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更新,世界各国的共享经济事业正迅猛发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我国每年从事共享经济的劳动者数量也在快速上升,但由于新型就业模式具有碎片化、自由化、平台化、从属性弱等特点,使劳动者面临巨大的就业风险与社会保障缺失的威胁。这也表明我国对与共享经济就业者密切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社会规则、市场管理等层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

本文将通过对共享经济特点与影响的研究,分析共享经济背景下相关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即现行法律、企业管理、劳动者维权意识等方面相对于共享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探讨应如何更好地完善保护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机制,顺应时代的发展与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

1 前言

“共享经济”这一术语最早也被称为“协同式消费”或“合作式消费”,可追溯到1978年由X伊利诺伊大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Spaeth)和得克萨斯州立大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发表于《X行为科学》上的一篇论文《社区结构与协同消费:一种日常活动的方法》,首次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的概念。[1]其理论大意是:拥有闲置资源的人们以获得报酬为直接目的,将多余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分享出来,使社会上更多人的需求得到满足,这个交换过程产生更多的额外附加值。

一代圣贤孔子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今是:己所不欲,可换于人。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一场无形的产权革命,剩余资源的交换过程产生了更多的商业价值,使闲置资源实现了价值的有效盘活。共享经济背景下,市场将产权分为支配权和使用权并流通在各生产领域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以租代买的新型商业模式。

共享经济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为目标,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线上平台等现代信息科技,对分散化的海量资源进行重新整理与分配,将使用权让渡共享给消费者为主要形式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和。

共享经济通过利用线上平台技术整合社会各类分散资源,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实现供需双方快速匹配的最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既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以互联网技术为主要领域的信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更是新信息时代发展趋势下,居民悄然变化的消费观和发展观的直观体现,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追求最优体验和物尽其用。

我国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了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的指导方针。

2020年3月4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更加直观、清晰展示了2019全年共享经济领域的最新情况。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达到了32828亿元,与上年相比提高11.6个百分点,直接融资额约714亿元。(见图1)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商业模式,共享经济近年来在世界上发展之势迅猛,其前景亦十分辽阔,但其扩展过程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比如,随着当前从事共享经济的劳动者人数不断攀升,但我国对其就业制度规划,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市场管制调整等方面却未能与时俱进,存在相当大的空缺,上层建筑尚不足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2020年3月)

  图12012-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及增速预测

  2 共享经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2.1共享经济促进就业

在当前社会就业整体面临较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共享经济领域的就业情况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缓解用工紧张,发挥了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总体参与者人数约为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7800万人,同比增长了4%。线上平台员工共计约623万人,同比去年增长了4.2%。(见图2)

共享经济一方面推动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如兼职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式就业等;另一方面,在拉动我国创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可见一斑,也为从业人员赋能,强化了就业支持。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数据资料来源:《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2020年3月)

  图22017-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单位:万人)

  2.2共享经济带动传统行业的创新发展

以“跨行业、跨边界、跨要素”为主要特征,共享经济利用其对零散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分配,成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更推动了服务业结构优化与消费方式转型,进一步推动了服务行业的发展。

2019年我国在共享经济的出租车、餐饮、住宿等领域出现了新业态,在同行业中的占比分别占到了37.1%、12.4%、7.3%,外卖餐饮、网约车、共享医疗、共享住宿在居民中的普及率分别达到51.58%、47.4%、21%、9.7%。(见表1)

表12017-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各领域的发展情况(单位:亿元)

领域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增长率
交通出行 2 010 2 478 2 700 9%
共享住宿 120 165 225 36.4%
知识技能 1 382 2 353 3 063 30.2%
生活服务 12 924 15 894 17 300 8.8%
共享医疗 56 88 108 22.7%
共享办公 110 206 227 10.2%
生产能力 4 170 8 236 9 205 11.8%
总计 20 772 29 420 32 828 11.6%

注:表格数据资料来源:http://www.sic.gov.cn/News/568/10429.htm

《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2020年3月)

2.3大力推动灵活就业与创新创业

共享理念融合经济发展的趋势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生产者将分享的理念与实体企业的创立、用工,及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相融为一体,在引领创新、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

相比以往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不仅提供了大规模的平台就业岗位,也激发了普通劳动者的企业家才能,推动了大众创新创业,为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再就业机会,成为当前最耀眼、极具活力的一种创业形式。除此之外,共享平台的发展对于推动物流服务业转型亦具有重要作用。

2.4共享经济促进产能的绿色高效化

共享经济也被称为分享经济,作为利用信息化数字平台整合多种资源要素的一种经济新模式,主要原理是通过转换资源配置机制,即改变市场的供给和交换机制来激活存量资源,提升闲置资源的回收再利用率,从而提升产业的总体供给效率水平。

只通过网络平台发出、接收订单,完成线下服务,互联网平台的联系促成了供需双方合作的过程,为社会资源重新配置,提升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体现基于社会闲置资源的重新按需分配,减免了中间流通环节、提高效率即意味着产业发展更加绿色化、高效化。

2.5 共享经济对传统行业的冲击

线上平台行业的出现对传统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电商跨境产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直接导致许多实体店行业、零售服务业等传统行业的生存均面临重重压力,部分甚至破产陷入的水深火热境地。

当前共享经济背景下,人们通过共享特长和资源等途径实现了多元化价值,但由于劳动契约的虚化、劳动时间的弹性自由化,模糊了对传统劳动关系中区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界限。随着我国共享经济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从事共享经济的人员就业权益遭受到侵犯损害的现象,就业过程面临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及保障缺失的威胁,表明国家制度、法律法规、XX管制、企业管理等层面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缺位与隐患。

3 共享经济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特点

共享经济劳动也被称为新型劳动关系,可视为一种相对于正规就业的补充就业形式,工业时代以长期雇佣制为典型的传统用工管理模式也随着新型就业模式的产生而打破。这种以“平台 + 个人”为主要特征、更具灵活性和轻便化的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组织管理模式在社会上并存且相互促进。

3.1共享经济劳动者的从属性弱化

共享经济实现了将个体私有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权等闲置资源,通过应用平台的信息传输功能间接提供给了更有需求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技术核心的平台信息运输代替传统的服务传递流程,削弱了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服务与资源的分配更加平台化、精准化、高效化。

共享经济劳动者在择业时得到更多机会可能,而且能够更加轻易地跻身于各个行业工作,平台线上合约代替了繁琐的书面合同,获得了更大可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空间的决定权。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性减弱,就业者对平台企业所需认同度也趋于下降,可见劳务关系虚化的趋势日益凸显。

3.2劳动的自由临时性、风险增加

共享经济就业模式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自由和便利的工作环境,体现个体、人性化,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可不再完全依附于企业,劳动用工多元化也导致传统劳动关系的外延和范围被拓宽,但伴随着的还有作为临时性、兼职性、非全日制工作带来的利与弊。

传统就业最常见的用工方式都是标准的八小时工作制,而在共享经济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连接趋于松散,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也可依据自己的个人意愿与偏好进行选择工作场所与服务对象,无须受劳动合同等条例所制约,更不必为严格的企业制度所束缚,但同时也需要承担对个体不利的工作风险。[3]

3.3共享经济冲击传统用工的管理模式

共享经济所具有的强流动性是我国出现新型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相比传统企业需要以组织内的岗位需求为目标,进行人员招募、宣讲、面试、筛选和录用的流程;平台企业因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简化了用工流程,减轻了平台企业的人力成本。平台用工的条件更加宽松,劳动者在选择劳动方式与进出平台时也得到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因而平台员工的流动性与灵活性增大。传统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则因新兴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灵活性过大,无法适应这种规模庞大的“员工”组织管理而逐渐趋于式微。[4]

3.4 共享经济基于社会信用体系而建立

共享经济是信用经济,对劳动者个人道德素养的要求较高,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依赖性极大。共享资源的交换过程注重信息的透明与对称,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建设比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只能依靠网络媒体进行“自监督”,因而参与主体的素质与道德水平的影响对其深重。另外,因共享经济存在公共品、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多种问题,也面临出现市场失灵这一困境的可能性。

3.5共享经济劳动的本质

参与共享经济就业的活动人群广泛分布在驾乘、快递、外卖、货运、保洁等多个传统行业领域里,绝大部分人群都是通过付出体力劳动的形式以获取收入的普通劳动者,本质上符合了典型劳动密集型的经济业态。

通过低人工成本的方式获取经济规模扩张是劳动密集型经济的主要特点。许多全职共享经济劳动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和收入,相互之间只能展开激烈竞争,导致劳动力价格降低竞底,使得劳动力不断贬值。

4新型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

当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大背景下,共享经济劳动群体是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社会生活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就业者本身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而面临工作稳定性低、风险性高、维权困难、缺乏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

平台劳动者看似在自治性持续增长的共享经济就业模式里得到了更多自由,但在解决其进入劳动法保护的基本性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实则是暴露在市场经济更大的风险中。[5]

4.1法律法规对新型劳动关系定义不明

对共享经济的就业制度及社会保障等管理制度尚未明确。尽管当前平台就业与“互联网+”、分享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相互融合、促进快速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从业者往往因为劳务关系的法律定性问题陷入保护缺位的尴尬境地。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对“新型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定义,而平台与劳动者双方呈现并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认定界限模糊。

平台与其服务人员的关系既带有民事劳务的特质,又在某些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民法没有特别保护,又不在劳动法认定的范围内,界限难以认定,故在对因确立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进行审判时很难找到法律依据。[6]

4.1.1平台与就业者为劳动关系的利与弊

假定平台与就业人员构成“企业-员工”的劳动雇佣关系,即默认为平台就业等同于传统模式的劳动关系,那么服务人员理应享有作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履行诸多方面的义务,包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关系解除限制和经济补偿等。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将加剧平台需要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与雇用成本。

4.1.2平台用工仅为劳务合作关系的利弊

反之,若平台与服务人员之间仅构成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这种情况原则上只能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律令,法律不会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过多的明文规制。即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只能依照契约自由、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合约条例进行审判。因而在共享经济下,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人员,能依据的法律往往只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即通常是平台提供的各类电子化的“注册协议”、“服务协议”等与平台间的民事合同来主张权利,法律对其保护程度甚为薄弱。

4.2 冲击传统工会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严重影响了传统线下的工会工作,碎片化的平台就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工会的力量难以企及,对新型劳动关系的协调不力。民主参与权、集体谈判权因缺少工会的组织载体而不能得到实现,在薪资福利方面发生纠纷均无保障,极易受到不公正对待,工会会员的集体认同感下降,工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7]

4.3职业安全与劳动条件难以保障

平台经济依赖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更新,不仅极大地提升了供需匹配的效率,而且拓宽了传统就业人群的服务范围和地理疆域,吸引了大量劳动者的进驻。相比起传统的公司员工或工厂职工,平台交易不受固定的工作地点限制,工作时间也没有任何规定约束,顾客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更多来自不同地区劳动者的服务。满足大众的需求、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大便利性的同时,伴随着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长与工作模式多变、工作空间未知,即就业风险的加剧及个人正常休息时间的侵占。

一方面,为了增加收入、实现工作任务量、赶时间完成订单得到“好评”,加上无固定节假日,许多共享经济服务人员经常无意识进行没日没夜的超时工作。“无意识加班”已成为众多平台员工的工作常态,不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意外事故和“过劳死”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正由于工作场所流动性大、人数极大难以统筹兼顾,职工所需的劳动条件,如代步工具、安全措施等得不到供应保证,工作过程存在的风险难以预测,如何提高职工人身安全成为一大矛盾。

4.4共享经济劳动的社会保障缺失

共享经济极大程度影响改变了传统的工作形式,新型劳动模式无法与传统的劳动者分工制度、劳动关系所绑定的旧社会保障制度相匹配,大量平台就业劳动者游离在社会保障的保护网外。边缘化、碎片化的从业人员正因为没有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等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想要通过维权获得相应赔偿相当困难。

此外,由于共享经济的报酬支付模式多样化,劳动者收入水平变化幅度大、无底薪保障,工作缺乏保障,就业稳定性降低,需自费购买社会保险等。部分全职共享经济劳动者选择自行购买社保,但由于自付费用过高的问题,更多的员工并没有购买社保,承担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

5 完善共享经济劳动保障体系的建议

我国共享经济劳动群体的保障缺失问题若长期得不到重视,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成为社会治理的隐患。若XX对此长期坐视不管,甚至有可能引发平台就业群体游行、罢工、示威等性权益事件,彼时XX宏观调控处理会面临更大困境,变成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稳定的新因素。

如何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共享经济时代下XX与社会共同面对的一项新的挑战和任务。

5.1 XX应增强对平台员工的劳动保障

放眼世界的共享经济市场发展,众多国家纷纷制定完善了针对新型就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度。以西方国家为例,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工会制度经过了多年发展如今已非常完善。在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申请由工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或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了平台就业者的劳动权益。[8]而我国XX鼓励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要构建共享经济的制度规范。既要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有所作为,又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但不应过多干预、限制共享经济的发展,给其留足发展和调适的空间。要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进行改革与完善制度管理,尽可能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为避免陈旧的制度体系阻碍共享经济市场的创新发展,必需确保平台用工关系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实现平台经济用工的自主性。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上,可适度参考东西方等国家对共享经济相关就业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管理举措,借鉴域外相关规制经验,先明确一些通用性的保护措施,然后再逐步介入、鼓励因地制宜、合法合理创新,根据实践情况探索具体的突破性措施。例如,XX可监督与指导组建针对共享经济劳动保护的行业工会,通过律师、劳动调解仲裁部门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等服务,社会多组织代表共同协商探讨来制定完整的行业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9]

5.1.1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共享经济背景下,传统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非此即彼”的判断思维已满足不了当前平衡经济模式下创新、新型就业发展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关系的现实需要。完善适用于标准性就业同时又满足共享经济就业者需求的劳动体系,需要兼顾社会劳动者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因而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合同法与工商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分层化的多元劳动保障制度体系十分有必要,使之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填补我国在新型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上的缺陷与空白。

XX可在我国劳动法律主体中增设介于劳动者和劳务者之间的“类劳动者”的新概念,应当赋予其高于个体劳务者的经济从属性,而又具有弱于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法律上对“类劳动者”进行低于标准劳动关系、又高于劳务关系的倾斜保护,使其在法律规制的范围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从而为XX的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便利。[10]

逐步建立完善对共享经济劳动权益保护的标准体系,对平台就业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卫生安全标准、最大持续工作时长限制、年均带薪休假权利、特殊劳动者救济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具体规制措施并严格执行,切实保护平台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5.1.2设置弹性、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XX应致力优化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框架下的分层管理模式,促进保障制度适应共享经济用工模式的发展。允许平台企业用工采用非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能让共享经济劳动者长期暴露在无社会保障的风险中。

健全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体系,扩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收纳范围,需要淡化法律劳动关系的认定意义,提升对就业者的职业保障水平。引导“个人-单位-社会保障”的参与模式向更加灵活的“个人-社会保障”多样化模式转变,对社保缴费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的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参与渠道。[11]可通过调整平台员工个人承担社保的费用比例、进行适当的就业社会保障经济补贴等措施,提升共享经济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

首先,立于不断完善就业平台渠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采取网络化管理、增设线上购买渠道,提高员工个人社会保障的服务快捷性、安全性、公开化和透明化;其次,引入必要的商业保险,平台企业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责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应积极宣传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引导共享经济就业者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树立劳动权益保障的意识。

5.1.3 引导平台企业的合法用工行为

从平衡共享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XX部门在鼓励平台企业大力发展共享经济的同时,也应适度采取对平台用工模式的底线管制政策,督促平台企业遵守各项劳动法规的落实,规范共享经济市场。从法律层面化解基本社会风险,切实从根源上维护就业者的劳动权益,增加雇员的安全保障从而也平衡用工的灵活性,实现劳动者维权、审判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如工商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加大仲裁和监察力度,应采取适当的监管策略和监管方式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批评纠正。

严格执法,坚决惩戒部分企业以互联网平台为由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利用所谓的“承包制”“合作制”的借口钻法律的空子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想方设法推卸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义务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良行径。

5.2 工会组织扩大劳动保护的覆盖面

工会组织作为社会上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应发挥其作用与影响力,主动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在维护传统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拓宽组织服务群体的覆盖范围,重视新型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的需求,把平台就业劳动群体纳入工会服务体系,为社会全体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工会应充分了解灵活劳动者的民生民情与权利诉求,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启动就业权益强化“三方协调”,将平台就业者社保问题纳入工会视野。可通过采取组建平台行业联合工会,共同为劳动者搭建新的凝聚平台,大力推进线上建设“平台企业+职工”、“互联网+工会”等措施,构建多渠道维权,进一步强化工会对平台企业新兴行业的治理能力。[12]

5.3平台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从商业模式看,许多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只将自身定位为以技术为盈利核心的互联网公司,但在寻求经济效益、技术升级的同时,除了开发和运营、完善技术外,对劳动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其义不容辞的。例如,各类物流快递配送平台对于快递员采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适用考核体系,严惩员工毁件、偷盗等不良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平台定位已不止是专心做技术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同时也与管理着大量“员工”的传统公司相差无异。

5.3.1 提升平台内部管理与运作机制

企业应对加强就业者的管理、考核、监督、岗位培训、定期检查等工作。完善监督评价体系,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部门对员工的就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审核身份资料的真实性,适度提高从业准入条件和规则约束。在进行日常管理时应注重对就业者的安全教育,设置相应的课程与定期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资源与服务,在优化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促进共享经济就业的发展。

5.3.2合法用工、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在共享经济这个大趋势下,共享平台和服务者可谓是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相关企业应在用工期间主动与员工签订内容全面详细且有效的合法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尤其是用工管理制度、法律风险及追责,保证新型用工模式规范化、有序地实施运行。

作为用人单位的平台企业应自觉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只有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主动给予劳动者应有的保障福利,加强对其劳动技能的职业培训,才能树立良好的口碑与企业形象,吸引更多择业者的信任与选择,实现企业的永续发展,从而促进共享经济的良性进步。[13]

5.4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作为劳动者个人,应提高权益保护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提供更优服务。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更多相关的工商知识、法律科普,明确自身拥有的劳动权益,懂得如何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学习购买有关实用的商业保险,以做好防范措施以降低自身的工作风险。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力,提升自身劳动权益保障,使共享经济得到更好发展。

6结语

近年来,共享经济在世界范围引起了一阵新浪潮。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产品如共享电宝、共享单车、共享医疗等服务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处,人们对共享经济这一词可谓毫不陌生。特别是由于近几月来受疫情影响,国内悄然兴起了一种称为“共享员工”的新型用工模式,成功打破了各类服务行业、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共享壁垒,成功化解了部分劳动者失业待工、一些企业却面临用工短缺的两难问题。

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无法阻挡,前景良好的平台就业的新型用工模式将成为未来人力资源供给模式变化的一个新趋势。通过媒体信息技术对供求双方的信息进行匹配快速、精准,稀缺资源与分配失衡的矛盾得到解决,有助于稳定市场就业,实现了社会资源、人力服务的优化配置,提升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但共享经济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同样不容忽视。

XXXxxxx报告倡导要在共享经济领域中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指导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共享经济未来在我国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做好准备迎接“平台+个人”新型劳动关系的到来,通过制度调整等方式尽可能减轻对劳动者的冲击。构建与时俱进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才能推动分享经济在我国的健康发展。[14]

放眼未来,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力推进,国家将继续加大对共享经济企业相关政策的支持,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更趋成熟,共享经济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重点关注领域的发展潜力加速释放。“互联网+”监管将进一步加强,有望加速共享经济企业上市的步伐。共享制造产业发展将推动大型制造企业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产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热点。

为了迎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顺应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应对新型劳动模式的挑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XX、社会企业、劳动者等各方都应做出相应的努力。应分别从完善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优化社保制度、提高就业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实行具体改进调整的举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只有各方均做好本职工作,齐心协力付出努力的汗水,为共享经济劳动群体营造更有安全感的就业环境,谋求更多生存的空间,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改革与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共享”能够带来“共赢”,在享受共享经济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性的同时,也要理解感悟其“共享”之深意。在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大海洋上,每一个体都无法孤立存在。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人类,只有共谋发展、共享机遇、共迎挑战,才能携手并进,创造世界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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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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