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中国基层各法院的量刑规范已全面应用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一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特殊性日益凸显。而现阶段中国的量刑程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故重视量刑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只有对量刑规范的应用问题采取更加全面的调研方式,制定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量刑规范化制度,才能让中国各基层法院更好地适用量刑规范制度。通过采取调研、立法、完善程序、重视量刑、结合基层这五种方法,可以大致解决量刑规范的问题,并完善当前中国现存的量刑规范化制度。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定罪量刑,量刑机制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分析
量刑规范化在实际的应用问题已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大问题,带来的相关问题及影响日益凸显亟需解决。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量刑的方式也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从人工逐个计算,自由心证发展到量刑规范制度化、机械化”量刑的幅度及法定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逐渐发展,量刑规范化的15个常见罪名及新增的8个罪名也会逐步得到扩充。量刑规范化中的罪名几乎涵盖了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80%以上,也就是说基层法院所审理的10个刑事案件中,平均有8个案件就是受量刑规范化所规范的案件;故量刑规范化是否真的规范及实际司法实践应用的情况,是否已满足了规范制定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状态,这些问题都是现阶段量刑规范进一步改革所要直面的问题。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目前我国的关于量刑规范化的问题日益凸显,社会矛盾产生的刑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及其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关于量刑规范化在基层法院应用上的某些方面仍还存在着不足。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完善我国关于量刑规范化所凸显的问题是十分具有法律意义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阶段我国总体刑事犯罪数量、规模、严重程度及相关的量刑问题仍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得到关注和解决,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量刑是否规范的问题,成为应该给予关注的重点。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深,量刑规范化的滞后弊端也显现,部分基层法院甚至出现了刻板套用量刑规范化标准,且现阶段基层法院有了量刑辅助系统后,更是完全采用辅助系统计算的数额,而忽略实际审判中情节及相关问题。所以结合我国的基层法院应用的实际情况并找出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是有研究意义的。本论文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本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我国目前的关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目前我国量刑规范化进程是从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2011年为增强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供司法保障,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也随之稳步推进,2016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更是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并明文要求具体个案量刑需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当前我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及现阶段我国各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实践经验与相关书籍,都是我国对于量刑规范化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制及优秀经验成果。但是现阶段的量刑规范化的相关优秀成果和实践经验并未完全被贯彻落实,各地各级法院对量刑规范化中存在的量刑问题及各地自身的情况并未能很好的结合,且量刑的幅度及量刑的优化制度在我国司法界及学术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及困难需要解决,现阶段我国相关书籍研究仍较为少,较有代表意义的书籍是由甘肃政法学院副院长郑高键及孙立强所撰写的《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务研究》对我国量刑规范的“量刑失衡”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其认为追求惩罚与矫正相结合的刑罚价值目标,需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共同推动。其余关于量刑规范化的书籍也具有一定数量,但大多数为指导案例。主要针对我国量刑规范化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国外内的研究对比,及量刑规范化深入改革中的试点和探索情况,发现问题根源,对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十分具有参考意义。
1.2.2国外研究
英美法系,以X为首的量刑规范领域改革时间已有三十余年,1984年X国会通过了《量刑规范化法案》,并于1987年颁布实施《量刑指南》,由于X是由联邦组成,各个州的法律及刑法幅度并不相同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大,X也是判例法国家,并且当时的X奉行“康复矫正主义”即着重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从而忽略了惩处的重要性,使得法官的教育矫治主观增大,也使得刑罚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但不可避免的是,X的量刑规范化也出现了“量刑局限”,但他们通过组成9人的量刑委员会,在逐步试图优化量刑的僵化及局限。英国也是拥有量刑委员会的国家,英国在量刑规范化的成果也是较为丰富的,先后颁布实施了《量刑原则之犯罪严重程度》、《2003年刑事审判法的适用》和认罪的量刑减让规范》使得量刑更具体、量刑情节更清晰。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根据本课的特点,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应用现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全面了解,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基础印象。
2、对案例分析法。挑选有力的现实基层实务案例,和最高院的案例,探讨当前属我国量刑规范化中各类型罪名在实际审判中的量刑情况,以便于得出结论。
3、定性分析法。通过对量刑规范化制度进行质的分析,结合各种参考材料,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到达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4、社会调查法。通过采访实习法院的法官,了解他们对量刑规范化在日常应用的看法,再加上己知的信息,进行比对得出结论。
1.3.2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量刑规范化制度的研究背景,通过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综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在基层法院适用。结合我国以及国外研究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量刑规范化”的起源及基本原则。本章主要是将“量刑规范化”的起源,基本原则以及目前量刑规范化的情况做出陈述,并且说明了“量刑规范”系刑法原则的分支,使读者对“量刑规范化”有清晰的认识。
第3章:“量刑规范化”与中国基层法院事实所遇到的冲突。通过对我国目前关于“量刑规范化”制度不同地域的文化、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基层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情况进行探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发掘出现存的问题,为以后的措施制定提供方向。
第4章:中国基层法院量刑不规范的表现。本章通过举例分析,解读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在实际应用的漏洞和弊端,并从深层进行分析,引出关于我国关于“量刑规范化”存在着不足的问题。
第5章:中国基层法院量刑规范的完善建议。本章以上述四章的概述和分析为依据,通过立法手段、实务行为方式、量刑程序等措施,提出了解决我国关于“量刑规范”自身及基层该如何运用“量刑规范”的看法与建议。
第6章:结语。
第2章“量刑规范化”的起源及基本原则
2.1“量刑规范化”理念的起源
“量刑规范”这一理念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提出的,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基本奉行个别化与矫正刑这一行为越来越被当时社会所诟病,后X逐步开启了轰轰烈烈的量刑改革运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X量刑改革奠基者Marvin E.Frankel,提出进行量刑改革的观点。而在X“唯康复论”的潮流大背景下,Marvin E.Frankel作为法官,认为当前X正处于法官量刑不规范,量刑不确定的形势,这不利于X对量刑公平和法治的保障;且X系判例法国家,判例法其“遵从先例”的原则使得在做出判决时优先去适用先前判例。但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当需要做出无先例判决的案件审判时,法官出现量刑偏差,最终导致“雪球效应”的情况,不利于法制的发展。后量刑改革浪潮逐渐蔓延至世界各国,由德日领头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展了“量刑基准”的改革。“量刑规范”其实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延伸。在我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提出了“法益保护与责任主义也应当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这也为“量刑规范化”理念的深化夯实了理论基础。量刑规范化简单来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体现,而罪行法定则的起源则是1215年英王约翰所签署的大宪章规定的。通过各国不断地改革发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法律程序”的思想,也为新繁衍出的“量刑规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中国的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是2001年开始,部分法院开始实施量刑改革自我尝试,上海在量刑改革创新尝试了“量刑答辩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法院也采用了电脑辅助审判的新模式,后逐渐开始试点,于2009年正式进入量刑规范化实践探索的进程,逐步构建适合我国司法环境及国情的量刑规范体系。
2.2“量刑规范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2.1“量刑规范化”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阶段所实现的量刑规范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至今得到了不断的补充解释及发展,从绝对罪刑法定发展至相对罪刑法定,但其本质的内涵思想并未改变,量刑规范的本意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可以说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就没有现代法治制度的出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司法领域也在逐步迈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但绝不能盲目立法,也不能减少对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重视程度。罪刑法定化原则在量刑中体现在其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指的是在实际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针对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考量时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也要对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相应的法律关系,更要对罪名及量刑明确,而不能摸棱两可进行论证。这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符合量刑规范化的主旨和其内在内涵,脱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量刑规范则失去了其本质与核心。但罪刑法定在量刑规范中的体现并不是要削减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让法官在裁量时候能在罪与刑的框架下,结合实际的案情及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发挥其自由裁量权,杜绝非法的刑罚,追求司法中的“公平”与“正义”。
2.2.2“量刑规范化”与法益保护原则
每一条法律的创设都有他需要保护的法益,例如属于量刑规范化常见罪名的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身体健康权,法益保护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必须以保护法益为目的。量刑规范也存在着它需要保护的法益,在量刑中涉及需要保护的法益一般情况下有三种,被害人法益、国家公共秩序法益、被告人法益,如何在这三种法益中权衡,最终做出合理量刑是量刑规范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对量刑的考量不能仅仅停留在基础的法条框架内,应该更多的去以法益保护原则的思想作为指导。想要在量刑中找寻各个法益的平衡点就必须要先考虑犯罪的所属类型及其所保护的法益,定性后再根据实际的案情去考虑找寻其他平衡点,只有确定了具体的保护法益,才能更好的发挥法益的保护机制。
2.2.3“量刑规范化”与责任主义原则
量刑中的广义的责任包括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两个原则,但责任主义的分类是由具体分类条件来界定。现阶段我国刑法的量刑通说采用的是消极的责任主义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在量刑中的责任主义表现一般为判断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系故意或过失、有无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违法可期待性,这些都是实际量刑中需要考虑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观点认为需要采用“严格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必须为其行为买单,但这种观点盲目的将人的行为当成工具,这样的责任承担是不合理的。例如盗窃罪中,犯罪行为人想要盗窃普通物品却盗窃到了枪,如果依照“严格责任”的理念来考量此案,那么这宗盗窃罪该定盗窃枪支罪,并以盗窃枪支罪来进行量刑,这样的量刑方式明显是不合理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遵循责任主义原则,准确的确定犯罪行为人的罪名与考虑其具体行为,从而确定其具体犯罪的责任形式后,再进行具体量刑。
第3章 “量刑规范化”与中国基层法院事实所遇到的冲突
3.1“量刑规范化”与我国基层司法中不守规范的冲突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人情的社会,但不只是中国的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人情社会,只是有程度之分。在我国司法领域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人情案、金钱案,这类案件不仅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也会造成司法不公的局面产生,量刑规范化虽然已经尽量避免了大量的人情案、金钱案,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进行杜绝,从而对基层法院的审判造成影响。基层法院还存在着不规范的点就是关于司法领域中上下级关系的影响,虽然我国各级、各地法院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一个法院中却无法避免的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实际基层的审判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上级领导干扰下级法官独立审判,甚至出现挂名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2“量刑规范化”与中国地域广大、司法环境发展不平衡的冲突
中国地域广大,各地的文化、经济及司法环境都不尽相同。根据统计我国共有县级市366个,含三千一百三十三个基层法院,再结合各地经济、文化的差异也就不难得出各地方司法领域存在差异,司法环境的优劣也会影响量刑的规范及公正问题。我各地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环境中有罪观念与重刑主义严重,且经济发展不同的地方差异更加明显。以广东省与云南省某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为例,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97.2毫克/100毫升与95.6毫克/100毫升且都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广东省某基层法院判处的刑法为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但云南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虽然案件情况、性质相同但判处的刑期却不同。各地基层司法环境的差异从律师的地位也能体现出来,在当前刑事审判中律师全覆盖的政策下,律师行使其辩护权是必要的。从审判程序的过程中对律师申请证据调取的难易、律师提出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律师提供文件的重视能明显体现当地司法环境水平。但现阶段大部分法院对刑事辩护律师是较为抵触的,且对律师提供的材料或调取证据的申请重视程度不高,经济发达地区对程序和规范则表现较为重视,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较大几率会拒绝律师申请。从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地域广大司法环境发展仍差异较大,不利于量刑规范的实施,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3.3“量刑规范化”与基层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力的冲突
不同法官受法律教育不同、身处司法环境不同、认知、审判经验不同必然存在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量刑产生较大的偏差。例如,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法官对新事物所涉及的法律理解程度就不同,例如在套路贷初发时大多数基层法院仍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来进行审理,最终在2018年首例套路贷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基层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还体现在判决中,以笔者实习所在法院一案件为例,A会所涉嫌从事卖淫活动,该无直接证据显示该会所老总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但该会所涉嫌管理卖淫女经理的正常业务却受老板管理,且卖淫女都认识此会所老总。这个案件对于此老总的定性最终在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中权衡,且法官间对定性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最终提交到审委会讨论。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量刑起点是不同的,基层法官对案件定性不同、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的偏差及量刑偏差,最终影响被告人权益。
3.4“量刑规范化”与基层法院裁量权的冲突
涉及量刑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是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依据,但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故我国最高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会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此类有权解释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也会被基层法官所采纳,但量刑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并没有对量刑作出更细化规定,仅进一步的阐述量刑参考情形,例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量刑“从宽”并未对量刑幅度的考量做进一步的规划,仅就情节分类做更进一步的区分。在实际的案件审判中除了司法解释,还有会议纪要、指导案例、回复等影响基层法官裁量的文件。实践中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指导案例、回复的效力是较为模糊的,也需要分情况讨论,例如:最高院个案回复仅具有个案效力、部分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但部分会议纪要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裁判观点甚至存在两种处理观点。故在基层审判的量刑中会议纪要、回复对基层法官的影响是极小的,且这两者出现的几率较低。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出现最多的是指导案例,刑事律师在辩护时通常会附带提交指导案例来加强自己的观点,但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基层法官审理案件时对指导案例的重视程度几乎为零,指导案例也并无普遍的法律效力,指导案例在实际应用中的直接效果非常低。
第4章 中国基层法院量刑不规范的原因
4.1量刑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存的刑法仍为1997制定的刑法,虽然先后十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改,但我国刑法现阶段在立法量刑中存在立法不平衡,刑法量刑的相关规定仍弹性较大。例如在我国刑法里个罪量刑中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些情节也直接影响刑期的判定。但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部分罪名对此有司法解释进行量刑规范,但仍有部分罪名的法定刑跨度太大,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升格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的量刑幅度跳跃无疑是巨大的,且现阶段我国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罪名占总数的40%,出现这样的情况无疑是立法所造成的结果。在实际立法中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况,近几年新增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对罪认定的解释花费了大量的力气,但关于量刑的仅有不超过70份司法解释,虽然在我国的量刑规范中针对大多数罪都进行了解释,但仍存在犯罪数量多的罪名未对量刑问题进行规范,例如: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以上这四类罪的从2014年开始统计至今已累计高达179658万件,且此类犯罪数额较大,造成的影响也较严重。关于量刑立法,X的量刑规范立法是有专门的9人量刑委员会负责量刑规范资料的收集起草等事由,但现阶段我国并未设立有专门的量刑规范立法机构,而是由最高院量刑改革小组领导各地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的优化改革,这点也可以凸显我国量刑立法现存的弊端。
4.2量刑审判在程序中的不足
量刑规范化关系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透明,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千奇百怪,存在同类不同法、同罪不同法、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况,但总体来说现存的量刑程序是公正的,现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犯较多,根据情节来升格法定刑并不是错,但跨度跳跃太大给基层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出现了两处关于量刑的相关规定,一个是二审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一审法院存在量刑问题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另一个则是是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中可以对原审法院的量刑进行修改,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中对量刑程序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不平衡。虽然我国量刑规范所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部分量刑标准进行了解释,但我国剩余大部分罪名中是缺少一个量化的标准的,也缺少一种科学量刑方法,虽然笔者实习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为当地基层法官量刑整理了《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一览表》,但基层法官量刑仍是更多是凭借经验,且此表并没有很科学的量刑方法和步骤。现存的量刑步骤为三步:第一步确定起点刑,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再确定宣告刑。但就现阶段基础法院量刑规范的情况来看,这简单的三步量刑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再一个我国量刑与X的量刑程序不同,我国量刑程序在法庭上并未出现,为节约司法资源定罪与量刑一并处理,但又没有体现在程序中。刑事法庭审判一般有个步骤分别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这两个步骤种更重视的是定罪的程序,并非是量刑的程序,可见我国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善、独立量刑程序的。量刑程序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量刑公开的问题,虽然现阶段检察院在案卷中会附上量刑建议,但在大多数庭审中都不会提及,甚至在律师参与阅卷时,法院会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单独抽出不予公开。在X的量刑规范改革中,他们建立了信息公开的系统,不仅可以由法院检察院查阅量刑情况,甚至普通平民也可查询到。虽然在2014年我国建立了裁判文书网将文书公布,不可否认裁判文书上网的确属于司法公开,但在量刑问题上仅公开裁判文书是不够的。实践中刑事审判在开庭后法官就事实部分审理完后,量刑的步骤与具体的量刑标准应用并没有一个公开的程序,这会让当事人怀疑,产生认为量刑不公的观念,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归根到底,想要量刑公正必须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4.3量刑规范与法官自由裁判权的冲突
当前我国量刑规范对部分罪名量刑规定过于详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法官“自由裁判权大”与“自由裁判权小”两种矛盾。根据统计排除贪腐及其他因素影响,在正常量刑的情况下我国百分之70%法官量刑与平均值正负差距在1年左右,30%法官与平均值差距较大,这也说明现阶段的量刑规范仍给了法官非常多的量刑弹性空间。法官个人对案件的评价问题也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一大原因,例如广东一法院在2019年审结的盗窃罪判决结果,A案例与B案例同样是盗窃罪且数额相同,A案例系累犯但其认罪认罚,B案例非累犯,其在侦察起诉阶段不认罪但其在开庭时自愿认罪认罚。按正常的计算值应当是A量刑比B重,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B的量刑比A量刑重一个月。根据我国常见量刑指导意见构成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增加不少于3个月,而当庭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故正常来看B的量刑的确是过重了,此量刑情况出现在同一法庭不同法官身上。根据案件详细来看两名法官的确都在量刑规范重量刑但仍出现了偏差,由此可看出法官个人对量刑的理解等其他不相关的因素也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当前量刑规范也存在限制量刑规范过于严格,从而削减了法官自由裁判权,以当广东前量刑规范文件为例,最高院制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这使的量刑规范更加细致,自身内容更加丰富。但“量刑不能仅通过单一层级规则进行事实评价,若法官仅机械式地适应量刑规范的精准框架而忽略政治、文化、区域发展等其他因素,势必会对法官自由裁判功能产生误读”,若过度限制法官的自由必然会导致量刑规范体制的僵化、机械化。
4.4基层量刑规范辅助系统应用问题
基层法院的量刑规范应用范围是广泛的,这毫无疑问,为了减轻法官量刑压力,我国各地基层法院也都用起了计算机模拟审判,但笔者通过实际运用量刑,发现现阶段量刑的审判辅助系统计算并不准确,就拿2019年10月前某市所应用的刑事辅助量刑系统与10月后新的刑事辅助量刑系统量刑对比,会发现同一件刑事案件新系统计算出的量刑会相对于旧系统刑期更长,简单来说就是量刑会较重,但其计算的数据并不会直接凸显,虽然辅助系统应用了量刑规范,但可见运用的计算并不准确。此辅助审判系统还有一个弊端,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量刑跟辅助审判系统的推荐刑期对不上时需要特地说明理由,这时部分法官会调节基准刑来进行裁判,这也会造成量刑不公,这种情况下导致或变相促进了我国量刑机制的僵化,法官盲目的适用量刑系统,其实并未真正发挥其自身的裁量权,这不仅会导致量刑的僵化,也会影响法官的量刑与裁判能力。影响量刑规范的不仅有适用的僵化,审理期限也是影响基层法院量刑的一大问题,越是人数众多或案情复杂的案子量刑问题越是会占用大量的量刑期限。刑事案件从公安立案侦查开始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所经历的时间是较长的,判决书刑期与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实际对不上时可能会产生国家赔偿,这时就可能出现法官在量刑时调整其量刑幅度,导致同类型案件量刑存在差异。这些都是基层法院在量刑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虽然与量刑规范的司法解释所涉及的问题无关,但作为不相关的因素的确给量刑造成的较大的影响。
第5 章 中国基层法院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5.1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现阶段我国量刑的程序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进行量刑。英美法系法庭采用的是陪审团制,我国采用的是参审制,英美法系将定罪部分交给陪审团量刑才由法官负责,量刑和定罪程序相互独立,我国则采取一并审理,但在庭审中未出现量刑环节。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可以采取英美法系的独立量刑程序,但笔者认为独立量刑程序并不适用于我国现阶段案多人少的情况,如采取独立的量刑程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应建立相对的独立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是在不改变我国一并审理的开庭模式的情况下,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加入对量刑细节的调查和量刑辩论,笔者称为两阶四步,即在庭审时将法庭分为两阶段四步骤 ,两个阶段指的是法庭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四步骤是指,调查阶段可分为量刑调查 和定罪调查,辩论阶段可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但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要做好区分好定罪事实和量刑实施,虽然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能会有混淆,例如盗窃罪中的数额即是定罪事实也是量刑事实,这时不管他处于定罪阶段还是量刑阶段,只要在一个阶段解决了,就不必进行重复处理。这也是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优势所在,在量刑程序的制定上药灵活处理,避免制度僵化。但这种制度要注重一种情况,就是辩护人或被告认为其无罪时是否需要进入量刑阶段,我认为是必要的,有罪无罪并不是根据被告或辩护人的话来下定论的,而是看实际的证据来下定论。如辩护人或被告人拒绝进入量刑阶段,系其放弃自身的辩护权利,法官并不应不进入量刑阶段,应该继续进入量刑阶段就量刑展开辩论,辩护人与被告的无罪意见法官也应当考量且在判决书重做出回应或当庭予以说明,但必须记录在案。同意进入量刑阶段并不必然承认自身有罪,如无罪的辩护不成立退而求其次可进入罪轻的辩护,这也是变相保障了被告自身的权利。但这种相对的独立要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避免律师在辩护时盲目进行无罪辩护后进入量刑阶段再真正的做量刑辩护,最终导致开庭时间的拖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针对进入量刑辩论阶段时候可以围绕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进行辩论,毕竟辩论也需要一个标准,这也可以促进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发展。
5.2加强判决书文书量刑说理部分
一份刑事判决书品质高低体现在文书说理部分,但现阶段我国的裁判文书水平参差不齐,即存在27个错别字的判决书文书也存在说理充足的判决书。对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部分详细阐述量刑步骤及过程,虽然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中会给法官增加工作量,但可以通过简写判决书中通过质证的证据节省时间撰写说理部分。判决书的量刑部分必须坚持法定性、准确性、通俗性、中立性这四个原则。坚持依法定刑,量刑从轻、减轻、从重甚至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必须依法,但要注意个案的特殊性避免出现另一个“许霆案”。第二法律文书的撰写必须用词用法准确,应避免出现歧义的情况。第三点也要注重通俗性,刑事判决书的观看群体不仅是律师、法官及检察官,也存在被告人及普通民众。最后则需要坚持法院居中裁判的量刑中立性,杜绝案外因素的干扰。加强量刑文书步骤的详细撰写,不仅有利于我国量刑的公开,通过量刑的说理也能使被告及辩护人更能接受所判决的量刑结果,增加服判率,降低上诉率,增强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5.3优化量刑规范指导意见
我国量刑规范的制定并不是为了限制而限制,是为了规范而限制。量刑规范的作用体现在“防”和“堵”、“光”上,防就是防止法官犯错误,堵住干扰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光则是阳光司法、司法公正。现阶段我国的量刑规范存在不完善,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优化。第一扩大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化罪名,现阶段我国《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涉及罪名仅有23种,虽然涵盖了95%的案件数,但仍剩余400多个罪名是未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现存的5%所存在的案件基数也是不可小觑的,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故应对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进行再扩充。第二点就是应优化量刑步骤,笔者认为可遵照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三个顺序来进行量刑步骤,前面三个步骤已能基本规范量刑,最终在量刑规范的指导下将会留给法官10%的自由裁量的量刑幅度。笔者认为10%的自由裁量权偏少不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宜太多。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有审判委员会,主审法官在对量刑超过幅度时可以申请将案件上交至审委会,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刑幅度偏小容易造成量刑机械化或上交至审委会的案件繁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第三点保持量刑规范的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量刑规范化要遵从原则性和灵活性,在量刑规范制定时要给地方留有制定地方细则的空间,不能一刀切,地方制定量刑细则时也不能过于详细,在优化量刑规范指导时不能复杂,要结合现阶段人少案多的实际情况,优化改革要循序渐进,眼光长远。第四点则是妥善运用量刑指导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指导案例对不管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带来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在量刑规范指导意见也可采取指导案例化,促进量刑规范在实践中更好的被运用。
第6章 总结
量刑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不仅在我们国家有,在属英美法系且量刑规范发展时间更长的X英国或是未明文制定量刑规范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都是存在的,量刑问题也逐渐开始被各国司法界所重视。虽然现阶段我国的量刑规范化已经进入了第二轮的改革期,但完善我国的量刑体制,减少解决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也需要我国的理论界、实务界共同努力,通过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优化我国量刑规范,也需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量刑规范制度及宝贵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量刑规范,营造司法公开公正的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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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的专业知识,考虑问题全面及踏实严格的教学态度让我感受颇深,本次论文的选题和论文框架遇到了很多问题,文章的论点及结合实际程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此期间导师仍不急不躁的仔细指点、教导着我,正是他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全文的细节进行严格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宝贵的意见,才让本文最终成行。在此,向导师表示崇高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学院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认真负责的各位课任老师以及感谢文献资料的作者们,让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法律专业知识。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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