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研究

摘要: 深入研究探讨 公司财产和股东 财产的边界问题,对于避免出现因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而导致违法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在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时,主要是从最根本的概念入手,深入分析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关系,从而引出

  摘要:深入研究探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对于避免出现因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而导致违法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在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时,主要是从最根本的概念入手,深入分析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关系,从而引出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并确定和研究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和意义,最后针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财产、股东财产、关系分析
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边界的确定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可以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最有效的组织形式。现代的公司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公司的类型中,股份公司制度是一个产权的组合。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部分就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可以说,搞不清企业产权法律关系,就不能建立科学的产权结构,如此现代化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就不会建立。当今经济领域中的很多问题也开始显现,比如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淆等。在经济领域,为了不至于因为混淆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而导致的一些列不合法的违法侵权的行为的发生,必须注重对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的研究。要深入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确定什么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到底是什么,必须搞明白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只有在真正的弄清楚了什么才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这个问题后,我们才能探讨为什么要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也就是说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对社会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只有在真正的知道了什么事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这个问题之后,我们才能够针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探讨出一些列合理的措施,以使得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这个概念更加的科学,更加的清晰,从而使得减少甚至于避免因为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因为没有搞明白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而导致的一些列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知道,要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我们首要做的就是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到底是什么。在知道了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问题的重要性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如何才能够确定什么才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过程是很繁琐,很费时的。因为要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往往涉及到的东西不是一样二样,而是很多,并且这些东西之间也不是毫无联系的,就是说这些东西都不是独立的,他们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因此,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这一过程很复杂。要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我们首要做的就是弄清楚什么才是公司财产、什么才是股东财产以及什么是边界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在弄清了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后,我们就需要分析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之间有联系有关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它们之间仅仅只有联系吗,它们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吗,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区别吗,这就是所说的边界问题。下面我们将从几方面来论述:

  1.公司财产的分析

  企业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公司财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表面上来说,公司财产可以理解为那些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厂房、机械等。深层次上来说,公司财产还可以包括一些无形的东西,比如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比如公司的各项专利、公司的商标等。在更深层次上,公司财产不单单指包括那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财产还包括公司的债务等。因此,说道公司财产,我们绝不能仅仅只看到公司的有形资产,重要的是还必须看到公司的那些无形的资产,另外,还必须注重到公司的财产还包括了公司的债务等。在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营中,公司的有形财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中小公司来说,这种意义会显得更加的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一个公司的无形资产在一个公司的正常运营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趋势比较常见于那些大公司中,尤其是在那些著名的跨国公司中,这种无形资产显得更加关键,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起首要作用的不是物品所有权,而是有价证券所有权,是各种股票和债券的所有权。”公司财产与人的关系就是公司财产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公司财产的初始形态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

  2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财产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摒弃了原来对除货币以外的出资形式只限于法所列举的出资形式为合法形式的做法,转而确定了只要财产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出资的原则,即只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并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出资。与股东人身不可分割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含企业名称)、特许经营权虽能评估作价,但不能脱离人身单独转让,所以不可作为投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被用于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以及留置财产等,在未经担保权人同意情况下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只对货币资本在注册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作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未作限制,原《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被取消,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出资可在注册资本中占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大大地增加了出资形式的灵活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期缴付的时间足额缴纳每期应缴付的资本,直至缴足认缴的资本总额。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以有限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再叫做临时帐户,而且不禁止是否异地银行),自存入之日起即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终止设立外,股东无权将其出资抽回。如果银行与股东合谋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将出资转出属于虚假出资,公司登记后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

  3公司财产与股东的关系

  既然公司的财产是由股东出资的,那么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等与股东有什么关系呢,或者说股东虽然出资了,但是股东是不是对这些已经出资的财产具有使用权呢,股东对这部分资产还具有所有权吗。或者说公司对于这些公司财产具有怎样的权力呢,公司是仅仅只有财产使用权还是同时也具有财产的所有权呢。在我国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基础。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法人所有权。但是虽然公司财产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不是股东所有权,但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人所有权,在行使上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公司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这是依“分权-制衡”的原则组成公司机关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公司,则股东就对这部分出让的财产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这时候真真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而作为出让财产的股东此时享有的是利益分配权。而当股东将自己的一些财产交付给公司法人的时候,则对于这部分已经被交付的财产来说,股东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只要通过其出资,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以其所有物作为出资)或其出资财产知识产权(以其知识产品作为出资),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而公司则通过出资者履行出资义务形成公司财产,从而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股权是出资者对出资财产行使处分权而转换形成的权利。股权从本质上说是财产所有人利用公司这种工具、载体,以降低交易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依“独立-制衡”的原则,形成公司内部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机制。尽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的形式亦相应有所改变,但这种在现代公司产权结构上形成的公司内部机构的基本格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例如,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尽管董事会的地位被不断地加强,“但就其与股东会的关系而言,董事会如放飞的风筝,其引线的一端始终控制在股东会的手中。”

  4公司财产的法律地位

  (1)公司财产具有集合性
  在民法上,将物分为独立物和集合物。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而集合物则是指出于使用或其他目的而合为一体的物之集合,公司财产是各类有形财产、知识产品的集合,但它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其他组织的财产而言是一个独立物,因而在其上可以设定具有特定内涵的财产权利。
  (2)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
  公司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它与其他组织、个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这种独立性首先是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在出资者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出资者人格与公司人格相分离。
  (3)公司财产具有统一性
  公司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性质,将出资财产集合起来,形成公司特定的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依公司的统一意志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基于公司财产的这种统一性,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形成统一的意志,从而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统一支配公司财产。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比较是一个有别于公司财产的概念。它与公司财产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5.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关系

  (1)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公司承担的责任比较大,而股东承担的责任则比较小。并且,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公司,则股东就对这部分出让的财产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这时候真真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而作为出让财产的股东此时享有的是利益分配权。而当股东将自己的一些财产交付给公司法人的时候,则对于这部分已经被交付的财产来说,股东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
  通过对公司法第三条的分析,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于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则不像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在公司中,股东把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公司,股东不再拥有此财产,即所有权已归公司,股东对其出资的财产不再拥有权利,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无任何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三条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其中的矛盾:同一的债务清偿责任却同时有两个不同主体重复承担,假设公司法人果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并且财务独立,那就应该与其出资人在出资完毕之后划清界限,独立承担债务责任股东的出资即意味着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名下,那股东还有什么资格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把财产出资以后已不再属于股东,这部分财产已归属公司所有,那么公司再用股东出资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再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岂不是让股东再一次承担责任吗?
  (2)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
  为了使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性,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不牵涉到股东,为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制度股东所投入的资本归公司所有,股东只对公司的经营利润获得分享,股东不再负有对公司出资尽管财产分得如此清楚有时也会出现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时在我国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在于行为人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丧失了独立性,公司成为行为人获利的工具为了避免此事的发生,只能让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由此分离才能实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则不在承担责任为了让公司更好地承担责任,不牵涉无辜,因此出现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
  (3)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属于不同的财产范畴,公司设立时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财产就属公司所有,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仅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规范管理,公司设立后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股东也可以其他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该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报告工作。鉴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应掌管与职务相关的公章、证照确保履行职责。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所以,既然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
  边界是指区分两个事物的界限。在对事物的辨别中,边界的确认是最为重要的。只有真正的确认了边界,才可能避免因为越界而导致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错误。边界一般具有一些特点,比如复杂性,因为边界很微妙,再过去一点也许就是越界行为,但是如果就在马上就要越界的那一刻止步了,那就不能算作是越界。同样,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辨析中,要确认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也是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的分析研究中确认出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在确认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公司承担的责任比较大,而股东承担的责任则比较小。并且,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公司,则股东就对这部分出让的财产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这时候真真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而作为出让财产的股东此时享有的是利益分配权。而当股东将自己的一些财产交付给公司法人的时候,则对于这部分已经被交只对公司的经营利润获得分享,股东不再负有对公司出资尽管财产分得如此清楚有时也会出现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时在我国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在于行为人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丧失了独立性,公司成为行为人获利的工具为了避免此事的发生,只能让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由此分离才能实现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则不在承担责任为了让公司更好地承担责任,不牵涉无辜,因此出现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属于不同的财产范畴,公司设立时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财产就属公司所有,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仅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规范管理,公司设立后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股东也可以其他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该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报告工作。鉴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应掌管与职务相关的公章、证照确保履行职责。
  在深入研究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问题时,我们首要做的就是确定什么才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也就是说要确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然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研究确定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的本质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具有怎样的实际意义。论述一个事物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个事物的作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的意义就是它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我们可以做什么,可以让我们清醒的了解到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也就是说它可以告诉我们做什么的事是违法的。论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边界的意义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论述,比如说,我们可以看看如果没有弄清楚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会出现一些怎样不好的结果,从而可以使我们懂得搞清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边界的意义。

  二、超越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出现的问题

  具体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均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应本着公平、正义之理念,对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加以调整,或否认公司法人格,或维持公司独立人格,以使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认识错误,即对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认识不足,引发了许多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案例。比如生活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起案例:某年,甲公司在某地承包了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这些工程转包给了某人,但是这些工程的工程款项却一直拖欠不还。甲公司成立时,最原始的创始人也就是说原股东是李某和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了李某和王某,法定的代表人也变更为了王某。一段时间后,被告王某曾将甲公司和李某以被告的身份告上了法庭,要求解散公司。法院立案受理后,王某申请保全公司账册,但法院在其提供的地点未能找到,故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前,甲公司正常营业,但自2012年3月31日至今一直未进行清算。近日,段某起诉甲公司和李某,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段某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及法院对被告甲公司现金会计的调查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甲公司欠原告段某工程款58446.92元的事实,被告甲公司负有清偿义务,被告李某、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个人资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原告提供的现金会计证言、扬州分公司建行账户和农行账户对账单、原告本人和第三人的结算单等证据已能证明被告甲公司有营业收入。但公司账册掌握在被告李某手中,现因二被告原因,公司账册下落不明,应推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李某将公司经营收入混同于个人财产或关联公司财产,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的事实成立,被告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王某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债权产生于王某接受张某股份成为股东之前,与其不能实现债权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谁应当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李某作为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进行清算,但二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层出不穷,所以绝不能简单地将此类案件归为偶然性,绝不能将这类案件归结为少数当事人刻意做的违法之事。我们应该从更深次上寻找产生这些案件的根源,只有分析了这些案件的共同之处,从而找出这类案件共有的特性,才能够对症下药,绝不能够头痛治头足痛治足脚痛治脚。因为,那样的处理方式只能治标,不能够治本。也就是说那样的处理方式只能够减少很小的一部分此类案件的发生,它对于真正能够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三、关于现有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法律条文的解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公司承担的责任比较大,而股东承担的责任则比较小。并且,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公司,则股东就对这部分出让的财产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这时候真真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而作为出让财产的股东此时享有的是利益分配权。而当股东将自己的一些财产交付给公司法人的时候,则对于这部分已经被交付的财产来说,股东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具体是: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应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混乱的策略

  要想真正的解决因为错误的理解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而导致的一些列不合法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着眼于加强对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的研究,使得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边界更具体,更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解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边界混乱的难题。
  首先,我们加强我国有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法律规定,使得这些规定更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目前,虽然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问题有一些规定,但是仍然具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在立法方面我国有关立法部门需要着眼于实际,完善我国有关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法律法规。真正使得我国在处理因为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而导致的一些列违法侵权的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真正的明确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后,才有可能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开,不至于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关系混为一谈,最终导致一些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可以从执法方面入手。现在关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纠纷事件很多。在这些事件中,不排除很多事当事人知法犯法。对于这类型的案件,我国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执法力度,真正的使我国的公司法起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作用。
  最后,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多种措施提高股东等当事人的综合素质,压制见利忘义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法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张华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中国公司法网
  [3]李昊然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国公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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