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城市商品住房价格仍然持续攀升,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分析小产权房试从市场、政策制度、法律和个人心理四个角度出发,着眼于“小产权房”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小产权房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以供发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人和购买者作为决策参考。
关键词:小产权房;风险;对策

1.小产权房的法律权属
1.1小产权房概念
而这些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对自己所持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出来的房屋称为小产权房,这些房屋没有缴纳土地转让费等必须的费用,其产权证是由所在地乡XX或村委会颁发的,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所以将其称之为“小产权房”。小产权证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认可的,所以在实际上我国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这一类的产权。
小产权房将有以下3种解释
1.按照目前我国的产权证主要是由国家来办法的。通过颁发机关单位我们对其区分产权类别,而产权证如果是由国家来颁发的则称之为大产权,如果是由乡镇XX来颁发的则称之为小产权。这一类产权证我们也经常用“乡产权”来进行称呼。实际上这种乡产权在我国不具备法律意义。
2.开发商所开发的商品交易房屋的产权称之为大产权,而购房者的产权称为小产权,这些开发商的产权分割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因此获得了一部分的产权,即称之为小产权。
3.有无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一个重要的标注,这一标准是进行大产权与小产权的区分之一。而大产权是需要缴纳的,小产权则不用。故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这也是我们传统意义上锁正常交易的房屋。
在这里第二类和第三类的解释在我国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属于合法的,购房者只要进行了购房款的交纳,以及进行了一系列的签订和购买的协议,我国法律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第一类所解释的小产权是拿不到我国的法律上的真正意义的产权完整的产权证,并且这个解释目前是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小产权房产权制度不完善,价格相对于比较便宜,所以很多购房人可能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然而依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国家国土部严禁登记发证。
1.2小产权房由来
当前全国范围内具体有多少小产权房,没有出现过相应的数据统计,以下几点原因可能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
(1)高房价带来的必然结果。近十几年,城市房价的迅速攀升,已远远超出普通百姓的收入和购买能力,在中国传统的安家置业思想模式下,小产权房因价格低廉的优势(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通常价格只有普通商品房价格的1/3左右,这直接导致小产权房的交易市场空间的出现;
(2)地方XX经济指标考核指标。目前,在部分地区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成为了各乡、街道的政绩、经济利益的增长关注点,需要通过这个点来提高经济指标情况;
(3)上级XX监管不力结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有效采取手段措施来制止或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直接导致小产权房项目蔓延扩大。
小产权房建设的基础是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购买的,未依照法律,是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的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被社会讨论是的热点,与此同时,其主要原因是小房产权历史遗留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除此之外,作为一个多方利益竞争的产物,小产权房本身就存在许多不合理,比如,它在占地方面,和我国现行土地的使用制度相互不一致,还有建设存在不合法性和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会产生经济纠纷,更甚者还有业主们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小产权房的问题解决与否,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多方利益,因此要非常审慎小心地对待。
1.3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我国最新的《物权法》第152条中所规定的,目前农村的村民是有权按户来获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同时对这部分宅基地是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因此改法律规定认为农民是可以在自己的集体所有地上进行集体设施的开发和建设,这一用地包括宅基地。而这部分建设出来的房屋是可以在该农村内部进行交易的。通过了解《宪法》的第8条和第10条中这样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属集体所有。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村兴建住宅作出了规定,兴建住宅也要符合规划,经相关XX的审核批准。而如果我们这角度来看的话,进行小产权房的开发和交易并不一定是属于违法的,这些情况要根据实际的状况来进行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1.4小产权房发展现状
在各地小产权房都已经普遍开发且交易,特别是在以旧城、城中村改造、甚至是新农村建设开发的地区这一类小产权房的发展形势迅猛,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当前在多部门发布各类对小产权房交易的警示类文件,特别是许多以新农村建设为掩饰的开发,在当前权属已明确为集体用地的土地上进行违规开发。这部分小产权房的诞生导致小产权房随处可见。而据我们从中国新闻网搜索的载文介绍可见,当前我国目前市场上将近存在65%以上的房产方面资源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商品化运转。如果这部分商品房的资源开发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并且解决在法律意义上不明确的问题,那么也能够对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同时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也是需要首先解决法律意义上的问题。
通过一些地区旧城的改造、城中村的拆迁改造开发,还有新农村建设、合村并镇及村集体直接开发的多种发放和形式,涉及到城市居民,并且还有一些公司所持有的小产权房已经超过目前全中国乡镇房屋建设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其中村镇住宅的建筑面积大约是50多亿平方米(数据来源:人民网),村镇建筑的生产的规模也非常大,甚至就要成为诸多中小企业和一些三资企业的主要用于生产的地方。因为许多小产权在建开发的和已建小产权房不仅分散还是被刻意的进行了隐藏,难以发现并且进行一系列的统计监管的,所以其数量很难估量的,此外主要是因为不具有完善的销售过程,小产权房,其在全国占住房总量的比重也不容易被估量。
目前,用新农村建设名义改造旧城,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违规开发建设的形式重点有三种:
(1)一些村(居)未经审查批准,自主组建一支队伍进行建造;
(2)一些村(居)与开发商合作,由村(居)出地和开发商出钱的合作方式,达到双方利益分比;
(3)农村集体土地被个别村(居)直接卖给开发商,没有经过法律允许就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对于开发建成后的小产权房来说,从以下几个角度看小产权房:
(1)从物业方面的角度来讲,小产权房则一般是普通住宅但也有少量的高档住宅例如一些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存在一些开发的别墅区;
(2)从价格角度讲,一般只有同样位置小产权房的价格会低于普通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城市低收入群体买不起高价房,相反比来说小产权房就是适用于这部分人群最为适合实惠、且经济方面能承担的经济适用房;
(3)从购买对象讲,在此以北京为例:主要有购买小产权房有用房屋做投资生意的人;旅游等资源的XX官员;选择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体;普通工薪阶层。其中一到三类的人群都是高收入人群,但掌握一部分在京的小产权房的资源,只有第四类、第五类人群是对于北京的房价只能看不能买,没有充分的资金购买,所以只能选择小产权房。
从买卖相关手续上看,这些小产权房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三证”(建设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更甚是没有在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一般仅签订一份《房屋购房合同》。坦白来说,国家不认可如此”草草了事”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的,故而以此方式购得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水费、采暖费、电费便宜,但是因交通出行产生的各种费用相对较高(私家车出行产生的燃油费、燃气费等)。而从物业管理看,这类小产权房的物业多由小的物业公司或者指定的物业管理商进行承包的,可想而知其所带来的服务也是差强人意的。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均存在违规建造的小产权房屋。尤其是在北京、郑州等城市尤为严重。从2003年开始,北京市的小产权房的权属性质与之前的供休闲、养老用得第二居发生了明显得转变,许多人将购买的小产权房作为首套居住使用,从而出现了大量购进小产权房的现象。在此之后,小产权房的建造被“提上日程”,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成为一种商业行为。
住建部在发出《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时北京在售楼盘总量的两成左右都是北京小产权房,目前均价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的水平,四环内商品房价格比小产权房价高出的26%至31%。根据相关房产经纪公司的数据统计称:北京在建和已售总面积将超过1000万平方米都是小产权房(数据来源: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
而当前环北京地区的近郊土地资源早已稀缺,这个片区的商品房价格也在这几年飞涨,这对于全国来看各地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导致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大都以旧城改造、合村并镇、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现。迫于价格压力,许多购房者也已经考虑在环京地区购买小产权房用于居住。
据天房网的报告称,目前小产权房在近郊地区已有销售同时在一些处于远郊的地区也已大量开始商业化销售。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比同地段商品房每平米要低2500元左右,大量的购放者被吸引。天津房地产网调查显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考虑购买小产权房,且由于当前城市的外扩是一种加快趋势且交通的便利发展,导致区位已不是购房者首要考虑的问题了。而目前根据成都地区的新闻报道:在一些城乡结合部不少楼盘建在农民的宅基地上,严格来说是不折不扣的“小产权房”,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成都全市小产权房业主至少数以万计。购买这些房子的人,有些人现在在当地乡镇基层XX上班,还有其亲友,有些人是退休上了年纪的老人,还有一些是来自其他地方移居的居民,许多地方都类似于成都地区的情况,一些外迁人口选择安家落户,但更多的都是属于工薪阶层的民众,当然也有是为投资而来的,还有一些是买来房子之后出租。当前在一些城郊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当前村委会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又或者是自己建设。比如在武汉,小产权房很多分布于城中村和一些城市边缘绿色地带,农民多是用宅基地建房,或者是在城市周边的乡村大面积进行新农村建设时,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外援开发商来开发的,一部分是用于解决当地村民的居住需求,另一些则是对外销售的。
2.小产权房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购买小产权房期间,最为关注的一点是农村小产权房的买卖和转让所存在的一些限制,从法律上来说,这类房子是不被允许进行交易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应,除此以外不能作为一种商品房出售,因为其不具有法律性质,仅仅作为一种普通商品房所具有的一般使用价值。所以说如果在购买过程中或者之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在通过调解的情况下,还是得不到解决,可能就会得不到法律方面的保障,因此我们不能只是通过使用商品房买卖、转让的法律规定去处理一些小产权房的事件。所以购房者在面对着许多风险的时候,自己的权益不会很容易得到正当的维护。
2.1市场交易风险
案例:如果遇到拆迁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城市居民能否获得补偿?
解析:未来的小产权房,如果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利益相关的问题,原房主可以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索取拆迁赔偿款,购房者很难得到补偿,因此风险很大。
大部分的纠纷都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商品房对于住宅的各项支配权利,如: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权利。因此可能没有办法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只有乡XX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无法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买卖、流转。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也不是买卖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一旦出现房产纠纷,就很有可能缺少法律的帮助。
人民法院当前的判决情况来说是对明知故犯的小产权房购买行为不支持赔偿的,如果违约的是开发商,由于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帮助。例如,如果遇到房屋的公共问题、设施问题、质量问题,其救济方式就很有限,同时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有可能很难保证。除此之外,在贷款方面对购房者在也有相应的限制,如果,无法办理贷款如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房人的资金压力无形中会加大,也增加购房风险。
2.2政策制度风险
案例:独生子刘某参加工作以后,将自己本地户口从农村迁为城市居民户口,但他的爸爸妈妈的户口依然在农村。现在他的爸爸妈妈都已经去世了,在农村遗留有两套小产权房。刘某想要将房屋变卖,但是受到村委会的阻止,还有一些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不再是该村的村民,没有权利变卖父母的房屋。
解析:根据相关条例分析,刘某父母的房屋作为遗产,是符合遗产的范围,由此看来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刘某,当然具有这个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在刘某继承之后,刘某的实际操作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办理房屋过户,建议刘某将房屋出让,将房屋给予该村的其它的村民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有关的规定,作为具有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其村民只能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一些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契税证等合法手续也是很难的。由此分析可见,小产权房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所以它只能在集体成员的一些内部转让和置换,所以说小产权房是不可以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者转让及出售的。
国土资源部也明确说明,小产权房没有确定的权利去登记,并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宣布了对城市的小额财产权尝试开展清理的工作。如果你决定购买一个小房产,那就是买家和开发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之后支付了房款。当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出清理和整改工作时,可能造成一些项目方面的停止,还有可能会被迫要取消或停止,这样买家极有可能会面对一些问题,比如不能正常使用,又无法退款或转卖。除此之外,如出现拆迁,由于一些买方未持有国家认定的产权证,也就无法作为一个合法的业主,当国家对土地实际所有者即当地村镇补偿的时候,购房者有可能就不会得到应有的补偿。
2.3法律风险
由于小房产的特殊的法律规定属性,使得小产权房在流通运转等方面受到很多的限制,对于小产权房来说,它只拥有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没有我们日常中真正的商业住房所具备的法律意义,因此我国的法律对小产权房本身来讲是无效的,对于处理小产权房的案件,法院是没有办法通过我国当前的法律来进行解释、处理的。所以小产权房的购房权益是无法保障的。并且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也是同样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2.4质量保证风险
农村小产权房对于以下几项存在严重缺失:1.开发建设2.将来的物业管理3.各方监督,等方面同样存在严重缺失。开发商开发农村小产权房时,并不能顺利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而且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因此土地管理部门等也就没有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这一类农村地区的小产权房,在施工方面是无法保证质量的,开发商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开发建设,这种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一旦开发商的资金或者人事等方面出现了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给购买者、开发商社会各界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农村小产权房还有可能存在着极大的责任安全隐患,开发单位的权限、资质等都不明确,如房屋的质量、售后的维修工作等都无法得到明确的保证。况且在业主入住后也可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
2.5其他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法律规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也不允许用于建设非农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小产权的开发明显与《土地管理法》背道而驰,造成《土地管理法》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尴尬的位置。小产权房多次强行拆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很多地方还保证会在一至两年内,从解决小产权房根本的问题,但强行拆迁热流过后仍然是存在小产权的不断开发的问题。在客观上,这些也影响了XX的权威,也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农民,作为小产权房建设销售者,不仅是利益的主体,同样也是这场利益斗争的弱者。依照村委会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们将这些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从表面短期来看,农民虽然是得到了较多的收益,但是农民对此已经失去了最根本的生活保障,甚至失去了土地升值方面产生的收益。况且,在真实的生活中,村干部和开发商不负责任的开发,比如他们合谋榨取农民利益的情况,这种开发也会造成国家耕地面积明显减少,粮食资源的缺乏及其农民得不到耕地面积,对于我国如此复杂的国际情形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风险存在总结
如果小产权房买卖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此也是建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要购买该类小产权房;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不要过于高兴太早,在这里我们必须要防患于未然,做到避免因拆迁,还是其他情况造成自己在经济方面的损失。
1.未持有是由国家所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村委会,还是当地乡XX颁发的产权证应该都是一种无效使用的证件,在法律上那是不被承认的颁发机构主体。
2.没有办法在上市流通:因为小产权住房未得到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其所具有的权利中,不包括房产的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
3.房产不得过户:因为这一类小产权房产本身就没有相关的产权,所以也是不可能履行有过户的权利。
4.未占地补偿:小产权房主遇到XX,或合法开发商准备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问题时,其只能得到极少的,又或者就不可能得到有关的一些补偿。之所以将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XX,是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是属于当地的村委会和乡XX。
5.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这点我想不用说大家也明白,由于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出具与国家相关的合法产权证,银行是拒绝办理手续的。
6.户口无法迁入:因为在购买小产权住房时,购买者不不能随之迁入户口,所以小产权房的购买人和他们的子女就是得不到当地户口所享有的免费和义务医疗。
7.政策的不明确性:当前小产权房政策存在不明确性,且信息的不透明导致民众难以去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对于合法房产的人群数量上来说,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还只能算一小部分人。
3.小产权房风险的成因剖析
3.1小产权房风险的根本原因
中国独一无二的二元化结构的土地制度是这个典型的中国式问题—小产权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
xxxx曾经下发的《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集体所有土地,必然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村集体和地方XX之间存在这很大的利害关系,而土地出让金能够给地方XX带来大量的资金。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会影响其收入,所以地方XX不允许该部分土地进入市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由于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价格偏高,因此中低收入群体非常青睐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相对价格低的小产权房。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归属权不同,前者属于农村集体,后者属于国家,这妨碍了同地同权同收益的选择,农民所有房产不能转化为资产,农村集体土地也不能入市,导致村集体和村民更倾向于选择通过小产权房,这一途径获得更多利益。
3.2小产权房风险的直接原因
在小产权房开发的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各方相关的利益主体开始疯狂的对小产权房的博弈争夺,所有者进行出卖土地,城乡结合部的村民或者开发商为了获得高额经济的利润,以低廉的价格从农村购得土地,然后在购得的土地上建设房屋进行出售或直接出售宅基地以赚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开发渠道而言,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向XX提出申请征收土地,同时还需要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多项开发费用,其开发成本要远高于开发小产权房。此外,商品房开发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因此,部分小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开发小产权房这一领域,从农村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征收宅基地、农业用地,然后在这些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并出售,借此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大量城市蜗居的工薪阶层购房者由于高昂的房价只能看不能买,他们无奈地冒着极大的风险去购买“小产权房”;很多基本已脱离了土地生产的城郊农民,有的常年在外打工,有的不愿在村子里居住,国家限制土地流转使得闲置的宅基地对部分农民来说没有可观的收入,他们渴望能够得到土地效益带来的经济利润,实现其因土地而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又可以规避XX在征地过程中对其利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这样的心理导致其出让土地,赚取高额的利益报酬。
3.3小产权房风险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还有一些城建及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缺失。目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所述,虽然已经对有所涉及关于“不允许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供非农业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直接指出不允许建设小产权房,所以,从立法层面来讲,还是相对比较落后的。此外小产权房在出售、建设等方面缺少城管和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城中村发生大面积的小产权房,有可能是村民个人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仅仅需要得到农村集体的许可之后开工建设所导致的。
《物权法》也支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运转,因为小产权房与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所以现在小产权房已经被禁止。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一个既统一又明确的标准,即使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流转都有规定,但也会造成小产权房的困惑。房屋产权的不明确也是影响小产权房交易的一大因素。
4.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关注小产权房的问题,其不利的影响是较大的,所以说,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刻不容缓,尤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现在,国家已经着手对小产权房的发展,还有一些已建造完成的小产权房的处置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其主要用到的措施是疏堵结合。从2012年开始,国家决定解决小产权出现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即明确又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出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目前的阶段小产权房是不可以“转正”的。在2016年,XX在实行不动产登记时,也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同时需要各级XX对小产权的建设严格控制,从其根本上进行控制,近年来,小产权房的发展趋势已经得到遏制。本人通过学习调查,谈谈自己对小产权房处理几点想法。
4.1XX层面
当前,我国房产市场量价紧张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极有可能成为矛盾的新集中点。为了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方面新的增量出现,各级XX应该主动采取有效并且严厉的手段,对现存的小产权房问题做到根本性解决。
第一,对新建和建设中的小产权房调查的过程中,总结其所占的土地类型,XX决定在耕地方面开发的小产权房必须拆除;
第二,其它地类方面的小产权房,XX将其纳入到地方XX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民生项目里面,XX重点指出必须要在符合城市布局、土地规划(或适时修改规划)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法案。按其功能对象出售和出租给中低层面收入的人群,这样不仅达到了部分特殊人群的住房要求,而且帮助地方XX分担了有关于住房建设保障方面的重担。
第三,对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XX采取适当地教育宣传,但是XX首先要清楚主要责任在于上级XX监管不力、各地方XX利益的驱使,所以就不 能仅仅将购买小产权房行为责任指向购买人群(更不应有惩罚性的处罚)。
第四,对建成多年并已入住的小产权房不能一昧地进行“诸如:禁落户口、禁通天然气、禁电增容”等限制,应同等于正规小区,实行人性化的操作,落实户口、引进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善其生活配套设施,改善业主居住环境(南京有部分小产权房小区管理就比较到位,被评上“模范小区”称号),便于地方XX的管理,确保一方平安。
第五,规划局和城建局必须做到依法行政,XX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并且对辖区内的集体,尤其是农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制止小产权房的不断出现,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
第六,还有一些小产权房在程序方面也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他们在没有通过房管部门审批,就开始自作主张的施工,所以说在程序方面还是存在非法性。房管相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严格的查办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小产权房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中。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监督、宣传,禁止将农村的集体土地出售给集体以外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
4.2法律法规层面
由于小产权房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在原先的法律法规上肯定是不够完善,原来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当下社会发现的需要,我们要对法律法规做到适时修改和调整,也可以出台新的适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让小产权房走向合法化,一旦XX解决了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的问题,社会则需要新的法律法规以杜绝小产权房的再生,或对原来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小产权房灰色运转空间巨大问题的出现正是因为我国集体土地管理法规的缺失,《土地管理法》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新出台的《物权法》也回避了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土地的有效管理制度。小产权房的开发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导致其开发没有正常的流程与制度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完善好小产权房在法律方面的纠纷问题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前提,而在对于进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以及完善土地所有制度的同时,务必健全外部机制的建设。例如通过健全集体土地使用审查制度;对加强开发商资质监督审查等方式,都是对于土地保护。在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中,任何制度都是各方主体博弈的主要红线,而该制度也会随着博弈的持续进行而不断调整。这种不合法的小产权房本不应当出现,但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前提小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建设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所存在的二元土地制度是导致小产权房出现的必然,其制度的改革是需要要放在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考量的,这个过程是长期且复杂的,更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4.2.1区分治理现有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从空间上看,小产权房现象几乎出现在每个城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且其解决也要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面对数量众多的小产权房,强制性地一概予以拆除是最具威慑力且立竿见影的处理方案,但若是对数量众多的小产权房都进行强制拆除,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保护各方的利益;因此对于现有小产权房应当采取分类处置的方法,而不是盲目地“一刀切”。
1.区分治理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
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由于并没有改变建设用地的用途,而且为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应在治理这类的小产权房时应当考虑效率原则,即尽量减少对此类小产权房的拆除比例以达到其效用最大化。
对于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的治理而言,建设在农用地(也就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上的小产权房应当一律予以无条件拆除。我国人口众多,粮食需求量大,目前国家的粮食年需求量至少为5亿吨,也就是约18亿亩农田的产出量。同时由于人口增长、气候变化等因素,全世界的粮食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我国的粮食问题更是日益凸显。耕地保护政策已经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维持18亿亩耕地是我国粮食安全底线。
基本农田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管建设和销售进度如何,也不管其购买群体和购买目的如何,建设在农用地(也就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上的小产权房应当一律予以无条件拆除。这样治理不但能够很好地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也体现了有法必依的原则。首先耕地面积的减少会危及到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危及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所以我们必须维持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其次因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在耕地上建房销售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根据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的原则,对于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必须不分类别的予以无条件拆除。
2.区分治理不同建设阶段的小产权房
对不同建设阶段的小产权房给予不同的处理,可以让其更具有妥当性。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需贯彻一项原则,那就是尽量降低社会成本。毕竟,严格说来,违法并不始自购买的那一刻,而是开发建设的那一刻就开始了,如果确认为违法,并让购买者承受所有的损失,确实有失公平,而“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应尽量使小产权房的问题处理的公平合理,将风险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摊。只有如此,方能改善民生,特别是“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困难”。
4.2.2抑制小产权房继续发展之法律途径
小产权房的用地违法性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违法建筑,但由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和居高不下的城市房价,仍然有许多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选择购买小产权房。如果对所有的小产权房都实行强制拆除的政策的话,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因此在对小产权房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致力于消除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由于其成因复杂,牵扯面广,对其进行规制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的利用管理,建立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同时应当提高相关单位的违规成本。
1.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监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子女也随之进城读书,因此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越来越多,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监管,同时对于放弃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工可以许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首先应当规范宅基地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范围、数量和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修订农村宅基地的标准。
其次可以鼓励宅基地退出。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宅基地粗放利用的现状,应当鼓励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浙江嘉兴就曾开展过“土地换社保"的活动,首先农民放弃宅基地可以换取楼房,集中居住。
最后是改革土地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土地监管。在土地管理体制上应进一步改革,建立土地管理部门的中央垂直管理体制,只有强化集中控制的权力,实现了人员编制、经费和管理上的独立,土地管理部门才能真正发挥对地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同时强化XX的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土地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
2.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制度
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危害是极其深远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已刻不容缓。要依据它产生的根本原因寻找对策。土地的二元化结构从根本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我们应该根据平等原则,使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使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流转。
(1)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目前具有行使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乡(镇)、村、村民小组都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争夺与利益侵害。而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也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因此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明晰化、确定化是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所在。
(2)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
首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农村建设用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法律地位。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条件。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批准使用和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4)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即土地使用权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其次,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自由流转。在立法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可参照城市土地使用周期确定)属于个人,在使用年限内个人拥有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实现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及赠与等权利。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对现有的宅基地重新规划,组织房地产开发,在安置村民后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
4.3社会层面
XX相关部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大众媒体,应该从舆论上对社会公民进行引导,加大关于小产权房的宣传教育,实现让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在思想意识上能够深刻认识到小产权房的弊端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对于以及拥有小产权房的业主,相关部门做好积极沟通,为后期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绝不能因为部分小产权房业主沟通不到位,而导致整个城市工作的滞后。各开发商一定要以城市规划为准线,遵循社会制度,按照XX引导,为城市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决不能因为蝇头小利破话发展大局,破坏社会稳定。中底收入者一定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申请经济适用房与政策性租赁房等;各相关XX单位也要积极落实政策,和群众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引导,积极推动社会福利体系的完善,加快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房等,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加大资格审查力度,让真正有需要的人群入住保障性住房。
5.总结
首先我国的小产权房是存量大、分步散的情况,这些隐患的存在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矛盾,这一类矛盾潜藏着既得利益和法律纠纷的问题。而对于小产权房来说,它的使用功能和作为商品的属性一样,没有太大的差别。中央XX如果要改变房屋产权从筹备、开工建设、销售、后期使用等一系列流程,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利益,都留在地方XX手里。除此之外,小产权并不代表它没产权。我们知道,正因为土地权不完整,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才没有取得中央XX的使用授权,所以才导致“小产权”的出现。
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即平等对待,这里涉及到两个平等,一个是土地之间的平等,另一个是双方主体间的平等。首先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之间情况是否相同?显然是的,这是一种人为划分,土地本身既可以用作农业目的也可被用作建设目的或者其他目的用途。但如果将农村土地给限制在农业应用,这就违反了平等的概念。其次在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属于国家的,而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这种情况显然地位不平等的。那么从这个逻辑上去探索为什么集体不可以自由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土地上建筑的商品房就是属于非法的情况。对于国家整体宏观上而言,如果我们可以自由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是合法的;国家与集体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集体是否与国家同样可以对这些土地使用权一样去处理,还只是国家享有,集体不享有?
我们通过从法律实定性、可适用性、恒定性的三方面的性质来对小产权的房屋功能进行分析。
假如执法方面存在漏洞和不够严格的情况,违法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有可能导致守法者也会放弃继续守法的底线,严重损害了XX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安全性。
小产权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小产权房屋实现了赋予中底收入者获得更多财产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约土地。这种小产权房的开发可能会干扰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各开发商一定要以城市规划为准线,遵循社会制度,按照XX引导,为城市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决不能因为蝇头小利破坏发展大局,破坏社会稳定。对于小产权房有如此多的不确定性,未来将会走向何方,政策如何让引导小产权房的方向,需要引起我们深思。保持各方稳定的前提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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