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一词,英文为liberty或freedom,作为一种价值,被视为是人类应该重视和追求的重要目标。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由”的解释是“由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拘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2016)。然而,“自由”的概念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不同的学者对此给予了不同的解释。追溯到1651年,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中就有了对自由的论述: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1986:97)
霍布斯强调不受干预的自由,把自由与权利两者相互关联在一起。孟德斯鸠(Montesquieu)认为,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2012:154),他把自由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在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看来,自由是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志,而非屈从于他人的意志,“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2011:12);另外,他也认为自由离不开平等,“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2011:8)。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则把“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和“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两个概念,这种二分法后来被广为接受。
而在托克维尔看来,每一个人生而就拥有平等的不可废除的权利,在涉及自身利害的事情上不受他人的支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一个没有自由的民主社会可能变得“富裕、文雅、华丽,甚至辉煌”,但是绝对不会诞生出伟人。在缺乏自由的情况下,平等和专制的结合会不断降低人民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2014:208)虽然没有单独对自由的涵义作出回答,但是他这样阐述道:
“自由的诱惑力、自由本身的魅力,与自由的物质利益无关;这就是在上帝和法律的唯一统治下,能无拘无束的言论、行动、呼吸的快乐。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
这明确地表明了托克维尔关于自由的观点,对于个人来说,获得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源自于人的本性,而并不只是基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如果有人想要利用自由来牟取利益都将会以失败告终。

二、旧制度下自由的丧失
旧制度下,以王权为代表的行xxx力事无巨细地管理和控制着整个法国,逐渐控制了大部分司法权,不仅使得法国人民丧失了自由与独立的精神,还形成了他们奴性人格的和集权倾向的民情,即使是激烈的大革命也没有彻底改变法国人民的思想和心态。托克维尔指出,在法国旧制度下,王权的不断扩张一步步侵蚀了人民的自由,这种自由的丧失不仅表现在政治自由上,同时也表现在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上。
在政治方面,在本能促使下的XX独揽大权,旧制度下的封建权利、中央集权制、XX管理监督体制、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行政风尚意味着法国人民政治自由的毁灭。在托克维尔看来,中央集权制在法国大革命前就已经存在,人们只是用大革命在法国这座古老XX大厦的原基础上建起了另一座大厦。法国旧制度中所特有的“由一个被置于王国中央的唯一实体管理全国XX;有一个大臣来领导几乎全部国内事务;在各省由一个官员来领导一切大小事务;没有一个依附行政机构,或者说,只有事先获准方可活动的部门;一些特别法庭审理与XX有关案件并庇护所有XX官员”(托克维尔,2014:99),虽然形式不大明确、步骤不大规范、存在更不稳定,但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中央集权制,这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旧制度下,人们遵从当局出于习惯而不是意愿,中央xxx作为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唯一代理人,XX用来镇压人民的也总是暴力和专权,而不是法律。
在经济方面,旧制度下国王为了窃取权力而肆意征收捐税,人民的财产受到了XX在税收上的严重剥削。而且民众对所缴纳的税收的多少完全没有发言权,“军役税和附带的许多捐税的总额,及其在各省的摊派额,都由御前会议每年通过一项秘密决议来确定。这样,直接税逐年增长,而人们却事先听不到任何风声”。(托克维尔,2014:79)“富人免税,穷人交税”的可怕后果让人民更加灰心丧气。不同于其他阶级变得越来越富裕,压在法国人民身上的负担以另一种闻所未闻的方式变得更加沉重,他们丧失了财产的自由,沉重的赋税使得法国人民的命运变得悲惨。此外,旧制度下的法国人民不仅失去了财产方面的自由,而且人身自由也得不到保障、失去了人身自由。普通的民众除了要缴纳大量的赋税外,由于缺乏足够的地位和金钱,还要承担沉重的徭役和军役。同时,流浪者也遭受到了残忍手段的驱逐。
托克维尔认为,当国王第一次凭借自己的权威征税后,捐税的不平等加剧并维持了所有其他不平等,法国各个社会阶级的分离变得更加变本加厉,各阶级变得更加相似的同时,他们彼此又更加隔离。专制制度下法国中的所有人,他们彼此之间简直完全相同,但在彼此一致的人群中,又有无数的小障碍将人群分割成许多部分,每个部分内出现了一个只顾自身利益、不参与全体生活的特殊社会。法国社会由许许多多的小团体组成,而每个小团体只顾自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形成了一种“集体个人主义”。因此,“法国公民比任何其他地方的公民更缺乏在未危机中共同行动、互相支持的精神准备”(托克维尔,2014:118)。
“专制制度夺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的情感,一切相互的需求,一切和睦相处的必要,一切共同行动的机会;专制制度用一堵墙把人民禁闭在私人生活中。”(托克维尔,2014:35)正是专制制度逐渐使人们彼此相似,却又导致了他们对彼此的命运互不关心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专制制度使得人民更加彼此孤立和隔离的同时,也使得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同时也丧失了自由意识。基于此,托克维尔(2014:36)指明:“唯有自由才能使公民摆脱孤立,促使他们彼此接近。”
三、丧失自由的影响
旧制度下,法国人民在政治、财产以及人身方面自由的丧失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第一,法国人民变得更加彼此孤立和相似。一方面,贵族与其他阶级相互分离。贵族丧失政治权力的同时,却获得其从未享受过的特权,或者增加了已经享有的特权,即“肢体靠死亡的躯体致富”(托克维尔,2014:127)。贵族享有免税特权,贵族与资产者、人民之间捐税的不平等容易在不平等之外在制造孤立,画出阶级的界限,这也剥夺了贵族与资产者共同行动的机会与愿望。另一方面,农民与其他阶级相互分离。贵族和资产阶级虽然命运不同,但是有一个相同点就是他们一样和农民隔离,贵族维持特权,资产阶级拼命牟取特殊权利。由于居住地点不同,更由于生活方式不同,加上利害关系,资产者与农民分离了,资产者有种种办法减轻税务的负担。中央集权制下贵族彻底失去政治权利以及地方自由的消失,贵族纷纷离开乡村,迁移增多,资产者也抛下乡村,千方百计在城市栖身,农民与上层阶级几乎完全隔离开了。农民作为一个被抛弃的阶级,既无人想对它施以暴政,也无人试图开导它、为它服务。
自由的丧失,使得各阶级彼此分离,即使在它们在共同反抗中既不能彼此接近,也不能取得一致。他们专注于个人主义,难以成为合力。这种阶级分裂是法国旧制度的罪恶,要使各阶级互相接近并共同进行事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当资产者与贵族彼此完全孤立、农民与贵族、资产者彼此隔离,当各阶级内部出现彼此孤立的特殊集团,组织不了力量来约束和援助XX。由此可见,即使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旧的封建专制制度,但也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人民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权利。
第二,法国人民产生了对专制的过度依赖。他们服从国王专横的命令,不是因为出自强制,而是出自于爱,出自于极端的依赖性。“贵族阶级的统治权越来越少,但是贵族却越来越多地享有充当主人的第一奴仆的专有特权。”(托克维尔,2014:127)贵族丧失了政治权力的同时,却获得许多从未享有的特权,贵族依附于王权,丧失了尊严。在旧制度下,人们对于国王和贵族阶级不只是畏惧,虽然憎恶权势,但也对他们抱着一种“病态”的爱。中央xxx作为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唯一代理人,这时的改革家们都认为唯有借中央xxx才能再造一切,这些思想渗透到人们的精神中,与风尚融为一体,所有人都认为需要国家的介入才能搞好事务,XX应当负责一切,“在大多数人看来,如今唯有XX才能确保公共秩序”(托克维尔,2014:110)。旧制度下的“自由”不是政治自由,更多的是指一种独立和反抗精神,它是一种“不正规的、变态的自由”,这种自由为法国人民推翻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但与此同时也使得法国人民不适应在在专制上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
虽然大革命后人民挣脱了专制统治,但是他们的思想却无法摆脱旧制度的束缚,在行使自由权时,依然保留着奴性思想。此外,托克维尔(2014:157)还指出旧制度留给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就是司法习惯变成了民族习惯,人民普遍接受了“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一与奴役性格格格不入的思想,所有司法习惯、司法形式都是君主专横的障碍。由于缺乏相应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追求自由的法国大革命最后反而又变成了专制,人们忘却了自由,甘愿成为平等的奴隶。托克维尔(2014)解释道:“人们平时所酷爱的自由,其实只出于对主人的痛恨,所以,自由往往会成为争取民主的标语,而民主又成了争取平等的方式。”对自由追求源于人们对专制的反抗,自由与民主往往是相互联系的,人们经常打着自由的旗号来争取民主。自由不只是追求物质的工具,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价值的追求。
四、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托克维尔并没有对“自由”和“平等”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解释,他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主要是对自由和不自由的状态进行描述,对平等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他对于法国人民在进行革命时可能会由于追求平等却忘却自由的忧虑中。
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上,托克维尔认为平等让人失去了进取心、安于享乐,产生享乐的想法却无实现享乐的途径;自由却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大的空间,使人不断进取。由此观之,相较于平等来说,托克维尔更加倾向自由。在他看来,只有自由才能够让人们获得物质方面的享乐,如果太过于压抑自由就会阻碍他们的追求,专制就得以产生。与此同时,托克维尔也承认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有限度的。超越限度的自由可能会让人们去损害他人的权益,变得自私自利。
托克维尔对于法国人民在争取平等的过程中对于自由的忽视十分忧虑。他承认人们对自由的热爱与对平等的热爱是不同的两回事。他也不否认平等的重要价值,确实相较于自由来说,人们更加偏好平等。因为,平等是可以被人直接感知到的,人们可以明显感觉与其他人是同等的,无论是在身份地位上还是在等级上,平等使人们不会觉得不平衡。但是,自由却不同于平等给予的好处那样明显、直观可感,自由带来的好处是永恒的。法国人民在专制下极度渴望平等,而大革命后,法国人民虽成功获得了平等,但是却忽略了自由。人们能够在自由的前提下追求平等,但是即使是不自由的,他们也甘愿为了平等而成为奴仆。由于平等的直接现实性,人们更愿意获得能够直观感受到的事物。比起失去自由来说,不平等让人产生嫉妒,更加让人难以忍受。相对于压迫者来说,人们更加憎恶不劳而获者。
总而言之,较之于平等来说,托克维尔本人更偏爱自由。当法国大革命后人民因为物质上的满足而宁愿被奴役的时候,他对于自由的酷爱和推崇仍坚持不懈。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社会的理想状态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相辅相成,人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人民彼此间没有差别,完全平等。自由与平等完美合并为一体,这正是民主社会下人民的共同追求。诚然,自由和平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平等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自由的获得也并非是要以平等的丧失为代价。但是我们都知道,自由和平等有的时候也不是完完全全一致的。至于如何共同实现自由和平等,这也是托克维尔一直在思考的。
五、结语
正如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所描述的,大革命初期,对平等与自由的热爱一起占据了法国人民的心灵,他们既想要建立平等的制度,也想要建立自由的制度,既要摧毁特权,也要确立各种神圣化的权力。由此观之,法国大革命最初是共同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法国人民渴望平等和自由,但是大革命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留下了掩藏在地位平等下的空洞无物的表象。最终却是以专制下的平等而告终的。托克维尔(2014:32)试图说明:“究竟是哪些事件,哪些错误,哪些失策,终于抛弃抛弃了他们的最初目的,忘却了自由,只想成为世界霸主的平等的仆役。”相较于追求自由,法国人民对平等的要求更为迫切。而在托克维尔看来,只有自由才能与社会中的存在的各种流弊斗争,使得社会不会一直沿着斜坡下滑;只有自由能使人民脱离孤立的状态,使得他们彼此接近和联合,对自由的追求是人民抵御敌人强有力的武器。
托克维尔崇尚自由,批判专制,一方面他将大革命视为封建专制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又认为大革命又产生了新的专制。他看到了大革命中自由被破坏的状况,他希望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代议制XX来阻止对自由的威胁。但与此同时,他也认识到,XX的权力十分的危险,必须限制XX的权力,运用法律将暴政的危险性降到最低。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国XX已经独断专行地指挥一切公共事务,但它远没有成为一切人的主宰,独立精神并未同公共自由一起消失,自由也仍未死亡,只不过自由是我们想不到的“奇特”的自由,一种“不正规的、变态的自由”。因此,旧制度并非是一个奴役与依附的时代,那时候比现在有更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一种“非正规的、时断时续的自由,始终局限在阶级范围内,始终与特殊和特权的思想连在一起,它几乎既准许人对抗专横行为,却又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最天然、最必需的各种保障”(托克维尔,2014:159)。在旧制度下的法国,正是这种虽范围狭小但仍富于生命力的自由的存在,使得大部分人保留天生的特质、在心中培育自豪感、热爱荣誉。一方面就是这种不正规的、病态的“自由”为法国人民推翻专制制度准备了条件,但与此同时也使得法国人民不适应在专制上建立起和平与自由的法治国家。在当今社会,托克维尔的自由观启示我们的XX要考虑到最广大人民利益,在致力于实现平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由,也要致力于民主意识培育和民主渠道的扩展,并为此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陈伟,2016,《托克维尔的自由概念》,《学术月刊》第4期。
段德敏,2016,《托克维尔论自由与权威》,《学术月刊》第10期。
黄艳红,2006,《“自由”的丧失和平等的起源——托克维尔论旧制度时代的贵族和王权》,《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第4期。
霍布斯,1986,《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李宏图,《从贵族的自由到民主的自由——论托克维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卢梭,2011,《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轶轩,2018,《论托克维尔的政治自由观及其局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孟德斯鸠,2012,《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徐大同,2000,《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
徐蕾,2011,《<旧制度与大革命>与托克维尔的政治自由思想》.《文教资料》。
托克维尔,2014,《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托克维尔,1991,《论X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托克维尔,2005,《回忆录:1848年法国革命》,周炽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以赛亚·伯林,2011,《自由论》,胡传胜译,北京:译林出版社。
张纪彩,2015,《论<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的自由思想》,《法治与社会》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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