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平台发展中存在问题与监管研究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借贷的空白,优化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以及借款人的借款途径。从总体上看,P2P平台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行业变得更有活力。但是,从这十几年来,P2P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P2P平台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近年来被曝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的案例屡屡发展,导致P2P行业的秩序被打乱,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对于P2P借贷平台的稳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文件上还存在有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相关的案例以及数据进行剖析,对我国当前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的现状进行讨论,找出目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有针对性的意见,以规范P2P借贷平台的发展。

关键词P2P、平台问题、完善监管

第一章 绪论

1.1课题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P2P平台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空白。P2P的模式的出现,可以给个人以及不具备银行提供贷款资格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同时也可以满足大众的理财需求,并且利用现代互联网的技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具有无抵押纯信用以及方便快捷的特点,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前景。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数量迅速发展,各平台也不断推陈出新,迎合大众。但是P2P平台在迅速发展的背后,是负面消息盛出不穷,如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恶意跑路等问题频频发生。深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P2P平台的监管方面处于空白,导致P2P平台的发展偏离轨道,对此我国监管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显得刻不容缓。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比较晚,直到现在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不到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各P2P平台利用监管的漏洞为自身谋取不法利益导致P2P平台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尤其是近几年,P2P平台卷钱跑路,非法集资,暴力催收事件频发,导致P2P平台的安全性以及合规性备受争议。

对此,我国也陆续颁布多部合规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设计太过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等问题,无法在实际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P2P平台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无法将监管发挥到极致。

为此,本文根据P2P网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对当前的网贷的发展状况以及监管现状进行探讨。并根据监管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及建议,以期优化P2P网贷的全方位监管。

1.2国内外研究的主要观点和进展

目前我国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研究有:李爱君(2014)界定了网贷平台的性质,指出了网贷平台网贷平台适用于金融机构定义中的“从事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特性,所以网贷平台是“准金融机构”但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辛宪(2009)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比较,将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分为三种: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即有信息中介业务也有自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型(XX搭建的平台)三种。不可否认P2P网贷给予了我们很大的便利但是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万清清(2019)认为P2P网贷平台难以应对集中兑付问题,P2P网贷平台本身不应涉足资金,不承担风险,是赚取中介费用的用于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交易的中介平台,但是大多数平台往往做不到,盲目提高收益率,大肆进行广告宣传,导致获客成本增加,使得平台的营运成本增加,并且大多数平台存在“刚兑”的潜规则,一旦平台无法实现“刚兑”将会很难吸引投资者投资,如此一来,平台更难应对集中兑付问题。然而蒋玥(2018)认为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有许多P2P 平台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以此来实现快速增长,一旦其资金流入速度下降,那么整个平台最终也会成为一个空壳公司瞬间崩塌。

P2P网贷平台存在着众多问题就需要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张涵,张妍,范倩倩(2018)我国法律监管措施在其监管内容和监管有效程度方面尚不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门槛较低,对违规平台的处置宽泛,在监管前、监管中和监管后的三个阶段缺少切实有效的监管法律,造成了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并且目前尚未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要求,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针对P2P 网贷行业的监管,还多以“通知”等形式下发。叶勤克(2015)认为,英国和X的P2P市场较中国来说已经相对成熟,已经建立起一个全面的市场准入机制与法律监管体系,但是国内的P2P法规有很多缺点,劳动监督和分工责任不明确,导致了监管情况的空白。林宁宁,陈习定(2018)认为应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管体系,可以成立一个网贷监管部门;并且完善征信体系,建立P2P 评级系统,采用人行征信为主,网贷征信为辅构建全面征信体系。

国外学者的主要研究为Freedman(2012)指出平台中借款人的目的是拿到借款,所以其提供的信息是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其实际情况极有可能被隐藏。他认为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这很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出借人的资金很有可能出现一去不复返的情况,最终导致信用违约。Gao(2011)认为相关的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时会更加重视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相比之下,对于P2P平台监管的忽视,不仅使得网贷平台运营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中,也容易造成借款人的借款利率畸高。

1.3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为文章写作找到切入点;

第二部分为基础理论概述,通过全面的基础理论观点论述,对P2P网络借贷的定义、作用及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对P2P网络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目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部分为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改善策略和建议;

第五部分为结论,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和对策建议进行归纳。

1.4研究的方法

文章在研究的过程中采取理论研究与实际研究相结合,将采用对比分析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的监管进行全方位的剖析,并根据监管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及建议,以期优化P2P网贷的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述

2.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渊源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案例(下文简称P2P平台)。P2P平台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主要是通过服务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交换来达成信息服务的目的。

在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平台会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将其借款信息进行公示,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出借人可以自行评估出借风险,考虑是否出借。可以说,P2P平台提供的这种信息服务给出借人出借以及借款人借款的联系提供了便利,除此之外,平台也会按照双方的借款需求提供其他的信息服务,例如展示借款时长和借款金额。

由于社会经济上的资金分布不均匀,而导致对资金的需求不同,P2P平台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将闲置资金暂时“提供”给资金需求者。而这种服务的完成是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的,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形式提供金融交易服务能够方便快捷的调节个人资金需求、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增加闲散资金利用率。

20世纪中叶,孟加拉国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率先提出了该体系。当时他对一群社会底层的人进行了了解,发现他们因为贫穷和社会阶层低无法在银行贷款,因此,即使他们没有发展的机会。该经济学家觉得不应该有人因为身份背景的原因而被拒绝贷款,因此他建立了格莱珉银行来给社会底层那些需要资金的人提供贷款。从此之后小额借贷的模式于该国崛起。

后来互联网走进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一个名为Zopa的P2P平台在2005年于英国创立,这是世界首家网络借贷平台。这是人类首次将互联网运用于金融借贷模式中,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体系,该体系借助于网络技术的发达便利同时运营成本低廉的有点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当然其发展壮大也离不开市场需求,正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一群受自身条件限制而部分向银行借贷的人,他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帮助才能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张悦,尤努斯《穷人的银行•资本故事》2008年第五期)

2.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讨论

虽然P2P平台的诞生为底层穷人的资金需求提供了很大便利,然而在我国,许多平台为了获利而不顾法律道德的要求,采用欺诈的手段,伤害了出借人、借款人的经济利益,引发了人们的不满和惶恐。

确实,这种情况很大一部分归因于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借贷平台实施严密的监管和引导,使得P2P平台结构畸形化。

从P2P平台自身的性质来看,法律过去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各个平台工商登记注册的身份不同,包括信息咨询公司甚至是电子商务公司。而各个平台申请的业务范围也不同,包括中介服务甚至超出这个范围。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是无法保障贷款的安全性的。因此,法律法规应该严格规范P2P平台,从法律方面保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在这个方面,主要有准金融机构说以及信息居间服务说。

2.2.1准金融机构说

“准金融机构说”中,凡是涉及金融服务业的金融中介或者从事货币信用活动,就可以将其称为金融机构。然而P2P平台是作为撮合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促成借贷关系的居间人,同时为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用途以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指导,从这一概出念上看,具有传统的理财功能,充当中介的服务,不参与实际的交易,所以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中的涉及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但是,P2P平台不作为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不承担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只是对在平台上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公布,出借人从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从这点上看,P2P平台并没有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属性,不是借贷当中的主体,因此P2P平台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只能称为“准金融机构”。

2.2.2信息居间服务说

在该观点下,P2P平台的作用主要是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使得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并且从中收取撮合服务的服务费,不作为借贷协议中的主体人,只是单纯的中介服务机构。

2.4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现实分析——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P2P平台注册的公司类型繁多,其法律属性认定方面较为困难,故需要在有利于监管当局监管以及有效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方面去综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设立金融机构并且要参与到货币的借贷业务上,必须要央行或者xxx批准,才能够进行专项业务的经营,我国对于金融业的业务开展以及设立金融机构方面的门槛一直是比较高的,需要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然后才能通过主动负债业务也就是存款业务对社会闲散资金吸取同时通过资产业务也就是贷款业务对资金进行再分配,这样的流程下来使得金融机构成为借贷的主体,需要承当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显然,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交流的中介机构,并不是借贷双方的主体,所以其并不承担借款人的违约的责任,从这个角度上来看P2P平台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再者,目前主流对于准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从事金融活动且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同时不受有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企业。很明显P2P平台的主营业务虽然是与货币相关的,但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明确表示P2P平台纳入银保监会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所以准金融机构的定义并不适合P2P平台。

最后信息居间说认为,P2P平台从事的是一种信息咨询的业务,是撮合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之间达成协议的机构,并在提供撮合服务后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种说法,相比于称P2P平台是金融机构或者是准金融机构来说更具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监管当局对其定义—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

2.5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2.5.1借款手续便捷,手段比较灵活

P2P平台的借款模式比较方便快捷,借款人只需要在P2P平台上注册并且填入自己的工作单位、收入、资产、负债等信息,然后就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资金需求信息,平台通过认证之后,只需等待出借人出借即可。对于出借人来说,可以平台上浏览借款人的信息比如资金用途、期限等等,可以看到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以及收入状况,然后选择是否出借。这一系列操作均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方便快捷,符合现代快节奏的生活,这也是P2P网络借贷模式能够短时间内被大众所接受从而能够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2.5.2准入门槛低,参与者广泛

P2P平台的出现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并且在这种平台中绝大数是无抵押贷款单靠信用就可以借贷,与传统的银行贷款不同,即使没有抵押或者担保,只要信用记录良好便可以很便捷地进行借款,每个资金需求者都可以参与进来,参与者广泛,对于出借人投资,大部分平台仅需100元就可以起投,相对于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很低,同时出借人也可以投资多个项目降低风险。

2.5.3投资收益高,风险高

由于P2P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资格审核方面并不是非常严苛,因此P2P平台面对的客群是比较庞大的,庞大的客群业意味着风险也相对比较高。同时,P2P网贷平台面对的客群绝大部分是被银行拒之门外的C,D类客群也称也次级客户,这类客群往往违约风险比较高。所以他们不得不提高借款利率从而达到借款的目的,使得出借人收益较高,出借年化利率通常可以达到10%以上,符合金融规律里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第三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3.1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

3.1.1 P2P行业平台由大幅增加到大幅减少

如图1所示为近十年的网贷正常营业的平台数量,可以看到,从P2P平台在我国出现后,平台数量一直处于上升的情形,到2015年时平台数量达到峰值,其后每年呈现出缩减的态势。

2013年-2014年这段时间在营的P2P平台数量出现倍数式增长,从2013年的512家暴增至2014年的2251家,到了2015年时P2P平台在营的数量达到最大值为3464家。然而2017年-2019年,P2P平台在营数量呈现出断崖式发展,主要原因是网贷平台的发展的初期为了获取投资的投资往往采用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并且会采用各种补贴的方式进一步增加投资回报率,因此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使得网贷平台高速发展。

但是随着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加,资金流入已经跟不上资金需求的增长,网贷平台之间的竞争加剧。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优质客群比重下降,坏账率攀升,平台为了长期发展开始限制放款规模,不再进行盲目的扩张。

与此同时,另一部分平台为了继续抢占市场,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导致资金量断裂,破产、跑路现象持续发生。另一方面,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引起了XX方面的关注,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一些平台违规的现象开始浮出水面,投资者的投资热度减少。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流入逐渐减少,开始寻求转型或退出,新增的网贷平台少于退出的平台,市场上的网贷平台数量逐渐减少,这一趋势还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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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历年P2P平台在营数量,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3.1.2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产品期限明显变长

较高投资回报率是曾是P2P行业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国家的监管条文不断密集发布,网贷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主动下调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很大一部分选择退出,使得一些头部平台脱颖而出,形成了垄断地位,它们不再需要用较高的收益率去吸引投资者。而且随着一些平台的违规不断曝光,投资者不再盲目追求高回报率,而是选择较为稳健,高安全性以及合规性的平台进行投资,进一步使得市场的回报率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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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历年P2P平台的投资回报率,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根据图3所示,我国P2P平台的借款期限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借款期限明显变长了。这是由于我国P2P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规模较小融资能力较弱的平台逐渐退出市场,而一些原本实力较强的平台则迎来了更大的机遇,头部效应明显,然而因为一些大型项目的期限往往比较长,推进了借款期限。

同时,由于一些大平台已经逐步占领了市场,不需要依靠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导致平均收益率不断的下滑,同时投资者也不再盲目的追求高收益,转向期限长但更为稳健的项目,扩大自己的收益,期限长可以增加自身的收益。

在2015年之前,由于市场上的平均收益率较高,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的时候会考虑自己投资的机会成本,从而使得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期限较短的项目进行投资,以保持自己的机会成本处于较低水平。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对P2P平台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网贷平台也更加的理性,不再盲目的追求放贷量,从而提高优质客群的比例,使得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的信心再次恢复,更加愿意把钱投在较长期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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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P2P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3.1.3成交量与贷款余额开始减少

从图4和图5我们可以看到2014年-2017年间P2P平台的成交量都是逐年在上升的,到2017年时P2P平台的成交量达到峰值为28048.49亿元,相当于2014年成交量的10余倍,但是从2017年后平台的成交量开始逐年下滑。

这与部分大平台开始转型,一些不合规平台清退以及出借人对行业的谨慎态度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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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P2P平台成交量,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伴随着P2P平台的成交量逐年下滑,平台的总体贷款余额也随之下滑。2019年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要“三降”(降余额、降人数、降门店),众多平台响应号召纷纷减少投标量,此外对于小平台进行的大规模良性清退以及大平台开始业务转型,导致投标量更是大幅度的减少,所以导致了2019年相对于2018年下降幅度达到37.69%。由于前期平台的野蛮生长导致监管部门开始重视平台的健康发展,随着一些不合规的平台的清退以及转型,行业也朝着合规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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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P2P贷款余额,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3.1.4 P2P平台清退以及转型仍是主流

随着网贷行业专项整治持续推进和深化,退出和转型将成为绝大多数平台的最终出路。根据央行给出的网贷整治时间表,2020 年不少平台将在监管和盈利的双重压力下加速业务转型以谋求新发展。

从当前网贷平台转型的动向来看,2020 年部分平台,特别是头部平台或将继续加速机构资金引入、发展助贷业务,或转型金融科技,例如拍拍贷在2020年已经转型为信也科技,宜人贷也在2019年转型为宜人金科,同时根据银保监会官网2019年11月已经同意平安旗下的陆金所中的网贷业务陆金服转型为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筹办中,届时平安将全部退出P2P模式。

3.1.5加速P2P平台对接征信系统,坚决打击逃废债已达成共识

随着国家对P2P行业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强,众多的P2P平台的清退加速,但是部分借款人想利用平台倒闭以及清退时导致的混乱局面来逃废债,借款人的这种行为也导致P2P平台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也成为国家目前良性清退P2P平台措施推行的阻碍因素。

为此监管部门为应对这一乱象,2019 年 9 月初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 P2P 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支持在营P2P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表示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平台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要求各地将形成的“失信人名单”转送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同时将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宜人贷在2019年宣布所有业务将报送百行征信系统,同时2020年宣布将逐步报送央行征信系统,不少借款人表示自己在宜人贷的借款已经被报送央行征信系统,同时人人贷在2020年初在其官网上发布,人人贷所有网贷业务全面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届时借款人想通过搞垮P2P平台已达到不还钱的企图将会被打破。

3.2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2019 年全年退出行业的平台数量为 732 家,其中停业及转型平台数量有 510 家,问题平台 222 家。包括金博士,投吧,蜗牛在线等众多平台。众多平台关闭的原因包括跑路、转型、停业、经侦介入、暂停发标、延期兑付、网站关闭等等。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原因却值得深思,整个P2P行业在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准入门槛以及监管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这导致P2P行业的风险在近几年内集中爆发,P2P平台存在众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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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P2P出现问题平台数量,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3.2.1平台营运信息不透明

正常模式下的P2P平台应当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中介机构,为借款人找到融资途径,为出借人找到投资渠道。该模式下,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而这主要应有P2P平台提供。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大多数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不予审核,借款人的收入来源也不予披露。出借人在投资并没有看到资金具体是流向哪里,同时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平台也没有过多的去追踪,导致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对等,对于出借人来说辨别风险难上加难。

3.2.2第三方资金存管不规范

一个合规的P2P平台,应该将平台吸收的资金放在第三方机构存管,避免产生平台自融的现象。但是大多数平台并没有完善第三方存管,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往往会进入平台的公司账户甚至是个人私人银行账户,缺乏了第三方的监管。平台上的账户上躺着巨额的资金,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免会产生资金挪用的情况,最终会演变成平台自融、庞氏骗局甚至是平台老板卷款跑路。然而我国对于P2P平台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资金存管并没有强制要求。2018年6月份爆雷的平台“唐小僧”从2014年注册开始直至倒闭都没有完善三方存管机制,虽然在官网上宣称已经与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但是只是在于起到一个支付通道的作用,并没有将资金进行三方存管,投资者的资金依旧是进入平台的自有账户,形成资金池。

3.2.3行业准入门槛过低

相比较于银行以及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上,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方面并没有要求其高层人员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的知识,从事哪些行业的年限为多少导致平台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以及成熟的管理经验,从而平台的风控能力极差。同时也并没有规定平台的注册资本需要达到多少,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例如钱满仓的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并没有从业金融行业的背景,也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2018年6月份徐茂栋被曝卷款7000万跑路X。

3.2.4平台从业人员的专业度不够而且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

P2P经历了多年无监管的发展,平台从业人员更是良莠不齐,大多数营销人员学历较低,法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营销人员本应是帮助借款人解决借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以及负债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在借款人偿还能力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营销人员盲目追求放款量,无视借款人的自身负债情况,在借款人本身已无力偿还自身的负债依旧让其继续贷款,最终的情况是借款人以贷养贷,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更有甚者,为了达到业绩量,帮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骗贷的目的。

同时营销人员绝大多数是与其他的网贷公司合作,共享客户资源,但客户在一家公司拒贷时,便会让其去其他公司贷款,不同公司的风控政策不同让客户获得贷款并从中收取相应的中介费,导致借款人的实际用款成本高出天际,这些客户本身资质就差,在还完几期后便无力继续偿还,导致出借人以及平台受损,加剧了P2P平台的迅速瓦解。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出借人资金无法回收,平台倒闭,借款人成为失信者。

第四章 我国对P2P平台的监管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P2P平台还存在有许许多多的问题,除了平台自身的问题以外,监管的缺失也是导致近几年来P2P平台集中爆雷的重要原因。P2P平台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P2P平台在我国金融系统内已经占有一席之地。所以,探讨我国P2P的监管主题、监管法规,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一定的必要的。

4.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

从P2P诞生的那一刻开始,监管也在不断的推新,纵使很多地方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导致P2P平台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监管情况将更糟。目前根据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P2P平台的监管机构以及各自的监管职责如表1所示: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国家立法机关 颁布法律以用规范网贷行为
央行 从宏观调节方面,制定出网贷调整政策
银保监会 负责制定网贷的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协会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条例
工信部 负责管理网贷行业涉及电信方面的监管
公安局 负责整治网贷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局 负责网贷平台的分类以及备案工作

表1,监管部门与职责

在整个监管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立法机关、央行、银保监会,这三个机关制定的规范条例直接影响网贷行业的走势,同时配合公安局、工信部、工商局等对整个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面的监管。并且互联网金融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整个流程使得网贷行业告别了无监管的状态,但是监管架构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监管已经落到实处,为此监管部门颁布了多部法律文件,以优化监管情况。

4.2P2P网贷平台监管法律法规

在中国,对网络贷款平台采取的监管有三种,一是公家法律监管,而是行政法规监管,三是行业自律监管。接下来,本文会根据年份时间的先后例举并简要介绍我国关于网贷平台所颁布的律法。

一家名为拍拍贷的P2P平台在2007年于上海正式创立,这是中国首家网络贷款平台。当时中国P2P平台行业刚刚起步,大众普及度很低,因此,国家并没有立马对其作出相关的规范、引导和监管。然而,P2P平台慢慢在中国普及,慢慢的一些纠纷和问题也产生了,这也引起了国家XX的注意。在2011年8月,我国银监会首次颁发关于P2P平台的风险提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向民众普及了关于P2P平台的知识,同时也意味中蒸锅加强了对该行业的引导和监管,即使该通知在缺乏某些在现实中的实践意义。

在2013年8月,我国小额信贷联盟联合颁发了文件,《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就P2P平台贷款的风险指标、资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些规范要求,同时,该文件还指出应该加强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约束了P2P平台的行为。与2001年的通知相比,该文件更具有现实实践意义,不过,其作用也只是针对那些签署了合约的平台。

从2015年起,许多关于P2P平台的问题纷纷涌出。于是,在2015年7月,央行再次颁发了文件,《关于促进互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文件可以被视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因为它对该平台的法律性质作出了相关要求,同时也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平台的存在作出了合适的评价,将其规定为信息中介。

在2016年3月,中国的网络贷款行业进一步发展,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6年10月,该协会颁发了一份规范文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该文件向公众介绍了P2P平台的更多相关内容,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化,便于有关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对该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整改作用。

在2016年4月,上级部门发布了《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文件重申了P2P平台的性质,同时对该平台的某些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和引导。

在2016年8月,我国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四个部门下发了《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关于P2P行业的具体的监管要求,对该行业再次进行了整改和引导。

在2016年10月,我国xxx颁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期,银监会也颁发了相关规范指导,这些文件有助于归纳整合P2P网络贷款行业,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引导。

在2016年12月,我国包括银监会在内的三个机构共同颁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该文件规范了备案登记等方面的具体细则的先后顺序,同时还规范了新设机构和存量机构在备案登记的一些相关要求。

在2018年8月,我国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公室颁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P2P平台的违规的服务对象的一个处置方案。

在2019年9月,我国网贷平台相关小组共同颁发了《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该文件是有关部门对该平台出现的逃债废债等行为的进一步整改,其要求将网贷平台出现的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这既是对平台也是对平台服务对象的一种保护措施,减少金融风险。

4.3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不足之处

监管部门近年来密集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有效的规范了网贷行业,使其开始健康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对网贷平台实行无监管的政策,导致网贷的业务模式被异化,整改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得了的,以下是我列举监管的不足之处。

4.3.1互联网金融立法阶位过低

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问题不断出现,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了金融市场秩序紊乱,成千上万的出借人血本无归,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需要加强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目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两部法律是当前规范P2P平台的重要文件。但是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过低以及原则性太强,规定不够细致,甚至有些监管根本不到位。例如,《暂行办法》中对P2P平台呆坏账的信息披露不够细致,并没有其具体规定计算方式,导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对于披露的方式太过笼统。

4.3.2没有正式出台行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在发展初期,仅用《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以及备案管理,只要求平台在地方金融局办理备案登记即可,并没有明确的实际性的监管条例。并且缺乏对网贷平台非法经营的事后惩罚条例,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卷款跑路现象严重。同时对出借人的投资资金保护力度不够,在问题发后,出借人的资金取回和处理问题上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投资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导致社会问题严重,网贷行业得不到健康良性发展。2018年7月28日“好车贷”对外发布良性退出的清盘公告,称全面停止网贷业务。但是于同月31日,其创始人熊磊被曝失联,卷款5.5亿元跑路。我国P2P平台的退出机制并没有很明确,导致出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于卷款跑路的现象没有具体的惩戒条例。

4.3.3监管部门相互合作程度低

监管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一起合作,共同促进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目前来看,我国各监管部门的分工还是比较明确的,央行负责制定宏观的政策,担任监管的总指挥,银保监会以及地方金融局负责对行业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工信部公安局等部门各自负责自己的领域。但是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自为政。目前我国法律还有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方XX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P2P平台进行监督与管理,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导致地方监管职责不清。可能会导致多个部门滥用监管职权或者监管空白。

4.3.4监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就目前的P2P行业来看,信息披露尚不充分。我国《暂行办法》里规定,要求披露平台信息,平台高管应当严格披露信息。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那些信息需要披露,如何披露均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规定没有披露会有哪些惩罚机制,导致目前行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更加导致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以及资金的收益均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更有甚者,会导致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

4.3.5未能对网贷平台收费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是撮合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交易的达成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的。但是《暂行办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服务费由平台与借贷客户约定收取”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取多少,收取方式是什么均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网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收取费用,向借款人收取高昂的手续费变相增加了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成本,使得借款人背负了更高的债务。

第五章 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建议

5.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就目前的P2P网贷情况来看,立法机关应当加大立法,使得网贷行业有法可依,构建全方面的监管体系,同时提高行业的准入标准以及退出机制的建设。对违规平台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惩罚力度,从严管理网贷行业的发展。面对行业的不断创新,立法机构也应当不断更新法律的条文,以达到监管的实时性。

一、不管时P2P平台的准入还是退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符合法律规范,完善平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二、根据现有的法律进行推新,改进P2P平台运营以及对于洗钱和非法集资的认定,完善全民征信体系,打击逃废债,保护投资的权益;

三、建设司法方面的救济,P2P平台中出借人的权益可以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保障,建立起类似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新型担保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使其具有操作性。

5.2强化P2P平台信息披露的义务

网贷平台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利于出借人以及借款人及时了解平台的发展状况,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及时监管,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目前发布的法律条文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一、对P2P平台的坏账率上的计算上面进行统一的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披露指引》规定中对信息披露内容中就有坏账率这一条,但并没有对其计算方式进行统一,因为对于坏账各平台的逾期时间标准不一样,导致各平台数据良莠不齐,难辨真假,无法准确掌握各平台的风险指标。因此监管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计算方式,这样可以高风险的平台实时监控,以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在要求P2P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时,也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对此还需要通过第三方审计和法律加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5.3明确网贷平台的收费标准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贷平台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拟定一个收费标准,只是笼统的用一句话带过“由平台和借贷客户约定收取”,并没有规定具体收多少。一般来说平台的收益就是来源于服务费及管理费,平台为了提高收益,往往更倾向收更高服务费,为了防止不发分子利用司法的空缺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需要制定出具体的收费标准。例如在成功撮合后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的3%作为服务费。

5.4对借款人个人借款额度进行限制

绝大多数违约的借款人都是多家借款人,然后采用以贷养贷的方式偿还,但与此同时自己的债务也越滚越大。对于网贷平台来讲客户资源就是自己的命脉不太可能会进行共享。所以需要XX出面建立一个网贷资源共享平台,使得借款人的借款余额能够实时的为其他网贷平台所知晓,避免借款人多头借款,使得以往的P2P平台信息孤岛的现象得到改善,要求各网贷平台实现准确无误上午信息披露及共享,同时由此推进社会征信体系以及信息披露系统进一步完善。

5.5落实P2P平台的资金存管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一些卷款跑路的平台大多时没有第三方存管机构进行存管,投资者的资金是直接进入P2P平台的公司账户,所以落实好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尤为重要。

一、由于银行才有合法的资金存管资质,所以需要要求P2P平台与银行进行合作,使得银行对其资金进行存管。从钱满仓的案例上看,有部分平台宣称已经与银行进行合作,但是只是第三方划扣的方式合作,并没有与相关银行进行资金独立存管的合作,这需要监管机构特别使银保监会对P2P平台进行监管。

二、强化具体的监管以及惩治措施,监管机关应当对P2P平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没有履行存管义务的平台进行处罚,通过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可以实时监控到是否异常,防止平台卷款跑路。

结 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此前传统固化的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的需求,建立起全方面一体化的普惠金融体系已经是大势所趋。P2P平台就是结合现如今的互联网科技以及传统金融的特点,这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不受地域以及时空的限制的优点,使得借贷双方的往来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中的不足,有效的解决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融资难的问题。

P2P平台的出现不仅让我国的经济变得更加的活跃,同时也实现了我国对普惠金融的战略构思,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出了一条新的道路。虽然就目前而言,P2P平台的模式还存在一些运行机制上的短板,平台已经相关的参与者可以利用其存在的缺陷谋取不法的利益。特别是近几年来,平台爆出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接二连三,但是凡是具有两面性,不能因为P2P平台目前存在不足之处就全盘否定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而是尽可能去规范平台运营的合规性,切实保护投资的利益。

未来我国将会继续深化对P2P平台的管理,相关的法律也将会走向成熟。不合规的平台终将会被清退,平台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也会更加的成熟,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会更加的理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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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四年的大学本科学习生涯即将结束。回首过往,感慨良多,有过遗憾,也有过成长。比较遗憾的就是自己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把论文放在首要位置,没有分清事情的主次,今后会多加学习,做事情分好轻重缓急。

在此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老师在学习以及生活中给予了我莫大的支持。在实习阶段中,老师帮我分析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在毕业论文撰写阶段,老师白天要忙着给学生上课,晚上还要加班加点的为我修改论文,不厌其烦地给我修改意见,每一步都付诸心血。同时还要感谢16金融学四班的各位同学,在四年的生活里给予我帮助以及照顾,让我始终保持着向前进的动力。最后感谢经管学院的每位老师,在过去的四年学习生涯中,给予我许许多多帮助、指导,让我不断的进步。

我国P2P平台发展中存在问题与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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