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十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农业巨灾风险是阻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xxxxxxxx对建立我国农业巨灾保险高度重视,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政策目标。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明确任务。这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发展目标和方向。为应对巨灾风险,发达国家大都开发出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天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来弥补。然而在我国,大灾过后。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依靠XX救济和社会捐助。在财力有限的情况,XX的压力也很大,对受灾农户的补贴和扶助也并不能到位。没有科学的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农业这一国家的基础产业就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进而势必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是摆在我国XX、保险实业界和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重要课题。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改进农业生产的提供方式和路径选择,有助于提高农业发展的效率。
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必要性
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这类农业巨灾保险支持体系,农业巨灾所产生的损失完全由XX和农民个人独立承担,农业巨灾所产生的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农业保险赔付率也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也都被严重影响,使得我国保险偿付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相关资料显示,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偿付为灾害损失的5%,这个比例远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所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势在必行。
1.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意义
1.1.1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9年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9035.8亿元。与整个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停滞不前。特别是农业巨灾保险进展更为缓慢。
我国农业具有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使得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性,较之其他险种的经营技术要求更高,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一些地区农作物的保险费率高达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至2%。同时,相对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收入非常低。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收取保费,农民根本负担不起。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象大都是动植物,其保险风险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自然灾害。这种农业产业特殊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农业保险费率高。农民的收入除大部分用于吃、穿、住等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外,其次就是子女教育和防老医疗等懂慎需求。在农业方面的支出除农药化肥等必需支出外所剩无几。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收取保费,农民负担不起。
由农业巨灾保险的产品特性决定了巨灾险应该为准公共物品,这类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必须依靠国家的立法保障和政策扶持。在发达国家,大多是对农业巨灾保险进行财政补贴,例如X补贴30%以上,日本补贴60%以上,而在我国只是免交营业税,缺乏激励性。
1.1.2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农作物受灾总的趋势是呈上升趋势,90年代,农业平均受灾面积达150000000hm2,受灾人口达1.15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115亿元,2001年至2003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分别在0.53亿hm2、0.27亿hm2、0.07亿hm2的高位上波动,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950亿元。近几十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直线上升趋势。进入21世纪后,前五年经济损失已达年均1840亿元,频发的农业灾害给我国的农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同时也使得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进而限制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自然灾害所产生的风险已深刻影响到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前在我国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以说是化解农业风险,帮助农民走困境的必由之路。
1.2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国际经验
1.2.1日本模式的农业巨灾保险
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日本的农保制度分为三个阶梯:乡村一阶梯为农业共济组合;府一阶梯联合会;农林水产省一阶梯中设立了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的专设机构,除了这以外,还设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选择了这种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每家农民加入保险体系,农民负担小部分费用,XX承担大部分费用,农林水产省用于农业保险的支出占总支出的4%一6%,日本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日本虽然没有直接建立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但其现有农业保险模式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其特点主要是XX倡导民间参与的形式,其资金筹集模式和运行模式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都能起到一定的参考借鉴。
1.2.2X模式的农业巨灾保险
X对于农业巨灾先后制定一系列专门法律,用来保障本国的巨灾保险业,比如《全国洪水保险法》《洪水灾害防御法》《洪水保险改革法》等等。X的巨灾保险主要通过例如特别灾害救助计划来实施。X的巨灾农业保险源于二十世八十年代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该计划主要是对农作物因不利气候而无法播种、生产、栽培时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进行年度融资,凡是参加价格支持计划和收入支持计划的农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在某种程度上,灾害补充计划实际上是一种“不收保费”的作物保险,因而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不参加作物保险。平均每年X农业部以各种形式进行补偿,资金总计250亿美元。
X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与日本有所不同,主要为XX主导,从资金组成到运作都由XX为主的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展可借鉴其经验。
2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可能性
2.1我国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积极探索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采取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XX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对农业巨灾保险有着积极探索。
2008年8月,安徽保监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对已在安徽试点三年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了首次全面调整。此次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保费、保额市场化,保费统筹和风险管控全省化,财政补贴差异化,以及加大保费补贴力度等方面。安徽的农业保险试点主要针对由巨灾引起的农作物损失。例如,水稻种植保险承保由于暴雨、风灾、水灾、冻灾、旱灾造成水稻的直接损失,以及由于病虫害造成的水稻减产损失。水稻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其中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
2008年,山东省率先尝试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额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在山东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虽然基金规模较小,保障能力有限,但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奠定了基础。
2.2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要积极的推进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2004年中央提出了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中央l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2004年,保监会也在全国9个省(市)进行了多种农业保险模式的试点工作,探索了多种形式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推行了农业保险试点业务。
2011年《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列入xxxx法制办的立法计划,这一条例有可能在今年问世,这将使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突出强调“科技兴农”,同时也对农业保险作出了部署。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各部委也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受到比往年更多关注。
3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效应分析
3.1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经济效应
巨灾的发生会对资本和劳动力这两个要素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资本方面。巨灾对房屋、机器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损毁可能使一国的农业资本存量大量减少;而在劳动力方面。劳动力的伤亡以及救灾工作会使经济中的劳动力资源在短期内大大减少.资本和劳动力的下降会使生产力下降。从而在短期内造成农业GDP的下降。
第一,农业巨灾的发生会影响农民生产规划,农民为规避灾害发生所产生的风险。农民有可能减少生产,转移生产品种等,这样以来有可能改变原有的总体规划。
第二,农业巨灾有可能破坏农村经济的发展,巨灾的发生危及农业再生产活动的持续,农民收入下降,需求不足,投资回落,农村经济基础将受到严重的削弱,进而波及农村的社会稳定。
第三,农业巨灾影响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农业除了具有生产农产品这一传统功能之外,还具有其他经济、社会、环境及文化等独特的非商品生产功能,如食品安全保障,环境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即农业多功能性。农业的巨灾风险不仅仅是农业行业的风险,农业巨灾损失也不仅仅是农业自身的损失。它必将波及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3.2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社会效应
农业巨灾的发生,将会引起民心躁动、社会秩序混乱,全社会陷入危机和瘫痪状态,严重时甚至将危机到国家政治的稳定和xxx的稳固。农业风险的经济效应与政治效应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并相互影响。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影响和决定历史的重大事件都与特大农业自然灾害有关。因为,农业巨灾的发生。将严重摧毁农业的基础设施,农业的简单再生产难以为继;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灾民泛滥,社会动荡;农业投资信心受到打击,农业技术进步缓慢等消极后果.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角度,农业巨灾风险不再单纯是农业部门的风险,还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的的特征.所以,正视农业巨灾风险的综合效应,应该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放到整个国民经济风险管理的高度上来,选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管理工具。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担。
4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路
4.1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不能同于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的纯商业化的模式。与纯商业保险相比,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适合成为XX提供的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产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又具有商业特性,并不能完全依赖于XX的调控,而因积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商业化运作,提高了理赔效率,降低了风险分散的成本。目前,我国农业巨灾救助主要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一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将这些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农险业务的评估,缴纳一定比例巨灾保费进入巨灾保险基金。国家对农业灾害的政策性财政补贴及地方XX的支农资金和救灾专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划入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其次在通过市场筹集。
各级XX应将其纳入其自身财政预算,根据历年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积累状况,按照比例逐年划拨部分资金注入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此外,XX作为最后的支柱,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者支出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提供财政支持。
保险公司的盈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大部分省份试点方案要求将保险公司无大灾之年盈余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入风险基金,实行“以险养险”的模式。
税收政策的支持与减免,将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而基金的运作,应该以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同时争取XX对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优惠。
4.2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运作模式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是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因由XX相关机构、从事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专门机构三方牵头组成,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当巨灾发生时,巨灾损失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根据情况给予赔付。同时,XX作为最后的支柱。如果某年度巨灾损失赔付额在临界点以下,则差额部分留存在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中,以逐步扩大基金承包能力。基金的运作,应该以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有效的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给保险公司提供强力支持,解决了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同时也需要相关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标准,XX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还是应以XX为依托。地方XX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巨灾保险。
4.3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管理机制
关于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专营机构,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业务。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市)三级分支机构。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对农业巨灾提供补偿、对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提供一定的支持。由于中国大到足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化,可以考虑在保险基金下设中央和地方两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进行经营、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及稳定国民经济为经营宗旨。实行各省、市(县、区)统筹,然后再和国家一级相连接。这种矩阵式的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的保障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XX的积极性,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5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面临的主要障碍
5.1农业巨灾保险传统意义上的不可保性
按照大数法则而言,承保主体越多,风险发生率会降低,但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的发生一般不会是单个标的,鉴于这种特点,农业巨灾保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遵循大数法则,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承保越多,将来赔偿越多的情况,这也造成了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困境。
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过程中,因为没有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没有专门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操作,这样就存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化和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主要的还是要发挥国家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从理论上讲,保险业的运作关键在于风险的分散。商业风险分担的运行机制是风险聚集和风险转移,而保险业只能在可保性范围内运作,即只能对可保风险进行风险聚集和风险转移。从精算角度说,一个风险是否可保可以用其是否符合大数法则来衡量。总的说来,从商业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影响一个风险可保性的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逆向选择,如果保险人用全体人群的损失概率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那么高风险的人更倾向于选择投保。而低风险的人更可能选择不投保。这样,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率远远大于预计。
道德风险,经济学家对道德风险感兴趣源于保险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通俗而言,投保改变了投保人的行为,使得损失发生的概率与未投保时相比提高了.这是事后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有关。
保险标的的高度相关性,大数法则是现代保险的数理基础,而大数法则的成立要求各个风险暴露单位(保险标的)对于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有学者指出:从数理上讲,两个相互独立的风险和两个相关的风险,即使其损失的期望值相同,但由于相互关联的风险的方差较大,因此,保险人总要对关联的风险单位征收较高的保费。保险费率的提高大大抑制了需求,而如果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保险费率,又会造成保险供给的不足,因此这种风险就不能在保险市场有效分担,不具有可保性。
所以如果按照传统保险理论,农业巨灾保险无法进行。
5.2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农业保险,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是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但目前,我国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界定,农业巨灾保险是在法制化轨道之外运行的。尽管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在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中的作用已得到各方认可,但中央XX、地方XX、保险公司、农户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和地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何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提供保费补贴,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等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致使许多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工作无法开展。因此,相关法律的缺失已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体系建立的瓶颈。
5.3国家补偿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能力有限
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强化了XX在风险分摊和灾害补偿中的突出作用。在过去几十年的抗灾救灾中,XX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巨灾发生后,通过XX救济及时、无偿的救灾物资的分发,促进了农业巨灾发生的灾后生产恢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经济运行方式逐渐被放权让利政策所代管。XX(特别是中央XX)所集中的财力资源比例越来越小。在点多面广、农业灾害严重的广大农村,XX越来越难以满足灾害补偿和经济重建的资源需求。全国一年的财政翦灾资金不过20多亿,1998年之前才10多亿元。可是一次大的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少则几百亿元,多则上千亿元。财政救灾资金可谓杯水车薪,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例很低(平均仅为1.57%),而且呈现越来越小的趋势,到2000年时。已经降至1.41%。选充分说明在经济转轨阶段,XX实际上已经难以充当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赔偿的主体,XX在直接巨灾损失分摊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经非常有限。
5.4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运作缺乏经验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及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资本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还非常有限,国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精确的风险评价手段,还没有进行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及巨灾保险业务的开展,专门针对农业的巨灾保险业务更是没有开展。建立运行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是无从经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大多利用巨灾模型来处理农业巨灾保险。保险公司进而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如免赔额、限制条件等)估计出实际的保险损失。新中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展业以来,经历了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再到迅猛发展的曲折历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保险业积累的农业巨灾损失数据较少,再加上农业保险精算人才匮乏,因此,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研究尚处于研究起步阶段,很难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6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策
6.1XX作为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起人
由于我国疆域广阔,大到足以将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散化,只要XX作为发起人,通过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克服大数法则下传统的不可保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发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XX主导型的,以XX作为主体来承担主要承保责任;第二种是市场主导型的,主要由保险公司承保,XX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主要承保责任;第三种是XX和市场共同参与型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类型在我国可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由于中国大到足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化,因此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2个层面。地域性基金由各级XX根据对当地面临的农业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层面的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矩阵式的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的保障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XX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6.2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在突出强调“科技兴农”的同时,也对农业保险作出了部署。不仅如此,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也相继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农业保险受到比往年更多关注的同时,如何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成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2011年《农业保险条例》列入了国家立法计划,但是还没有正式颁布。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巨灾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中明确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XX在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XX支持农业巨灾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为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只有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提供可靠保障,使其建立、运行具备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6.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走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之路,同时通过市场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针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发展,现阶段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层次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多层化、元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体系。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还是应以XX为依托。地方XX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巨灾保险。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结束语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防患农业巨灾受到xxxxxxxx的高度重视,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得到中央各级各部门的有利支持。但是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路程还充满着障碍。本文意在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一些思考进行分析和探讨,总结出一些意见和看法,希望能够对于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有所帮助。由于时间仓促及所能获得可以利用的资料有限,加之本人知识水平限制,文章虽然已经成稿,但还很粗浅,还有很多关于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问题需要继续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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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明,不同参考文献的符号标记不同,另外要标注页码
致谢
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与整理,我终于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在本次论文的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的方向都得到了张文棋教授的悉心指导,让我有方向,有目的地写这篇论文。从最初的定题、资料收集、开题报告到写作、修改、论文定稿,我的导师都严格把关,悉心指导,我愿借此机会向张文棋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此次论文中,还得到我朋友们的帮助,我还希望借此机会向朋友门表示感谢!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大学生涯也即将结束,我愿借此机会感谢在大学期间帮助过我、关心过我的辅导员和所有任课的老师,你们不仅教授我知识,更让我学会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同时我要感谢我的舍友和同学们给我的帮助,让我的大学生活充满色彩,留下了美好的回忆。
我由衷地感谢所有帮助过我、关心过我、支持过我的人们!感谢你们帮助我顺利走过人生这一段难忘的激情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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