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了大量的资金供需需求。中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常常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于是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贷款人群范围,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产生诸多问题,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深圳市为例,首先阐述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与XX监管现状,接着分析了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其原因。之后研究了上海市、北京市这两个城市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的相关成果,分析了其监管方面的优劣之处,以期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取长补短,完善深圳市XX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研究分析,针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本文提出了如下几条对策建议:完善监管主体、规范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对策建议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早在2005年之前,小额贷款一般是作为非XX组织建立的以扶贫为目标的试点项目。2005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研究与讨论,决定在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五个省(山西、贵州、陕西、四川、内蒙古)建立小额贷款项目试点。这时,我国的小额贷款行业才从扶贫项目转为商业项目。2008年我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经营的商业权利,此后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国家的优厚政策与强烈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在2009年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接下来的几年中,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实收资本、贷款余额、从业人员都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如表1-1)。到了2016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四项指标首次出现了负增长率的情况。不难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开始逐步暴露出各式各样的问题,XX部门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表1-1中国人民银行2009-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地区统计表》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1.1.2 研究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能够涉及到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范围,这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经济体系,满足信贷市场的多层次需求,缓解一些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以此促进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表格数据来看,自2016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多项指标开始呈现下降趋势,虽然下降幅度不大,但是这仍然说明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较为典型的就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防控以及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这两方面的问题。因此,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目的

本文以目前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迅速的深圳市为例,研究探讨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监管现状与发展情况,分析了深圳市XX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三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以及监管成果,吸取其中的优秀监管方案,为深圳市XX目前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供对策参考。

1.2.2 研究内容

文章的内容可以分为下列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大致介绍了我国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背景,阐述了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意义;

第二部分以深圳市为例,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与XX监管现状;

第三部分列举了深圳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不足,分析了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

第四部分分析了上海市、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的情况,总结其优劣之处;

第五部分为加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的相关建议;

第六部分为总结部分,该部分是对全文研究成果的整理和归纳。

1.2.3 研究方法

本文中采用了如下三种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本文对比研究了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三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学习并借鉴其中优秀的监管方案,提出完善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策与改善监管的建议。

(2)文献研究法:通过互联网、学校图书馆等渠道,对关于小额贷款监管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与研究,将论文中用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了本论文中的一些理论性观点,大量相关期刊和文献的相关资料为本文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3)案例分析法:本文以深圳市为案例,分析XX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深圳市XX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探索出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1.3.1 国内文献综述

(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学者罗月晴(2018)指出,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学者雷明波(2018)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尚未明确,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性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

从监管现状的角度来看,学者梁硕、徐思媛、才让加(2018)认为,小额贷款企业有着辐射能力弱、借贷利息受限、融资途径与比率不理想等现实问题。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体系方面,学者王建文、熊敬(2013)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实践中仍面临很大的发展瓶颈,如设立门槛高、资金短缺、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颇为突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方面,学者谢金楼、吴晓俊指出,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结合的小贷公司监管方式。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方面,学者王绍军、郗群、叶燕文(2019)通过调查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受限于监管制度上的制约,仍存在过度监管、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监管模式,学者胡雪苹(2017)指出,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2005年成立以来,我国民间金融初步进入法制化,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有的监管模式中开始慢慢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学者顾延善、张朝晖、赵萍指出,目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构建独特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监管制度上也存在诸多制约,监管模式依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以来,经过十五年的研究,学术界提出了诸多前瞻性的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各方面的问题也开始备受关注。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中必备的一环,我们应该结合实际,对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与总结,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善监管方面的建议,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健全稳定的发展。

1.3.2 国外文献综述

小额贷款最早是在1970年被孟加拉国学者提出,其作为最有效的扶贫方式之一,在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中被广泛认可。

国外学术界对小额贷款的监管问题也一直保持着高度关注,ValenzuclaL,RotbinY (1999)认为,尽管纯粹考虑小额信贷机构的存款或资产规模应该受到监督,但应该通过考虑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规模和全国内的总体机构的数量来掌握监督程度,而监督评估是一种更为合适的方法。

Parick Meagpher (2002)认为,监管不健全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服务对象是普通大众,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非常必要。Rezart Hoxhaj (2010)从服务和监管两个方面研究分析了阿尔巴尼亚的小额贷款机构存在的问题,指出小额信贷机构必须得到监督和管理。Medgepher(2002)提出,应建立监管规则框架体系,将监管的主要目标设定为服务客户和风险防控两个关键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小额贷款公司最开始是以扶贫为目的产生,之后主要活跃在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国外学术界普遍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健全的原因是因为市场的不完善,而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做好服务客户和风险防控。

第2章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XX监管现状

2.1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2.1.1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深圳市经济发展迅速,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开始出现,为这座年轻的城市注入新鲜的活力,这时深圳经济市场对小额贷款产生了较大的需求量。深圳是一个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的城市,其中大多数外来流动人口在深圳都没有固定房产以及稳定收入,这些人中不乏农民工、大学生与青年企业家,而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对无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批的条件十分苛刻,为了充分满足这类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人群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2.1.2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特征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小额信贷业务存在如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贷款额度较小,小额信贷只支持贷款100万元以下的额度;其二,贷款条件宽松,小额信贷的业务人群主要是低收入群体或是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要宽松很多;其三,管理方式与传统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有着不同的客户群体,管理方式也与传统信贷有较大的差别。

2.1.3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现状

根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计,近年来,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数量、实收资本、贷款规模以及利润营收这四项指标都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表2-1深圳市2016-2018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表》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数据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从表2-1中我们可以发现:

在公司数量方面,深圳市近年来小额公司数量处于稳步增长阶段,但是在2018年时增幅较2017年更低。在实收资本方面,深圳市近年来小额公司实收资本处于增长状态,但是2018年新增贷款为23.2亿元,相较于2017年新增贷款39.5亿元的增幅而言有所放缓。在贷款规模方面,2018年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累积放贷笔数同比上升134.75%,2017年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笔数同比上升165.1%。在利润营收方面,2018年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实现净利润31.9亿元,同比上升41.16%。2017年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实现净利润22.6亿元,同比上升37.8%。

总体来看,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处于稳定上升的发展阶段,但是2018年的增长幅度相对于2017年已经开始放缓,推测可能存在信贷质量上的问题。在调查了2018年深圳市信贷资产质量方面后发现,截至2018年12月底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不良资产余额为20.1亿元,同比上升39.35%,不良贷款率为4.98%,同比上升1.74个百分点。因此,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在XX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2.2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

2.2.1 监管主体

金融行业一直是归属我国XX进行管制的行业,深圳市对于小额贷款行业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文件,具体的分工如下(表2-2):

表2-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分工表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资料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通过表格(表2-2)我们可以发现,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小组主要分为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银监局、市监管局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支行这五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事务,但是其中有些事务存在交叉,当处理这些事务时,可能会出现关于监管主体的争执。

2.2.2 监管制度

从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商业化到现在,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已经经历了12年的发展,也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与完善的监管制度。目前,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下五个方面:

(1)提高认定门槛

深圳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大于等于1亿元。

(2)控制资金来源

深圳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把控十分严格,严禁非法筹集资金,相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不高于5%,同时对自然人持股比例也进行了限制。

(3)控制持股企业数量

深圳市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一参一控”,即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业持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4)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深圳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人的经济实力有着严格的要求,规定注册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一千万元。

(5)对境外机构开放。

深圳市允许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境外机构在市内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并且对其行业从业年限有着严格的要求。

2.2.3 监管内容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包含如下三部分。

2.2.3.1市场准入与退出

小额贷款市场的准入制度具有较高的门槛,相关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至少取得省级XX部门的批准,发放放贷业务许可证后才可以作为发起人进行注册。小额贷款行业的门槛主要是对发起人经济实力与注册资格的要求,在经济实力方面,深圳市要求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注册资格方面,深圳市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年限的行业从业经验与行业必备技能,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

小额贷款市场的退出机制较为健全,一般分为自愿退出与强制退出两种。自愿退出一般存在如下原因,其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解散;其二,公司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其三,公司存在风险隐患被依法吊销经营执照。强制退出一般是因为公司存在高利贷、非法催收、接受存款等违法经营情况被法院依法注销牌照。

2.2.3.2现场监管检查

现场监管检查顾名思义就是监管人员直接前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为审查公司财务文件与相关资料,调查公司的资金来源采渠道、营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问题进行一个基本的判定。对于风险问题较大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风险问题较小的公司,提出整改意见。现场监管检查的特点是检查时间与方法均不固定,可能半年检查一次,也有可能是一年检查一次。可能是通过查账,也有可能通过提问测试。总的来说,现场监管检查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与资金相关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经营起到了督促作用,增加了其风险预防能力。

2.2.3.3非现场监管检查

非现场监管检查是一种节省人力与物力的检查方式,一般是通过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查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情况等,以判断公司是否正常经营。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提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识别,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非现场监管检查与现场监管检查构成了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现有的监管体系。

第3章 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其原因

3.1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

3.1.1 监管部门协调不善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监管局、市公安局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支行这五个部门构成。起初深圳市XX的期望是通过这样的多层次管理方式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避免职权滥用。但是就实际监管情况而言,不仅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反而还形成了过度监管与监管部门协调不善等问题。

由于监管职权的分离,五个部门对自己负责的监管的事务都采取了自身制定监管方式与措施,在多种监管条例的规定下,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响应成本的增加,能够用于公司发展的资金更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变得愈发困难。

另外,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上,银监会与人民银行深圳市支行存在一定的重叠,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其他部门之间时有发生,容易形成多部门监管并存的矛盾情况,使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进行响应,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营。

3.1.2 监管制度过于严厉

一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相对银行而言要低上许多,但是深圳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却十分严厉。以注册资金为例,据调查,陕西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为2000万-2亿元,甘肃省的要求偏低,为1000万-1亿元。深圳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从2009年的8000万元一路提高到现在的2亿元,远高于其他省市。同时,深圳市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等机构的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一半,这个规定实际上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征。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具有贷款额度低,还款时间短的特点,这样很容易超过深圳市XX规定的融资比例。

3.1.3 监管手段缺乏完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时间较短,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都比较弱,管理机制也缺乏完善。深圳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的多层级管理方式更是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与管理重叠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质量较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管理标准以及监管流程。这样一来,五个部门之间都有着自己不同的管理标准与监管流程,这就是导致XX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尤其是在2018年底,深圳市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放贷现象,直到形成不良贷款后,XX才得以发现,这也导致了2018年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完善这类问题使得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

3.1.4 监管人员缺乏业务素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管理及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其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这也就要求监管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储备与专业技能水平。但是根据网络上针对深圳监管部门的投诉情况来看,大部分监管人员明显不具备行业相关的知识。因为XX部门的大多数监管人员此前一般都是从事行政相关工作的人员,缺乏财务会计相关的知识与企业的风险防控知识。在监管人员进行监管与审查的过程中,难免会因缺乏相关知识而出现诸多的监管问题。

3.2深圳市产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的原因

3.2.1 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银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中只给出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诸如指导意见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角度上看其法律位阶较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这样一来,深圳市监管部门实际上对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日常监督与检查的权力,并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虽然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小额贷款公司,深圳市金融办可以申请广东省金融办来进行惩处,但是在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时常常出现处罚力度较弱与处罚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3.2.2 监管主体不明确

从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来看,涉及到多个部门与机构,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而统一的监管体系。各个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执行的监管标准、监管流程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相关法律指导,使得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这样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同时也很难保证监管工作能够正确的实施。另一方面,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与相关技能,无法正确的去评估和判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更不用说对其进行指导与防范,这也导致了监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落到实际事务上。因此,监管主体不明确,也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正确的引导,为其发展之路带来困难。

3.2.3 监管对象性质认定模糊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观察我国小额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为贷款,然而却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就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实际业务不相符。从深圳市XX发布的多部相关规定来看,深圳市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各项规定中也没有指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归属为金融机构。我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为三会(即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则是属于行政部门来负责。因此,法律上没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XX在监管方式上也会存在不确定,从而引发诸多监管上的问题。

第4章 国内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的经验借鉴

前文中已经分析了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情况,广州市与深圳市同为广东省的城市,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上较为相似,为了比较一线城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差异性,下面将对上海市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情况进行分析。

4.1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分析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上海市XX规定了上海市金融办统一监管的职能。相比于深圳市XX而言,上海市XX对于市金融办的工作事项与职能范围归纳的更加清晰与细化。上海市金融办的负责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的统一受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的审核认定负责领导其他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预防能力评测,并做出相应的风险评级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小组成员实际上包括市金融办、市监督局、市银监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多个机构单位,但是上海市XX确立了以市金融办为主导,其他成员为辅助协调的监管机制,针对监管部门小组的其他成员,上海市也统一规定了其工作事项与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协助市金融办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筛选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名单送往金融办进行试点的申请受理

(2)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防控、预案准备等相关工作方面的指导

(3)协助市金融办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行期间产生的各类问题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上海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明确的统一了以市金融办为主,监管部门小组成员为辅的监管机制,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管理。

4.2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分析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同时也是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北京市XX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面的情况受到了全国各省市的关注。根据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来看,其监管制度具体分为如下三点:

(1)控制资金来源,北京市XX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资金来源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点与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完全一致。

(2)限制贷款余额,北京市XX规定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余额的3%。这一规定相比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余额的5%的要求更为苛刻。

(3)放宽贷款利率,北京市XX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90%,贷款利率上限可以由公司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数值。

总体来看,北京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过于严苛,一些条件的门槛甚至要高于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这样严苛的监管制度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明显存在不利。

第5章 加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的相关建议

5.1 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5.1.1 完善监管主体结构

深圳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监管方式为多层级监管,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个部门为监管主体。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机构,因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最好的监管主体实际上仍然是市金融办。深圳市监管部门目前较为混乱,存在着分工不明确、工作流程不统一的情况。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借鉴上海市XX的监管经验,设立以市金融办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监管主体结构,将工作流程统一化,以免出现工作重叠等情况。

5.1.2 完善顶层监管主体设置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一定金融性质,那么就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一行三会为顶层监管主体,再由市金融办具体分配相关的监管工作。完善了顶层监管主体后,就能够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缺乏指导和协调的问题,有利于监管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5.1.3 实施监管措施权限下放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中,风险防控问题是最重要的一环,对于风险的处置往往关乎到公司能否正常发展与稳定运行。所以在处置风险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快速、及时、准确。目前深圳市XX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问题,这也是导致2018年不良贷款与不良贷款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实施监管措施权限下放,能使得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问题,排除构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提高监管效率。

5.2 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

5.2.1 适当放宽准入和运营门槛

根据前文中研究的情况,我们发现深圳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还是较为严苛,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小额贷款行业的准入和运营门槛上。相比其他省市而言,深圳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发起人的净资产要求都偏高很多。另一点则是外部融资上限为公司净余额50%的问题,这一规定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客观规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小、还款时间短的特点会让融资金额很快超过公司净余额的50%。上述两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阻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有必要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营条件。

5.2.2 建立行业风险监控机制

作为2008年之后才开始逐步发展的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相比银行而言,在风险防控方面依然不够完善,缺乏风险预警能力。因此,建立小额贷款行业风险监控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深圳市XX应该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情况,指导和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行业风险监控中心,并邀请银监会或市金融办中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定期去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防控方面的培训与知识讲解,帮助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这样能够提前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5.2.3 建立分类评级机制

深圳市自2012年开始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制度,然而评价的流程却过于简单。一般而言,主要流程为公司自评——市金融办初审——专家组评审——省金融办终审评级。现有的评价流程没有一个评级的标准,无法全面而真实的评判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这里我们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评级机制,首先,评级过程需要透明公开,评级要基于现场监管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检查的综合情况,对于评级较差的公司,在给予处罚的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频率;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则可以适当减少监管频率,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一来,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就会开始对分类评级形成重视,形成良性竞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经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5.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手段

5.3.1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

21世纪下,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深圳市XX可以利用好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监管平台。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将公司各类财务数据与指标上传至平台中,便于XX进行调查和监测,节省双方浪费在监管相应上的时间;另一方面深圳市XX可以完善平台中的各个栏目,譬如建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记录栏目,专门记录公司的违规行为,将这些违规行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年终分类评级与后续的政策优惠进行挂钩,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性。

5.3.2加强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将公司的财务情况与经营现状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公示,这样不仅能为借款人提供充足的信息便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选择与判断。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预警与判断,并及时进行指导与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

5.3.3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国家征信体系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下,企业征信会对其经营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后,公众随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和征信情况,进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完善了国家社会的信用体系。

5.4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

5.4.1提高监管人员从业门槛

当前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大多都是由行政人员转岗,缺乏金融方面的知识与经验。深圳市XX应该提高监管人员的从业门槛,首先需要建立一套从业资格认定标准,无论是相关部门的内部人员还是XX通过人才招聘而来的人员,都需要经过资格认定,才能予以入职,接手监管方面的工作。在资格认证中,对于监管人员的学历和金融知识以及行业经验都需要有相关的要求。

5.4.2加强监管人员从业知识与技能的相关培训

在当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人都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完善自身,监管人员也不例外。因此,深圳市XX需要建立一套监管人员从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体系,使得监管人员能够不断学习到新的监管知识,了解金融行业的动态信息。定期传授监管人员贴合时代发展现状的监管理念与监管经验,提高整个监管团队的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平。

5.4.3建立监管人员内部考核机制

为了避免监管工作重要形式,缺乏实际,深圳市XX可以建立监管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信贷业务、金融体系、三农政策等方面,并将考核的结果与监管人员的待遇和年终奖励进行挂钩,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自律性,也能够更好的督促监管人员持续学习和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第6章 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涉及到了我国传统银行业未涉及的对象,使我国金融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各个企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度过创业前期资金困难的阶段,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发展离不开XX的正确领导与监督管理,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市XX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情况,了解到现阶段深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为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对象性质认定模糊等。这些问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全发展形成很大的阻碍与困难。本文在结合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XX监管的经验后,学习了其中的优秀监管方案,并对深圳市XX提出了监管建议与对策。本文主要研究了深圳市XX监管的现状,实际上现在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才开始在我国正是商业化,发展时间只有短短12年,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各省市XX应该起到领导与指导的作用,完善监管方面的体系,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融入我国的金融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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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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