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研究——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

摘要: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刑事犯罪中一个愈演愈烈的问题,其行为在给全体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带来破坏的同时,也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负面的影响。而犯罪动机作为刑事实务中量刑环节的一个重要的评判因素,它不仅体现着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到结束的心理过程,也决定了刑事司法在对待刑事案件时既要考虑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也要认真地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起因。因此,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进行概括式的介绍,在此过程中,我们既能透过犯罪动机了解当代青少年的真正需求,也能看到犯罪动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现实情况,罗列较为典型的几种青少年犯罪动机,从国家、社会、家庭、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的角度出发,针对性的提出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策略。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动机,影响因素,预防策略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青少年犯罪广义上是指六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人群所实施的违法行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青少年犯罪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中仅占有约20%的比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中期,青少年犯罪人数在整个刑事犯罪中呈现出上升的态势,此后,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虽断断续续有所回落,但占比仍然较大。直到21世纪,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及预防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以后,来自青少年犯罪的巨大压力才有所缓解。

尽管如此,青少年犯罪的形态却由“小偷小摸”逐渐向“暴力型犯罪”发展。青少年恶性案件的增多,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青少年本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却为何会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其中的缘由可以说是复杂的,也可以说是简单的。之所以说其复杂,原因在于,青少年犯罪往往与社会制度,家庭,学校等因素挂钩。而说简单,是因为青少年本身具有犯罪动机幼稚性、犯罪要素简单性等特征。随着我国消费水平不断增长,经济条件的逐步优化,产业结构的集中化,使得青少年在群体在XXX逐渐呈现出很多以往未有的问题,例如在富裕地区,因拜金主义而产生诸如“金钱万能论”的观点,漠视社会规则和伦理从而犯罪,如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校园霸凌类犯罪、以炫耀享乐心态持有、贩卖、传播违禁物品等犯罪;在贫困地区,因近亲属外出就业,导致缺乏关怀教育的“留守儿童”群体大量出现,造成了种类多样、性质恶劣的犯罪。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媒介的市场价格大大降低,信息获取的门槛到了多数家庭可以接受的程度,青少年群体亦因此面对着较之以往更加海量而未加筛选的信息。在当前以“不出名就出丑”为原则的部分网络社区中,缺乏管理和引导、以快速消费为目的的娱乐产品内容往往与“软色情”、“暴力暗示”、“哗众取宠”等不适宜青少年成长的三观相挂钩,对此缺少判断和分析的能力成为催生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青少年的身体素质也有了极大的提升,有力的体格以及尚未成熟的心理,加上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立法的不完善,在日常生活中给部分青少年犯罪者犯罪动机的突然产生提供了缝隙和可能,2019年末的大连13岁男童奸杀10岁女童案,低龄犯罪者利用自己的年龄作为优势实施犯罪的情况更加令人心寒。种种问题的暴露,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问题。

当一个犯罪结果呈现到人们眼前时,其背后是基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以及其想达成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犹如河流之源头,当一条河流在下游出现问题时,我们必然要到其源头查看问题之所在。“研究犯罪心理就像医学中的病原学研究。病原学研究各种疾病的发展规律,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为人们提供养生知识。”所以,研究青少年犯罪从研究其犯罪动机着手,是为了追根溯源,找到青少年群体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对策解决。

1.1.2研究意义

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策略具有以下意义:

现实意义:从犯罪动机着手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发展变化的成因及其规律,能够为家、校、社区、社会提供一些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常识,以便更好培养和保护青少年的,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建设法治社会和保证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为各级暴力部门工作者揭露和惩治犯罪提供方法,为矫治罪犯等犯罪对策提供科学思路与依据,从而提高他们在刑事对策方面的专业能力。

理论意义:深化此课题的研究对于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运作具有积极地影响。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一定的研究成果,促进和完善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相关预防性法律。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国内有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对此一直保有较高的关注,来自各个学界的学者也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提供了不少理论基础,其中包含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个学科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去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研究的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势态。这些研究结果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正是由于有这样的理论基石,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路越来越宽阔。

在研究社会的发展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结合方面,常进锋、尹东凤(2019)指出:社会控制力的强弱将影响青少年是否做出越轨的行为,以及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遇到的负面因素将阻碍青少年完成社会化进而导致犯罪。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外,家庭作为青少年一个主要的成长环境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郭婷婷(2019)认为:家庭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具有初始性和终身性,我们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因也是首先从家庭中形成的。可以说,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成因中最重要的原因。外部成长环境的不适加之青少年自身处于特殊的成长阶段,使青少年较其他年龄段更易产生犯罪的想法。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方面,我国主要是从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着手,但是在法律层面中,尚未构建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的司法建制,杨宗辉、田野(2016)指出: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当前各层级的XX机构中并未设置一个专司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机构,也未制定合理的公共干预计划。除上述研究外还有许多学者的研究为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后人免于闭门造车,也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石。

1.2.1 国外研究

关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许多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已趋于完善,诸如X、英国、日本、韩国等。首先采取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对策,制定少年司法制度的是X,且经过了100多年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后,X构建了一套相对较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制度无法复制,但可借鉴。”相对完善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建制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不过,X也许能为我国提供好的范本,但问题在于,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上的根本不同,使得本土移植不可避免的会遭遇法系本身的“排异性”,由此观之,或许与我国文化背景相近、历史渊源较深且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韩国家的理论与制度能更好地避免出现制度的相异。

(1)日本的青少年犯罪相关研究

1945年8月28日,十余万美军自日本西南部登陆,X开始正式接管日本的一切内政外交,联合国总司令部(General Head Quarters, GHQ)对日本这个战败国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从宪法到部门法无所不包。于1922年生效实施的《少年法》也被以不再适合当时日本的政制的理由而进行变革。1947年,GHQ民间情报部的公安课行刑班主任路易斯博士向法务省提出了《修改现行少年法的意见》,要求以X芝加哥《少年犯罪法》(米国シカゴの少年犯罪法)为范本全面修订少年法。此法自194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期间经过几次修改,但一直沿用至今。

在《日本少年法》(1947)修改之前,日本以18周岁为界限,首次在刑事法律方面区分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系统地建立了少年司法的体系,将青少年分为两个年龄阶段,即触法少年和违法少年,以此区别在不同年龄段触碰法律的青少年的处理方式。该法律还首次规定了少年犯和少年保护司,并设立了少年法庭和少年身份鉴定机构,促进少年保护团体和教养机构,建立保护观察制度,使保护处罚制度化。日本试图通过构建这一系列的机构相互配合完成对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起到保护的作用。1948年以后,《少年法》为了更加深刻地体现出对少年的保护主义,扩大了对少年的保护年龄,将18周岁这一年龄界限上升到20周岁。在此后的几次修改中可以看出,日本试图在保护与刑罚中找寻一个平衡点以解决、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但仅仅只对年龄作出修改,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也无法得到较大的改善。因此,除了针对年龄的修改外,《少年法》的辅助措施也有许多不同的突破,斉藤豊治(2004)提出:将年龄责任制纳入实体法中;建立未成年人独立拘留的监狱制度;建立独立的青少年治疗场所并采取特别流程;审判方面建立独立制度;为少年等的警察活动制定特殊程序等。只是这一系列的辅助措施似乎未能落到实处,单从1992~2002年日本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及暴力的性质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依然严峻。因此,日本学者开始从不同学科角度去探讨青少年犯罪,于是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不再只是司法界和立法界的职责,而成为了日本全社会的责任。藤本哲也(2006)指出:在社会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各种场所都未能给青少年提供一个理想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问题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基础上,作为成年人应关注有害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不良心理影响并加以引导。在娱乐项目增多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间因交流逐渐减少而导致心理需求发生不同,因此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适当地考虑其心理动机是有必要的。华瑀欣(2014)指出:虽然(日本少年法)检察官参与案件的范围扩大了,但是其职责仍仅限于非行事实的认定,而不涉及对少年的主观故意的确定。

(2)韩国的青少年犯罪相关研究

韩国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与日本一样缘起于二战后X的主导,1958年,韩国少年法颁布实行,而自本法实行以降,伴随着20世纪中叶开始的韩国产业化进程,韩国的青少年犯罪者愈发低龄、且再犯率高,由此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学界研讨层出不穷、不断深化,大致呈现出划分细致、防教结合、社会保护三方面的特征,然而,韩国关于少年犯罪的法学研究大多着眼于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事后保护,相对而言较少提及预防。这一点从韩国《少年法》的规定中可见一斑,刘娥,姜正红(2012)认为:(韩国)少年法的管辖范围包含三类少年: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的管辖范围,冲淡了少年司法的刑罚性质和应报思想,使福利性的教育刑法进入少年司法的领域。除此之外,近年来时常被讨论的“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也体现了韩国司法界针对青少年犯罪的这一态度,황일호(2013)指出:韩国针对“恢复性司法”的讨论自21世纪初便已开始。恢复性司法的初衷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内容:①弥补被害儿童的受犯法益;②帮助加害儿童回归社会。韩国法律界和司法界试图将这一制度作为处理、应对青少年犯罪的最终指导。第六次修改的《韩国少年法》(2007)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法院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和解劝告制度(화해권고제도)”,但其实早在该法修改前,一种被称为“刑事调解制度(형사조정제도)”、在韩国检察院之间被确立的制度便已经开始体现这一程序。然而,由于青少年犯罪逐渐呈现刑事案件增多的表现,加之暴力化、集团化、性暴力犯罪增加等方面的原因,“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另一方面,前文中所述的韩国青少年犯罪现状亦造成了韩国国内的不满,전재희(2012)统计认为:自2009年以来,14-15岁的犯罪者始终保持着上升的趋势,按比例来看,再犯者的比率亦在增加,这种现象说明当前的制度在预防少年再犯的方面并未取得很好的效果。在这种社会现实的影响下,近年来韩国国内对于重新修订《青少年保护法》,以适度加强其威慑性、预防性的声音逐渐兴起。刘华强(2015)认为:韩国应当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实施综合治理、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针对不良社会文化、校园暴力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体系,营造良性社会环境。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在撰写本文时将运用到以下三种研究法:

比较分析研究法。统计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发现有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分析法。结合现实存在的案例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跨学科研究法。本课题将结合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进行综合研究;

1.3.2研究内容

本文写作思路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和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2章:青少年犯罪及其犯罪动机概述。简要阐明本课题的两个概念。

第3章:主要讲述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形成的两种内外因素。

第4章:就如何根据青少年犯罪动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相应策略。

第5章:结语。

第2章 青少年犯罪及其犯罪动机概述

2.1 青少年犯罪的概述

我国法律仍未明确界定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早期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学者,林惠辰、任飞认为界定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首先是对当时进行青少年立法工作、将法律准确实施于案件中以及发展法学研究有必要性。其次,此概念的提出应强调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特征,以区分其与其他犯罪。最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问题的落脚点应在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上。基于以上理由,林惠辰、任飞结合刑法的相关内容,提出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是在14周岁到25周岁以下的概念,而青少年犯罪就是指在此年龄范围内的个体做出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此后,为了更深刻地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部分学者不断地尝试运用其他学科对青少年犯罪进行论述,在此过程中也适当地扩展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曹漫之、徐建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中提出应正确区分广义和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将以刑法学为基础提出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划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将以其他学科,诸如犯罪学、社会学等的扩展出来的概念划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曹漫之、徐建在此思想基础上把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25周岁以下,但将讨论重点放在了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身上,也就是说,不再局限于只是研究犯罪的青少年,一些有违法和危险行为的青少年也纳入了研究的范围之内。我国学者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在年龄上或多或少有争议,但至此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研究逐步进入了正轨。

笔者认为,在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时应不局限于某一学科去讨论,运用不同学科知识能够更深入地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本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策略。同时,姚建龙院长此前提出:“完全用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取代青少年犯罪概念,这样的趋势却实际缩小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范围,将青年犯罪排除出了研究的视域。”,“…..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应当使用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不宜使用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主张这一概念中所称‘犯罪’不应当仅仅限于刑事犯罪,还应当包括违法行为、虞犯行为(危险行为)等越轨行为。”所以,下文将采用广义的青少年这一概念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讨论,主要指如何预防年龄在6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1.1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此类型又可详细分为抢劫、盗窃等。从主观方面上看,青少年通过快捷的方式获得财物是基于一种不劳而获的心态,而这种心态的形成与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随着世界的整体化、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城市化不断的推进使得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因青少年群体带有心智不成熟的特征使得他们较易受到不良意识形态的影响。君子爱财本应是取之有道的,但在正道困难与歪道简易之间,青少年往往选择歪道简易的模式,即通过获取他人的财物以满足自己的财物需求。从客观方面上看,受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大多数人喜爱将财物展示于外,这种情况使得犯罪的可行性增大。当侵犯他人财物变得轻而易举时,加之青少年本身具有冲动的个性,因此较成年人更易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取财物。二是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此类型中,青少年群体易犯强奸、故意伤害等。青少年处于情绪不稳定的时期,不能平衡生理需求与原始的攻击欲,因此常常容易受人挑唆或者刺激而形成犯罪。从主观方面上看,青少年在这种类型的犯罪上常表现出该阶段独有的个性特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不成熟使得他们放纵自己、漠视生命、无视规则。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把控,青少年在三观未建立完全时,缺乏辨别良莠的能力,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引导。加上网络特有的虚拟性,发声渠道的不加限制必然会导致部分人放浪形骸,虚拟与现实一旦分割不开,就会导致青少年在现实世界中同样肆意妄为,最终踏入犯罪的道路。从客观方面上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物质条件与日俱进,因此青少年的体格发展也日渐健硕。内心欲望的驱动加上外部实现力量的足够,使青少年在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时更加有利。

除上述两种类型外,近些年,青少年涉及毒品类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毒品类、涉黑犯罪较为复杂,混杂于侵犯财产与人身权的类型之中。因此不再单独讨论。

2.1.2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后,基于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我们可以总结出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动机复杂。X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级。国内主流观点认为,青少年的需求层次停留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然而随着近几年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接触信息的途径增多,青少年思想普遍出现早熟的现象,他们不再只满足于“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同时“归属和爱的需要”及“尊重需求”也变得十分迫切。因而,青少年可能不再只是为了满足温饱、性本能的需要或者基于对外界的恐惧下而产生犯罪动机,还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的驱使下实施犯罪,如:基于报复、忌妒或者是为了满足某种不成熟的自尊心等等。

第二,犯罪行为暴力化。青少年在未完全成熟的阶段,往往喜欢追求个性,喜欢非主流类的文化,这些非主流类的文化由于缺少正规的管理,使得它们通常具有诱导青少年抵制社会、扭曲青少年人格和同化青少年的功能。青少年因此容易出现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混为一体的表现,从而走向暴力犯罪的道路。并且,由于青少年对于犯罪不可控,所以往往会采取毁灭现场,杀人灭口的行为,以此来掩盖犯罪的行为。

第三,激情犯罪的增多。激情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在心理方面因一时的情绪失控导致做出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由于青少年处于青春期,他们的心理功能比起成年人来说更容易失衡,情绪波动较大,自控能力差,当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社交出现重大波折时,他们更容易冲动行事。近几年,青少年因为情绪使然而实施犯罪在青少年的犯罪类型中占比最高。

2.1.3 青少年犯罪的形式

第一,以团体犯罪的形式。青少年在成长阶段,容易陷入“群体心理”。“群体中的人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每一个人个性消失,其次是他们的感情与思想都在关注着同一件事。”抛弃自己的个性保持群体的一致性是最普遍的维持群体的方式之一,而青少年在此阶段出于对自身的保护或是本身热衷于某一类价值观,都使得青少年之间易产生群体化的现象。由于青少年结识伙伴的途径多在校园,因此以这种形式出现的青少年犯罪也多见于校园中。但不乏有涉黑组织利用青少年这种特点而组织青少年群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以个人犯罪的形式。与团体犯罪的有预谋相比,青少年个人形式的犯罪常见于激情犯罪,是因一时的内因驱动或外因刺激下进行的违法犯罪。此类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往往会造成被害对象预料不及、无法预防的情况,且由于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受不良情绪操控的,在犯罪行为上无法自持,更容易使犯罪结果严重化,因此其危害性不低于团伙作案。

2.2 犯罪动机的概述

“动机”作为人类自身与环境周遭互动而发生的一系列的心理反应的过程,X心理学家伍德沃斯在1918年首次将“动机”应用于心理学,并被认为是决定个人行为的内在动力。在一般心理学中,动机主要是指一个人对某个目标的内在动机,以激励和维持个人的行为。

恩格斯曾指出:“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动机的本质即是人的需求,因此,个体不管是实施简单还是复杂的行为,都有动机的支配。由人的需求支配而表露于外的即是行为,动机支配行为,行为处处体现着动机。心理学上所研究的“动机”是人类心理活动中最普遍存在的动机,其包含的内容繁多,信息量丰富,但足以使我们初步明确动机的含义,也为其他学科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可以得知,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动机和犯罪动机也研究促进个人行为的内部因素,但区别在于动机是具有普遍性的,其普遍存在于每个个体的心理活动过程中,透过行为表现得出。犯罪动机则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犯罪动机存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过程中,是导致和促使犯罪人犯罪的内在动机。因此,动机可以说是犯罪动机的一个上层概念。

犯罪心理学也注重对犯罪动机的研究,但它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考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包括那些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仅有犯意的人。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犯意。在刑法中,已经表象在行为上的犯罪才有犯罪动机,如果只是在有一个犯罪的想法,则称为“犯意”。“犯意”与“犯罪动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个尚未开始,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既不禁锢也不干涉人的思想,对“犯意”不做出任何惩罚性或禁止性的规定。综上可得,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动机的研究范围比刑法要广泛,那么刑法学中的犯罪动机是如何被定义的呢?

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动机的概念应是,“犯罪的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此概念向我们展示了犯罪动机的本质和外延,犯罪动机本质上是心理学中的动机的一个扩展,表现出主体基于主观因素产生某种需要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其行为欲达到何种目的,最后想以什么手段来完成行为,并且将行为表象于外。

2.2.1 犯罪动机的特征

根据犯罪动机的概念,可以得到犯罪动机的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动机具有根本性。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因,有了内因,在外部因素的刺激下必然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动机是犯罪形成的根本条件,是行为得以具象化的思想来源,在犯罪过程中指引着犯罪行为人的行动。犯罪动机的形成从根本上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第二,犯罪动机具有反复性。犯罪动机展示的是一个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一个动态的心理过程。在犯罪的不同阶段受不同因素的影响,部分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人的内心中会不断交替出现(某一犯罪动机的强度减弱后,强度高的犯罪动机又更替而上)。这就解释了有些犯罪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会前后出现矛盾或者是更加激进的情况,如在绑架勒索中,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后,觉得勒索财物无法满足又产生杀害的犯罪动机。又如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导致犯罪行为人产生杀害的犯罪动机并付诸行动,最终将犯罪客体杀害。因此,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上的反复也呈现出了犯罪动机具有反复性。

第三,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犯罪动机是一种内在因素,但推动其产生的有内部与外部因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不纯正的犯罪动机,它由来源、性质不同的动机构成,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为犯罪行为人所认同和意识到的,最后通过具体地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同人格的分裂一样,犯罪动机也需要有主导性的动机以推动行为。在不同的情景下,分裂的人格在斗争中选择最适合出场的人格,而由不同的犯罪动机构成的犯罪动机体系也是如此。同一犯罪动机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着不同,如出于获得他人财物的犯罪动机,这种情况下既可表现为抢劫等以暴力为形式的犯罪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盗窃等以非暴力为形式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对应的,体现了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2.2.2 犯罪动机的分类

根据犯罪动机的来源大概可分为两个类型:

外部因素,即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此时外因体现为一种诱发和刺激性因素。外部因素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为个人改变的事实。例如,一个适宜犯罪的社会环境成为了犯罪者的温床,其客观存在着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失调,使得犯罪变得合理化,并且这种环境是个人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变的,需要XX通过政治手段将社会失衡的状态调整平衡。而在实践中最能体现由外部因素的刺激下进行犯罪的就是激情犯罪,这种犯罪不基于满足某种需要而产生,仅仅可能来源于某种言语或行为的刺激,如长期在亚文化的冲击下,被暴力、杀戮等观念侵入从而犯罪的犯罪人。(2)内部因素,即基于自身情感的原因,对外界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在生理需要的驱使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体现出了行为人本身具有的一种需要和欲望。需要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基础,但是需要不能自动地转化为动机,犯罪人的需要转化为动机必须是需要达到一定程度。但由于人的心理活动本身具有抽象性,个体本身与他人都很难将内心真正的需求表达或剖析出来,所以当需要作为一种心理需求时,也会受到这种复杂性的牵连从而变得复杂。在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中,笔者曾提到过相关的需求理论。在研究了五种需要之后,马斯洛得出了一个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基础性的需要是每个人都具备,普通人在不能认清自己的需要或者不能表达需要时,也会通过其他正确的渠道去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为了满足需要会产生一定的创造力,此时这种需要表现为一种积极的需要,它推动了个体本身的发展,使个体不断地超越自己。而犯罪行为人显然缺乏正确的途径去表达自己需要,他们或许想努力解决自己的生存需要(如温饱等低层次的需要),但却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谋取他人的利益,以此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时候需要就表现成一种消极的需要。于是当需要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转化为犯罪动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需要本身并无好坏,但在不同的受众中,需要会根据不同的人而变化为积极需要或消极需要。正确的面对自己的需要,并将它转化为积极需要,可以有效地阻止犯罪动机产生。

尽管影响犯罪动机的产生分为两种类型,但是两者并不完全相斥。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在某种程度下是可以共同存在且相互促进的。在内部因素中,需要是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转化为犯罪动机的。由此想见,需要在最初并不强烈的时候或许仅仅是一种犯意,此时如果有外部因素的刺激,就会对这种犯意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得犯意变得强烈,从而进一步的导致犯罪动机的产生。

第3章 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

犯罪动机的产生基于两种因素,一种是外部因素,另一种是内部因素。两种动机因素在青少年犯罪中具体表现为:青少年自身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心理矛盾和经济发展下的社会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下文将就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内外部因素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3.1 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形成的个体因素

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与自身认知不同的现象,这种现象容易迷惑青少年,使青少年产生迷茫无措的心态,从而陷入自我的矛盾之中。这些矛盾主要来自于青少年本身心理不成熟,因此将此归于个体因素中,由于个体因素较为抽象,下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青少年在发展过程中自身产生的矛盾。

3.1.1抽象能力的提升与想象内容的缺乏之间的矛盾

青少年在向成年人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达到了一定的思维水平,但又缺乏相应的社会经历与社会性知识,在这个阶段,青少年易寻找社会的替代材料,如书籍、网络、电视节目等。例如,2013年4月6日,一个9岁的男孩在看了卡通片《喜羊羊和大灰狼》后,把来自同一个村子的一对兄弟绑在树上烤,导致他们两人严重烧伤,大灰狼烤了羊,9岁男孩烤了同伴。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男孩的行为显然是故意伤害,但在刑事责任年龄上,由于其未满十四周岁而无需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显然对两名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称,长期处于虚拟状态中容易和自然状态搞混,从而做出一些伤害自己伤害生命的事情。

3.1.2表达情感的能力不足与超强的行动力之间的矛盾

青少年在此阶段往往有许多的需求,诸如情感的需求,生理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表现为,需要伙伴,害怕孤独,需要被理解,有自己的想法需要倾诉而又找不到倾诉的对象等等,因此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如果在与人相处中不能取得良好进展的话,容易走向极端。情感上所渴望得到的无法满足,而生理上已经具备行动的能力,使得青少年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任何言语或者行为的刺激都有可能使青少年处于非理智的状态,从而导致犯罪。2020年2月26日,四川眉山一名13岁的男孩因与母亲发生争吵将其母亲杀害。无独有偶,2018年12月1日,湖南省一名12岁的男孩残忍杀害了他的母亲,谈及为何杀害母亲,孩子竟称是因为不满母亲管教太严,因母亲打了自己,所以心生怨恨,而将她杀害。

3.1.3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的矛盾

青春期的少年正处于自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因此会出现意识矛盾,这些矛盾大致体现在理想与现实、独立与依赖、交往与封闭等几个主要方面。社会意识构建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受社会政治结构所制约。当前社会对于青少年是有一套期待标准的,如期望青少年应该是好学生,专注于学习,具备爱好运动,活泼开朗等特征。当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往往会使青少年对自身的认知产生困惑,“标签化”的社会评价也会使青少年在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之间陷入矛盾。具体表现为对自身的评价与周围人给予的评价不同,甚至相反。在吴谢宇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吴谢宇周围的朋友给过他很高的评价,“学神”、“开朗”等都是吴谢宇呈现出来的外在形象,而真实的他对自己的评价却不是如此,吴谢宇曾与同学写信交流中透露出对自己的不自信等情绪表达。

3.2 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由人类组成并发展而成的一种宏观因素。人类活动在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社会环境推动人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环境的构成因素是有许多,但主要影响青少年犯罪动机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和讯息因素。

3.2.1 经济因素

在社会环境中,经济占有主导地位,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民的生活状况,影响着每个家庭的生活条件。就犯罪领域而言,经济水平与犯罪率大致呈负相关的关系。就统计数据来看,在社会经济衰退、物质财富匮乏、贫富分化严重时,青少年犯罪率都会呈现飙升的状况,这种飙升甚至较成年人犯罪更甚。这是因为:(1)成年人具有更强的生产力,在社会不景气的情况下仍有几率通过正当的劳动维持生计,而青少年由于自身劳动力有限,为了生存只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者,努力工作仍不能填补家用的父母会怂恿孩子去进行犯罪;(2)当社会的经济恶化时,无力养育的父母抛弃子女的情况会大量增加,同时造成社会上的孤儿、青少年流浪者的数量增加。这些孩子没有生计,无人管教,陷入深深的绝望感中。要求他们具备高度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不现实的,他们中的大多数甚至会顺理成章的对社会产生愤怒和仇恨,并受此驱使而犯罪;(3)社会经济环境的恶化往往同时伴随着公共治安水平的下降,如警察队伍规模缩减、警员素质下降、相关公职人员腐败、黑恶性质的帮派大量涌现等,反过来继续降低公共治安水平,当其降低至一定程度时,便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社会的善良风俗,黑帮亚文化兴起,持续吸引判断力较差的青少年将自己最重要的青春投入到这种无谓的“事业”中,进行内部新陈代谢,最终形成具有自我更新能力,根深蒂固的黑色地带。这样的恶性循环至今仍在南亚、非洲、南美洲等地的贫民窟中存在着。

3.2.2 文化因素

文化是人类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其既有符合一般人标准的主流文化,也有逆主流的亚文化。法律所体现的往往是主流文化的追求,而主流文化在每个时代所崇尚的核心价值、理想都是类似的,一般为包括正义、良善、秩序等等在内的各种品德,但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却是千差万别。而亚文化正是随着主流的形态随时变化的,其总是站在主流的对立面上,也因此总是与违法犯罪相关联。典型的如破坏我国毒品、枪支管理秩序的犯罪者,其中有相当部分为家境优渥、个性叛逆的青少年。他们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仍在亚文化的驱使下,在不成熟的思想下实施了该行为。不过,尽管亚文化不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亚文化不可能被完全的消灭,且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主流形态可能亦会成为错误陈腐的思潮,但天然具有滞后性的法律却往往会成为旧思潮的卫道士,成为进步的阻碍者。从文化因素出发判断犯罪行为因素这一点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在思考和判断青少年犯罪中的文化因素时,必须将现实情况加入考虑的范畴中,以求公正客观地评价犯罪行为。

3.2.3 讯息因素

讯息是人类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也是人类用于了解世界和客观事物的工具之一。因此,讯息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是受到严重污染的,是否真实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体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网络时代下,讯息日新月异,来源繁多,受污染程度不同。青少年在接触网络中的讯息时,由于缺乏判断力而容易受到影响。因此,在针对青少年的讯息环境优化上应着重于网络的净化。

第4章 青少年犯罪动机的预防策略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内外环境的变化下做出的选择性行为,既与青少年自身的个性因素有关,也与社会环境有关。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总结以往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经验,从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入手,就是通过给予青少年内在心理辅助,和对外在社会环境的调整,以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现实的产物,这就提醒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已经要以社会现实情况为出发点,以解决社会问题为落脚点,下文将以列举的方式,结合前文的内容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逐一的分析,从法律和社会的层面探讨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策略。

4.1青少年犯罪动机的三种常见类型

从上文可知,犯罪动机产生是由不同的因素促成的,而我国学者将犯罪动机按照其性质分为了十一类。下文选取其中在青少年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三类犯罪动机并结合近几年青少年高发、易犯的犯罪对青少年犯罪动机做简单阐述。

4.1.1 基于财欲动机的犯罪

基于近年的案例,青少年基于财欲的犯罪往往与以下两种情形有关:

其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提高、人民消费水平的持续增长,“拜金主义”这一在建国后很长时间都不存在的思潮也逐渐弥散于社会,“消费主义”“金钱至上”等不为主流所倡导的价值观对许多成长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年人而言都充满着难以抗拒的腐蚀力,对于心智尚不完全的青少年,这种思潮更加难以抗拒。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年统计指出:“近年来,少数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教育、社会关爱…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走向犯罪道路。” “文山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4件647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2.7%,占犯罪人数的31.2%。”

其二,基于经济水平的地域发展不均衡导致,在某些贫困落后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导致的社会系统的不健全、思想落后,这其中的大部分儿童同时面临着监护人缺位、社会关怀不足、义务教育水平不到位等问题,在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下,青少年往往在思想上和现实中都缺乏改变命运的渠道,也会陷入经济上的困境,为了改变生活环境,他们便会自发的,或者为不法分子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2011年的艾合买提·买买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遭破获的扒窃团伙中的所有成员都是来自新疆的未成年人。

4.1.2基于性欲动机的犯罪

因所描述的对象原因,本节中所提及的“性欲”采用扩大解释,并不单指以“发生性关系”和“发生肉体接触”等理由的犯罪,也包括因嫉妒对方具有貌美、高大等其它两性特征,或其它因两性关系而引发的暴力犯罪。基于性欲的犯罪动机与基于财欲的犯罪动机有着非常显著的不同,即使以朴素的法律观来思考,也会发现基于财欲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大多时候只是财产权,在形式上也可以选择盗窃。抢夺这种对人身威胁不大的方式。而基于性欲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人的人身权(性权利、生命权、健康权等),在犯罪形式上必然与暴力威胁相捆绑,恶性很大。在现实案例中,基于性欲动机的青少年犯罪,其残忍和违反人性的程度可以称令人发指: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13岁男孩强奸10岁女童未遂,将其杀害抛尸的案件震惊世人。一时间,全国法学界纷纷反思过去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政策,此案发生后不久,《法制日报》2019年10月29日第4版以整个第六版面的篇幅探讨涉及本类型案件犯罪各方面的问题。

彼时学界讨论的重点可以做如下概括:(1)青少年性暴力犯罪的特点呈现出极端化趋势。在实施性暴力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往往是同时引发的。这种特征一方面是因为青少年人的思想不够成熟,在犯罪过程中易情绪失控,从而失去对自己加害行为程度的控制,导致做出超过犯罪预期的伤害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犯罪要趁早”、“十四岁以下不算犯罪”、“三年起步,死刑不亏”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在网络等平台上广泛流传,这些言论尽管在法律从业者及大部分接受过完整教育的人眼里十分荒谬可笑,但对于缺乏判断力的青少年人而言可能就会成为他们笃信的真理,在犯罪过程中产生:反正不算犯罪,“既然做了,不如做个大的”、“赌一把毁尸灭迹,说不定不会被发现”等幼稚而不负责任的想法。(2)青少年性暴力犯罪的对象往往是更加年幼的青少年,其出于社会思维的局限,在大多数时候会对成年人产生恐惧感,而且成年人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大多会采取积极的自救手段,增加了犯罪成本,所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者会将加害的矛头指向对年幼于自己的青少年,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此类犯罪的恶性程度。(3)青少年性暴力犯罪者产生犯罪动机的源头有二:其一是来自不健康的外部信息输入,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中,与会委员们认为,“网瘾”是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具有成瘾性的有害网络信息,如暴力网游、色情视频等是导致犯罪的直接影响因素;其二是源于青少年对于性的本能渴望和思想上认识的不成熟。青少年的年龄段为6到25周岁,跨度大,阶段差异性大,但总体处于生理上的成长期和幼稚期,对性的好奇心强、渴望程度高,受限于我国两性教育的滞后,许多青少年对此不能正确的进行追求,兼受不良信息的挑拨,很容易在性的问题上做出错误的举动。

4.1.3 基于攻击欲动机的犯罪

基于攻击欲的犯罪动机是所有青少年犯罪动机中最复杂的一类,“攻击欲”意指想要伤害别人的欲望,这种攻击别人的欲望并不等同于“财欲”或“性欲”中的攻击行为,因为在这两者中“攻击”只是手段,目标则是欲望着的他物,这二者的实现甚至不一定需要“攻击”。但在“攻击欲”中,欲望的目标就是单纯的“攻击”本身,或者说欲望的目标不通过“攻击”的方式就无法实现。形成攻击欲的原因多种多样且学说繁杂,本文限于篇幅和课题不可能完整论述,笔者将力求简洁而全面的概论一下这部分内容。

同一类动机中包括不同的具体原因,从而导致实现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主客观两方面都很难一概而论。但对于青少年犯罪者来说,大部分攻击欲动机的根本产生原因在于自我控制能力差、自我认识不足、思想幼稚易冲动。正因如此,这一类犯罪的产生大多呈现出犯罪人低龄化、低学历水平化的特征,如大部分的校园暴力犯罪、青少年黑社会犯罪、青少年冲动犯罪等,这也导致此类犯罪的地域分布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现某种相关的态势。过失犯罪多是此类犯罪的另一个特征,且往往与上一个特征具有关联,如在危险场所,如楼顶等地点打闹时将对方失手推下致死,或在进行某些“玩乐”时导致对方身受重伤。

4.2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策略

4.2.1青少年财欲犯罪动机的预防策略

出于财欲的犯罪动机涉及面极广,在解决方法上很难一概而论,为此需要有能力、负责任的主体进行针对性的、实时性的方法修正、政策提出。具体而言,针对第一种类型,我们需要:(1)国家主体发挥在社会风气上的引导能力,通过媒体宣传、规定教育标准、鼓励榜样、抨击错误观念、规范娱乐产品等措施,树立良好的、标杆性的社会风尚;(2)社会主体发挥其基层自治、对环境了解程度高的优势,针对各地区不同的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基层党组织在其中应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将国家主体对于价值观的倡导落实到位,因材施教的培养地区的荣耻观;(3)家庭主体和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其在遏制青少年犯罪中的重要位置,给予青少年正确的引导、足够的关怀,使其具备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消费观,正义良善的价值观,培养其高尚的人生追求;(4)司法机关在承办此类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在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报应、惩罚的同时,注重解释、教育、改造。部分承担家庭与教育机关的责任,使其在远离违法犯罪的同时,可以对错误的价值观产生“抗体”,并对其他持有同类犯罪动机、隐藏的犯罪人起到遏制的作用。

第二种类型的成因更加复杂,牵涉到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的交叉,故其解决方案亦必须涉及到诸多方面,简而言之:(1)国家主体应继续深化扶贫,改善经济发展不均衡、部分地区经济严重落后的现状;(2)社会主体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创造财富”和“造福人民”两手抓,根本性的解决教育落后、生活质量差两方面的问题,积极介入社会管理,体现社会关怀,承担社会责任,使人民安居乐业,以社会环境的改善遏制犯罪;(3)家庭和各级教育部门在生活中应给予青少年更多的关照,培养其远大志向,崇高理想,鼓励其创造人生价值。以高尚正义对卑鄙不义,使青少年远离“穷山恶水多刁民”的怪圈;(4)司法机关在面对诸如“留守儿童”等犯罪时,应在保证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关注其内心世界,设身处地的给予其理解和照顾,联合相应社会机关、福利机关对其进行犯罪遏制和行为监视等,随时矫正其思想和行为上的不端。

4.2.2 青少年性欲犯罪动机的预防策略

基于性欲为动机的犯罪与普通犯罪不同,其关涉的主体亦呈现差异化的特征,因主观方面具有较强的恶性,故而应当根据具体客观情况予以对策,下文我们将按照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大小的标准对各种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并以倒序进行列举和讨论。

第一,针对主观恶性大、客观行为危害大的青少年性欲犯罪的预防策略。这一类犯罪的犯罪者在主观上是出于纯粹的暴力犯罪动机而进行的犯罪行为,意指其一开始的主观动机就是要进行犯罪行为,而不是在违法行为或其它正常行为中出现了介入因素导致冲动犯罪。主观动机不需要意识到最终的犯罪结果是什么,意思是我们无需将加重情节单独抽出讨论,如一开始想“强奸”后来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由于其具有等价性,所以统一可以看作是此处的“主观恶性大”。客观上,这一类犯罪者造成了或与预期相同或超出预期的犯罪结果。无论结果是否超出预期,都必然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恶性罪过,所以都认为是此处的“客观行为危害大”。尽管我们默认青少年的思想大多不成熟,其主观恶性一般不具备中青年犯罪者那样的主观恶性,但实践中依然可以看到这一类犯罪者往往具有轻视生命、漠视法律、反抗主流的性格特征,部分甚至具有非常缜密的犯罪人思维。所以对于这一部分的犯罪者的预防工作一定是长期而艰苦的,一方面,司法机关、法学界、立法机关必须在实务工作中不断采集犯罪信息,细化这一类犯罪者的特征、深化相关理论储备,以期勾勒出这部分人的犯罪心理、群体特征等信息,在社会生活中针对性的——有时甚至是要针对到个体的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对于这种严重危害公民和社会的犯罪者,法律必须通过严厉的制裁手段体现报应思想和社会公义。这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并不是滞后性的体现,在笔者看来,“重病用猛药”,严厉的手段既是制裁的措施,又是预防的警钟。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诉所有试图以“不成熟”“年纪小”作为挡箭牌的不法分子:轻视他人生命健康、漠视法律的权威,必然会付出难以接受的代价。

第二,针对主观恶性大,客观行为危害低的青少年性欲犯罪的预防策略。这一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多见于因意外因素而处于未完成形态的案件,如试图强奸而因意外没有成功的,或试图强奸但仍处于预备状态的。对这一类犯罪者的预防较之第一类,需要参与的主体不仅限于司法机关。首先,处于易受害群体的公民应当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不使自己身处险境,降低犯罪分子的成功概率。其次,在犯罪者处于预备状态时,有能力得知其犯罪动机的主体应当及时进行劝阻,或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将犯罪行为扑灭。在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尚未成功时,有能力的公民应当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以上三点的实现除了需要公民自身的道德约束外,也需要国家社会以适当的荣誉、财富进行鼓励,以荣誉鼓励为主,财富鼓励为辅。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在对这些犯罪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与第一类犯罪人进行区分,虽然对其同样应当施以惩罚措施,但需要注意采取的方式,使其对“犯罪未能成功”这一情况感到侥幸,而不是愤懑和懊悔,使以复仇的心态再次犯罪。

4.2.3 青少年攻击欲犯罪动机的预防策略

对于这一类犯罪的预防,由于其关键成因在于错误的、不成熟的思想,所以需要从社会的各个环节联合发力,形成完整的控制链条:(1)国家主体上,应当继续增强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业务水平,以丰富的物质基础带动充实的精神世界,使青少年的成长具有健康的社会土壤;(2)社会主体要做好“防”“控”结合,一方面防止犯罪:明法以慑不法,一方面控制犯罪:利用社会资源对犯罪动机产生的环节进行调整。(3)家庭和各级教育部门是此类犯罪预防的重中之重,由于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一般通过环境树立三观,而青少年成长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学校中,这就为其三观的形成提供了相对可控的环境。因此,对于低龄青少年,监护人应加大监控的力度,加强安全教育等。对于年龄稍大的青少年,监护人应多与其沟通,使其“攻击欲望”可以通过交流的方式得到释放,教育部门应在所有时期加强管理和教育,通过教化的方式,使错误、极端的思想及时得到纠正;(4)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的看待犯罪,并施以相应的对策。

第5章 结 语

xxxxxxxx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每个人从出生到成长,都需要经过青少年时期,在此之前,幼童缺乏行动力,对于世界的认知体系也尚未构建,在此之后,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社会化业已完成。只有青少年时期是处于不稳定、多发犯罪的状态。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多方引导和教育,因为无论从青少年个人的发展还是社会乃至国家的整体发展来看,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患于未然都是十分有必要的。“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青少年本身虽有不足,但其可塑性强,因此我们有义务为青少年构建适宜成长的社会环境,有义务为青少年净化其所生存的社会土壤。

参考文献:

[1]李晓冰.动机如何影响量刑[D].山东:山东大学,2013.1-41.

[2]胡婷婷.未成人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D].山东:山东大学,2013.1-40.

[3]刘红艳.刑法中的动机理论研究[D].湖北:武汉大学,2015.1-143.

[4]郭婷婷.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以X少管所未成年犯为样本[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19.1-36.

[5]华瑀欣.日本少年法的发展与展望[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6).97-106.

[6]杨宗辉,田野.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04).45-50.

[7]Delphine Theobald.A Longitudinal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Career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Offender Subtypes: Results From A Prospective Survey of Males[J].Violence and Victims,2016(6).35-56.

[8]张萌,李玫瑾.违法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道德观念比较研究[J].青少年思想与教育,2018(01).83-89.

[9]梁璇.青少年犯罪动机分析及策略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03).103-104.

[10]侯佳林.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分析和预防对策[J].法制博览,2018(09).95-96.

[11]史晓娟,董恒.家庭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基于 26 例未成年人犯罪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0).245-246.

[12]陈袁.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时代特征及要求[J].法制博览,2018(11).162.

[13]姚建龙.青少年犯罪概念研究30年:一个根基性的分歧[J].上海法学研究,2019.(18).13-19.

[14]管伟康.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02).3-20.

[15]张戈曦.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探讨[J].犯罪研究,2019(03).36-43.

[16]衣力努尔·艾则孜.青少年犯罪现状、成因和防治措施[J].法制博览,2019(03).25-27.

[17]黄金蓉.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基于小学生肢解同窗案引发的思考[J].文化学刊,2019(06).174-176.

[18]张亚慧,鲁忠义.青少年犯罪者道德概念垂直空间隐喻的心理表征及其原因[J].心理发展与教育,2019(06).648-656.

[19]耿强社,刘娟,李砚明.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证研究–以山西省某未成年犯管教所为样本[J].犯罪与改造,2019(08).9-14.

[20]李山河.论犯罪的心理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9(27).47-48.

[21]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01).10-21.

[22]张军华.未成年犯罪诱因调查[J].校园心理,2011(03).6-29.

[23]加罗法洛.犯罪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6.71-128 .

[24]CurtR.Bartol&AnneM Bartol.犯罪心理学(第 11 版),李玫瑾等译[M].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03).236 -237、157 .

[25]时晓莉.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和阅读实践报告(2017-2018)发布[R].中国社会科网.http://ex.cssn.cn/zx/bwyc/201809/t20180911_4558187.shtml.

致谢

四年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即将告别这片给予我许许多多美好回忆的土地,四年来的点点滴滴,使我内心充满了感激与不舍。

在本篇论文完成的同时,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的论文才能如此顺利的完成。在本篇论文的完成过程中,老师对我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细心地和我讲解论文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专业上的指导,信心上的鼓励。我能顺利完成本篇论文和老师的认真指导和辛苦的批改是分不开的,在此我由衷的向老师表示感谢。其次,我要感谢在大学生涯中所遇到的每一个可爱可敬的老师,感谢你们孜孜不倦地传授我们专业的知识,以及感谢学校给我们创造的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同学和家人在这期间的大力支持。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研究——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

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研究——从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29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99537.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3年1月29日
Next 2023年1月29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