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研究

摘要: 自发秩序理论在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被广泛地认为是人类行为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他认为社会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重构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 首先,第一方面论述了自发秩序的提出背景和

  摘要:自发秩序理论在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被广泛地认为是人类行为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他认为社会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重构社会中的自发秩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
  首先,第一方面论述了自发秩序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处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盛行时期威胁了个人自由,理论基础包括理性的有限性和个人主义;其次,在第二方面,溯源自发秩序的思想渊源和论述其主要内容,对哈耶克启发最大的是以弗格森为代表的苏格兰常识学派、荷兰人曼德维尔、奥地利经济学派的门格尔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再次,在第三方面,比较分析了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此为整篇文章的重点和中心;最后,论述了自发秩序的评价。
  每个研究都有其所需的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
  关键词:哈耶克;自发秩序;个人自由;人造秩序;正当规则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研究

  绪论

  课题意义

  哈耶克作为自由主义的捍卫者,他很长时间都在思考如怎样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使人们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可以有更自由的保障和更好的生活。“自生自发秩序”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的核心,为有限XX和个人自由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自发秩序是他的原创性发现,所以对自发秩序的分析和研究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论整合和解释,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和理论意义。
  1.1.1理论意义
  哈耶克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构成了其自发秩序得以存在的土壤,在哈耶克看来,人类的理性和的知识都是有限的,由于人类无知的知识观和理性的限制,导致知识的分布在整体上具有分散性,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群体中。从而使得每个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致力于达到自己的目标,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行动——自发秩序产生。此理论体现了哈耶克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无知的知识观,对于我们实现和保障个人自由以及更好地认识社会科学是有助益的。
  1.1.2现实意义
  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使得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更加清晰透彻,所有的理论都将用于实践,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也不例外,它绝不是毫无实用价值的“花瓶”,也不是闭门造车凭空想象的。
  哈耶克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汲取了前辈的经验和学术成果,终于形成了系统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
  自发秩序的理论基础对于有限民主思想和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建立一个自由有序的社会和让各个经济主体进行开放有序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动态
  国内的学者对哈耶克思想的分析和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1962年,殷海光阅读了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被作者的原创性思想深深吸引,开始了对哈耶克的自由思想的研究,并且在1965年他翻译了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内学术理论界开起了研究哈耶克思想的热潮。研究自发秩序的主要学者有何信全、高全喜和邓正来。邓正来翻译出版了《法律、立法与自由》、《自由秩序原理》等多部著作,刘军宁出版有《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姚中秋关于自发秩序的著作有《自发秩序与理性》。邓正来先生的研究是概括而简单的,只在研究哈耶克的法律哲学和自由秩序理论时涉及到了自发秩序;高全喜则是在研究哈耶克的宪政与法律思想的同时对自发秩序理论进行研究的,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一书中;何信全是在阐释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时,将自发秩序理论看作是他研究的理论基础。综上所述,学者们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研究是分散在对他的其他思想的研究中的,并不是基于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不断追问而展开的体系性的研究,他们不是总体概述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全貌,就是就哈耶克哲学思想或者法律的某个特征做出阐释,对于自发秩序——这一哈耶克思想的特色没有做出详尽的研究。
  1.2.2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对哈耶克思想的研究从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升温。西方知识界在70年代后出版了大量研究他的理论的专著,约翰•格雷是国外研究哈耶克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发表的相关著作有《哈耶克论自由与传统》、《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的消解》。还有些学者批判和讨论哈耶克的思想,比如,N•Barry在1979年出版的《哈耶克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S•KresgeandL•Wenar等人出版的《哈耶克论哈耶克》,库卡萨斯所著的《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尽管研究哈耶克思想和其中自发秩序理论的文集和著作有很多但专门针对哈耶克自发秩序进行研究的作品很少,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研究大都没有详细分析其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详细过程,基本上都是对这一理论的概括性的论述,也很少研究这种理论的内容和意义等,而对自发秩序理论的批判性研究更是极少。

  自发秩序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

  2.1自发秩序提出的背景

  哈耶克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20世纪出现的极权政治,就其对个人自由的控制、摧残程度来说,可以说是空前的,远不是17世纪自由主义崛起时期的抗争对象君主政治所能望其项背[[1]]。X在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政”之后,走上“福利国家”之路,随着西欧资本主义发展产生种种社会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兴起,从而使自由主义本身的思想内涵向新自由主义转变。哈耶克对自由主义之转向完全不能同意,他汲取了苏格兰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些观点,坚决捍卫古典自由主义并始终强调保障个人自由。
  2.1.1计划经济是致命的自负[[2]]
  二战后各国经济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国家出现了经济大萧条的现象,社会矛盾爆发,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遭到质疑,此时XX对经济干预的力度加大并有了向“全能XX”转变的趋势。
  哈耶克对计划经济体制批判的根基是理性有限理论。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他从多方面阐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有计划地安排几乎一切经济活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方式,在实践中低效率地用单一的计划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的社会经济体系。在其中,个人目标被要求服从集体的经济目标,一切经济活动由全能的XX机构统一管理,一方面,他认为计划经济要求存在一个全能的中央机构实属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因为对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分配管理的少数精英未必真正的了解社会,人类理性和知识是非常有限而不完全的。人们已经实现了的成就只有一部分是因为理性的正确引导。个人知识的分散使个人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中,少数的精英不能掌握整个社会全面的知识也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到经济状况的变动。能够掌控所有事情的“中央机构”也是不存在的,以自生自发秩序否定了计划经济人为设计的秩序基础。
  另一方面,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汲取了穆勒的“自由不是意志自由而是公民或社会的自由”的观点,这是强制和自由的对立来说的,“独立于别人的专断意志之外”,他认为这才是自由的真正原始意义。正是从这种外在自由出发,从而认为计划经济是外在的强制,限制了公民和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通往自由的正确道路,通过竞争和价格两个机制使效率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此外,他提出计划经济忽视了消费者的主权和劳动者的利益,缺乏物质激励机制,企业效率低下、管理者动力不足等这些问题都被中国和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证实。
  2.1.2福利国家威胁自由原则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英国的人民预算和X的罗斯福新政产生了,建立起来了新的福利制度。在很多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中,社会公正包含着两层含义,相互联系,一是机会平等,是制度层面平等的问题;二是国家保护私人的转移支付,是收入再分配层面问题。他反对打着社会正义的旗号而实施福利政策,但不反对依据其他的理由实施一定程度的福利政策。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写到“实际上,所有的现代XX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而且还对健康卫生问题和知识传播问题予以了关注,另外,也的确存在着一部分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公共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3]]。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他还重申过类似的观点:“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自由的社会中,XX也应当以一种保障最低收入的形式来确保使所有的人都得到保护并免遭严重而残酷的剥夺”[[4]]。
  哈耶克批判人人生而平等,认为是人人生而不平等,并且认为正是贫富不均的存在才能推动社会进步,贫富不均是正常现象。“征富济贫”是不可取的,这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致使“看不见的手”无法发挥其作用。他全然否定福利国家中有损于个人自由的目标,平等主义是福利国家的一大错误,哈耶克认为,“在这个世界中,平等待人和使人们之间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一直存在的,平等待人是社会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而使他们平等就像托克维尔说的那样象征着一种全新的奴役方式”。实际上,通过人为设计的和暴力强制的手段维持人和人之间的绝对平等,遭受侵犯的是公民财产权利和个人自由权利。
  2.1.3对社会正义的批判
  福利国家主张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他否定社会正义的依据是,他对自由社会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秩序的认定。如果对它进行分门别类,大致可区分为“语义学的批评”、“知识论的批评”和“后果论的批评”[[5]]。
  “语义学的批评”指出,将“社会的”与“正义”连接在一起乃是一个“范畴错误”,因为“严格说来,只有人的行为才可以被说成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如果用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去评价事态,就必须找出对该事态发生负责的行动者,对象必须是人”,由于哈耶克把社会看成是自发的秩序,所以用“社会的”去形容“正义”就是将社会当作成一个能思考有意向性的行动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拟人化”的原始思维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范畴错误[[6]]。
  “知识论的批评”指出,社会正义不但是没有实质内容的空洞的套话,而且还有损于相关知识的名誉,因为没有人能够全部地把握社会上的个人所持有的“分散性知识”,自发的市场秩序其中的一个作用就是给“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将自己的知识用于实现什么目的”提供条件,如果XX获得利用中央计划去安排所有人的机会,从而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把某种表面上报酬模式强加于市场秩序,都是知识上的僭越,对有限理性的质疑[[7]]。
  “后果论的批评”是指,在“知识论的批评”中知识上的僭越会让政治和经济方面产生灾难性后果,个人对“社会正义”的笃信会产生一种特殊的自我强化或者加速的趋势:“个人或群体的行为越是逐渐依附于XX的行动,他们就越要求XX去采用某种能够得到他们认可的他们认为正义的分配方案,而XX越是全力以赴去实现某种可欲的前设的分配方式,同时他们就越是会把不同的一小撮人或者群体的地位置于他们的强制性掌控之中”,哈耶克认为这个过程“一定会以某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近乎于一种全权性体制”[[8]]。
  综上所述,三种批评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的目标都是指向哈耶克对“社会”本质的独特性理解,正如奥克肖特所说的,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秩序:第一种是“受目的支配的”秩序,它的主要特征是用同一个目的按照等级和序列来制约所有的社会成员,这种秩序只能是“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第二种是“受规则支配的”秩序,也就是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
  他认为想要由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延续下去,从根本上取决于三个洞见:首先,自然产生的或者自我生成进化发展而来的秩序与组织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人们所说的分配正义或者“社会的”。在自发的秩序中,例如就像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和波普尔所说的“开放社会”里,是毫无意义而且与它是完全不能相容的,最后,在占主导地位的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模式中,如果它们中间的某一个代议机构不但制定所谓的正当行为规则又领导或管理XX,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会导致本来存在于自由社会中的自发秩序逐渐成为服务于有组织的特定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因为自生自发秩序与正义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哈耶克只是反对“社会正义”这个术语,并不反对“正义”的概念,哈耶克认为溯源社会历史渊源,一般性规则系统得以生成和演化的基础正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而这个规则又成为了不断发展的自发秩序的基础和维护者[[9]]。对哈耶克来说,使国家走上奴役之路的关键事件不在于国家到底是以什么方式去支持健康或者失业保障,而是国家对社会正义的诉求。

  2.2自发秩序的理论基础

  2.2.1理性的限制
  哈耶克理性有限的观念和英国的古代人对待理性的谨慎态度有很大的内在一致性,譬如,在对社会现象的普遍认识中,人们常常会将劳动分工等社会活动看成是人类具有理性和知识的产物,其实不然,而应归功于在历史延续时代进步过程中的经验积累,那样认定理性是不完善的观念。怀疑论在社会理论方面的反映就是人类不能根据所持有的理性来捍卫理性,同时也是英国传统的经验主义。人类的理性被认为并非全知全能,而是有其限制的。哈耶克对理性有限性的观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归纳:第一,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大部分秩序并非是因人们对理性设计才产生的,其实是诸多个人采取的行动自然而然产生的没办法预知的结果。第二,人其实不是具有高度理性的动物,个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而不完全的,理性并不是人人所享有的所有美好事物的原因,人们目前所得到的成就只有一部分是由于理性发挥了有效的作用。给理性的存在、成长和运作提供相应环境的是那部分无拘无束的不受控制的非理性部分,理性对它成长的社会环境所了解和掌握的是十分有限的。诚然,受自身所限理性在复杂的社会秩序中只可以扮演一个有限的角色,而且它是不断成长的。
  有学者将理性分为两种,依据是对待理性的态度,分别是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建构理性论者非常强调理性的至高无上,宣称人类文明是由人们可以构造和经过审慎思考设计出来的,依靠这种理性来建构秩序不仅是低效率的,还会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地破坏个人的自由,摧毁人类的文明。哈耶克强调,如果想高效智慧地运用理性,就应当理解和把握到理性的有限性这一特征。在他看来,只有在这种每个人有充分的权利可以自由追求自身目的的自发秩序中,分散的知识才有可能集中起来从而被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保障个人利益的增长和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他将理性的观点看作是“进化论理性主义”。
  2.2.2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首要原则和基础,“真个人主义”和“伪个人主义”是哈耶克对个人主义的划分,真个人主义是指个人对所处的具体环境做出回应和调适以型构整个秩序和文明,个人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社会的个人,个人的意志和目标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实现的,不是自给自足的,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其独立的价值,伪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孤立存在、自成一体的。哈耶克认为真个人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是密不可分的,它和社会主义、国家主义与集权主义是相对立的,伪个人主义源于笛卡尔的本体论,他将人的本质等同于理性,认为这种本质完全独立于外在世界并包含于个体的思维之中,能够设计理性社会秩序,这种伪个人主义可能变成社会主义和集权主义[[10]]。真个人主义对决策的全知全能是持批判态度的,对民主的态度是赞成的,伪个人主义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认为平等原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当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真个人主义的关键目标是坚决捍卫个人自由,公平诚然重要但是所有人都不能为了满足公平意识而去牺牲人们自由,自由是第一位的,伪个人主义更倾向于借助外力手段去实施所谓的正义,例如强权或者法律实施正义。
  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写到:“他们不能将我们的价值尺度包括其中,只能包含社会需求的一小部分,严格来说,价值尺度只存在于个体之中,在个体思维里存在部分价值尺度,且这些价值尺度互不相同,所以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个体应被允许在限制之内拥有他们的偏好和价值,不应该用他人的偏好和价值作为指南”,由此可见,“真个人主义”更加强调个人自由,它可为“自发的社会产物”提供合理的解释[[11]]。

  2.3本章小结

  哈耶克始终强调“个人”自由,他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坚决捍卫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看来,古典自由主义最显著的特征是自发秩序和其抽象规则与自由价值有其内在的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文明进化主要是由于自发秩序的扩展而不是人类对理性的主动设计。
  哈耶克认为给极权主义带来最大危险的是计划经济,福利国家中的平等是损害个人自由的祸患,诉求社会正义会使国家走向奴役之路,时代背景促使人们开始了早期自生自发秩序的思考。
  就像高大建筑需要坚固的地基,哈耶克庞大的社会理论体系同样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来支撑。有限理性理论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都为自发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将个人不受外界干扰的私域提供给了人们,就应当让这种私域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环境中每个个体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和决定行事,不必完全屈从于中央XX或其他机构,也不必依附于他人。人类理性的有限所以人类并非全知全能,在建构论唯理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两者中,进化论理性主义更能为自发秩序提供有力支撑,在真个人主义和伪个人主义两者之间,真个人主义更能保障个人自由。

  自发秩序的思想渊源和主要内容

  3.1自发秩序的思想渊源

  哈耶克一直宣称他对社会体系的认知和解释是在延续某种传统,自发秩序是在前人思想基础之上逐渐形成的,在哈耶克的前期著作中曾以“自发性”表达其思想,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才正式提出并界定自发秩序。“自然”和“人为”的二分可追溯到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之后对哈耶克影响较大的有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苏格兰启蒙传统的奠基者曼德维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以及卡尔•门格尔。
  3.1.1休谟:对建构理性的怀疑
  休谟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一方面,休谟在他的著作中呈现出了对建构理性的反对,如果连思想都全部是建构出来的,那么将没有任何事物值得我们相信,他强调的是理性的进化而非理性的建构。“像人这种脆弱的动物获得额外的力量仅仅是因为他生活在社会中”[[12]]在《人性论》中以此为出发点论证法律制度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必然性,在这一点上,可明显看到他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和进步归因于自生自发的传统对哈耶克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他持不可知论的观点,即使能观察到有两个事物是相伴出现的,但并不能观察到和确定这两个事物或者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有某种特定联系的。哈耶克也在一定程度上认为世界上还存在人们尚未意识到或意识到了也无法表达出来的事物,比如惯例、法律和传统,它们的存在并不一定都是受因果关系的支配,而是一种理性和文化进化的现象。哈耶克所认为的理性是有限的继承了休谟的不可知论。
  3.1.2弗格森:“第三类现象”
  所谓的“第三类现象”是由以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为代表的苏格兰常识学派最早提出,是指与人的目的无关的自然现象和受人的目的支配的行为之间的某种现象,也将其称之为“是人的行动而不是人设计的结果的现象”[[13]]。他认为人类的每一个行动都是在对未来无知茫然的处境下作出的,各国的规章制度也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构,而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他甚至还认为连国家的建立都是这样的。弗格森思想对哈耶克的影响之大表现在弗格森的经典表述“是人的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的设计的结果”在哈耶克的著述中被多次引用,比如在他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论述自生自发秩序的哲学基础即理性与进化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自然的”与“人为的”二分法谬误,接着引出了“第三类现象”。
  3.1.3曼德维尔: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
  曼德维尔曾提出了“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的观点,他强调,广泛的人性始终都是自私的,所有的人行事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且不具有公共精神。曼德维尔分析了挥霍、贪婪、骄傲等恶德的个人品质是通过广泛的社会分工、XX政策措施得当和完备的法律等条件下转化为公共利益福祉的,他的观点和霍布斯的观点有相同之处。他们都强调制约人们恶德和自私的制度不是人类有意识设计的而是在实践中自然而然生成的。哈耶克作为个人主义的推崇者,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得到支持,他在曼德维尔“私人罪恶产生公共利益”这一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人性基础,即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会形成内部规则的理论,这种内部规则不是人为制造的而是人们的行为所创造的,内在规则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护私人利益而且具有自发性。
  3.1.4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
  《国富论》和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理论是人们提到亚当•斯密最先能想到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虽然是在经济领域起源的,但是此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也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特别是对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分工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扮演了尤其重要的角色。哈耶克认为“看不见的手”这一观点,表明市场秩序没有任何人为的目的和意图,完全是按照其内部自发的规则产生的结果[[14]]。亚当•斯密的这一理论也透露着个人主义的气息,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也是源于此。自生自发秩序原理这一理论的提出也是受这种观点的影响。
  3.1.5卡尔•门格尔:“边际效应”
  奥地利学者卡尔•门格尔认为可以详细地论述个人的主观评价并且解释个人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理论就是“边际效应”。他在其著作中对“门格尔难题”的论述可看出他发现了自发秩序的形成问题。哈耶克走入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是在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之上。门格尔的货币起源论被认为是自发秩序理论的典范。哈耶克曾在一些学术论战中直接引用了门格尔的观点,由此可见,可以说门格尔的某些理论对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比如在反驳“惟科学主义”时,对门格尔“综合的方法”这一观点的借鉴。

  3.2自发秩序的主要内容

  3.2.1自发秩序的内涵
  自发秩序,哈耶克亦常用“自我成长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等名词代替,哈耶克对“秩序”一词的界定是“一种事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要素彼此复杂地关联,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期待,或至少此种期待能被证明为正确”[[15]]。哈耶克根据不同的主题对自发秩序进行不同的表述,其中最常见的是将其称为“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产物”。
  《自由秩序原理》中没有直接给自发秩序下定义而是从多方面作了基本的界定。自发秩序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于人类掌握知识的分散性和不完整性,在“优胜劣汰”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能够将人类社会看成是随着时间生物进化自然演进过程;第二,由于社会演进的自生自发性要求不使用强制力量,反对理性建构主义坚持演进理性主义[[16]]。通过对自发秩序的各种论述的综合,可以对其概念这样概括,自发秩序是指在社会中,个人受利己心的推动以实现个人价值为核心的具有自愿协调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社会秩序。
  3.2.2自发秩序的特征
  第一,自生自发性。自发秩序不是人类刻意设计的而是顺应自然的演化自生自发于社会的,这一观点广泛的被人们接受,反复强调是人之行动的结果。
  第二,客观抽象性。这种秩序会对不同的情况做出调适,能将社会多种要素整合形成一种有序的状态,这种秩序是由抽象关系构成的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它不存在某个权威组织或个人,我们无法知道所有要素,没有具体主体,也无须特定的人知道[[17]]。
  第三,认识的永恒无限性,由于其涉及到社会中所有人的行动,具有动态性,以及是由各种要素自发生成的,因此自发秩序会被认为是不断进化着的社会秩序,在其著作《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提到自生自发秩序是“扩展秩序”并用财产观念的扩展和完善来论证自发秩序的进化是一个扩展的过程。
  第四,社会成员广泛的遵守规则是能让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虽然自发秩序的独立性较强,而且是自生自发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它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并不是与人类的任何目标都没有关系。这种秩序虽然不是依据某一个人的计划和目的设计出来为该目的服务的,但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仍要依靠社会中个人的行动。在《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中哈耶克指出:“自生自发秩序是以允许个人自由地运用他们的知识去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抽象规则为基础的”,所以可以说,自发秩序的形成是其要素应对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后果[[18]]。
  3.2.3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
  “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两者最重要的不同是,“人造秩序”(组织)是一种有助于实施某个先定的具体目标的集体工具,而“自发秩序”是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目的的过程中自动形成的,所以它是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一般条件,而这个条件本身是没有特定目的的,哈耶克由此推出,有助于自发秩序生成和运转的条件是:自由、一般规则和竞争[[19]]34。
  自由是自发秩序运转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条件和因素,同时也是助益社会秩序生成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自由的来源是人们普遍遵守的惯例和一般性规则;不是刻意的理性设计无法预料到结果的个人行动也是自由的来源之一。来源于一般性规则和人们普遍遵守的惯例,总之自发秩序与自由是互为条件的。之所以说自由对社会秩序具有助益作用,是因为自由的价值在于充分利用知识以及协调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自由能促使社会进步的能力体现在,当个人运用个人知识谋求个人利益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也有帮助。
  一般规则是自由存在的条件,它是在规则的基础上出现的,它的突出特点是可以扩展秩序。这种规则的特点,一是它相当于游戏规则,与公众利益没有关系,只是一种关乎个人目标和个人决策的一般性规则。二是它源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第三类现象,譬如,学习与模仿,而不是纯粹的来源于人类的本能。这些长期进化出来的道德准则,主要包括财产、忠诚、合同、交换、贸易、竞争、收入和隐私等方面的准则。正是这些规则使共同的目标或共同的看法不再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也不再一味地服从他人的命令,而是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并能够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去适应各种未知的环境,促进秩序的扩展和文明的进步。
  竞争是依赖一般性规则存在的,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提到:“竞争通过传播信息使经济体系达成了一致性和统一性,是形成意见的过程,使人们对什么是便宜的和什么是好的这两个问题形成了个人的看法,正因为竞争,人们有可能知道的各种机会和可能性才至少会和他们事实上所知道的一样多[[20]]。”在竞争的同时需要法律制度支撑。

  3.3本章小结

  在西方思想史的长河中,早期就出现了和自发秩序有关的零星观点,但对哈耶克启发最大的观点包括曼德维尔的“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的观点、以弗格森“第三类现象”为代表的苏格兰常识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休谟对建构理性的怀疑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门格尔的“边际效应”理论等。
  通过溯源自发秩序的社会历史渊源进一步引出了自发秩序的内容,自生自发性简要全面的阐释了自发秩序的特别之处——是人类行动而非人类设计的结果。自由、一般规则、竞争是助益自发秩序生成和存在的三个不可或缺的条件,自发秩序要求自由是禁止转让的。

  比较分析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

  4.1两种秩序的比较

  自由社会的追求,是哈耶克整个社会哲学的志趣所在。就哈耶克而言,所谓自由社会是一种自发秩序,此种秩序与人为秩序相对:前者是自我成长、自我组织、由内形成的秩序;后者则是由外指导导引而建造的秩序。
  依照哈耶克的看法,自发的秩序和人为的组织二者所依恃的规范不同:自发秩序依恃“规律”,人为秩序依恃“命令”。规律的性质是抽象的、普遍的;而命令则是具体的特殊的,人为组织虽然也有某种范围的规律,但这种规律依附于命令并不是真正不受限的规律。
  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在特点方面的不同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自发秩序中包含了很多个人无法系统地认识的知识,它是在社会限制内人们的正当性行为规则对当时环境的应对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它往往是复杂的;第二,自发秩序是自然演化出来的不能被感知,人造秩序是可被感知的由于它是人类设计出来的;第三,自发秩序是个人行动的结果,本身是没有目的的,而人造秩序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才创造出来的。

  4.2自发秩序为何优于人造秩序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初步得出结论:自发秩序比人造秩序更优越,人类无知的知识观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两方面也为这一结论提供了依据。
  4.2.1人类无知的知识观
  前面提到了秩序的创造者不是全知全能的,人类在自然界取得的成就使得他们误以为掌握了自然界和社会全方面的知识,从而产生了“知识的狂妄”。其实我们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无知的领域获益,从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中获得成功只占很小一部分,哈耶克说:“在社会领域中,往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21]]。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的无知范围会不断地扩大,以此建立的文明也会日益繁复和复杂,如此螺旋性地循环说明了我们追求知识的永恒局限。无知的知识观是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逻辑前提和知识论基础,为了超越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就需要依赖社会中理性有限的因素,从而去保护社会中的那些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从这一层面来说,自发秩序要优于人造秩序。
  4.2.2哈耶克的自由理论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写到:“本书乃是对人的状态的研究,在这种状态中,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的限度”,在本书中,我们把这种状态成为自由的状态[[22]]3。一方面,自发秩序是有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邓正来提到了自由对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自由是自发秩序的内在要求,自发秩序可以实现自由[[23]]。人造秩序为什么不可以?由于自发秩序需要依赖正当行为规则,人造秩序则不需要,正当行为规则可以给社会中要素的行动范围划定相应的界限从而达到一种状态,从而个人在这种状态下才能自由行动去实现自己的目标。由此可见正当行为规则是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个人自由靠对话和程序即可走向自发秩序。
  另一方面,人造秩序依靠的是集体控制,它是不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人造秩序依靠其设定的具体目的和发布的命令控制和约束人类的行动,因此它是不可能实现个人自由的。上述两方面也有力地证实了自发窒息较人造秩序更优越。

  4.3本章小结

  通过比较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让人们从新的角度认识自发秩序,因而更能理解自发秩序的要义所在。而在自发秩序优于人造秩序的原因上无知的知识观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二者皆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处于无知状态的人们所设计的秩序诚然不如自发秩序,自发秩序所依赖的正当行为规则助益自发秩序实现个人自由,而依靠集体控制的人造秩序则对实现个人自由没有助益性。

  第5章对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评价

  5.1自发秩序理论的价值

  哈耶克虽然是在经济领域有很大成就的学者,他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对人类社会影响也很大,也是颇有建树的。G.C.Roche指出,“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感谢哈耶克的洞见,因为他使我们认识到了社会组织与自由的密切关系,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亦是其经济学和法学的根本原理”[[24]]。例如,如果理性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位于上层社会占有社会上大部分资源的群体或一撮人将成为理性的代言人,他们将制定出一系列强迫人们服从的规则和秩序侵蚀人们的自由,使社会组织与自由的关系变得紧张。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相对无知的环境,随着人类知道的越来越多,那么每个人知道的将会相对越来越少,总有人类理性不及的地方,因此想对整个社会进行全盘设计是不可能的。所以批判这种盲目崇拜理性的思想对现今的民主社会是颇有助益的。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的“规则与秩序”一章他写道:“法律、语言、道德、宗教、市场、书写、货币和整个社会秩序,它们生成演化的过程都不是因为设计,都是个人行动的结果”[[25]]。总之,其中心概念“自由”已经呼之欲出,就哈耶克而言,自由是自发秩序所专属的一项特性,他对自发秩序的阐述就是在奠定他的自由观念的基础。
  哈耶克的自由观是不是散漫的,其实是“法治下的自由”,在自发秩序理论中体现了自由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自由是自发秩序存在的有力条件,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知识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因此哈耶克认为如若个人自由丧失,那么个人的道德感和责任也将不复存在,自发秩序将个人自由作为法治下的责任感的基础。自发秩序对我国市场经济让各个经济主体在一般规则下进行开放有序市场竞争以及建立一个自由和有序的社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5.2自发秩序理论的不足之处

  自发秩序中提到排斥XX对人们社会各方面的生活进行干预,这一观点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XX的作用,其实XX可以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尤其是爆发经济危机时,那时XX的角色是不可替代的。
  如果用自发秩序去阐述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形成和发展,那么它的内在困境会很突出。例如哈耶克在论述自由和自发秩序时强调立法的依据来源于超立法原理而不是民主意志,这种原理是最高原则也是理性没有办法完全掌控的,如果将它作为立法准则将是一件难事,是有悖于民主政治的。排除理性建构的情况下社会制度和法律中缺乏内生因素,虽然市场的自发和法律体系的推移进化都不是人类设计出来的,但在市场中存在某种体系能够协调经济主体的活动促使它形成一个有效的秩序,而在法律中缺少这种机制。

  5.3本章小结

  正如没有哪种理论是尽善尽美的,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也是有其优劣的,我们应当汲取其精华,将保障个人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进入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在让人们充分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发挥XX的作用。从而使各个经济主体在一般规则下进行开放有序的竞争。

  结论

  哈耶克的整个自发秩序理论是逻辑清晰、条理系统的,理论体系庞大但不枯燥。论文中对自发秩序的分析研究也是清晰、明朗的,关于整篇论文的启示和总结如下:
  第一,哈耶克对“必然无知”和“理性不及”的关注,这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深厚传统。
  第二,自发秩序建立在正当规则的基础之上,是哈耶克自由观理论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三,通过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的比较分析,在所依附的规范和特点两方面清晰明了的呈现了自发秩序的优势。
  第四,自由与平等和民主都有着紧密联系,它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人自由是个人责任感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萌旸.哈耶克“自发秩序”评析[J].理论界,2011(01):109-110.
  [2][英]冯•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76-89.
  [3][英]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4][英]冯•哈耶克.哈耶克论自由文明与保障[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6:90-139.
  [5]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J].哲学研究,2014(10):89-99+129.
  [6]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J].哲学研究,2014(10):89-99+129.
  [7]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J].哲学研究,2014(10):89-99+129.
  [8]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J].哲学研究,2014(10):89-99+129.
  [9]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J].哲学研究,2014(10):89-99+129.
  [10]努尔艾合麦提•麦麦提尼亚孜.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研究[D].新疆大学,2011.
  [11][英]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4-300.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5-118
  [12]邹阳.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探析[D].吉林大学,2014.
  [13]吴永.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探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4.
  [14]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5-118
  [15]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5-118
  [16][英]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
  [17]梁峰.知识与自由:哈耶克政治思想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86-120
  [18]邓正来.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哈耶克论文集》编译序[J].开放时代,2001(07):4-24.
  [19]马德普,刘训练.当代西方政治思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4
  [20][英]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与秩序[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21]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哈耶克二元社会秩序观的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0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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