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货币的发展和形态会随着每次技术的创新而进行改变,货币也由最初的贝壳、金、银等形态转变为如今的数字化形态,云储存、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逐步推进货币朝向数字化形态发展。我国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具有安全性高、支付清算效率高、币值稳定、发行成本低的优势,与此同时,各国纷纷将目光转向至法定数字货币。因此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跨时代意义,不仅能够推近我国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更能够帮助我国在世界经济方面提升话语权。本文首先归纳并总结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定义及特点,其次提出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最后本文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优化解决方案,而且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发行数字货币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关键词:数字货币;央行;货币发行
引言
近年来,数字货币的迅速发展,反映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区块链技术正通过它自身的优势影响着全球各行各业的改革,这种改革自然也为货币形式的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持,涌现出了比特币、以太币等各种形式的数字货币,随着数字货币多样性的发展也衍生出了许多金融问题。目前,许多国家纷纷探索发行本国的数字货币,希望能够在国际数字货币市场中取得领先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曾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银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不仅能够降低银行传统纸币发行和流通成本,而且能够提升货币流通效率和速度,不能够有效的减少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随后正式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所提出“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中央人民银行也将区块链技术率先投入使用中,成功测试并应用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同时在此平台上进行了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本文希望从央行数字货币的基本理论入手,同时分析我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剖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也希望能够充分的发挥数字货币在信息化时代应有的优势,旨在进一步丰富我国目前的数字货币相关理论。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形成新型的货币形态,以央行为主体发放的数字货币,便捷的支付环境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交易效率。最为典型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形式的嵌入式支付体系源于内部,使用者应用词体系无需借助其他金融单位便可进行点对点交易,使用此体系能够为使用者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并提升交易效率。与此同时,当银行面临成本控制时会选择成本低的系统应用,因此这势必会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更新。其次,央行数字货币相比于传统货币具有一个明显突出优势,即没有在金融单位创建账户的人也可以使用数字货币,加之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逐步加速了数字货币的普及和全球化应用。即使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国家数字货币的应用也是十分必要的,数字货币能够应用网络技术实现交易,当收款人收到数字货币后即可与对方开展交易。最后,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央行数字货币以XX为发行主体,相比比特币等更为可控,也更为可靠,稳定性高于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发布的各类数字货币。同时,央行数字货币可以以XX担保为基础,零成本地走向世界,为人民币的国际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交易过程中,收款方虽然无法了解支付者的详细信息,但是收款方仍然具有货币机构的某些权利,可以基于反洗钱管理基础之上进行信息追踪。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更能够有效的降低诈骗、洗钱、腐败、偷税等违法行为。
但与此同时,数字货币的出现给传统货币行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冲击,不仅影响了XX的财政收入,而且对XX宏观调控也造成了影响。如果想使数字货币得到有效应用,就需将其供应速度降低但是需使其供应总数维持稳定,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导致通缩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如果某一经济体是建立在数字货币基础上,那么此经济体就不存在合理的货币政策以应对突发情况。本文结合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文献综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就。而在金融体系的构建中,数字货币是非常重要的。国内外都对数字货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当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相关研究较多。但考虑到国情不同,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角度、观点存在差异。本文以国内研究为主,对于相关研究进行了汇总与论述。
我国学界历来重视货币相关政策。重点研究数字经济等的论文、著作也相对较多。绝大多数研究均结合了我国的相关政策以及经济情况展开分析,因此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郭宏杰(2020)等人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日益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数字货币的前期工作,降低了信息收集的复杂程度以及整理的工作量,为数字货币奠定了技术基础。娄飞鹏(2020)则从数字货币角度来分析数字金融,认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尤其是金融数字化建设背景下,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直接促进数字货币。可以预见,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模式,推动我国金融建设。杨峻、李亚梅(2020)认为,数字货币是我国央行的积极探索,可以作为以后国际金融发展的重要参考,并赋予银行一定的评分授信权限,使金融走向自我完善的路径。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学界普遍重视数字货币体系的构建。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相关理论的研究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分析数字货币体系对于经济的重要性。尤其是近年来,相关研究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各个角度来对数字货币等进行研究分析,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借鉴。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为了深入了解央行数字货币的相关资料,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官网以及知网等网站获取相关的信息、论文。同时通过阅读央行数字货币的相关著作,学习分析方法的使用。查询、搜集相关的经营信息。通过对于上述信息、理论的整理,为本文的写作奠定基础,为研究央行数字货币情况提供资料支撑。
(2)访谈调研法。在写作的过程中,通过了解相关专家、学者对于央行数字货币实施的态度,对于央行数字货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从而直观认识央行数字货币发展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数字货币的概念与特性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1.数字货币以及央行数字货币
从数字货币的定义方面来看,娄飞鹏(2020)认为货币的发行应当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国家应当规定货币的种类、名称以及发现程序,并且依据国家权力使其在流通领域当中承担支付的角色,因此货币必须要具有强制性[娄飞鹏.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发展基石[N].证券时报,2020-11-12(A03).]。张程(2020)则认为类似于比特币这类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虽不属于国家XX发行的,但是由于比特币充当着支付手段因此应当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张程.数字货币时代正在到来[J].检察风云,2020(18):30-31.]。郭宏杰(2020)认为数字货币不属于目前存在的任何一种货币,也不属于虚拟货币,而是属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基于信息技术形成的存在于某类电子设备中的货币[郭宏杰.数字人民币带来的影响和机遇[J].现代金融导刊,2020(10):4-10.]。姚前(2019)认为,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面向社会发行的通过将具体金额进行加密转换的货币[姚前.法定数字货币的经济效应分析:理论与实证[J].国际金融研究,2019(01):16-27.]。
笔者根据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总结出数字货币的定义是指基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的非真实通过虚拟数据进行表现的一种货币。大多机构认为数字货币同样具有货币职能,但是仍有部分机构认为数字货币仅是货币的替代品。虽然界内对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发行还处于探究阶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纸质货币已成为过去式,纸质货币必然会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而被新形式的货币所替代。
央行数字货币是指由国家为主体,发行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需要进行统一管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经济和社会体制都在进行深刻的改革,数字货币的推行同样也在发展阶段,所以数字货币和现金货币在未来某段时间里依旧具有共存的关系。
2.数字货币的种类
根据数字货币的社会属性和使用范围的不同,数字货币通常被分为传统数字货币和新型数字货币两大类。其中央行数字货币属于新型数字货币的一种。
最近一段时间新型数字货币出现指数型增长模式,不仅比特币、以太币、极光币、狗狗币等老牌数字货币的市场价值和数量稳定提升,而且还出现了类似外星币等二代币、山寨币。被大多数人熟知的比特币就是典型的新型数字货币,比特币作为第一个全球的加密货币在数字资产市场中占有最大份额。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发展较好的山寨币得到广泛认可,以太坊发行的数字货币以太币因为其能够提供各种智能化合约的平台而目前已拥有了10亿美元的市值;门罗币通过提升用户隐私安全度而获得了市值排名第五的好成绩,诸如此类的数字货币还有许多。目前有上千种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尽管大多数字货币都面临着监管难和交易平台破产的问题,但是仍会源源不断的涌现出大批数字货币,因此相信随着数字货币的大量涌入,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和缺陷会被解决。
(二)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特点
由央行发布数字货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实现点对点交易。传统的货币转移是通过以银行为媒介作为中介机构转移的;现金转移方式是面对面的转移方式;央行数字货币则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资金由数字钱包转移。数字货币实行的点对点交易方式相较于传统数字货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省去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介入,节省清算成本的同时提升清算效率,这种优势尤其体现在跨境清算和小额付款中。
第二,可以实现离线交易。央行数字货币相比于传统电子货币具有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可支持离线交易,电子货币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而新型数字货币则可以完全摆脱网络,实现离线交易。这不仅能够拓宽交易渠道,更能够保证在网络状况不佳以及偏远地区的货币顺利交易。
第三,可以直接绑定个人ID。央行数字货币与现金相同,二者都是掌握在公民个人手中,只是载体不同。央行数字货币的此特点能够保障它的资金存储安全和降低储存成本,无需绑定银行账户也就意味着货币拥有者将财富完全控制在自己范围内。与此同时,无需绑定银行账户这一特点更能够使偏远地区居民也较为便捷的使用数字货币,享受数字货币带来的便捷,真正意义上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交易匿名程度可控。在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收款方只需提供数字钱包地址便可实现资金流同,这一特点极大的保护了用户的个人隐私。而且这种匿名是可以控制的,即可控匿名。央行主导下的可控匿名能够帮助用户保护个人隐私,而且能够减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非法活动。与现金交易相比,现金是完全匿名性,在交易过程和完毕后无法追踪现金流通途径;与私人数字货币相比,私人数字货币面向区块链的所有参与者,而且参与者信息无法识别,这种完全自由的交易方式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会利用黑客技术实行诈骗、洗钱等交易。
三、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路径
(一)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模式
2016年,央行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并确定发行官方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五年以来,央行正式启动数字货币的研发,并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坚定不移的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发行路径越来越清晰。类比实体人民币,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同样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的层次与实体人民币相同,均为M0,并具有和实体人民币相同的全部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计划,中短期之内我国将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并在长期内实现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并行,两者可以相互兑换,数字货币将在远期逐渐取代实体和货币的主要使用地位。
从发行的方式来看,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是通过银行之间的发行流通。即中国人民银行将收回货币发行至各大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面向全国人民推广数字货币,提供数字货币相关的各项服务。二是充分运用公民以及企业在各大商业银行中所开通的账户,将公民储蓄以及企业资金替换为数字货币,并向社会发放。上述两种渠道都能有效推广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目前看来一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的讲话,以及央行公开的相关信息,如参考数字货币研究会议所发表的会议论文,均明确指出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方面,拟采用第一种发行方式,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发行并推广央行数字货币。
(二)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系统架构
根据目前网上公开的文字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会议发表的各项论文,以及相关人员的讲话汇报等等资料可知: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系统架构主要由云系统和移动终端系统两个模块构成。其中,云系统承担央行数字货币的后台计算,移动终端系统负责货币的支付,移交等等功能。
当前央行数字货币的云系统架设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块,两个库,三个中心”。模块是指央行数字货币服务管理模块,其作用是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管理提供服务。两个库包括了货币发行库和商业银行库两个关键的数据库。其中货币发行库是从云系统模块存取数字货币的管理数据库。货币商业银行库是各大商业银行在数字货币发行的过程中,存储取用数字货币的数据库。三个中心包括了认证中心,登记中心以及大数据分析中心。其中,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货币的运行安全,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构成,保障数字货币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控性与匿名性,个人用户的信息与数字货币的信息在此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记录数字货币的基础资料,包括对数字货币的生产、发行、交易和回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大数据分析中心用以监控收货币的流动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对于可能存在的各项非法交易,如洗钱、假币以及不安全的交易操作等等进行实时监控。
在央行数字货币的移动系统端,主要包括了“两端一芯”,两端一是指移动终端,二是指数字货币的客户端。其中移动终端是央行数据货币的使用者在货币使用过程中所需要出示的设备,及数字货币客户端和芯片的载体。数字客户端则是承载数字货币的软件,芯片则如同银行卡的芯片一样,作为身份验证的一个物理验证码,保证用户数字货币的使用安全。
四、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问题
1.央行数字货币缺乏发行法律依据
货币发行权是指国家根据政策需求和经济需求为了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决定发行货币的种类、面值、数量和发型具体程序的权利,其他任何国家、组织无权进行干预。目前,我国的关于货币发行的有关法律集中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暂行管理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上,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货币发行权,规定了“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条规定中未指出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完全区别于纸币、硬币等传统货币形态,因此不符合法规的规定指示。如果未来央行想要实现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首先央行应做的是解决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和发行支持问题,重新界定中国法定货币的制作方法和表现形式,并且明确体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将数字货币体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和推进。
2.央行数字货币所有权认定标准问题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具有对使用、占有、决策所有物并且取得收益的一种支配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我国《物权法》明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公式方式。法定货币是一种区别于不动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法定货币作为种类物,其同属于相同种类可以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同等替换;其作为消费物,法定货币在交易完成后该货币的所有权将进行转移,而且该货币缺失了其原有的价值,持有人持有的货币数量将发生减少。通常情况下,货币的所有权适用的特点是“占有为所有”,也就是说货币的所有权随着货币实体的转移而转移,原占有人也不再享有对此货币的支配、占有、决策等任何权利。货币还具有另一种特点,如果是货币的持有者将持有的货币转移至第三方,无论此第三方的资金使用用途是否合法,只要资金交易至第三方手中那么第三方就享有对此货币的绝对支配权,货币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此货币。但是如果货币被作为比如保证金等特定情况时,此时货币的所有与占有是分开进行的,此时的货币即使被他人占有,但是货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
央行数字货币区别于传统货币,它不具备上述传统货币具有的实物特点,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认定并不明确。我国的DC/EP设计了以“三中心”为主的管理模式,认证中心不仅集中登记和管理用户身份和信息,而且登记中心也负责央行数字货币的流通、发行、交易及撤回全过程的信息登记。但是对于数字货币的排他性、所有权等性质并未进行明示,无论是依据甲乙双方数字货币钱包的交易明细判断,还是依据登记中心的信息,目前都没有任何一种普遍且通用的方法。除此之外,央行数字货币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字钱包、DLT、智能合约的技术更近。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是否与现金等传统货币相同也急需考证。
(二)制度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以货币作为犯罪手段的不法分子也日益猖獗,尤其是在私人货币发行开展以来,随着私人货币的广泛应用国际上的货币风险也日益增多。我国为了有效规避此类风险以维护国内经济市场稳定,特意分别发布了相关法律包括“五部委通知”和“七部委公告”,两个指示中都明令禁止在国内经济市场中发行和使用私人数字货币。据笔者调查,我国禁止使用私人数字货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方面,私人数字货币由于其匿名性以及区中心化等特性给市场监管造成了困难,监管机构无法实时准确的掌握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当私人数字货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无法进入;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未颁布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措施,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这也会给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带来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之前,需要着重考虑和完善我国数字货币发行的相关政策。
首先,洗钱问题和假币问题是目前国际上最突出的两个货币犯罪问题。犯罪人员主要通过伪造变造两种手段进行假币的制作,我国发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对假币犯罪现象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具体惩罚措施,但是此条例针对的仅仅是纸币、硬币等实物货币,并不适用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由时间戳、前一区块哈希值以及该区块哈希值等结构组成,是一种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而形成的数据链,“伪造”“变造”等词汇无法适用于数据链的篡改和复制,因此该法规法条不能够完全阐述数字货币。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想要更改央行数字货币的信息,必须要做的就是同时篡改央行数字货币数据链的其他信息,比如记录主体的信息、转移发生后的新信息等,而这些信息的篡改难度极大。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伪造变造只能用传播复制的数据链信息或复制数据链信息进行操作,由此可见,央行数字货币的伪造变造应当用“复制”这一词语进行解释。
其次,假币的部分销毁是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收缴同时记录完成的,假币的销毁更为便捷和彻底。但是数字货币无法通过收缴、粉碎等物理手段进行销毁,目前国内外并未形成有效的销毁数字货币的标准和系统。因此,我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前应当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的消费标准和销毁系统,只有制定了完整的数字货币销毁规定才能够从根本上打击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是打击应用数字货币违法犯罪的首要步骤。
最后,央行数字货币除了会涉及洗钱行为之外,还会涉及到非法集资、恐怖主义活动、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中。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我国的货币市场正常运行,更会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稳定性,更有甚者会对国际货币市场和经济市场带来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货币交流和来往日益频繁,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五大货币,随着我国在国际上话语权的逐渐提高,人民币对全球货币市场的影响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有效的避免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行为。如果我国央行数字货币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将会对我国货币市场以及全球货币市场带来不容小觑的危机。
(三)技术问题
1.反洗钱及假币的技术问题
洗钱行为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经济,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相关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由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部分非金融机构负责履行反洗钱业务。包括大额交易识别、客户信息识别、保存交易记录以及追踪可疑报告等。目前我国成立了专位监测和跟踪洗钱行为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是目前的反洗钱相关法律并不能适应新兴发展的央行数字货币,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对我国反洗钱法律带来了一定挑战。央行数字货币是基于信息技术和手段以区块链技术为中心的一种新型货币形态,其交易形式较传统货币相比更为灵活,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监管洗钱行为,而且面对数据信息量庞大的数字货币是也无法起到监管和督促作用,从根本上不符合央行数字货币的监管要求。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我国货币市场带来危害,这些问题一共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反洗钱形式日益严峻。上文曾提及,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既不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也不需要通过网络才能够进行交易,即使交易双方在网络信号不好或缺失网络的时候也能够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实现央行数字货币的转移,因此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更具有便捷性。但是由于央行数字货币存在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数字货币极难被监管。
第二,央行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主体发生改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负责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由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无需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进行,这也势必会导致央行数字货币在交易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并未规定央行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主体,因此我国对数字货币反洗钱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反洗钱监测手段发生改变。央行数字货币由于可以实现无网络交易以及支付结算时间出现延迟的现象,所以在某种情况下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能够离开监管机构。现有的反洗钱监测手段不能够满足对央行数字货币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这种情况打击了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我国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善、更加先进的反洗钱监测手段以适应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
2.数据隐私保护技术问题
数字货币的所有权确定是借助DLT技术以识别身份代码,将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是通过信息传输方式进行的,与此同时,央行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信能够保证每一笔交易在完成后被实施追踪,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因此,我国央行在进行数字货币发行前应当充分的考虑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合理处理,提升对数据的隐私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普遍发展,出现了许多企业应用一定货币工具进行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情况,一方面,在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持下支付行业得以迅速发展,逐渐涌现出了许多以支付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传统的支付行为只能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但是现在有许多诸如电子商务公司、大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初创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转入支付领域,这类公司企图通过支付交易行为获取用户信息。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工具还希望能够收集到大量的客户信息和客户的消费习惯,通过收集出的大数据对用户的购买行为和购买意向进行分析从而向客户推荐其意向产品。最为典型的就是信用卡的版税计划功能,此功能通过分析用户数据从而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折扣以吸引客户对产品进行购买,实际上它向用户提供的折扣是公司进行调查客户信息需要的成本。除此之外,版税计划功能还能够为提供数据的用户发放奖励,此奖励大多以积分形式出现。从客户角度出发,客户们通过自己的信息数据获取了相应的报酬;但是从网络支付安全角度出发,这种情况会容易导致病毒进入、社交媒体账号被盗用、骗取验证码等诈骗行为的发生;从数据安全角度分析,尽管目前的加密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网络风险依旧存在于支付环境中。对于央行数字货币来说,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使用央行数字货币的用户信息被过分摄取,导致数字钱包的货币金额和数量容易被盗窃、央行数字货币的用户信息被泄露等现象。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对我国货币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影响究竟是好或是坏还未被定义。主要是因为两方面原因导致,第一方面,市场由于具有盲目性因此对市场的预测较为简单;另一方面,市场的发展趋势是错综复杂的,市场的波动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导致的,在许多因素的影响下,无法判断出市场的发展趋势,具体的市场走向还应当进行不断实践。因此,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后会对我国货币市场、金融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需研究,但是我们需要做的是根据发行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颁布适应性法律以支持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最大限度保证央行数字货币的正面效应。
五、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建议
(一)政策方面建议
1.明确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依据
货币以及数字货币的发行是国家主权的基本主权的体现,央行对于数字货币的设计制定以及发行的基础,是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以及法律地位,为数字货币的发行铺好路。本文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着手解决:
第一,对于当前法律法规中与数字货币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在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曾经明确规定了人民币的定义。该法条中对于人民币的定义包括了纸质或金属制的货币形式。为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依据,应当增加数字货币的类型,将数字货币设计、制作、发行的权利主体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可以考虑提出《数字货币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以此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设计制作发行数字货币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央行数字货币从设计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央行数字货币的管理条例可以作为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补充条例,以弥补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于数字货币管理的空缺。通过立法的形式,也可以明确的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管理制度加以丰富。
2.完善当前反假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假币方面的管理规定,是针对实体人民币而制定的。包括对于假币的定义以及流通、收缴方面的管理机制,都是针对纸质以及金属货币,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相关规定上不够完善,因此如果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则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假币认定,可以采用类比实体人民币的假币认定标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判断:第一种方式是采用排除的方式,即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为法定数字货币,其余的个人或机构主体所发行的数字货币不给予合法的流通地位。第二种方式是对央行数字货币的非法侵入、篡改等行为,均被定义为制xx币或危害数字货币安全的非法行为。这里扩大了对于制xx币的概念,将试图攻击央行数字货币管理中心,运用非法技术来创建密码等等行为均定义为非法,以保证央行数字货币的安全。对于假币的销毁方面,本文认为应当重点打击假币的设计生产组织和个人,而非简单的销毁、宣布某一种类型的假币不合法。犯罪分子对宣称某一种类型的数字货币具有央行数字货币的同等法律效力,则可以被认定为诈骗,交由公安机关加以打击。
(二)制度方面建议
1.成立央行数字货币管理机构
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推广是一个整体的、关乎国计民生的全国性事件,需要成立专门的实体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以推广央行的数字货币,并确保央行数字货币相关制度的落实。央行数字货币推广机构应当与中央银行相关联,一直铺设到农村乡镇,关注央行数字货币推广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同时防范本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央行数字货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负责数字货币的发放、兑换以及相关工作,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兑换是央行数字货币推广中的重要一环。以企业工资的发放为例,企业上交给管理机构一部分实体货币,从而获得对应的央行数字货币的支配权,并作为员工工资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经过这一流程的循环,实体货币被兑换为数字货币。同时,实体货币的回收与销毁也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进行,以保障货币安全。
第二,监督管理央行数字货币的正常运行,随时解答数字货币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进行区内的数字货币推广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发达的地区,重点推广央行数字货币的使用方法,以及防金融诈骗的常识,提升公众的数字货币相关知识以及反假币、反诈骗能力。
第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实体人民币阶段,中央银行是打击假币的工作主体。到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阶段,需要建立央行数字货币管理机构作为新的假币类型以及新的金融诈骗犯罪的监管主体。尤其是考虑到央行数字货币监管需要较强的技术能力以及专门的组织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成立专门的央行数字货币管理机构有一定的必要性。
2.制定数字货币销毁程序
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同样存在着损耗的现象。实体货币如纸币、金属货币面临着物理损耗,因此有对应的回笼程序。而数字货币在流通的过程中,因为所有权都不断转移,以及相关的信息不断更迭,会导致数据链条几何倍数增长。尤其是在大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数字货币所对应的信息链大量多次进行更跌,对于后台管理系统是严峻的考验。因此,同样应当设置央行数字货币的回笼程序,精简数据货币的信息量以及相关的损耗。可以运用信息技术将旧有的数字货币进行销毁,同时发布新的数字货币取代。
在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流通中存在异常,同样可以运用相关技术追溯货币的来龙去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冻结货币的使用,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由此可见,建立央行数字货币的销毁、冻结程序,具有多方面的实际价值。
(三)技术方面建议
1.建立数据综合分析平台
数字货币是科技创新的产物,也是科技对于日常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见证。在日趋科技化的新时代背景之下,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监督以及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将科技手段作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建立数据综合分析平台能够有效管理央行数字货币使用中所产生的数据流,从而保障央行数字货币的使用。
在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监督管理方面,首先是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编写,从代码层面来规制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从而在数据货币代码编写的过程中,就将一些监管程序写入到运行程序中,使央行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监管的能力。构建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分析系统,以及央行数字货币数据综合分析平台,采用分布式架构处理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与监管工作。这需要对于央行数字货币数据分析系统进行大量的前期投入,重点解决央行数字货币离线交易时与结算系统暂时脱离等技术问题。同时还需要对于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合理运用,从而降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风险与漏洞。
2.发展数据隐私保护技术
在央行数字货币技术的应用中,一方面要重视对于数字货币的管理以及监督,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于使用者隐私信息的保护。比如对于数字货币持有者的个人信息、账户余额以及交易记录等等,避免央行数字货币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为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带来各方面的损失。
因此,需要明确央行数字货币隐私保护技术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关的隐私保护制度,为央行数字货币的保存和使用,以及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数据的隐私保护。在区块链技术中,目前已经有群签名、动态加密等计算方案,以及计算技术来避免用户信息泄露,保护用户隐私。但相关技术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应当进一步推广相关技术的发展,结合管理系统的运用,提升数据信息保护效率,进一步增强数据隐私保护的安全性。
结论
科技不断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我们的生活也因此悄然间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数字货币不仅仅是新形式的货币,也是科技不断发展下的一大创新,可以说是科技的力量带动了货币形式的变革。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还仅停留在数字货币表面的研究,其结果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可以考虑将法律和技术进行一定程度的结合,用科技驱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增强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有效性。
我国央行未来数字货币的发行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带来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笔者针对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不仅剖析了问题的成因而且也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央行如果想要实现数字货币的价值,不仅需要解决央行数字货币发行模式如何选择、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如何相互促进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行系统、架构建设、交易风险等问题,我国还需引进符合数字货币要求的金融工具以支持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涉及到了信息技术、法律、金融等多方面,这将是一段复杂前漫长的旅程,笔者也真切的希望国内外相关学者能够对央行数字货币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也希望我国央行能够早日攻克这些难关成功发行属于自己的数字货币,实现数字货币的真正价值,助力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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