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驰名商标的侵权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热烈讨论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加强,民族品牌的崛起以及国内外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与发展,商标侵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完善商标的管理保护专利,鼓励经济主体的创造性与生产积极性,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双赢交流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商标法的完善,保护我国经济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侵权的诉讼保护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该实践在促进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一定的参考作用也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境外驰名商标,恶意抢注,驰名商标认定,司法保护

  前言

中国司法部门对于海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改进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为了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国家的域名被抢注,我们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很多国家也密切注视,并且有使团来华对于这一法案进行帮助和交流,可见外国在对于商标抢注这一方面相当重视。无论对于中国还是外国也好,怎么让自家的商标产品走出国门,打进国外的市场,都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中的成功一步,许多国内商标例如“海信”“王老吉”等品牌在国外已经被抢注,我们国家的企业和XX意识到不仅仅是自身品牌的问题,如何修订《商标法》也是为了中国制造如何健康走出国门的一个当务之急。
日本在保护国外驰名商标和本地商标国际化方面有着非常相似的经验。通过比较中国和日本的著名海外商标,本文将讨论著名的海外商标。识别和保护系统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日本的经验,并提出了改善日本法律制度的建议。商标和商标权利的对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十分重要,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全球化市场的潮流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个好的驰名商标其具有的价值是无价的,它对于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也是有巨大作用。所以,诉讼中的驰名商标的混淆理论和反淡化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同样的反稀释理论在我国市场中的地位也举足轻重,以上商标的理论需要我们去完善和完成。对于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和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中的碰撞与摩擦。境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也是对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如何占据先机,后来居上,利用好改革开放的后潮,健康的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提高中国制造和中国“智造”的水平与能力有着不可磨灭的帮助。应着于研究驰名商标的有关范围和相关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对于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境外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析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区域性原则和相关法律要件,并分析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度的现状,包括司法认定的原则据和其相关内容。再者,笔者了解并查阅了许多我国驰名商标境外侵权的案例,剖析各个方面我国当前驰名商标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的优势,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较为客观地提出一些相对于可行与有利于我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的建议,使得我国立法可以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境外的合法权益。笔者先从国际条约入手,对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立法进行剖析,了解驰名商标的立法趋势,包括欧美乃至日本各个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道出加强立法保护的设想:如何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且如何合理地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一、驰名商标的基础理论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理论

1、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
1、1商标
商标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商标或其中的一些通过相关XX机构的合法注册被称为“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已广为人知的品牌通常在许多国家进行注册;中国分为“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它是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1]
品牌是将一个公司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品牌,根据商标局的规定,批准和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个人都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跨类商标保护的原则将会保护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2]。
1、2,驰名商标
1883年(此后称为“巴黎条约”),,这是该条约最初所说的。通过加入该条约,中国已成为95个国家的成员,按照参加《巴黎条约》的其他成员国的规定为特殊商标提供特殊法律保护是中国商标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您所知,商标是商标局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商标。商标的保护不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要注册或使用其他产品或类似的产品,则不得注册或使用。都是这样人们知道的品牌是相对广泛且独特的品牌;此外,已知品牌站点的公司名称和域名受与普通商标不同的特殊法律保护。1624个品牌在中国被公认为“驰名商标”,其中98个是外国品牌,但该条约并没有定义众所周知的商标。它被用来保护大家都知道的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称劳动协议)也是如此。在该协议中,众所周知,商标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中国非常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14条定义了识别著名商标时应考虑的事项。中国商标法的修正案符合主要国家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将驰名商标称为“本规则中的高调商标指中国有关公众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驰名商标。我的声誉很好。”虽然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鲜有对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各国的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阐述。高卢麟先生认为,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4][5]法国学者Yst-Gal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6][7]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交易者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以上界定,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中国驰名商标是主管机关(国家贸易和商业局商标局,商标审查与修订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认可为“商标”的商标。
其含义如下,驰名商标是指中国工商部商标局,根据企业的需要,公司被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之一,在中国享有盛誉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使用中的商标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还应禁止注册或拒绝使用相似的产品。驰名商标获得了广泛的专有权。对于该商品有一定的垄断的权利。
综上,笔者给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驰名商标在笔者看来下个定义就是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口碑,有一定的公信力,有一定的辨识度的商品商标或者有特别之处的服务。
2、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
2、1混淆理论:
无论驰名商标是相对性还是绝对保护,无论是常规商标还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保护的基本理论都基于避免混淆的理论。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商标的标准,是在现代系统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最常见理由。避免源头混乱和源头混乱是一个中心问题,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源头。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是确保(其中包括)区分商标来源的能力,“冲突可能构成特殊的保护条件”。
有狭窄和广泛的区别。狭义混淆,也称为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无法真正地区分不同公司生产的两种产品。广泛的混淆,也称为间接混淆,是指非常熟悉以下事实的消费者:某些品牌的产品不是公司直接生产的,而是某些类型的许可证,支持,持有等。您可能会认为公司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消费者错误地认识到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公司或与经济相关的公司,就会产生混乱。
2、2淡化理论
“淡化”的英文含义是“稀释”,就其法律含义而言,它指商标的唯一性和商标的内在价值,标识的作用以及相同或相似的使用。他人在不同产品中的著名商标。相似商标被削弱,削弱甚至丢失。著名商标稀释是指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与其他相似产品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项服务影响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印象,削弱了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稀释驰名商标有三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稀释驰名商标,另一种是丑化驰名商标,第三种是瓦解或间接误导消费者成为普通名称。实际上,反淡化保护的实质是禁止他人使用以不同商品或服务而闻名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然,所有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不相似产品或服务并不构成驰名商标的稀释,因此必须予以禁止。仅这种使用意味着商品和服务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关,从而损害了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违法行为。
2、3联想理论
禁止注册或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旅行合同的基本要求。欧盟提出了20世纪商标发展的理论。最新成就之一。联祥的经典表达方式是从整体和相互联系的角度进行观察,并考虑特殊情况,例如商标的特殊情况。例如,商标和商标之间的声音和含义在一方面相似,但是这允许商标通过近似与商标相关联。如果您考虑一下,可以假定两者是相似的。实际上,商标是无意链接的,被视为商标,形成两个链接,从而允许将先前商标的商誉转移到商标上,从而稀释了商标形象。
联想理论比混乱理论更灵活。除了直接和间接的混淆外,它还包括以下结果:消费者发现Mark不会混淆,但他们可能会共同考虑以前的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的记忆-我认为,与模糊理论相比,理论可以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供更强的理论支持。联商理论最早是从比荷卢判例法发展而来的。该理论支配着比荷卢经济联盟理论和法院系统,这也对其他欧洲国家产生了影响。但是,联轩理论上解决了确定类似商标的问题。有争议的是,很难解释在相似和不相似产品中保护驰名商标的固有弊端。

  (二)国外驰名商标的理论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渊源的起源
在上个世纪末的《Trips协定》确定了驰名商标的制度,在那之前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才是真正地被确立,国外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论也没有特别的确定,在1999年的《联合建议》中的明确也让人得以有确定的概念。详细的界定在该建议中也慢慢有了清晰的确定,不论是巴黎公约还是该建议都有对于驰名商标的的许多规制,但是我们还是要了解相关的问题,大体的界定还是在上个世纪末的后期才成型。不论是我国还是欧美各国的立法,都是通过其来指导进行了立法。
1994年,作为《乌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的《Trips协定》为《巴黎保护驰名商标公约》提供了重要补充,其中关于知晓程度的规定在该协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8][9][10],用另一种方式去阐释了商标标识在各国法律机构中的不可替代性。
各国立法的机构都是把《联合建议》当做自己驰名商标相关立法的原则与核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当怎么坚持其内涵,把建议当做自己本国立法的根本,根据其国家实际出发,完善本国立法。
主流欧X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1)X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X的商标立法体系是通过立法和判例法建立的。X在保护商标方面根据反诽谤理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对于严格的标准适用。换句话说,“高门槛,高成本”。
例如,X商标法(Langham法)主要侧重于在线抢注。众所周知的商标定义尚未定义,但已为绝大多数X人所熟知,并受到许多人的青睐。它们被视为杰作;标准在X经过严格研究,这是专门研究的。
(2)法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11][12]法国与X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不太相同,法国的国情不同,帮助了许多企业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也有所不同,法国的法院认定按各个案件的认定程度,使用商品的受大众的接受程度来说有没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法国主要主要认定因素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众对于某一商品的国民度;2、某一商标的推广的区域;3、某一商标在市场上的持续时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促销范围;5、某一商标产品的营业销售额[13]。通这些司法认定程序,米其林、索尼、可口可乐被法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3)德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在德国,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条件之一是“商标在德国具有很高的声誉”,也就是说,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是第一个规定它必须是。著名商标。显然,在立法示例中,德国标准或司法机构对驰名商标的理解要件并未阐明,但在实践法中认为是可行的。德国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了著名的商标司法承认标准,并以商标百分率的形式对公众意识进行了调查和综合检查,这是决定商标受欢迎程度的主要因素、质量,广告和声誉因素,例如著名品牌的管辖权。
(4)欧盟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与德国相同,欧盟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与的德国有异曲同工之处。在欧盟的立法委员案中的标准是在欧盟的《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标准上所确定,其次欧盟以自己的特别标准来操作,不同的商标在欧盟的认定程度也是不同的。
(5)日本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
尽管在日本没有明确的驰名商标定义,但根据受欢迎程度将其归类为驰名商标,已知所有已知商标仅保护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商标。从各种产品中获得的商标不提供保护;对日本奢侈品的司法审判是全国消费者和运营公司所知的商标,比X更严格。但是如果确认为驰名商标,无论是否被使用,用户都将受到保护。[14]
尽管关于日本驰名商标的司法承认的承认标准的规定不够具体,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目的是确定商标是否是地理范围和商标广告范围的结合,以及市场份额、商标所指商品和操作条件或得到运营商的高度认可。
2、国际条约和主要发达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
2、1采用不低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巴黎公约》是国际社会一直以来世界各国承认的经济建设的标准,各国立法离不开其对于商业问题的基础性问题的想法,中国一直以其作为标准,认定驰名商标的时候对于这一公约一直严格遵守,作为我国立法的底线。我国的不断研究与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对于其指导的标准不断通过各种文件确定和完善。了解了我们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各国的优秀立法方式,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保护体系。
2、2发达国家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1)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因素
中国知名品牌司法认可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面对模糊识别标准和考虑因素的不确定性,难以建立统一的判断尺度,这就是司法认可的信心。它正在影响许多问题。因此,可以使用欧盟和德国进一步完善著名品牌的标准和司法批准标准,并减少法官的酌处权。
(2)将服务与市场的份额作为一大考虑因素
市场份额是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个市场规模中所占的百分比。要使一个品牌成为知名品牌,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广告投入,与同类行业中的竞争对手相比,其质量不断提高,而且市场竞争比其他行业更强。我们正试图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并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在其他市场上的竞争相比,高投入和高质量可以保护您的竞争优势,从而确保消费者以该著名商标营销其产品和服务。必须先购买驰名商标才能使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市场份额是确定已知商标是否可以保护商标的重要指标。如果以商标为基础的产品或服务仅占市场总规模100亿元的100亿元,就不能清楚地证明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为人们所熟知相关的。我无法判断。如前所述,新的“注册商标法”不适用于“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中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中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润,税金等”…….欧盟应将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性原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第二条的定义,该规定被称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已广为人知并享有很高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将各种问题合法地应用于著名品牌的民事纠纷的解释。)在本文中,“在中国境内”一词是管辖权的概念。这不是主权领土的概念,它是中国的领土。换句话说,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由此可见,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中国是著名商标在大陆上宣传其名称的前提。在中国国外著名但在中国没有名字的商标,仅由于在国外被认可,就不能受到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某种商标很有名,但是据说如果它在大陆不为人所知,就不会被视为著名商标。[15]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对本地品牌识别原则有两种态度:一些学者必须服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以及一国法律空间管辖权的有效性。尽管经济全球化正重视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但它却是重要的标志之一,但这不能抵消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被授予本协定权力的成员国根据国内法承认和保护著名商标,中国根据中国的情况保护著名商标,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优势。形成命令并保护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是有利的,因此不应对外国知名品牌给予更高的保护。相互保护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根据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如果我国将地区权利原则应用于著名商标的识别,其他国家也可以在相同的基础上评估我们的商标表现。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后,国家将无法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因此对驰名商标的处理将保护国内本地性原则和对等,它应该基于原则。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品牌战略发展的必然需求。[16]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使用要件

根据目前的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确定商标是否著名的主要依据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促销,使用和分配的期限,以及该商标是否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这是决定商标是否著名的必要条件,未注册商标必须贴有实际使用标签,并具有识别产品的功能,以受商标法保护。它必须在韩国,如果在一定程度上不影响在中国的海外使用,则除非在中国使用,否则不属于商标权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83]换句话说,它不是公认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实际上并未使用的海外驰名商标,并且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过,根据《TRIPS公约》第1条,第2条的规定,学者声称,对于驰名商标,公众必须考虑对商标的理解,而不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尽管一些学者组织了此活动,但知名品牌认可的基本条件包括行业需求和本地需求,但没有使用要求。。因此,本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不得复制在中国其他地方注册的其他著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客观上包括在我国未使用的商标。在有关德比商标权的30项争议中,法院裁定,苏富比拍卖行未在中国注册,也未在中国注册,但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两家拍卖行之一。但是,一些拍卖和相关促销材料使用“soderby”一词来证明“soderby”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很高的声誉,但实际上已在中国使用。很难证明商标在中国公众中具有很高的认可度,因此在法律实践中,第1条,第2条,第2款受外国驰名商标保护。

  (三)与境外商标的纠纷——以日本奶粉商标之争为例

驰名商标的承认是否应遵循地区主义的原则,司法实践也存在争议。和光堂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和光堂)是著名的日本母乳食品品牌,也是此类母婴产品的最大生产商和销售商。申请注册后,产品被确认为婴儿食品,奶粉等。和光堂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决定对商标进行审查和注册,和光堂对财务状况不满意,并于2010年3月29日向商标审查委员会提出了上诉。报名这将是决定和冲突在另一方面,北京仲裁会没有收到此决定。北京委员会声称是所有真实商标。该商标是在中国注册为有争议的同类产品的驰名商标的副本,容易误导公众,因为中国高某的知名品牌不是恶意的,这就要求有争议的商标必须受到知名品牌的保护。例如,产品广告已在口头,X,香港和韩国杂志上发布,以证明该品牌的声誉。据判断,仅仅证明它受欢迎程度并不足够,因此它不支持该主张。法院认为,额外商标注册的要求是适用于现行《商标法》第3条第2条的规定。它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但由于和光堂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外国的,因此有争议的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的市场声誉。在这个议程中,不支持和光堂,不支持黄议员的意见。尽管所有可疑商标都是真实的且首先使用的,但由于有争议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因此无法适用《商标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遵循本地性原则;该裁决禁止仅在该有争议商标的情况下在中国销售产品。别无选择,只能在高价购买商标的权利,并用高价更换自己的商标。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侵权现状

  (一)境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不充分

如上所述,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加强了对著名品牌的保护,并限制了恶意注册,但是从原则上讲,驰名商标的识别仍然保持本地权利,这使得外国商标过分地受到限制。在国外驰名但未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无权在中国使用,因此,它们可以与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获得相同的保护。实际上,根据全球经济和跨国信息流的统一,我们已经注册了许多在国外被不正当目的使用的国外驰名商标。据此,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有10,000起商标争议之前的纠纷案件被判定为恶意。为了遏制占有,我们必须增加恶意占用风险的成本以防止利润,同时必须突破著名品牌,中外品牌的地域性原则。必须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即使成功进行成功的博彩,如果成功进行的博彩被公认为海外著名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也将被取消。进行敲诈勒索以真正遏制这一严重的恶意入住问题的动机已经消失。

  (二)法律规范模糊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商标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根据情况对此作了广泛的解释,使第三方具有恶意和真诚的信誉。这是违背原则的,它取决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只能证明商标被混淆,优先权等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含糊不清,法院难以审理。例如,学者和司法从业人员都理解,在现行《商标法》第1条第3款中,“未经他人注册的商标”包括外国著名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差异:在另一个示例中,第32条的条款保护了先前的权利,而“不正当手段”和“影响”商标这两个术语过于抽象。影响范围是什么?和其有关联吗?由于概念不明确,当事各方没有明确的举证标准,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意见。
例如,在商标法第4-5条中关于取消恶意注册的规定中,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恶意注册”中“恶意敌人”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的限制,为5年。但是,它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1条第8款规定:“申请人是否需要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拥有商标权?“所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可以承认注册该商标使用了非法手段。”这是基于商标法的。另外,商标法是一种特殊的民法,它通过民法来区分诚意和不诚实,即无知被称为故意,恶意或故意。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商标并不能证明事实。所有主体已经知道或不知道。例如,比尔JackJones在中国等地是商标争端。在中国的所有商标都说他从未在X听说过这个服装品牌。这个名字采用了他的集体设计和令人印象深刻的首字母缩写,法院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该商标上进行了不公平的注册。如您所知,这意味着原告不支持该商标被恶意占用和注册的主张。
换句话说,中国现有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众多外国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问题,因为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明确的,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的概念含混不清,相互矛盾。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不同的判决标准,极大地改变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另外,法律规范的表达是如此抽象,以至于难以证明和判断,这一模糊的内容必须加以澄清和界定。

  四、如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一)如何完善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

1.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如何完善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认定著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商标法中“应”一词的使用具有误导性。“第14条中列出的标准仅是参考标准,是对著名商标的绝对认可。不应将其用作认可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选择已根据情况得到认可。据此指出,应考虑所有必要的要素,这些要素的丧失不构成品牌名称。例如,在商标被识别为商标名称之前是否需要进行匹配,是否可以说它是“受商标名称保护的记录”错误使用和被换成另一词更为合适;第14条中列出的标准没有详细说明;中国的立法是商标,使用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的突出地位。但是,第三方没有考虑商标的性质和范围,产品的质量以及商标的价值等因素,我在第14条中指定了“赞助人”的规定,但标准更为明确。我们相信,在人民法院被确认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下,也会考虑到上每一级人民法院,并提高三重商标的识别准确性。为了避免误导大众,损害经济各个主体的利益。
2、明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现行的司法程序下并未被明确。一般来说,法官会根据调查和一般经验法则还有审理和逻辑推论来做驰名商标的认定,以此来尽量做出较为公正的判断,但法律的公正性是相对的,是权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所以做出的判断依然可能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监管规范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司法系统的监督控制不能保证司法程序会由于人为因素而偏离法规。保护公职人员的驰名商标,仅列出驰名商标,在侵犯权利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必须向执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报告,有关组织应当根据当时的商标进行备案。从公司的情况来看,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可是不可否认的,这可能会对其他法院的判决产生更大的影响。中国既不是判例法也不是判例法;其他法院必须遵守必要的法规,但这种影响实际上会影响其他法院的判决。[17][18]因此,有必要确认并确保著名商标认证体系的有效性。中国必须通过补充商标认证程序来确保商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业法规或制度来打击对知名品牌的入侵。对著名商标侵权的承认受一般商标侵权和著名商人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且与之相关。马克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并不一致;他入侵著名品牌而入侵著名公司。我认为,投标人不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遭受巨大的间接损失。根据现行法律,对品牌名称的民事保护仅限于弥补品牌所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品牌拥有者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这是对品牌的民事保护的补充。商标法应规定特殊商标应在与普通商标不同的特殊保护下执行。实施著名商标侵权赔偿处罚制度,补充赔偿范围和商标所有人。侵权的主张可能比实际提出的要多得多,但当前的商标法并不适用。根据第56条,“赔偿金额是在商标侵权人的权利侵权期间发生的利润或在侵权人的权利侵权期间发生的损失。这包括违反者侵犯其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英美法律和州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被广泛接受。在韩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权利的偿还功能应着眼于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犯他人的著名商标权,并对严重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地遏制了侵犯著名商标权的行为。

  (二)如何完善驰名商标在境外的保护

1、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的制度
如上所述,为了保护未注册商标,中国自2001年起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了修改。2013年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但是该认可原则保持了该地区商标权的原则,对外国著名商标的恶意注册问题不感兴趣。除了损害商标真实用户的利益外,它还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价值。损害国家的信用和经济发展,因此,补充法律制度和限制外国著名品牌的恶意注册,可以保护外国公司的私人利益。甲拉由不得你,保护对外贸易本身时,从宏观经济的这一侧面看是一个保证必要的法律,以保持发展尽可能要把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980年代日本的情况与我们所面临的问题非常相似:过去,日本像中国一样,是一个注册国,但避免了国际贸易摩擦的祸害,避免了国家和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荣誉并继续发展经济,它突破了本地商标权的原则,并通过立法从根本上限制了海外抢注。但据不同国家的实行,该商标不能防止过度保护或保护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国外著名商标的恶意注册问题。综上所述,我认为有必要适当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为国外驰名商标提供清晰的保护制度和法律依据。通过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在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共识,以处理国外著名商标纠纷。
2、完善商标审查的程序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仍不足以解决国外著名品牌的恶意注册问题,也无法适应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变化的需求。(商标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突破了商标权地域性原则,为合理保护商标权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制度和法律依据。我认为应该这样做,以便在每个执法机构处理著名商标纠纷时达成共识,以统一司法标准并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将商标添加到商标注册国现有的商标数据库中,规范商标审查过程中外国驰名商标的审查和分析过程,清单中的外国驰名商标标准由中国商标注册机构确定。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并通过外国商标管理机构获得国家认可的商标,例如,日本专利局的授权电子图书馆目前可用于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和中国的商标当局。日本知识产权局已经建立了向公众提供的著名商标清单,注册商标与著名商标数据库中的商标相似或相似,因此审查员可以在数据库中搜索和注册商标。您可以关闭商标。[19][20]与立法的修改相比,商标审查程序的完善有更加有利于转变当前的情况,更快捷的解决方案,既可行又迅速。同时,在商标审查阶段发现并拒绝了恶意抢注,从而避免了抢注成功后冗长的通过诉讼确认商标的司法程序。减轻司法机构在恶意抢注问题上的负担,节省公共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3、建立地区间的相互保护机制
对于中国而言,境外抢注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唯一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公司在海外的发展,中国也出现了外国驰名商标的商标确认诉讼案件。想象一下,如果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保护自己国家的驰名商标,并在对方国家中相互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中国知名企业的国际化将有多么困难。相反,如果建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保护机制以提供除诉讼之外的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则将解决许多摩擦和矛盾。一百多年前,《巴黎公约》也在此提到了对于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在中国,著名商标“同仁堂”已获得日本专利局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专利局的认可,但著名商标“和光堂”仍被认为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判决结果的不同将给公司带来另一种命运:如果两国承认彼此均受商标管理部门认可并享有相同商标使用一种保护措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省社会资源,降低公司的外国投资风险并消除商标贸易壁垒。当然,中国,香港和澳门等都需要建立国家地区之间的相互保护体系,这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中国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一个国家实行两种体系。相似的文化传统和汉字的使用方式相同,但是盗窃商标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香港和澳门的商标保护制度在中国比较普遍,因为它既容易又困难,所以我们将同样的主权国家香港和澳门扩展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互相保护。即使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管辖权,中国品牌也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更好的保护。

  结语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恶意方式窃取商标是违法的。在中国商标注册和获取系统中对商标进行抢注虽然不是违法的,但是允许对商标进行抢注是法律上的空白,并且永远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并加以利用是商标法。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注册商标都具有相同的投注行为特征。这与真正的商标所有人所遭受的损失与破坏市场秩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我对外国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问题不能一味奉行本地商标原则,对国内外著名品牌采取各种标准。我认为这不可能解决国外著名商标的注册情况,这也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随着商标侵权范围的扩大和方法的多样化,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必须根据时代进行改变。它必须突破中国商标名称,从而确保商标保护真正的所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并维护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这也是“中国智造”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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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本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要感谢导师老师,感谢她的细心、严谨的指导。感谢学校、法学院提供的丰富的学术资料。感谢同组的同学,大家互相帮助,分享心得技巧,才让我能完成这一篇论文。大家辛苦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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