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一体,是人类提到医院的通常观念。经营医院缺不了药品,除了昂贵的固定医疗设备,药品占据着大部分医院物资,并且每天以可观的速度进行消耗。量大、多,使用期限有限,价格变化大,领用数量大,次数多,都在会计核算上对药品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在1998国家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中,在药品核算的问题上作出了相应规定。
医院会计科目增设“药品”科目,所有医院使用的药品,包括中西药、中草药都在“药品”科目下进行核算,护理成本则不在该科目核算。同时下设“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两个二级科目;“药库药品”科目设置“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三个三级科目;“药房药品”科目设置“住院药房”、“门诊药房”和“中药房”三个三级科目;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月末余额表示期末库存的药品等科目。旧制度中按照零售价对药品进行核算,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反映。针对医院的药品存在不同的应用途径,门诊和住院获得的医疗收入必须分开计量。药品按照种类的不同在“药品进销差价”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即“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当售出一件药品时,借增贷减,计价方式类似于工业会计的库存商品,尚未实现的进销差价在月末余额中得到了反应。医院在销售药品时,通常在成本的基础上进行15%的利润加成,该项收入在“药品收入”科目下计算,“门诊收入”同“住院收入”是上述科目的二级科目,再如之前一样,设置三种药品的三级科目。药品收入的减少和结转本年利润的药品收入反映在借方,药品收入的增加反映在贷方,月末全部结转。
长期以来,“大处方”、重复检查等问题备受诟病,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按照进价销售药品,不再按照以往成本加成的方式。所以,医院不得不改变药品的核算理念,从根据售价改为了根据进价计算,从而不存在药品经销价差的问题了,当然会取消“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改为由“库存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另一个变动则是药品收入和支出的变动,由药品改为医疗,不仅令会计核算简便易行,同时更有利于医院的科学管理。
如果按照以零售价计算的旧方法,进货批次带来的价格差异不会影响核算,但是个别计量法却要求药品的批次管理必须更加严格。药品的调价在理论上暂时不会改变存货的计算,但是在自制药品的核算上则遇到了难题。按照零售价把产品入库时,如果依照原制度的规定,只需把投入的总成本与入库金额差全部计入进销差价科目即可。从总账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不困难,但是在成本核算上,则像工业会计一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1医疗赔偿
在医疗赔偿的问题上,普通民众的关注点一般都在医患关系、和医院在纠纷中扮演的尴尬位置上,而医院的财务人员却应该更多关注纠纷为医院带来的经济问题。面对医疗纠纷该怎么办?赔偿如何计算?高额的医疗赔偿由谁来负担?新制度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而大多数医院为了息事宁人,愿意给出高额的赔偿金来平息舆论压力,因为公信力对一家医院而来实在太过重要,又太过脆弱。根据数据,近三年来,医疗纠纷上升势头迅猛,三级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上比从前增长了17.9%,其中获取了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竟然高达74%,而数额也大多都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即使是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公立医院,高达数十万的医疗赔偿同样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和随之而来的经济问题。
不难看出,医院缺乏一种应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而只是在出事后才慌忙采取解决措施,对于事业单位而言,这样的心态不难理解,但是如果把医疗赔偿计入“其他或者特殊支出”。很容易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为医院带来重重困难与压力。这是所有医院的财务人员都必须谨慎关注和对待的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会让医院承担沉重经济后果,并带来财务风险,甚至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而不能对医院内支出与净收入之间难以协调的现象见怪不怪,不懂得未雨绸缪。
2案例分析(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作为中国最先进行医保改革的城市,上海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新的医院会计制度,适应新制度的时间更长,对新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下文将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例,结合医院的财务数据提出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2.1 新医保方式的核算
新制度规定,医保机构支付的价款(不包括因为医疗事故、违规治疗、医疗赔偿等原因的拒付金额)和应收医疗款需要在“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二级科目中计算。“结算差额” 在发生时,应按比例调整收入,月末无余额。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金额,应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2016 年度(2015 年7 月—2016年6 月) 为例,2015年8 月—2016 年7 月每月下旬,医保机构的预拨款占上月“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 的62.5%,2015 年12 月医院收到医疗保险机构返还2014 年度保证金和拨付2014 年度年末结算款金额占2014 年7 月—2015 年6 月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的29.0%, 2016 年6 月结清2014 年度结算余款,余款占2014 年7 月—2015 年6 月“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的0.5%,2014 年7月—2015 年6 月医院“应收医疗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2014 年度统筹基金”之间的差额实为2014 年度职工医保统筹超预算金额、特殊人员医疗费超预算金额, 应确认为2014 年度结算差额,金额占“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的5.0%。医院根据上述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款进行账务处理:
2014 年7 月—2015 年6 月医保门诊病人发生医疗费用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
贷:医疗收入—门诊收入
2014 年7 月—2015 年6 月医保住院病人发生医疗
费用及出院结算时:
借: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贷:医疗收入—住院收入
借:库存现金
预收医疗款
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
贷: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2014 年8 月—2015 年7 月医院每月收到医疗保险机构的预拨款及2015 年12 月收到医疗保险机构2014年末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医疗款
医疗保险机构结算2014 年度城镇职工医保医疗费用时间为2016 年6 月, 2016 年6 月医院收到2014 年度结算余款、确定2014 年度结算差额及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金额时: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医疗收入—门诊收入—结算差额(2014 年度)
—住院收入—结算差额(2014 年度)
贷:应收医疗款—某医疗保险机构—城镇职工
医疗款
2016 年6 月末将2014 年度医保结算差额冲减医疗
收入:
借: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贷:医疗收入—门诊收入—结算差额(2014 年度)
—住院收入—结算差额(2014 年度)
新《医院会计制度》设置调整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目的是将医院在医保结算年度内未能收回的医保超定额拒付款冲减当期医疗收入,但医疗保险机构拨付医疗款滞后,每月医院只能收到医疗保险机构的上月预拨款,造成医院收到医保医疗款时间与实际应确认结算差额时间的不匹配,会计核算当期无法按月确认结算差额,只能在医保机构跨年度结算当月确认上年度医保拒付款为上年度结算差额,用应属于以前年度的“结算差额”冲减本期医疗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背了医疗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基础予以确认,影响了医院会计核算期医疗收入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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