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而婚姻登记瑕疵并不意味着该婚姻一定有效或者无效。在我国,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确立的必经程序。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由于一些婚姻登记欠缺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造成了婚姻登记瑕疵。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婚姻;婚姻登记瑕疵;效力

一、婚姻和婚姻登记的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
作为我国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1]。婚姻在平时生活中经常被人挂在嘴边,但是往往生活中的人口中所讲的婚姻和我们法学上的婚姻大不相同。对于婚姻的含义,不同人所产生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对于婚姻的普遍的含义则可以这么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2]。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这么理解:首先,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这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所理解的,因为我国暂时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在这里先不考虑同性婚姻。其次,婚姻会使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共同承担一致对外。最后,婚姻中的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的婚姻身份经过社会的普遍的认可,不仅在法律上具有效力,而且在社会道德方面会受到约束。总的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出于人类本能,会产生爱慕、共同生活的欲望,一旦男女双方通过某种合理合法、被世人所认可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便形成了婚姻。
(二)婚姻的要件
1.婚姻的成立要件
世界上任何一样东西的存在都是需要条件或者要件的,所以不可否认,婚姻的成立也是需要条件或者要件的。所申请登记的婚姻应当满足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第一,婚姻当事人是否已经走完了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程序,第二,婚姻当事人所做的行为是否对婚姻的成立有不利的影响。在实际的婚姻登记过程中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要亲自办理,不可他人代办。婚姻的成立必须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如果该婚姻没有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那么该婚姻不成立;如果该婚姻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那么该婚姻成立。
2.婚姻的生效要件
婚姻的生效要件被称为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有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已经成立的婚姻才能生效。所以婚姻生效的前提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这个婚姻才能生效。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婚姻想要生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已经成立的婚姻和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
3.婚姻的有效要件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是有效的,只有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才能有效。如果成立的婚姻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那么法律可能认为其无效。婚姻的效力要件被称为婚姻的实质要件,是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要件[3]。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对婚姻的实质要件做了规定,当事人如果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那么该婚姻有效,否则婚姻无效。
(三)婚姻登记的性质
1.婚姻登记的概念
婚姻登记,是指恋爱的男女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申请,并最终取得结婚证。想要保证婚姻的法律效力生效,就一定要走婚姻登记的程序,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婚姻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4]。
2.婚姻登记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是行政主体的不平等。婚姻登记的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这便符合上文所讲的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平等,所以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第一,婚姻登记的行为主体不平等,即婚姻登记机关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第二,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发出的一种自愿的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法主动发起。对于结果是否通过是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婚姻当事人无法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决定的;第三,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审查权,这是一项行xxx利。婚姻登记机关无法以任何原因为理由拒绝审查婚姻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登记的申请。反观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一大特征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5],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或者放弃行使权利。最后,婚姻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通过婚姻登记可以在社会道德、法律上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当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颁发了结婚证,两人便在法律上具有了夫妻关系,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再者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申请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以后,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两人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便消失殆尽,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权利义务。
(四)婚姻登记的意义
婚姻登记是用来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价值更体现在婚姻登记可以使婚姻登记的有效信息能够向外传递,体现了婚姻登记的公信力,公信力保护信赖婚姻登记权利表征的善意第三人[6]。俗话说有国才能有家,但是处理不好一个个小家,也有可能造成大家的紊乱。因此婚姻登记制度举足轻重。除此以外,如果能更好的了解婚姻登记制度,还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更能保证社会和谐,国家安定。这些都是对社会大众合理信赖的保护,也是上文所提到的婚姻登记具有公信力,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基本理论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婚姻登记瑕疵的概念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所申请的婚姻欠缺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依然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瑕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欠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另一方面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不认真办事,在没有仔细审查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包括了结婚和离婚登记。此外,还有婚姻登记信息不流通,非管辖地登记等,这些都是婚姻登记瑕疵出现的原因,不容忽视。
2.婚姻登记瑕疵的基本特征
婚姻登记瑕疵具有既定性和违法性的特征。如果某项婚姻存在瑕疵,但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后,为其办理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或者离婚登记,此为婚姻登记瑕疵的既定性。不管是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不满足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即使婚姻是真实存在的,也不能掩盖该婚姻登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为婚姻登记瑕疵的违法性。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分类
婚姻登记瑕疵可以分为四类:结婚登记瑕疵、离婚登记瑕疵、复婚登记瑕疵、补办登记瑕疵[7]。区分好不同的婚姻登记瑕疵,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情况下解决各种婚姻登记出现的瑕疵问题。
1.结婚登记瑕疵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提交结婚申请的时候,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错误导致婚姻登记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有严格的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不受胁迫;婚姻当事人必须不能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当事人之间必须不是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婚姻当事人必须都没有配偶。形式要件: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结婚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都是有瑕疵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前提,对于结婚登记一定要严格审查,否则就会造成结婚登记瑕疵。
2.离婚登记瑕疵
离婚登记瑕疵是指已经缔结了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伪造不真实的材料进行申请,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疏漏进行了离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瑕疵要件相似,离婚登记瑕疵也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离婚必须有婚姻当事人出于真实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婚姻当事人还需要同时到场,这样才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轻易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经过详细的审查后才可以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不可断章取义。
3.复婚登记瑕疵
复婚登记瑕疵是已经离婚的婚姻当事人为再次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进行复婚登记办理,其中婚姻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行为,而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复婚登记,从而导致了复婚登记瑕疵问题的产生。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注意到,当事人如果之前办理过离婚登记,再次办理复婚登记的原因、材料是否属实,有没有弄虚作假。如果经过实质性审查没有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再批准办理复婚登记。这样复婚登记瑕疵问题就会少之又少。
4.补办登记瑕疵
补办登记瑕疵是指1994年以前的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是婚姻登记证明丢失的婚姻,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问题为其办理了补办登记,导致补办登记瑕疵问题的出现。而且如今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即没有结婚证明的婚姻便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因为年代的久远、信息的不流动等原因导致1994年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就成了一个较棘手的问题。因此补办登记瑕疵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三)我国婚姻登记瑕疵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人口基数大,婚姻家庭关系也比较复杂,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还不能及时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婚姻登记的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两者的行为影响都比较大。笔者认为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有: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利用婚姻登记程序的漏洞、登记机关管理制度不严谨或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婚姻登记公示不到位、婚姻登记信息流通不及时。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的登记瑕疵的种类也有很多种,处理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不能以偏概全,要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一般的婚姻程序瑕疵不可轻易撤销。社会的长期稳定还需要婚姻家庭来支撑,正确处理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是目前一项艰巨而长远的大任。但笔者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1.婚姻登记程序有漏洞
婚姻登记程序的漏洞让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有机可乘从而造成婚姻登记瑕疵。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到位,也会造成婚姻登记瑕疵。要想具有婚姻关系,就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这是必要的法定形式要件。一般来说,婚姻登记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实行户籍地管辖,即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必须在婚姻当事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的申请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提出,单方面的申请是不被允许的,委托代理更是无稽之谈。第二,实施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应当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第三,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所提交的结婚申请的审查通过以后,当事人就可以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结婚证书发放的那一刻,当事人便具有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2.登记机关管理有失误
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婚姻登记离不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在实际的婚姻登记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本身原因也造成了一些婚姻登记瑕疵。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制度不够严谨,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漏洞,让一些人有机可乘。再比如婚姻登记会发生非管辖地登记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将工作重点放在登记审核上,而不是出现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了再去惩罚审核登记人员,这样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
3.婚姻登记公示不到位
婚姻一旦登记,婚姻当事人在法律上便具有了合理合法的夫妻身份,可以享受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夫妻权利。而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让更多的人来监督婚姻的登记,以至不能及时发现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在研究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但是效果不太乐观。基于数量众多的婚姻登记,既要保证效率又要保证公平性,只做形式审查很难把握公平性,实质审查又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样的基础上,只有加强公示制度,让社会去监督才能进一步减少这种情况。
4.婚姻登记信息不流通
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及时流通,我国也产生了不少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婚姻公示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一些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不能得知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所以就使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随着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笔者相信婚姻登记信息不流通的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甚至是淡出人们的眼线。
三、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形以及效力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形
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请、非管辖地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失职等。
1.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
我国法律中有规定,婚姻的程序要件除了满足婚姻当事人出于真实自愿,没有受制于他人的条件,还必须满足两人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他人代办婚姻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行为分成两种情况:第一,委托他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第二,在当事人不知道真实情况下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同意办理结婚手续,但是本人没有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种情况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而当事人并不知情。
2.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请
婚姻当事人由于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比如未能达到法定婚龄,故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和有关婚姻关系的材料,不应该欺骗、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欺诈的情况有很多,这样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困扰,而且还扰乱了婚姻登记的秩序,给婚姻登记机关甚至是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3.非管辖地登记
我国对婚姻登记进行了十分严格的地域管理,当事人只有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进行登记才是符合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现实中还是状况百出。有许多人为了避免麻烦,选择就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样不仅手续不齐全,而且变成了非管辖地登记,造成了婚姻登记瑕疵。
4.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失职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少婚姻登记瑕疵问题都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失职造成的。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真实有效证件,并能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和对方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血缘关系。但是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发现问题,并为其办理了婚姻登记,即使当事人结婚或者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也无法否认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婚姻登记瑕疵。
(二)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
1.实体瑕疵效力的认定
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看,可将婚姻登记瑕疵分为:实体瑕疵与程序瑕疵。产生实体登记瑕疵的婚姻登记,其效力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关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第十条与第十一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登记结婚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不符合结婚的血缘规定;患有规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从婚姻关系开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8],两人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所说的夫妻关系。不过两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孩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关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也有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开始时也是无效的。
2.程序瑕疵效力的认定
《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下亲自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婚姻手续才能使婚姻登记有效。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违反婚姻的程序要件,就会导致程序登记瑕疵。发生程序登记瑕疵时,其效力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轻易撤销某段婚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登记机关处理不当、当事人未亲自去登记办理,但是其婚姻是真实存在的,且事后有去弥补,因为一些原因未完成,此时的婚姻虽然有程序瑕疵,但是也不能否认其效力。至于一些故意而为之的行为,查明清楚后,理应以程序违法撤销该行为。
四、婚姻登记程序的完善
我国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程序加以规范,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为了尽量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的方式
我国婚姻登记的审查主要采用的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的方式[9]。只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提供所需要的申请材料即可。对于提供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要走程序性审查,不需要实质性审查,比如主动询问当事人申请的材料是否有遗漏或者现场询问要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假使当事人回答准确且无矛盾,便可以颁发结婚证书。这种程序性审查会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反映不到的问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便会产生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所以在此基础上,除了程序性审查还必须加以实质性审查为辅。程序性审查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是公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时候,必须对内容也经行实质性审查,比如查明婚姻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避免管辖瑕疵;验明婚姻申请人的真实身份,避免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证的瑕疵;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验证婚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材料的瑕疵。为了保证效率和公正的平衡,以上措施可以进行随机抽查一两项来验证,这样就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两者都不耽误。
(二)建立事后审查机制和违法追究机制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结婚登记事后审查制度,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时,法律应当赋予登记机关有一段的时间进行调查[10],对已经拿到结婚证的婚姻当事人进行事后访问,查看是否有违法行为,以便及时处理。同时对于出示伪造身份信息、提供虚假声明的当事人及相关人恶进行处罚,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婚姻关系保持稳定和谐,也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家的稳定发展。
(三)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当婚姻登记发生错误,存在瑕疵时,此时也不能排除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造成的。如果发生因为婚姻登记机关行为导致的婚姻登记瑕疵,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应该负很大的责任。所以必须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制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是一条必经之路。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婚姻登记已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问题却经常发生,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节省时间,只图效率,或者徇私舞弊,没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在工作上造成了失误,给婚姻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利益损害,也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带来了损害。
(四)健全信息联网制度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技术的时代,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方式进行信息的存取有着极大的优势。在婚姻登记方面,如果可以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制度,不仅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督,还能够针对我国人口基数大、流动性强的特点进行跨地域管理。只要登记在案,不管在何时何地,都可以进行查询,这样既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也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不被欺骗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应当给予公民自助查询的权利,当然这种自助查询所涉及的个人信息被限定在婚否范围以内,否则会出现个人信息的严重流失,造成社会的恐慌。
(五)实行婚姻公告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婚姻公告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将这婚姻事实公诸于众,准确的说是为了让了解这个婚姻的人可以进行监督。如果在公告期间,婚姻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而且被他人举报,那么婚姻将无法成立。我国现在的婚姻登记制度公示性还不强,婚姻登记仅局限于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之间,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其他人难以得知其已进行婚姻登记,这就容易产生有瑕疵的婚姻登记,也为日后发生相关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我国也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当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第一次审查的时候,对符合第一次审查条件的婚姻登记实行公告的,规定在公告期限内,和婚姻当事人有一定联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不需要等到登记的时候再公布。期间届满,若没有异议,就进行婚姻登记,若有异议,便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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