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摘要

随着互联网覆盖率的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到达了一个新阶段。其中C2C电子商务模式连接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物流就能实施交易。C2C电子商务仍不断创下销售额的新高点,为人们增加就业机会、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因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等特征,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交易的主体和相关涉税信息,也导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漏洞进一步扩大,国家税收流失率逐年上升。本文就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欧美等域外国家的实践成效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相应税收征管研究的策略。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共享

一、引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在当今全球数字化经济的趋势下,通过互联网发展的贸易模式不断占领市场份额。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原有的现金支付方式和贸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方式,从而降低主营业务成本、扩大利润空间、提高贸易效率,交易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据全球电商数据库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4.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3.6%,其中网络零售(也称网络购物,包括B2C和C2C两种模式)交易额占27.66%,合计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5.55%并位居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首位。相对传统购物模式,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价格优惠且产品多样性更强的网络购物。到2018年12月止我国网民数量高达8.29亿,比上年度增加了3.8%,其中手机网民(除其他设备以外:如电脑)占比98.6%,网络购物的用户数量不断上升,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图1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但若以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手段,仍不足以对如此巨大的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实施全面有效的征管。据有关学者不完全测算结果显示:2015至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规模超过一万亿人民币,流失率大概在 8.5%~11.5%之间,税法存在的漏洞对税收流失已经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各种电子商务模式下,B2B和B2C模式都是以企业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管,但由于C2C模式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所以对于纳税主体、地点以及征税对象都不能按照企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C2C模式下的交易更显得“肆虐”,它们交易过程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不仅数量庞大且踏入的门槛低。放眼全球,欧盟是首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一直以来主张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公平对待;X等原本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的国家也逐渐转变态度,根据其国情和电商发展状况进行征税。而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2.研究意义

近十年,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速席卷了我国各个行业,以近五年的网络零售交易额来说,我国均位居首位且与排名第二的X不断拉大差距(如图2所示)。不可否认电子商务促进了就业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它同时是把双刃剑,特别是在C2C模式下,商家高举同款标志贩卖仿制品、消费者得不到可靠的保障、机关部门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国家税收不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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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网络零售交易额对比图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更应该对C2C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在保障我国税收收入的同时,对C2C电商经营者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其发展,要让新的商务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马达。本文的理论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面对电商发展过热但管控制度未跟上的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C2C 电子商务在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税收法律的原则、税率、税收管辖权、税源监控等,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规范市场秩序。第二,对国内外关于C2C电商课税对策的文献进行梳理,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所谓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欧X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研究早于我国,研究成果和经验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内学者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对电商征税的必要性以及税收原则等理论基础。而本文综合归纳了目前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提供指导。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针对C2C电子商务所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原则和法律层面两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分析,在对比国外有效经验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案。王晨曦(2018)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叙述了我国在税收基本原则、法律和监管中C2C电商所存在的矛盾,对比域外国家在电商税收征管研究中的实践成效,最后提出我们应当在C2C电商税收征管研究中坚持三大原则:应税原则、税收基本原则和税收优惠原则;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完善。陈思雯,曹雅雯,周凌轲(2019)在《浅析<电子商务法>对C2C微商的影响》中分析《电商法》在法律地位定义、行政管理、税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对C2C模式微商的影响,提出经营者应规范自身,落实售后责任和纳税责任;XX需要完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落实《电商法》工作细则并与电商平台协作监管。李鸿(2018)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对美欧日新印等五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方案进行整理,针对我国C2C电商发展所产生的税收流失状况,提出完善法律、强化第三方平台协作功能以及改进税收管理机制等建议。

国外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采取了不同态度,GoolsbeeA(2011)对比了X与欧盟在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上持有的相反态度。电子商务起源于X,XX为了鼓励其发展,一直没有对电商进行征税;而大西洋对岸的欧盟地区,坚持电子商务与实体企业之间无差别对待,所以对电商征税持积极态度。Huillier D(2012)对各个年龄阶段的人进行电子商务征税敏感度调查,得出较年轻一代受电商征税的影响度更低,也就是说不管征税与否,他们都会选择网上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主流,与此同时年轻人也是C2C电商发展的主力军。长久来看,电商征税对其发展的影响程度较小且人们选择购物方式并没有太大转变,这都表明了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主要从税收原则、法律层面以及C2C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阐述在税收征管研究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需要面临的问题,最后围绕这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所谓实践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电子商务发展早于我国等欧美域外国家,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政策主要集中在电商的发展前景、征税的影响程度和课税的可行性三个方面,多年来的研究结果和成效对我国日后在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上提供了参考。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方法对论题实施研究。

1.文献研究法

以论文选题出发,参阅各类文献资料并进行整理归纳,通过研读相关文章和刊物,形成对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初步认识。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分析我国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些困难点进行完善法律漏洞。

2.比较分析法

通过对C2C与B2B、B2C三种典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特征对比,深入研究C2C与传统模式和B2B、B2C模式之间在注册登记、交易过程等方面的差异。另外在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时,对比分析欧美等域外国家对此的不同态度以及实施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商发展需要,探讨如何优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方案。

二、C2C电子商务的概述

(一)C2C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它能够实时实现跨区域交易,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进行商业活动商讨、在线电子支付等新型贸易模式。《电子商务概论》把电子商务解释为“利用网络和当代技术进行任何模式的商务管理运作或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主要以购销主体不同来划分类型: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

表1B2B、B2C、C2C模式对比

电子商务模式 交易方式
B2B 企业VS企业 双方都是企业,交易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服务、产品及信息交易
B2C 企业VS个人 企业注册自己的官方网站,个人浏览企业的网站,搜索商品和服务并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
C2C 个人VS个人 个人网店与消费者间凭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电子交易第三方服务平台或社交平台直接进行服务和商品交易

其中C2C模式即个人对个人,卖方通过线上网络平台将产品出售,并将产品线下物流至买方手中,不同一般销售体制的是:买卖双方均是消费者个人。常见的销售平台如:淘宝网和易趣网。C2C电子商务有许多特征:交易的虚拟性强、交易信息电子化、交易过程不受时空限制等。这些特征已经产生税收流失、监管困难、市场失调等问题,若不尽快加强监管,其将会带来更大的影响。

表2传统商务模式&B2B、B2C模式与C2C模式对比

传统商务模式&B2B、B2C模式 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交易开具发票、形成交易记录
C2C模式 仅需在网上注册登记、申请账号即可开设网店进行交易
交易形成电子信息,不需要提供发票,交易流程无须记录
交易过程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C2C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

1.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在《国富论》的税收四原则中为首要和根本的基础理论,其表现在国家进行税收时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主体,做到横向平等和纵向平等,保证国家税收之余也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所谓横向平等是指以同等的税额税率向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当的人征收税款,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而纵向平等是指以不同税额税率向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相当的人征收税款,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常见如个人所得税按阶段征收。“因人施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特点,而税收征管的基础又是税收公平。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因为其交易的虚拟性、一般交易行为不受XX监控、交易记录无纸化等,税务部门难以核定其交易主体、金额和数量,导致大部分C2C电商都处于无交税状态。甚至有企业钻这个税法监管漏洞,浑水摸鱼以个人名义开设网店进行交易,以C2C模式之名行B2C模式之实进行偷税、漏税。这对于实体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一方面C2C模式经营者不断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利润空间,外表看似享受着“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实体企业倍受打击,甚至要面临破产。从横向税收原则来看,C2C电子商务本质上仍是一种交易行为,它的数量庞大、利润空间甚至不亚于实体企业,其税收流失不容忽视。从纵向税收原则角度分析,相比众多实体企业大多C2C模式企业规模较小,不同的年收益额应对应不同等级的税率。因此,无论从横向平等还是纵向平等出发,都理应对C2C电子商务同等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管,营造实体企业和电商公平竞争,以遏制恶性竞争环境。

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于相同的市场信息不同参与者所获取的信息量不相等,因此在同一市场条件下:获取信息不足的一方处于劣势地位,相当于有效市场假说当中的弱势有效市场;而获取信息较充分的一方则处于优势地位,相当于强势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体现了信息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甚至蔓延到各个行业中。在税务领域,依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由经营者自行对纳税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信息进行核算应缴纳的税款,整个税务申报过程就存在有信息漏洞:信息更送不及时、自行申报不对称。部分实施偷税、骗税等违反税法法律的违法分子,就是钻这个信息漏洞:纳税人是实施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掌握涉税信息最优的一方,若纳税人对纳税信息刻意瞒报或虚报,就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程度。因C2C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其各项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化形式保存在互联网的介质中,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可能会隐瞒纳税信息,这时纳税人处于信息的有利地位;而税务机关因受法律制定和征管技术的约束,未必能及时稽查出纳税人所隐瞒的涉税信息,这时税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由此形成C2C电子商务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信息不对称,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的监管缺失。

三、C2C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税收的冲击

(一)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 C2C电子商务发展规模日益扩大

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个人卖家通过平台发售商品信息,当个人买家下单并交付款项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卖家即可将商品物流至买家手中,等到买家确认收货以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将商品款项汇入卖家账号。此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买家和卖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物流运输企业。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归属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原因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暂时性保管。但也存在某些C2C电商“不走寻常路”,比如:微商。它们通过朋友圈进行商品推荐,因为缺乏第三方的监管,买家将商品款项直接汇给卖家,资金安全性得不到任何保障,由此导致不少卷款跑路的案件。C2C电子商务不再像传统实体店那样受地理位置和营业时间的限制,同时也减少了店面租金和运营人工成本,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交易的成效。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8.56万亿元,较2017年的7.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38%。2018年国内网络零售用户规模达5.7亿人,较2017年的5.33亿人,同比增长6.94%。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的 B2C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 2.872 万亿元,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308万亿元,2017年C2C电子商务在网络零售市场中的占比正好是B2C占比的1.5倍,根据艾瑞咨询的预测,在未来几年中C2C电子商务在零售市场的占比将继续超过B2C占比,至2020年C2C电子商务在网络零售市场的份额将达B2C网络零售市场份额的2倍。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图3 中国网络销售交易额及同比增长数据图

  2. 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

由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的报告指出:根据C2C电商与传统实体店的销售额和涉及税率进行测算对比,结果得出2016年C2C电商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少缴纳税款大约531.53至747.92亿人民币,较上年增长17.89%~17.92%。税收流失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随着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预计到2018年C2C电商少缴税款将超过一千亿元,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巨大缺口。税收的流失直接导致XX财政收入减少、市场资源配置不平衡、加剧实体店与C2C电子商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C2C电子商务主要从事小规模商品零售涉及以下两个税种的税款流失:第一,增值税的流失。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毫无疑问是受影响最大的。增值税具有连接性特点,一般纳税人从进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中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应交税费等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种连接性从进货方和销售方进行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但是C2C电子商务在交易前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由此无法开具发票,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C2C电商经营者是个人,其销售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于工资薪金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C2C电商没有进行任何XX机关登记,其销售收入数额未被准确记录、交易行为未被完全监管,躲藏在法眼之外,造成个税的流失。

(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确定纳税主体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首要解决任务。在电子商务中,按购销主体不同分为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其中B2B和B2C模式线上线下都有交易,且有实体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纳税主体明确。但C2C模式仅需要在网上注册就能够进行商品交易,税务机关甚至还未掌握任何关于经营者的信息,而平台也没有对经营者的实际信息进一步检验,像微商等社交平台类的C2C电商更难以稽查。C2C电商的经营形式多变:网上开店也有,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兜售的也有,踏入门槛低成为C2C电商数量剧增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经营状况不稳定导致“同店不同主”时常出现,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2. 纳税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无法完整获取纳税主体的相关税务信息,导致机关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形成“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无”的状态。税务机关之所以能够对传统模式的纳税人有效实施监控,是因为它们在商务活动中有明显是资金流和物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均有相关交易信息的发票,机关部门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追踪稽查;但因为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人即便拥有完全的纳税信息,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私心,将相关纳税信息进行刻意隐瞒,这时纳税人处于信息掌握优势地位;相反税务机关则处于信息掌握的劣势地位,因为现有的征管信息技术还不够先进,单靠机关部门一步一步的核查难以获取纳税人的全部信息。当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断增高,国家税收流失也逐渐增多,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更加困难。

3.无纸化交易难以监管

对C2C电商征税的另一难点是:如何核实个人网店的真实营业额。其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数字化背后意味着操作性强,甚至可以对交易信息任意修改,这些信息游离在税务机关的“视线”之外,给税务机关带来难以监督的实际问题。若仅依靠电子发票,会存在有消费者为了方便或是商家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而放弃索要发票的情况 ;若税务部门依托第三方机构和银行来根据经营者银行的资金流水进行监督,也会存在有卖家为了推广产品或提高信用等级,不惜自己花钱“刷”销量。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及借鉴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

1.X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

X是电子商务起源的国家,1996年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直到2004年出现了转变,X各个州府开始关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并在2013年发布了《市场公平法案》,旨在对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在销售税的基础上,2018年又通过了《各州XX有权对电商的跨州销售征消费税》,依照各个州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划分纳税起征点:爱达荷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的税收起征点为一万美元且没有交易数量门槛。即只要销售额超过一万美元,无论订单数量的多少都会收到纳税申报表,按照卖家所在州核定起征点。与此同时,X最受欢迎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易趣网将和有关税务部分协作,将电商的有关纳税信息进行更送。除此之外,当电商的销售金额超过两万美元或是订单数量超过两百笔时,其相关涉税信息也会更送至国税局手中。而销售税是根据买家所在的州府进行核算购买商品的税额税率,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家进行交易时,一同将税款合并在购买商品的款项当中,即电商的销售税由消费者承担,电子商务平台充当代收代缴的中间角色。

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一直以来,欧盟都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持无差别待遇的态度,他们希望电子商务模式的健康发展是在健全的税收法律基础上,认为正确引导其发展比放任不管其竞争更重要。因此早在1997年就表明对电子商务征税需保持中性立场,包括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协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1999年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以及减少电商所产生的税收流失问题,发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案对非欧盟国家的C2C进行征收增值税。第二年全球首部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VAT)的法案在欧盟发布,其征收对象是通过电子商务对境内国家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并且销售额十万欧元以上的欧盟境外公司。即公司在欧盟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就要依法完成纳税登记和缴税,而个人却未被纳入为征税对象,所以XX只能对供应商进行信息登记和税务缴纳。因此,个人成为了税法法律的漏洞,诱发了不少电商挂着C2C电商的名义,行B2C电商的业务之实来躲避税款征缴,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道路增加不少困难。直到2003年,欧盟实施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新指令,以商品的产地或劳务的提供所在地来作为判定来源地。这也是欧盟国正式宣布对中国电商卖家征收增值税,而征收税率依照当地国即商品来源地进行核算。

(二)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经验借鉴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免税时代走向完结,常年游离在税法之外也是时候接受监管,不管从经济、法律还是国际层面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电商征税都经历了从宽到严的合规化之路:X在很长一段时间对电子商务实行免征税政策,导致加深社会经济的不公平竞争、XX税收不断减少,使得XXX最后不得不对电商进行课税;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随着电商的发展不断更新,因欧盟中的国家大多都以增值税为主,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是比较符合欧盟国国情。

表3 欧X家电商政策对比表

国家 政策 纳税地点 优点
X 从免税到部分征税 买家所在地 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欧盟 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商品产地或劳务提供所在地 公平竞争、稳定发展

税收四大原则中税收公平原则为首,若对同样占领市场份额的C2C电商实行免税,必然是扩大了实体店铺与其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应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秩序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正如欧盟选择符合国情的征税方法,我国于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在税收公平原则下,也应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同时,考虑到税收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借鉴X和欧盟的做法:即与电子商务平台协作,由税务部门下达有关缴税起征点和税率政策,平台实行代收代缴对交易时产生的税款一并征收。不管在什么时候,XX所采取的政策和手段都是基于当下所需,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税收体制也逐渐完善。没有一蹴而就的方案,欧盟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有幸能够参考他们的方法,希望能在此基础之上做的更好,“裸奔”的C2C电商进入有税时代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结果。

五、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1.完善信息登记,明确纳税主体

大部分对于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所出现的问题,直接或间接源于纳税主体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导致其交易信息无法追踪,因此首要任务是确定征税对象。《电子商务法》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除外的对象并没有规定准确数额。个人认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面对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掌握全面的纳税主体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再由税务局合理分配不同类型电商的税目税率,这样才能避免电商抱有侥幸心理,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一个纳税人都有独立的纳税识别号,因我国现推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合一的制度,电商平台应尽快协助和指导商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上传有关登记信息,同时平台也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新成立的C2C电子商务应明确入门槛,务必进行信息登记;而对于“旧店”应查补缺漏,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明确纳税主体,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第三方协同监管

由于C2C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交易电子化的特点,税务机关在技术和成本的约束下,难以主动获取电商的交易数据。这种情况下信息成为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第三方平台之间搭建信息共享系统。第三方平台充当信息传播的中间媒介,也是信息监管员。平台将C2C电商完成交易的信息传输至共享信息系统中,再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平台,从而使信息“双向流动”。这样不仅能提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还能为防止电商偷税、漏税加多一道防护墙,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无旁贷的意识,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也能够提供协助。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完整性和错漏,C2C电商应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后进行的每一笔交易均需要将纳税识别号一同记录在交易信息上,这对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以及日后进行税务核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图4 税务机关、第三方平台与C2C电商之间关系

  3.强化经营者纳税意识

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2019年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而全球最大C2C电子商务平台——淘宝早在2003年成立,期间相差十六年之久。因此各级部门应协同电商平台对电商经营者进行税收知识宣传,树立全民诚信纳税的观念。一方面管理者可以通过海报、电视等传统媒介进行税务宣传,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传播,增强税收知识信息的有效性,便于C2C电子商务的所有参与者了解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机关部门应完善税收违法案件的公示制度,对不遵守税收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公布,以作警示其他从业者。奖罚分明、严惩不贷!进一步提升C2C电商经营者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程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 推动C2C电子商务发展

在完善纳税主体的信息登记的基础下,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案。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由于C2C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经济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相当,所以在参考实体经济中个人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率标准前,可适当降低每一级的征收税率;在增值税方面,传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那么对于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可以略低于3%;最后,对于“新店”经营者应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规避过高的税负对其进行打压。比如自取得税务登记证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其经营所得予以免税;超过三个月但小于一年的,按适用税率减半征收税款;一年或以上的按正常税率进行税款征收。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减轻了个人网店经营者的纳税负担,有助于个人网店扩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也引导更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者主动了解和掌握税收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依法纳税的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歆, 周垚吉. 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 中国市场, 2016, No.877(10):133+135.

[2]王晨曦.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8.

[3]陈思雯,曹雅雯,周凌轲.浅析《电子商务法》对C2C微商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9(07):23-24.

[4]魏楚月.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4):82-83.

[5]李昊源.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7.

[6]朱梦珊.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7]张文梦.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8]李鸿. 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9]Huillier D.Impact of E-Commerce on Queensl and Taxation.Economic Papers: [J]A 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ics and Policy.2012

[10] Goolsbee A. A comparative study of electronic business tax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J]. The Economist, 2011(13).

致谢

论文从搜集整理资料,到不断的修改、完善,不知不觉已经历大半年的时间,在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指导和帮助,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谨以此页向帮助我的人表达我最真诚的谢意。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同时作为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王祥宇老师给了我无私的指导和帮助,对于我向王老师请教的问题,王老师不论多忙总是及时的回复我,指出文章的缺点和不足,并给出详细而可行的建议,她严格的教学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将引导我更努力地前行。同时,我还要感谢在课程学习的中给我们上课的每一位老师,正是因为有了您们高质量的教学和无私的奉献,我才能学到和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另外,我要感谢我的亲人、同事和朋友,感谢他们的支持和照顾。最后,我要感谢对我的论文进行评审和参与我论文答辩的所有老师,谢谢您们对我的论文给出的建议和指出的缺点,让我明白了自己在专业知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地完善和提升自己。谢谢您们,辛苦了!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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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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