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种、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犯罪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它是否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睦、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

  前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连接着个人和社会,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影响着每个受害者的身心,同时也不利于家庭形成和睦的气氛,对第三人也造成不良影响。2001年《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引入我国法律后,家庭暴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减少,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但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且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常因证据不足不能立案,可操作性不强,比较零散、笼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将之处理为简单家庭纠纷案件而简单处理。在社会层面,由于相关部门甚少对社会民众进行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使社会民众仍然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庭内部纠纷。还有些受害者民众,当遇到伤害时求助无门,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做了违法的事情。当前,家庭暴力巳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成因及和法律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

  第一章家庭暴力概述

  1.1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当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权威的规定。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捆绑、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残害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精神、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当前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最为完整的表述,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法律上的虐待。上述概念主要指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认真分析上述概念就会发现,其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但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之间,而不仅仅限定存在于夫妻间,同时,以非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伤害与摧残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更宽广的层面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从而更好的符合立法的精神。
  本文建议,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应当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和伤害的任何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较重的伤害;其次,家庭暴力可发生在父母子女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伴侣间、兄弟姐妹间、夫妻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再次,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性方面的和身体方面的。

  1.2中国家庭暴力犯罪呈现的特征

  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我国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发生的手段的具有多样性。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査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踩的现象,有20%左右的家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有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二是身体暴力,即肉体伤害,如殴打、罚跪、推操、毁容、打耳光、使用枪、刀等工具进行攻击、杀害、脚踢等,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三是性暴力,即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和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其次,时间的反复性、连续性。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它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而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
  再次,行为的违法性、隐蔽性。违法性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违反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是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都散见于宪法、婚姻法、刑法、民法、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中,但是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知道。受害者的投诉都是在暴力结束后,不愿告诉别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宁可忍气吞声,这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造成了法律处理上的困难性。

  第二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危害

  2.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有关调查统计,在我国2.9亿个家庭中,有31.2%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信访处2011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7200件,接待1700人次,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1.3%,比2000年增加了15多倍;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69.4%,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7.1%,老人约占9.8%;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3.2%,每年约39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5是缘于家庭暴力。我国家庭暴力已带有一定普遍性,从调査分析可知,其范围在不断扩大,从低文化素质人群向高文化素质人群,从农村向城市蔓延。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在30—50岁之间;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个体经营者和工人,也有公务员、教师等。同时,冷暴力成为家庭暴力新的形式,成为家庭暴力的新的表现形式。

  2.2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

  首先,女性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危害,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在看不到希望、得不到宣泄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另外,法律的不完善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也使许多受虐妇女丧失了起诉的勇气,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根源之一。
  其次,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家庭暴力侵害了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受虐者失去自信,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等症状,因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渐渐对家庭失去信心,受害者最终导致家庭破碎,甚至产生自杀倾向或攻击性行为。
  再次,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的影响已远远超出家庭范围,影响家庭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地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三章中国家庭暴力犯罪频发的成因分析

  3.1历史根源

  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根基和残余,女性则认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宿命观;男性认为“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这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毒富很深,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毒害也很明显,一些父母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在渴望子女成龙成凤的思想指导下,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

  3.2经济根源

  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较低,经济收入不高,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通常就成为发泄对象,经济地位的差别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

  3.3社会根源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压力的增大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大幅提高,人们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心理负担会随之加重,也不可避免要承受一定的工作生产压力,如果在这个时候压力不能寻找适当的方式化解,当压力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就会像能量积聚一样越来越多,最终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理所当然地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一些人发泄的对象选择的是家人,这是造成家庭暴力频发的社会原因。

  3.4其他根源

  首先,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对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显示,52.3%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较差,以农民居多,他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较低,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其次,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某省法院对5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作了一个深人的调查,重婚犯罪也达到197件,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67.2%左右,59.2%以上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另一方的不满与仇恨而起杀心的,少数人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受西方不良思想影响,婚外恋现象在家庭暴力中相当普遍,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最终酿成了家庭悲剧的发生。
  再次,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方面,家庭暴力难以解决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又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未致被害人死亡的,上诉才处理,如此规定,对于某些已经构成犯罪家庭暴力行为,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进而造成家庭暴力的长期性、持续性,给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

  第四章防治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在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调整和制裁主要在《婚姻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规定,这些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作了较为详细规定,但有些问题还值得商榷。人们往往抱怨受害者不会应用法律武器。实际上,很多原因来至于救济的无力和受害者对求助法律信心的丧失。鉴于此,为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防治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4.1提升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预防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是个社会问题,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也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要制定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家庭暴力法应当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组织法、程序法的内容;既有宣言性、倡导性的规定,又有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既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形成多维的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系统。

  4.2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积极,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因为当事人证据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证据意识不强,但更重要的是当前法律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认定、采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明标准、证据的采信、司法鉴定的程序反证责任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从而推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3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职责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在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方面有所创新。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因此,首先,需要增设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或者其它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职责,对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或者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适用保安处分;其次,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扩大司法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权限;再次,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中国己有成功的经验,如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也成立了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专门女被害人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山西省运城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等;最后,为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应该完善当前的司法制度,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4建立完善社会法律力量支持体系

  为加强家庭暴力综合治理,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的权力和有效制止的职责;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升法律援助机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援助力度;同时,为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并给受害的妇女儿童或老人提供经济医疗方面的救助,用社会的力量加强家庭暴力问题的综合治理。

  4.5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应该完善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反家庭暴力立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提升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保护的保护强度,并使这种保护不至于流于形式。

  结束语

  综所述,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文明和谐程度的不断提高,但家庭暴力的相关话題更引人注目,一直是困扰妇女、老人、儿童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障碍,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配合,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是离开法律途径又是万万不能的。现阶段要想解决家庭暴力频发的问题,国家需要对制定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提升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预防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职责,建立完善社会法律力量支持体系,强化法律责任,充分利用立法进步和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不断提升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
  致谢
  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提纲的完成到正文的反复修改,我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我要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从选题、定题、撰写提纲,到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直至定稿,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正是有了老师们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我还要感谢我的班主任※※※老师以及在大学四年中给我们授课的所有老师们,是他们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知识,让我看到了世界的精彩,让我学会了做人做事。最后感谢四年里陪伴我的同学、朋友们,有了他们我的人生才丰富,有了他们我在奋斗的路上才不孤独,谢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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