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信用风险及其控制

摘要: 当下,我国企业的信用风险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问题的重要问题之一了,由于当前我国的这些企业发展的都还不太完善,所以在其信用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当然,同时由于这些企业的信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这本身也大大的制约了我国这些企业

  摘要:当下,我国企业的信用风险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问题的重要问题之一了,由于当前我国的这些企业发展的都还不太完善,所以在其信用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当然,同时由于这些企业的信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所以这本身也大大的制约了我国这些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企业如何预防信用风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剖析出了我国企业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对企业信用风险的预防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这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力以及其适应市场环境能力的提高,从而实现其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进而促进企业转变成大企业。
  关键词:企业;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浅析企业信用风险及其控制

  1引言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也称违约风险。通常所说的非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指应收客户账款的风险管理,而非企业自身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应付债券、银行借款等)的风险。笔者将企业的信用风险分作两类:一是因企业信用过度造成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二是因企业信用不足影响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及经营业绩的风险。区分两类不同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也是公司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众多企业都走上了经济全球化的道路。因此,我国的这些企业也将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而且这种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其机遇是成正比的。所以,这也导致我国一些企业信用风险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那些企业的信用风险日益剧增,例如,这些企业不履行其签订的合同,该还的账款不及时归还等。由此,我国的这些企业尤其是企业必须对这一问题提起高度重视,立刻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努力做好其企业的信用风险的管理工作与防范工作。

  2企业信用的现状

  “诚信”问题我国自古就比较重视它,一个社会没有信用,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没有秩序,所以其相关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就得不到有序的发展。而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还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有关企业信用问题方面管理的体系,所以,这些企业的信用意识普遍都比较滞后,因此,其现状现在已是十分的严峻。信用就是盟约的双方之间都要诚实有信,及时履行其盟约。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十分繁荣,在我国这些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它占我国全部企业的90%多,但是这些企业普遍都存在着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这些企业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搞科技的企业,这类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类企业一般都是一些固定资产比较小的企业,所以,其企业信用的基础本身就不牢固,而且其资金投入的周期也比较短,因此,也无形中又增大了其企业的信用风险,从而导致其企业的聚资的信用严重不足;另一部分的企业,就是那种靠投机取巧来获得利益的个体户,所以其信用风险更加大。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正处于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时期,所以市场对企业信用的需求已越来越渴求。
  近几年,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一些企业也面临这生死存亡的威胁,现在随着经济复苏,但其中也还存在着较大的此生影响。根据我国深圳市一家金融机构的向企业借贷的统计报告来看,2010年我国这家金融机构共向企业借贷款的金额高达13.8亿人民币,贷款在今年收回的金额却只有3.54亿人民币。而这些借贷的企业共有148家,其中企业就有122家,这占借贷总数的82.4%;而这些还贷的企业共有46家,其中完全还贷的企业有21家;在这些还贷的公司中大企业还贷公司25家,企业还贷的公司只有21家,所以企业的还贷率仅占其借贷率的17%;而那些完全还贷的公司中,完全还贷的企业更是没有一家。所以,这就充分的说明我国大多数的企业都存在着信用问题。

  3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

  3.1拖欠货款、贷款、税款

  目前,我国的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个体户,其经济实力也比较薄弱,他们一般都是从事着零售业务,所以他们就利用各种借口拖欠货款、税款、贷款,其实企业的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也就是占用了被他们拖欠款一方的资金,虽然这节约了他们自身的资金流动,但却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从而也就导致他们信用问题的产生。目前,在我国的一些零售业中拖欠货款、贷款、税款已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例如,发生在湖南娄底一超市,多家供货商聚集抢货事件,就是由于其超市老板拖欠其货款的原因造成的。还有的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实现其眼前利益,制国家法律于不顾逃税、漏税现象也十分严重,所以,最终导致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的信誉在当今社会上扫地。

  3.2企业违约事件频发

  我国的一些企业由于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就比较薄弱,所以违约事件在企业中发生的概率也是十分的高。这些违约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以后并且快要到期了,这时他们才提出不能按时遵守合同的内容;有的企业,由于其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的缘故,所以在合同到期后也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甚至还有的一些企业自从签订合同后,它自身的目的已达到,所以从一开始它们就没有履行过合同约定事情;这些方面大大小小也会影响到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业给对方造成不满,从而使企业本身的信用度就大打折扣,要使其再与企业合作就很难,因此,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将导致企业在市场上难以立足。
  2008年年初,通过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行长赵薇介绍,央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储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女老板曹连英签订了贸易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中储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中储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
  而事实上,金鲲和奇石麟均为曹连英和李永平夫妻持股100%和90%的私企,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曹通过自己掌控的两家公司向中储一卖一买铁精粉,实为获得2000万元流动现金。
  2008年6月底,中储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和3%加价款项6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同时,曹连英又催促完成下一笔交易,要中储河北物流支付2000万元货款。中储为顺利拿到第六单的回款,只得继续接受金鲲公司的铁精粉。但此时,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张堪勇对曹连英已有些信不过了,变故自此而生。
  按照双方约定,7月10日当天下午5时左右,奇石麟将2000万元货款给中储河北物流,双方第六笔交易钱货两清。几乎同时,在曹连英的眼皮底下,中储河北物流财务部也向金鲲公司开具了一张时间为7月11日的2000万元转账支票。为确保无误,曹在银行下班前,赶到付款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翟营大街支行,验明该支票为真。
  但到前来转账的曹连英被银行告之,中储河北物流已于头天晚上下班前将账户上的钱划走了,支票已成空头支票,且已被中储”挂失”。遭此暗算后,曹连英盛怒,当天遂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中储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半年之后,2009年9月14日,河北金鲲公司突然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物流诉至石家庄市中院,诉请法院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向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2010年5月6日,河北高院对一诉”票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储河北物流归还金鲲公司本息2300万元。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诉终审完两个月后,今年7月,河北金鲲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物流还欠2000多万元货款”为由,发起了第二轮”买卖纠纷”诉讼。曹连英诉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物流总计收到金鲲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高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18719吨价值2909万元的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提供的证据,仍是一诉审理中来自中储河北物流的监管日志和货物出入日报表,31589万吨铁精粉的总量,正是据此”监管日志”算出。
  对此,张堪勇表示,当年7月4日和10日两天记录有误,将还未完全倒进货场的19792吨和5046吨货错误登记了。因此,面对”31589万吨”铁精粉总量,中储河北物流再次有口难辩,只得认栽。10月18日,石家庄中院对二诉进行宣判:中储河北物流退还金鲲公司18719吨铁精粉(价值2909万元)。这意味着,在这桩由”贸易融资”引发的两起诉讼中,中储两诉皆败,5200万元国资将流失殆尽,且钱货两空。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我国的企业交易之间,因为一方不守信用而导致的企业交易失败对于企业的影响十分大,加大对于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力度,是保证企业获得持续健康长久发展的保证。

  3.3xxxx、售假现象严重

  由于受到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端影响,我国很多不法商贩的价值观受到扭曲,他们为了获取利润,泯灭良心,将国家法律践踏在地,从事一些xxxx、售假的作业,这大大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2010年年末爆发出来的葡萄酒xxxx事件,这件事震惊全国,导致很多在过年期间都不敢买葡萄酒。这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同时也损害了正规商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正常市场经济活动,最终也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3.4披露虚假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些企业包装上市、圈取资金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也常利用我国会计制度的有关漏洞对一些内容进行”技术处理”,采用含糊、漏报等方式公开会计数据,甚至利用法规政策的灵活性或者直接违反法规,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利润和进行业绩包装,对财务信息进行不实披露。在商品市场上,企业产品广告的虚假成分之多也是令人发指。据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7676件,比上年增长9.59%,罚没金额2.08亿元,增长21.62%;其中查处虚假广告案件16483件,增长45.67%,占广告违法案件的24.36%。

  3.5质量欺诈

  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商品极大丰富的同时,商品质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商品质量的保证和提高,涉及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各个领域。其中流通作为生产和消费间的桥梁与纽带,是社会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在黑龙江省流通领域存在的大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归纳起来主要是欺骗性消费和伤害性消费两种。其中,欺骗性消费是指商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各种欺骗手段对消费者所实施的欺骗性行为。比如假冒名牌商品、以劣质商品假冒优质商品、在商品销售中短斤少两、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伤害性消费是指由于生产者、销售者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成分或在商品中添加了有害物质,使得消费者在使用了所购买的商品后,造成了生命财产等伤害。伤害性消费近年来曝光较为频繁,比如由于商家在食品中掺杂福尔马林、敌敌畏、吊白块、苏丹红等有害物质形成的毒大米、毒面粉、毒奶粉、注水猪肉、”黑心”棉等事件。此外,含有甲醛的家具、含苯的衣服与鞋类、含有害化学成份的化妆品等也属此类。
  关于”质量欺诈”问题,反响较大的行业主要是餐饮(37.8%)、社会服务(28.6%)、交通运输仓储(26.1%)和农林牧渔业(25.9%)以及制造业中的造纸(3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27.8%)、金属制品(27.8%)及黑色冶金(27.7%)等行业。这些行业不断进行质量方面的欺诈。

  3.6商标侵权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作为三大知识产权之一的商标权成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制胜的有力武器。由于它能够给商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备受商标权人的青睐,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成为商标权人的杀手铜,商标权一旦被商标权人及其授权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滥用,会给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使用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生产者和经营者正常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法律层面仁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我国有关商标保护的立法起步稍微晚了一些,内容上也不是十分完善,这就使得我国在商标保护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法律漏洞。自从1983年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它的立法目的就明确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即”为了加强向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他人商标专一用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时候由于侵权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部分立法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侵权的认定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假冒伪劣商品蔓延到国际市场,侵犯他国商标权等行为屡禁不止。据2003年的外贸信用体系研究课题报告显示:”曾经因信用问题而受到损失”的占70%;认为我国外贸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的企业经营者占76%,”违约”的占6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占42%:其他问题依次是”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技术侵权”和”价格欺诈”。尤其是商标侵权严重影响国家的外贸信誉,导致外贸收入下降,国内投资和贸易环境遭受质疑。

  3.7专利技术侵权

  2009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在西山大蒲沟垃圾场举行全疆首次集中销毁专利侵权产品活动,总计销毁文化用品、滴灌技术管路设备、工艺品、家具等四类专利侵权产品11000余套件,案值78000余元。2010年4月15日上午,义乌海关在义乌国际物流中心广场集中销毁侵权手表、化妆品、计算器等货物400万件……据统计,自2009年7月开办知识产权专门保护业务以来,义乌海关已查获侵权案件341起,涉案货物达2176万件,案值2855万元。2011年1月25日,长沙海关集中销毁8000余件侵权产品,此次销毁对象主要以手机、耳机、电脑、盗版光盘等电子产品为主……自2009年以来,长沙海关共查处侵权案件62起,没收、收缴侵权货物、物品3.4万多件,价值约130余万元。在全国范围内,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从报纸、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上看到类似的报道。成百上千万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销毁,可谓大快人心——不但可以起到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效果,而且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个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笔者不否认销毁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带来的积极效果,但是不赞同将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一概给予销毁。”无形财产具有不同性质,它们不能置于同一的法律体系而只能置于一系列独立的、不同的体系,存在于一定的期间。”这也是西方各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但是都以单行立法的形式出现,并没有出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原因。我们必须看到,各类知识产权在共性之上皆具有各自的个性,这些个性使得它们在遭受侵权时,会对公众产生不同的影响。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一般会降低著作作品和商标产品的品质,损害公众的利益;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则不然,它只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使得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受益。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产品时,应当采取与处理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产品不同的方式。然而,纵观我国专利侵权产品的处理现状,不禁令人”心寒”——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在认定侵权成立,专利权人主张销毁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均支持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诉求。这种近乎一刀切的做法,俨然已经成为处理专利侵权产品之传统做法。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开始于众多案例中找寻支持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法律依据,探讨销毁专利侵权产品之合理性,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架构处理专利侵权产品之良策。

  3.8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即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我国商品价格欺诈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尤以房地产市场最为突出。自1992年中国住房制度全面改革以来,住房商品化,大部分城市工薪阶层要解决住房问题不得不选择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价格高,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许是一生当中购买的最大一宗商品了。然而中国的商品房价格却在一路攀升,从最初的几百元每平方到几千元每平方,个别大城市房价已经在每平方万元以上了。商品房价格十几年翻了数倍,平均每年涨幅惊人,例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4年的商品住宅价格增长率是9.5%,2005年则超过7%。但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室主任王小广认为:”房地产价格不是每年增长8%,而是20%。上海、浙江的房价每年至少涨了30%,北京今年一季度二手房价格上涨了30%,一手房价格也上涨了20%。,2005年全国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6%,比同期GDP增速高出2.2个百分点,全国商品房销售量同比增长24.8%,增速与1998一2004年年均增速(26%)基本持平。昂贵的商品房价格增加了城市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导致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展商品房需求量的增大,XX提供的建设用地价格的增长,有钱阶层的炒房行为,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谋取暴利的行为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欺一诈行为也是助长价格飘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对于商品房销售者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法,行政监管确实有助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但是行政监管往往有监管不到位、制度漏洞等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民法角度来追究价格欺诈者的民事责任,调动广大购房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4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建议

  4.1建立应收账款科学管理机制

  “顾客就是上帝”这对于那些要使其企业得以持久健康发展的企业而言,这就是一个不变的真理,但是,顾客在为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为他们带来了风险。因此,企业要想解除其信用风险就必须抓住顾客这个”主要矛盾”,要落实对顾客信用度的管理,建立起有关对客户信用度评价的等级制度以及制定一些有关客户信用管理方式方法,并且还要把这些方式方法所具体的实施的任务落实到企业内部确定的人,对这也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此,方可减少企业信用风险。例如,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标准,并且派专人对这些顾客的信用度进行调查和评估,然后再给予他们相应程度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有关收账方面也要加强管理,由于销售部门一般都只注重销售,所以它根本不会顾及到有关的收账问题,所以,此时企业就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收账部门,一方面,要派专人对这些账款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主动与这些欠款的客户联系,了解其还款的情况,从而保证其欠款的全部追回;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要催收的账款,就要做出一张人员统计表,并且要找出那些欠款较多而且持久不还的人员的名单,对于这些人就说明其信用度极低,以后不可盲目为其赊销商品;同时,还要建立一个收账能手奖励制度,对于那些收回”陈年老账”的员工也要实行褒奖,力争减少企业的损失。

  4.2完善违约法律责任追究

  要解除我国企业的信用风险,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对企业所出现信用问题在管理时,有法可依。要衡量一个社会的信用制度是否进步,就要看其有关信用制度的管理是否达到法制管理,法律保护也是信用制度在当今这个社会上赖以生存的根基。所以,我国的相关部门要为诚信社会的形成打一个法制基础。所以,我国的相关部门在对信用问题进行立法时就要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何为有信,何为无诚信,严厉打击那些爱装法律空子不法企业。同时,还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让他们认识到失信以后将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损失,从而为我国营造出一个有法制的经济市场,并且对于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众多新闻媒介进行曝光,让他们的这些无诚信行为人尽皆知,为他们制造一些舆论的压力,从而让这些有不守信想法的企业也不得不守信。

  4.3全面落实信用意识

  首先企业应重视信用管理,尤其是企业的管理层。在征信较发达国家,企业大多设有专门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有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而国内企业目前在此方面则鲜有设立,进行全面的信用管理更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职能部门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是关键,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层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整个企业尤其是管理层从根本上予以重视,才能真正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
  俗话说”人无信,则不立”,所以诚信乃是人立足于社会的根本,同样诚信也是一家企业立足于社会的根基。因此,一方面,企业就应该要重视信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将”信用”二字的真谛传达给每一位员工,并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开展有关遵守合同、重视信用活动,从而达到避开企业经营风险的目的,大大的降低其企业拖欠账款数目,进而为企业赢得良好的信誉度,使其在市场的竞争力得以提高,最终使其企业的经营的规模不断拓展。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对其企业的信用建设,从而强化其员工的信用意识。所以,企业就要以身作则,自己绝不能有拖欠别的企业的账款的行为,为其企业在其员工的心中打造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促进其企业的发展。

  4.4企业信息披露控制方法

  (一)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行为
  对企业有可能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都应颁布会计准则,以建立披露的标准。当前的会计准则体系存在以下两个不足:对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没有合理的规定;对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没有具体的准则。近年来,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利用资产重组来操纵利润。通过资产的个体置换,企业在非市价基础上将收益低的资产从关联企业那里换回收益高的资产,以达到目标利润。因此,应颁布有关资产重组的具体准则,以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他们无空可钻。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
  我国许多企业脱胎于国有企业,有部分还有历史遗留问题,内部改革不到位,机制不灵活,权责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是非常需要解决的。因此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的核心,使企业真正有老板,国家的所有者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严格监管,权能到位。才能做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现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统一,财政部有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有一套财务信(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息披露制度,各地还有各地的财务规定,多重标准给企业信息披露带来不规范性,也是形成企业信息披露操纵同一企业因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而向不同部分报送不同数据的会计报表。所以应该要求信息披露统一,要求报表的统一设计,达到统一指标口径,统一填报范围,这样才有助于消除会计信息的虚假披露。

  4.5强化质量监管

  对现行的”分块监管、条块结合”模式进行调整,实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对现行模式调整的思路是,按照对产品的分类,通过对现有监管机构进行职能拆分、人员重新配置,力争每类产品都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全程监管,监管机构对该类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负责。对于分类中有交叉的产品,以能够实现实质性区分为条件,实施分块监管、后溯责任的原则,即追究最后一个监管部门的责任。如果最后一个监管机构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责任出自上一个监管环节,则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产品追究最后一个监管机构的责任,从而促使该环节的监管机构在本环节的入口处加大监管力度。同时经过法律授权,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缩具体监管的范围,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发挥统领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协调各监管机构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并定期以消费者易于接受的方式发行产品质量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XX的职能部门之一,近些年的监管工作也在变化,一部分职能已被逐渐弱化,而有一些职能却在被强化和努力争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就是近年来被逐渐强化的一个职能领域。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系列监管方式,是工商部门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适应变化的新形势,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需要,及时拓展和创新的监管方式。
  根据经济发展,国情的变化,与时俱进地转变XX职能,既是XX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XX永葆青春活力的需要。作为XX监管部门,需要意识到道高一尺,魔可能已高一丈,只有不断地提高自己,在外部环境变化中跟随发展,才能不至于落后被淘汰。经济发展一方面使民众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在提高,另一方面不法分子xxxx技术也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建立更完善的监管体系,更快地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方能满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保障部门职责内监管的效果。
  我国多由省级及以下的监管机构具体执行监管任务,这些具体的执行机构对商品质量的真实状况掌握更多的信息。但由于商品质量监管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区,在现代物流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劣质商品的事发地与产地分属不同地区的现象,以及前文提到的不法厂商跨地区的”游击战”,商品质量安全已经跨越了区域限制。因此,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中央一级的监管机构需要履行信息搜集与传递的职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类似于电脑网络的信息公布平台,对违法行为进行全国性的监控和通报,以形成地方与地方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关于假冒伪劣商品(及其厂商)的信息交流的有效机制。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经常接触到各类商品,发挥他们发现信息的积极作用,对监管机构提高查处劣质商品的概率有很大帮助。因此监管机构应更经常地与各地消费者协会接触,给广大消费者提供诉求的渠道,听取他们的投诉建议,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对群众反映较大的商品及其厂商进行查处。

  4.6商标侵权的控制方法

  商标侵权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服装商标权:
  1)及时地进行商标注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10年之后可续展所以企业在商标注册之后要及时的续展,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为防止出现上面仿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品牌商标的特征,全面注册。即一方面对所有相似的图案文字或容易产生误解的图案和文字进行注册,如红豆衬衫将虹豆,相思豆等相似或易产生误解的文字全面进行了注册;另一方面要拓展注册商标的应用领域,譬如红蜻蜓皮鞋除了注册鞋类产品,在服装,床上用品,家电等产品上都进行拓展注册。
  3)当发现市面上出售了假冒或仿冒企业商标的产品时,企业要及时搜集证据,如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侵权产品数量等。获得充足证据后,企业一方面与工商行政部门取得联系,查抄假冒产品;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获得侵权损失赔偿和维权费用赔偿。
  总之,企业在保护商标权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并用,打假效果才会最好,企业维权的积极性才会逐渐提高,整个市场的良好秩序才会逐步建立。

  4.7专利技术侵权的控制方法

  首先,积极应诉,放手一搏。面对其他公司发起的咄咄逼人的专利技术索赔和市场争夺战,我国的企业不必惧怕,一定要积极应诉,即使应诉落败,也要放手一搏。因为,应诉与否在最终的专利技术赔偿上差别极大,如果一味采取消极回避退缩的态度,有关机构也会做出缺席判决,这样不但会给当事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会招致整个行业的灭顶之灾。在丰田诉吉利案中,吉利的表现就很值得国内同仁借鉴而我国彩电产业案中没有应诉的企业被美裁定的倾销幅度,约为厦华的10倍就是教训。
  其次,针对侵权起诉查明真相,即查清对方是否有权利提起诉讼,一些大公司根本不讲自身权利的稳定性,仅仅为打击对手,动不动就以自有权利威胁竞争对手,滥发知识产权警告也不论专利技术含量高低,只要打侵权赔偿官司,一开口则索要上千万赔偿,他们的做法无非是借知识产权之名,行垄断市场之实。再次,要对专利技术权利范围进行审查与回避,我们要分析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是否全部落入了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存在部分侵权,如果被起诉的产品只包含对方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而不是全部,那就不能定为侵权。
  最后,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拆除和世界市场的日趋统一,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维持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存在滥用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却没有对滥用的限制规定,正因为如此,当思科诉华为时,华为无法以反垄断法进行还击而微软在X、日本等地受到垄断指控,在我国却安然无恙。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因为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界定规范,无法规制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种过分倾向权利人利益的立法失衡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从外国实践经验看,在一定时期通过反垄断法促进和保护本国重要和特定产业发展,防止外国竞争者进入并形成垄断,同时对目前仍需要采取国家管制或XX垄断的行业或部门在反垄断法中做出适当除外的规定,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通用做法,值得借鉴。

  4.8严格治理价格欺诈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有:价格歧视、不标价、虚假标价、黑箱定价等。可以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两方面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惩罚。民事方面:价格歧视行为比较隐蔽,往往事后才能发现,事后发现的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弥补损失,事前发现的可以不与对方签订合同,避免损失;不标价、虚假标价行为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会原型毕露,这时购房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来避免损失,因购房准备而损失的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黑箱定价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时不告知购房者与商品房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再把这些费用强加给购房者。对于黑箱定价可以把商品房销售和相关配套设施分开,看成两个合同,商品房消费者可以采用不签订相关配套设施合同的方式拒绝缴纳费用,如果相关配套设施是使用商品房所必须的可以把它看成是商品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房经营者不免费提供这些设施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行政方面: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商品房经营者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前提,也是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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