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资本的流动也有了全新的方式。非法集资的手段从线下到线上,从实物到虚拟货币,从周围的熟人的口口相传到互联网上的陌生人,可以说,非法集资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方式具有隐蔽性和产生的后果影响大等特点,和传统的依靠吸收公众存款不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案件更加的难以控制,并且因为立法的滞后性,法律在这一领域存在一定的空白。换句话讲,它给予了互联网金融一个合法的地位,并且建立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该类行为产生犯罪的风险。细化到每一步,就是以完善立法为基础,从司法、执法、守法等多个维度来建立相应的规制体系,力争构建自由与安全相一体的,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遏制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1.1.1选题背景
本文的选题是“网络非法集资的法律遏制”,主要目的,是研究目前社会中,以互联网金融形式作为幌子,暗地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最终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共四个维度来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以期对后续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在互联网浪潮来临之际,其正在越来越深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就金融业而言,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原有的互联网与金融业之间明确的分界已被完全破坏,新兴的产业的发展促使它在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三个领域迅速扩张。从一方面看,它的快速发展的确很好地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些需要,从而可以带动社会的进步。但每个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因为法律的滞后,使得它不能把互联网空间列入它管理的范围,从该角度看,它在互联网领域存在,这样本来就带有疑问,是否合法都是不知晓的。除此之外,因为互联网相应的法律监管力度不足,便导致更容易产生新型金融模式的非法集资犯罪。该类犯罪不是一个新概念。近些年,在互联网金融中的P2P模式和众筹模式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等等相关的一系列的新闻频频曝出,这些新闻使有关的监管部门对其关注,央行和有关的银监会及其相关的部门,都对该现象制定相应的策略,并给各界的人士发出警告,告知其防范该类非法集资的风险。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该类新情况的类似刑事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重新制定出更加明确的和完善的规定。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针对我国内的市场中,新生的相关网络支付、个人网贷平台和股权众筹融资等等的各种有关的金融模式,提出了更加明细要求。因为该类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依靠互联网实施,便会表现出和一般的犯罪不同的现象,那么,我们以前针对传统耳朵非法集资犯罪的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会出现哪些问题?因此又应该采取哪些举措去解决呢?该选题的背景也就是这样产生的。
1.1.2选题意义
依现有条令,关于该现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它的认定条件有两个。首先要对社会公开宣传,其次要向其吸收资金。这也就对其定义的范围,作了更加好说服的解释,因此,这也就为遏制通过互联网从事的非法集资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分析了该类犯罪表现出来的不同传统的特点,进而指出它在进行司法实践时,可能会遇到的难点,并根据其现象,试着提出其他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使顺利实现司法实践打下结实的基础。通过实践,该研究的成果可以使现有法律在遇到该类新型犯罪行为时,能很好的解决其新问题,并能对以后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好的解决思路。
1.2文献综述
截止目前为止,关于直接研究该类犯罪的资料十分稀少,但是研究其利用网络进行集资犯罪的一些文献还是较多的。本论文参考了一下文献:《金融科技调查研究报告》(行业报告研究院,2017.04)中详细的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就如何监管等方面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内容丰富,大量翔实的数据,给论文的写作提供很多有益思考。《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及启示》(张影强,互联网经济,2015年第7期)介绍了X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完善立法、明确机构、功能监管、行业自律等四个方面提出想法,意见具体而且具有建设性,对我国互联网监管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对P2P网络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刑法规制》(检察日报,2016.04),华东政法大学丁春燕的硕士研究生论文《P2P网络贷款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及湖南大学张燕琳的硕士研究生论文《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犯罪研究》都为笔者写作论文提供了一定的思路,此三篇文献视角比较接近,都强调从刑法规制的角度来遏制网络非法集资 ,笔者认为:刑法规制是必须的,但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和提高执法质量也是必要的,同时普及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知识也是一定要的,只有从多角度,多个维度和环节来综合考虑,才能真正的将网络非法集资遏制在萌芽状态。
1.3研究内容的创新及研究方法
1.3.1研究内容及创新
从结构上看,本论文拟分为第一章绪论和主体两大部分,其中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四个章节的内容,
1.第一章主要从。。。。。。。。
2. 第二章主要从。。。。。。。
3. 第三章主要从。。。。。。。
4. 第四章主要从。。。。。。。。
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创新: I.第二章根据现在十分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对该类犯罪进行剖析,目的是将互联网金融中该类犯罪主要表现形式详细表达出来,并与传统犯罪相比,指出它的突出的特点。另外,对现在此类犯罪的监管状况,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梳理,进而提出研究的主要问题:怎样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规制体系更加完善。研究时,以互联网金融作为开端,研究取其相关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该行为是具备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双重特征的,所以必须要对它的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手段进行研究,并且是通过研究它的监管和法律规制体系,所以,本文也可以被认为是在研究,该领域爆发的非法集资犯罪的契机,我们的目的是号召各界,使之共同推动有关行业的法治改革的策略。
2. 第三章,主要表述该类互联网犯罪的认定:从其主体看,它主要按照互联网金融因缺乏对应的法律地位的角度来解释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这也分析出互联网金融的内部生是十分脆弱的,所以更应该使其合法化;从主观方面看,其入手方向是“非法占有目的”,目的是将每种不同的罪名区分开;从客体方面看,表达出该类犯罪的“双重客体”特点,强调它在金融监管秩序中重要性,不能使之被侵害;从客观方面看,打算缩小其“不特定对象”范围,以该措施入手,并将因人制宜的保护方案观点。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将该类犯罪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的范围放宽,这是创新的一点。
3. 第四章计划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入手,详细论述如何将互联网非法集资行是否有罪进行区分,还可以按照它的融资方式是否直接,对每个不同的罪名加以区分;这更进一步地指出,在该类互联网犯罪中的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所有在基于“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的评价上,重新列出平台的帮助行为的认定原则。利用直接融资行为,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罪行,是此处的创新点。
4. 第五章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规制原则、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将金融活动非刑法规制的论述作为前提,随之提出建立相应的金融有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提出互联网法规中的网络空间法,将其中的共享、自由、民主,这三点的价值引入文中,是本章的亮点。
1.3. 2研究方法
在本论文的写作中,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研究法:本文的完成,离不开对现有的资料的收集、整理、消化吸收然后再创新,这些是本文写作的基础;
2. 案例分析法: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从实践案例中提炼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提出的建议和方法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3. 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因为该类犯罪的性质本身,是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除了要打击此类犯罪,同时也有必要考虑其对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坚持让法律介入此类犯罪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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