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城镇之中,管于城管执法,一直都是辩驳不一,经常会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并且是屡出不止。伴随着我国的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城市执法工作当中出现了许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城市管理当中出现暴力执法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现象,城管人员,暴力的驱逐,殴打,小商小贩,更是有暴力拆迁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新闻不绝于耳,现在网络上曝光的许多暴力执法现象,导致了现在严重影响了XX和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本文拟对这种城市管理中的粗暴执法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适切性的改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暴力冲突;
1.绪论
1.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执法暴力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了城管一词在民众当中是越来越差,这其中问题的严重性,是非常的紧迫的,否则,这将会让XX和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越来越不好。更是破坏改革发转稳定的大局。当打开百度搜素城管一词时,这其中的搜索结果居然达到了一亿条,并且,这个是搜索达到了上限。城管这个词,已经是达到全年热搜,居高不下,每年的热搜都有它。这其中有一大半以上都是属于负面的新闻,并且其中的一些案件,简直是令人感到非常气愤,堂堂的国家执法部门,居然如同黑社会一样,甚至跟街边的小痞子有的一拼。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发生,并且是屡教不改。这里面不排除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这里进行负面的引导,甚至发布虚假消息,进行错误的引导。但是城管当下的执法问题,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其中蕴含的执法不当,执法暴力等等情况。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十分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城市执法中看到了很多矛盾,其中一些矛盾还比较激烈,城管执法人员跟百姓之间的冲突是频频的发生,并且有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本意是为了人民谋福的,现在变成了跟人民对着干的了,并且这还是XX部门的机构,这让XX的形象在百姓的心中是越来越差,本文将会运用案例和公共政策学,科学的学科,以及行政学,来对城市当中暴力执法现象进行细细的探究。为了揭示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和危害,并深入的探究和解决这一现象的对策。
1.2研究意义
城管由来已久,自古便有之,《庄子·知北游》中提到“正获之问于监市履狶也,每下愈况”,“监市”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城管对于社会的作用也是非常的重要之至。韩非子在书中记载古代城管的主要职责是环境卫生,有相关法律,有固定的执法机构。城管也属于现代新公共服务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管理理论有关的研究,主要是登哈特夫妇的著作。其中包括:《公共服务中的行政领导》、《组织的影响力》、《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等等。在这些书中,登哈特夫妇指出,所谓的公共服务理论,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种理念。
许多人认为城市管理主要是管理小贩和调查非法建筑。的确,这两个项目已经消耗了城市管理人员的大部分精力,但城市管理的职能并没有停止。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燃气、市政工程、城市外观、广告、房地产市场、危房管理、住房保障、住房维修基金和最新消防执法等。城市建设具有最广泛的内容,包括许多法律法规,如建筑质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等。新时期城市管理人员肩负着神圣使命,这关系到成千上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专业化、标准化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人们对城市管理执法认识不足,新时期城市管理人员任重道远。
1.3文献综述
在十多年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运行中,城管的权利在其自我赋权下已经极度膨胀了和异化,不仅舒服了执法者,也束缚了公民…..事实上,城管部门的权力来源和部门设置本身就充满了混乱和争议(《城管权力的异化与防范》,《民主政治》,罗佳,2010)。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跨部门、跨地区活动不断增多,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出现,标志性事件是1979年11月国家工商局的恢复成立和1980年2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恢复实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xxx或者xxx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X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也为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城管权力的异化与防范》,《民主政治》,罗佳,2010)。另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处罚条例的差别化执行——乱设摊位,无照经营等,执法中可采取的处罚形式有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由于缺乏具体化的操作行为规则,城管完全凭个人臆断和感情因素来实施处罚,降低了执法的权威性,给寻租者以空间。园(《论建构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杨建顺,2006《法学家》)。
综上,我们看到,现在的城管执法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1.部门设置不清晰,内部和外部职权交叉严重。2.权力责任范围不清晰。3.根本没有如何执行权力的操作化规定,执待全部依赖主观臆断。
1.4研究内容及方法
1.4.1研究内容
本文所针对的内容,是常常出现的暴力执法的现象发生,城管暴力执法的影响非常的严重,尤其是现在网络发达,传播的消息非常的快和广泛。对于群众的影响是非常的大,就目前而言,只要城管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谈论之中,那么绝对是讽刺的意义,在从来没有那个XX部门在群众心中是如此的差,印象非常的不好,并且这个现象是常年不降,就以郑州市为例,常常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的闹剧,跟着小商贩们,你追我赶的,常常闹出各种暴力事件发生,甚至,出现拿钱消灾送礼的现象,送了钱和礼物,就能开始摆摊了。如此之可笑,国家部门变成收保护费的了,如同黑恶势力一般,首先,我们要了解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找出其中的弊端,加以解决,调查民众的心声所想,要让城管一词不在是嘲讽的替身。让城市管理更好的服务大众。共同建造美好现代社会发展。
1.4.2研究方法
对于城管暴力执法的发生,我们需要研究出如何去改变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且做到杜绝此种现象的出现,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我们要从城管的选拔和招聘这个方面进行入手,我们要了解城管的选拔和招聘是如何进行的,其中的操作步骤和招聘的条件是什么。其次城管招聘完之后,是如和进行培训的,从培训的方面进行了解和研究,看培训的内容是否是围绕着城市管理法则法规这方面进行的,和一些素质训练。最后,看城管的实践是如何的。是直接上岗,还是先进行实地演练,最后看其综合成绩为主,外加是否有几个月的实习期,根据民意调查和事件处理完成率来进行研究。
2.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现状
2.1国内城市城管执法的理念
目前,许多的城市发展管理理念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追求形式主义和规模化。体现在所谓的“权力”奢侈理念中,为了接近所谓的国际大都市,城市管理者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生活质量,并禁止户外摊贩。这一结果将导致卖方和市XX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各个城市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此外,还有所谓的“形象工程”、“行政意志”和“政绩工程”。不考虑长期利益和严重后果的短期行为。其中,危害群众利益。所谓政绩就是面子工程。没有向人民展示的真正想法,也没有实际工作。另一方面,也没有开放的渠道和有效的形式。使城市居民和弱势群体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提出自己的要求。因此,他们往往被迫采取一些自发的群体组织和过度怨恨的方式,表现为各种反抗和抗拒。一旦出现这种反抗,就会被XX大力的强制打压,而忽略了群众的本身。这样更会大大的加深群众的怨言,更加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2.2法律不健全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方面的专项立法仍是处于空白的状态。此外,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独立的法规,而且也没有为此设立过单独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制裁行政法》,1996年出版,主要文件《法律文书》和《法律适用国际法》中的法律文书。第16条关于省人民XX行政委员会的规定,区域自治和市XX相关主管部门与联合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制裁。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城市管理法这方面是有很大的不足,城市管理人员不只是能够行使对于物品的管理权,甚至是对于人民的人身自由权也能管理,这种权限比国家公安局的权限还要大,甚至对各种管理方面都是纯属于个人意愿,或者是没有一些可靠的律法规定,只要是觉得不合理就直接处理,甚至是暴力的执法,对那些百姓进行殴打,和辱骂,甚至百姓都不知道该去往何处进行投诉,有些部门还出现踢皮球的现象,这种情况若是在不进行整治改革,那么将会出现人民对XX不信任,在心中的形象会日益的下降。
就郑州市而言,目前郑州市的城管管理方面都是非常的没有规律,在一些镇子上,更是出现了承包制的可笑现象,把地盘承包给一些个体户,说难听点,就相当于,划地盘给你,你给我招人管理,你可以自行绝对惩罚和罚款,跟收保护费有什么区别,一个没有什么学历甚至没有什么知识的老人家,就能成为当地的城管头子,实属可笑之至。这就是管理的不负责,法律不严谨导致。也没有确切的明确法律管理。
2.3郑州市目前城管执法的现状
自从有了城管以来,给社会带来了非常的贡献,也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在没有城管的时候,街道上是乱作一团,甚至红绿灯的地方都有小贩在贩卖东西,非常的危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就连卫生也是非常的糟糕,因为商贩们是随地丢垃圾,不打扫,在贩卖结束的时候,都是直接离开,没有收拾干净,但是我国的城管成立的比较晚,实施的也不完全,所以导致了我国城管的名声是非常的不好,老是发生暴力执法的现象,让很多商贩们苦不堪言,甚至发生了殴打强抢的现象,导致了人们有了一个疑惑,这到底是一个为民服务的国家部门,还是说,是一群有执照的土匪暴徒。现在我国的城管这一方面是非常的不足,需要发展的地方是非常的多,也非常的严峻,这关乎着人民对XX的看法和信任,也关乎这国家的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前途。一旦这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后果将不堪设想的。
就目前而言,郑州市的城市管理人员的招聘,是属于外聘制度的,就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不管是不是符合规矩,就直接上去一顿管,觉得穿上了这套制服,就高人一等,想当初,我就亲自碰到一个案例,在我镇子上,城管居然是外包了个私人,领头的是个老奶奶,每天都是带着人在街上转来转去的,就跟黑社会收保护费一样,有的商家在自己的门口搭个台子,进行商演,这群所谓的城管就会一窝蜂的而上,然后说出自己都不懂的各种所谓的条例,然后以此来收钱,收完钱之后,便可以继续的开商演。看着着实可笑。这个只是这个城市的一个缩影,可想郑州市的城市管理方面有多么糜烂,出事了,就以零时工为由,开除,相互推卸责任。不想着去如何处理,只想着自己利益和方便。
3.郑州市城管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
3.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影响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法中,市行政执法机关在许多情况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中,存在许多程序性违规行为,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法律,并经常人为剥夺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没有开具罚单或解释情况的情况下没收货物。执法方法非常简单和粗糙,甚至使用暴力来倾倒和扰乱执法对象的物品。非常严重的损害了城市管理队伍的公众形象。这主要还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起诉、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等现象。此外,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将进一步扩大,几乎包括所有方面。此外,由于缺乏一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城市管理局执法部门随意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这使得对市XX的起诉变得简单和粗糙,并大大增加了市XX暴力起诉的可能性。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影响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法中,市行政执法机关在许多情况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方面,有许多违反程序的行为,使法律对个人有利,并人为地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没有签发罚单或解释情况的情况下扣押货物。起诉方法非常简单和粗糙。即使是执法对象被武力击倒和破坏,也是对城市管理公众形象的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这主要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起诉、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等现象。此外,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将扩大到几乎所有方面。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城管执法人员随意使用行政处罚的酌处权,,这使得市政管理和执法的路径变得简单和粗糙,并显著增加了市政管理和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3.2城管队伍建设不规范
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执法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在素质方面执法人员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系统的知识结构。网办发[2000]63号文件很明白的指出:“为了更进一步的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大改革。在试点城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市XX的行政机关。它不能是在一个部或附属机构内设立的机构。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主管机关不得再统一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很多的城管都是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学习,直接招聘而来的,就是所谓的零时工,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没有什么职业素质,甚至很多的城管觉得当官了,就有一种非常盛气凌人的那种态度。导致很多时候不应该发生的冲突事件,关于城管队伍的建设方面,是需要下很大的功夫的,不然只会适得其反。城管队伍建设的是非常的重要,好的一支队伍,不光是效率的提升,更是一种态度,一种交代。给国民的一个满意的答案,要让国民不失望。
3.3综合执法缺少法律的依据
城市行政诉讼一般是与综合诉讼相联系的,但我国的立法并没有规定全面起诉的权力。什么是全球执法机构?根据地方统计。我们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一,强制拆除本市不符合生态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城市绿化管理中,破坏园林结构即苗木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第三,关于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除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外,非法使用道路的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第四,是从市XX的角度,依法惩治那些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第五,在城市管理的方面,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许可,就擅自拆除违法建筑,要进行依法处罚;第六,在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面,对那些擅自占用道路、乱建、依法美化城市面貌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予以处罚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你所见,全球范围内的执法机构,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交通、城市规划、工业和商业,基本上集中了地方XX的一切主要执法机构。然而,由于全球执法权的广泛性和相关程序规则的缺乏,全球执法已经成为城市XX的“私密阴谋”。在决策和执法方面,我们城市管理的负担已经司空见惯。刑事定罪后,没有强大的经济渠道,法律真空就是我们的罪魁祸首。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辆没有方向盘的超级重型卡车在市中心高速的行驶,那将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和后果,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辆深圳市XX警车在深圳一条街上被拦下。两名市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出示了警方文件,但另一方声称这些文件是伪造的。在两条线之间,两者相互踢来踢去。事发后,有关官员赶到警察局协调管理,多次表示“完全是误会”。城市的管理人员是如此的傲慢,以至于所有的居民都被打败了,谁来领导城市的管理。
由于城市行政的职能和权力是多方面的,在行使城市行政的职能和权力时,必然存在着行政主体身份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就不承认城市行政管理的地位。因此,地方市政的组织模式是非常的混乱,其中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XX直接管理的自营职业部门;第二,由市XX和环境卫生部管理和协调的独立执法机构;第三,它与环境当局合作,由地方和区域当局领导。事实上,国家市政当局远远超出了这一点。例如,省级XX,甚至地方和省级XX可以从决策者的角度建立独立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市一级,区和市有自己的城市管理制度(但不是中央XX);在身份方面,有的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单位的地位,有的属于地方XX工作机构。混乱会给监视和救援带来困难,这当然会导致暴力的执法行动。暴力损害了其领导机构在社会上的声誉。
4.遏制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对策
4.1转变城市发展理念
X社会学家波普诺,曾经说过:“决定一个地方是否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它的规模,而是它的居民的生活方式。从一个城市的形成过程来看,城市活力最根本的方式是为各种工业和技术产品以及商业服务设立摊位。工匠和小商人因此成为这座城市的第一批居民。关爱弱势群体,文明执法。执法时,无证卖家应视为朋友,学会换位思考,区别对待,做到抢夺与拦阻相结合。对于那些知道细节、生活有实际困难的人,我们应该给他们最低限度的居住许可证或指定的马厩,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客观地说,会展不仅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中小城市经济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摊位的设立和销售,不仅可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而且可以“繁荣市场,让人民生活更轻松”,已经成为城市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借助“市场之手”,才能疏通市场引导下的摊位现象。在实践中,试图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清理和禁止摊位是不可行的。当人的需要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要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人的需要,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强者的肯定,又要照顾弱者。它不光要满足城市治理秩序的要求,还要满足城市当中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体现出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公民主体观念。城市行政部门要学习文明执法,转变城市行政执法理念,服务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的优秀国家公务人员。
4.2进一步宪善立法工作
我认为为了排除多次检控和重复检控,我国法律应规定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协助确定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中行政科目的资格与非行政科目的资格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有效定位是后续联系的必要条件。第二,明确行政机关的资格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行为的执行人,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法人资格,犯了违法行为,可以放弃,而人,实施该行为的,具有行政机关的法人资格。不管他的行为是否正确,对方都不得不服从。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将来可能得到补救。第三,明确行政主体的资格,符合行政争议被告人的利益。在行政纠纷当中,行政机关一向是被告人,即是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是被告人。第四,教育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取得行政机关资格后,方可成为行政纠纷的被告,否则,一般机关或者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不得作为被告。第五,国家应根据“政治上同意”的原则,确立城市当局的权力;严格限制集中行XXX力.在行政机关内,XX应加强对市XX的控制和管理,以评估市民对市建局的满意程度,并认真处理违例者及违例者。要加强外部监督,积极参与媒体和群众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公开查处典型违规行为,严守市XX纪律。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4.3对策建议
首先,必须要成立一个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的非常任XX机构——市议会——并按照“统一指挥、区域和邻里一体化”的原则正常设立总部,部长,委员等等工作人员。xx为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专员。在区级和次区级市政模式方面,市街道管理委员会还招聘了街道上大型单位的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区和街道XX。根据实际情况,上下级部门、行业、区块与城市管理的横向关系将完全受有关规定的约束,明确城市管理各方面的职责;制定城市管理目标规划,针对城市管理中常见的主要问题采取对策,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覆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紧密的城市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和源头上解决城市管理与执法责任模糊、协调性差、保障性差的问题。为“大城市管理”提供有效平台。二是成立市行政执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会在城市管理工作当中发挥极大的作用,所谓城市执法委员会,就是加强市政当局协调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其次,在城市街道和社区的基础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块结合、区域化的原则。鼓励城市管理中心下移,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进城市发展。
最后,以城市日常管理为重点,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政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了工作组,负责各自地区城市的日常管理。各街道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要将城市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属部门职业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让人民对XX有信心和满意。我们不应该自欺欺人,成为某些人获取利润的手段,我们必须发挥“城市人管理”的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城管暴力执法是具有一定的成因的,并且也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负面影响非常的大,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必须得到各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制止,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文明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社会的和谐不是表现在无矛盾或力图消除矛盾上,而是使矛盾的解决呈现一种良性的态势,使之向着和谐趋势发展而不是不断恶化。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态度和主要方式,就是妥普解决和不断化解各种现存的矛盾,直面各种即将产生的矛盾而不是回避。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体现出社会和谐。
总之,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抹杀、掩盖、消灭现存的矛盾,在管理的理念上,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人为本的情怀、科学的精神、民主的方式、法治的途径、改革的锐气和发展的眼光,来正视问题,化解矛盾,逐步消除不和谐因素,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城管也要体现人性化管理。体现国情民情,否则,不仅很难以达到预期的目地,反而是会适得其反,最终损害社会的和谐。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很差等等,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症。古人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十六届六中全会也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得重大主题,行政执法也要注入和谐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现在行政执法的主流,让“暴力执法、无理执法、野蛮执法”一去不复返吧!
致谢
故事不能停留在这第这里,写下去才知道梦有多长。
行文至此,意味着我的大学生活、我的学生生涯即将落幕,始于2020金秋,终于2022年,逐梦南理。问首两年光阴,如烟火,满眼繁华,目之所及,皆是回忆。在这座充满活力的校园中留下的是青春和沉甸甸的收获,纵使万般不舍,但仍心怀感激。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以及授课老师,每一个部分都离不开老师们的指导和帮助,本文才得以成型。在此衷心感谢导师以及所有教导我的老师们。
平生感知己,方寸岂悠悠。感谢我的好朋友们,是你们会让我时常感慨“和一群兴趣相同的人做的每件事都值得纪念一生”。祝我们保持热爱,奔赴山海,高处相见。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感谢我的父母二十余载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与支持。养育之恩,无法回报,只想不断努力,成为他们的骄傲。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感谢一直不曾放弃的自己,纵然现在还没看到胜利的曙光,但心中会一直保存者那份光亮,不断前行,从未驻足。每一次经历都是一次成长,在不经意间汇成生命的宽度。
虽有遗憾,但不后悔,写尽干山,落笔是你。山水一程,三生有幸。感恩相遇,祝平安喜乐,所得皆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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