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在习xxxx的带领下,努力践行核心价值观,整治党风党纪。在政商各界严厉打击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违法乱纪现象,致力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全民整治腐败徇私乱象的大形势下,XX也在不断努力制定更加严苛,更加细致的法律条文,在不断摸索中制订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惩治机制。将惩戒措施司法量化后,将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定罪,实施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但就现阶段的社会形势来看,法律机制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量化犯罪事实方面,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确定因素,本文立足于当前的法律制度,以立法进度为基础,对当前立法的积极性进行考察判断,对于其不合理性进行分析,解决当前阶段的立法困境。并且将犯罪量刑细致化,对不同程度的贿赂事实制定不同的惩罚标准,并提出摒弃贿赂死刑为新型基调,并对以上问题进行论述整理,能够对当前司法立法有所助力。
关键词:贿赂犯罪;量刑;立法完善

一、我国最新立法关于贿赂犯罪量刑规范的进步之处
现如今,XX打击贪腐现象的力度愈发严峻起来,在习xxxx的带领下,“老虎苍蝇一起打”,廉洁奉公已成为现阶段XX执法的基本准则。相较于以前粗略的法律条文,XX修订了更加细致的法律标准,将贿赂犯罪量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对犯罪事实进行评定,为犯罪事实定罪提供法律依据,使犯罪案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明确
2015年,我国XX对刑法通则进行了第九次修订,着重修订了其中的6类法文案例,对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化定罪,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进行等级划定,对其犯罪事实进行明确的惩罚规定,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利益。以下即是修订后的相关准则:首先,要认清犯罪的界限,以及重罪与从轻罪的区别以及贿赂金额等级划分。二类犯罪的够罪起点金额均提高到3万元,其上,以2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分水岭,以300万元作为区分“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的标志;第二,对数额不达标的补充情节进行了规定。
对已经发生贿赂犯罪,但其收受贿赂金额并为达到“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但犯罪事实木已成舟,贿赂金额也达到了量刑标准的二分之一,针对以上情况,将未达到量刑金额的犯罪情况区分为“严重”以及“特别严重”情节,重新制定标准对其量刑惩罚。再之,对未达量刑标准,但犯罪事实不容置喙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标准化。犯罪金额的界定并不是犯罪者逃脱制裁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定罪金额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贿赂犯罪事实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金额界定。针对上述情况,我国提出了“数”“情”结合的定罪机制,使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二)贿赂犯罪定罪量刑认定规则的细化
贿赂类犯罪的数额标准得以明确,并不能满足指导实践的需求,针对贿赂类犯罪中一些难于认定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更为细致的认定规则。
1.对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政商贿赂犯罪的本质是当权者难抵金钱利益的诱惑。随着经济以及科学社会的发展,给贿赂犯罪带来了更多的保护色,交易方式的繁复,给权财交易带来了更多的借口与理由,使得贿赂犯罪更加隐蔽
行为人不再进行传统的金钱交易,而是换之以低价置换高价、干股收受、协议投资、理财委托、赌博交易等接收他人给予的好处,使得贿赂犯罪中的“财物”难以认定。
两高司法对于贿赂交易的金钱进行了更为准确的解释,包括货币、财产性的利益以及物品等,包括可折为货币的实物性收益也计入其中,例如代行房屋装饰、单方面减免债务等,此外还涵盖其他通过支付一定货币从而获取的利益和待遇等,包括各类会员待遇以及旅游等项目,针对此类非直接通过货币进行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或应当支付的金额为准,对于受贿的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进行了更合理的解释,同时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范畴,更有利于对犯罪现实的打击。
2.对累计受贿情形下数额的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的数额;为他人谋利前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受托前收受的数额超过一万元的,也应累计入受贿数额。此规定根据两方面重新规定了受贿金额的计算,一方面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单次犯罪尚不满量刑标准但多次累计金额达到定型标准者,将会定罪及追责。而另一方面则是针对受贿行为不与获取利益直接挂钩者,若受托时已累计获取超过一万元者同样会被纳入犯罪总金额论处,将以上两种情况同时纳入受贿范围,更极大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3.对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予以明确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涵括: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尚未被请托,但事后因该履行事由收受财物的。根据此项规定,并非简单意义上的获取实际的利益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与发生顺序无关,只要满足数额+情节两种情形即满足了认定标准,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承诺获利的情形又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解释,极大程度上缩减了感情投资的活动范围,犯罪分子只要满足收受直系下属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员的财物达到三万元且对正常履职产生影响即满足承诺为他人谋取福利情节。
二、我国现阶段贿赂犯罪量刑规定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不断通过立法以及法律解释的方式不断强化量刑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仅促进了刑事立法和刑罚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为打击贿赂者提供了更严格的标尺,使得整治贪腐行为更加准确、全面,但我们同时应该清楚,当前反腐败形势依旧处于一种非常严峻的状态,我们不可掉以轻心,应当不断发现与完善当前体系内仍然存在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例如xxxx与受贿罪定罪标准同一的不合理现象,同时还有着贿赂犯死刑刑档设而不量的嫌疑存在。需要我们提起更大的毅力进行制度的完善与健全。
(一)受贿罪与xxxx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同不甚合理
我国当前刑法和相关法律对于xxxx罪与受贿罪量刑标准与规定同一,一方面避免了对于性质相同的两种犯罪行为作出不同的解释,但实际上仍存在极大的隐患。实际上,xxxx犯罪与受贿犯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也不同,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行为主动及被动性等都有区别,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更是差别显著。就此来说,xxxx犯罪作为一种持“非法占有目的”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通过其行为数额来确定是无可厚非的,其社会危害性与其xxxx数额基本成正比,非法占有的财务越多,也呈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与之截然不同的是,受贿罪在性质上是属于钱权滥用型犯罪,受贿罪具有的特殊双向性,受贿者本人可能不参与行贿过程,而是假借他人手,由于这种特殊性的存在,因此对于真正犯罪者无法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因此对于特殊犯罪的量化方面,不能仅仅考虑犯罪金额的大小,还应该考虑法律的活泛性,不能因为其犯罪事实被掩盖而对其从轻发落,从而对于基层帮助其实施犯罪事实的人员而遭受严重处罚,这就造成了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贪腐腐败最严重的情形就是XX从业人员的内部腐败,国家从政层次的腐败,导致整个国家体制的失败,国家体制失败,人民丧失对国家的尊重与信任。现阶段,法律制度的模糊化,给了从业者在违反边缘试探的勇气,无法真正建立法律的公信力,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国家现阶段必须完成的任务,也是人民对于国家信任建立的必要途径。
(二)xxxx受贿罪死刑量刑刑档虚设化
在刑法量化的过程中,针对于贿赂犯罪最高量刑为立刻执行的死刑,但死即的存在,却没有很好的保障法律执行的力度。由于其实用性差,在普通经济犯罪中,很少有量化为死刑的判决,因此就造成了死刑虚设的乱想,犯罪量刑设而不用,倒不如不设。在对于犯罪分子犯罪事实量刑时,应以宪法为总纲领实事求是,按照其违反法律程度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定罪,处罚应该有其法律依据性,按现有法律制度进行量刑,法律制度建立本身,就是为有法必依做贡献。而现如今,xxxx罪、受贿罪的行为人多半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虽然新修订的立法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仍然不能使得刑法得到全面的贯彻,不能深刻的体现刑法所确立的宗旨、原则。再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践行,而死刑的虚设使得法官在行使其权利时无法正确按照宪法实施,这就不能贯彻落实有法必依的宪法执行手段,那宪法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限制,从而对于法律的威信度产生不利影响,致使人民大众对其丧失信心,恶性循环。另外,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死刑的虚设也给予了行为人很多法外的生存空间,一些xxxx、贿赂犯罪人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以后,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达到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逃避法律的惩罚;[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近几年,由于xxxx巨款犯罪的从政,从商人员受到死刑处罚的少之又少,导致公众质疑XX的公正性,导致XX自身丧失其主导地位,法外有情,但并非是乱有情,严厉打击的口号下,确实法外开恩的实施,虚设的死刑制度不利于司法部门工作的开展以及法律威信的建立。由于时代的发展与进步,xxxx犯罪的受贿金额达到了普通民众奋斗几辈子都无法获得的地步,导致民众无法理解法律定罪的根本依据,质疑XX的廉洁与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众对XX没有信心,XX实施政策的途径受到阻碍,影响社会和谐以及社会公平建设。
三、贿赂犯罪量刑规范的完善建议
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探索中,我国社会中的法律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在笔者看来,我国当前面临的挑战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法律立法中对于贿赂罪具体量刑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量刑不客观不公平现象;二是贿赂犯罪死刑的虚设问题。下文便是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具体阐述,以及笔者对于问题的建议与个人见解。
(一)分立xxxx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xxxx罪与受贿罪的犯罪的四个要件构成上均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在公安审查犯罪过程中,较于xxxx罪,受贿罪更加难以寻找证据,存在可行证据,也会被嫌疑人利用各种理由搪塞,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过多麻烦,侦破难度大,起诉难度大,犯罪程度巨大,这使得一代又一代非法分子肆无忌惮的吞噬社会。除上述问题以外,还存在犯罪对象上的不确定性,故而给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可预测性以及侦查难度。但如此这般,xxxx罪与受贿罪还共用这一套量刑标准,这无疑给了受贿罪犯罪者以便利条件,让其更加肆无忌惮,况且,受贿罪在社会中具有极大的传播性,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犯罪范围及其广,给造成的损失也是极大的。上述问题是现阶段国家立法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改正并细化量刑标准,使犯罪分子无所遁形,从而降低经济犯罪发生频率。
(二)废除xxxx受贿犯罪的死刑量刑规范
1.废除xxxx受贿犯罪死刑规定的社会必然性
针对其社会必然性,第一个要说的就是死刑的实施情况,建国初期,为了树立法律的威严,先后对xxxx腐败人员胡健学等人处以死刑,为新中国宪法初立阶段,树立威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后的若干年中,经济贿赂犯罪程度甚于张十倍甚至千倍的犯罪者却没有被处以死刑,而是终身监禁,在某种程度上立而不施,丧失了其制约性,导致死刑越来越没有信服力。立法而不实施,这就是对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但同样死刑的量刑是十分困难的,很难界定其实施与否,这也是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一些弊端,故而有必要废除死刑,确定终身监禁不可减刑的制度,替代死刑的地位,改变当前设而不施的错误法律环境,树立良好的法律体系实施准则,提高法律可行性,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致力于降低全国犯罪率,保障社会安全。
换言之,视线聚焦国际动态,在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看似最高的罪责惩罚――死刑,我国虽不能也不适合全面废除死刑,但对于经济犯罪中的xxxx罪,是非常有必要将贿赂犯罪死刑废除,换而终身监禁,剥夺犯罪者的自由。这里就必须要说到德国,他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犯罪率极低的国家,在其惩处刑法中,最高量刑也不过十年,但收效却是十分显著,国外人重视自由更优于生命,这也是非死刑制度得以通行的原因。[X量刑委员会编:《X量刑指南——X法官的刑事审判手册》,逢锦温等译,吕忠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据相关统计,世界上针对贿赂犯罪没有死刑处罚的国家多达177个,但这些国家贿赂犯罪的概率及数量并不比中国多。死刑对于打击贿赂犯罪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
故而,将xxxx贿赂犯罪中的死刑惩罚废除,不仅能够改变当前死刑如同虚设的尴尬境地,也能够更好的警示大众,警示非法从业者,从而树立法律的公信力,提高公众守法意识,推动社会发展。
2.废除xxxx受贿犯罪死刑规定的可行性
宪法的第九次修订,摒弃了原来的旧观念,融入了XXX的想法,提出了终身监禁这一立法方向,即为视案犯情节的严重性以及犯罪者的认罪,劳改态度,在死缓第二年,视其劳改认罪表现将其降罪为无期徒刑,再后不得对其处以减刑假释等的降罪行为。这一政策既提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法律的理应,对于有重大xxxx犯罪事实的犯罪者,不能因其劳改认罪态度良好就对其手下留情,虽免除其死罪,但要求其用余生来忏悔罪过,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更是一种精神惩罚。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不仅使得xxxx罪定罪更加的严格,也打击了在犯罪边缘试探者的心理素质,让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畏惧,提高法律的公信力,较之与死刑,对犯罪者来说,显然前者所带来的震慑力更大。因而,从该方面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完全使得死刑制度在贿赂类犯罪中的废除具备了坚实的基础,死刑刑罚在该类犯罪中的取消并不会引起恐慌。
结论
总而言之,在时代进步的带领下,社会各界正在共同努力,逐渐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问题,逐渐规范立法的适应性,在社会不断变化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杜绝违法乱纪现象产生,对于xxxx犯罪,能够将其扼杀在源头,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不断优化党员群体,提高高层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将法律制度修改制定得更加完善,更加精准。对于贿赂犯罪死刑的标准进一步进行发展修订,追求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法律得人道主义。在社会不断发展中,规范公众行事准则,倡导公平幸福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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