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社会、国家的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根基,是当前XXX现代化事业的继承者、发展者。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社会上充满着形形色色的诱惑,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难以对是非做出正确的判断,容易受到错误的引导,最终以违法犯罪结束。近些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进入公众的视线,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学者争论话题。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暴力化的特点,通过犯罪现状分析形成的原因,引入典型案例,对我国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研究其不足之处,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处罚方式等方面,通过对国内现有体系的研究和国外制度的解读,借鉴其优点,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刑罚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在我国研究相对较少,法律研究起步晚于其他国家且没有据此出台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犯罪也趋向低龄化,手段也越来越残忍、暴力化。
案例一: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杀人事件,起因是姑妈对其态度十分严厉,这个12岁的小男孩内心不忿,杀害了姑妈家的表妹表弟,小男孩在连续杀死姑妈一家三人后,在逃离前清理完现场。
案例二:2017年12月16日,江苏常州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15岁的少年常小峰对同小区内的小姑娘实施了强奸行为,这个小姑娘年仅七岁,而后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其从25层的高处推下,致人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小峰淡定地照常生活,丝毫没有悔罪的行为,据他交代父亲常常和他一起看成人电影,从不回避,并认为孩子与他无关。
案例三:2017年8月10日,河北省定州市,4名未满18岁的青少年因一些生活琐事和张某发生矛盾,随后借着打牌的名义,将张某骗到楼顶,张某被4人轮流进行长时间的殴打,最后被他们在楼顶勒死并焚烧尸体。据悉,四名犯罪人初中已辍学,其中三名来自离异家庭。
通过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家庭离异、管教方式等因素,对其心理健康成长环境起到了过多负面的影响,他们选择以暴力残忍的手段对周边亲友甚至是社会进行所谓的反击,导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急需解决。在2019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超过30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由此可见,我国亟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研究。
1.1.2研究意义
相对于一些其他的国家,我国很晚才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法律规定,而现在青少年犯罪又呈现出XXX的特征。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应遵循不断创新、以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改过的机会,这样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较优方式。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解读和对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分析,研究制度的漏洞,并考虑到青少年的特点,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方式。通过惩罚、教育的方式对未成年进行处罚,有利于引导社会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
1.2 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了对未来发展的一个长远的考虑,也会促进我国对于未成年领域的立法和完善,有利于更好解决当前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但立法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过程会不断反复修正,最终达到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法学教授王娜谈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要与教育和引导结合起来。保护和惩罚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并存局面的出现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国的法制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处罚,但由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下,设置合理的惩罚标准,让本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者得到相应的惩罚,那保护和惩罚之间也可以相互进行,而不至于两者走向极端化。
学者张桂、荣闫、佳婧等人认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由于未成年犯罪年龄呈现越来越低的趋势,以及家庭氛围给未成年人心理的负面影响导致暴力形式的反抗,这些使得社会愈发重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这个角度看,对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讨论,也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避免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1.2.2国外研究
1923年,德国研究出台了第一部专门规定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和追诉程序的《德国少年法院法》,对青少年构罪模式进行单独规定;英国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地,众多学者都认为这一规则有利于缩小刑事责任年龄与事实年龄的距离,是惩罚犯罪强有力的武器;X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处于世界的前列。国外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起步早,制度较完善,相对于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更好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下述三种方法:
1、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英美体系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其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的可行性,有选择地吸收其制度的优点。
2、文献研究法:查找、阅读与论题相关的文章获得资料,从而更好地掌握本论题的研究方向,吸收并借鉴文献中较好的观点,为论题提供有力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形成自己对本论题的理论认识。
3、案例分析法: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概述出现此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对策。
1.3.2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绪论。包括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意义。说明国内外的研究的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
第2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展开分析,目前主要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手段暴力化的犯罪特征,分析形成此犯罪现象的社会及家庭因素。
第3章: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定义及相关术语的概念进行解读,并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4章: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领域的法制体系进行研究,分析其缺陷和不足。包括年龄、刑罚和非刑罚方式等方面。
第5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采取有效适当的措施。
第2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
刑事责任提出的前提必定是存在犯罪的,没有犯罪事件的发生是不会产生刑事责任的;一旦犯罪就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而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制度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2.1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2.1.1犯罪低龄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成年在12周岁左右的性别特征、身高等外形上与成年人十分相似,但事实上他们的心理不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好奇心理强等性格特点,导致未成年人面对诱惑时难以自拔,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据21 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关实证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频频示警,时有极端案件发生,如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后抛尸及湖南衡阳13岁少年罗某锤杀父母案。由这些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现象,而对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无疑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问题。在这个角度上,如果只是让犯罪者免于刑事责任,那谁来安慰受害者同样也是社会思考的问题。
2.1.2 手段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暴力化的特点。据调查,许多未成年人遭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如网络、黑社会题材电影电视的影响,因心理好奇或经受不住诱惑,实施了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化行为,如在2010年7月,贵州省的一名少年白中杰和他在网络上认识的朋友,实施暴力手段多次抢劫财物行为,在短短14天内,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最终导致九人死亡,在抢劫过程中还伴随着暴力行为和强奸妇女的行为。因此,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其犯罪手段的暴力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2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分析
2.2.1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失调、价值观念混乱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在面对高消费、攀比的社会现象时,未成年人极易出现拜金主义、攀比心理,这些不良风气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影响巨大,常看到新闻报道:青少年为买苹果手机、名牌球鞋而卖肾致残或者实施盗窃、抢劫的不良行为,由此我们可看到目前一些未成年人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过于追求物质,在自身经济条件不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为取得钱财一时冲动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自控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在此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下形成错误的人生和价值观,最终做出违法行为。
2.2.2家庭因素
对孩子来说,家庭是最深刻的影响,父母的举止言行对其有着巨大的影响,不好的家庭环境往往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重要的影响,导致其走上违法道路。很多单亲家庭或者是父母关系不和谐,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缺乏关爱,很容易形成内向、情感冷漠等人格障碍,比如有些孩子离家出走来逃避家庭问题,流宿街头,在社会上无人可依靠,受到不健康的社会风气影响,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家庭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如:过度溺爱或干涉、粗暴打骂、自我否定等教育方式,容易让孩子形成自私、自卑、冷漠和其他不健康的心理,而父母很多情况下更关注孩子的成绩,忽视其内心成长,长期发展下去,容易诱发犯罪行为。据调查显示一部分未成年人成长在经济、教育落后的偏僻地区,家庭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父母外出打工,孩子中途辍学,没有接受正常的教育管教,容易形成自卑、嫉妒的性格,由于他们对一些富裕家庭生活条件的羡慕,而自身家庭条件根本无法提供,导致其为满足虚荣心而走上违法道路,最终实施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2.2.3 法律制约力度不足
目前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法律知识也比较淡薄,很多未成年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对法律更无敬畏之心。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刑罚执行力度不足,让未成年人罪犯逃于法律的制裁。例如当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时,其多次进行犯罪也不用为此承担后果。由此,我们看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约束有限,约束的力度也不足,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甚至恶意极端犯罪行为的出现。
第3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概述
3.1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相关术语的概念分析
刑事责任是要以刑法为依据的,当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做出与刑法相违背的犯罪行为时,应承担国家司法机关给予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在我国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不犯以上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什么样的社会危险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3.2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刑罚和非刑罚两种,我国对未成年人奉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刑罚中的无期徒刑却终身剥夺人的自由,而非刑罚处罚中的赔礼道歉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意义并不大,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也极有可能与倡导的原则相违背。
3.2.1刑罚
刑罚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被国家司法机关处以强制性制裁,对犯罪者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犯罪程度剥夺其部分或全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方式;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式。
3.2.2非刑罚处罚方式
这种处罚形式往往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的情况,不需要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根据其犯罪程度,予以训诫、赔礼道歉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处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XX收容教养。因此,非刑罚处罚方式一共有七种形式。
3.3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了划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4周岁时,不需要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年龄在14-16周岁之间时,只有犯八大重罪才会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满16周岁则需要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就目前现状来看,这些处罚措施对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混合关押,未成年罪犯易受到其他不良风气影响,再次犯罪;财产刑加重的只是家庭负担,没有起到教育未成年罪犯的作用。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一方面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青少年犯罪形势的严峻性,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刑法并没有设立专章专节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不全,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第4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缺陷
4.1刑事责任年龄的缺陷
现在青少年犯罪倾向于低龄化,据调查,14周岁以下的实施故意杀人或抢劫、强奸等严重的暴力行为的也越来越多,所使用的手法也越来越复杂、残忍,但根据本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一些未成年人利用他年龄上的“优势”为所欲为,享受刑法的“特殊待遇”,屡次违法犯罪,肆无忌惮,破坏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中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满18周岁的成年人相比,是给前者未成年人一个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对于二十周岁左右的青少年犯罪,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进行特殊保护。此阶段的青少年大多为高中生或者刚踏入社会,没有社会经验,但迫于生活压力,本没有犯罪想法的他们一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原本他们主观上的恶性就不大,但因为他们已满了18周岁,无法享受特殊保护,这些犯罪记录也跟随他们终生,使得他们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受到单位的排挤、歧视,基于心理的负担、生活的压力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白白葬送了前途。
4.2刑罚适用的缺陷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从轻、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对何为满足从轻处罚情况进行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处罚的幅度,由此可见,该原则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拘役是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来达到处罚目的的,一般是在看守所进行劳动改造,这种处罚是短期的,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将未成年犯罪人与其他的犯罪分子的拘役执行场所进行区别对待。由于看守所的主要任务不是教育改造已决犯,且收押任务重,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在混合关押的情况下,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误入歧途,不但不能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反而容易造成犯罪分子间交叉感染,再犯风险加大。这些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之前已受到短期自由刑的处罚,而后却再次犯罪,由此可见,拘役很难发挥到惩罚教育的功能。
我国的财产刑主要有罚金和没收财产。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未成年人都是和父母共同生活,自身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有些刚进入社会,基本没有多少收入,未成年人的经济尚未独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对他们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方式意义不大,不但没有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反倒可能把责任推到家长身上,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不正确的金钱观,与责任自负原理相违背。因此,目前我国的财产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4.3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缺陷
从上述对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仅有7种处罚措施,并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参考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的此类处罚措施可以看出,设置了多刑种,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选择不同的惩罚及矫正措施,如英国,设置了社区福利和禁宵令等形式,我国仅有的7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并不够明确,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处罚方式进行清晰的分类,并没有具体针对其罪行实行的处罚方式。
在《刑法》第17条规定,出现必要情况时,未成年人可以由XX进行收容教养,但刑法中并没有对满足XX收容教养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必要”这一描述所涵盖的范围进行清晰划分,在实践中,适用该规定的可选择性过于泛滥,容易造成司法人员的随意解释,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收容教养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色彩过重,程序缺乏监督,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规范操作。
就目前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一是种类少,二是太分散,并不能够针对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完整的非刑罚处罚制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因此,在现实中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大多数以刑罚为主,所提倡的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实行的情况并不理想。
第5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
5.1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低于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所犯的罪行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能从多方面更快地获取到知识,思想观念和认知水平也在不断地更新,现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智力的发展也已经遥遥领先于几十年前的同龄人,这些过于低龄化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进行法律规定时,除了考虑到犯罪,事实的情况还需要对所有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综合考虑,不能只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弹性制度,参考国外的做法,引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当犯罪者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恶劣,可以补足年龄承担刑事责任。在早期的英国法律中,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当未成年人的年龄不满7岁时,并不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后果,而在7岁到12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主观进行犯罪行为的,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其刑罚,如一名10岁的儿童把他的同伴杀死并藏尸的行为,最终被判决死刑,因为他的“藏尸行为”意在掩埋自己犯罪的证据,从而能逃脱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这名儿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他明知杀人是恶行而故意为之且隐瞒罪证,被法院认为他具有恶意和辨别善恶的判断力,所以他的恶意填补了他未达到的刑事责任年龄,被判定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在我国的一名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具有对事物的分辨能力,没办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现行刑法的法律逻辑是合理科学的。但是,我们没办法去忽略一个问题,每个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和分辨能力具有差异性,在发达的城市地区与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的成长明显存在差异。又假设另一个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但其心智成熟,有自己的分辨能力,主观恶意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完全适用这种情况,能很大程度有针对性地应对未成年人发展的差异化、分辨能力的差异化。在这两种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都适用,能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具备更人性化、科学化。
但是如果一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清楚实施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其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了强奸、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却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样的结果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社会大众和受害者及其家庭都难以理解这样的结果,容易产生可以随意犯罪却不用承担责任的错误观点,不够重视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对该年龄段犯罪没有适用应有的刑罚,使得该年龄段罪犯“钻法律空子”,破坏了刑法权威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为了保障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及社会整体利益,更加关注青少年低龄化犯罪的问题,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达到教育和保护的效果,引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弹性治理势在必行。但同时会带来一系列司法裁量权问题,首先,恶意的鉴定需要鉴定者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能力,这要求其需要学习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对其家庭情况、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方面证明其是否有恶意性,鉴定未成年人是否有成熟的生理条件、偏激行为、犯罪动机和心理需求,提出有借鉴性的司法建议;除此之外,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恶意程度。
5.2完善刑罚措施
5.2.1明确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范畴
刑法中并没有对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判定标准作出明确划分,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依照的标准和幅度,因此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范围和幅度,增加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
5.2.2取消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无期徒刑是指当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可以选择判处其无期徒刑。但我国的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导致其处罚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因此,如果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虽然他认真遵守监狱的法规,表现出有悔改或做出立功的行为时,可以获得减刑,但最后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种终身监禁的刑罚,虽然有被减刑的机会,但10多年呆在监狱,没有接触社会,对一个10多数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十分残酷的。正好的青春年华在监狱生活10多年,错过人生最重要的发展阶段,即时出狱后也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没有才华与技能,甚至遭受歧视,极大可能再次犯罪。所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本身可造性强,我们应采取合适的手段对其进行改造,使其刑罚执行完毕后更好地回归社会,做出对社会的贡献。
5.2.3取消拘役刑、增强管制效果
拘役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的拘役执行场所并没有和成年人的区分开,混合关押容易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不良影响,且拘役刑期短,起不到惩罚和教育的效果,却会使未成年人难以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贴上犯罪的标签,遭受歧视。据统计,我国每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未成年人仅占不到当年审批未成年犯罪的10%,适用率不高且矫正效果差。
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拘役刑,扩大管制刑对未成年罪犯的适用范围。管制只是限制罪犯一定的个人自由,但不实行关押,不会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目前一些社区设立了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进行管理,实施者为一些司法人员、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他们付出了汗水,作出了巨大牺牲,但毕竟术业有专攻,他们不是专业的,缺乏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知识,因此,应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因为他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直到将正确的教育理念传达到未成年人,并对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和生理伤害进行引导,针对其家庭,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效果。
5.2.4限制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对未成年人处以财产刑。一方面,应当尽量减少对未成年罪犯使用罚金刑。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并没有获取财富的能力,没有任何的经济能力,只能依靠其父母或监护人。而罚金刑通常作为附加刑,过度使用罚金刑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发生变化,认为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来进行抵消,导致其产生金钱万能的观念。因此,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可以参照《民法总则》“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规定。
另一方面,停止没收财产的使用。在犯罪人的角度,未成年人本来就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假设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反而会导致犯罪人再次铤而走险,再次犯罪,这样对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完全背道而驰。在犯罪人其监护人或者家长的角度,没收财产同样也是对其家庭的打击,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3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们对未成年人罪犯主要是教育为主,对其进行惩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而非刑罚处罚与刑罚措施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并非对立的,共同作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
针对我国非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及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以下四方面完善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第一,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三者内容相似,处罚力度相当,可以由同一机构将其合并实施。
第二,增加社区服务令作为非刑罚措施的种类。目前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没有
独立的经济来源,当被判处赔偿损失时,大部分的责任会落到父母身上,但并不意味着要删除责令赔偿损失这一非刑罚处罚方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犯罪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不废除这一规定,又该如何解决这一方式带来的未成年犯罪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赔偿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港制度,增加社区服务令,我国已将社区矫正试点推广至全国,但主要作为刑罚方式对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而作为非刑罚措施的社区服务令,可以让未成年人进行社区服务,通过这种劳动方式来获得经济回报,以此作为对受害人的补偿。
第三,对非刑罚处罚方式进行补充。针对以上所说的收容教养等方式进行细化,解决其笼统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当完善法律条文,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当未成年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残忍的犯罪手段,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理解为必要的时候,实施收容教养的非刑罚处罚方式。而对于收容教养行政色彩过重,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建立监督机制。
第四,责令家长或监护人进行管教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其管教不力,且因父母或监护人对孩子的管教行为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也没有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管教行为后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最后容易导致“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的非刑罚处罚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可以考虑司法局作为监督其管教行为的监督机构;而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管教行为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担保保释制度,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在管教期间,未成年人未遵守管教的相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并重新对未成年犯罪人处以较重的处罚方式。
结 语
青少年的成长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成为理论界众多学者争论的话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也让国家意识到现行法律的不足,于是,在2019的全国两会上,通过研究提出修改未成年相关法律的议案,但法律的完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特点进行了分析,并解读了我国现有刑事责任制度,参考国外的案例学习其处罚措施,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特点,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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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我的学校,给予我学习进步的机会。在本次论文的选题及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老师从选题、论文的基础性框架、论文的格式等方面都进行严谨细致地指导,给我许多宝贵的建议,这次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得益于老师的精心指导。在此,我衷心向老师致以真诚的谢意!
大学四年的生涯,作为松田法政系的学生,感谢所有传道授业解惑的大学老师们,您们是我法律职业生涯的引路人,是您们让我踏入法律知识的殿堂,通过四年的学习,既让我增强了专业知识与技能,也教会我做人的道理。您们在学术的严谨认真的精神令我一生受用。
在四年大学期间也有同窗之谊和手足之情,感谢我遇到的同学,生活中我们互帮互助,一起成长,与你们的相遇,是我一生的幸运。感谢我们彼此的相遇,未来,让我们扬风起航,披荆斩棘,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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