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在当时的韩国,“慰安妇”一词并没有怎么使用,但“志愿者服务队”的称呼却与“慰安妇”有着相同的含义。
1990年,韩国成立“志愿者服务队研究组织”,并于11月16日设立名为“志愿服务队问题解决委员会”的协调机构。10月17日该组织向日本首相海部俊树XX起草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关于“慰安妇”问题提出了6项要求:
1、日本XX承认强征朝鲜妇女充当“慰安妇”的事实;
2、对此做出公开的道歉;
3、所有暴行必须全部公开;
4、为受害者建立一座纪念碑;
5、幸存者或遗属应得到赔偿;
6、这些事实必须不断地用于历史教育中。这样,如此暴行就不会在重复出现。
1991年4月初,日本XX驻汉城大使馆对该委员会做了口头上的答复,关于6个要求,日本人的答复是,不存在强征朝鲜妇女的证据,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公开道歉,揭露和哀悼活动可随时进行;日本和韩国之间的所有赔偿要求已经根据1965年的基本条约基本全部得以解决;教科书会“继续”反映出日本对战争中反对亚洲和其他人的遗憾。“‘慰安妇’事务委员会”对日本方面的反应时公开组织了“慰安妇”问题和日本答复的运动,还举行了一次学术会议。会议后再次向日本首相海部俊树递送公开信,重申6点要求,并向韩国XX递交一份请求,要求韩国XX为满足这6个要求提供支持,但XX并未作出明确的反应。
1991年8月14日,韩国“慰安妇”金学顺宣布愿意公开证明自己作为“慰安妇”的经历,使这一问题上升到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程度,此后“慰安妇”问题成为韩国最瞩目的议题。
1991年12月6日,金学顺等3名原朝鲜 “慰安妇”与原韩国的“日军军人”、军属和遗族等共32人组成控诉团,向东京地方法庭控诉日本XX,要求赔偿每人2000万日元。1992年4月13日,原告团追加6名原“慰安妇”作原告。起诉书明确提出:第一,在战争期间,日本这个国度和日本的军人对我国的女性、民族以致国家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他们毫不尊重我国女性的人权,对她们没有一点尊重可言,任意侮辱强奸,这是犯了侮辱人性的大罪,应当赔偿被害者的损失;第二,日军把女性作为性欲发泄的工具,使受害者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为使受害者从那种奴隶状态恢复到正常人状态,日本负有依据《波茨坦公告》及和平条约给予应有的赔偿义务;第三,日本国家和军队积极而有计划地参与对原告的强制运行、强迫行驶和强制管理,而且在战况恶化时对“慰安妇”大肆监禁和杀戮,这是放弃其应负的对“慰安妇”确保安全的义务,基于信义原则应当给予赔偿;第四,日本对日本军人、军事附属人员及其亲属给予了赔偿,却不把受到非人待遇的原告们作为赔偿对象,这是违反公理即正义和公平原理的,从公理的义务出发,也应按当给予赔偿。2001年3月日本地方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受害者的请求;2003年东京高等法院以日本XX无义务予以赔偿为理由驳回上诉,这次诉讼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1992年12月25日,韩国釜山受害者向日本山口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河顺女等7名慰安妇受害者要求赔偿1.1亿日元,3名韩国挺身队队员要求赔偿3300万日元。1998年4月27山口地方法院一审驳回;2000年3月29日广岛最高法 院二审驳回;2003年12月25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1993年4月5日,被害人要求日本必须对本人以及受害人的国家道歉而且谢罪。1999年10月1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驳回;2000年11月30日东京最高法院二审驳回;2003年3月28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1997年4月14日,韩国受害者原女子挺身队向静冈地方法院提出诉讼。2000年1月27日静冈地方法院一审驳回;2002年1月15日东京最高法院二审驳回;2003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韩日慰安妇问题达成协议
2015年12月28日,南韩外交部长官尹炳世与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周一在首尔,就两国之间悬而未决24年之久的慰安妇问题产生一致的意见 ,认为这个事情做出以下的协议就已经是日本和韩国最能够接受,也是接受最终的底线了,不然这个事情最后也是取不到和平落幕。
这次韩日慰安妇协议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首先,在慰安妇问题的性质和官方立场上,日本承认这个事实。他们国家的一些军人确实伤害了我国女性的人权和人格,日本和韩国在此一事实上有着推卸不掉的责任,关于对“慰安妇”进行道歉,韩国的首相会全权代表。第二点,日本的XX将会做出10亿日元的金钱赔偿,供韩XX建立“支援”财团即“慰安妇”受害人援助基金,由双方XX合作恢复“慰安妇”的名誉和尊严,并治愈心灵创伤。最后在协议的效力范围上,日本和韩国产生一致的意见 ,认为这个事情如此结局就是最能够接受,也是接受最终的底线,不然最后也是取不到和平落幕,并承诺今后双方在联合国等国际场合上,避免就“慰安妇”问题相互指责。
深入分析这次协议,在问题性质和责任关系上,本次协议沿用了韩日20世纪90年代达成的道义共识框架,对韩国的法律问责和日本提出的所谓的史实争议都采取了模糊表述、各自解读的处理方式。法律问责一直以来都是韩日在“慰安妇”问题上的一个争议焦点,韩国认为日本XX对“慰安妇”负有法律责任,主张1965年韩日邦交正常化协定没有解决“慰安妇”的个人对日索赔权;而日方则一直坚持两国之间的所有法律索赔已经通过该协定得到了解决,近来又提出新的史实主张,试图进一步排除XX的法律责任。这次协议虽然基于韩国要求写入日本XX对此“痛感责任”,但依旧未申明韩国的法律主张。在补偿措施上,协议上双方都有让步并提出由日方出资在韩建立援助基金会的创新行为,但从本质上看仍然局限于道义层面,并且补偿措施的落实加强了韩日XX之间的责任分担。1995年日本成立了亚洲妇女基金会,试图通过民间募款和XX资助对慰安妇进行补偿,遭到受害者尤其是韩国受害者的强烈抵制而终止。这次协议在资金来源上,日本接受了韩国的要求由XX预算出资,但在补偿性质和目的上并没有关于法律问责的表述,甚至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强调日方向基金出资是“日韩合作的项目”,不是“国家赔偿”。在协议的效力范围上,“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充分体现了韩日XX搁置慰安妇争议的意向,但因为是以协议的落实为前提,这使得双方在此问题上的和解前景不容乐观。“不可逆”一词在杜绝争议的复发,特别是韩国方面,这次协议与慰安妇受害者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且未做事前沟通,推行中必将受阻。
各方对此协议评价各异:协议达成之日,一些韩国市民团体便在举行反日示威活动,韩国慰安妇受害者援助团体“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28日谴责此次协议是“辜负受害慰安妇与韩国人民厚望的外交勾结”。韩国慰安妇受害幸存者李溶洙表示对此协议完全不能接受,并且强调受害者们要的是日本XX的“依法赔偿”而不是这种小恩小惠的“补偿”。韩国总统朴槿惠则希望慰安妇受害者和国民从改善韩日关系的大局来理解并支持这次协议。日本国内普遍肯定日韩就慰安妇问题已经达成共识。X祝贺日韩就“慰安妇”问题达成一致,并支持协全面实施。中国慰安妇受害者遗属对日本关于中韩慰安妇问题处理两种标准十分愤怒,希望中国慰安妇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一直以来,“慰安妇”问题都是横在韩日关系之间的一道屏障,安倍晋三上台后,又是对历史问题发表错误言论,又是屡次参拜靖国神社,导致日本与中韩关系陷入低谷,而且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历史问题上态度坚决,致使韩日关系达到历史最冰点。2014年4月开始,韩日两国共召开了十二次外交部局长会谈解决慰安妇问题。2015年11月2日,朴槿惠和安倍晋三在首尔举行的中日韩三方首脑峰会上正式会晤,双方同意抓住日韩邦交正常化50周年的历史机遇,加快解决慰安妇问题的谈判,最终与年底达成协议。所以说这次协议并非一蹴即至的政治妥协,而是双方长期多层磋商的结果。
这次协议得以达成共识,主要是由于韩日两国XX正谋求全面改善关系。而2015年作为宣告二战结束70周年和韩日两国邦交正常划50周年的特殊年份,对于两国解决慰安妇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改善两国关系,主要理由有四点:第一便是经济因素,韩日两国均有分析指出因为政治因素两国关系冷淡阻碍了经济交流,使得国内经济负担重。第二是来自外交压力,为了应对朝核威胁,还有对不断崛起的中国进行牵制,X比以往更加看重美日韩的关系,X实行的亚洲再平衡政策包括美日同盟、美韩同盟和美澳同盟,却由于日韩的长期不睦,使得美日韩三边关系出现了缺口,X迫切希望日韩关系可以得到改善。除此之外,日本一直在成为政治大国、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而努力,XX在慰安妇问题上的强硬态度有损日本的国际形象,让日本在国际舆论中处在了不利地位。第三是战略考量,面对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X的强势回归、TPP协议的达成等,韩国加强了对日本战略价值的探讨,日本也从终结历史负担各方面考虑改善与韩国的关系的重要性。第四便是两国领导人的内政考量。对安倍来讲,慰安妇问题的让步虽然会招国内右翼势力的批判,但不会影响其保守派的领军地位,还能得到国内反对派和国际社会的好评。对于韩国总统朴槿惠来说,从2012年成为总统大选候选人时起,她便对此问题表现的与众不同,并在各种场合下多次强调一定要在“慰安妇”在世的时候予以解决,2012年11月在一次记者会上她明确说道,我现在对于解决我国的“慰安妇”问题好着急啊,中国在战争时期的好多“慰安妇”已经濒临迟暮,为了让她们可以安心的、不留遗憾的走,必须解决“慰安妇”的问题,让日本和韩国做出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刻不容缓的。
这次协议在韩国国内引起很大争议,但从某种程度上,日本XX进行了历史性的道歉,对于在世的受害者也是一种弥补。这次的协议也算是对我国“慰安妇”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圆满的解决,尽管韩国也提出来一些要求,但是已经算是取得了比较可观 的成果了。相比于亚洲及欧美各国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全部败诉,韩日慰安妇问题协议的达成已经是向前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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