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中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更是明显增加,为了财产纠纷案件能够合理保障当事人利益,保证法院判决得到顺利的执行,财产保全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但通过实践过程清楚的表明,我国目前的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立法过于模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探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认识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并通过研究日本、法国、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其与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的审查程序,明确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统一财产保全的救济标准。
关键词: 财产保全,完善,审查程序,救济标准
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社会中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多,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中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更是明显增加,为了财产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财产保全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看,原告起诉一般是希望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赔偿相应的赔偿金,但民事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这期间被告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财产的转移、隐匿,导致即便原告胜诉了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出现便是为了确保民事诉讼能够达到实际效果,当事人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防止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不良情形的出现。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很常见的。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仍有其不足的地方,需要被人们所发现去完善。
因此,我选择了“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这篇论文,我打算把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与国外的相关财产保全制度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中的所存在的不足,并结合自身的思考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更好的实现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财产保全的审核标准并没有统一,每个地方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地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有的地方对保全制度进行实质审查。且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描述并不具体,对于该制度只是抽象的描述,对于具体的特殊情况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在同一条文中便显得不尽合理。相比之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把保全制度规定为假扣押制度和假处分制度,把保全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对于该制度进行更具体更深入的描述,而不仅仅只停留于表面。在日本更是将财产保全制度设为一个独立的财产保全法,将保全处分分为假扣押、关于系争物的处分和确定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在民间更是设有各式各样的保全协会。
1.3 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在探究本次课题的环节中,所适用的研究方式大致有两大类:
一是文献研究法,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大量的搜集阅读并借助网络搜集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相关的资料。通过文献阅读、资料搜集的过程发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把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与国外相应制度进行对比并加以思考提出相关意见。
二是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立足于在广东省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实习工作,对大量案件进行财产保全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思考,提出一些看法。
1.3.2 研究内容
就探究内容而言,一共分为4部分,具体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课题研究方法。
第2章: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对比分析国内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3章: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现状,并从4个方面分析存在的缺陷。
第4章: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的依据。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提出具体建议。
第2章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占据着紧要地位,不仅能够帮助人民法院顺利执行判决,而且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1 国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
以客体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章节将为大家讲明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方便接下来能够更好地深入研究财产保全制度。
2.1.1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的概念我国主要流传三种说法: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接受本案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的利益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未来的判决得到有效实施。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对财产或有争议物体的处置,以便在诉讼或判决之前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在诉讼或执行开始之前查封,扣押,冻结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措施的系统,以防止财产的转移,隐瞒和破坏。上述三种说法对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和对象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对于财产保全性质上却有不同的界定。只有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客观的比较分析,才能更准确的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2.1.2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案件中,从起诉到审理再到判决生效,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或一方当事人恶意损坏财产导致判决结果无法顺利执行。而财产保全制度的出现很好的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与执行提供了保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合法的保护。使得申请人在胜诉后能够顺利的得到相应的赔偿,避免了当事人一方对于财产的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的出现,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很好地缓解了我国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财产保全制度的出现有效的切断了当事人对于寻求其他方法拒绝赔偿的心思,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避免了漫长的庭审过程,更快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为法院工作减轻了负担。
2.2国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
财产保全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存在,各国的制度虽然名称、制度设计方面有差异,但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2.1日本民事保全制度
在日本,对于民事保全制度是十分重视的,社会中也存在着许多保全机构组织。日本于1989年制定了独立的《民事保全法》,对民事保全制度进行了细致化的规定,《民事保全法》共划分为65条,分别把假扣押假处分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规定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
日本《民事保全法》把判决程序和裁定程序结合为一个裁定程序,审理方式原则上基于“审问”。在日本,当法院认为有必要了解当事人对事实关系的主张,可以让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相关人员进行述说。在民事保全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亦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辩论。
在日本财产保全程序启动必须经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并必须对其申请保全的目的进行说明。申请人可以向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或者一审法院进行申请。如果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通知送达两周内向法院提出复议,若两周内未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被驳回则不得再次提出。保全程序启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官自由裁量。日本的保全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学习价值。
2.2.2德国假扣押制度
在德国假扣押制度是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相类似的,假扣押制度的申请条件为:有货币债权请求权或可以折算为货币债权的请求权;有相应理由进行假扣押。即使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时间限制,假扣押也可以进行,但若请求权附有条件,但满足条件的可能性小,因此没有现存的财产,不能进行实际假扣押。假扣押的理由为:申请人存在若不进行假扣押是否能顺利执行判决的担心,必须是能证明申请人对于该担心真实存在的事实。假扣押程序的启动只能由申请人主动申请启动,法官无权自行启动假扣押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进行申请,亦可向该案一审法院进行申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1条明确规定,在无担保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解释其请求权和假扣押理由;当申请人对请求权和假扣押理由进行解释,法院便可以自行判断立即启动假扣押程序或要求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后再启动假扣押程序,该条例有效的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
2.2.3法国紧急审理制度
在法国紧急审理制度和依申请裁定程序与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最为相似。在法律授权与本案无关的法官有权责令即刻采取必要措施,由法官在收到当事人请求,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后作出临时裁决的程序为紧急审理制度;在申请人有合适理由不需要传唤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不需通过对席审理便可作出裁决的程序为依申请裁定程序。紧急审理程序特点是利用其紧迫性或确定性,应用于对审程序专项审理,解决事态紧急的一种法定诉讼程序,是法国民事诉讼界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总结,才建立起来的一个优秀成果。该程序有效地保证了救济措施的效率,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急审理程序把重点放在假处分和假扣押的共同之处紧急性上,弥补了德国、日本各种保全程序与保全措施条块分割的缺陷,进一步的完善了保全程序与保全措施。但是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定来规范是否使用对审程序,只能按照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对审程序与一般程序在结果上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形式上有些许差别而已。
2.2.4国外财产保全制度对比分析
目前为止,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学习与借鉴是很有必要的。在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过程中取长补短,对于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外相关制度对于被申请人的利益保障十分重视,给予了当事人多样的救济程序。被申请人对于该保全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相应的抗告,也可以对该保全的撤销。相比较下,我国的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对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上便显得有些缺乏。笔者认为,在重大、特殊的案件中,我国可以学习法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席审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对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效率是财产保全制度的关键,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迅速做出裁定交由执行部门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忘记了公平,法院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的时候不能疏忽,应当仔细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在法国实行紧急审理程序后,法官依照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传唤后,作出临时裁决,这有效地提高了裁定的效率,也能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了法律的公平。
第3章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
为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得到更好地发展,本章节将深入了解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增长,说明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相较于以前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笔者曾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进行过短短几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期间财产保全的案件是源源不断的。财产保全讲究的是准确、及时。为了能够有效地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一般会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对另一个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会及时地通知双方当事人。如今,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大大降低,但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所实施的审查程序却没有得到严格的规范,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仍存在着缺失。
3.2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很好地缓解了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具体的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缺陷,罗列为下面几点:
3.2.1 审查程序缺乏统一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不提供则驳回申请。”由于各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范不明确,导致各法官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宽严不一。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加快审查进度而降低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只需要提供担保便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极少进行审查,导致执行过程中查封错误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让财产保全程序成为部分当事人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工具。但也有的法官出于保护被申请人利益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非常严格,必须要以等额的财产进行担保才可申请财产保全。在一些大额财产纠纷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很难提供相应的金额进行财产担保,这也导致了在案件判决后,申请人并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赔偿。
3.2.2 担保规则存在差异且裁定效力不明确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对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效力只能由各人民法院自己去衡量规定。这也导致了不同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具有不同做法,财产保全裁定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两个方面:
(一)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不同,该时间效力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扣押、冻结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的起止时间,各人民法院对于该时间效力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财产保全生效的时间也存在着不同的说法,有的法院以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对财产保全裁定为生效时间,有的法院以裁定书送达之日作为财产保全裁定的生效时间。我国《民诉法解释》对于存款、动产与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该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该案件执行为止,最大化的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有的财产作为多个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定标的物时,是进行时间轮候还是在时间上进行叠加也存在着争议。
(二)财产保全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个别案件中存在着债务人财产无法同时清偿数个债权的情况,该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究竟是否给予财产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法院之间对于该问题也出现不一样的做法。
3.2.3 救济范围存在差异
财产保全对于被申请人的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但若是在案件中被申请人胜诉了,则赔偿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写明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应该如何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解读。从法律实务当中,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有多种情况,可以为申请前提错误、金额过大等。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可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便构成“申请有错误”。但是在实务中,申请人在是否有必要进行保全等方面,和人民法院的判断可能是有差异的。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认定上,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可能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因为对于败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风险,造成了当事人没有对该案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导致生效的判决不能够顺利执行。我们深入研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情况,探讨什么是“错误”,不能主观地认为申请人败诉或部分败诉便构成“申请有错误”
3.4 启动主体存在争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赋予了法官在案件中能够依照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权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官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中立的,若法官依职权启动了财产保全程序,或多或少的破坏了法官在该案件审判中的中立性,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缺少了公平。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否应当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第4章 完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日益完善,为了有效地发挥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填补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4.1 保障财产保全的审查与救济
我国在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时候过于单一,对于财产保全程序的执行缺少细致的划分,导致地方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的状况,笔者对于财产保全的审查程序与救济程序提出了以下相关建议。
4.1.1 完善财产保全审查程序
应规范各地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审查制度的标准,杜绝各法院标准不一,规范法律法规的严谨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时间应当不得超过1日内审查完毕。若遇到特殊案件或紧急案件应当立即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形式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形式格式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对于特殊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加以听证审查的审查形式。对于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若申请人不及时补交则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判定是否有必要实施财产保全程序。该制度是为了保证将来能顺利执行生效判决,所以是否应当实施财产保全程序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会出现转移、隐匿、毁灭等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应该提交相关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隐匿、毁灭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并加以释明。该可能性难以制定一个标准,需由法官基于自身的经验、逻辑对申请人的材料予以裁量,并自行决定。
4.1.2 完善财产保全救济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全错误类型及赔偿范围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对于保全的错误类型及赔偿范围予以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当事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错误两种错误类型,关于如何认定当事人申请错误可分为以下两点:1、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被申请人进行起诉的;2、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笔者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予赔偿:1、被申请人因自身过失而造成损害扩大部分不予赔偿;2、被申请人为避免财产保全裁定而自愿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3、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信用损失或健康损失等不予赔偿。
4.2 划分统一的担保规则与裁定效力范围
4.2.1 统一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则
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则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并防止申请人把财产保全当作对被申请人恶意损害的工具。对于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标准,应当立法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免除或降低担保金额:
1、案情明确,申请人胜诉几率大的且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轻微损失的,申请人无须担保。
2、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无须担保。
3、申请人为资金充足,赔付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对于其担保应当予以免除。因为该类公司一般涉及大量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实行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法院工作的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4、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并不大且申请人的生活压力经济状况多数较为困难,为了避免因程序规定损害其实体权益,应当免除其担保金。
5、法官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于担保金额的免除或减免材料,依职权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院对于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金额进行免除,若在担保生效后发现错误有权驳回,并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相应的担保金额。
4.2.2 明确财产保全的裁定效力范围
对于财产保全的时间效力一直是一个十分模糊的存在,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生效时间应当与财产保全裁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防止在裁定书作出到执行的期间,被申请人对于其财产进行了恶意的转移、隐匿、毁灭等损害财产的情况出现。裁定书作出后法院应当立即对于所申请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以保障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对于该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保全金额对被申请人损害较小的财产保全,终止时间应当维持到案件判决并顺利执行后。对于涉案金额较大案件,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解释》第487条规定进行财产保全程序。对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财产保全裁定立即失效。
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杜绝赋予财产保全裁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为。财产保全只是对被申请人部分所有权的限制,对财产保全裁定优先受偿权与我国的立法初衷不相符。现行的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都需要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才能得以实施,存在部分债权人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缺乏,而不能申请财产保全,若赋予财产保全裁定优先受偿权这对于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4.3 完善当事人申请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对于案件掺杂个人情感,破坏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若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未进行申请,法官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今社会,我国法治建设颇有成效,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法院应当把该权利交由当事人进行决定是否行使。法院应当维持自身的中立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树立司法权威。若法院主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便增加了法院赔偿的风险,一旦财产保全错误便应当由法院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去除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
第5章 结语
如今我国的法治建设日渐增强,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种种不足的地方,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对于很多条文并没有进行细致化的规定,对于理论的探究仍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也导致法院在实务工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通过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探索,讲述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归纳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并发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缺陷,通过与国外相类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看法。由于笔者所能搜集的资料有限,理论水平较为薄弱,所提出的这些观点不够成熟,论述不够严谨,但希望能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对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能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 郭志强.财产保全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42-43.
[2] France.Code of civil procedure,1806:86-92。
[3] 白绿玄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9-85.
[4] 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05年第一期:43-74.
[5] 赵奇.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问题与完善.人民法院报,2019:26-28.
[6] 王福华.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法律科学,2002第六期:38-48.
[7] 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5-59.
[8] 王福华.民事保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39-46.
[9] 赵彤.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学术研究,2001年第4期:87-93.
[10] 范毅强.民事保全程序要论.西南政法大学,2008:44-49.
[11]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55-266.
致谢
在本篇论文完成的同时,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在本篇论文的完成过程中,老师对我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细心地和我讲解论文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专业上的指导,信心上的鼓励。我能顺利完成本篇论文和老师的认真指导和辛苦的批改是分不开的,在此我由衷的向葛老师表示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学校的领导,老师们给我们创造的良好的学习环境,让我们能够在良好的氛围中完成学业。感谢同学和家人在这期间的帮助和鼓励。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8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