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摘要: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进展,尤其是中国xxxx的第十八次工作报告提议要全面建设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互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了生机与活力,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于传统农村经营主体

  摘要: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进展,尤其是中国xxxx的第十八次工作报告提议要全面建设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互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之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了生机与活力,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于传统农村经营主体,其本身所具有的更加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特点为获得更多贷款等融资需求提供了可能。但无论如何,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业务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有着其与生俱来的弊病。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商业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面临的三大问题,包括银行贷款与新型主题融资需求在额度、期限上的不匹配,新型主体所具有的担保抵押物非标准化以及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不规范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三性”原则的冲突。
  同时,金融脱媒加剧了各商业银行的竞争,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大但不具有国有银行背景优势的股份制银行来说,积极展开金融创新,拓展业务范围是求得生存甚至发展得更好的唯一途径。本文详细介绍并分析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创新贷款抵质押物,并结合XX信息平台、保险公司全程参与、贷款发放后续管理手段等方式,在极大降低信息不对称以及违约风险等基础上,拓展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较低成本的金融支持。
  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对商业银行的相关措施建议:第一,要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降低逆向选择和违约风险。第二,要从贷款种类、规模以及期限上入手,强化信贷产品的创新。第三,跟进金融服务方式,更新对新型主体的金融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第四,创新担保抵押制度,发展更多抵质押物种类,健全使整个担保抵押体系完善。
  关键字: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金融,金融创新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农业劳动者是中国人数最多的社会团体,但是他们所能享用的经济政策长久以来都非常的缺失,在一些农村区域基本上处于空缺状态。中国xxxx的第十八次工作报告提议在坚决保持与健全农村基础经营规范的根基之上,对农业生产经营机制进行革新,全面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互融合的全新农业经营机制。农村金融创新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传统农村金融的种种缺点使得各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对其望而生畏,不敢轻易涉足。新型主体具备运作规模大、物质设施完善以及运作监管水平高的特征,劳动生产、资源使用以及产出率都很高,与传统小规模、自给自足的农户家庭经营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零散,担保抵押不足的缺点。伴随农业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的持续深化,新型主体对金融信贷的需要持续增多,开始转向长久、集中的金融服务。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获得有效、普惠的金融服务,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关系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进程和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推行不能离开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等一些相关体系的全力支持。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到新型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结合XX、保险公司的功能和帮助,在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既尽可能的满足新型主体的金融需求,也达到巩固和发展商业银行自身的效果。笔者认为,深入分析商业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融资上存在的矛盾以及解决方法不仅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论的完善,有助于整个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路径和方向确立,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在金融脱媒环境下如何继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方式方法探讨从现实角度看,这也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功能以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支持其发展存在的困境及问题,也为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参与支持新型主体提供相关思路和方式,为XX制定相关政策和方针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1.2文献综述

  伴随着中国农业经营规范与模式的持续变动与革新,以前的一些农民因为农村城市化而变成了非农业人口,而另外的农民则一般能够划分为传统农户、专业大户等众多不同的种类。朱隽和冯华两人觉得应该全面增多农民资源开发投资,提高农民的素养,建设当代农业的先锋军,也就是新型农户。王玉霞提出了对新型农业的避险金融体系改革的思考,传统农业保险依附于单一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亟待改革。
  中国xxxx第十八次大会和之后的几次三中全会的工作报告中都确切的表明了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机制,然后与上述内容相关的金融探索便逐渐开展了起来。商文瑜用西安的调查作根据,深层次的解析了一些金融援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的经典事例,给出了合理的政策意见。张立发现了商业银行在援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时候出现的一些比较明显的矛盾现象,比如商业银行放贷的额度较小、期限较短的特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的大额化、长期化等矛盾。张云提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构建新型农业主体服务模式,制定对应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风险问题。陈实、雷云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施相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及评价为依据,实证分析出商业银行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选择。刘婷婷提出应该从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贷款的强度、改善经济政策品质和快速推进农村金融机制的构建等方面作为金融支持的革新方式。

  1.3研究思路

  第一,笔者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括论述入手,详尽的表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是什么与它在农业产业线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并与以往的农村经营主体的一些主要特征进行对比,总结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鲜明特色。第二,笔者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入手,表述了商业银行在援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的时候所面对的关键问题。第三,笔者结合中国信用银行上海分行在援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中主动实行金融革新,用最有效的方式减少上述问题产生的风险,比较成功地做好了相关的业务的案例,得出了对商业银行援助新型主体发展的几点建议。
  图1-1本文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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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述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

  在2012年时候,XX提议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现在我国的专家从几个方面入手,通常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成具有比较大的经营范畴、物质装备基础比较好与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量、材料利用与土地出产率比较理想,把商品化生产作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经营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设计到农业生产阶段的生产经营机构,也涉及到为生产阶段供给多种服务的运营机构。在许多的文章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都涉及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的领头公司。
  第一,关于家庭农场,农业部在2013年对全国家庭农场所开展的调研中的定义为:家庭农场经营者需要拥有农业户籍,并且家庭成员是劳动力的主体,运营范畴满足要求并且把农业收入作为关键的家庭收入的来源。例如对于进行粮食生产来说,它的租借期应该在5年以上并且土地面积应该达到要求。相比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其产品和产业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如培育具有高附加值的绿色有机蔬菜或者搭建农产品自由采摘篷、开办农产品自由采摘节等活动吸引不少市民的关注,也为其赢得了丰富的报酬收入。然而这些年来家庭农场的进展在不同的区域差异较大,东部靠近海边的区域的家庭农场进展势头迅猛,数目逐渐变多,而中部和西部以及东北区域的家庭农场进展速度较慢,比较落后。
  第二,通常认为农业大户指的是专业地进行农业生产,并具有了一定规模运营的农户。根据从事具体产业类型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种养大户、加工大户、销售大户等。专业大户由于具有规模经营的特点,其收入相比普通农户来说普遍偏高。
  第三,根据《农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的根基上,进行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从进行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给者、使用者和自主联合、民主监管的重点经济机构。农民合作社主要将成员当做重点主体,包含有关生产资料的买入,农产品出售、制造、运输、储备和与日常生产运作相关的科技、信息等业务。
  第四,对于农业产业化领头公司,表示对综合农业生产链里面的其余公司具备深远的现实作用、影响力以及特定的指导、引导效果,此外对目前区域的农业生产甚至是国家的农业发展具备重要影响的公司。和普通的工商公司,领头公司需要引导农业以及农村经济结构升级,促进商品经济进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以及提高民众的经济收入。依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国家级重点龙头公司的要求就是:依照所在东部、中部、西部区域的差异,固定资产规模需要超出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最近三年的销售业绩需要超出2亿元、1亿元、5000万元。此外,还需要达到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60%,所在地区的产品批发年交易业绩超出5亿元等要求。
  通常来说,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依靠其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有一定的规模与专业的技术,在农业生产阶段起到关键的作用,假如家庭农场从事一定规模的作物种植或专业大户从事较大规模的家禽或水产等养殖。而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则其管理经营的范围更加宽广,业务种类更加丰富,综合性较强,更多涉及了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后续环节,因而更主要承担加工和流通的功能。如某些农民合作社主要承担对收购的农作物进行深加工以提升其附加值的业务,以及一些龙头企业主要负责易腐坏的农产品以及河鲜、海鲜的及时转运的功能和作用。
  图2-1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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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

  2.2.1经营规模化
  近几年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大力推进的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登记中已经确权登记的有6.5亿,约为2014年同期水平的两倍。新型经营主体进展状态非常好,到2012年底,全国(不包括西藏)总计有家庭农场约87.7万个,各种各样的农业产业化带头企业大约有12万家。到2013年末,我国经营土地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已经多于287万家了,我国依照法律进行登记过的农民合作社已经有95.07万多家,群体成员已经超过了7221万户。如今,包含家庭农场、专业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全新主体有550万家左右。
  2.2.2融资额度大
  和以往以家庭为基本元素的农户相比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运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更多的土地、购买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伴随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持续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农业主要设施的投资要求持续增多,促使众多固定资产融资需要开始出现,此外融资时间也从短时间开始转变成中长期。
  2.2.3服务要求多样化
  从资本结构、运作管理各方面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状况,金融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和综合化。除传统的信贷类资金需求和现金存取业务外,对股权性融资、债券发行、咨询业务等非信贷类业务需求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2.2.4运营专业化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由于长期从事相关产业的经营和生产,具备丰富的经验和高水平的技术,加上所用设施较为先进,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果在内部各类型主体之间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投资回报率较高。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希望获得贷款以增加生产规模,具有相对较强的还款能力,对现代金融服务有迫切的需求。
  2.2.5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
  与传统农业生产相比,现代农业生产具有更高程度的组织化、市场化、链条化等特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从种植养殖向存储、加工、运输以及服务等部分持续延伸,和目前产业链的上游比如土地出租、生产设施等资料的出售者、下游采购商、经纪人等联系更为密切,形成了稳定的命运共同体。

  第3章 商业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3.1银行贷款与新型主体需求在期限、额度上的不匹配

  与传统农户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以及引进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使得其资金需求的额度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受自然、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制约,某一两年甚至会出现净利润为负的亏损状态,但在更长的期限来说,又存在着“熨平”生产经营不确定性的效应,因而大部分会呈现盈利状态,所以新型主体会偏好更加中长期的贷款。但是如今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主体的贷款以农场主、社员等农户贷款方式为重点,对具体的额度有十分严格的上限要求。如山东省农信社规定,农户保证贷款形式的最高额度仅为100万元。不仅如此,中长期贷款存在着较大的审批难度,且审批期限较长,这对农户来说,不仅意味着较大的显性成本,还有很大可能会有错过农业播种时节,错过较为有利的市场时机等隐性成本,而商业银行对新型主体的贷款更加偏好短期贷款,因而对新型主体来说存在这“短贷长用”造成的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意味着承受更大的信用风险。
  从表3-1可以看出,虽然历年来,农业贷款的规模是呈现一个稳定上升的趋势,但是其增长速度是小于整个金融体系贷款总额的,反映在表格的第三列就为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占比呈现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也从侧面反映出整个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贷款规模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要求,没有充分满足新型主体的融资需求。
  表3-12005-2014年金融机构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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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3.2新型主体不满足银行抵质押条件

  商业银行对抵押物则偏好易于增值保值且流动性比较好的房屋等不动产或者金银和有价证券等。然而新型主体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流转之后的运营权、各种各样的农用设备和各类农产品与农副产品,尤其是对于一些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来说,可以当作抵质押的财产就是活禽和农产品等,这些财产因为价值低、保管困难、流动性较弱等缺陷,不易变成可用抵押。如今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得到贷款的途径通常为三户及以上的联保模式,不易发现有效的担保人也变成了它得到信用贷款融资的最大障碍。商业银行如不拓展新的抵质押条件和渠道将无法降低信用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将使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战略体系无以为继。

  3.3部分新型主体不规范化与银行经营管理原则相悖

  商业银行运营通常把安全性、可动性与收益性作为关键准则,然而因为某些新型经营主体在运营上的杂乱性使商业银行不易获得有关于其运营质量与的确切的消息,这让商业银行不得不因为考虑风险系数而出现了不轻易放贷的现象。从如今的情形来看,很多新型经营主体因为一些原因都表现出缺少标准的财务模式、缺少相对全面的会计资源、生产运营本钱核算困难和财务消息不能快速公布的问题。不过,相信随着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不断完善以及更多经济管理人才向这个行业的流入,会使得这个问题得到一个比较适当的缓解和解决。

  第4章 解决商业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的探索——以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为例

  4.1背景概述

  4.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以及融资困境
  上海市地处我国东部沿岸,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省市,不仅如此,随着xxxx以及后续一系列会议所传递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大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等系列思想出台,加上适宜的气候、土壤以及发达的交通运输系统的支撑,上海市也迅速谋求转变,成为了在商业银行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力军。在上海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之后,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持续出现。到2014年底,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964家,包含龙头企业38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578家;生产、加工类龙头企业共同实现销售额1059亿元,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实现销售额85亿元;各类农业组织共带动本地农户增长达33.5万人。至2015年底,上海市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共3555户,同比增长27.6%,水稻种植面积达到45.9万亩,同比增长13.8%。建立经济农作物家庭农场175户,建立水产养殖家庭农场59户,还有其他的家庭农场40户。上海市依法建立的农村合作社数目多达6302家,拥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合作社达到3216家。
  在上述新型经营主体飞速发展的时候,大多数都遭遇了资金缺乏的困难。在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担保抵押物不足、缺乏相当长时期的财务数据、融资额度或者期限达不到需求水平等一系列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羊、桥头堡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也不利于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和经济全面转型及不断深化的进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常鼓励各类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实行金融革新,与新型经营主体的现实情况相互联结,创建出符合其金融需要,因而实现援助“三农”目的的信用贷款产品。长期以来,如何以更高效率、更精准的方位对农业发展进行支持和帮助是困扰我国XX的一个难题。从以往来看,直接拨付财政资金对农业进行支持这种粗放式的模式由于存在着腐败寻租、变相克扣等问题使得真正能够达到支持发展的资金额度大大降低且效率存在严重缺失。以金融、税收等相对间接的手段往往能达到效率更高、成本更小、收益更显著的效果,鼓励金融机构着眼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强化信贷产品的创新,是打通整个金融支农渠道的首要方式。
  4.1.2XX出台金融支农文件,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为破解农村金融,特别是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从中央到上海市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提出了相关的措施以推进整个进程的发展。2015年中央XX的文件提出,要积极顺应农村现实需求,持续深入革新,使金融资源不断的朝着“三农”方向倾倒,全力支持各种商业银行革新“三农”金融模式,支持施行“三农”融资担保服务,鼎力发展XX鼓励的“三农”融资担保与持续担保体系,健全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体系,改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模式。后来农业部也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中直接表明,要注重采用市场用具来指导农业发展,注重采用财政资金动摇金融支农。
  上海市XX就公开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激励有资格的公司扩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增加网络金融公司融资方式,促进上海变成网络金融行业发展集中地区。其还是我国第一个地区版本的网络金融的规范辅导文件。互联网金融就是网络和金融相融合的全新形态,是通过网络科技、移动通信科技完成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行业的全新金融形式。《意见》也指出激励P2P公司和上海市公共信息公共平台协作,组建数据分享体系,激励公司和各种征信体系开展全方位协作。

  4.2主要措施

  4.2.1创新货款模式,调整信贷结构
  目前,各类金融机构贷款普遍是以实物作抵押、社会资本对农业企业存顾虑的状况。如何能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更快地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靠金融创新,服务创新。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信贷市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回归经营宗旨,以调整信贷经营方向与业务结构为突破口,主动贴近市场,不放过上海市全面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机遇,主动展现出对比优势,吸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经营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开发了以经过评估后的企业的无形资产——品牌作为融资贷款的抵押物、适合各经营主体生产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品牌抵押”产品,全力支持上海发展特色农业。创立创新形成“政、银、保、网”合作机制以及“互联网金融+品牌质押”贷款模式,突破传统商业银行习惯以不动产等实物资产作为抵质押贷款的做法与瓶颈,扩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贷款途径,不仅仅减小了贷款风险系数,而且能够保障银行利益,也提升了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融资服务的主动性。
  “互联网金融+品牌质押”模式整个贷款操作流程为:1.贷款农业经营主体向区县农委申请贷款推荐。2.贷款农业经营主体持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与贷款推荐表,以及其它所需的审核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借款担保申请。3.贷款农业经营主体指明确定评估体系对它的商标、专利等资产进行评估。4.保险公司在上海市农业征信平台调阅贷款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评级报告。依据评级和其它历史信用记录审核企业资质。5.贷款农业经营主体配合指定的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实施质量抽查。检测通过后,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与质量保险保单。6.贷款企业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走访企业,并在生产现场实地评估,填写现场评估表。7.贷款农业经营主体与保险企业签订商标质押书面合约,并向商标局请求质权登记。商标局向双方下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8.在借款申请材料完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审定担保额度并将融资信息发布在相关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上,借款人认购后向保险公司投保质押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9.若融资信息在相关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认购不足,则撤下平台,并由相关项目合作银行包销托底进行全额贷款发放。
  4.2.2完善信用信息,降低逆向选择
  为采集与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誉信息,中国信用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数据连接,创建“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了针对不同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提供科学信用评价、贷前诚信分析、贷中控制管理、还款统计分析、诚信记录反馈等一系列功能,为银行提供了多层次的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首先,建设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诚信数据库。该数据库除了涵盖经营主体日常经营数据,即生产规模、资产、收支数据等之外,还创新地收集和量化了经营主体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数据、往期信用记录等信息。不仅如此,该数据库未来还可与工商、税务、司法等公共事业单位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诚信记录数据库进行对接,更广泛地获取全面、多方位的诚信记录。
  其次,建立客户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依托“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学的诚信评价指标架构,具有对开发客户进行诚信评价功能,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所需的征信信息,实现对经营主体信用进行自动评价,并且输出评价结果,为辅助品牌质押贷款模式确定贷款与否或者贷款金额提供辅助。
  4.2.3结合质量安全,减少道德风险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还通过建立“互联网+食品安信用监管平台”,依托农业部将经营主体的食用型农产品抽检的检测结果自动上传到该平台数据库,通过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信用分等级,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制度,并同时与银行的信用系统进行挂钩。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将会对经营主体往后的贷款融资和品牌建立等行为进行限制,因而有助于大大降低企业获得贷款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中信银行实行对守信的经营主体以激励与帮扶,而对失信经营主体给予惩罚与淘汰的机制,为建立长期客户联系,不断累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与产品有效信息,完善风险评价体系提供帮助。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平台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也能够倒逼农业经营主体自觉地去把控生产流程的规范性和产品的安全性,维护好自己的信用程度,也有助于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2.4保险全面渗透,抵御信用风险
  为最大化的降低违约风险,避免大额的呆账坏账,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品牌质押”模式中,广泛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在业务的各个层次和步骤中都要求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担保。如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商标品牌无形资产评估表后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审核其贷款资质,保险公司根据其在农业经营主体诚信数据库的信用数据,并且进行通过走访企业生产厂房或公司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出具保单,承诺担保。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对新型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的违约风险,建立了在如此新时期、新领域下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也形成了一个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乃至XX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支农新格局。三方乃至多方参与所带来的协同效应能够有效降低整个新贷款模式的容错率,当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可能的偏差,只要能够及时得到修正,就能够使整个机制和体系回到正常的轨道而不至于短时间就遭到崩塌。这也极大的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品牌质押”贷款模式的成功几率乃至复制推广性。

  4.3主要成效

  “互联网金融+品牌抵押”创新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共2年4个月(2015年9月——2017年12月),计划贷款授信目标为5.5亿元。此外,该项目在全国范围尚属首创,获得农业部批准,成为“农业服务创新项目”,得到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在项目实施初期,主要业务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登记注册,并获得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后期将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逐渐向全市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推广。
  一直到2016年6月,总共有上海红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上海艺杏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松林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融氏企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完成“互联网金融+品牌质押”模式贷款流程。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根据各经营主体诚信评价以及风险评估等结果,分别向5家单位发放了共计2100万元的贷款,其中红刚300万元、艺杏300万元、松林500万元、融氏500万元、塞翁福500万元的贷款。整个贷款总成本与传统的融资渠道相比,要低1%以上。
  在整个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开展的“品牌质押”贷款模式中,最典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莫过于上海红刚青扁豆生产专业合作社。其是包含4000多名社员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其中种植面积覆盖本地郊区的六个乡镇,总共1.5万亩土地。其中“红刚”牌青扁豆得到农业部发放的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红刚”商标也被认可为本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仅凭“红刚”这个品牌,合作社便获得了中信银行共300万元的贷款。
  据估计,项目实施将获得财政资金撬动30余倍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上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上海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效应,并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财政、金融、保险、互联网企业创新支农服务的新模式。开展“品牌抵押”贷款的保证保险,有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支农作用,保障资金借出人的利益,提高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并形成一个比较稳定和长效的机制体系。

  第5章、商业银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策略

  5.1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开展相对薄弱,很多地方甚至都是空白,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往往造成商业银行有钱不敢贷,有劲无处使。而现在,由于农业新型主体规模化和组织化的特点,投资和融资信息已不像以往农户那样零散而呈现碎片化,这能极大的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加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使得农民的生产活动、交易行为、信用信息等以场景化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互联网大数据库。如果各商业银行能够一起去积累这些数据,并且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就能够推动整个农业征信体系的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瓶颈问题,实现良性互动与共赢。

  5.2强化信贷产品的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运作牵连到行业产业链在内的众多部分,各个运作主体资金需要也有一定的差异。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XX平台以及开展广泛调研,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信贷产品的创新,以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对于贷款种类、期限以及规模上的需求。一般包含下面两个部分:首先是贷款类型,要自主延伸抵质押的模式,在之前普遍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前提上,全面研发比如订单、动产、生产设备等众多类型的信贷产品。二是贷款的规模以及期限,要制定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专门贷款管理条例,恰当地评估贷款条件和期限,特别是要考虑某些新型农业主体的金额较大、频次较快、期限较长的特点。因此,要充分利用循环、转期、展期贷款等方式,减少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周期与放贷周期不匹配而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5.3跟进金融服务方式

  商业银行应以支援农村金融建设为出发点,积极拓展服务方式,向不同的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首先,应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效率。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银行、手机等移动终端支付等结算方式方兴未艾,商业银行也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善于把握机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除传统地增加借记卡、信用卡的办理等方式外,也要积极地推广诸如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方式。同时,在偏远地区一定要增设ATM机、POS机等基础支付设备与平台。其次,应该建设更多数目的农村金融服务点,尽量做到在每个有一定规模的村镇都拥有服务网点,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最后,应当尽可能地针对某些较为典型的经营主体定制一些具有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比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通专门的消息服务、手机银行APP甚至为其提供基本生产资料的介绍及采购和特色产品销售及推广等全能业务。第四,要简化针对农业信贷的办理手续,让农民更加容易接受,提高审核以及业务办理效率以节约时间,使得整个贷款流程更加的规范和便捷。

  5.4创新担保抵押制度

  传统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融资最大的难题就在于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抵押品、担保品不够丰富,但经营主体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其实沉淀了许多其他资产,商业银行只要加以创新改造后便能使其成为担保抵押物。这些年来,伴随着农村产权革新的持续深入,产权登记制度与抵押制度持续健全,产权贸易流转平台也将逐渐具有一定规模,诸如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养殖场区域等产权的抵质押将会为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广泛的融资选择。假如当地有较大规模的仓储物流第三方体系,那么商业银行就能够将大豆、橡胶等具备流动性的商品存货与仓单作为质押,为部分使用订单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订单质押的类型。对此类经营主体来说,大型设施就是最关键的资产,一般早期投放的资金非常多,商业银行可在严谨的基础上开办比如农机设施抵押业务。
  目前伴随农业规模化以及产业化发展的持续进行,农业产业链也开始更加完善、健全,以龙头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全面促进整个产业链众多主体以及农户的长久发展。商业银行要紧紧围绕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各个节点寻找盈利和拓展的机会。比如,对于风险很高的业务可挑选“土地经营权抵押+上下游公司担保”的方式;但是对发展空间很好的项目,可挑选“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企业担保或者+农业保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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