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9年1月1日,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改变个人所得税核算方法,充分考虑新时期社会收入分配情况,有利于化解由收入悬殊引起的矛盾,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可见,当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顺应促进我国税制体系改革的正确选择。
本文针对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各种相关制度的有效完善,将从以下四部分加以深入研讨。第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加以全面概括,从概念入手,深入剖析该税制产生的根源与发展前景,并把形成该课税的具体行为依据加以全面阐述,给读者对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轮廓印象;第二部分根据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改革所面临的各种主要问题,陈述其中的要点与发展优势;第三部分则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包括纳税主体、税率设定、扣除费用以及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实现个税项目综合征收,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完善配套征收体系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征税;专项附加扣除;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自然人,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来缴纳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税,个人所得税的实行调节了个人社会收入所产生的差异,同时,也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历史短暂,目前仍处于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中。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共经历过七次修订,从而加快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步。2018年8月末,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实现了该税制的根本性历史变革,旨在努力减税向中低收入者倾斜。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在推动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税制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还需加快个人所得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提供完备的税收政策支持。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概论
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产生于实践,改革于实践,在税收工作中,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从而带动了各项税制为了适应新形势而不断迅速改变,下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概念、产生发展过程以及理论依据展开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产生到成熟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程。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当时只是针对薪给报酬所得税与存款利息所得税,对于个人的这两项税费因为历史原因,始终没有实行。
这种状况一直持结了三十年,到1980年,我国才出台了自己国家的税法。但是当时国民收入普遍较低,征税起点就算以800元为基准,符合征税条件的人员也非常少,这项税制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之下,执持难度加大。六年后九月份对于个人税收条件不断调整,虽然力度不大,但是所有的税制改革,均对个人所得税的形成一个有效地推动作用。
经过逐年发展,又过了八年,在1994年,我国各项法律逐渐完善,根据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我国又颁布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全面统一,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后来又陆续对该税制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调整。于1999年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别完成了恢复征收利息所得税以及两年大幅度工资调整以及薪酬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在2007年,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由最初的20%一度减少了15%,成为5%,第二年,到了2008年后,直接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得不说这是税制改革的一次较大的飞跃。后来又经过两年的摸索与进步,在很多项目上进行了调整,而2011年后的个人免征额已由最初的2000元,一跃提高到3500元,力度之大在社会经济中引起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应。直至2019年,国家重新修订了新税法正式颁布。
当前,我国各项制度逐渐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发展中完善,在制度不断完善中发挥着举重若轻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理论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构建需要理论的支撑,学术界普遍认可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五种:牺牲说、赠与说、交换说、义务说和调节说。
第一,牺牲说。孟德斯鸠最早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税收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之为是每个国家的百姓把自己拥有的一部分财产奉献给国家的一种以资金体现的牺牲。还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平均的方式让所有纳税人作为承担税负的指标。
第二,赠与说。早有国外经济学者把税收看作是个人对于国家的一种经济赠与。这种说法由来已久,一直到现在,还有一些日本税法家们把税收称之为捐税。
第三,交换说。把税收看作是交换说一词由来已久,早在古代,后到近代,又到当代,都把税收制度当作是一种个人向国家提供金钱,国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各种政策促进自然人享受来自公共资源的受益。古代是把君主与臣民作为交换对象,而近代说则是把自由主义国家与个人作为交换的主体,而现代则是人民和国家二者的交换表现形式。
第四,义务说。把税收制度作为一种义务的说法也是最早源于古时,当时只是封建王朝下的王权专制思想导致,是古时赋税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臣民必须为君主提供固定的税收,代表着绝对的臣服。到了近代后,此说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在十九世纪初流行开一为,后来在德国一些社会政策研究人员的发展与变革下,把义务说归结于国家行XXX权力的一部分,把纳税定性为强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五,调节说。调节说以凯恩斯为代表。历史上来自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产生的巨大压力,形成了社会中较为悬殊的贫富毒啊距,形成了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所以为了化解这些实实在在的矛盾,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与缓解。提出调节说主要是把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加以国家行政干预的一个重要工具。根据积累个人所得税的强制手段,完成税收杠杆的平衡,减少经济上可能存在的波动,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以及国家治理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7次正式修订。此前六次修订,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度修改,与之前相比,本次改革范围更广泛,内容更细致,因此备受关注,讨论热点颇高。为增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了解,下文将从改革的要点与成效两方面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现状。
税制改革的要点
此次税制改革,在综合征税、专项扣除以及税率调整等各方面均有重大突破。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本次税制改革的要点。
1.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新个税对于纳税人的四项所得资金上完成个人征税,最主要是工资报酬,同时对于来自劳务报酬和特许权的使用费用等项,除此之外,对于稿酬所得也包含在所得税当中。同时对于在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性质还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只不过免征额起点由之前的每个月3500元的起点调高至5000元一个月。
2.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的税改中最大的亮点是在税收中把子女教育与继续教育等相关教育费用涵盖其中,以及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等相关税制的改革,对于降低应纳税额都有着极为现实的推动作用,国家在实施税制当中从居民的实际利益出发,有效地促进了税制的有效运行。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在税制实行当中,大幅度实行税率改革,适当把3%的税率扩大到6%,对于10%的税率下调了7%,成为目前的3%,把10%的税率级距大幅进行调整,降至3%,而且对于调整增加税率级距也采取了一系列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低为10%;而 30%、35%、45%这三档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动。并且科学合理地根据调整后税率,适当调整速算扣除数,减少个人税负,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
税制改革初显成效
据统计,在经过现行个税改革后的30天之中,国内减税达316亿元,受益民众达6000多万人之前没有进行税制改革前,纳税人受益较多,至当年的十月份,如果工资为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其税收减少达50%,占税制改革前纳税人总人数比96%,而其中减税资金已达224亿元。直到2019年,在9月份之前,个人所得税实行了两步改革的叠加实施,增减税金达4426亿,人均减税均值为1764元。
从数据上看,新个税法实施之后,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减轻了赋税,极大地缩小了贫富之间的距离,实现了社会资金的分配公司,对于纳税人的积极性也起到一个有效的促动作用,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进而促进其消费能力,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
三、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效,但在个税制度的修订中,一些类似个税征管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改善。下文将从四个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仍待改善的问题。
关于纳税主体方面
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以后,针对的纳税对象依然以个人为主,对于80后出生的孩子来说,尤其是独生子女,在组建家庭时需要面临很多挑战,除了要给四个老人养老送终之外,还要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职责,这种“1+2+4”或“2+2+4”的家庭,养儿、养老压力巨大,对于那些收入一般的家庭来说压力更甚,如果抛开家庭负担而只考虑个人纳税。则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价值,也不能体现出调节收入分配特点。
例1:以“1+2+4”结构的家庭为例,家里只有一个小孩,孩子已到上学年龄,两家父母都已到退休年龄,而且两人名下有房贷。第一种情况就是夫妻每个月的经济收入一样,共有48000元,两人每年各交20000元的社保公积金。第二种情况是丈夫上班,妻子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男方的月收入是48000元,交的公积金和第一种情况相同,也是40000元。
将两种情况的家庭税负和税后年收入进行对比,得出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情况下家庭税负及税后年收入比较表单位:元
项目 | 情况1 | 情况2 | |||
年税前收入 | 夫:240 000 | 妻:240 000 | 夫:480 000 | 妻:0 |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 | 1000×12=12000 | 1000×12=12 000 | 1000×12=12 000 | 0 |
继续教育 | 0 | 0 | 0 | 0 | |
住房贷款利息 | 1000×12=12 000 | 0 | 1000×12=12 000 | 0 | |
住房租金 | 0 | 0 | 0 | 0 | |
赡养老人 | 2000×12=24 000 | 2000×12=24 000 | 2000×12=24 000 | 0 | |
大病医疗 | 0 | 0 | 0 | 0 | |
社保公积金 | 20000 | 20000 | 20000 | 0 | |
免征额 | 60000 | 60000 | 60000 | 0 |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112000 | 136000 | 352000 | 0 | |
应纳个人所得税 | 8680 | 11080 | 66480 | 0 | |
家庭税后年收入 | 460240 | 413520 | 0 |
从表1得出的结果可以发现,关于夫妻税前月收入相同和月收入差距比较大的家庭,由于两组家庭获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导致两家的税后的年收入存在差异;对于只有一人有收入的家庭来说,虽然只需要交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但收入一方却不能享受如赡养双方父母等专项附加扣款的福利政策,需要交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造成家庭整体应纳税金额增加、家庭税负压力增大、家庭税后实际收入减少,上表中的对比结果很明显,情况二中的家庭承担的税负压力比情况一中的家庭高出10%,实际收入降低10%。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个人所得税对家庭的重要性,所以在征收个税时应该考虑家庭负担,对于征税对象的选择可以进一步细化。
(二)综合征税制度及其中税率方面
当前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和经营所得采取的综合税后方式是按照七级标准累加税率,也就是说纳税金额和收入呈正比。而对于一些非劳动力和非正式经营所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 、股票利息、投资分红、意外所得等收入,不管金额有多大,都只需上交20%的所得税。现实生活中通过上班获得的高工资的人群很少,那些收入很高的人群的收入大多数来源于资本性和财产性收入,所以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的交税标准上交个人所得税,只需要按照资本性和财产性收入交税标准上交20%的所得税,因此,根本无法实施“纳税金额和收入成正比”的调节功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制度并不完善,按年标准征税的收入只包括四项劳动所得,其他所得仍然采用不同税率的分类征税方式,导致税目设计出现纰漏,让那些想偷税的人实现偷税目的。
例2: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每月除固定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外,公司每年还会给陈先生一定金额的股利分红,选择两种方式给陈先生发放工资和股利分红,然后比较两种之间的税负差异。第一种:每月发放的工资为10万,年收入共计120万,月免征税5千,年免征税共计6万,不考虑附加和专项附加扣除项,公司每年给陈先生100万股利分红;第二种:陈先生的总收入还是220万,只是年总收入金额变为24万,股利分红金额变为196万,月收入变为2万,其他条件和第一种一样。比较两种情况下的税负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情况下税负比较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情况1 | 情况2 | ||||
年收入 | 税金 | 净收入 | 收入 | 税金 | 净收入 | |
工资 | 1200000 | 331080 | 868920 | 240000 | 19080 | 220920 |
股利 | 1000000 | 200000 | 800000 | 1960000 | 392000 | 1568000 |
合计 | 2200000 | 531080 | 1668920 | 220000 | 411080 | 1788920 |
税负 | 24.14% | 18.68% |
通过表2的数据可知,采用不同的方式获得相同的年收入会导致税后收入存在差异,选择第一种方式,陈先生每年需要上交531080元个人所得税,而选择第二种方式,陈先生每年只需要上交411080元个人所得税,和第一种方式相比,采用第二种方式可以为陈先生每年降低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说明个人收入的获得方式会影响交税金额,对于那些高收入的群体,大部分收入来源于非综合四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而这些收入只需按照税收标准上交20%税率即可,为纳税人减少了很多纳税金额,所以很多企业会设计多种渠道发放员工的工资,帮助员工避免高税率,实现少交税、多收入的目的。
综合征税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个人征税制度应该考虑家庭负担。
(三)扣除费用方面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免征额较之前的3500元提高了2500元,这和传统的相关法律比较而言有着很大的不同,从宏观上来讲,在费用的控制上依旧存在着一些漏洞。普通百姓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住房问题、医疗问题、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百姓的平日花费较高。虽然一线城市的薪资会高于一些发展落后的城市,但前者的房价也比这些三四线城市高出了好几个等级,如2019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平均工资分别为10910元、10231元、9443、8321元,而排名靠后的长春、沈阳、哈尔滨分别是6331元、6270元、6260元。据调查,2019年11月商品房成交均价北京 62906元、上海52023元、深圳54534元、广州21 873元、长春9838元、沈阳9525元,这些数据可以说明,不同地区收入、房价负担均不一致。完善后的相关法律中提到,免征额和扣除的金额,对每个城市都会一视同仁,针对一线城市而言,虽然人们的收入水平较高,但是房子的价格、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也较高,超过了三四线城市,因此当每个城市的扣费标准都相同时,三四线城市的居民将会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使得那些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受到的减税作用不明显。一年60000人民币的免征额在当今社会来说,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2019年7月之后,猪肉的价格提升较大,使得百姓生活的支出提高),而一个月5000人民币的这一额度并不高。所以不难看出,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有待提高,要做到有针对性的落实政策,考虑到每一个省市地区。
(四)征管制度方面
1.贫富差距无法有效的通过税收进行调节。大多数的时候,那些占有财富较多的人,应充当纳税的主力军。可以很多证据表明,在这些年来中国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工薪阶层的百姓,而由于这一人群的平均收入较低,所以他们缴纳的税收占据的只是总税收的一小部分,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2.个人所得税,税源分散,代扣代缴方式不能覆盖全部税源,自行申报纳税,纳税者的自觉性较低,所以很多税源并未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控,应当缴的税并未及时缴纳。在日后,与税务有关的单位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让税收的系统不断优化,使得每个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家庭情况都能被统计,对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进行调查,让个人征信系统的完整性得到提高,加大对偷逃税款等一系列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对缴税人进行管理监督,让人们可以主观的、积极的进行缴税,号召大家自行缴税,做到自觉纳税,依法依时纳税。
3.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来监管隐形收入。因为中国经济的在快速发展,并面临着转折点,而收入分配途径还有着很大的问题,现如今中国金融机构正在不断的进行完善,而中国在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的过程中,虽然有着不错的成效,但是很多逃税的人并未受到应有的监管,所以要提高对缴税的重视程度。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对策
在对中国的税制改革后的现状进行研究后可以得知,中国的税收体制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怎样可以完善中国个人税收体制,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收制度,更需要我们从上文的问题点切入,由纳税单位、综合征税、扣除制度、征税体系四个角度进行探讨,从而更有利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一)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针对上文分析征税对象有待确凿的问题,在当今社会,科技在不断的进步发展,大数据、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而相应的税收制度和手段也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尽可能让家庭成为征税的单位,要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吸收他人的经验,通过各项技术让我国的征税环境得到改善,要让家庭作为一个征税的单位,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现状,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采取以家庭纳税为单位的混合纳税征收模式,将新的征管制度建立起来,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合理确定纳税期限。由于纳税制度有明确的时间 规定,一般要一个年度有一个纳税期,主要按照平时取得所得税进行缴纳,将家庭全部 的税收按照一个年度全部计算缴清;其二,建立应税家庭纳税识别号以及个人纳税识别号。在个人纳税识别号的识别上,主要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作为基础,将各个行政区域作为划分的依据。应税家庭将建立家庭纳税识别号,汇算时根据统计家庭成员的税务实行。
(二)逐步实现个税项目综合征收
针对上文分析出现的少交税偷税问题,根本原因是很多的征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要完善税收的制度,在不分获取途径的前提下,统计纳税人家庭在一年内的全部所得,并且据此计算征收所得税,考虑家庭的支出和收入,这可以让税收更加平衡,让税收的多少与家庭的收入成正比。
并且目前的综合征收只归纳了四类所得,但放眼于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还有很多属于纳税人收入的其他收益未被收纳其中。这些收益对于部分人可能是主要的收益来源,例如房屋租赁收入、投资利息股息收入、中介费用等。因此在综合征收方面可以适度考虑其他未被归入现行税法中的多项个人所得。
(三)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针对上文提出的扣除费用有待完善的问题,在修改税收政策的过程中,要将政策是否公平进行考虑,考虑到各个省市的差异性,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百姓的收入情况,为各个地区制定个性化的政策,让免征额度有所提高,从而实现减税,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中国在个税改革之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使得很多收入位于中低阶层的家庭经济负担减少,但若要实现真正的公平,还是要对相关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详细的做法分为两种,其一,改变中国对各级人民费用扣除的标准,要切实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性,使得低收入人群的纳税压力可以减轻,减小他们的负担;其二,要扩大中国个税制度扣除的附加区域。例如,生育、生病支出的扣除,并且要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要调查在家中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换言之,就是考虑到缺乏工作能力人群的生活支出。在对这些因素进行考虑后,要扣除部分的费用,这会让那些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大幅度减小,从而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四)完善配套征收体系
针对上文出现的税收征管体系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税制改革更要着力于征收体系的完善。由于税务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这就需要将税收征管体系建立好,以此来确保税收的严密性。实行纳税的双向申报,对于代扣代缴的专项进行稽查。将分类个税转变为混合所得税体制后,需要将征收综合化,需要纳税人拥有较高的自觉性,在进行申报时,提前自己核算好纳税的金额,自觉申报自觉按照规定纳税。控制代收代缴的税源,防治逃税,按照规定凡是税款扣缴所得,都需要由支付单位进行代缴代扣。另外,税务机关确保征管法得以施行,将税务的强制执行权检查权发挥出来,更好地为税务机关服务。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税务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而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也不断加大,这使得高收入群体的税收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而有关单位要对依法纳税进行宣传,使得居民可以自发进行纳税,真正实现全民自觉纳税、光荣纳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中。在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可以看出我国人民缴纳税收的决心。并且,若要个人所得税制高效地发挥作用,还需对现行的税制进行更深化、更有针对性、更系统的改革。税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改革开始后,不能可以只追求速度,还要让改革的效果和质量不断提高。
在中国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让社会经济水平得到提高,让人们的幸福感提高,让税收制度更加公平,而且这样的改革可以让很多社会的矛盾得以解决, 所以这也是大势所趋。总的而言,改革的目标即实现个税的功能地位,既在筹集财务过程的时候实现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 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本文论证内容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相信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下,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视程度也会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也会逐渐成熟,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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