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源税改革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资源税进行了制度立法,从1984年到如今已经走过了20年代不断探索。本文认为,我国资源税改革应应该切实做到,首先根据资源的价格进行适当征收,发挥市

  一、我国的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资源税进行了制度立法,从1984年到如今已经走过了20年代不断探索。在此期间,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拓展,计算征收方法屡经改进,收入规模稳步增长,在税制改革中被不断赋予新的使命,其征收目标日益显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徐晓亮,许学芬.资源税税率设置分析、比较和选择[J].自然资源学报,2012,01:41-49.]。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83年

  在这一阶段,我国没有相关的资源税制度,矿产资源处于无偿开采状态。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号召下,我国从事矿产勘探及采掘的多为国营企业。这些企业因资源优势而获取的级差收入大部分甚至全部以上缴利润的方式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却无法惠及企业自身。

  (二)第二阶段:1984年-1993年

  在这一阶段,在“利改税”大背景下,资源税制的初始设计和改革探索。在1983年、1984年实施的两步“利改税”改革,使国营企业逐渐由XX的附属机构转化为自负盈亏、依法缴纳所得税、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利润的追逐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动力[林伯强,刘希颖,邹楚沅,刘霞.资源税改革:以煤炭为例的资源经济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2,02:58-78+206.]。加之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开始涉足采掘业,XX也需要对他们获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在此背景下,资源税作为XX用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种手段应运而生。从1984年到1994年期间,资源税处于试行阶段,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3种,其实际课征范围非常有限。

  (三)第三阶段:1994年-2010年

  本阶段首次改革:扩展范围、调整标准。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在保持原先的“促进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以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同时因为配合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资源税应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把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变为经济和财政优势,并调动资源开采地爱矿、护矿的积极性”等内容[刘立佳.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的资源税定位研究[J].资源科学,2013,01:74-79]。这一时期资源税的政策目标比初创阶段内涵更为丰富,更具有多元化特点。在保持资源税既定宗旨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其聚财功能,试图使资源税作为一种“共享税”在增进地方财政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0年5月,xxx、xxxx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做出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经xxxx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从2010年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当年12月,进一步将新疆实行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推广到西部12省、区、市。

  (四)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

  这一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主要大力推行从价计征、清费立税。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2013年11月15日XXX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再次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这预示着今后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说明改革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1:69-74.
  2014年10月,财政部等部门连续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等三个文件,将煤炭资源税也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油气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至6%,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上述举措解决了煤炭油气资源税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等问题,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清理收费基金更是改变了费重税轻的不合理现状,有利于规范财税秩序。

  二、中国资源税的反思

  经历数次演进,现行资源税政策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政策目标逐渐由调节资源级差收益向促源节约利用转变;二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三是征收方式从价与从量并行。尽管通过上述改革,资源税发挥了筹集收入、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但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开采等方面仍难有作为。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从量征收为主

  资源税从量征收,计算简单,征管便利,但仅适用于资源富饶而开采难度、生产成本与外部环境相近的自然资源,譬如土地、盐、草原、森林、水资源等,而就矿产资源而言,多数存在较大的差异,从量税不符合实际情况。税负的大小和资源差异性引发的级差收益脱节情况严重[罗能生,张希,肖丽丽.资源税改革对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长期影响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123-129.]。近年来,矿产品等资源价格大幅上涨,而依据从量征收的计税方式,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只和销售量或自用量直接相关,对企业已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税,直接导致了企业与个人无序开采资源的乱象丛生,即使开采者为了自身利益大肆破坏与浪费掉的资源也无须纳税,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完全由国家负担,引发大量资源的浪费与积压,难以展现资源税有效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的功用。
  从量计征隔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的价格联动,资源税调控功能受限,而且税收收入不随资源价格变动而增减,特别在价格高涨时,它实际导致了部分国有资源收益的流失。我国目前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目还只是少数,考虑到上述弊端,从价计征的范围必然要继续扩大。另一方面,结合国情,计算简单、税收收入稳定的从量计征在一段时间内还将存在,但现行政策中的“量”是指纳税人的销售量,往往不能等同于开采量,以销量征税难以解决因过度开采而导致的资源积压浪费与“采富弃贫”等问题。

  (二)征收范围窄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所有稀缺资源都应加以保护。而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选取级差收益差异大、较为普遍且容易征收管理的7类33个子税目。征税范围狭窄一方面无法有效遏制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消耗;另一方面同样开发自然资源,一部分征税一部分不征,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率设置缺乏科学性

  资源税与其他税种不同,作为一种经济调整工具,如果资源税定太高,就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可是如果定的太低,就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浪费,最终还会损害我们的长远利益。所以制定一个适当的资源税征税率,既要同时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将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对比世界其他资源大国,我国资源税的税率虽经多次调整,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税率过低,一是导致资源税在开采企业的收益中占比过少,不能引起重视,难以发挥引导与调控作用。二是由于我国市场定价机制尚不完善,资源产品价格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再加上过低的资源税,低廉的资源使用代价容易导致中上游企业忽视节约,低效耗用。

  (四)分配方式不合理,出现资源诅咒

  资源税的分配是一个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资源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各方面相关利益的协调,但就当前而言,我国资源税收入的在分配上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虽然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在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上,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但是受益的很大一部分归于了地方性的XX,除了整体上的水手之外,其它资源税收益完全归地方所有,这主要基于资源只能就地开发、税基相对地域化,将其作为地方税收以支持地方公共服务资金需求似乎顺理成章。而且我国矿产资源很大一部分分布于中西部,如此分配也有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治考虑。这样一来,中央就失去了调节资源配置、改善资源环境的税收控制手段,也无法及时规范征税中出现的问题。

  三、关于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定位,增强资源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

  我国资源税的主体功能包括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级差收益、调节资源配置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三部分。结合国情,改革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应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上倾斜。具体可定位为:通过征税获取资源的部分经济租金,使资源产品的成本与价格能够反映其代际外部性与稀缺性成本,进而合理抑制当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费,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在这一指引下,今后改革应逐步把资源开采利用所产生的环境成本、污染成本等内部化,将资源税从单纯的级差收益调节中解放出来,确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推动资源税从收益型转变为绿色生态型,以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

  (二)拓宽计征范围、完善计征方式

  把我国比较匮乏的再生资源扩充进征税范围;提升资源税制的绿化度。依据“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思路设计税制。同时,清理重复性收费,避免给纳税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关于计征方式的完善:一方面调整从量计征的“量”。将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改为生产(开采)量。只要进行了资源开采,无论是否销售获利都应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付出成本。另一方面,继续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郭菊娥,钱冬,吕振东,熊洁.煤炭资源税调整测算模型及其效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1:78-84.]。

  (三)合理调整税负水平

  资源税单位税额(税率)的设计要考虑多重因素:一是应体现开采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二是税率应与资源开采率挂钩,开采率越低,税率越高;三是要考虑资源的稀缺度,稀缺度越大,XX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税率也应相应提高;四是要结合我国税制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税负标准应是税率的临界点要足以改变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

  (四)调整资源税征管制度

  资源的所属权性质上是全国的公民,但是在具体的分配上,却不可能平分给所有国民,因为国家和地方xxx的维持和运营,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所以,虽然资源税是公有性质的,但是在征收方式上却有地方和中央两个方面的影响,所以为了调动地方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动力,中央在资源税的征管上应当适当增加地方上的配额。当然,地方征税后,应按适当比例分成上缴中央。考虑资源的属地特性。所以,可以将上缴比例调低[曹爱红,韩伯棠,齐安甜.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6:158-163.]。中央保留部分收入的目的是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保证统筹调控全国资源。对西部资源大省,鉴于当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普遍不高,资源输出地区对资源使用地区做出的巨大利益贡献,资源输出地区需要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等方面花费巨大支出,且承受环境污染引发的严重损失及环境污染治理所需耗费的大量经费,中央与西部资源大省的分成可适当再降低。
浅析资源税改革
  地方的资源税收入应作为专门税,用于改善环境、推进资源可持续开发等方面,体现资源税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基本原则。上缴中央的资源税,可作为一般性收入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以体现资源全民所有。当然,考虑过渡,也可从地方资源税收入中提取部分份额作为“资源消耗补偿金”,专款专用于补偿资源损耗与环境破坏,其余部分仍由地方财政作为一般收入使用。

  (五)建立专门统一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上文中所谈及的资源税制度不健全问题以及监管不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统一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源污染进行严格执行,因此,就需要建立专门统一的执法机构,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的程序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切实做到制度体系化和执法模板化,积极提高现场监督和监察工作的全面性、专业性和准确性,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执法程序意识以及执法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增强整个执法团队的执法力度。

  (六)建立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xxx政治局就鼎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的第六次集体学习中曾经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资源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所以我们完善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资源产区低收入、困难群体进行救助与补贴,弥补改革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纲领性的指导意见对于我们来说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我们应当迅速着手开始建立一整套的相关配套设施,让资源税的征收和利用有强大的硬件设施作为支撑。同时,我们还必须牢记,必须把完善资源税法规体系,建立责任明晰、惩罚分明的长效机制,作为一个长期的问题来抓,做到资源税征收问题上的有法可依。

  结论

  资源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资源税和其他税不一样,因为煤炭等诗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能源,是人类社会以及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对于这些资源的开采和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随着数千年来勘查开采技术的发展,资源的储备量在不断的缩减,不仅如此,还给我国的矿区带来了几乎是难以恢复的环境问题。长期以来,在经济效益的蒙蔽下,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和解决,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的。对于这些资源环境问题来说,相关恢复主体需要积极树立起参与保护资源环境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和看待资源税,坚决抵制不作为行为,从主体和根本上增强保护资源环境的法律意识,进而积极参与到维护正常健康的资源环境的治理中去。

  致谢

  由衷感谢谭老师对我的帮助,让我顺利完成这篇毕业论文。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XXX老师的大公无私、尽职尽责、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认真的态度和孜孜不倦的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此过程中,谭老师不光指导我完成了论文,克服了一个一个的难题,更使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都要脚踏实地,认真踏实的道理,所以再次对谭老师表示诚挚的感谢。
  大学四年转瞬即逝,再次之中还要感谢谭老师。身为我的导员,在这四年中,谭老师像一位朋友一样对我的生活学习有着无微不至的关心,在我犯错误时对我进行及时的批评和引导,在我迷茫的时候给了我指点迷津。可以说,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和成长都离不开谭老师对我的照顾。
  四年时光,和室友、同学的相处也给了我快乐和幸福。四年之间,我们在这个陌生的城市维系着兄弟姐妹般的感情,在学习和生活中互帮互助,互相成长。
  最后我就要感谢我的父母,没有我的父母就没有我的现在。所谓“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二十四年,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难以言表,作为子女,我定会努力让家庭幸福。
  最后,再次对你们说声:“谢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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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1:69-74.
  [5]罗能生,张希,肖丽丽.资源税改革对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的长期影响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123-129.
  [6]《资源税、房产税改革及对地方财政影响分析》课题组,刘尚希,朱长才,张学诞,程丹润,施文泼,陈龙.资源税、房产税改革及对地方财政影响分析[J].财政研究,2013,07: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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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曹爱红,韩伯棠,齐安甜.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政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6:158-163.
  [9]刘植才.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税务研究,2014,02:27-32.
  [10]李冬梅,寇铁军.我国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新探[J].当代财经,2014,1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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