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勘制度的背景
交警是我国机动车的管理机构,对机动车和交通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对于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来说,交警的职能是查勘现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对肇事者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提起公诉。交警只是交通行为管理部门而非经济调解机构,因此,调解不应该是交通事故的必须程序,经济调解和判决应该有法院或其他的经济仲裁机构执行。与交警相比,物价部门介人机动车事故定损则更为牵强。自从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采用市场作为价格杠杆,国家采用行政行为市场定价的方式就逐渐被摒弃,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查处违反国家物价管理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跑到微观市场上去主动定价。物价管理部门成立估损中心参与经济活动,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其未向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算是物价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由于行政干预经济是国家计划经济的惯性延伸,这种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尽管延滞现代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无法在短期内根除。目前保险公司能做的就是建立新的查勘定损机制,简化程序,使客户尽可能少地遭受各种费用和损失,同时也要使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程序流畅简洁,易于操作,少受外来因素干扰,缩短赔款处理时间,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为达到这一目的,全国或各地的主要保险公司应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机动车事故保险查勘和报案中心。该中心由当地各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派精干人员组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一个三位数的免费报案电话,如808或133等,以方便客户报案。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24小时提供快速现场查勘服务,拍摄现场照片,缮制事故现场机动车碰撞图例,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此外,该中心还履行一个重要职能,即对于发生碰撞事故的机动车双方均购买保险而又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该中心将根据现场查勘记录和事故现场碰撞图例,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碰撞双方的相互经济赔偿责任。譬如,甲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乙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甲乙车相撞后报案,中心则根据双方的投保情况派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前往现场共同查勘,查勘人员根据查勘结果分别代表自己的保险公司相互签定经济责任承担约定书,约定事故中如甲车承担总损失70%的经济责任或乙车承担30%的责任。确定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参照交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式,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执行。中心不参与机动车事故定损,中心出具现场查勘报告、事故现场图和经济责任约定书交各方当事人后,工作即告完结,事故当事人或被保险人执上述文件分别向自己的承保公司或相关的机动车事故定损中心申请定损。
二、查勘制度的作用
实行这种查勘制度在管理和操作上有很多优点:(1)便于管理,提高查勘效益,集中查勘与现行各承保公司分散查勘的机制相比较,是集约化管理和分散管理的模式,节约了人力资源,并使人力资掠专业化。(2)各保险公司协作经营,统一对外,不论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出险,均可在此中心报案,既方便了客户报案,又提高了中国机动车保险的整体服务质量。(3)实行这种新查勘机制后,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则不再有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向交通警察报案的措辞,对于纯经济赔偿的保险事故,可以节省赔款处理时间,简化处理程序,同时避免保险公司的独立定损遭受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
实行新的联合查勘制度与有关法律并不矛盾。首先,保险公司不能代替行使交警部门的职能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以商业协议的形式自愿就经济赔偿部分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而非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损害赔偿经济责任,即使是交警强制调解,在书面上也必须由当事人以自愿的形式达成协议。所以保险公司以协议自愿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方式与法律并不冲突。其次,保险公司对于事故车辆虽然不要求其向交警报案,但也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交警报案,否则将与相关的法律抵触。尤其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交通肇事者可能触及刑法的,应规劝当事人向交替部门报案。
联合查勘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利于管理和经营,而且在中国加人国际贸易组织后,有利于维护和树立我国民族保险的品牌,使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目前欧洲的保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保险时有其独特的经验,由于欧洲机动车保险覆盖率广,法律规定没有保险又未向法院交纳上路保证金的车辆不许上路,因此几乎路上跑的每一辆车都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生碰撞事故后都按相关法律向责任方追偿,其实都是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赔来赔去。各保险公司经过数十年的经验积累和赔款统计,最后发现相互赔款的数额相当,完全可以相互抵消。于是各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对于所有的机动车碰撞事故放弃责任追偿权,保险公司各自赔偿自己承保的车辆损失费用,从而简化了理赔程序,节省了追偿费用和赔款成本。
但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投保机动车辆车身保险的汽车不足一半,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很多地区仍然不是强制执行的法定保险,即使在强制执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地区,执行部门是交警和车辆管理所,对于不属于交警管理的农用车等,仍很难实行强制保险。如果在路面上,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保险车辆则不可能向未保险车辆放弃责任追偿权。在我国,机动车保险普及率不高、独特的法律背景以及缺乏充分的保险赔款统计数据使外国的保险公司无法将其所有的做法引进中国,中国的国情使其无法象在国外一样拥有良好的保险服务质量,同样也要陷人繁杂琐屑的定损和追偿事务中来。当外国保险公司涌人中国经营机动车保险的时候,联合查勘制度如能运行成熟,届时必将大大提高查勘效率和质量,简化理赔定损程序,方便客户而为广大客户所接受。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国内保险公司均不接受外国保险公司加人联合查勘制度,外国保险公司就极可能会被排斥在机动车保险的门外。因为如果外国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此项险种,他同样会在碰撞车辆的定损和追偿处理遇到各种社会因素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和牵制,使其赔款处理程序比国内保险公司的程序繁杂,耗时耗力,从而影响其理赔质量和公司声誉,降低其险种竞争力。
由于我国保险起步晚,目前又正面临关键的转制时期,建立什么样的运行和操作机制,对保险公司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经营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机动车保险和定损也一样,保险公司生存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创造方便客户的展业环境和提高保险产品综合质量的业务操作机制,只有摸索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合市场满足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机制,将来才能使民族车险业务获得长足发展。
三、车险查勘的具体办法

保险车辆事故在整个保险事故中占有很高的比重,要最大限度地合理降低车险赔付率,现场查勘是保证合理赔付的关键环节。下面以车险查勘中的“望闻问切”法解析:
“望”,就是通过认真仔细地查勘受损车辆的状况、有关证件、记录等,掌握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线索,就要深入调查,弄清真相。一是查看保险车辆的保险期限,出险时间,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查看一些关键部位是否有人为涂改变动的痕迹。二是对于出险日期与投保日期较近的事故,要查看有关票据等手续,掌握实情。三是留心查看交警队对事故车辆的有关记录,可以掌握一些线索;“闻”,就是耐心听取车主、司机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车辆的不同说法,从中发现矛盾,抓住症结,多方调查,就能分辨清虚实真假。“问”,就是为了搞清楚事故车辆肇事的真实情况,向事故车上人员或出事地点周围居住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从而作出正确处理;“切”,就是根据事故现场存在的种种迹象,分析判断其合理性,尤其要注意那些有悖常理令人可疑的细节之处,抓住其要害,寻根刨底。
望闻问切在中医上通常结合在一起使用,在保险事故查勘中,这四种方法也不应割裂开来,而应经常结合在一起综合运用,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提高现场查勘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车险理赔现场查勘
各公司要加强保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是确保认真执行《保险法》,履行保险合同,强化保险经营管理,确保赔案、赔款真实性,防范保险欺诈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强调,加快赔案的结案速度,为被保险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理赔服务,是保险人履行社会职能和保险合同应尽的义务。由于车险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这两项工作都显得更加重要。
1.各公司应加强对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车险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车险客户及中介人承诺车险理赔免现场,更不得以承诺免现场作为竞争车险业务的手段。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合法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车险事故的现场查勘率。
2.各公司应正确处理坚持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原则与执行车险快速理赔机制的关系,切实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执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为畅通交通提供便利。凡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章对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有特殊规定的,车险事故的现场查勘程序应遵循其规定。除此之外,各公司不得出台其它的理赔免现场规定。
3.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当地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强化车险理赔现场查勘措施的行业自律公约。但内容必须依法合规,措辞必须清晰准确。公约出台前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社会公众特别是车险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
4.各公司在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的同时,应有相应的服务措施跟进,确保车险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畅通客户报案渠道,及时受理客户报案;要配足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查勘力量,及时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凡确因特殊情况不必或不能派员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及时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联系,并交代有关事项。凡车辆异地出险又不能派员查勘的,应及时启动本公司系统的代勘代赔机制。凡符合快速理赔规定的车险案件,应通过这一“绿色通道”,为被保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
参考文献
[1]曹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摄影测量及处理的研究[D].长安大学,2011.
[2]田建.基于计算机视觉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测量技术研究[D].吉林大学,2012.
[3]蔡培德.大众开通“快速理赔绿色通道”[N].中国保险报,2010.
[4]蒋严林.从拒赔看现场查勘的重要性[N].中国保险报,2011.
[5]Wang Fengyuan1 Sun Gang1 Yang Chaohui2(School of Automobile and Communication,Qingdao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Qingdao 266033,China)(Technological Center of Qingte Group Co.Ltd.,Qingdao 266109,China).基于平板位移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摄影测量标定方法[A].2008第四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论文集[C],2009.
[6]智慧.为交通事故勘察提供高效服务[N].XX采购信息报,2011.
[7]李胜武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坚持“五要”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解率[N].唐山劳动日报,2011.
[8]徐锦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计算机绘制系统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0.
[9]胡建保.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数据采集与绘制系统开发研究[D].山东大学,2009.
[10]焦艳玲.勘查现场不及时保险公司终审败[N].市场报,2011.
[11]闽保协.我省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与服务工作[N].福建日报,2009
[12]赵清.关于事故车辆定损的思考及对策[N].中国保险报,2011.
[13]闫国林张江林.车险现场查勘易忽略的问题[N].中国保险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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