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民间借贷问题成为金融界乃至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民间借贷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突出,极大地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监管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风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民间金融活动一直受到XX的压制。对民间借贷严格压制、打击的现状,不仅无益发挥金融深化、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非法边缘,蕴藏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民间借贷该何去何从,应该怎样对其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以温州民间借贷为案例切入问题关键,剖析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其监管的必要性出发,结合现实,分析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策略

1引言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最初出现于建国后的近三十年里,在我国民间地区自发的小规模的开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逐渐的活跃起来;到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民间借贷在我国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信贷活动纷纷转入地下,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进入二十一世纪一直到现阶段,民间借贷逐渐复苏其规模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
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及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的重视,加上民间信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可能会危害社会安定,具有很大的风险。
最近,关于温州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陷入困境的报道充斥了各个新闻媒体。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超过40万家的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最近,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这些问题的出现,激发了投资者们的焦虑情绪,同时也对民众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从本质上讲是现有金融体系和市场需求之间相互矛盾的产物。在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社会生产对资金需求的时候,民间资金乘隙而入,为企业特别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民间资本更加充足和富余,民间借贷更加活跃,为发展农村经济、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资金支持,特别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民间资本在促进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民间借贷发源于农村,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民间借贷逐渐盛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间借贷规模从1986年首次超过正规金融借贷规模后,民间借贷每年保持平均19%的高速增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有学者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以举世瞩目的高速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更加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实地调查显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被调查省份的地下金融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0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一2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游离于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金融数额达到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的6.96%左右,且其中还不包括私人钱庄和私募资金的数额。”据保守估计:“2005年国内民间资本超过12万亿元,己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2010年的统计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已达到50%之多,融资量达到1万亿。”
3民间借贷的作用及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在民间融资和满足一部分人的生活生产需要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民间借贷的认识不统一,定性不准确,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缺位或很不健全,加之金融监督机关服务或监督的不到位,致使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秩序比较混乱,迫切需要进行制度规范。主要表现在:
3.1多隐蔽、少监管,难以实现有效治理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制度之外,有很强地域性和隐蔽性。官方对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只是停留的一定程度的调查基础上,到底有多少民间资本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运作,并没有非常准确的数字统计,仅此足见民间借贷隐蔽性之强。事实上,一方面,出借方出于对借贷风险的考虑,另一方面,出借方出于对自身的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对出借人身份保密的惯例。大量的民间资金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流动,极大地削弱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民间借贷灵活性凸显的优势的同时其非正规化、不用缴纳利息税等运作流程,直接减少了到国家收入。
3.2高利率、弱规范,民间借贷风险加大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08年一个月,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年利率达到11.77%。2010年一月份,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的年利息在14.124%以上,这一利率水平比同期银行贷款7.47%的年利率高出了一倍,”而据台州市发改委的检测:“2月份民间借贷年利率加权平均高达17.42%,短期临时性的周转资金的年利率更是高达36-60%,有些甚至达到了120-300%。”在高额利率的利诱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金的平衡关系似乎也在发生一些变动,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也在相应的增加。然而,民间借贷规范性普遍较弱,管理不善、运作不科学。层次较低的民间借贷活动,大多仅以口头约定为准,没有正式的交易依据,如合约或借条。甚至在较高级的民间借贷活动(如合会、银背等)中,同样缺乏规范,无合约的民间借贷活动大致可以占到80%以上。规范的缺乏加剧民间借贷风险性,容易引发社会纠纷。
3.3多样化、高级化,民间借贷活力增强
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增无减,金融体系滞后发展客观上造就了民间借贷的崛起,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呈多样化,管理不断完善,私人募集和私人银行等高级民间借贷形式不断涌现,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满足了个人、民营企业等的资金需要。不容忽视的是,民间资本逐利性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追求高额本质特性。民间借贷活力增强的情况下,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增加。
4温州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4.1冲击了正规金融秩序
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多处于合法化边缘,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实行监管,加之民间借贷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等严重问题,这些都导致民间借贷带有很高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在民间借贷分流存款、分隔贷款业务,形成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政策不利,扰乱正规金融秩序。国家财富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与正规金融资金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的活跃异常,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人心存侥幸心理,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发放高利贷,不惜触犯法律,办起非法“地下钱庄”,冲击了正规金融秩序。
4.2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执行效果
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非法性和不稳定性,决定着它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民间借贷活跃使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运作,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甚至加剧局部经济过热。近如席卷各地楼市的“炒房团”,新疆的“炒煤团”、“炒棉团”,它们所到之处,无不引起当地行业的价格虚涨,影响当地经济的正常发展,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4.3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整体上来说,手续简便,规范性低,而且缺少必要的信贷担保机制与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手续,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为减少违约情况的发展,一些地下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地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演变成具有黑涩会性质的经济组织。在利益的驱动下,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机构,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不少“会头”携款潜逃的事件频有发生,给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2003年发生在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标会倒会事件,据称因标会的会头到澳门、缅甸赌博,落得个血本无归,致使资金链骤然断裂,几个会头经不住资金短缺的压力外逃了,而后透支现金的会头和会脚们也纷纷逃离溪口,标会倒塌,涉及的金额就超过3亿元,数十人受害者未能取回本金。由此可见,应坚持辩证的观点看待民间借贷在经济社会的所扮演的角色。其一,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它与正规金融机构间的此消彼涨关系和替代效应,对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弥补银行信贷的不足在客观上起到积极作用;其二,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约束和监管,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隐患或由此引发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因素显而易见。规范民间借贷、实施必要监管已势在必行。
5温州XX应对民间借贷问题的策略
民间借贷合规范化后,民间资本被允许合规流入金融市场,个人、非金融企业可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机构,从事信贷活动。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将作为金融市场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会面临内部和外部风险。因此,温州XX有必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借贷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不断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强化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法律是监管的主体,也是监管的手段,通过立法设定民间借贷机构的设立登记、准入和退出机制、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是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民间借贷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5.1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
由于关于民间借贷活动处于立法空白,合法化后要实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首先应确立监管主体,法律应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和监管方式等。从目前温州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实行的是“机构监管,分业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主体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负责存贷款类市场、证券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三者分工明确,保证了较高的监管效率。民间借贷机构设立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及城乡居民提供存贷款业务,其业务类似于银行,因此可以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银行监管系统,即由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具体来说,在中央,银监会下开设一个专管民间借贷机构的局级部门,主要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负责;在温州,各级银监局也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部门。形成中央到地方统一监管系统。民间借贷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有:(1)民间借贷机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2)监督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监测风险。(3)指导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意见。(4)发布相关金融信息。
5.2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金融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行业,但金融业发展很容易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变的脆弱,对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2008年X次贷危机引起世界经济危机给我们敲响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警钟。通过设立民间借贷机构引导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但与市场化竞争,给民间资本和金融行业带来不可回避的风险,所以完善温州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显得非常必要。
5.2.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指自然人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应体现审慎监管原则,法律规范应力求全面而具体,把好入口关,以减少行政监管的随意性,降低经营中风险;同时,应坚持公平、公证,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鉴于,民间借贷相对正规金融,存在规模小、规范差等先天劣势,所以应考虑适当降低其准入门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营借贷机构市场准入进行法律规制并加以监管:
首先,考察主体成员的合规性。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个人或非金融性企业就可以设立民间借贷机构,法律规定设立者的最大人数上限、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信用等级、企业管理结构等具体的方面。监管部门应依法加以审查,对信誉低、经济实力不强、企业管理结构不合理的设立者不予以设立登记,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民间借贷机构成为别有用心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其次,审查民间借贷机构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法律可以规定民间借贷机构的注册资金只能是个人或肥非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监管部门应从源头上审查民间借贷机构资注册资金,排除非法所得资金和借贷资金注入的可能性。非法资金的所得缺乏法律依据,其注入往往是投资者出于洗钱或者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而借贷资金,投资者多只顾短期利益,存在极大的抽逃资金风险。相比之下,而自有资金,投资者必然会用心谨慎经营,安全性高。
再次,审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等级评估制度制度。民间借贷机构的主要业务应是贷款、代理收付款和买卖国债等业务,严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此为与非法集资、非法吸公众存款的非法行为。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交错是未来的趋势,以后可适度放宽民间借贷机构业务范围。监管部门依民间借贷机构设立时自有资金规模、组织机构、信用度、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等指标,授与其相应等级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级直接决定了业务范围,而后定期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等级评估。
5.2.2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指按照法律程序剥夺原有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对机构并购、重组,使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退出金融市场的行为。当前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大多采取重组、合并的等方式,而这些基本由XX主导实现,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影响广大的存款人的利益,XX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不惜出资或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代位全额清偿存款人的债务,这样XX替代金融机构承担了损失,实质上是将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转嫁给国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金融自身的发展。民间借贷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显然不能再用以上方式里处理市场退出问题。民间借贷机构私有性质,不同于国有金融机构,如果用XX买单的方式势必使民间借贷机构成为助长投机主义的温床。在金融市场化的条件下,对民间借贷机构退出应按市场原则来处理,可借鉴《公司法》、《破产法》中股份制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首先,构建起并购、撤销、破产三者相配套的退市方式,法律应明确各种方式适用的原因和条件。在实施并购、撤销或破产时,应秉持损失最小化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民间借贷机构成员利益。并购优先原则,在出现撤销、破产的原因可能使机构面临退市风险时优先采取并购方式。其具体运作过程设置如下:在民间借贷机构出现问题时首先由监管机构接管,设定接管期,接管期内情况好转达法定营业标准,转入正常营业。接期满后资信状况未见好转则转入并购程序,如果该机构情况恶化无法实施并购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并购不成功则进入撤销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5.3建立民间借贷监管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
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制度,使得风险处理有具体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由事中或事后监管转为事前监管、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把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构建民间借贷机构风险预警机制,第一时间实现风险的甄别并发出预警等级,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当完备的制度和机制,凭借此第一时间判断出风险的类别与严重程度,各种风险其相应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具体来说,温州国民间借贷机构的风险预警,可根据管理能力、营业水平、资本充足率、清偿能力等指标,将民间借贷机构分为正常机构、一般问题机构和严重危机机构。然后通过风险评估系统来再次确认风险等级,确定需要一般监管或重点监管的问题机构,对其作相应的监督并作监管记录,形成监管档案,长期对其考察,直至正常营业。、做好民间借贷监管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温州民间借贷发展状态的监测和预警。温州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定期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调查,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做好借贷风险防范工作;二是温州XX深入探索适合民间借贷的监管手段。利用电脑分析、数据库汇总、频谱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定期监测、分析、通报,为提高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依据;三是温州要加强法律法规、经济金融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四是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温州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XX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机构信用基础数据库,把信用差、恶意逃避债务企业列入“黑名单”,联手打击,依法制裁,共建“诚信社会”和“金融安全区”。此外,建立民间借贷机构自律组织,加强自律管理,健全监管机构内部审计机制都可以参照正规金融的监管。
结论
看待民间借贷,应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繁荣的大局出发,而不是仅仅从维护目前国有金融体制出发。民间借贷对促进经济的发展,激活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正确对待我国民间借贷的利和弊,规范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制的创新,而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更是立法的缺陷。在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大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改变以往单纯采取遏制的做法,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规范,使积极的民间借贷从阴暗的“角落”走向“台前”,而将危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形式逐步“挤出”市场。规范民间借贷,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趋利避害,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实现民间借贷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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