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萨维尼等知名的法学学者组成了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出现,代表着德国法学者、法学研究者的观点和主张,并且历史法学派在德国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了十分知名的学派,在历史和社会的逐渐发展中,演变成为德国乃至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之一,在德国及欧洲的法学界中持续发展和影响了近一个世纪。

二、文献综述及观点总结
李晟赟,李文在《试论法与民族意识——从历史法学派论法的起源谈起》中表示,从历史法学派论法的起源来看,德国著名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和发扬者,其理论十分丰富却难以把握。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法源于社会文化的历史性;从民族精神推导出法本身,要与理性主义的法典和国家立法绝然对立;完全拒绝自然法。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或是在具备可能性的条件下,应该达到的一种状态,也就是法律按照内外两种发展规律进行发展,不论是自身内部的发展和变化,或是被外部力量所改变后应有的状态。而实然性,也就是指的法律现有的状态,即法律在现阶段所变现出来的实际情况。法律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现有的状态和情况总是会与应有的状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现有部分文献的表达与萨维尼整个著作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忽略,而且由于文献表达的绝对化,把萨维尼的观点固定在众所周知的、一直重复的立场上,从而导致了无休止的争执和矛盾之中。如果全面准确了解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那么许多没有价值的争论就会得以避免。
王谋寅在《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及其当代价值》中表示,历史法学派作为众多西方法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的发展和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及其当代价值而言,历史法学派对于法律产生和起源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地研究,法的产生是源于社会文化和民族精神的。
从历史法学派中,我们可以得知,萨维尼在法的产生问题上,萨维尼讲法律产生的问题归结在了社会文化发展、民族精神发展上,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法的唯一来源,转向到文化力量和民族精神力量的层面。萨维尼将法律产生的源泉归结到了民族共同意识上,这也就是萨维尼所说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的共同意识产生于时代发展中经常反复再现的同样的需求、一种内在必要性的相同感受。
陈兵,蔡迪在《论德国历史法学派》中表示,萨维尼所代表着的历史法学派中认为,法的产生与民族精神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产生的过程是民族精神静默地起作用的过程,不是偶然的或任意的,也不是单纯依照最好的信念,运用意志而产生的。法在民众生活中成长,与民众一起发展,与民众的本性和特点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法的发展受民众一切活动的驱动。“法”是一个有着无比重要的启蒙价值和制度含义的词汇。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同现代的社会制度文明密不可分,在任何现代性的法律中意味着,对XX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保护措施,对公民自由于权利的平等保护。“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种对法治的界定注重于对其基本内涵的揭示。法治的观点是西方法学界首先提出的,而有关法律政策的内容和方向,西方的发达国家对其研究的较为深入和透彻。虽然我国的法治制度建立得较晚,但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努力和XX职能部门的大力执行,法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得以良好的体现和落实。
刘文会在《当世界主义遭遇民族性——历史法学派的问题意识及其中国语境》中表示,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时代都是所有过去时代的继续与发展,与过去是密不可分地关联着,必须承认一些既存的东西,既存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主宰着我们。法的素材是民族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秉性和历史。我们的任务是认清具有内在必然性的给定的素材,并完整保存下来。
宋宗宇在《历史法学派评述》中表示,历史法学派绝不是像它的反对者所认为的屈尊于过去,而是在承认每一时代的价值和独立的基础上认识到当代与过去的关联,发现那些至今仍然有活力的东西。我国法治制度的基本理论虽已成型,但这些成果大部分还是局限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而在实用性理论方面仍然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因此为了让法治制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应用,应加强对实践性理论的研究力度,即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尤其是在法治制度研究的技术方式和管理运作方面要重点研究。
何勤华在《历史法学派述评》中表示,历史法学派从历史的视角研究法学提供了全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纵观我国的法治制度,是国家相关法治机关、法治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法治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法治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法治机关及其他的法治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治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法治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我国的法治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法治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保障了法治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法治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法治机关的职能,发挥法治制度的社会价值。
三、总结
历史法学为研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为人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途径。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的法治建设是有启发意义的。“法”在于它不是与人类有关的自然法则,而是为了实现人之为人的价值的伦理性法则。因此,我国在进行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法治在社会和实际之中找寻平衡,才能更好地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晟赟,李文.试论法与民族意识——从历史法学派论法的起源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6(18)
[2]王谋寅.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及其当代价值[J].巢湖学院学报.2005(06)
[3]李育书.民族精神须有理性基础——以黑格尔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为分析视角[J].武陵学刊.2012(04)
[4]胡光.试论历史法学派与浪漫主义[J].改革与开放.2011(04)
[5]宋果.德国历史法学派激进与保守探微[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6]陈兵,蔡迪.论德国历史法学派[J].兰州学刊.2010(03)
[7]蔡迪.略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现代性[J].法制与社会.2009(28)
[8]刘文会.当世界主义遭遇民族性——历史法学派的问题意识及其中国语境[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
[9]宋宗宇.历史法学派评述[J].甘肃社会科学.2005(03)
[10]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02)
[11]Abrams,M.H.EnglishRomanticPoets:ModernEssaysinCriticism.JournalofWomensHealth.2005
[12]Lovejoy,Arthur.TheGreatChainofBeing:AStudyoftheHistoryofanIdea.JournalofWomensHealth.2009
[13](法)马克·布洛赫(MarcBloch)著,张和声,程郁译.为历史学辩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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