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愈发规范。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基本的保障。但是在民事诉讼程序逐步规范的今天,民事判决执行却显露出愈来愈多的问题。其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更是可以称为执行判决不力的两大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在立法探索中结合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制定出一系列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以此来完成把判决从纸面带到现实的任务。具体地说,对待失信行为较轻或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失信被执行人裁定从轻适用信用惩戒。但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或具有主观恶意的当事人应当适当加重惩戒的程度。与此同时,对于因司法机关的工作错误导致当事人误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应当制定必要的救济途径和赔偿措施。另外,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所公示的当事人具体信息的范围还需要有更加明显的界定。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充分惩戒的同时,也不能忽略过分曝光失信人与其亲朋好友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并不是世界上唯一设立信用惩戒机制的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下孕育出了多种多样的信用惩戒措施。其中X和欧洲各国的信用惩戒措施较为完备,对我国的信用惩戒机制完善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强力的信用惩戒机制可以对不遵守信用的人带来相对应的惩罚,构建一个逐渐完备的诉讼执行机制。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征信监管

引言

司法改革开始以来,我国公民对于依法维权的观念越来越认同,民事纠纷的协商和调停工作开始以法院为中心展开。在这一背景下,全国各级法院承办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越发坚定。可以预见的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前提下,民间纠纷的增加是必然的结果,这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昌明的正面表现。也正是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给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订立和修改提供了广泛的立法背景和实际意义。时至今日,在司法部和法律各界人士的不断探索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已经较我国法律发展初期有了极大的进步。可是随着民间纠纷的不断增多以及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数量的不足,导致法院判决书数量的成倍增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判决执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正是如此司法公信力的缺位成为法律界炙手可热的研究话题。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意图将法院做出的判决赋予更加有力的强制性效果,让法律和判决不再束之高阁。这些法律法规中最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若干规定发布的同时,最高法向全国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界公布了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各级机关和民众加强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理解与适用。若干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具备了第一部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法律法规。然而众所周知,一个法律法规的出台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结束。信用惩戒制度只是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一次积极探索。只有在各级人民法院完全理解并执行该规定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将其落实,才可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成功。但是即使在经过多年司法改革的今天,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只有解决这些重点冲突问题才能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进而达到减少乃至杜绝失信人的失信主观意愿的目的。除此之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属于一种带有惩罚性色彩的法律法规。也正是因为其惩罚当事人的立法目的,在适用该制度时,应明确列入违反信用清单的具体要求。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失信清单机制的立法目的,它要求法官结合实际案情对不同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予以划分。本文将从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概述入手,剖析该制度的立法依据和司法实际意义,探究信用惩戒制度的立法本意和适用程度。并对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地位进行认定。阐述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天然优势,同时指出该制度现存的根本性问题。后又参考其他国家不同法系背景下对失信惩戒问题的相关立法。不断的比对参照,罗列出其他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我国的不同之处。进而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完善提供必要的借鉴素材。在收集并吸纳其他国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先进性之后,应当结合我国的国家制度与社会体系,进而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提高。除此之外,笔者根据法学理论界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不同观点,提出了自有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XXXX结合司法实际拟定了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信用惩戒制度包括下列法律法规,《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结合惩戒协作备忘录》[[1]王运慧.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J].中州学刊,2016,5(1):6][1],这几个法律法规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可以有机结合,并与其他必要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与分则共同组成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直接正面地帮助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落实,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帮助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经之一[[2]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J].法学论坛,2015,5(2):22][2]。该制度的建立是全面考虑了社会诚信情况后制定出的方案,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可以督促已经完成审判流程的当事人积极主动的承担法院所认定的责任,帮助执行庭的法官高效的完成执行任务,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作为初步订立的制度,面对难以预测的实际状况,难免会呈现力所难及之处。这就需求在理论的根底上,对该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1.1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日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发文要求对于执行难问题要在近几年内得到基本的解决,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多重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与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等工具,逐步形成了一个标准化、信息化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失信惩戒机制。并且逐步健全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使解决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根据现有公布的数据可知,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约21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4%,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数量为996.1万人次,其中221.5万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执行部门依法从名单中涤除,由此可见失信惩戒黑名单公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N].人民法院报.2017-03-02,3:3][3]。2018年2月中国《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对这一喜人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信息化建立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然而想要完成这一要求,司法公开、执行公开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开化,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不断完善,是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唯一办法[[4]郭杰.执行难成因新探[N].人民法院报.2016-02-01,8:2][4]。与此同时,在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法规,隐私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与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律共同建立为强有力的保障,为公民隐私权的行使保驾护航。除此之外隐私权维护的范围和力度需要衡量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在追求个人隐私权保障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公民隐私权也不能以牺牲法益的方式进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其在非法范围内涉及的隐私权将不会受到保护。因此对其失信惩戒信息予以公示的行为并不侵犯法益。

 1.2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概念

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落实完善我国信用惩戒机制的若干规定以来,我国在信用惩戒立法方面填补了之前的空白。按照文理解释,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是指,对于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加以惩戒。订立奖罚分明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与普适性[[5]百晓锋,董少谋.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问题之处理[N].人民法院报.2016-03-23,8:3][5]。通过立法立规的方式帮助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3信用惩戒制度与权利保护的关系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公示制度披露的大部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所划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失信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等。其中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法院做出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等,这些信息与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所记载的信息基本上是相同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即将受到信用惩戒的当事人在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会收到执行法官的提前告知,法官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潜在和显性风险[[6]何小勇.民间借贷的衍变与法律规制得失探讨——以1978—2000年间的民间金融发展为视角[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2):8][6]。目的是确保相关当事人对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知情。这种方式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被指私人隐私权与公权力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强烈的冲突。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的重要性必然不高于司法权威。因此案件相关人的姓名等信息,没必要追求极致的隐私权保护而予以剔除,但是对于与案件关联性较弱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他信息应该予以必要的隐匿。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公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甚至帮助民众避免因与失信被执行人交易所可能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除此之外,既可以警示其他民众在当今社会维护自身信用的重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问题上的不作为态度。与此同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作为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能够让民众达成道德层面上的共识,即不遵守信用的人将无法在社会上体面的生存,老赖在生活上会处处碰壁乃至寸步难行。这样可以使失信被执行人在决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那一刻起就受到身边同事和朋友乃至家人的指责或不理解,进而导致老赖本人的负面评价不断增多,让其承受常人无法忍耐的舆论压力。综上所述,使失信行为承担声誉损失的不利后果也是失信惩罚制度的潜在立法目的之一,在失信行为人被列入公示名单之后一定的期间内,他身边的家人同学朋友或者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会失去对他的绝对信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保证[[7]岳彩申.民间借贷风险治理的转型及法律机制的创新[J].政法论丛,2018,1(3):16][7]。市场经济自由买卖必然存在风险,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突破诚实守信的底线,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更是我国法律所肯定的要求。在民事诉讼案件呈井喷式增长的司法环境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将是市场经济相对人乃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1.4信用惩戒制度与合法民事权益的平衡

生效判决的法律强制力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该种义务重要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引发的诉讼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违反与原告缔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司法判决强制力的规定[[8]陈功.“执行不能”的探讨及对策[J].政法论坛,2018,24(2):13][8]。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本质上即是对案件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认可与划分。大部分原告在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利用国家公权力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是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不理不睬,使相对当事人也就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极大的侵犯。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当事人不仅仅是侵犯了原告应有的权利,表现为没有履行先前商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同时也侵犯了法院和司法体系的权威。如果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视为草芥,那我国的司法体系在不久的将来会面临不可逆转的溃败[[9]丁人杰.浅析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11(2):9][9]。与此同时,失信行为不只削弱了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当事人对我国司法体系的信心,还会对市场经济诚实信用体系造成很大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于法院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必须对这种行为给予相对应的惩罚。众所周知,上述的惩戒目的主要是依靠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达到的,该制度确立的初衷是让失信被执行人在衡量履约和违约之后大概率选择履约,也就是提高当事人的犯罪成本。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也要遵循一定的比例原则,既使失信者受到其自身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要给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途径。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之后,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进而引导社会向良善的方向发展,这才是这项制度的目的之所在。但是我们应当如何估算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因素,以及如何控制该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范围,是适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应当结合不断探索的经验予以不断完善[[10]史洪举.标注老赖是创新之举[N].云南日报.2017-08-30,5:2][10]。

 2现存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弊端

  2.1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条件过于苛刻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诸多案例可知,《若干规定》规定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过于苛刻,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主体也被极大程度上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部分失信人理应出现在被执行名单却没有出现的情况,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失信行为有漏洞可钻,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极大的损害[[11]李继.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基于执行行为正当性的探讨[J].政法论坛.2018,5(2):14][11]。《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列举出了六种逃避或拒绝履行的情形。从目前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来看,罗列的前五种详细情形基本很难在司法实务中出现,所以这些情形不具备广泛的应用性。但是第六条所表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作为兜底条款却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引用,由此可见如何准确的对失信行为定性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12]彭益鸿.论失信被执行人失权[J].彭益鸿.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7,1(2):19][1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对不执行判决案件的审理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义务人的协助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性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值得庆幸的是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人均在该条法规的规定范围之中,该种范围必然涵盖了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客观认知,也为老赖这个名词提供了新的解释空间。综上所述,应当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中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是缩小解释还是扩大解释,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同的失信风险。换一种说法,被执行人以外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是否应当纳入执行范围是一个需要法院谨慎考虑的问题。因为只有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进行合法适度的扩张解释,才能更加全面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2.2失信评级标准不够规范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首要立法目的是帮助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除此之外,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可以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两个基本任务共同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的构成要件[[13]李昌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J].政法论丛.2017,2(1):21][13]。当然在《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表明了当失信被执行人改过自新也就是愿意承担法律义务时,可以将其移除公示名单的几种情形。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方式和形式是变化莫测的,而且失信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具体义务根据案情的不同也可能千差万别。所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需要我国法律体系优先考虑的。根据我国刑法范畴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推导而知,对待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以及不同的失信行为应当用辩证客观的角度予以区分[[14]张法能.信用惩戒机制的实施与效应——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理适用为角度[J].法治论坛.2017,1(2):19][14]。当然无论何种形式的抗拒执行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但仅仅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还不能精准量化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惩罚。因此只有制定分级更加清晰,惩罚力度逐渐增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才可以将失信评级标准不断的规范化。

 2.3关于误入黑名单追责制度的缺陷

司法救济是每一个参与到诉讼进程中的公民遭受到不公平法律待遇时仅有的自救手段。正因如此,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考虑到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该种救济程序的有效利用率却十分低下。确实,在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今天,判决执行环节成为了复杂法律关系显现的平台。但是不能因为执行任务的艰巨以及执行工作的难以开展,就纵容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乃至在执行工作中凭借主观意识或者未经必要的法律前置程序便对当事人进行惩戒。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重大或足以影响公平正义的情形时必须找到做出错误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此同时,让其承担法律后果[[15]戴治勇.选择性执法[J].法学研究.2008,4(2):8][15]。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失信被执行人遭受信用惩戒时若产生异议,其有权向相关法院法官提出复核。被执行人所阐述的事实正确或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对于已经做出的错误裁定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可是该条款并未阐明在提出异议之后应该由谁启动相关的追责程序。这是一种立法层面的纰漏,甚至可以说这是司法体系腐败滋生的营养液。

 2.4缺乏对程序运行的管控和监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检察院拥有监督权,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拥有监督的权力。然而在执行阶段检察院能起到的监督作用却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对于执行问题的监管缺位经常被诉讼当事人所诟病,申诉无门的情况也因为检察院的权力缺位愈演愈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监察制度,但目前检察救济程序还在不成熟的阶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仅可以推进执行工作的展开,更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脚步。不过想要发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全部作用,一是靠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检察院和法院或执行法官联合行动,深化各部门各组织之间的联系。二是要依靠公民的检举揭发,对于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真实信息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奖赏。另外要将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极限,建立相对应的舆论接受与处理机制。总之,无论是检察院进行的监督,还是舆论的监督皆未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这是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的绊脚石。

3外国司法体系下的信用惩戒制度

信用问题在人类社会发展以来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国家和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信用体系缺陷的风险。众所周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不是我国司法的独家发明。由于国家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在世界的不同国家不同法系诞生出了千差万别的信用惩戒制度。这些信用惩戒制度的根本法理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对不遵守信用诚实原则的公民予以惩戒。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法律的运行与适用上,不同国家收到了截然不同的成效[[16]李云滨.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以欧盟、X被遗忘权相关理论为研究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3):4][16]。部分国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形同虚设,完全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事权益。但有些国家却能对信用惩戒机制进行完美的适用,并结合社会制度与经济架构的变化,融合司法实践获得的宝贵经验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其中X和欧洲等国的信用惩戒制度成型较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也正因如此,借鉴他国的信用惩戒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完善我国信用惩戒制度的不二法门。

 3.1X的信用惩戒制度

可以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发源于英美法系,从19世纪以来X前前后后制定了17种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所有企业登记目录和国家商务部登记网上,企业的失信信息将会保存十年的时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轻松通过官网查询到该企业十年内的不良记录,而良好的信用记录将永远不被清除以此来激励企业坚守诚实信用的底线。对于个人的信用调查报告中的失信被执行信息,在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或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有关部门会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的删除。该法条对失信被执行信息保存年限的规定是7年[[17]林婷莉.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基于X比较借鉴[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2(2):15][17]。该法还规定,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恶意的虚假诉讼,导致他人的信息被误公示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将为由此所产生的实质性损失而遭到起诉。并且诉讼费和代理费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3.2欧X家对于失信惩戒的立法观点

外国信用惩戒机制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惩戒方式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与我国不同的是,欧X家在利用法律强制力之外还会运用类似于道德,宗教信仰以及舆论压力的方式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首先法律铸就了信用制度的第一道防火墙。欧X家较早的完成了司法改革,因此有较为健全的司法体系,它是正常的信誉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保证。凭借国家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打击公民的失信行为是各国的首要选择。运用法律的武器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二是靠非法律约束。其中的主要内容有道德、政治、言论、信仰等非法律约束来加以规制和限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个人信誉的基础其实很大水平上是基于人与人之间最朴素的信任来维系,依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道德标准才能得以运转。首先舆论监督,它是指通过多种渠道的不间断宣传,使民众对失信行为产生普遍的负面评价。该种监督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但却在道德层面给予很多潜在失信人一定的心理压力。其次宗教层面,在欧X家的社会体系中,个人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契约精神也是大部分人终身恪守的底线。并且以X举例,大部分X公民都是基督教徒,对于信仰上帝的人来说,不诚实是一种很大的罪,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和责怪。固然宗教信仰是一种自我约束,理论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在基督教徒基数重大的外国该种方式也取得不错的成效[[18]田平安.正确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J].现代法学.1984,2(1):4][18]。

 3.3他国信用惩戒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外国信用惩戒的研究,能够看出,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惩戒机制的设立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并由社会舆论监督,公共道德约束共同组建社会信赖共同体。加上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经过对守信者的鼓励,来树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从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可以得知,迄今为止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还不能称之为一部完备的法律制度,除了法律强制力和道德的约束外,没有其他强有力的监管主体。因而,我国应当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对欧X家信用惩戒机制的比对寻找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惩戒制度发展路径。第一步,应当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不断修订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我国现有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只能帮助法官判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属于失信还是守信。但是并未进一步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惩戒措施,与此同时也并未对守信行为做出高度的肯定并拟定相关的奖励机制。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际和对社会民众意见的吸纳,陆续出台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直接相关的法律,结合实践状况修正或废弃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以此促进信用管理立法的顺利开展。

 4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律问题的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帮助法院和当事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各级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依照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法律范围内的惩罚。但沮丧的是我国的信用惩戒机制尚未成熟,且适用过程中显现出诸多问题[[19]靳建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性质问题辩证[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2):3][19]。比如监管制度不完善,适用情形不一致等。面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种种缺点和弊病,我国法律制定与执行机关也在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向。其中学界认同最为广泛的方式主要集中在下列两个方面。

 4.1构建被执行人的身份主体识别体系

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客观主体范围。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一些应当列入名单却没被列入的以及不应当被列入名单执行法官却将其列入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区法院在适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时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见解。除此之外,若干规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能起到对法律的补充作用。相比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有天然的强制力缺陷。为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公式名单的确认标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的审判提出指导方向是目前面对的首要立法任务。

 4.2建立被执行人履约保护制度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的退出程序,即在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后的处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完全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被执行人公示名单中删除。如果因法院的工作疏忽或工作效率低下,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履约后不能及时从公示名单上退出。这种情况的发生对履约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另一个角度也削弱了失信被执行人履约的主观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确实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存在不积极的态度。面对这种现象,我国检察机关应当充分承担起责任,对于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法官和法院进行追责,从而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20]杨晓维,张云辉.从威慑到最优执法理论:经济学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10(12):4][20]。

 结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被普遍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而在面对年年增加的判决文书数量的前提下,如何将判决落实,提供执行的效率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旧有的法律背景下,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形象的代名词。百姓花费时间精力打官司,目的就是希望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也不能得到妥善的落实。这是我国司法改革尝试解决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运而生的。然后在《若干规定》实施后的这段时间内虽然对执行问题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弊端和不足。面对这一现象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累积经验,加之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信用惩戒制度的规定,取长补短融会贯通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惩戒机制,进而达到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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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昌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J].政法论丛.2017,2(1):20-24

[14]张法能.信用惩戒机制的实施与效应——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理适用为角度[J].法治论坛.2017,1(2):18-22

[15]戴治勇.选择性执法[J].法学研究.2008,4(2):7-9

[16]李云滨.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以欧盟、X被遗忘权相关理论为研究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3):2-5

[17]林婷莉.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基于X比较借鉴[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2(2):15-16

[18]田平安.正确适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J].现代法学.1984,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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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杨晓维,张云辉.从威慑到最优执法理论:经济学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15,12(1):2-5

 致谢

这是我在沈阳城市学院所写的最后一篇论文,行文至此最后落笔之处,也意味着四年本科生涯即将闭幕。始于2016初秋,终于2020盛夏,时间转瞬即逝,入学之时如昨日,回首四年,百感交集。即有万般不舍,但仍心怀感激。时光从指缝匆匆溜走,留下的是沉甸甸的收获在这一路上的努力奋斗、为青春拼搏的岁月将成为我一生所珍视的纪念,而我也要向所有曾陪伴、关心、照顾过我的人道一句感谢,让我能够在这一路上勇往直前,与君相识,三生有幸。在本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撰写论文从课题选择、论文开题、论文撰写、中期答辩到最后的定稿都离不开老师的耐心指导,并且教会了我如何在学术研究中去思考,这些也同样让我受益终身。在疫情期间,仍一丝不苟逐字逐句审阅修改,并为本文分析给予了宝贵意见,本文才得以成型。除此之外我要感谢我们的班主任老师以及其他法学系老师。从第一天踏入大学教室的那一刻起,离不开诸位老师的谆谆教诲。四年来的传道授业解惑才得以延续我未来的学业目标。再次感谢四年来所有教导我的老师们,饮其流时思其源,成吾学时念吾师。谨此表达我对诸位老师的敬意以及对大学青春的缅怀。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律问题研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法律问题研究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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