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交易逐渐电子化,电子合同成为电子交易的基础,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冲击着现有立法体系,本文将重点研究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结合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后,笔者就电子合同概念与特征、国内相关立法发展、合同主体问题、订立方式和成立问题展开分析。合同主体问题关乎合同是否有效;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但其撤回、撤销问题要视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成立的地点,视收件人营业地为准。本文在分析了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后,就完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提出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数据电文归属;收讫确认;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1 前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买卖交易不再局限于有限的本地市场。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使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由此应运而生。在电子化的交易中,电子合同成为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个必不可少的书面形式。然而,由于电子合同本身电子化的特性,一方并不能确定另一方的签名是真实的或是伪造的,也不能确定一方是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主体问题。本课题将对电子合同订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出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国际贸易的开展。本文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分为了三部分——主体问题、订立方式问题和成立问题。订立方式问题涉及要约、要约邀请、撤销、撤回和承诺等方面;成立问题,就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做进一步讨论。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运行环境具有虚拟性,合同当事人无法面对面协商,因此如何判定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及其缔约能力,是本文重点解决的问题。

目前包括中国、X等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未出台一个专属于电子合同法的法律,只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中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法》和《电子通信公约》等;X在90年代末出台了《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电子合同相关法律的出台时间较早且更完善。笔者在分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时,将采用比较研究法,综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规后,得出结论;并使用文献研究法,基于论文主题,查阅相关书籍、期刊等资料,展开深入研究。

研究此课题,能为解决当前立法空白带来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丝新的思路,使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成熟。同时,由于电子合同是技术进步应运而生的产物,随着科技更新极具加快,贸易纠纷也必然越来越复杂。因此研究此课题,能为国际贸易开展注入预防针,提前了解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规范我们的日常操作。在出现问题时,从业人员不至于慌了神,而是有效利用法律常识积极应对,从容、理智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 文献综述

2.1国内研究成果和进展

关于电子合同的概念,不同学者对此定义有所不同。张维芝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给出了两种定义,即广义与狭义。狭义的电子合同指以商务为目的,依靠网络签订的合同;广义的电子合同指为开展商业活动,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订立的协议,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王建京《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认为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财产性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笔者在此论文中定义:电子合同是运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达成的电子协议,即狭义的电子合同。

那么电子合同在订立中若出现要约撤回,是否与纸质合同有相同规定呢?张勇琦的《论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中,说到“如果计算机自动回复承诺,要约人则失去撤回要约的机会;但若需人工审查要约,则要约人仍有机会撤回要约”。这就建议我们应视情况具体对待。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而电子信息的收到记录易与承诺混淆。李玉玲在《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中引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对收讫确认的三种情况进行了说明,分别是发件人与收端人未确定收讫方式、已确认收讫方式和不将收讫确认作为条件。笔者将在后文对此做进一步阐述。

承诺发出后,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呢。宋宗宇、栗旭峰的《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到达主义和发送主义。作者谈到,由于安全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因此采用到达主义更为贴切。

国内学者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多是综合多位学者意见后,再加个人意见想法提出的,虽无特定电子合同法做依据,但参考了较多相关法律规范。王瑶在其《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就弥补立法空白给出建议,她认为应首先完善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方面的法律规范,其次再是电子合同成立问题。其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整合得较为完善的有王建京的硕士论文《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电子工具的不断完善,早在十年前的论文中提到的身份认证问题,在后续、近期的研究中我们可看到回应。如王水鹏2017年的硕士论文《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便提及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依据身份证信息推定缔结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此规范身份确认。

2.2国外研究成果和进展

Petru Tǎrchilǎ和Mariana Nagy在社会与行为科学期刊发表了一篇文章——《Approach Of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And Classical Contract, In Teaching The Content Of The New Civil Code In Romania》,谈及了电子要约必须具备的因素及如何做出承诺,其结论与国内学者观点基本一致。同时,作者还强调任何一个执行线上交易的网站都应至少包括产品说明、照片、技术规格及价格等在内的信息。一个有效的电子购物合同,应对其有这样的最低要求,即只有通过安全连接才能获取购物车内容。

来自荷兰蒂尔堡大学的Hans Weigand和Lai Xu在《Contracts in E-Commerce》中指出了电子合同下的多智能体系统,包括CNP,CIA,CAS。电子合同牵扯的系统研究,是国内学者较少提及的部分。那么对于软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Giusella在《The conclusion of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through “software agents” A false legal problem? Brief considerations》给出了答案。虽然电脑系统自动操作,而操作的结果使用归于受益主体,但可以毫无疑问地声明通过电脑技术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合同内容的核心要素双方已事先拟定、设定好。

国外关于电子合同的研究更广泛、更多样化,如电子合同的主动检测,电子合同订立网络平台的设计与应用,如何支持安全的电子合同签订,以及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s)的研究等。国内相关期刊的内容框架相对一致,内容按合同成立顺序谈及了要约、要约邀请、撤销、撤回等问题。由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因此在一些文章中可见作者用案例进行论证,得出结论。

3 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分析

了解电子合同的分类、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等基本理论,有助于我们在后文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能对当前法规条文的规定理解得更透彻。

3.1 电子合同的分类

依据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可将电子合同分为三类,即商家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下文简称B2B)、个体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下文简称C2C)、商家与个体(Business to Consumer,下文简称B2C)之间签订的电子协议。B2B是企业、公司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C2C是个人之间达成的线上交易,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淘宝网。一消费者通过淘宝网,使用一台手机便可将一产品出售给另一消费者。B2C是企业与个体之间的一种零售模式,如电子商城上的厂家将产品和服务出售给消费者。

3.2 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国际电子贸易合同是由经营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当事人签订的。传统合同一般通过电话、谈判、电报、传真等方式交流,常见形式是口头协议和纸质书面合同。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化贸易打破传统商业模式,因其独有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应用。电子合同便是在这样一个虚拟下的环境签订的,其传输速度快,有效地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开展,但仍面临主体资格认证困难及传送过程数据丢失、被纂改等问题。和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有以下不同点。

3.2.1订立环境有变化

传统合同以口头缔约或书面形式签订,电子合同却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从合同的准备到签订再到完成,所有的洽谈协商和数据电文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在眼前,并通过网络传输送达到对方手里,整个过程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完成的。不仅如此,电子合同还具有即时性。一般的纸质合同通过双方当事人到场或邮寄方式签订,但电子合同耗时少,只需按钮鼠标一键,要约、承诺就瞬间送达对方的接收系统中,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正是因为其即时性,一旦发现错误后便难以撤回或撤销,因此较难采用合同法相关撤回、撤销的规定。

3.2.2 主体认证有困难

双方交易的环境在电子合同下是虚拟的,用户通过注册名字、填写信息就可创建一个虚拟的主体身份。而传统交易下,双方当事人需见面交谈、签字。因此在电子贸易中,当事人无法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尽管对主体身份可进行资格认证,但若该身份证是盗取的,或者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报年龄进行注册,且该民事法律行为超过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那么该合同效力就可能无效或待定。

3.2.3 数据传输有风险

传统纸质合同下,只有在场当事人能查阅合同内容,双方以口头方式进行协商,其交谈内容无法被他人二次纂改。然而,电子合同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完成的,电子合同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即黑客可入侵电子系统盗取信息。除此之外,收件人若未说明发至哪一系统,则电子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一系统时间为到达时间,那么不诚实的一方就可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通过篡改其系统信息记录的方式进行法律欺诈。加上网络自身缺陷,如运行不稳定、断电、网页错误、病毒等因素,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极易损失关键信息或被人借机改动,这样就给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带来极大风险。

3.3 电子合同的立法发展

关于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不成熟,立法体系还不全面。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合同法,但在法律纠纷中使用较广的有《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合同法》。此外,还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诸多条规。可见,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零散化,没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系统化法律,而是由几个不同的法律搭建而成的散块状体系。尽管现有法律框架能对目前电子合同订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起到规范化作用,但由于电子交易是基于技术更新迭代十分快的互联网平台,而法律的编制常常耗时长,因此新出台的法规总是跟不上电商快速发展的脚步。但从近些年新出台的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在不断细化。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国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通知等,如《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等。

4 电子合同的主体问题

4.1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

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前提要素。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还有一个必备要求,就是其精神状态健康、正常,能辨别是非,具有自我判断力,遵纪守法。对于智力水平与其年龄不符、不能辨识守法与违法的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劳动收入能支撑日常开销的,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对“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做了说明,对于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其劳动收入能达到本地居民的消费水准,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监管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八岁以下的孩童,由于其智力普遍较低,还处在成长发育初期,被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完全交予法定代理人代行。

以上有关民事主体能力的要求,同样适用电子合同,也是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在传统的民事活动中,交易双方能够互相接触,在协商、谈判中更容易搭建一层信任感和熟悉感。但在网络生态下,电子合同订立时,难以判断对方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一方并不知对方是否受胁迫、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清醒;也无法辨认对方身份是否真实,对于特别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会盗用其父母身份证进行注册,在游戏商城高额消费,因低俗的网络环境染上恶习等,都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造成有害影响;即便第三方平台进行资格认证,但其层面只停在核验身份信息的准确性上,无法知晓注册者信息是否为当事人真实信息。因此电子合同在订立中,主体认证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难关,由此衍生的法律问题也不可避免。如甲方使用丙方身份与乙方进行谈判,丙方事先不知情,甲方没有履约后乙方上诉了丙。对丙来说,便是从天而降一个民事纠纷。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行事的,如网络购物十几元的文具,该电子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未成年人为获得某种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且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根据狭义的无权代理规定,该合同效力待定。另外,《合同法》对“一方受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合同撤销。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被其他网民胁迫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有效性应给予否认。比如一方以损害未成年人虚拟账号形象为由进行威胁,由于未成年人自尊心强,网络虚拟账号又往往代表其信誉、形象等,因此容易受他人影响。但我们应该注意,合同无效若是由未成年人个人失误导致的,其应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2 数据电文的归属

对于使用他人系统发送数据电文的,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由发端人自己发送,或由有权代理人发送、发端人电子系统自动回复的,收件人有理由相信该数据电文是发端人所发,且按电文内容开展工作,据此引发的责任由发端人全权承担。

第二,他人冒名顶用发端人系统,此时又细分两种情况:如果收件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也即收件人是善意相对人,且适当加以注意,有理由相信该电文是发端人所发,并按此行事。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发端人负责。

但是,如果收件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即是当收件人不是善意相对人,他已获悉了该数据电文非发端人所发或理应知道该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存在缺陷,仍依此行事的,发端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综上,对于数据电文归属的规定,不管是谁操作,是否代表发端人意志,一般情况下,首要负责人是发端人。

5 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合同主体通过资格认证后,便进入合同谈判阶段。电子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般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等步骤,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达成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随着电子签名越来越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可靠的呢?下文就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要约和承诺、电子签名等问题展开讨论。

5.1 区分电子要约和电子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有明确说明,要约是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一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二要约一旦发出后,要约人便受其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在网络交易中,判别网页商城的产品与服务、网络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上,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说明。笔者认为,B2C下的网站是由特定人发出的,产品与服务信息内容明确、具体,且要约人发出后便受其约束,因此商业网站应视为要约,用户点击购买构成承诺。有学者认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因按商品属性和销售方式进行更细致的分类。比如将交易类型分为数字化商品交易、网络服务交易和实物交易。数字化商品如软件、音频资源的购买,经消费者填单支付后,交易过程完成,“下载”即是承诺的表现。实物交易也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对于登载了明确信息,如产品型号、外观、规格、价格、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商品,因视为要约。但若只是对将要上市的商品进行展览,而没有附加购买链接和产品参数等信息的,应归为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对于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关于它们的区分,目前学者们有不同的划分和见解。因此,应当尽早进行立法规范。当然,这个立法空白点也给国际贸易实务提了一个警钟。为了避免争端出现,我国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可在格式条款中就产品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进行明确的说明,以免后期出现相关法律纠纷。

5.2 电子要约

5.2.1 要约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要约自抵达受要约人处开始生效。对于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规定如下:

第一,收件人事先告知发件人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则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该系统时间为到达时间;

第二,若收件人未说明要发至哪一计算机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如果收件人指定某一信息系统,但数据电文没有发至该系统里,则以数据条文被收件人首次搜查到的时间定为收到时间。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会将要约生效时间置在一个持久不稳定的状态里,而且在商务谈判中,对于检索时间的确定,收件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相对人利益。

5.2.2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由于电子传输速度极快,要约一经发出,几秒内就能进入受要约人系统里,因此,普遍认为要约撤回不太可能实现。但也有极小的几率,使得要约的撤回能早于要约到达,如断电、网络故障、病毒侵袭或信箱拥挤等客观因素。

要约撤销,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规定上有明显差异。英美法认为要约人不受要约约束,在承诺发出前,要约人可在任意时间撤销。但大陆法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后,便不可轻易撤销。为调和两大法系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CISG)规定在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前送达,则要约可撤销。我国《合同法》借鉴了CISG的做法,规定同上。但若要约人说明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充足证据相信撤销无效的,要约不得撤销。除此之外,在电子交易中,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回复构成承诺的,要约撤销也难以实现。但若通过邮箱发出要约,那么要约人便有机会撤销要约。这是因为受要约人收到邮件后,一般会有一个考虑期,这就给了要约人撤销的时间。若双发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交谈,那么这无异于口头协商,即适用合同法中的要约撤销规则。

5.3电子承诺

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内容需与要约内容吻合,诸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视为新的要约。电子承诺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电子承诺同样受《合同法》“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的约束。

5.3.1 收讫确认

受要约人收到信息后做出回复,并告知发件人电文已收到,即“收讫确认”。但收讫确认并不等同于承诺,它只是确认数据已被收件人接收这一事实。收讫确认的规定能避免电子信息在传输途中被他人截取,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安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规定,是建立在双方事先或在数据电文中已达成“需收件人确认收讫”的共识这一前提上的。笔者将收讫确认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当发件人与收件人没有明确该如何进行收讫确认时,以收件人自动化传递或其他能够向发件人表示数据已接受的行为来确认收讫。

第二,当发端人已明确要求将收讫确认作为条件时,数据电文在收件人未确认前视为从未发送。

第三,若发件人不将确认收讫作为条件,但在规定时间或一定合理时间内未收到收件人的确认通知,则发端人可告知收件人未收到确认通知,并给出收讫确认的合理期限。若在合理期限内,收件人仍未确认,视数据电文从未发送。

5.3.2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理论上,承诺一经网络发送就瞬间到达对方系统,承诺的撤回不太可能,但不排除网络故障等电子错误的影响,使承诺撤回的通知比承诺更早进入要约人系统。承诺一旦送达,合同便订立成功,承诺的撤销意味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需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在满足相关情形下进行法定解除,这个过程往往复杂,甚至会牵扯第三方仲裁机构的涉入。在实际电子买卖中,买方点击“确认”后,承诺即完成。但消费者有时未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从而导致受要约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有学者建议,在合同成交前留给消费者一定的考虑时间。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设计越来越人性化,平台经营者也越来越关注用户体验,该学者的建议在目前的许多网络平台中可看到实践。如用户在微信认证的某家医院公众号进行预约时,在点击“立即预约”后,即发出承诺。这时会弹出预约信息的全部内容,包括医生姓名、就诊时间等,即“合同条款”全部内容。同时,附有“支付倒计时”,只有当患者进行“支付”后,合同才算正式订立。这个支付倒计时既让患者再次确认信息,确保真实意思表示,又给了用户恰当的时间考虑。

5.4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同样享有法律效力,与纸质签名一样,电子签名的本质是合同签署者赞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有效的电子签名,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应符合:电子签名产生过程只受该签名所属人控制;他人不得改动电子签名或相关电子内容;电子签名的所有权具有专一性,仅代表电子签名者一人。

电子签名使用在旅游业越来越突出,商家将合同通过邮箱发给顾客后,用户直接在触屏手机上签名,即完成合同。可见,电子签名大大地促进了线上交易。2019年,消费者在携程签署的电子合同数达300万份。另统计,2018年中国电子合同签署次数达66.8亿次。未来,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电子签名将逐步深入到各个行业,为跨境贸易开展提供便捷的手段。

6 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当受要约人做出希望向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然而,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应由哪地法院进行管辖或采用哪个涉外合同法,是与当事人利益休戚相关的。这就涉及到合同成立地点等问题,笔者将在此章对此展开说明。

6.1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发出主义,认为承诺通知自投进邮局后生效,其优点是促进交易便捷、高效地完成,缩短交易时间。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处开始生效,这能极好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也采用到达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处生效”。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承诺生效时间没做说明,但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收件人明示了其接收系统的,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该系统为收到时间;若收件人没有确定一个特定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6.2 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由于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所在地有时会与收件人所在地不同,因此在判别电子合同成立地点上会有分歧。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让当事人在产生合同订立意愿或出现合同纠纷时能更好找到对方,相关法律对数据电文接收地的确认与收件人的营业地关联了起来。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将发端人的发出地点和收件人的收到地点定为各自的营业地,双方另有商议的除外。当发端人或收件人有多个营业地时,选择与其商务活动接触最频繁的营业场所;若双方无工作场所,则以其长期住宅地为准。

我国立法参照了国际判别标准,《合同法》对以数据电文签订的合同,规定:

一、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如当事人事先商定了,应按其约定,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当事人未事先商定:a.收件人主要工作场所为合同成立地点;b.工作场所暂无的,视收件人长期住宅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电子签名法》将发端人和收件人的营业地作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接收点;缺少营业地的,以发端人和收件人的惯常居住地为准。如另有商定的,遵其协议。《合同法》在确定合同成立地点上,规定的是“收件人主要营业地”。当收件人有多个经营场所时,判别“主要营业地”便显得十分模糊。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关注了“与基础贸易最密切”这一联系,应对了营业场所较多这一情况。由此,可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良好借鉴与参考。

7 完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措施

上文就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对电子合同相关法规的了解能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加规范地参与电商实践。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更好发展,有必要对目前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以让立法规范跟上当下发展脚步,从而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7.1 发挥平台监管作用

对于上文谈到的电子合同主体认证问题,企业平台应提高用户的进入门槛,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签订合同。企业是指为了实现利润,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同时自负盈亏的法人或组织。但一个优秀的、称职的企业还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只以金钱为行事原则,还要关注平台运营的安全性、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和消费者的权益等。

如共享单车不允许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这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小于12岁的孩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因此在注册账户时,用户需绑定自己身份证,由此便可知骑者是否符合年龄要求,以此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在数据保密上,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简称“CA”)通过数字证书可对电子信息进行加密,以防黑客侵入。但笔者认为,还可建立双重认证——人脸识别。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电子交易,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网站,平台方有义务通过科技手段,借助人脸识别技术,确保交易者为真实账户人。

7.2 完善电子错误的法律制度

在网络交易里,常见因电子错误或个人操作失误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是否成立,我国法律没有对此说明。电子错误是指因系统程序出现缺陷,导致的电子讯息错误。X《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当出现电子错误时,消费者在获悉错误后,若能即时告知对方或将所有信息拷贝给第三人,则消费者不受约束,不用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也谈到了电子错误,一方与另一方进行电子通信时发生输入错误,而该通信系统没能提供纠正错误的机会,那么当该当事人将错误立马通知另一方,且未从此错误获利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错误的权利。应当注意,若是当事人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己要承担责任。

7.3 完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

在上文分析中,因为立法空白,电子合同订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要知道,法律是规定我们日常行为规范的一套准则,电子商务相关法既保护当事人利益,又惩戒违法、犯法之人,为交易网络营造了一个公平、安全、稳定的环境。因此,有必要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成熟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树立信心。

首先,应对电子合同的主体确认进行法律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盗用他人身份者,能否被视作合法主体,应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发生合同纠纷时,该采用哪个电子商务法,各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当出现电子错误时,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改变;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中该适用到何种程度;同时,由于电子数据是法官判决的依据,甚至是关键所在。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保存不稳定,文件极易被清除或过期或当事人删除聊天记录,上述问题都等待法律规定给予解决。

在目前的立法空白期,有学者认为,应重视司法实践。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一些典型的案例对于电子商务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还能为法律编撰人员、小组提供参考作用。

8 结语

本文参考了多位学者的学术成果,搜寻了国内外具体的法律条规,系统梳理了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和数据电文归属问题进行探讨;确定了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及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还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及收讫确认的三种情况。并就上述问题给出了对策——平台经营者提高用户进入门槛,建设性提出通过人脸识别加强主体资格认证;完善电子错误法律制度,让因电子错误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消费者享有撤回权;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在制定法律条规时适当借鉴某些案例的审判结果。

对于如何推动电子合同行业的渗透率,是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尽管数字化经济已辐射进平常百姓的生活,许多行业也都陆续开展线上办公。可以预测,电子合同市场规模将会无限扩大。但电子合同的渗透率并不高,法大大指出电子合同渗透率小于1%①。是何种原因导致目前的渗透率低,及如何扩大电子合同市场渗透率,是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

未来,笔者认为,电子合同管理将作为一个分支在企业运营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子合同管理涉及定期更新供应商数据、预设大量合同模版及处理母、子公司错综复杂的数据等问题。因此,未来电子合同将不再是单一的数字工具载体,而是结合了签署、运营、管理、法律增值服务等一体的、具有完整生命周期的服务产品。“电子合同管理”将是未来发展趋势,且会逐渐智能化、专业化。我将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继续深化相关领域的研究,我相信,电子合同行业会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注释:

①李冰.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中国电子签名市场渗透率不到1%,复合增长率可达200%[N].证券日报,2019-10-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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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eigand H, Xu L. Contracts in E-Commerce[J]. Semantic Issues in E-Commerce System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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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科生涯接近尾声,还记得当时怀揣梦想的我,对新的生活即将开始充满期望与好奇。感谢这四年所有向我讲授过的老师们,你们渊博的学识、对学术的诚恳与热爱态度,潜移默化地熏陶着我,让我始终保持对知识的渴求。感谢在我学习过程中,帮助过、耐心为我解答的老师们,正因有你们的辅导,我才能在专业知识上打下坚实的基础。还要感谢在生活中,开导过、鼓励过我的老师们,谢谢你们的陪伴,让我重拾了信心。特别谢谢我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黄珈琳老师给我的悉心指导,您总是及时地、有耐心地解答我的问题,并指出我的改进点,让我在论文写作中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同时,还要感谢我的辅导员——戚晓金老师,谢谢您在生活和学习上为我提供的帮助。

除此之外,我要感谢一路在我身边,与我并肩作战的同学们。我在你们身上看到了勤奋、积极、努力上进的精神,这些闪光点也激励着我继续前进。与你们四年的温暖回忆是我人生一笔宝贵的财富。

感谢母校的所有工作人员,为我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感谢我的父母默默地在我身后支持我,给予我无私的爱,他们是我迷茫时的引路灯、失落时的加油站。未来,我将砥砺前行,不忘初心,以回报所有帮助、关怀过我的老师和同学。

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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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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