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述了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的意义、内容和计算方法,讨论了FIDIC合同的特点及意义、施工索赔种类及方法、施工索赔的计算、施工索赔过程、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相互关系,对索赔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施工单位索赔策略发表了意见。
关键词: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索赔计算
第1章理论概述
1.1 FIDIC合同条款特点
FIDIC合约条款并非一项法律或规章,而是一项国际性的通用条款,时至今日,不但被FIDIC各会员国所采纳,而且被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所采纳。在中国的土建工程建设中,这些都是常见的,所以,对于土建工程施工企业来说,要对FIDIC的各类合同条件进行系统的、正确的掌握,这对于提升企业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以及在项目管理的方式上与国际接轨是非常有帮助的。
FIDIC最大的特征就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其理性的一部分,也是其精华所在,当然,这仅仅是其起点而已。从原则上讲,FIDIC对于建筑公司、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三者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超越另一方。因此,建筑企业选择FIDIC对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和法律权益是有益的[1]。
1.2 FIDIC合同条款下索赔的意义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赔偿请求权是指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不恰当地履行义务,或在另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而使自己蒙受损害时,自己所请求赔偿的请求。这并不代表它是对对方或第三方过失的处罚,它仅仅是一种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正确履行,贯彻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FIDIC合约条款下的索偿也属于建筑合约及相关法规授予建筑合约各方的一项权利[2]。
在中国入世后,大量的世行信贷在中国建设工程中进行了投资。这对于我国建筑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机会,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对我们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我们不但要有胆识,而且要有能力,能够很好地参加到这样的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中来,这也是一种新的国际管理理念。所以,要对FIDIC条款进行精通,要懂得趋利避害,对索赔管理系统进行改进和提升,这是建筑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提升其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尤其是FIDIC合约的竞争性,加之“业主至上”的传统思维,使得工程项目履约中的索赔与反索赔未得到应有的关注。甚至,还有一些对FIDIC合同条款认识不够深刻的公司或项目,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有索赔情况,却不敢去找业主。之所以没有提出要求,并不是因为提出要求的证据不够,而是因为害怕“得罪”了客户,害怕因为提出要求,会让客户觉得自己“斤斤计较”,害怕在客户的管辖下一个项目中,自己没有中标,这就造成了建筑公司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要求。就算有“胆子大的”,也会偷偷的搜集证据,然后去跟雇主交涉,但一旦时间一到,就会被拒之门外。
FIDIC的条款对索赔的条件、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第四版,将建筑工程索赔单独划分成5条子条款,并将其列为单独的一项——索赔程序。这对我方建筑公司在履行合约条款时非常有利。
索偿是一柄“双刃剑”,你可以借此打击对手,对手同样也可以借此回敬你。也就是在我们的条款里,所谓的索偿与反索偿,索偿是互相的,并不只是建筑公司对业主的索偿,业主也可以对建筑公司进行索偿。一般意义上的索偿,即承包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偿,而在广义上则包含承包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偿。根据FIDIC的合约条款提出的要求,属于合法的权利,它是基于对合约的适当遵守而争取获得的一种合理补偿,并非一种不合理的利益冲突。而要求赔偿也是一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并非一方对另外一方提出要求,另外一方就一定要答应而给予补偿,而是在给出补偿前,另外一方要做出一定的判断,在判断前,索赔属于一种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只有在接受之后,才会变成现实,也就是所谓的索赔成功。
第2章FIDIC合同条款下索赔的类别
索赔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通常情况下,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就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2.1工期索赔
所谓“工期索赔”,就是指建设方为了拖延建设进度而提出的对建设项目进行延期的一种索赔。从而使建筑企业得以免除对工程延误的赔偿责任。工程进度索赔如果使用不当,或是工程建设方忽视了工程进度,将会导致工程建设方向工程建设方的反向索赔。在FIDIC合同条款中,工期索赔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指的是业主向施工单位的索赔,它被用来补偿业主因为工程项目的延迟投入运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通常是按日计算的赔偿金,其金额可以累计到合同额的10%。
2.2经济索赔
所谓“经济索赔”,就是指建筑企业为了获得合理的赔偿,就本不应属于建筑企业自身的财产损失或者增加的费用,而对其进行赔偿。建筑成本的超支有两种原因:一是建筑工程被打乱,影响了工程进度,影响了工程进度;二是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或者造成了施工单位的追加施工,从而造成了施工费用的提高。建筑商有权利要求因上述两种情形而引起的附加成本或附加成本。
按照赔偿数额的分析原理,可赔偿的成本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通常包括:因事故发生后,员工在事故发生后,因为事故发生而增加的人力成本和加班成本,因为事故发生而出现的人员空闲和生产力下降而产生的成本,还有相关的税费、员工人身保险、各项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开支等。如果薪金调整,也将包括在赔偿数额之内。
2、材料费
对材料费的赔偿范围,主要是由于事故造成的物料消耗,由于物料涨价而引起的物料消耗,物料运输、物料储存等方面的额外成本,和损坏率的合理成本。对材料费的估算,通常可以根据使用的材料和价格与原来的预算进行比较来得出。
3、施工设备费
在施工设备费的索赔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因为事件而导致的设备运行时数的费用、进出现场费用,因为事件而导致的设备闲置损失费用和新增设备的增加费用,在索赔中通常还包含了小工具和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在核算过程中,对于承包人自己拥有的设备,一般是按照相关的标准限额中的设备工作效率、折旧、大修、维修及保险等指标来进行核算,有的时候还可以使用台班费来进行核算。空闲的损耗可以作为一种折旧费用来处理。对于租用的装备,如果租金是合理的,也可以按照租金的标准进行计价。如新购置,则需按购置费用、运输费和转运费等进行核算,如需追加数额较大,则需谨慎处理,并需经工程师或用人单位核准。
4、现场管理费
通常按索赔的直接费金额乘以现场管理费率计算。国际工程中,此费率一般为10%-15%。
5、总部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额=费率×(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
式中费率一般为7%——10%。
6、保险费、担保费
因事故造成项目成本上升或时间延长,承包人为避免因事故导致的各项保险及担保书的延期或数额上升而支付的成本。该费用是否能够提出要求,视乎原来合同中关于保险费和担保费的条款而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那么可以提出要求;当保险及担保费用作为管理费用而非单独列出时,该费用不得作为索赔费用计算在内。
7、融资费用
因为事故造成的项目成本上升,所以,承包人必须提高其借贷或预收款项,由此产生的额外利息和因业主拖延支付而产生的利息,也可以要求业主赔偿。银行贷款利率是根据贷款金额、银行利率和贷款期限来确定的;利息是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合约所订的利息来确定的。
8、场地延期收费
工地延迟管理费是因施工时间的增长而导致施工时间的增长而引起的管理工作的增长。工地延迟管理费用可以按照以下公式来计算:
工地延迟管理费用=原定项目的直接费用×工地费用比率(%)/原定项目的工期(天数)*延展期限(天数)
9、延长总部行政管理时间
在国外项目中,总公司的延迟管理费用通常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l)为延长后的合约支付的总部行政费用A。
A=被推迟的合约金额/该期间承包人在该期间的全部合约金额/承包人在该期间的全部合约金额*该期间承包人在该期间为其提供的全部总部管理费用
(2)延长后的总部管理费用B:B=A/延长后的合约持续时间(天数)
(3)可索取的延长总部管理费用F:F=B×延长期限(天数)
在决定工程工期延误费用的索赔数额时,要防止工程造价中的费用出现与工程造价中的费用相同的情况。若工程延迟工期是因为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延迟等因素造成的,但没有造成工程量的增长,可以按照以上规定的方式进行延迟工期的计算;如果项目延迟是因为项目的新增而导致的,或者是因为项目的新增而导致的,因为项目的新增费用索赔费中包含了管理费索赔的金额,所以,如果还是按照以上的方法进行计算,那么,所算出来的费用中就会产生重复索赔的问题。对于此类情形,一般采取的做法是:将工程造价中的管理索偿与以上所述的延迟管理索偿数额进行对比,若第一项索偿数额超过第二项索偿数额时,就不再提出延迟管理索偿;相反,如果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支出,那么利息支出和利息支出的差额就是利息支出的差额。
2.3综合赔偿
在FIDIC合约条款下,另一种必须提及的索赔,即综合索赔,一般出现于项目完成前,其实质是对若干单个的索赔进行归类、合成,并形成一套完整的索赔报告,从而实现对索赔的一揽子处理。
各单独索偿中所含的索偿金额,往往因事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或因一方对赔偿金额不满足而累积起来。这也许是由于单个索偿事件的起因比较复杂,难以进行分析而造成无法及时处理;另一种情形是,索赔的提出未受到应有的关注而被延误,或是在建设期间,单个索赔尽管已被解决,但是其最后的判决不能令索赔的一方满意,从而产生了合并的索赔。所以,不管是业主、监理工程师,还是建设企业,都应该努力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逐个地解决单个索赔,尽可能地降低综合索赔的复杂程度,从而使合同各方都能受益。
2.4反索赔
因为索赔具有双向性,建筑商对承包商进行了索赔,承包商对承包商进行了反向索赔;而业主也可以对建筑公司进行索赔,建筑公司也可以进行反向索赔。在这两种情形中,实际操作中,建筑公司对业主提出的反索赔较少;但是,由于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索偿是比较频繁的,因此,我们将其称为索偿。
所谓的要求和反要求,实际上都是一场攻防战。当一方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时,应当对对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反击,以使自己免受更大的损失。
第3章索赔构成的因素和施工单位的索赔权利
3.1构成因素
3.1.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说明,图纸,数量清单。在这些问题中,图样与规格上的问题相对比较小,而合同条件、工程量与价目表上的问题则比较多。其中涉及到的有关要求包括:合约文档的构成问题和合约瑕疵。
3.1.2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按照FIDIC的协议,“数量清单应该比设计图更重要”。所谓“优先”,就是对项目的价格。例如,在设计图中所使用的电缆槽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不一致时,则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价格作为依据,若因此给建设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建设方可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赔偿。
此外,FIDIC合同条款还明确指出:“如果有项目的删除或增加,使得合同中所列的收费标准显得不合理或者不适合,那么,应当有一个适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标准。”这对于单纯的数量误差是有效的。
3.1.3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突发事件的危险主要有:水灾、地震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特别的危险,例如战争,暴动等等。在天灾方面,FIDIC条款明确了天灾所致的建筑企业和房屋所有者的财产均由天灾所致,天灾所致的房屋建筑企业和房屋所有者的财产均由天灾所致,天灾所致的房屋建筑企业和房屋所有者的财产均由天灾所致。
还有一种情形是,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出现地质状况的改变,因此,为了规避这些危险,在投标时,要求建设方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投标,这样就把所有的危险都转移到建设方身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经验的建设方”身上。
3.1.4业主的责任
这主要包括业主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特别是现在工程项目中甲供料的方式较多,业主没及时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和拖延支付工程款,从而招致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3.2 FIDIC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索赔权利
《FIDIC合约》对建筑企业的索偿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有三十多条,每一条都明确指出,建筑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向雇主索要更多的款项,也可以向雇主提出延期的请求。特别条款是在竞标时所能预测的情形已经改变,或者与真实情形相异,或者与竞标时所能预测的情形相异。
和固定价格合约相比,FIDIC的条款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它还可以鼓励建筑公司在某些无法预料的事情发生时,向业主提出索赔。由于FIDIC条款在特定的情形下,准许建筑公司要求索取,因此,根据FIDIC条款,所有者可以得到的价格将会低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得到的价格。在采用FIDIC条款的时候,为了弥补因承包商提出的要求而产生的超过最初定价价格的损失,还需要其他渠道的补偿。并不仅仅是建筑商可以提出要求,FIDIC条款中也有很多条款,要求建筑商提出要求。但是,在建筑企业中,业主所处的位置是完全不同的。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竣工和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的义务,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工程项目中,业主作为付款方,可以通过对工程项目进行冲销、拖欠应付工程项目款项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索赔。另外,建筑公司也要按照FIDIC条款中所述的步骤,提前向监理公司提出他们的索赔请求,然后才能拿到他们应得的赔偿。
建筑公司有两种主要的索赔方式。第一种是,按照FIDIC条款中的条款,有权请求附加金额的补偿,或者请求延期。或者,权利要求可以依据支撑该契约的国家法律。
通常情况下,建设方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按照FIDIC条款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条款,向建设方申请赔偿。在特定条件下提交的要求,工程人员很容易就能接收和审查,以便支付要求的款项能被分批收取。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按照法规要求提交的申请是难以得到工程师的认可和认可的。
第4章FIDIC合同条款下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4.1承包商不敢进行索赔
很多人一提到“索赔”这个词,就会想到仲裁和诉讼,或者是双方之间的激战,所以他们总是觉得应该尽量不要提出要求,因为他们害怕因为要求而破坏了双方的关系和关系,所以像窝工费、施工机械闲置费这样的普遍损失,就只有让承包人去承受了。而对施工单位来说,仅仅是一套施工变动,也就是所谓的“技术经济签证”,不敢用正规的方法来解决,怕冒犯了业主。本来已完成的一部份工程,被迫放缓了速度,以等候新的设计,而且施工方案从桩基变成了条基,这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1]。
4.2承包商不会进行索赔
索赔工作具有明确的业务流程,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空间性。这一方面为承包人正确地进行索赔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在遇到干扰事件的时候,要能够将其迅速地转变为可以利用的索赔时机。当前,我国大部分施工企业对FIDIC(法文简称FIDIC)的索赔条款并不了解,对索赔的程序、模式、时间、证据等方面的认识也不够清晰,因此,即便进行了索赔,也缺乏系统性。在索偿流程中,仅关注索偿意愿的表达,而忽视了对索偿证据的搜集,以及对索偿结果的及时出具。所以,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4.3索赔经验缺乏,索赔意识薄弱
在国内,因为承包人对索赔存在着一种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索赔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可以提可不提的要求,常常没有提出来,这就造成了许多索赔的损失。因此,既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又丧失了获得赔偿经验的良机,更严重地阻碍了对赔偿内容的系统性归纳和对典型案件的搜集与整理。其实,对于同类项目的索赔,也存在着一定的代表性。虽然人们对索偿及其重要意义的理解还不够,但随着经验的总结,近年来,我们的承建商们也逐渐意识到了索偿的重要意义。有些大型施工企业已经设立了专业的索赔部门,比如中国建设集团许多经理部门已经设立了专业的索赔团队,对各个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4索赔的概念认识模糊甚至错误
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对索偿的恐惧、畏缩情绪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愿意因为要求而产生纠纷,更不愿意提起诉讼。实际上,在一些先进的建筑施工承包与索赔处理中,都存在着一种“零赔偿”的现象。这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主张,也是一种普通的生意。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是基于适当的合同而理应获得的赔偿。
4.5理论研究落后,定量研究不足
因为在国内的科研机构或承包人中,很少有专门进行索赔管理的工作,所以,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建立、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的认识不够深入,因此,对于现实中的索赔项目没有足够的依据。这使得主张的理论与实践的需求相去甚远。特别是在国内,对索赔额进行量化的研究还没有开始,从而限制了索赔额的发展。工程索赔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较强的沟通技巧,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结构等。同时具备良好的对外项目索赔语言能力。这样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索赔工作的坚强保证。
第5章FIDIC合同条款下工程索赔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钢材索赔现有的状况,应采取以下对策提高索赔水平。
5.1要及早发现索赔机会
一名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就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认知性问题进行充分的思考,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进行认真的研读,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的勘查,对可能的索赔进行充分的探讨,对索赔的需求进行充分的分析。在对单位造价进行计算时,要将产出效益纳入到单位造价中,并将项目造价和投资效益相结合。因此,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理由的论证时,就可以把效益下降的因素考虑在内了。在协商的时候,面对着效率降低的索赔,在没有充足的数据的情况下,业主是很难以接受的。所以,在招标报价的时候,以及在施工的时候,承包人都要提前做好资料的准备工作,而人是进行索赔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施工管理人员一定要提前熟悉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资料,并且要将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数量、工期、造价等内容完全了解清楚,这样在遇到机遇的时候,才能从容应对。
5.2商签好合同协议
在签约的时候,承包人要对将主要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的内容写入“谈判纪要”,这是合同文档的一部分,尤其是那些涉及到雇主推卸责任的条款。如果:未在合同中列出赔偿条款;延期支付不受时间限制,不受利率限制,不受提前支付,不受价格调整;如果业主对项目的一部份不满意,则有权利从项目中扣除款项;对于未预料到的项目建设状况,业主不必负责,等等。在签约时,若未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则承包人将难以获得提出要求的机会。
5.3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
施工企业要加大对合同法、合同管理和索赔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力度,从公司的法人代表到业务部门到所有的雇员,都要增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的意识。实践表明,由于单个会员对合约的处理或对索赔的处理不当,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必须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工作的全面认识,加强对施工企业承包工作的责任感,确保施工企业承包工作的全面开展。与此同时,要确保建立起一种正确的施工索赔观念,让人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和反索赔是承揽和承包双方各自享有的合法权利,这样才可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也可以对索赔的特征进行积极的理解,从而快速地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从而对施工索赔的水平进行提升。
5.4及时发出“索赔意向书”
一般合同都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
5.5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
根据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应该在发送了索赔通知书之后,在每过一段(28天),就应该将证据材料上报一次,并在索赔事件完成之后的28天之内,将总结性的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上报,并将最后的索赔报告递交上去。在索赔案中,必须要有条理、充分、可靠。能否顺利完成一项索赔,主要依赖于承包人对其所作的说明及所提供的确凿资料。所以,搜集全面、详尽的诉讼请求证明材料是非常有必要的。
1.制定和完善文件和材料的管理体系
承包商应当建立文件资料管理体系,并明确文件资料的内容,标准,要求,评分,保存方法,使用方法,管理员职责等。
2.要制定一个由专门人员负责、职责明确的组织制度
数据的采集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因为受到了工作环境的制约,很难一个人做得很好,而且很多工作人员都可以接触到索赔的证据和数据,这种冲突只能用高效的组织流程来处理。这就是说,承包商中的每一名员工都应该具备一份索赔的观念,对于涉及到合同中的每一件事情,都应该进行详细的记载,或者进行一些必要的程序,同时,专业的管理人员应该对所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并经常催促相关的人员去搜集一些与之相关的数据。
5.6职务设计
在合同部设立一个特殊的索赔管理功能,让一名专职的索赔管理人员来对整个项目的全部索赔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从而保证了索赔工作的独立性,也让索赔管理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展现出自己的技巧和灵活性,因为在建设索赔工作中,需要具有扎实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仅要对工程技术有所了解,对财务和会计也有所了解,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合约和公共关系方面的经验,当上述的素质在一个人的身上表现出来的时候,他就能够体会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最终,应该建立起一条行之有效的信息传递通道,让索赔管理人员和各个有关的功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知道索赔工作的进展情况。这势必会让雇员产生较强的内部动机,进而产生较高的工作绩效,较高的工作满意度,进而达到工作的目的。
5.7敢于索赔,懂得索赔
1.以积极、正确的态度参与工程建设
在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中,对索赔进行有效的控制,既是对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控制,又是对建设单位进行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索赔实际上是一个运营策略问题,能否成功地解决,将对企业整体收益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具体的索偿工作中,必须做到:容易索偿的事情一定要争取;能够索偿的事情一定要争取;主动处理索赔困难的情况。要记住,千万别因为感情而忽视了应该提出的合理要求,导致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对要求的数额很小,但相对来说更能获得胜利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去争取;对重要的、有影响力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必须坚持到底,即使是那些易于获得赔偿的案件,也必须主动去争取。
除要有正面的工作态度外,还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按照合约的要求,保证质量、数量、按时完成所有项目,具有较高的声誉。在与合同文件(或技术规范)产生冲突、产生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承包人要积极地去理解业主的意愿,并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合作,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各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在项目施工中,无论是业主还是工程师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和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承包人要适时地提出建议,并提出纠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对于一些无法预测的、无法预测的扰动,要尽可能地减少这些扰动的冲击。如果我们始终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为项目考虑”的理念,营造出一种友善、融洽、相互信赖、相互依靠的协作气氛,不但可以使项目施工得以成功进行,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声誉,增加进一步的合作几率,同时还可以使我们的索赔更加合理,从而得到业主的认同。
2.勇于提出要求,并知道如何提出要求
在一个项目的初期和中间,有许多对承包人提出要求的机会。大部分的工程,在前期的前期工作中,都会遇到土地,土地,进场等问题,很多时候,业主并没有能够及时的处理好,所以,承包人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此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与施工现场的设计图不符,使得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但是,承包人常常认为,在项目开工时就要求赔偿,很可能会伤了和气,不仅拿不到款项,而且会让雇主、工程师对自己要求更高,因此,他们一般都不愿意要求赔偿,而采用拖延的办法。就是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使得这些要求变得毫无用处。另外,由于建设项目各阶段所处的情境、目的、利益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项目的早期,当承包人提出索赔时,双方更易于达成一致,这是由于业主这时已经意识到,如果索赔谈判不能令承包人满意,承包人在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以消极的方式进行施工,而这是其不能接受的。在项目的晚期,由于承包人的行为并不会给其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反而会损害其自身的权益和名誉,因此,对于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往往会采用一种“拖延策略”,一种“严苛”的做法。同时,要求在限期之内提供高品质的赔偿申请。索赔报告书的品质与索赔的成功与否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对于一份满足了合约需求的索赔,如果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撰写得不够好,那么承包人就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优势和优势,最好的结果就是获得大幅的打折,最坏的结果就是导致了索赔的失败。
3.关注细节和在要求方面的灵活性
通常,工程师愿意发布一个口头的改变指示,而不愿意发布一个书面的记录(尽管有契约规定),在这个时候,承包人必须得到一个书面的证实,而承包人没有向工程师提出改变指示,而是根据这个口头指示进行了改变项目的建设,他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在这个时候,工程师有理由驳回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国际合同的实践,在没有得到工程师的指示之前,承包人是不能进行工程更改的。在处理索偿问题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变通。如果在面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要懂得以退为进,讲究策略,要有作出让步的余地和心理准备,力争使赔偿双方都能接受。根据不同的情形,根据现实状况,明确了索赔事件的类别属性,制定了一套可行的应对方案,并对可以促进理赔顺利进行的各项要素进行了分析和运用。在宏观层面上,要对拒绝赔偿的对方展开心态分析,利用他们的心态来协助赔偿的顺利进行。从微观层面上,从实用技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入手,综合地对索赔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这里面包含了证据技术、合同技术、工程鉴定技术等内容。从协商的角度入手,争取以和气方式来处理,避免球队的感情,如此就可以顺利获得赔偿。
第6章结束语
因此,“索偿”是一项涉及广泛、适用范围广泛、融合了技术与法律、人文与科学的综合性学科。如同其它的管理学科,管理不仅是一种科学,而且是一种艺术。而承包方和承建方,则是两个不同的群体。两者之间,虽说是互相利用,但本质上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竞标战略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无法预测的原因,对施工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以,要求和反要求是不可避免的。施工索赔是运用经济杠杆对工程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建设单位、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而言,其对索赔问题的解决程度体现在其对工程的管理上。如果要取得好的索赔结果,就需要拥有强大的、稳定的索赔队伍,拥有准确的索赔战略,灵活的索赔技能,还有严谨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监理工程师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以合同为标准,以积极的心态去认识现实,做好索赔的记载,本着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索赔文件进行及时、快速的处理,这样才能做好索赔的管理,公平地维护合同中的甲、乙两方的利益。
致谢
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伟人、名人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急切地要把我的敬意和赞美献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而您却是我最尊敬的老师。您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视野雄阔,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宏伟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您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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