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1.1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国民素质的差异化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从地铁逃票的角度来看,上海地铁仅有一天的逃票就有超过百万的乘客。相比之下,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票价逃税并不多见,公民非常有意识。造成两者差异的原因在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其中包括地铁逃票。一旦扣除票价票,将影响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相似,但涉及内容狭窄,影响较小,因此我们仍需改进。如果我们要彻底解决逃票问题,提高国家诚信水平,在一个健全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帮助下,这是我们国家的必由之路。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地铁运输的不断发展,地铁客运已成为中国重要的交通方式。在“一带一路”,“走出高铁”等国家战略的指导下,我国地铁运输业蓬勃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地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中国地铁运输部分外部管理问题难以解决。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乘客逃票问题。
逃票行为不仅反映了客运文明的质量,也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制缺陷。
目前,关于乘客逃票的官方数据很难算。但据一些地铁车站的统计和媒体报道,我国地铁乘客逃票现象如下:
随着地铁乘客数量的增加,逃票也越来越突出,社会危害逐渐显现。因此,地铁运输企业有必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规范。当国家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时,公民“诚信”搭车不仅要求公众了解建设意识,还要求国家出台更加切实可行的有效制度来规范这一做法。
1.2研究意义
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和信用。善意是指主观主观性的行为不能损害心态,具有尽职调查能力,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他人的肇事者诚实对待而不是欺诈:民事活动的信用要求,以履行其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常广泛。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不得欺诈,欺诈,合法竞争。其次,民事主体应该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伤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第三,民事主体应当信守承诺,不得侵犯条约,严格依照法律和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兼顾各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在合同不明确或者客观不一致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责任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确定。在地铁交通合同中,合同一方为地铁交通企业,另一方为旅客。不仅地铁交通企业应当履行提供准时、安全的地铁交通服务的义务,乘客更应履行诚信乘车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旅客乘车应当做到:
善意一一主观上不能有损害地铁交通企业利益的心态,并且对可能有损地铁交通企业利益的行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诚实一一按规定买票、检票进站,不得弄虚作假;
信用一一既然选择乘坐列车出行,在实际上己经履行了和地铁交通企业的合同行为,享受了乘车的权利,则应承担自身的付款义务。
因此其惩罚措施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但基于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征信档案建设水平等,直接效仿西方国家的惩罚措施不具可行性,应循序渐进。
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深入探讨我国地铁运输乘客逃逸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遏制逃票现象,维护地铁运输秩序
建立更加完善的逃税处理制度,可以加强对逃避制度的防范和惩罚,使公众明确预测逃票的法律后果,规范乘客的出行行为,优化地铁运输秩序。
2.保护中国地铁运输企业的利益
乘客的逃票行为增加了地铁运输企业人员和票务系统管理的负担。逃票行为也给地铁运输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规范乘客逃票行为,提高乘客购票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铁交通工作压力,保护地铁运输企业的经济利益。
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烟稀少,地铁运输模式是我国公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也是国家运输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地铁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是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地铁交通秩序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鉴于此,本文从旅行者逃票现象出发,重点论述了我国地铁运输系统中的法律纠纷。通过对境内外运输业逃票法律制度的研究,提出了我国逃票行为的法律规制思想。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1.3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上以“逃票”为关键词发起搜索,按照主题排序,列在前面的主要有:
黄博,李毅,杜铁军等人于2009年发表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旅游景区逃票游戏分析与门票价格调研”,分析了目前世界各地游客逃费造成现象增多的原因,建立了景区管理和游客游戏管理模型,分析了高价门票与游客逃票的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可行的景点门票价格方法。
富甸,杜向尧,张新友等人。在2013年的“工业和技术论坛”杂志上发表了关于在个人信用档案中包括地铁票价逃税的必要性-以上海城市地铁票价逃税为例作者比较了国外完美的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以上海地铁票价逃税为例,探讨了在中国个人信用档案中纳入地铁票价逃税的方法和障碍。
2014年,余新发表了题为“上海地铁局:收取个人诚信记录的票价驱逐”的期刊文章,主要介绍了上海地铁局当时在个人诚信档案中包含逃票的做法,并表达了坚定的看法。
上海法治报的记者胡蝶飞和周汉梅发表了题为“提供里程或滞留信用不良所致信用污点”的报告,提出了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纳入逃票的问题。
还有一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地铁运输中的旅客逃避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文件是中国地铁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个网站是公共购买地铁票的唯一官方渠道,广为人知。如果公共票务,默认是同意并接受网站的政策要求,包括如何处理逃票规定。根据网站底部显示,该网站在2008-2017年版权下隶属于中国地铁信息技术中心和中国铁道科学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国地铁信息技术中心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即2015年2月2日成立的“国有企业”只有一个主管部门(投资者)中国国家地铁公司。根据上汽集团网站公布的业务范围,该公司主要承担国家地铁应用信息系统项目设计,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地铁信息系统生产运营维护工作,操作,地铁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中国地铁公司官方网站也可以看到该网站属于中国地铁公司。技术支持由中国地铁公司提供。确定12306网站所有权的目的是澄清本网站上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因此,本网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由中国港铁公司签发。文件的性质商业规则和条例。由于购票是乘客与地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地铁公司颁布的规定对乘客有一定约束力,乘客必须遵守。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处理逃票方式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这些规定是否会在修订地铁法时提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地铁逃票问题的高层论文,也没有发表任何相关学术专着。在国外,西方国家管制地铁逃票的法律制度比较成熟,近期对此的研究甚少。对于西方发达国家针对逃票处罚,方法更侧重于更换机票,罚款(额外收取票价),抵免信用记录。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人均经济水平较高,罚款一般高于我国的罚款。与此同时,由于其成熟的信用档案,一旦逃票被记入其完整档案,它们将直接影响其继续教育,就业,贷款和其他相关利益。
2上海地铁逃票现状
根据中国江苏网的报道,从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地铁局在所有客运车站和旅客列车开展整治无票乘车专项行动。其中地铁苏州站作出统计,行动三周以来,地铁苏州站每周发现违规乘车行为超过3000人次,其中持异次车票进站和无票出站者占绝大多数。
根据齐鲁晚报的新闻,记者跟随高铁列车采访发现,这些“逃票族”非常熟悉乘务员的检票时间和程序,逃票的方式五花八门。据列车长描述,有时候会碰上‘熟人作案’,因为经常逃票,整列车上的乘务员都认识这个人。

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北京地铁局已于2014年9月1日推出了“北京地铁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对伪造、涂改、过期车票或伪造乘车减价凭证乘坐地铁,无票乘车或买短坐长、借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等不法乘车行为录入“北京地铁局乘车诚信管理系统”,并发放《无票乘车告知确认书》。据北京地铁局统计,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21日,北京地铁局共计发出《无票乘车告知确认书》17534张、《动车组列车内吸烟告知确认书》42张,共查堵并移交公安部门利用挂失补乘车违法嫌疑人8人。一年半时间内发出近两万张《无票乘车告知确认书》,这个数据不容小觑。而且这仅是北京地区的地铁车站所发现的逃票人数,由此可大致推测出我国全国地区的逃票现状。
在社交网站上,常常流传着各类“逃票攻略”,表现了我国民众对于逃票行为的轻视,并没有意识到逃票会给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反而将逃票视作一种寻求心理刺激的方式。例如在百度贴吧的驴友吧中,有一篇名为“地铁纯技术逃票”的帖子,开篇介绍说“应广大亲朋好友的需要,特开一篇,具体讲诉如何逃票,逃票就八个字:胆大心细,想逃就逃。”帖中详细总结了各种逃票方式,例如要乘坐晚上8点至第二天上午10点的地铁,那么仅购买首发站至12点左右下车车站的车票以及早上6点左右上车的车站至终点站之间的车票,因为半夜期间乘务员不太可能查票。此帖还受到广大网友的追捧,可见公众对逃票行为的态度之漠视、甚至是趋同。
由于各地地铁局查处逃票现象的力度不同,地铁总公司无法科学统计全国相关的数据。但从新闻报道和网络披露中,我们对全国的逃票现象可以略窥一二。
根据《2015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地铁旅客发送量完成25.35亿人,比上年增加2.30亿人,增长10%。根据央视新闻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月4日推送的新闻显示,2016年国家地铁完成旅客发送量27.7亿人,同比增长11.20%,其中动车组发送14.43亿人、占比超过52%。长途旅客运输中,地铁旅客相比公路、水路、航空旅客的数量都要多得多,而这其中动车、高铁的占比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尤其在我国大力发展高速地铁的背景下,地铁运输的性价比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也愈发成为公众长途出行的首选交通方式。地铁运输作为长途旅客运输中关键的一部分,与公众的接触更为密切。
上海曝出游戏机币混搭硬币可“空手套白狼”便宜乘地铁,虽然技术人员检修证实为个别现象,但“跳闸钻闸”、“并杆过闸”、“假冒证件”等地铁逃票现象向来令运营方头痛,平均0.16%的逃票率意味着每日有近万人免费占用公共资源。地铁逃票为何屡禁不止?是查处力度不够,还是技术不到位?
大客流车站逃票率2-3%。早些年公交车上曾发现乘客用游戏机币冒充硬币,近年来该现象随着游戏机币价格的“水涨船高”逐渐消失。不过,近日有乘客反映在地铁自动售票机上,混用游戏机币与硬币,不仅假币被吐出,还能买到车票,可谓“空手套白狼”。就此,地铁方随即展开了检修,证实为个别现象。据介绍,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纸币和硬币,地铁自动售票机都拒收假币,不会出现吐票又吐币的情况。
游戏机币“套白狼”为超低概率事件,在人民广场、徐家汇、莘庄等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各种套票方式层出不穷,“跳闸钻闸”、“并杆过闸”、“假冒证件”……东方网记者今天在上海地铁站蹲点看到,几乎每百人中就有两三人逃票,不少都是穿着怪异的青少年。记者询问一位跳闸而过的小孩是否考虑过摔倒受伤,对方略显得意地表示:“就这么点高,随便用手一撑就过去了。”
实际上,据工作人员介绍,明目张胆逃票的只是一部分,还有一些人冒用老年卡进出闸机、伪造烈属证、残疾军人证等走专用通道。“对于一些明显可以看出是假冒的证件,我们定当阻止,而不少证件真假难辨,我们只能放行。”当然,逃票者中也存在着无心者,或是因为不会使用,或是因为交通卡出问题且客流较大,干脆从闸机跳、钻了过去。
人防不给力技防存难度。各种逃票现象令地铁运营方头痛不已,一再加大稽查力度却仍效果不佳,每日的逃票者比例占到总客流量的0.16%左右,几乎每日有近万人免费占用公共资源。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010年修订版》,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单程的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加收5倍以下票款进行处罚。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出收费区;超过规定时间的,应按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不过,事实情况是,对于该规定地铁稽查人员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查到逃票后,乘客往往都不愿意受罚,最多也就补一张车票而已,如果工作人员强硬执行就会引起纠纷,所以车站只能以教育为主,补票后予以放行。
地铁运管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份巨大的公众财产,从建造到维护都使用了纳税人的钱,而日常运营则依赖于票务收入,“逃票不仅是占用公共资源,还损害了公众利益”。地铁运营方还曾考虑过技术防范,通过改善闸机等进出方式来杜绝逃票。“比如加高闸机并放低闸门,避免逃票者钻、跳而过”,不过,“仔细论证后,还是现有的三杆闸机比较适合上海地铁的超大客流,否则进出站效率将大大下降”。目前,运营方将长期持续车站稽查的管理机制,并与轨交公安联手,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地铁正常的运营秩序。
3上海地铁逃票的法理之争
3.1规制逃票行为法理基础
3.1.1法的秩序价值
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秩序的需求是法律作用的体现。安全是法律作用的实质价值。在他的着作“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法律方法”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中,博登海默首先表明,顺序一词是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正式结构,适用的法律倾向执行规范人事事务的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历史还表明,在人类建立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试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并试图建立某种有序的生存形式。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秩序经常压倒无序,常规地压倒退化的现象,规则压倒例外,而且一切都有自己的“法治”。同样,秩序在人的生活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商业,工业,职业和家庭活动中,有一定的书面或“人性”规则约束,安排和规划人类生活。无可否认,在整个社会中,人们通过自治和民主设计的“规则”来调整社会生活,达到实现有序国家的最终目标。而遵循行为规则反过来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在地铁交通中,良好秩序是追求效率和安全的基础。第一章阐述了中国地铁旅客逃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逃避行为造成的主要影响是地铁交通秩序。因此,地铁交通“秩序”的要求在乘客逃票法律规定中显得尤为明显。
3.1.2公平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理论主要来自法学理论和民法。在法理学中,秩序的概念只涉及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如果一个人只是强调秩序,那么统治者就可能合理地使用暴政来使国家有序地运作,人民会屈从于恐惧。正义观念将立法者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上。司法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容,其对人类的影响及其对增进人类幸福和文明建设的价值。在2017年3月刚刚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应从事民事活动,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在所有民事活动中适用公平原则奠定了基础。
原铁道部与XX分开后,地铁交通企业继承了铁道部提供地铁交通服务的义务,并丧失了罚款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地铁交通业务中,地铁交通企业仍承担着保证国家地铁客货运输的重任。但是,面对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如乘客逃票等,他们只能以民事行为作为企业的处罚等级。这种义务和权利不相容的状态导致地铁企业在面对一些非法乘客行为时更加被动。
另一方面,在我国,只有中国地铁总公司经营地铁交通业务。乘坐地铁旅行的乘客不能选择经营公司。因此,合同方地铁交通企业依然占据强势地位,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另外,地铁交通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确定的合同,地铁交通合同一一票,现在的互联网电子客票购买合同,其内容是由地铁交通企业提出的,乘客只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选择即将开通的地铁车次,付款后将形成特定地铁合同完成。在这次交易中,乘客具有主动性和某些选择权,但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完全被动的,无权改变。地铁合同的特殊性不仅导致了乘客正常旅行时对乘客合法权益的外部损害,而且乘客自身违反乘车行为规则时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并需要受到惩罚。
政企分开的目的是使地铁交通企业作为地铁企业运输业务,以盈利为目的,兼顾国家的公益事业。但是,如上所述,政企分离使得地铁企业继承了提供地铁交通服务的义务,并失去了处理不合规乘客的相应权力。如果行xxx力丧失,并且要达到新的均衡,它必须有新的权力来填补地铁交通企业。
一方面,对于地铁交通企业来说,首先,地铁交通企业有必要在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面前制定法律;其次,他们不会在处理违规事件时不堪重负;增加对方的报酬义务。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律只是道德底线。作为市场上的民间主体,地铁交通企业应该重视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但它们在地铁交通业中是唯一的。因此,为了避免滥用权力,地铁交通企业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对旅行者来说,即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法律禁止什么运输,在保护地铁交通企业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地铁交通公司将更多的行为视为禁止;法律规定了对违规者采取惩罚措施,惩罚违规员工,同时也要防止地铁交通企业实施更重,更重的罚则。法律收取的票价不仅是为了弥补地铁交通企业的利润损失,而且也是为了防止地铁交通企业收取更高的票价。
限制地铁交通企业的权利是保护乘客的权利,维护地铁交通企业的权利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只有履行法律的公允价值,才能使地铁交通企业的权利与旅客的权利保持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的利益。
3.2逃票行为的法律性质之争
逃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逃票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要点如下:
首先,逃票是违约。这一观点依赖于无人登机旅客和地铁公司构成事实合同的假设。根据合同法规定,地铁车票是地铁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它是客运合同和客运的凭证;其内容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合约是在购买机票时产生的,所以没有车票的乘客当然不会与地铁公司订立合约关系。
事实合同是指通过某些适当的事实行为,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按照正常的火车票购票流程,购票是乘客和运输服务商签订旅客运输合同的过程,然后票价持有者和运输服务商签订合同,上车享受这种权利服务属于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如果确定无票登机是事实上的合同行为,则拒绝重置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处理逃票处罚,例如地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其次,逃票是对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地铁运输企业的产权。在我看来,逃票的伪造行为并不明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在逃票行为中,虽然行为人以蓄意的态度进行逃票行为,但一般来说,逃票者在心理上不具有侵犯其权利的意图,而仅仅是“掠夺福利”的想法。而且,逃犯是否侵犯地铁运输企业的权益值得探讨。童彤说,“侵权”是对方的权益第一,侵权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的几种典型的侵权责任类别,如第五章中的产品责任和第六章中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在这些侵权责任中,侵权人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享有由侵权人在侵权之前。但在逃票行为中,逃票并未故意支付地铁的过境费用,而地铁在乘客上车前并未享有与车费相应的产权。因此,如果将逃票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有些牵强。
在“治安管理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卖,转售票的人,应当扣留不少于10日但不超过15日,并处罚金不超过1000元;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最高不得超过五百元。本节中伪造或变更车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与逃票行为有关。如上所述,“在公共汽车上持有无效票价”是逃票。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在于第三季度对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行为和处罚,而在于第三季度受到的行为和处罚。社会管理第四部分。这表明,在这个法律中,伪造,变更门票不属于侵犯产权。
第三,逃票行为是不公正的充实行为。不公正致富是指由于他人遭受的损失,被退回的义务以及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便从债务中受益,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后来丧失了法律依据人为的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有以下特点:一是取得财产权益;另一人遭受财产损失;利息和损失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同时满足上述四个特点,则可以视为不当得利。用通俗的术语来说,不公正的浓缩意味着没有法律或合同基础来获得不属于自己利益的现象或活动。例如,每日推销员发现更多的变化。所以在逃票行为中,逃票收益-运输服务,地铁运输公司都遭受了没有收取票价的损失,未支付票价的票价会因地铁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前三个特征是一致的。值得讨论两者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可以用第一种事实合同来解释:如果由于没有汽车,双方形成事实合同,逃票的“不当得利”就是“缺乏付款”有法律依据的收入。在这种观点下,逃票行为并不符合不公正的充实。总之,无票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视为违约。
3.3地铁交通企业的处罚权来源之争
地铁交通公司有权惩罚这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有权从授权中惩罚法律;其次,有权对地铁交通合同实施处罚。
惩罚权是否来自法定授权可以分为真实与适当两部分。事实上,现行的“基本法”有效的地铁法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地铁公司的处罚权。应该是,实施法律的权利应该来自授权,这取决于使用法律来规范旅行者的合法理性逃票行为。有观点认为,如果地铁交通合同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合同内容由合同承诺的民事平等签订,则违约规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地铁运输公司提供格式条款,确认乘客在成立后接受并签字,不得依法提供。也有人认为,在我们国家,现阶段只有一个地铁公司和一个地铁运输公司。如果市民选择乘搭地铁,他们必须选择这个企业。因此,MTRTRT具有共性,法律应该对其进行管理。否则会有“公地悲剧”。
如何确定一项服务的宣传,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只能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在20世纪60年代,X经济学家奥尔森在他的专着“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了“逃票乘车”的理论。该理论指出:按照一般逻辑,一个有共同利益的团体肯定会共同采取集体行动。例如,居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将获得公共照明,同一社区的人们将获得公共卫生。然而,由于该群体的利益属于所有人,群体越大,成员越倾向于享受它。实际上,集体中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从结果中受益,因为它们是公开的,即使成本没有受到影响,“逃票和运输”问题也很容易发生。换句话说,“逃票乘车”在逃犯心目中只是一种“擦福利”的行为,而不是“盗窃”。在逃票旅行者的心目中,逃票行为有利于自己,但并未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奥尔森还指出,由于“开车逃票”普遍存在,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提供,但公共部门或XX必须承担供应责任。
根据这个理论,尽管在我国,地铁服务是由企业提供的,而不是由XX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但考虑到服务的本质,可以归结为公共服务。因此,履行职责范围的乘客也应受法律内容的约束。
同时,地铁交通合同的授权是否有效取决于地铁交通合同对乘客逃票内容的影响。如上所述,地铁运输合同为民事合同,地铁运输公司提前提供的相关合同内容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并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与另一方进行谈判,例如保险合同和拍卖确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从三个方面限制格式条款。首先,它为索赔人提供了提示和解释的义务。条款应引起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并应遵守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其次,豁免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使对方主要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关于格式条款理解的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给出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因此,如果地铁公司提供的条款和条件符合民事合同中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地铁公司处罚逃票旅客从两方面入手:既有合法权限,又有地铁交通合同权限。
3.4地铁交通企业的处罚措施之争
在目前处罚逃票旅客的方式中,补票无可厚非,争议主要集中在加收票款和
责令下车两方面。
之所以叫“加收票款”而非“罚款”,因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特定机关才能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外,一些组织也可以被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但是此类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
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现有的地铁运输公司-中国地铁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它没有执行行政处罚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能用“罚款”这样的行政处罚。但是,“惩罚力量”与“罚力”不同。由于地铁交通合同的授权,地铁公司有权根据违约理论处理逃票乘客。
合同违约通常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赔偿。补偿是以发生的实际损害为前提,并以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补偿范围。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是完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具惩罚性。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对超过实际损害赔偿额的赔偿额,这不仅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舒适性救济的方面,还反映了国家通过惩罚犯罪者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利益。
一般来说,是否承担补偿性损害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只要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较轻微,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程度只要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小。即使需要检查损害的实际后果,目的也是评估那些违约者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行为人对过失主观认知的意图或过错;其次,犯罪人是否希望看到损害的后果或未能预测损害的可能后果?避免。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篇文章中所描述的“逃票”是一种蓄意逃避逃票和汽车行为,主观恶意并期望逃票的故意心态,即损害的后果,逃票从而符合“惩罚性赔偿金”“条件。
至于目前地铁公司处理逃票的措施,“报销费用”具有基本的报销功能,这是“车辆无应付款”的一部分。“票价收取”票款部分之外的金额的惩罚性质。因此,地铁运输企业实施“收费+追加收费”的票价逃票可算是“惩罚性赔偿”。
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有一个看法,是否有权命令乘客拒绝更换机票,以便中途下车,因为订购乘客拒绝换机票半途下车只会令事情复杂化,乘客将被拒绝进入亲属的车站,命令下车的朋友解救,支付票数,甚至有可能存在人身安全的危险。不仅如此,当地地铁或公安处理逃票乘客还花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超过了收益。亦有意见认为,即使考虑到人身安全,乘客逃到码头逃票,他可能无法支付所欠的票价。相反,让它顺利地到达最后,这种方法对通常登机票的其他乘客是不公平的。
下令拒绝更换门票的旅客有公平性,但命令他们下车也有其客观障碍。鉴于目标障碍主要是考虑乘客下车后的人身安全,下令下车时可以做出一些妥协,例如下令在附近的第三站或更高站下车,个人危险。
4改善对策
4.1加收票款的1-10倍
在传统的立法概念中,赔偿要求是一对一,二为二,即填补损害的原则。但是,所谓的损害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非违约损害,二是损害公共利益,二是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与合同当事人之一的损失相比,后两方面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更加严重,社会成本也更高。例如,在公共场所公开吐痰的罚款不应过高,但罚款数额不应过高。但是,如果罚款太低,就会导致更多的无耻的人在富裕的人身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吐权”上。同样,逃税罪也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不应该在简单的情况下进行衡量,但应该加重非法逃税成本,这一观点也与上面讨论的“惩罚性赔偿金”相一致。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有典型案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下简称“消费者法”),虽然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值得我们参考来确定价值。“消费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经营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增加补偿金额针对消费者收到的购买价格或服务;如果经营者知道货物或服务有缺陷,并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并要求赔偿的损失少于损失的两倍。五十六条规定甚至规定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内容。
一般而言,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原则
在诉讼中,法官在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内容时,首先需要确定赔偿损害赔偿金(赔偿金额等于消费者所受的赔偿金额),然后按照赔偿损失的比例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与补偿金额的比例保持合理比例,前者的比例不应高于后者,或从经济角度来看,规则将失效。
2.最大限度的限制
在西方,惩罚性赔偿的最大限额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和陪审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最大限额主要立法案例如下:一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数,不得超过赔偿数额的数倍:二是直接以特定的最高金额为限;三,两项规定不得超过处罚最高数额的性损害赔偿也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赔偿数倍。
惩罚性赔偿最低限额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提高该制度的有效性。例如,我们的国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最低赔偿限额为500元,这种方法的实际应用将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3.原告赔偿限额
惩罚性赔偿具有强烈的补偿效果,并使偿付方能够获得巨额赔偿。因此,有意见认为,原告充分赔偿原告的惩罚性赔偿,并获得中央或地方XX的全部或部分赔偿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惩罚性赔偿额是XX所有的,那么也存在问题: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功能无法充分体现。鼓励受害者作出惩罚性赔偿也可能是不利的。
4.考虑追求责任的可能性
事实上,由于执法资源有限,因此错误行为的正当行为只是一个概率事件,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法行为受益颇多,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不是100%,那么违法者的生存机会就会很大。因此,简单地剥夺作为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非法收益的行为人是不足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的,也应该增加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综合考虑上述方法,结合我国现行惩罚性赔偿立法,对中国地铁运输企业逃税人员的处罚可以从原来的“加10倍车费”改为“最低限额”票价最高限额。至于设定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的依据,我们应该参考我国的人均工资水平和其他相关指标。
4.2责令下车
当工作人员在没有机票旅行的途中发现撤离人员并拒绝替换机票时,他们相当于旅客的违约,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地铁公司有权撤销双方的运输合同。不过,这里的特殊之处在于,地铁公司撤销运输合同的形式是命令逃票人士在最近的车站下车。然而,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命令乘客下车是不完全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旅客不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然而,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为“拒绝运输”工作人员发现,如果乘客没有有效机票并且不能用于解释地铁公司的合法性,故意拒绝乘客上车以允许逃生车在旅途中下车。
根据现行“地铁法”(2015年修订)第14条,旅客应持有有效的机票。没有机票或者坐车去坐车,你应该支付车费,并按照附加票价的规定;拒绝交付,地铁运输公司可以下车。同时,根据“地铁乘客运输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乘坐汽车但拒绝换乘机票的售票员可以下令下车并准备一份乘客记录,县或市站或第三站或更高站处理(车站到达站附近应到站),火车站或车站发现上述转移人员应该支付应收账款和附加费,核收费。
一方面,“地铁客运条例”的规定符合“地铁法”的规定,并下令下车。同时,法规颁令令他们在三等及以上车站下车,在旷野岭下车安全隐患,这个细节值得推崇。在修改“地铁法”时,具体条款可以写入法律。
4.3记入地铁交通企业的征信系统
这项措施的实施取决于为地铁建立健全的信用资讯系统。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料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信用信息中心在该计划中明确指定的31个省和5个城市设立了信贷征集中心,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订阅量最多的综合信息集覆盖面,覆盖面和使用范围广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上为每个国内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活动建立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的还包括社保,税收拖欠,公积金等公共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公司等各类贷款机构的接入。信用报告系统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中心,信用咨询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着。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公共融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显着改善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值得信赖的激励,渎职”的激励约束机制。
地铁运输业的缺乏是“值得信赖的激励,失信的惩罚”机制。尽管地铁票价回避屡禁不止,而地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联系方式。着名的破窗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这种现象。
破窗效应是一种犯罪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如果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存在,就会促使人们追随甚至激化。例如,一个有几个破窗户的建筑物可能会有破坏者,如果他们没有修好,他们会破坏更多的窗户。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物,并可能定居在那里,或者找到无人居住的火车站;一堵墙,如果一些涂鸦还没有被冲掉,很快墙上就沾满了乱七八糟的东西;一条人行道上有一小片废纸,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垃圾,最终人们会认为理所当然的垃圾很容易丢弃在地上。这种现象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
地铁票价似乎对票价影响较小。现行的规定也惩罚逃票乘客只是为了弥补微薄的票价。法律修改后可能返还的票价将增加,但不会留下任何瑕疵,也不会损失逃票的其他利益。但是,地铁逃票事实上影响到地铁交通的整个公安环境,破坏了整个社会所追求的公共秩序。因此,加大对逃票处罚力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诚实的人付出不诚实的代价。在这样的背景下,地铁公司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系统势在必行。
考虑到地铁公司信用信息系统的假设,考虑到选择不违规逃票的人的基本人权,逃票乘客只有在逃票两次后才可以第三次限制加价一辆自然年的汽车。随着地铁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逐步完善,可在今年下半年进入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中心,使地铁财务不诚实的人也受到不利影响。
据新闻报道,北京将为2017年参加春节的社会企业,飞行员和乘客建立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这种非法运输,假冒和逃票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这对于该国地铁站的信用体系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5结论
关于我国地铁交通乘客逃逸的法律规制研究,对地铁乘客,地铁运输企业和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逃票现象严重,反复,地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行法律难以为其寻求救济提供充分依据。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的逃票情况和地铁改革的现状来评估形势,借鉴其他交通运输行业和区域外发达地区的立法经验,逃票,不断完善地铁乘客逃票行为的法律规制。地铁交通运行正常运行,保护过境运输公司和逃票旅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顺应当代经济发展的潮流。
如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对地铁票价旅行者的处罚可以设置为一种可以通过增加一至一百票票价处理逃票行为的系统,命令下车告别,具体细节措施应平衡地铁公司和乘客的利益。同时,法律还应规定逃票旅客的救济权利,否则被惩罚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参考文献
[1]余轶,我国地铁交通中旅客逃票行为的法律规制[D].北京交通大学,2017.
[2]刘小兵.为“乘地铁逃票纳入社会失信记录”点赞[J].公民导刊,2016(02):52-53.
[3]见习记者李欢.上海地铁首次考虑公开逃票者“真容”[N].上海法治报,2015-09-25(A01).
[4]博涛,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及关键技术探讨[J].中国新通信,2015,17(05):118.
[5]刘双庆,胥旋,史聪灵,钟茂华,穆娜娜,徐帅帅.地铁检票闸机通过能力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4,10(03):130-133.
[6]陈彦旭,师蔚.基于上海地铁闸机的防逃票装置设计[J].科技风,2014(03):36-37.
[7]王赤风.专项整治地铁逃票逃票者今后求职、贷款将受限[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3,16(09):124.
[8]见习记者周寒梅.地铁逃票或留“信用污点”引发征信滥用质疑[N].上海法治报,2013-06-03(A02).
[9]朱宏佳.地铁自动售检票设备对乘客通行效率的影响及优化[J].中国科技信息,2013(06):115+125.
[10].上海地铁开展逃票稽查专项整治行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3,16(02):70.
[11]曾宏亮.广州地铁珠江新城旅运线自动售检票设备的维修组织[J].科技创新导报,2010(01):99-100.
[12]裴顺鑫,张宁.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的互联标准[J].都市快轨交通,2007(05):38-41.
[13]方锦煌.提高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7(09):58-59+68.
[14]李立纲,洪澜.广州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安全性探讨[J].都市快轨交通,2006(04):33-35.
[15]方锦煌.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行前的测试及运行初期的维护[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5(05):92-93.
[16].巴黎地铁遏制逃票的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05(02):1.
致谢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们即将大学毕业,在这毕业前夕,我们所做过的最用心的一次作业大概就是写作论文了。它对于我而言不单单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学业任务,同时在写作期间也倾注了自己的心血与精力,还有最珍贵的大学回忆。而论文的完成则少不了老师和室友同学们的帮助。
首先我要感谢的便是我的导师,在写作中遇到困难时,她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从论文的选题、修改、措辞、定稿等方面,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对进行精心细致的指导,帮助我开拓写作思路,对任何提出的问题都给予耐心的解答。
最后感谢母校的栽培,学校为我们提供了应有的学习环境与各种学习生活设施。最重要的是大学这几年中给我们传授知识的教师们,他们为我们付出了很多心血,指导着我们不断学习新的技能与知识,教会我们成长。相信多年后我还会记忆犹新,对这里的人和物,都心怀感恩。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7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