将其优良的个人住房贷款出售。尽管近期中小商业银行可能愿意出售其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加快信贷资金的流动性,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部分中小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范性差,审核标准不统一,由此建立贷款库而形成的库内风险难以预测,从而影响债券投资者对选择持有该种债券的信心。相对而言,模式一和模式二均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其中模式一具有起步快,可操作性强,以及较少法律障碍的特点;模式二与“真实出售、真实隔离”的证券化原则相一致。国有商业银行既可先采取模式一,逐步过渡到模式二,也可以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特批国有商业银行成立证券化公司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模式二。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实施设计
  根据对上述三种模式的比较,以及前面提到的运作原理和适用条件,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采用模式一和模式二对其证券化模式进行实施设计。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一的实施设计
  本方案的核心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发行人)在其内部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专门从事证券化的相关工作;证券化资产仍在建设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为证券化资产设立信托,实现风险隔离;建设银行通过证券公司向资本市场发行以证券化资产为依托的债券。具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①为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设银行拟参照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的模式,在总行内部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以下简称spv),专门负责建设银行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工作,包括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库,对库内资产和现金流进行监督、分析和预测,对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进行定价等业务。
  从现阶段来看,参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应充分考虑发行人、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制定其均能接受的利率空间。
  一般来说,证券定价的区间下限由证券投资者决定,上限由发行人SPV决定。对于投资者来说,MBS发行利率通常应不低于基准收益率(如国债收益率)与实际所得税税率之和。对于发行人来说,利率不应高于原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与发行成本的费率之差。同时,应视MBS属于金融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对其发行利率进行修正。假设按企业债券性质考虑MBS时,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②SPV将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单笔贷款的余额、还本付息的方式等因素,制定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库(以下简称贷款库)的入库资产标准。建设银行相关分行将其符合标准的住房抵押贷款,有偿划转给SPVoSPV以该等住房抵押贷款建立贷款库。就本次债券而言,贷款库仅包括建设银行相关分行有偿划转的住房抵押贷款。如果建设银行再次发行同类债券,其相应的贷款库也可以包括其他银行出售给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
  ③建设银行将贷款库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设定信托(Trust),将贷款库内的全部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经建设银行选定的信托机构(Trustee),由该信托机构代表债券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力,从而实现贷款库资产与建设银行“破产隔离”,并使贷款库内资产以及债券本息的支付义务,远离建设银行的破产风险或建设银行其他资产的风险。
  ④建设银行以设有信托的贷款库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基础,并通过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
  ⑤建设银行以设有信托的贷款库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基础,并通过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
  ⑥建设银行各相关分行将每月贷款本息收入,定期划入建设银行与信托机构共同开立管理之信托账户;债券兑付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人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直至全部债券本息兑付完毕。
  ⑦建设银行将聘请有市场从业资格和具备市场公信力的法律、审计和评级机构,在债券发行以及债券存续期间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本方案的基本框架如下页图所示:
 商业银行实施房贷证券化适用条件及风险控制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二的实施设计
  本方案的核心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化公司或发行人)专门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整体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给该公司,证券化公司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实现风险的“真实隔离”。[14]
  为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设银行拟申请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证券化司。
  该公司按照“真实出售、真实隔离”的原则组建,是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目的机构。证券化公司通过购买建设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库(以下简称贷款库),使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给该公司。
  此外,证券化公司将贷款库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设定为信托财产,委托给
  证券化公司选定的信托机构(或称受托人),由该信托机构代表债券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并进行管理,从而使库内贷款资产与建设银行“破产隔离”,使贷款库资产远离建设银行的破产风险和建设银行其他资产的风险。
  证券化公司以设有信托的贷款库内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基础,并通过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投资人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债券。在债券发行以及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化公司将聘请有市场从业资格、具备市场公信力的法律、审计和评级机构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信托机构将代表债券投资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并对贷款库内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督管理。库内贷款回收的现金流是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直接的和唯一的来源,建设银行各相关分行将每月贷款本息收入,定期划入证券化公司与信托机构共同开立管理的信托账户;债券兑付机构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向投资人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本方案的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商业银行实施房贷证券化适用条件及风险控制

  (二)商业银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规范发展阶段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各方面条件的不断完善以及同国际惯例的接轨,加之在初期阶段的经验积累,我们相信进行完全意义上的证券化,进入规范发展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阶段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商业银行甚至可以在海外发行MBS。
  1.规范发展阶段方案的选择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应选择上述模式三。即可以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资信卓著的国有银行、实力雄厚的国家级券商或大型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全国性的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这意味着银行只能做表外处理。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设计应以转付证券尤其是抵押担保债务证券(CMO)为主。CMO较好地解决了品种单一、期限长、早期风险大等问题,通过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和分配,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的不同偏好。
  2.运作程序
  银行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标准的抵押贷款协议,对住房抵押贷款打包,组合成若干个资产池,然后通过资产转让的程序,将资产池的资产出售给SPV;SPV设计证券为CMO,分为优为附属证券,发行A级和B级抵押支持证券,A级抵押担保债务证券优先于B级抵押担保债务证券偿还本金和利息。对CMO进行信用增级,其中可以采取由XX成立的专门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对优先/附属证券进行评级;SPV通过承销商在资本市场发行优为附属证券;投资者向SPV支付购买抵押担保债务证券的现金;SPV用所得的发行收入,向银行支付购买资产池资产的应收款,建议委托银行为资产池资产的服务机构,即信托资产管理人;资产池资产的服务机构将资产池发生的全部收入,存入SPV委托的托管银行:在抵押支持证券到期日,按约定的金额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3.各参与机构的角色
  在MBS实施过程中,各机构必须紧密配合,完成各自的职责,SPV将充当项目经理的角色,协调各方关系。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寻找和获得抵押贷款;初步评估;促使抵押贷款的包装转让:收取抵押贷款的还款:抵押贷款保险的日常管理;协助CMO的清偿事宜。SPV:抵押贷款库的管理;证券化项目的管理;设计证券类型:与各方面的联络和组织。信用评级机构:检查抵押贷款资产组合;根据发行结构对发行的债券评级;提高投资者的购买信心。承销商:由SPV指定;承销证券;为投资者提供研究信息。金融监管机构:为证券化的开展制订规定性框架;监管证券化的风险。
  4.XX的角色定位
  XX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得不对XX的角色定位单独说明。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银行自己无法运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即使在市场条件非常成熟的X,证券化运作也是由XX主导,XX在证券化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其他实施MBS的国家也大多如此,只不过与不同的运作方式相对应,各个XX在MBS所起作用上也有不同。对我国来说,MBS的顺利开展就更离不开XX的努力与支持。
  首先,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关系到国计民生,离不开XX的支持,XX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强化住房金融机构的发展条件。并且可以通过住房金融市场间接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调控。其次,XX的有力支持可以提高MBS的资信评级,降低金融创新的成本,有效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稳定市场信心,以促进MBS的健康、快速发展。
  XX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法律、规章、条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者的行为。二是落实XX的各种公共政策,包括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购房、宏观调控住房市场、保持住房金融稳定、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运作标准化等。三是体现XX化解国有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发展债券市场、改革利率体制等金融政策。四是引入贷款竞争机制等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的降低、服务的改善、贷款产品的创新和多样化,方便居民贷款。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XX主导MBS的运作有可能增加XX的债务负担。而且,在推进证券化的过程中XX亦不能拔苗助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种金融交易制度的变迁只能是诱导型而不能是强制型的,XX的频繁插手只会使得事倍功半。例如,XX影响下的信用评级有可能简化评审程序,甚至闭着眼睛说瞎话;XX示意下的律师、资产评估师其专业才能也无处施展。总之,有XX的权威作靠山,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就没有人能够或愿意为证券化的结果负责,这样MBS只会蜕变成一种新的圈钱工具。一旦损害了公众对MBS的信任,就会毁灭MBS发展的基础。

  五、我国房贷证券化风险管理政策建议

  (一)场健康规范发展一级市场,加强房贷信贷管理

  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选择可定位于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收费等项目上。具体来讲,可以把住房抵押贷款作为资产证券化第一阶段的锁定目标,当住房抵押贷款的比重上升到银行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矛盾将会显现,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资产流动性大大改善。此外,可以把公路、机场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收费作为突破口,这些收费的现金流稳定性较强,类似于税收,不像电厂等项目那样受市场的影响较大,符合证券化资产的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金融产品的一级市场还不很发达,这大大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及其规模发展。国内应尽快设立抵押担保与保险的专门机构,扩大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的规模,为资产证券化营造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合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工具主要应用在外汇市场,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很不活跃。各家金融机构都认为应该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业务,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挑选出适合我国当前市场需要的品种。金融衍生品的推进时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市场基础、投资者结构、法律规定完善等多方面的协调。还取决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其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核心能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应该按照科学的顺序,由简到繁、从低到高、从低风险到高风险的总体原则。
  金融衍生品既具有对冲转移风险、完善金融工具定价机制、扩大金融市场的规模、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功能,又会给持有者带来一系列潜在的、放大的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在向客户提供金融避险的金融服务时,不可避免的积累了大量风险头寸,而且会在衍生品杠杆作用下放大现货市场上的波动,并导致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化。因此,商业银行应以套期保值为根本目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应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机构,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形成风险评估,风险监督和风险救援等管理体系。

  (三)构建客观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

  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要在证券发行时对基础资产、产品本身进行风险评估,还要在发行后对证券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直至证券得到完全偿付。其作用就在于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对交易的风险发表意见,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系市场信心。尤其是对于不良资产这种投资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性强的资产,评级机构的资信对于定价和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但知名度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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