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

经济的腾飞推动了整个社会向前进步,女性在社会中也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尽管如此,女性在当今社会中遭受的不公平并未完全消除,仍受到方方面面的歧视。如今,国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已经被大家接受和认可,为了全面解决约束女性维护利益的瓶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方案和规则对增强全社会保护女性人权的意识,保护女性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在查阅大量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之上,首先分析了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概念,紧接着分析我国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完善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议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给未来完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女性权益;劳动权益;权益保护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当今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女性在当今社会局势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女性的权利也获得了更广泛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一方面展现了社会在进步,一方面彰显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女性作为社会组成中的重要部分,和男性易行拥有平等的地位,男女平等也是“天赋人权”的重要一环。中国目前人口接近14亿,其中约有二分之一是女性,她们在社会建设中贡献了重要的力量。但是,女性由于其生理特征与社会角色与男性存在某种差异性,以及重男轻女的传统影响,依旧在生活和工作中中面临来自方方面面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工作中,合理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研究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从理论层面出发,妇女劳动权益概念的提出,使得民众能清晰的了解妇女权利的详细内容,进而将保护妇女权利提高到新的高度。与此同时,会更加深入的理解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为人权领域的研究开辟出新的角度,彰显了捍卫人类尊严、传播社会正义的人权精神。

从实践角度出发,女性权益的提出可以促使大众改变传统的双重性别标准。因为长时间被父权制文化形式所影响,导致在众多领域男女的权利都不能划等号。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提出,促使人们重视起来对女性的保护,改变了人权的双重标准,进而促使人们树立起尊重以及保护妇女的意识。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重点更倾向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类问题,例如:家庭暴力、妇女拐卖等。针对女性遭受性骚扰的问题,婚姻法修订时的讨论的热内容如离婚财产分割、配偶权等,国内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和研究,但对劳动领域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则涉足不多。

总而言之,国内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有着良好的前景,在学术界得到了重视,参与进来的人员也慢慢增加,研究课题涉猎的更加广泛,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加,但针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研究,仍需加强。

1.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可以视为妇女权益受到人们关注的起点。经过长时间的女权主义熏陶,西方国家对于妇女权益的研究进行了补充丰富,使得其在维护依据、目的、方法等层面都不拘泥于单一形式。其中,和女权主义、社会性别、性别平等的理论持续遭到人们的关注,某类思想理论和详细的方法大大促进了中国性别关系的调整。

X学者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在《性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中深入探讨了社会性别定义的产生极其发展。在寻找女性受压迫的原因之上,展开实证分析研究,促进女性思想解放思潮的进一步发展。

英国学者蒂马特斯在《人权研究》提出以往的国际人权法针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部分还有所欠缺,亟待完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逐渐走出以往国际人权制度的制约,将国家在女性人权保护中应当肩负的责任也提上日程。

X学者大卫·弗里德曼在《妇女人权的法律规则》一书中,指出当今有关女性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较为缺失,还有待完善,比如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不平等问题,针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有所欠缺,还需不断加以丰富完善。

  2相关理论概述

  2.1妇女权益的概念

妇女权益代表其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根本上在于其作为人的尊严,是保护其权益的根本要求。妇女权利的根本特征彰显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不仅要求改变和消灭歧视的态度,而且要平等的对待妇女权利。它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之外,还有特殊内容,也就是女性应当享受的特殊权利。展开来讲,女性的人权展开来讲有3个层面:其一是公民和政治权利,比如生命权、法律平等保护权等;其二是妇女的经济、教育权等;其三是生殖健康、生育权等。

  2.2妇女劳动权益的概念

通过查阅资料关于妇女权益概念,可知妇女劳动权益是妇女诸多权利中的一种,是指女性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一般而言,妇女劳动权益包括同工同酬权、就业平等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和社会保障权等一般性劳动权益,以及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和在社会中承担的特殊的社会角色而派生出来的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如上文提到的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妇女劳动权益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着从事社会劳动的妇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影响着女性的个人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

 2.3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特征

第一,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主体的特殊性。从主体角度而言,其特殊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方,因为受到历史、社会和女性自身生理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不能通过环境得到发展自身的权利,也因此,妇女在劳动中常常处于劣势,她们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尊严不能被维护,最为明显的是劳动报酬不平等。较于其他弱势群体,女性的这种劣势地位很大原因和男性的区别对待有关。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尽管女性在职业方面面临着很多机遇,但是挑战也随之而来,在市场化的局势下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也面临严峻挑战。

第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内容的特殊性。从人权内容出发,女性权益保障的内容包含性别意识。权益保护的主体不是指社会关系中的人,而是特指女性。女性自身的生理机能和地位决定了其在劳动权益保障上区别于男性。所以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包含2方面:其一是女性和男性共同拥有的劳动权利如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等;其二是因女性特有的生理问题所具有的劳动权益保护。如对于处于经期、孕期、育期、哺乳期的劳动女性提供的特殊保护,象休息、安全、心理疏导、防护要求等。

第三,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女性人权主体的特殊性质使得劳动过程中男性与女性存在差异性,并在劳动过程中忽视女性劳动权益。所以说要结合女性的本质特点,给女性提供更多的保护,才可以在劳动过程中让女性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相较于其余弱势方,女性权益的实现还要区别对待,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其一是基于妇女身体的生理结构,给与其更多的关照;其二是保障妇女拥有等同于男性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是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重要机构,要切实落实政策,及时采取行动,弥补其遭受不公平而受到的损失。

 3我国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现状及原因分析

  3.1我国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日渐普及,以及男女平权思想的逐步深入人心,在我国的宪法当中,一次一次通过修正和优化的方式体现出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认为无论男女都应当享受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无论男女他们都是中国社会的主人公。虽然宪法当中承认了妇女所享受的基本政治权益,我国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不断走上新台阶,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妇女的劳动权益的保障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如下:

3.1.1男女就业机会不公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企业的经营效益在招工的条件中限制了男女的性别,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的劳动力胜过女性,因此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通过各种途径规避法律的约束,在招工用人过程中产生了性别歧视。比如通过提高录用门槛、在招工信息中限制结婚或者是生育条件等。因为我国劳动法中就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各种理由采用就业歧视行为。因此很多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巧妙的设计招聘流程,制定各种限制条件,以求达到拒绝女性成员的加入。

为了更加清晰的分析目前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笔者整理了2001年8月全国62个城市内的劳动市场信息,通过调查整理得出,在所有的被调查信息中,存在性别歧视的就业企业占据了67%,这说明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各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还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企业的整体效益利用各种手段歧视女性。因为各种限制条件的存在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的时候困难重重。很多女大学生因为各种歧视条件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还有,目前社会舆论中存在呼吁女性担任家庭妇女的势头,这种社会舆论也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还有的企业认为社会中应当将更多的工作岗位留给男性成员,因为男性成员具有更强的劳动力,因此这种变相的解放妇女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妇女的劳动权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3.1.2用人单位的人才管理制度不合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聘用女性的比例拒绝和女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尽以口头商量的办法协商双方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逃避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等义务。再加上很多女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了目前用人单位中存在很不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在劳动者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很可能出现权益被侵犯而自己无从改变的局面。这也是很多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履行自己义务的途径。

3.1.3用人单位的劳动环境恶劣,劳动者的安全堪忧

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劳动法》,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但是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最大化不愿意更新新设备,不愿意完善生产环境中的安全措施,这种无保障的劳动环境造成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比如在《中国妇女报》中的报道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新闻:一女性在工厂中工作仅6个月,但是因为工厂中的环境恶劣,存在很多有毒气体,因此导致了该女性员工出现了健康问题,丧失了永久的劳动能力。在这类事件中,用人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顾员工的健康,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3.1.4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超出国家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解释,我国劳动人民享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劳动法》的36、38条规定中也明确的指出了,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在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他劳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很多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并没有采取通过改变工作工艺,提升工作效率的方法,而是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达到提高效益的目的。这种加班行为和超负荷劳动的行为实际上室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超长的劳动时间和超强度的劳动量会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严重的时候有可能造成永久性的身体损伤。还有报道在《南方都市报》中刊登出来。在深圳的金维制衣厂中有一女工胡锦霞,因为在工作期间从事长期劳动,连续工作2个星期之后因为劳动量过高导致了该女性于2002年4月5号清晨出现了吐血情况,并在倒地后死亡。通过这一事件能够说明,很多时候企业超强度的工作量会造成女性的精神、身体超出负荷,影响女性的身体健康。

3.1.5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

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劳动关系的管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担负劳动者的保险义务通过各种途径逃避法律规定,但是劳动者中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高,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企业即便是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员工保险福利仍旧没有遭到法律的制裁。这就造成了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也行得通的机会,致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因为企业不给女性缴纳相应保险的行为造成了很多老年女性没有退休收入,严重的影响了她们的生活质量。

 3.2导致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分析

3.2.1立法因素

立法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我国加强法制建设,出台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者禁止参与的劳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实施了绝对禁止的原则,换句话说,我国所有妇女劳动者禁止参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忌劳动事项。若立法层面未进行特别规定,劳动者也不能自愿参与到其中。立法人员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妇女劳动者的权益,可是在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形势下,有些时候过多地突出“自然保护”的地位反而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女性劳动者就业的机会被剥夺,她们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由于科技快速进步,劳动者所处的劳动环境逐步改善,有些工作岗位对女性劳动者的潜在伤害已降到最低,譬如,女性劳动者未必不能适应矿山机械化作业,该行业对女性劳动者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是不合理的,这与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立法位阶段:目前我国仅有少量关于女性劳动权的法律法规,且现有的大部分为行政法规和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法规,立法位较低且权威性不足,目前急需一部能够保证女性劳动权的指定法规,确保女性劳动权不受侵犯。我国现有关于女性劳动权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指出,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对妇女劳动权里的保护远远不足,急需扩展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举例来说,1948年国际劳动组织发布的公约(第89号)中规定禁止妇女夜间工作,得到了超过50%的成员国批准,然而目前我国仍然尚未实行该规定。

立法内容不完善:如今我国仅在《妇女权益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就业歧视做了规定,并未制定和实施完善的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律。我国法律未能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定义、具体表现、包含的范围、识别标准等,当妇女劳动者遭受不公平待遇以后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就业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因此女性劳动者即便提起了法律诉讼,法院已进行立案,依然还会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即便最终女性劳动者打赢了官司,然而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此外,我国法律未能对职场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不但无法很好地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女性劳动者也会遭遇很多伤害。为此我国法律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有关概念、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认定标准、事实依据、举证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司法实践立案、取证以及救济都十分困难的状况得到实质性地改善。

3.2.2救济制度因素

因法规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妇女在维权过程中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投诉无从着手。有关妇女权益执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制度,一旦出现此类有悖于立法事件之后,并没有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首先,向妇女组织反映情况,该组织属于公益类组织,帮助妇女联系解决问题的组织和部门是其主要功能,其并不能直接帮助妇女处理问题,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妇女从该组织得到的帮助较少。

其次,前往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该组织主要解决劳动纠纷案件,且倾向于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得出的结果不具备终局性且同样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对妇女劳动权的保护远远不够。

最后,行政救济方案。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权规定,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的内容对妇女劳动权的保护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保护十分到位。缺点就在于该规定立法位位XX部门规章制度,受害者提起诉讼,法院会以规章为依据进行审理,适用该规定的情况较少;同时,此规定主要解决公司破坏妇女合法权益的纠纷,即解决的主要纠纷为公司侵害了现有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适用于侵害了妇女同工同酬、享有同等晋升自己平等就业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对于妇女而言,保护妇女劳动权应依赖于《妇女权益保护法》,但是最新版本的保护法当中自然未明确指出行政部门具备救济妇女的责任,而仅表示为,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由于未明确制定部门处理该类纠纷,各个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对妇女劳动权的保护远远不够。

  4完善我国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

  4.1为保障女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方面,展开全面的宣传教育,尽可能扫清封建残余思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人们养成正确的价值评判理念,更好地维护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创造人类文明与促进社会发展过程中女性劳动者做出的贡献进行大力宣传,对封建思想进行强烈地抨击,坚决打击把女性物化与商品化的思想。使人们认识到在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妇女发挥着与男性同样的作用,在人类社会创造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妇女劳动者所做贡献不容小觑。此外使人们认识到男女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要为女性劳动者的发展创造打造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发展长河中所占的时期较长,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改变人们形成已久的妇女地位与女性权利意识,因此必须逐步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充分尊重女性的地位,逐渐开创男女平等的社会发展局面,在一个家庭中由男性和女性共同分担家务,共同肩负起家庭的重任,让女性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投入到社会工作中去,使女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让女性走出家门,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并未女性劳动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2建立制度,发挥XX作用

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市场监督体系,明确监督体系中各个角色的职责,强化XX的监管职能。XX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可以从政策入手,颁布市场所需的一些政策条款,指导各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也能达到改善女性就业现状的目的。XX相关部门还可以为女性就业专门组建工作小组或者活动机构,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劳动力市场也可以为女性开设一个窗口,专门处理女性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纠纷问题。同时也要针对就业歧视这方面,创建相应的反歧视行动方针,把使用与培养女职工的比例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衡量指标。XX也要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女性就业情况,维权状况等的市场调查,收集真实的市场中各性别的就业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整改,让女性就业更加容易,减少就业歧视的情况。除此之外,还要联合人劳,社保,司法等部门,对女性劳动权益进行全面有效的保障。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充分调动XX在市场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颁布一些对女性就业有利的政策,比如给女性职工较多,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减免税收,或者给这类企业更多的投资优惠政策。究其根本,一些公司不想用女性职员,最大的原因在于经济利益,而由XX出面,采取“XX买单”的形式,就能大大减少企业的成本,企业压力小,也就能接受女性职工了。

4.3完善实体上的相关立法

4.3.1提升立法理念

当下的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多为为女性劳动者加权,这主要是以男性视角去保护女性权益。法律中更多的是给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表面上看是主张男女平等,但实际上却只是在男性处于优势的前提下,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而已。尽管颁布的一些法律,使得女性拥有和和男性相同的权利,可是社会与现实中的固有观念却是很难因为一部法律而更改的,法律的作用下,女性的权利虽然有了保障,但男女间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差异,使得男性与女性在市场当中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平等。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是将平等权作为尺度进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女性歧视的问题,捍卫两性平等的观念。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立法理念入手,对其进行一定的提高,也要在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平等权尺度,以两性平等为目的,加强女性的各类权益,从权利平等过渡到男女观念上的平等。可以参考挪威出台的《男女平等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有效推动国内男女平等,从而对女性劳动权益进行更有效的保障。

4.3.2完善权责体系,明确侵权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的权利责任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民事,行政,刑事纳入体系当中,详细标注各单位在体系中的角色及相应职责,明确指出各角色失职的相应惩罚。把责任划分成直接责任与转承责任,前者为用人单位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职责。而后者则是与侵权法相关理念不同,这里指用人单位雇佣的第三方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其有一定的法定牵连,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一家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对女性实施性骚扰行为,这就是企业监管不到位,所以需要承担间接的转承责任。

  4.4完善劳动权益处理制度

4.4.1设置妇女专门劳动法庭

完善审判制度,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中国如今的劳动力市场是相对混乱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但起诉无门的情况屡见不鲜。实际上,中国现在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地方是民事庭。按照目前的法律。劳动争议案件实施一裁两审的政策,诉讼之前还需要经过一道仲裁的坎,仲裁过程非常耗时,这无疑增加了维权的开销,也让各用人单位更加方便地转移资产,拖延诉讼,使得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效用大大降低,劳动者维权难成为常态。所以,可以适当减去仲裁这项流程,转而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或者合议庭,让权益受侵犯的职工能够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起诉,省时省力,效果也会更加显著。

4.4.2建立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目前维护女性劳动权益较有效的方法,在不少国家都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将其进行本土化,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法律,给予平等就业委员会一定的权力,由妇联机构组织起诉权,若出现女性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她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能够改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为女性权益做保障,还能有效推动社会公平。就中国如今的状况而言,妇联与工会较合适成为劳动权益受害女工的代表充当公益诉讼原告角色。

  结论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发现,只有从社会观念方面着手纠正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观念,从法律规范方面着手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妇女劳动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关键。而一旦劳动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女性做到经济独立,不依附与男性,才能有效提升她们的社会地位,从而实现男女各方面的平等。这样,才可以让我国的社会向更先进的方向迈进,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致谢

从论文选题到收集资料,再到写提纲,其中经历了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五味杂陈的。开始选题时很迷茫,不知该怎么选好,幸而在同学和任课老师的帮助下,才得以确定。然后就是最难的找资料,由于首次写论文,不懂该怎么着手去收集、归纳资料,因而花费了好多时间在这上面,但收集到的资料真正能用上的却没多少。这时得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他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从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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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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