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早在两百多年前,个人所得税开始被征收,从英国起源的这一税种的征收范围逐渐从欧洲,到北美洲,再后来扩展到亚洲等其他大洲。到如今,可以准确地被证实,除了南极洲,六大洲均已被普及征收这个税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清XX曾草拟《所得税章程》,这一时间点比英国征收个人所得税足足晚了一百多年。建国次年,《税政实施要则》颁布,其中略有提及对个人报酬征税。但因我国生产技术能力暂未提升,各行各业尚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人民平均收入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未真正实行。
1980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表明了我国自此真正进入财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代,其中仅规定对外籍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到1986年,再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才开始表明对中国公民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三部税法分别对外籍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国公民征收个税,同一税种的三部法例并存,互不涉及,但实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对纳税人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的情况下,“一法两例”的矛盾日趋激烈。终于, 1993年大规模税制改革,三部法律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者合一,区别对待纳税人的局面结束。在这之后,这部税法又经历了几次调整,所调整年份分别为1999年、2006年、2008年、2011年、2018年,前面四次的调整仅仅是将免征额或者税率税级等作为调整,不同来源所得依旧分门别类征收,分类所得税制的税制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2018年个税大改,明确规定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改革,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1996年“九五计划”曾提出建立混合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目标,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未对税制模式做出明确的改变。综合世界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条律,大致划分为这三种,分别是综合、分类以及混合所得税制。现阶段,在其他各国普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时候,中国是为数不多还在实施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国民收入水平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收入来源范围不断扩大,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发挥的影响开始变弱,税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匹配使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国家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被消减。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根据实际情况调节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举措,为提高财政收入能力、形成一个公平的社会氛围,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效应分析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不同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它是以自然人所得为征收对象。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才明确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但是该如何实行这一新税法才能确保税制从根本上改变?新条例对比于旧条例有何不同,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才能为改革走向正确的道路保驾护航。笔者通过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程和观察国际上两大国家的税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进行分析,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
国外的学者于两百多年前开始认识和研究个人所得税,在英国,这一税种还被称作 “罗宾汉税种”,经历漫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越来越完善,量能征税也成为个税课征的中心原则。现简单地介绍国外对税制的研究。
凯劳克斯(1917)提出了他的理想的二元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既能解决综合税制过于严格的要求,也能改善分类税制过于宽松的要求。
Simons(1938)提出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他认为设计所得税的关键在于税基的选择,他主张在综合所得的税基上课征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Atkinson(1973)研究了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项目,认为税前扣除可以改变税率的累进程度,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设计应该成为税收公平调节的主要内容。
Owens(2006)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应该把个人获得的所有收入合并在一起综合征税,避免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1.2.2国内研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提出有关于个税这一税种的征收,但在当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想法可以说是超前的,不适合我国国情。随之而来的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文化大革命、“两弹一星”发射成功等种种变革之事。文革动荡十年结束,伴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开始了对XXX新道路的探索,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XXX,并在今后完成实现从计划到市场经济这一转变。中国经济开始发展,但距离对本国国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还言之尚早,因而在1980年颁布的个税法仅仅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税征收起步晚,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从开始征收到如今,也不过才40年,不能跟已经实施了两百多年的国家相比,更不能做盲目的搬运工而忽略了我国国情。在这一现状下,我国的学者仍持续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研究。
高培勇(2008)认为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唯一的出路是加快将现行分类税制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的步伐,个人存款利息等特殊收入项目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自行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的收入都纳入代扣代缴纳税的综合所得税制。
熊任宇(2009)认为目前改革条件已成熟,可直接将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
吴从慧(2011)通过分析和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提出我国应该采用以综合能力纳税的家庭申报方式,体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她还认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条件是推行家庭申报的前提。
赵晟(2014)发现,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其如今实行的综合课税制都是由分类课税制发展而来,家庭申报制并不是不可行,而是应当循序渐进,例如:试点推广。
1.3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本论文将通过以下几种研究方法来展开研究:
1、文献研究法。通过搜索与选题有联系的文献,并对其进行仔细阅读和归纳整理,结合文献中的观点对国内外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结合理论与实际有理有据地对问题进行研究。所获资料来自于各期刊、院校电子阅览室、知网等。
2、信息研究法。通过对信息的搜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更为深入地了解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3、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各个时间段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税率或费用扣除标准与其他年度的相关数据对比来确定,通过对比分析说明和评价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用对比分析出来的结果进一步分析税法中可改善的条例,同时对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优化。
1.3.2 研究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述说国内外的个人所得税发展状况。阐述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第2章:个人所得税的理论概述。本章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状况。
第3章: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与国际观察。本章节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与国际观察,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分析与研究设立前源。
第4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分析。本章主要是通过免征额、税前扣除费用等影响因素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良好之处以及新个人所得税中综合税制征收时存在的问题。
第5章: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第6章:总结。主要是对全文进行了总结,通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综合分析,提出优化策略。
第2章 个人所得税的理论概述
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对十八个税目进行征收,若按各个税种的功能则可划分为五大类,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皆隶属所得税类;若按立法性质分类,则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皆由XXXX这一立法机关修订法律条例;若按征管税收的机关划分各类税钟,那么除了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其余税种都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值得一提的是,当税种按照中央与地方分管体制来划分,其中的三个税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所占有的比例是固定的,具体所占比例见表1。自“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税收范畴,十八个税目就减少到十七个,后来又新增了“环境保护税”,所以目前还是保持在十八个税目数。
表1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中央所占税收 | 60% | 60% | 50% |
地方所占税收 | 40% | 40% | 50% |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小觑。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8618亿元,全国税收收入为124892亿元,因此得出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百分之六点九。同样地,可以得出2016至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所占比例为10089÷130354*100%≈7.74%、11966÷144360*100%≈8.29%、13872÷156401*100%≈8.87%。但自从我国2018年8月重新修订的规定2019年1月1日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仅为10288亿元,全国税收收入为157992亿元,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有所下降,降低了2.29%,具体个人所得税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变动幅度见表2(数据来自国库司)。
表2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减少,是否意味着其调节收入再分配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能力不能发挥出来,这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但在笔者看来,税收收入无非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民生这一本质并没有改变,只不过是把征收税收之后再分配收入这种隐性的调节变化为在征收税款之前惠及纳税人这种显性惠民措施。所以这种降低的趋势不一定是糟糕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仍然能够发挥其调节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制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它是解决某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也可以说是如何设计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它是一种税收制度。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先把收入汇总然后再扣除。混合所得税制则为一部分收入综合计征,另一部分收入分类计征。观摩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其税制模式皆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经过多年的完善和修改,笔者认为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值得中国借鉴与学习。
2.2个人所得税制的优化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否能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这一目标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要考虑内容设计是否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否合理设计纳税人的纳税范围、起征点、税率,是否注意区别个人征收与家庭征收征管条例的差异等等。税收管理部门向企业收集的信息、国家出行的系类法规、代理记账机构的规范程度和对XX税收政策的影响也影响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主要解决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不再设立模糊的税目,例如“其他所得”;虽说是命名为个人所得税,但当个人所得在某些时候成为了家庭主要收入时,家庭人口数、健康情况、子女教育等各种家庭支出将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个人所得不仅仅为个人而支出,因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与国际观察
3.1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年改革的基本内容
自一九五零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征收的苗头出现后,后继便了无音讯,时正值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人民收入暂时还是处于低下的状态。经过一段动荡的变革,一九八零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建立,《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作了规定,具体规定见表3。
表3
级数 | 应纳税收入A(元) | 税率% |
1 | A≤800 | 0 |
2 | 801≤A≤1500 | 5 |
3 | 1501≤A≤3000 | 10 |
4 | 3001≤A≤6000 | 20 |
5 | 6001≤A≤9000 | 30 |
6 | 9001≤A≤12000 | 40 |
7 | A>12000 | 45 |
从图2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为800元,由于大多数本国公民收入达不到征税起点,在华外籍人员成了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人员。此次税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建国三十一年以来没有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文的局面,开启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征程。
伴随着个体经营这一市场的兴起,一九八六年一月xxx颁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同年9月,xxx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工资薪金纳税的起征点是800元的二分之一。具体应缴纳税款的税目、征收方式、计税方式见表4。
表4
应纳税收入类别 | 征收方式 | 计税方式 |
工资、薪金 | 扣除一定费用后综合征收 | 综合征收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20%-60% |
承包、转包 | ||
劳务报酬 | ||
财产租赁 | ||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 | 单项征收 | 应纳税款=收入*20% |
投稿、翻译 | 单项征收 | 应纳税款=收入*20% |
利息、股息、红利 | 单项征收 | 应纳税款=收入*20% |
其他 | 按政策规定实行 | 按政策规定实行 |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征收方式类似于2018年最新改革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虽然之后1993年颁布的法令对1986年这一制度进行了废止,但笔者觉得废止的原因除了有针对不同纳税人设立三部法征税这一不妥之处,结合中国当时经济发展情况,另一原因可能是混合税制过于超前,对于当时那个年代来说它是不适合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观念普及、信息技术征管等方面尚处于萌芽阶段,双向申报制度也不可被广泛推广。
一九九三年十月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案的出台把三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条例合而为一,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
此次修正案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对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先的一法两条例中有的综合征收制度也更改为各税目分别计征,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修改为800元,适用税率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值得一说的还是自行申报的提出,但针对这一建议的具体的行文法规还未建立。
自此,我国个人所得税进入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阶段,税制逐渐趋向成熟,并渐渐地得到完善。二零零五年十月再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增加了自行申报条款,起征点增加到之前的两倍,即1600元,于二零零六年年初开始实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末,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规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比二零零五年多增加了400元。
二零一一年九月初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同时税率范围由5%-45%的9级级距调整为3%-45%的7级,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档税率级距也扩大了2到3倍,详细的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税率变更见表5、表6。纳税申报期限统一调整到每月15日。虽然对税法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改动,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税制,在税制模式上并没有实现质变的突破。
表5
级数 |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B(元)=收入额-免征额3500 | 税率% |
1 | B≤1500 | 3 |
2 | 1500<B≤4500 | 10 |
3 | 4500<B≤9000 | 20 |
4 | 9000<B≤35000 | 25 |
5 | 35000<B≤55000 | 30 |
6 | 55000<B≤80000 | 35 |
7 | B>80000 | 45 |
表6
级数 |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C(元) | 税率% |
1 | C≤15000 | 5 |
2 | 15000<C≤30000 | 10 |
3 | 30000<C≤60000 | 20 |
4 | 60000<C≤100000 | 30 |
5 | C>100000 | 35 |
二零一八年八月末,个人所得税法再次进行修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了诸多方面的条例,开启了我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的先河,是建国以来首次对税制做调整。此次税改,第四次对起征点做了改动,由以往的三千五百元提升到五千元人民币,规定2018年10月开始实行;11项征税项目调整为9项,具体变动见表7。表中改革后前四项所得综合征收,后五项按其来源分别征收。二零一八年年末,xxx印发《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新增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从二零一九年开始预扣预缴,二零二零年的三月初到六月末汇算清缴。
表7
改革前各项所得(11项税目) | 改革后各项所得(9项税目) | |
工资、薪金 | ||
劳务报酬 | ||
稿酬 | ||
特许权使用费 |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 ![]() |
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 | ||
利息、股息、红利 | ||
财产租赁 | ||
财产转让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取消 |
笔者细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纳税人之后的修改与变革,1993年到2018年间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变更了四次。其中变更幅度最大的是2005年起征点1600元比1993年的800元增多800元,增长率为100%,变动幅度最小的是2007年起征点2000元较2005年的增加了仅400元,增长率为25%,除了这两次变动外,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原来2000元的基础上多增1500元,最新修正的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5000元。每一次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我国居民平均收入的提高,更表明人民生活水平的节节攀升,走XXX建设道路是极其正确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的税级税率也作了相关的调整,自1993年起到如今,共计两次变动,分别是从5%到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动为2011年的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再一次变动就是在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此次变革的最低、最高税率和税级都保持不变,调节了前四档较低税率的级距,具体变动见表8。这次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说变动最大的当属税制的改变,这实属建国以来首次,从分类所得税制变更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了综合征收、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真正地实现了“制变”。
表8
级数 | 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B(元) |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C(元) | 税率% |
1 | B≤1500 | C≤3000 | 3 |
2 | 1500<B≤4500 | 3000<C≤12000 | 10 |
3 | 4500<B≤9000 | 12000<C≤25000 | 20 |
4 | 9000<B≤35000 | 25000<C≤35000 | 25 |
我国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制课税模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提供了诸多合理的选择方案。目前最新改革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进行首次汇算清缴。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效果如何,还需待此次汇算清缴期限到期后才可知晓,但笔者也可从这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费用扣除等条例实行之后预期的发展方向,为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良好效果和问题提供优化建议,不足之处敬请见谅。
3.2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观察
3.2.1日本
1887年,日本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比我国早了将近一百年。日本实行的是以综合税制为主、分类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对不动产所得、营业收入、工资薪金、退休收入、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六项收入进行综合征收,每年一次纳税申报。其余四项,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木材收入和资本收益则各自按其来源,直接源泉扣缴,实行分类征收。目前我国新改革的个人所得税法属开国以来首次对税制模式做出修改,改革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与日本所实行的税制大体一致,而税种征收方式的差别化表明此次改革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税制变革。例如,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这一项按照分类所得税制来征收,而日本则不然。
日本的税前扣除项目非常成熟,除了利息所得之外的各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有一一对应的扣除额度与计算方法,扣除之后再次进行汇总就是综合课税的税基,最后将此税基进行综合扣除。日本的综合扣除充分考虑到无收入配偶、需赡养的老人、残疾人、医疗费等家庭影响情况,家庭负担越重,扣除的费用就越多。其起征点也不同于我国规定的每月固定数额5000元,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计算,所以同样收入的日本公民会出现由于家庭人数的不同导致应纳税额有差异这种现象。在这点上,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目前全国按照相同的起征点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条例来对综合课税进行“三险一金”之外的六项附加扣除。与日本完善的扣除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纳税人的配偶无收入对纳税人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
蓝、白申报是日本特有的纳税申报方式,这种独特的申报形式得益于其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毫无保留并且及时地提交收入数据的纳税人会被允许采用有更多税收优惠的蓝色申报表,而其他的纳税人仅能使用一般的白色申报。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有一种申报表,这种申报表是统一的,完全没有激励纳税人诚信申报的效果。
3.2.2X
X从1913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课征,到如今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税制比较先进和完善。对比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X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更倾向于对资本所得进行分类征收,对其他的所得综合征收。在税目设计方面,日本有专门应对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这一税目,X也对“养老金”进行课税,而我国对退休人员的所得并无相关的征税说明,主要是因为我国大部分退休收入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税收起征点,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方面的税款征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待完善”而不是“没必要”。与日本类似,X同样根据家庭整体情况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年计征。
在纳税申报方面,不仅雇主会自行将雇员的应税收入数据及时上交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海关等部门也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网共享纳税人的信息。先进的技术手段使得XX通过数据健全的电子税务系统监管公民的纳税申报行为成为可能,税务机关得以清楚计算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多退少补。针对申报中存在瞒报、不报的问题,X对每一位纳税人设立了诚信档案,这为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提供助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报,这些方式更注重纳税人的诚信度,我国并没有对纳税人的诚信问题设立奖惩,但在年度汇算时,我国同样实行多退少补的条例,税务机关对补税金额小于400元或年收入小于12万元的纳税人给予免补,这也算是在另一种程度上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鼓励。
第4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分析
自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至今,这27年间个人所得税法见证了中国人民走向小康,不可否认这一税种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发挥重大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往的分类所得税制与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矛盾,老一套的制度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能够发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取得收入来源的不同承担着或低或高的税收负担,与横向公平这一目标相去甚远,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必然。
4.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良之处
综合征收的四项所得按年汇算清缴,依据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课税。以往分类征收有失横向公平,这次改革,不仅使得相同的劳务收入缴纳同等的税收,按年计征也可减少因每月工资收入的差异所带来的损失。费用扣除项目除了包含免征额、三个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还新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中有关于住房的两项只能择其一项来扣除。这一规定兼顾了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考率到了家庭因素对纳税人的影响,有利于税制的公平。
为了更突出说明综合征收对纳税人负担的减缓,以下笔者将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2019年,小东29岁,与同为独生子女的小金育有龙凤胎,这两个孩子皆为在读小学生,两人父母皆为60多岁的老年人,目前夫妻两人贷款购房居住,小金纯属家庭主妇,无收入。小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9000元(已扣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稿酬收入2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元 。其中子女教育附加扣除规定一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孩子每月可扣除1000元,小东家有两个孩子,即2*1000=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规定每月可扣除1000元。尽管小东和小金两人都是独生子女,在小金无收入的情况下,小东单独负起赡养四个老人的责任,但是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一条例扣除要求中,岳父岳母并不包括在内,所以仅能扣除2000元而不是4000元。在2019年之后,小东应交个人所得税为[9000+2000*(1-20%)*70%+3000*(1-20%)-5000-2000-1000-2000]*3%=75.6元,但是在2018年税法改革之前,小东每月应缴纳(9000-3500)*20%-555+(2000-800)*20%*70%+(3000-800)*20%=1153元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缴纳的税款相差了1153-75.6=1077.40元。通过这一例子对纳税人明显减轻的负担一目了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能力这一改革目标迈上了正轨,改革已初见成效。
此外,因税制改变而重新设计的申报模式进一步完善了征管制度,自行申报、部门协同管理等六项创新条例极大的避免了纳税人偷漏税款的行为。
4.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综合我国历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再仔细观察日、美两国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我国现行改革的税制存在的不足归根结底可以表示为三个问题:一是税制设计问题:该区域XX如何根据地区生活水平设计一一对应的综合税制扣除措施?二是征收机关对综合与分类所得的征收征管能力问题:税务机关如何全面了解纳税人信息?避免漏报、瞒报行为的发生。三是纳税人自行申报问题:税务机关该如何引导纳税人自觉诚信申报缴纳税款?
4.2.1条例制定忽略地区消费水平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统一税率,这就意味着无论在哪座城市,三线还是一线城市,无论这座城市的消费生活水平如何,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并缴纳相同的税额,这种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默认所有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支出一样。从这一角度来看,统一的税率税级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有失公平的。笔者可从费用扣除这一项来举例分析,若两人收入皆为10000元,一人在一线城市居住,家有一个在读初中的孩子,有两个六十岁的老人,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2000=3500元。另一人同前一人的家庭人员情况相似,但他是在一个五十万人口的小城市居住,每月计提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同样是3500元。表面上两人可扣除金额一样,税后工资也一样,似乎没有什么不公平,但仔细想想,是否在考虑的时候遗漏了一点——城市消费水平。前者在孩子的教育和赡养老人方面势必比后者要花费更多的资金,穿衣、吃食、出行等基本支出也亦然。所以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对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为了确保混合所得税制中综合征收部分费用扣除措施的公平,税制的扣除项目该怎么设计呢?
4.2.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一知半解
个人所得税APP已上线,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收入自行申报,但这就存在纳税人填写的数据可能比实际低或高的情况。那么面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该如何确保其申报的收入税目是不是准确无误?
4.2.3纳税人诚信度良莠不齐
税目的不同决定了收入的计算到底是适用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所得税制,错误的课税方式将会对混合所得税的实施制造成不良的影响,那么税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纳税人已经据实申报呢?
第5章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5.1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地区差异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做了统一的扣除规定,这就意味着无论地区消费水平有何差异,其适用的扣除标准一致。针对这种税负不公平的现象,笔者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采用差别扣除的方法,例如在消费水平高的城市实行较低标准扣除,同样的在消费水平中等或者低下的地区分别实行中等、较高标准的扣除准则。当然,前提是地方XX要有权力根据地区经济发展进度适当调高或调低扣除标准,为了监督这种权力的正确执行,中央XX应建立严格的巡查机制,从而确保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公平。
5.2合理利用税收信息服务平台
针对目前我国纳税人漏报、不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完善纳税人信息这一行动必不可少,如何合理地利用税收服务平台更是首当其要。在这一点上,笔者觉得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并吸收X电子税务管理系统成熟的经验,联合各金融机构、海关等能收集到纳税人信息的平台,鼓励优秀信息系统研发企业参与平台建设项目的投标,共同建立与维护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设立唯一的收入档案,并且档案要重视个人缴税明细记录,特别要区分税款采用的是综合征收还是分类征收的方式。合理利用税收信息服务平台会促进税务机关对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税款的管理,这将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
5.3引导纳税人诚信申报
我国目前对四项劳务收入综合征收,其余五项分类征收,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一大亮点就是自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自行申报纳税,但是该如何确保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呢?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觉得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尤为重要。有关税务征收部门应加大对纳税人自觉纳税的公共性宣传,包括广告、海报、短视频等方式,让纳税人意识到:自觉纳税光荣,逃避纳税可耻;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福利等结合起来,有信用污点的纳税人会得到更少的养老金;面对着实严重失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警告,适当情况下还可清清楚楚地公布失信人名单,以此为例作为告诫。面对诚信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该适当的给予鼓励措施,这一点可参考日本的“蓝、白申报表”,其明确对诚信申报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
第6章 总结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试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法面临的各种问题接连涌上,XX、税务机关、纳税人三者之间的联系需要越来越紧密才能确保混合税制的实施。针对区域消费能力、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纳税人诚信水平这三方面出现的问题,笔者一一提出相应的应对方式,例如:地区XX有权对本区税收设立扣除金额、合理利用税收征管平台和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只是对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款征收设计做出了大概的问题分析,不能准确的认定新税法百分百会存在的问题,本文中也肯定会有不少分析有所欠缺的地方。随着不断调整免征额、费用扣除项目等内容,因税负不公平所导致的问题被一一解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征收管理体系也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史祖峰.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下的国际观察与制度设计[D].安徽财经大学.2018.
[2]汪慧雅,吴力佳.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及展望[J].西部财会.2019(3):22-26.
[3]杨志勇.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科学文摘.2019(2).
[4]张会京.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J].纳税.2017(20): 5-6.
[5]张超.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6]马君宇.“大数据”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南京大学.2017.
[7]亓莹,林敏慧,吴华珣.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6).
[8]胡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其收入分配效应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9(5).
[9]刘纯林.个人所得税法变革专题研究[M].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5:1-481.
[10]Roger.H.Gordon.Wojciech.Kopczuk.The choice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base[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14,Vol.l 18:97-110.
[11]Griffith.T.D.Theories of Personal Deductions in the Income-tax[J]. Hastings Law Journal 40(2):343-395.
致谢
四年的校园生活即将结束,老师的辛勤教导和师兄师姐、同学的帮助都历历在目,家人的支持和鼓励也给予我极大的动力。与你们相遇,是我成长道路上难以忘怀的幸事,感谢你们的一路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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