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的问题在全国各地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的农村地区连续发案,并以各种形式存在,受害人众多,主体特殊,且涉案金额巨大。这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

  【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的问题在全国各地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的农村地区连续发案,并以各种形式存在,受害人众多,主体特殊,且涉案金额巨大。这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间融资风险上升,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变得更加严峻,因此,对此类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以及对我国农村非法集资行为的形式、成因、危害和预防对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非法集资、农村、成因、预防 
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适用

  “非法集资”这个词一直被广泛地使用,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和xxxx在司法解释以及多份文件中都将其作为专有名词使用,但实际上在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在实践中,处理有关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一直存在争议,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来处理。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司法解释以“吸收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罪名,其它罪名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罪名。从根本上说,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要件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其他罪名,就直接以规定的罪名定罪,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具体罪名,则适用“吸收存款罪”。其中比较特殊的是集资诈骗罪,该罪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从事了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即使某非法集资活动表面上看起来符合了刑法上规定的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该行为一旦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可能不以原来的罪名定罪,例如擅自发行股票一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定罪量刑,而只能以集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一般具备四性:一是非法性,即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未依照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即公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货币、股权及其他方式给付回报或还本付息;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在形式上的趋同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亦是一种法律现象,借贷双方通过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式形成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借贷是否有偿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民间借贷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融资对象是特定对象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从吸收资金的目的来讲,它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是在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进行的。民间借贷所筹集的资金不是用来放贷、从事资本和货币经营的,因此,民间借贷不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非法集资,则是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持续时间较长、集资的对象广泛的活动,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危害。
  法律允许公民将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出借给他人,进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民间融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即具有法律效力。XXX十七大报告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此外,《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担保法》、《公证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合法的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
  ①借贷对象特定,如果企业或个人是与亲友、单位员工、国家机关等进发生的借贷关系,即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的行为除外。
  ②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以内,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③企业的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
  ④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且能及时地清退集资款项。
  ⑤企业的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三、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及成因

  自2011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存贷款准备金率,银行资金也进一步紧缩,使得部分中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这造成了民间融资的进一步活跃。但由于民间融资一般具有普遍性和习惯性特征,一些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现象易被暂时掩盖,不被察觉,从而造成社会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状况进一步升级,往往是到了无法收拾残局的地步才来报案。

  (一)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形式和手段

  1.农村基金会、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活动。这些部门、组织利用利用村民对XX和组织的信任、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随着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XX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的重要举措。但是,与此同时,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幌子,实际上使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非法集资组织也不断涌现。还有一些农村合作银行清退的工作人员继续利用该身份来欺骗广大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高息借款。鉴于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是无章可循。
  2.中小企业的融资。现阶段,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面临着两大阻碍:一方面,在现今的经济形势下,存在所有制歧视、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以及融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出现权益性和债务性资本方面的融资缺口;另一方面,金融保障供给压力有明显的加大。因此,很多资金流动需求较旺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有些企业或个人的无法承受资金紧张的压力而面临破产,为了个人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民间融资就会成为他们选择的渠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周围人的投资,采取了非法集资的方法。
  3.借生产经营、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期货交易、含权消费、产权式商铺等名义,编造虚假项目,实际上则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犯罪分子假借委托投资理财的名义,利用刚刚兴起的热门概念迷惑社会公众,混淆概念,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抓住人们的投机心理,利用暴利诱骗群众上当。不法分子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的号召、支持XX新农村建设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在农村,常见的是以种植业、栽培业、养殖业、生态环保、庄园开发等名义来非法吸收资金,在订立合同制造项目的过程中,从传统的种植项目开发管理和育种产业发展到高新技术的开发、出售回租、投资股票等,披着合法的外衣,迷惑性较强,使人们难辨真假,非法集资者为了进一步骗得参与者的信任,往往在集资初期会按时足额给付承诺的回报,一旦等到资金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后,便携款潜逃或秘密转移资金,参与集资者因此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4.对项目产品大肆附加广告宣传造势,误导群众。为了吸引公众眼球、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在宣传上费尽心思,他们通常采取在著名的报刊上刊载专访文章、聘请明星代言、举行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不停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夸大项目产品的收益,对观众进行“洗脑”,制造虚假声势,以引起群众的注意力。有的不法分子还通过微信、QQ等社交通讯工具和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等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难以追查。
  5.利用亲情诱骗。农村的人际关系比较特殊,一个村的人们大多是几代人都生活在一个村庄里,不像现代一些大都市住在一栋楼的邻居都相互不认识,他们的信任基础是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建立起来的,大家相互熟稔、传统感情深厚。因此,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一点,怂恿集资参与者再说服自己的亲戚、同乡等一起加入集资活动,他们甚至会拿出一点“好处”诱惑那些拉拢到自己亲戚朋友的人,使得参与集资的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地扩大。

  (二)农村非法集资活动频发的原因

  1.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升,人们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希望有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尤其是近几年XX大力建设新农村,关注“三农”问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手中有一定的闲散资金。同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投资”的概念对于农民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了,尤其是看到社会上以及身边有很多人因为投资而获得较高的受益,也不禁会受到诱惑。
  2.农村、基层存储点较少,并且银行的存款利率较低。农民生活变得富裕,有余钱无处存储或者存储较困难,很多知名的大银行在农村还未设储蓄网点,即便是中国农业银行,网点也只是设立在乡镇上,对于农民来说,存钱是一件费周折的事情,加上存款利率不高,同时又有一些打着“高息”旗号的非法集资者在老百姓的身边打广告,做出种种承诺,甚至上门服务,渐渐地引起百姓的注意。
  3.正规金融服务不足,老百姓可以选择的合法投资渠道较少,农民有钱无处投资。一般除了银行储蓄外,比如期货、企业债券、基金、炒股、国债等其他的投资方式都离农村较远,而且农民的知识素养也不足以支持这些投资活动。况且,人们都想着将钱投放到既保险又有高收益的项目上,那些打着“高息回报”的非法集资活动,诱惑了相当一部分人。不得不说,在服务力量和业务拓展上,正规金融机构有时远远比不上非法集资组织,其在这方面的弱势也使得非法集资组织获得了巨大的生存空间,使其迅速生长壮大起来。
  4.企业的筹资渠道窄,不仅融资难而且融资贵。现阶段,企业的筹建和发展想要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是比较困难的,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管理机制,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度不高,基础未做好,就盲目扩张,导致企业寿命普遍缩短,而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较少,这些缺点更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承担的风险大,往往都不愿意发放贷款给中小企业。贷款过程的暗箱操作也使企业的贷款变得困难重重,通过合法渠道融资不成,很多中小企业会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非常容易衍生出其他的问题,且在界限上难以把握,如果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存款,且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资本货币运营,那么它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那么就可能会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5.“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的出现,进一步加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升温。现今很多大规模的集资活动已形成了一定制度,他们有规定的利率且允许到期支取利息。有相当数量的“职业放贷人”或“代办员”为其服务,集资的主体为鼓励这些“职业放贷人”多拉存款,而他们会向这些“职业放贷人”按照拉得存款的多少支付奖金等。
  6.公民风险意识较淡薄,XX对金融知识的宣传不够。在基层农村,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各类基金会、信用社、合作社等,银行这一金融机构的专用名称老百姓接触得并不多,因此,社会上哪些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哪些是非法的,老百姓知之甚少,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和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区别,认为他们都能办理存贷款。我国农村的现状大多是年轻人外出打工,而中老年留守家中,大多数中老年人都缺乏金融知识,并不能准确地识别合法与非法的金融活动,非法集资组织以“高额回报”做饵,花言巧语哄骗民众,待民众上钩之后,再利用民众自身的关系让其游说亲朋好友一起“投资”,这样非法集资活动的规模就会迅速扩大。
  7.职能部门监管薄弱。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涉及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经贸部门和其他XX职能部门,然而目前全国尚未构建起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网络和联合监管机制,在当前的职责分工下,各职能部门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无法形成合力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打击,这就给民间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助长了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频发和蔓延。
  8.法律保障存在缺陷。目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些相关解释。民间高利借贷获得的不当收益,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受到损失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界定,同时也不能完全适用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法律规定,打而无据,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惩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与蔓延。

  四、农村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一)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的手段非法集资,害群众人数众多,其中多数人被骗金额较大,有的参与者甚至倾其所有还四处借债,非法集资者拿到资金往往都肆意挥霍或者迅速转移,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因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的和谐。

  非法集资具有集资规模大、受害人众多、资本报酬率低,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参与集资者所给付的资金有的是抵押借款,有的是拆迁补偿款,有的是保险赔偿金,还有的是农民靠卖菜、种地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这些钱一旦被骗,就可能会影响到全家人的生活,极易引发集体阻工、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并极易衍生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损害XX的声誉和形象,降低群众对XX的信赖度。

  很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都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的号召,支持XX城乡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旗帜,老百姓上当受骗后,以后就会对XX的宣传政策持怀疑态度,影响国家政策的实行,降低XX的信誉度。

  五、农村非法集资的规范及预防对策

  (一)加强立法建设,正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

  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并及时出台有关民间集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集资、高利放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界限,为人们指明投资方向,同时也为切实阻止非法集资犯罪的滋生与蔓延,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严重扰乱、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金融借贷市场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逐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行等融资主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在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在设立投资和参股金融机构等方面的限制。
  2.拓宽国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让不同层次的企业集资者都能享受合理的融资服务,提高业务效率,这是搞好金融经济防止非法集资肆意蔓延的有效举措。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引导社会资金主动流向正规金融体系。
  4.丰富并发展债券、基金、股票、保险等各类投资渠道,让各个层次的投资者都能找到适合自己参与的投资种类。

  (三)加强关于金融理财和投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

  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的活动,加快金融理财知识的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让群众认识到什么是非法集资活动,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什么关联,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可以组织各机关联合村组以及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网络等平台,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将典型的非法集资的形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得以识别非法集资的常见犯罪手法。也可以请一些专家学者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开设一些讲座,让人们面对面地学习接受相关知识,让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教育群众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类似喊着“高利润回报”、“快速致富”、“稳赚不赔”等口号的投资宣传项目要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生活中,要提高对自己资金的安全防范能力,增强群众风险自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理性投资。

  (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刑事和民事范畴,从长期来看,打击非法集资还是应该靠各部门间的疏通交流,靠单个部门的监管调查无法解决问题。地方XX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探索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XX部门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构建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对于一线把关的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应赋予其相应处置权限,使得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受害群众才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1.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企业的设立资格要严格审核,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及资金流动要加强监管,做好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
  2.金融机构要加强监控力度,设立专门机构监管大额资金的频繁流动,重点监查资金的动向,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建立严格的网络排查系统,对本地区各类融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排查,密切注意资金的流向。当发现可疑资金异常流动时,及时与公安机关交流。另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更不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牵线搭桥、提供担保,对于那些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严格的监查和处置。
  3.法院要及时审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对于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对于涉及税务、银行、工商等需要配合的事项,相关部门应该主动介入加强联系沟通与信息交流,必要时成立工作小组,共同商讨对策、制定方案、做好分工负责,全力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和审判处理工作。
  4坚持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打击机制,强化侦查,及时破案打击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树立严格的责任意识,及时核实有价值的线索,对近几年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的倾向性、苗头性事件的发生,将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同时,对于卷款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加大追击力度,密切关注放贷者接触的人和事,在金融部门的配合下,查清资金流向,冻结、查封有关资产,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损失。在查处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客观形势,有针对性地成立工作小组,严厉打击此类经济犯罪及其次生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并在当地党委、XX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社会方面的安抚工作,减少信访、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发生。
  5、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的活动,一旦发现并举报给相关部门,予以奖励,让非法集资无处容身,要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活动,还要靠群众自觉抵制诱惑,全社会来努力构建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网络,为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纯净的环境。
  在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仍是金融服务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要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在充分激发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活力、拓展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消除金融服务的不足,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金融犯罪活动,给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一个纯净稳定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村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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