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

摘要在公司和企业在处理交易性金融这项资产处置时,应当重点关注并积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问题。从我的论文课题研究中可以发现,在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价值确认、资产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资产产生收益或损失和资产出售或其他处置等方面,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记录资产的过程和处理标准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应税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等,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活动时一定要予以重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处理的规定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差异,其会计记录的初始入账价值和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将会大大不同。如果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实际操作调整的工作量和难度会增加。所以我将结合国家政策的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资产处理;账面价值;国家政策划

引言

会计与税法两者的制定目的和参照原则不在同一方向, 因此企业在对金融资产的日常处理计量时产生明显差异。所以我将以差异较为明显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本论文的案例, 来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如何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不同,而导致在初始与后续计量的过程中发生差异的。并且,我会结合经典案例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别来解析。在后续的研究和解析中,我觉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在计量时,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多数的都表现为:持有期内收到的股利、利息收益的认定标准、如何理解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产生损益方式方法上。

通过研究能发现我国企业竞争日益严峻,所以我论文的重点是通过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记量和税务处理时的差异解析研究,将差异影响的重要性、解决差异的必要性进行着重的思考解析,并针对当前的现状来研究相关优化措施,为论文的下一步研究思考打牢理论基础。可是在检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时,不难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容易偏离实际的市场发展情况。企业以通过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方式,来发展企业的经营运转,的确可以令企业的资金流动利用率更加高效,但在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时,出发点往往只关注资产能为企业带来何种程度的经济利益,并不考虑市场影响。有时只是简单凭借相关经验、市场现状等就盲目地开始资金交易活动。还有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出售时所产生的收益的税务处理也不是很完善,企业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经常过于看重市场走向和企业自己的刻求,但管理层内部的决策是应当考虑到企业的总体运营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的,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有关影响等因素是我开展论文写作的难点。

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理解概述

1.1 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当前经济市场一类重要的金融产品。在国内的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是企业内部运营用于和市场沟通交流占比和地位较高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投资基金在由公司获得并持有后,准备在不久的将来出售,以此获得收益的一种资产。于07年,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会计科目,用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比起“短期投资”,这个科目能够更加贴近股票、基金、债卷等金融产品的定位。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也逐步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等一系列要求。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税收和会计两个方面是不一样的。会计核算是遵循会计准则进行的,税收是按照我国的“税收征收法律制度”征收的。因此,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处理实施与我国相关税法的实施是有很大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符合所得税的规定和有关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相关原则,除了通过递延所得税识别资产外,还有公司对资产折旧,摊销的所得税,其主要内容是公司,资产分类和识别以及评估。

1.2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式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的方式进行计量核算的。并且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是需要划归到当期损益中的。生活中常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企业购买股票就是为了快速获利,并且股票的价值变动也是随着市场情况变动的。深入研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购入和处理核算,就会观察到该类资产的特点:

取得时的处理,企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须以交易日当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会计核算该笔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而在购买交易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时不计入该笔资产的成本,而是归为投资收益中去,这些核算方法都是遵从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无论是购买该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款,还是因其产生的各类费用,都应该准确核算好金额,归为该资产的成本,并以此进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持有期间的处理,企业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各类收益或变动。企业在持有期间,如果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是需要进行计量核算的,虽然没有实际的损益发生,但仍须计入当年的年度利润中。而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企业在拥有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时,因市场经营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发生增减变动,就会使得税务的计税基础和会计的账面余额出现不统一,届时,就可能因此差额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需要企业进行相关核算。三、出售时的处理,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时,需要对账面金额与处置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对比,如若两者之间存在差额,则该差额即做为该笔资产的投资收益来进行核算,然后以此为依据来核算企业的损益。而税务处理方面,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纳税所得额并不会对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考虑,因此计税基础可能会和账面价值不一样,如若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便需要承担应税义务。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的差异

2.1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时的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即是指企业为了出售获利而在较其他金融产品短时间持有(一般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现时有资金闲置,则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率,赚取差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和将增减变动记录到当期损益中核算的的会计处理,这样的核算方式可以体现出该类金融资产随市场情况而波动的市场关联性,也能进一步反映出市场情况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2.1.1 初始购入或获取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购买或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当日,应当按会计准则,取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该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价款中虽尚未取得但已经产生的股利或利息不作为入账成本。简单计算公式为:入账成本=购买所支付的金额—未收到的股利利息。确定成本后,转增该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而那些价款中含有的,到期未付的利息、宣告未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区别后,作为企业垫付款,转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当中;剩余因交易产生的费用则记入到“投资收益”;而购买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金额,则由实际情况所对应的科目中转出。

2.1.2 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一般地都会有股利,或到达一定时间后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票面利率计算得出,但有时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际利率),此时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获得的股利或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2.1.3 期末核算时的会计处理

在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需要与其账面余额再次进行对比,如果不为一时,则需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允价值如若对比起账面余额更大,则有收益,反之则有损失。

2.1.4 处置或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持有期满或其他情况处置或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收到的价款转入对应科目,然后将处置当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记录的余额来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计处理上视为企业的投资收益,于此同时,还应该调整允价值变动损益,以此来平衡会计账目之间的关系。

2.2 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2.2.1 投资费用去向差异

会计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时,因交易购入所发生的费用应用于抵减投资收益;但税法则规定购买时产生的费用均应当作为到该笔投资的计税基础用于计税。

2.2.2 股息红利差异

在时间上,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当日;被投资方增加股本当日;合同、协议所明确的付息当日。这些都是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股息、红利、利息等利益流入的时间点。因此,在上述时间点已经具备条件或到达但却没有收到实际款项时,由于并没有实际收入,所以不确认所得,而是冲减应收利息或股利,作为企业预先垫付的款项的进行收回。会计与税务在这方面上,处理是统一的。

在企业持有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期间,如果存在已经宣告,并且实际也发放了的现金股利。那么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上,该股利应当转入到当期的损益中。对该笔现金股利,税法中有规定,其应当作为企业投资金融资产的股息所得,按照税法出台的相关减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这时就可以做纳税调减的相关会计处理。但如果是,持有还不到12个月的,则该股票投资在持有时所获得的股息就不符合相关的优惠政策条件,所以应加入所得总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不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的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当日,如果是利息分期付、本金一次还的,则需要计算利息,转入当期的损益,以此。由于这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付息日期是一致的,所以在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和金额上,税法与会计的处理也是一致的,故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宣告股利时,购买方企业一般只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但税法则是要求,即使未发生实际的现金发放,也要视同已经收到来进行处理,要将红利所得进行确认,类似“先分配再投资”,还要调整计税基础。

2.2.3 公允价值变动处理时的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日,因市场经济环境波动而导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增减变动,进而致使与其账面产生了差异,此变动差异仅为该笔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此进行记录,但不将其划归为损益,所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应根据变动进行合理的账务调整。

2.2.4 出售处理时的差异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交易活动中,会计处理时遵循的会计准则会根据该笔资产的账面记录价值来进行结转。但是税法则不同,税法规定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进行资产转让时,所得应该减去的是税法计算所用的计税基础。当账面价值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了差异,就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但还有种情况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会结转到“投资收益”中进行转销。这样的结转并不影响损益,因此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2.3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中的差异化分析

2.3.1 企业在会计核算处理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解析

公司或企业在对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下面我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对企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案例如下:

2018年5月1日,方胜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某上市公司面值:1千零20万元的债卷(其中,包含两个月尚未发放的利息:2万元),债卷的票面利率:1.2%,债卷规定:3月31日和9月30日每年分两次付息,到期还本。此外,本次交易产生了相关的交易费用:2万5千元,增值税税额为:1万5千元,以上款项方胜公司以银行款全额支付。但在购买当日,该笔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千2百万元。同年9月,收到利息:6万元。持有期间,于当年年末,该笔债卷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下降为:1千1百万元。2019年3月31日,在收到利息:6万元后,公司决定出售该笔债卷以满足自身经营。出售所得共计:1千2百万,款项收入银行。当日,该债卷的公允价值为:1千3百万。

方胜公司在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要求和规定,因此,该笔债卷的公允价值损益变化,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在最明显的表现为:

第一,方胜公司购入该笔债卷时,是以其公允价值来作为成本进行核算的;而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则是公司投资该笔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本案例中,购买时还没有领取但已经到期的利息,则视为企业的应收款项,同时确认投资收益;最后,方胜公司购买该债卷时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因此,银行存款也应有所转出。

第二,在资产负债表日,方胜公司应按改债卷的公允价值来对会计记录的账面价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本案例中,2018年12月31日,该笔债卷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百万,那么公允价值与账面相差的1百万元就应归入为该笔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来进行调整。

第三,方胜公司在出售改笔债卷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则银行存款增加,,出售时,该笔债卷的账面余额为1千1百万,与公允价值的相差的200百万元的部分,也是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因此,该笔债卷累计的投资收益为3百20万。

2.3.2 企业在税务核算处理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解析

当方胜公司进行税务核算管理时,对于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动管理,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增减变动和收益,对公司的经营纳税情况所产生的影响。通常我们认为,在企业在税务处理核算时,可以参照相关的税收的管理制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企业投资损益的变化,税务在核算时是不对这种投资损益进行核算的。由此可以看出,税务核算是注重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来作为核算依据的,它并不会考虑由于市场因素而导致的资产价值变动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收益。所以,不管方胜公司持有的该笔债卷公允价值增减与否,其变动所带来的收益损失,统统都不会对税务核算造成影响。在税务核算下,该笔债卷的投资收益为296万元,

3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时,为何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相统一,其主要原因还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侧重点和规定不同,而这些差异就主要变现为:

3.1 在持有期间时公允价值变化的解决办法不同

根据前文的案例分析我们已经得知,会计核算的目标是最大化企业利益,又由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在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是要将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划归为当期损益中,以此进行利润分析的。以此能够客观地将市场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反映出来。然而,无论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产生了收益还是损失,这些损益都是还没有真正实现的损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会计和税法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才会有所不同。

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来源,因此,税收制度和法规的订立,就是为了服务于国家。因此税务会计核算时,并不会考虑市场变动对企业的影响,它的作用不是用于盈利的,因此税务核算也不注重盈亏的核算。它只需要公平公正地保正国家的利益分配,并且,也能将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给反映出来。就比如,企业的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提高了,但是实际并没有因此而导致利益流入企业,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对该项价值变动承担纳税义务。相反的,如果公允价值减少了,但在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但没有因此造成亏损,反而有所盈利。那么,企业仍要为该项盈利进行纳税。这样一来,企业不会因为未实现的潜在利益发生纳税负担,也不会由于可能的亏损而逃避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以此保证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性。

3.2 初始计量不同

企业获得某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时候,会计核算是以公允价值作为依据,以此进行初始入账的会计处理,这是遵循了会计准则的。并且,交易时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会计核算时将其视为获得资产所导致的当期损益,并不认为这是该资产理应加入的价值。但在税法的规定下,税务核算是以成本来作为核算依据的,由于这些费用是因获得该笔资产才产生的,这些费用是同该资产关联的。所以在税法的角度看来,这些费用就应当计入到该笔资产的成本当中来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3.3 纳税义务的暂时性不同

会计在核算持有期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遵循的是会计准则,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而税法则采用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那会依据,这就导致两者纳税申报的计算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在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时,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上,这会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但在税务中,该变化不影响原本的纳税计算依据。由于资产公允价值带来的损益对会计核算造成影响,对税务核算不造成影响,这样就会导致两者的计税基础不一样,从而产生纳税义务上的暂时性差异。例如,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账面价值高出税法认定的计税基础,则会形成可抵扣性暂时性差异;如果公允价值下降,账面价值低于税法认定的计税基础,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此时,就需要做出纳税调整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3.4 收益处置的确定办法不同

会计在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定期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金额进行对比,所形成的差额,即会视为投资该笔资产的损益,即使并未实际实现的损益,也要列入投资收益中。但在税务处理时,税法规定,处置该笔资产所获得的金额在扣除了对应的历史纪录成本之后的相差额,才视为该笔资产投资的损益,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还有我在研究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现会计分期的不同会影响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也会因此产生纳税时间上的差异,从而对企业的经营运转产生影响。不同国家之间的会计期间是有所差别的。这是由于每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和当地法规的不同,也因此会产生国家间财政年度的时间差。企业会计期间的规定一般都是参照当国的财政年度来进行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意味着纳税时间、收益核算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我国的财政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1日,这和公历年度是等同的。但在其他国家,例如X的财政年度,从10月起至次年9月终;英、日则是从4月起至次年3月终,还有其他国家的财政年度就不一一举例了。因此,各国间的会计期间不同,可能会使得企业在涉外投资的核算上有所差异。相同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在不同的国家间可能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金额和时间上的差异,例如,从1月持有到12月的资产收益,在我国会计期间终了结算时需要全部计算,但在其他期间不同的国家,可能需要分两次单独计算并缴税。不仅是次数的不同,计税基础也不一样。而这些差异,就是会计信息处理所造成的会计期间差异。

4 针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的协调措施

会计以注重客观反映企业的资金经济,税法则是要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来源。虽然会计准则和税务法律两者的服务对象和目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而且会计准则也是依照税法为依据进行制定的,而会计理论又是税收管理的基础。

4.1 会计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收益处置的差异

会计在解决金融差异时,所能采取的主要方法中,就有:以调整纳税义务的手段来达到缩小差异的目的。会计和税法对于当期利润的标准有所差异,那么,可以在核算应纳税额时,考虑会计处理的利润来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的重点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纳税的暂时性差异上。比如,进行税务处理计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充分考虑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性和可能性,得出一个可靠的预计收益范围或者金额,以此为标准来对企业进行征税额的调整。还有就是在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各个时间段所可能来的影响,如不同时间的政策、税率变动等,这些也都可以作为会计处理调整的可靠依据来对企业的税务处理来进行适当调整。以此缩小差异来优化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程序和结构。

4.2 相互协调推进有关法规向会计准则靠拢

税收在执行过程中是具有其强制性的,在某些时刻,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虽然会给企业增加一定的纳税压力,但税收仍会采取必要的手段来进行征税,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来源。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企业的地位至关重要,如果能调整税法趋近会计准则,则可以缩小二者之间的处理差异,这样既能确保税收的稳定性,又可以减小企业由于会计和税法所带来的差异压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3 会计和税法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配合

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是分别负责制定税法和准则的两个部门。两个职能部门的功能虽然有所差异,但在根本目的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合理促进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发展,以此保证国家财政来源的稳定收入,支持国家发展。具体的差别大多体现在了应用到社会的实施上。所以两个部门在制定法规准则时应该尽量统筹规划,做到税收更贴近实际、会计核算更趋于真实。

4.4 遵守税法规定的同时会计处理要贴合实际

我国当前的会计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就是税法逐渐向会计准则靠拢,国家税收的目的主要还是用于造福社会发展。因此,对于税收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满足资源最优分配。也可以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可制定相关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并未实际发生的损失利得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也应当通过不断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以此减少与税务处理产生的差异

5结论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演变,会计核算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也是企业自身的一种资金流动的重要方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严谨对待,区分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来进行核算。其实,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两种处理下回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才会导致在核算时需要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方面,会计核算确实应当不断努力缩小差异以提高工作效益。但另一方面,会计和税务的不同要求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两者间的核算差异还是始终存在的。所以,会计工作还需要不断实践、不断改进,以此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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