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探讨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无法为消费者提供足够且有效的保障,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差距过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益严峻,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十分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本文主要从保险公司和政

  (一)保险公司促进我国商业性护理保险发展的对策

  1.扩大承保范围,合理制定费率

  我国保险公司在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缺乏相关经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将承保范围普遍设置在60岁之下,设定了较高的费率。短期来看,这确实可以达到降低风险的效果,但却不利于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长期发展。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口年龄的进一步增长,老年人对护理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果将承保年龄设置在60岁以下,长期护理保险就无法为真正对长期护理保险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保障,会失去大批潜在投保人群。在X,该产品大多数购买者的年龄在55岁至75岁之间。在逐渐积累相关经验和收集更多的数据后,我国保险公司应在扩大承保范围方面和费率合理化方面做出尝试,使长期护理保险能惠及更多老年人,减轻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2.完善保单条款的设计,重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

  X等发达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中通常包括保证可续保性条款、抵御通货膨胀条款、临终关怀条款、夫妇共保优惠条款、额外利益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一系列条款,从各方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普遍缺少这部分内容,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因此被保险人的利益等不到充分保障。我国保险公司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产品设计中加入类似的条款,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设计,加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度,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3.改变单一的定额给付方式,提升产品的实际效用

  为了保证被保险人对长期护理需求切实得到满足,最大程度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X等国家的众多保险公司通过介入护理服务市场,将保险人与护理服务提供人的职能结合起来,使实物给付方式逐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给付方式,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国外保险公司的成功做法,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条件下,通过进入护理服务市场,扩展自身职能,也可以选择和护理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沟通机制,指定护理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将单一的定额给付逐渐转化为以实物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的给付方式。在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积累相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尝试以实际费用为依据的给付方式,再逐步实现实物给付。

  4.加强宣传,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人们对这一险种的了解十分有限,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也普遍较低。且受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老年人还未认识到长期护理保险在养老中的重要性。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知识的普及,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意识到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能在减轻人口老龄化压力上发挥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实际案例的宣传,突出长期护理保险的实际效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5.在各个环节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

  保险公司应该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道德风险。在健康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保险人无法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了在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中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以及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和资信状况的调查。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相关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后再次进行复查,保证两次检查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以此确保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给予的护理保障水平。保险公司需要和相关护理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尽量控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并且通过了解护理机构对病人个体的提供的护理服务,获得详尽的资料,为以后保费的计算积累数据资料[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二)XX促进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对策

  1.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来促进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政策因素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X等众多发达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正是得益于政策的支持才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营十分复杂,许多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亏损,需要XX进行补贴,目前,我国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对于保险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缺乏对投保商业性健康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扶持措施。其次,将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业营业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加重了保险人的税收负担,因为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因此我国XX可以借鉴X等国家的处理方式,面向长期护理保险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提高税前列支比例,雇主为雇员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可税前列支,不被看作是雇员的收入,全额算作公司的经营费用而作为税收扣除额等。

  2.加大力度完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专业护理人员

  养老基础设施包括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和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各类事业组织单位,是护理服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
  从表四中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大多数指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但更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养老基础设施供给和庞大需求之间的差距。
  表5近年全国老年人口数量与占比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2-2016社会发展服务统计公报整理得出]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老年人口群体不断扩大。对比两项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有养老基础设施和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难以满足我国庞大老年人口的需求,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问题和巨大的市场供给缺口。为避免“有保险没有护理”情况的发生,必须加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为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向实物给付方式的转变奠定物质基础。
  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需要成熟完善的护理服务市场为依托。现阶段我国护理服务行业发展十分不充分,存在护理人员数量短缺、护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由于护理工作工资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再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不愿从事护理服务工作,导致相较于普通行业,护理人员队伍平均年龄高,学历层次低。2015年,我国社会服务机构职工人数共计1309万人,其中老年人与残疾人服务机构职工人数为31.8万人,占比不足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获得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5/indexch.htm],其中有近80%的从业者年龄在40岁以上,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仅为6.8%。因此XX应大力发展护理服务行业,可通过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适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提高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更多的人从事这一行业。同时应加大力度培养专业护理人员,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从而吸引更多的被护理者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使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方式能够从定额给付向实物给付进行转变。

  3.尽快建立统一合理的失能程度评估体系及与之对应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

  从各发达国家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得出,建立统一合理的失能程度评估体系是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条件,只有确定被保险人失能程度及对应的护理等级,保险公司才能对被保险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给付。德国、日本、韩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初期均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了国内的失能程度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对此进行完善。
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探讨
  建立统一合理的失能程度评估体系及与之对应的护理等级划分标准,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可以将工伤保险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级标准[孙洁,牟琳虹.长期护理保险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6(08):78-79.]作为参考,同时也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比如引进第三方机构评审机制,与医院、护理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探讨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现阶段虽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仍然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当前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及医疗费用的上涨无疑扩大了对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给长期护理保险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把握历史机遇,大力促进我国长期健康保险的发展,让长期护理保险成为能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XX和保险公司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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