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数字服务税的提出及发展历程

(一)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动因

1、解决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税收公平问题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税收制度尽管具有XXX经济的特点,但是其本质上仍是有传统产业的特征属性,各国税收制度经过许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完善,符合本国国情,不过世界各国的传统企业都具有节税空间小等特点,这是由传统产业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也就造成了传统企业要比数字企业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税负压力。据世界欧盟近些年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全球总体传统企业的平均缴税比率主要集中在20~25%,而同比之下的数字科技型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在10%左右,甚至很大一部分企业小于10%。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不同,因而也就导致了其发展速度和税收水平等不同,这种资源的不平衡配置扭曲了市场的本质属性,使得传统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长此以往,必将遭受到市场淘汰。

此外,近些年,互联网消费时代的大力发展为数字企业创造了源源不断的海量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技术为该类型企业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价值。但是由这部分创造出的价值并未在税收制度中体现出来。

从企业内部发展层面来看,积极开展数字服务税收能够有效还原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的利好和谐环境,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持续稳定运转。而结合外部,数字服务税是避免市场国的合理税收收入流失。

2、应对数字企业征管难题的需要

税收管辖权一般采用属人原则或属地原则,数字贸易则突破了常设地等限制,造成了大规模的避税。

尤其是数字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跨境数字企业创造的巨大的逃税避税漏洞,同时也给XX征税方式和工作增加了较大难度。数字技术所改变的本质是消费方式,许多跨境数字企业便是利用这一特点,将企业不合理利润轻松转置低税国。据调查,很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数字企业便常利用该手段进行逃税避税。除此之外,数字企业正在逐渐朝着无设置常设机构的方向发展,也就意味着数字企业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活动,而不经过常设机构审核与监督,这就为数字企业营造了逃税避税环境。该问题也为市场地国XX税收工作增加了巨大的挑战和难度。

所以,在国际对数字企业制定税收新规之前,很过国家应当积极开展非居民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政策。不管是从数字税征收技术层面考虑,还是征收方式,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和便捷性。市场地国可以通过借助数字交易等媒介来对数字企业进行收入开征,而非依据数字企业利润进行征税,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数字企业征税流程,其计算方式也变得更为简洁,大幅度降低了数字企业税收征管的难度。

3、保护本国数字产业的需要

不管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我国这类发展中国家的数字企业,都在慢慢借助数字互联网技术和环境逐渐成长壮大起来,他们凭借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数字营销手段,迅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优势,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些大规模崛起的非居民数字企业生命力极强,可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对部分市场的垄断,从而为数字企业本身创造巨额利润。因此,国家和XX应当尽早认识到数字企业发展过快的弊端,积极为其创造良好健康的市场环境。比如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过开展征收数字税的方式,来提高数字企业的运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数字企业的过快发展起到抑制作用。

4、增加国内税收收入的需要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增加税收收入可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尤其是对国际上那些长期以来遭受着巨大财政压力的国家来说,开征数字服务税具有极大的优势,应当被积极推广使用,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国家内部的财政税后压力,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同时也能够促进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以法国为例,2018年11月末,法国爆发了“黄背心”运动,并逐渐在欧洲蔓延开来。法国总统马克龙屈于社会矛盾,取消燃油税上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对大多数养老金领取者减税,这些措施将使法国已经紧张的预算面临严重的额外压力。

毫无疑问,“黄背心”事件给法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法国XX财政税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法国国内财政吃紧。由此看来,开征数字服务税对法国发展来说势在必行。据不完全预估,一旦法国开展此项数字税收,仅在2020年内便可为法国财政额外增加6.5亿欧元的税收收入,大大减低了法国财政赤字带来的影响。

除此之外,据欧盟预测,如果欧盟成功开征数字服务税,也将为欧盟每年带来 50 亿欧元的额外税收收入。南美洲的墨西哥也拟开征数字税,以确保联邦和地方层面的有效税收。

(二)数字服务税的提出

数字服务税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数字企业的遍地开花导致传统产业税收制度受到了挑战和冲击,使得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贸易归属地问题逐渐模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均面临着数字税收的难题。因此,世界各国必须积极提出方案,对税收管辖权和利润归属地,以及税收征管方式等问题进行重新定义,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世界各国已就共建国际税收制度来应对数字企业发展达成了共识,OECD、G20、EU等国际组织联盟均已开展了多次协议活动,初步制定了相应的公约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如OECD于2019年便提出了针对数字经济税收的三种提案,通过分配各国商务活动权限来控制数字征税权。EU也在为解决数字税收而努力,该组织针对国际上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已经制定了征收3%的数字税收法案,并且已经得到了初步实施,但是由于在此过程侵害了一些互联网商业巨头的利益,所以也遭受到了一些北欧国家团体组织的反对。

1996 年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有关通信技术发展对于税收影响的讨论第一次提出了数字服务税的概念,这是可追溯到的最早的时间;2013 年经合组织与 G20 发起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

而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概念也是在近些年才被首次提出,其原因是欧委会为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问题。2018年3月欧委会就世界各国在数字经济税收所引发的税基侵蚀问题,提出了通过征收数字企业服务税的命题,通过制定相应数字征税政策来促进世界各国税收环境的健康发展。在商讨中主要确定了以下几种数字征税范围:①定向广告所带来的收入;②在线市场服务所带来的收入;③社交媒体平台所带来的收入;④通过销售收集在线用户的数据而获利的收入。

(三)数字服务税发展现状

1、经合组织(OECD)促进数字税发展

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征税权重新分配等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此,OECD 表示,要将“用户参与”等因素纳入税收分配考量。当前仍然在对OECD 数字税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从而试图找到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数字税解决方案,目前还没有构建出一个明确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当前,但是当前各国正在争取签订2020年协议,并且尽快将该协议落实,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新的税收方进入全球数字经济企业。

  图2OECD“双支柱”税收方案规则

数字服务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欧盟各国在是否征收数字税方面难以达成共识

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数字化产业发展程度较低,在实际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这些国家主要依靠其他国家的数字化企业发展来带动本国数字化产业发展,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国家对于数字税征收呈支持态度。爱尔兰和卢森堡为了促进本国的科技发展,会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和降低,以吸引更多的科技企业进入本地进行投资和发展,所以这两个国家对于数字税征收持反对态度。丹麦、荷兰、瑞典以及芬兰这四个国家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但是国家之间对于征收数字税这一问题所持的态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其中,丹麦和荷兰表示对数字税征收持反对态度,而瑞典和芬兰则表示对数字税征收持中立态度。由此可知,国家和地区在征收数字税的过程当中,会充分的结合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状况,一些数字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地区,往往对数字税征收持反对态度。

3、日、韩等亚洲国家征收数字税意愿较强

日本曾明确表示,将构建数字税征收计划,并且通过征收数字税这一方式来为全球数据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供充足的推动力,有效的缓解数字税流失这一问题。在2018年,韩国XX也订立了相应的法案,在法院当中明确指出,对外国通信技术公司和信息公司所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征收数字税,并且设置了征收10%的增值税。虽然在韩国XX所修订的方案当中并没有明确针对数字说提出方案,但是也指明了要征收国外数字服务的税款,避免出现税源流失的现象,对本国税收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障。通过对日韩等亚洲国家的数字税征收意愿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在数字税征收这一方面具有较强的积极性,这也充分说明了日韩两国对于当前数字产业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影响关系十分重视,通过征收数字税,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的规避税源流失这一现象,实现跨国互联网公司的巨额利润分配,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税收环境。

4、X强烈反对征收数字税

X在2019年12月针对法国所制定的数字税征税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法国征收数字税是不合理的行为,会加重X的商业负担,随后,X针对法国向X出口的奶酪以及瓷器等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以此对X的数字税征税做出威胁。因为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等国家所实施的征收数字税的法案,会对X科技公司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使X的税赋压力进一步增大,这严重的威胁到了X科技企业的利益,甚至会对X的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所以X对此提出了严重反对意见。

5、中国暂不征收数字服务税

民进中央在2023年三月向政委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交了调节和征收数字税等税收的提案,提出要积极加快数字税等税种的立法,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配套方案,在调整阶段,暂时不征收数字服务税。

二、国外数字税收政策分析

  图1各国数字税收政策概览

数字服务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英国

英国XX在2017年11月就发布了征收数字税这一提议,并且发布和实施了《公司税与数字经济立场文件》,英国财政部明确指出,他国数字业务在英国发展的过程当中,英国用户为这些数字业务创造了较多的收入和利益,对此,英国要向这些业务征收税款,对这些数字业务所创造的高额利润进行分配,以此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税收环境。英国财政部与税务海关在2018年11月正式发布了《英国数字服务税咨询稿》,并在2019年针对数字税征税立法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随后,英国 DST 针对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征收由英国用户参与创造价值的数字业务的税款,并设置了2%的征税率。

(二)欧盟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取向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所以在面对数字税征税这一方面所持的态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中,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家需要依靠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巨头来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其他国家互联网巨头对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影响较大,因此,这些国家对于数字税持支持态度。爱尔兰、爱沙尼亚以及瑞典等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前往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和发展,尽可能的在原有的税率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和压低,如果这些国家征收数字税,会使得互联网企业不愿意进入这些国家发展,从而对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甚至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因此,这些国家并不同意征收数字税。而丹麦、罗马尼亚等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并且数字化发展能力也相对较强,所以对于是否征收数字税这一决议持中立态度。在2023年,欧盟在工作方案当中明确指出,要促进多国多边协议的发展,就必须要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公正的税收制度,所以在2023年上半年,欧盟提出正式实施数字税政策。

(三)亚洲国家

1、印度

在2016年6月,印度在第一部独立法典的基础之上实施了“均衡税”,“均衡税”是针对指定服务务征收税款,在指定服务应收账款总额的基础之上,既收6%的税款。而“均衡税”的指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线上广告;第二,以在线广告为目的,以不同形式的数字广告等形式所提供的服务;第三,与线上广告目的相挂钩的其他形式所存在的服务。“均衡税”在计税过程当中,主要是针对非印度本地居民或者非印度居民设置的机构所提供的数字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均计入“均衡税”征收范围内。“均衡税”对于非印度本地居民服务提供者所设置的硬度常设机构并不适用,因为这些城市机构需要缴纳基础的常规税收,而“均衡税”当前只适用于交易价值超过1500美元的B2B交易类型。

2、韩国

在2015年,韩国正式颁布了增值税法,定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增值税法当中指出非韩国本地居民通过电子方式所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征收10%的增值税。其征税范围主要是对于外国在韩国为韩国客户所提供的电子服务,外国服务提供商是否在韩国拥有常设机构均不影响征税。

3、日本

在2015年10月1日,日本正式实施了跨境数字服务征税规则,在规则当中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规定数字服务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书、音乐和视频等通过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和内容;第二,规定跨境服务主要包括外国提供者所设置的总机构或办事机构为本国经营活动提供的数字服务;第三,结合服务性质与合同条款对跨境数字服务进行分类,分别划分为以下两类:首先,B2B数字服务。该服务主要采用反向征税机制,外国企业在提供数字服务的过程当中,要事先向购买数字服务的一方说明反向征税机制的情况,服务接受者很可能需要承担消费税;其次,B2C数字服务。该服务主要是针对服务供应商征收税款,供应商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除了符合小企业税收豁免条件的企业以外,其他的数字服务供应商均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的数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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