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

艺术品市场由于其商品特殊性,市场结构特殊性,艺术品市场存在造成垄断的诸多现象,影响艺术发展,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规制则需要克服新的要求和挑战。关注艺术品市场主体竞争利益和艺术家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救济以及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本研究在明确艺术品市场行为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之上,结合实际案例和难点问题,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细化指引,既是维护艺术品市场竞争公平的主要路径,也是促进我国艺术产业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艺术品市场;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细化指引

  一、绪论

  (一)问题与意义

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研讨范畴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结合本专业和双学位(设计和法学),运用法律知识深入研究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现象,将艺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思考。探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规制艺术品市场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相关市场主体竞争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和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同时能够灵活地适用多变的市场环境和不同的政策目标,是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是最优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二)文献综述

我从两方面进行了文献检索,一方面是学者们对艺术品市场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各行各业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法律是如何规制的。徐硼、罗帆(博士生导师)曾经发表过一篇《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计量经济学分析》中提出在十五年间即2000年到2015年,选取国画和油画的拍卖情况为对象,在方法上涉及到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法,借助量化的形式呈现出经济发展指标、股票证券市场对于艺术品交易之间的数据关系。最终得出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密切相关,两者的变动具有同步性。且与上证、深证指数和M1、M2之间均符合格兰杰因果关系。作者进而分析,在市场经济深入下,艺术品也随之成为人们追捧的商品之一。加之艺术品市场具有一般商品的不同之处,其对M1和M2变化极其敏感。不过这又为宏观调控提供了一定的参照和预警,从而确保其在银行、基金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下提供更为丰富的艺术产品,促进整个艺术行业的发展。
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一个物品成为商品缺一不可的属性,而艺术品既然可以被商品化,就说明它同样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但不同的是,影响艺术品价格的因素更多且这种价格壁咚反应更明显。在《艺术品市场供给锁定型市场结构研究》一文中,程学军和王永波指出影响艺术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除了艺术品本身客观的价值外,还与投资者主观的认知行为有关。对此,作者提出了“供给锁定型市场”概念,这用于区别正常市场下的竞争体制和常见的垄断市场。进而得出结论,
文中的主要结论就是,尽管艺术品市场同样处于竞争状态,但艺术品的价格更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偏离价值的情况也常常存在,总体来看价格波动率较高。其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当市场需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供给有限,就会出现溢价的现象。但由于供给锁定性市场结构的存在,这部分溢价的资金都滞留于市场,投资者谋求更可能多的价值,使市场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认为艺术品市场中其交易环境的竞争状态,存在着垄断艺术品的行为,包括对艺术家展品的垄断,展览独有权的垄断等。
而西沐在其撰写的《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与反思》一文中,注意到中国改革开放曾给国内艺术品市场所带来的发展契机,但随后却陷入发展停滞。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艺术品市场竞争结构面临转型,后资产化趋势不断兴起,最终中国艺术品市场不断融入世界格局,艺术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消费时代。艺术与科技发展迅速的同时,艺术品市场的问题、秩序乱也显现出来。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艺术品市场的问题,作者认为诚信机制建设缓慢、定价机制发育落后以及市场支撑服务体系发育不良。而艺术品市场发展至今,需要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其发展。
曹航《我国艺术市场存在的问题探究》中对艺术品市场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比如我们的艺术品市场专业化不足,行业壁垒太高,从业人员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很缺少向外普及及相关专业。大众对艺术品尚未普遍了解,基本的鉴赏知识也十分匮乏,由于缺少良好的艺术素养,艺术市场的发展步伐大大减缓。而相关行业也缺乏国外的丰富先进的操作与管理经验,参与者甚至整个行业都存在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包括从业者职业化不足,职业化中的三方面即从业水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这些艺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都促成了艺术品市场的垄断行为。同时作者以为从业者的职业水准与艺术品市场的成熟水平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会反映处艺术市场成熟的程度。
我论述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问题,也因为东亚艺术品市场研究维度下,中国作为其幅员辽阔的国家,其艺术品市场的复杂性和区域内的影响力是最为突出的。并且中国艺术品市场内部不同地区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大陆与港台地区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状况差异,显现出不同的市场发展历程,这在李蓁的《东亚艺术品市场模式初探》中也有显现。可见,艺术品市场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具有研究意义。
在不同学者对于艺术品商品化的研究过程中,学界逐渐形成了艺术品市场的供给锁定型理论,其艺术品市场中交易环境的竞争状态的确存在着垄断行为。包括对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艺术品市场长久性存在问题的提出和我国艺术市场现阶段存在的严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中国因其艺术品的复杂性和区域内影响力在东亚艺术品市场研究维度下最为突出,研究艺术品市场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非常有必要。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并没有天然的正当性,本文行文逻辑为艺术品市场需要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艺术品市场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制度和规范。同时,对造成垄断行为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做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细化指引。
方法:法解释学方法、比较法、现象及案例分析法。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艺术品市场中需要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进行解释说明,包括法律原则、基本要义、适用条件、法律成效等方面。而比较法则是用于探讨知识产权法的滥用和反垄断法的规制,法律之间的彼此相辅相成。现象及案例分析法,从现实典型案例入手,阐述艺术品市场的垄断行为现象,为为何规制和如何规制做前文铺垫。

  二、艺术品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

艺术品市场由于其商品特殊性、市场结构特殊性,艺术市场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与垄断状态。垄断以经济垄断为主,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以及经营者集中并限制竞争效果。在促进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同时,解决价值目标的冲突。对艺术品市场进行反垄断规制,必须有明确的法理基础的支撑。

  (一)艺术品市场中签署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是为形成垄断地位并获得相关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达成协议的主体通常为多个相互独立的经营者。这些垄断协议都有极大可能在市场中形成垄断事实。对比这一概念,艺术品市场中的苏富比拍卖行和佳士得拍卖行签署垄断协议的行为都达到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家拍卖行,两者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而卖方希望通过市场竞争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两家拍卖行通过私下违规的方式达成协议,使价格在有限制范围内竞争。双方达成了一个固定的且不具协商可能性的佣金结构,由于市场规模不断下滑,造成双方长期的价格竞争不断消解,为了获得所谓的“共赢”局面,两家拍卖行实行了长达六年的价格垄断协议,直到联邦调查局发现并将这一事实公之于众,进而提出控诉。最终涉事拍卖行承认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并缴纳高额罚款。艺术品市场中世界上最大的两个艺术品拍卖行签订垄断协议,势必影响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直接利益,造成垄断效应,所以,艺术品市场的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二)艺术品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存在策展机构对艺术家以其市场支配地位未经允许展览艺术家作品或随意变更已约定展览的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在2016年,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了名为“基弗在中国”的展览会”,此举顿时掀起轩然大波,原因是艺术家本人在展览开幕前三天明确强调,以本人为主体的展览从策划直到举办都未曾获得许可,而且给公众营造了获得艺术家同意的假象。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却表示,该展览的主办机构承诺其展品获得收藏者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艺术家本人并未同意,但展览本身的程序是合法的,因此美术馆需要履行与展览方达成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如果艺术家本人在世,在举办展览时,美术馆与展览机构和艺术家需要共同协商,尤其是在展览的价值逐渐延伸的情况下。怎样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给艺术品市场更多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护与平衡艺术家个人利益和收藏、策展机构与主办方的利益,更加对艺术品市场的资源有更好的优化配置,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艺术品市场中经营者集中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

在《反垄断法》第28条中明确指出:“对于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现象需要由相关反垄断法执行机构采取措施,禁止此行为。”艺术品市场产生垄断问题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艺术品市场不断发展,独家策划展览的模式应运而生。其背后的逻辑是通过策展人将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进行策划,以展览的模式提供给市场,将权利人和被授权人的利益进行绑定,是当今艺术品市场发展的一种模式。例如我国木木美术馆与英国泰特美术馆举办艺术家大卫·霍克尼的展览等诸多操作行为,这些美术馆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取得展览权或者制作艺术品衍生品的机会,因为艺术品市场的特点,国内或跨国合作之后有很长时间的周期性不会再展,所以,艺术家的授权给予成为了重要的竞争资源。获得授权的策展机构或个人,则垄断性的进行运作,无形的成为艺术界的“守门人”,加剧艺术品市场中垄断行业风险,带来潜在性的垄断效应。
“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原本的利益无法在现实中实现时,国家外力干预属于正当行为。”知识产权法难以有效的规制艺术品市场的签署垄断协议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策展机构随意变更已定展览垄断行为问题、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独家策划垄断展品经营者集中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的反垄断规制。一方面,艺术家的艺术品版权作为私权利,遵循私法中“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艺术品著作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和艺术品策展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独家许可使用协议,属于契约自由的范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国家缺乏足够的正当理由予以规制艺术品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力的合法行为,这也是私法领域中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原本的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虽然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规定了一些制度,诸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和法律许可等制度,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法,本质上是维护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对于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知识产权法追求的次要价值目标,试图借助知识产权法以有效规制艺术品市场中出现的垄断行为带来的垄断效应,明显捉襟见肘,势必陷入“权限失灵”的情况。
如上所述,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现象及相关问题带来的垄断效应,难以适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知识产权法防止权力滥用的相关制度予以有效规制。有必要在维护艺术品市场交易主体“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前提下,以反垄断法的规制体系对艺术品市场这一私权利加以限制。将艺术品市场中的签署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独家策划等垄断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是反对垄断等不合法行为,针对垄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艺术品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

在《反垄断法》的第五十五条中提出了适用范围,包括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但事实上,“滥用”一词的具体范围又很难界定,哪些行为处于合法使用,哪些行为超过其边界,这些在《反垄断法》中并未有更为详细的说明。
这恰恰说明在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条文中仍存在表述不明确,适用情形不具体的情况,目前仅有的只是对一些原则性问题的规定。即便是在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名为《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但这也只是提到了在知识产权滥用中的垄断协议和地位滥用等问题,唯独对知识产权授权协议中的垄断行为避而不谈,以及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则根本没有提及。
早在2017年的时候,国家就已发布《xxxx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其中就强调市场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但绝不是只为了保护那些在竞争中受损的经营者,在公平市场竞争前提下,使市场资源的得到合理配置,保持经济高效率运行。遗憾的是,该《反垄断指南》至今仍未正式发布。
除了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外,《反垄断指南》也涉及到对执法机构内部的规范。赋予这些执法机构以构建、保障、规范执法程序的基本功能,从而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界定更具有合法性。除此之外,《反垄断指南》能够在满足公众对市场的预期同时,对于公众行为同样加以规范,增强公民对反垄断的法律认知。让在艺术品市场里从事相关艺术行业的人群和机构更加清晰的知法守法,确定行为准则。当然,《反垄断指南》还能够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协调和资源整合,让各行各业的管理更加规范,从而保障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集体利益。由于我国至今仍缺乏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细化指引,艺术品市场中操作行为能否认定为《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致使艺术品市场反垄断规制的一大难点。
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认定困难,由于许多操作行为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双重效应,很难将艺术品市场中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垄断行为并进行规制。一方面,凭借独家版权授权,无需受限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介分销角色,而能够直接与权利人协商谈判,从而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授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权利人的谈判主体地位,有助于版权人获取经济收益、弥补创新成本,进而有助于鼓励版权人的创作热情,刺激新作品产生,帮助更多的艺术家丰富艺术的世界,也让更多的艺术贴近广大群众,给更多人陶冶艺术造诣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就可能会带来相关市场排除、限制竞争的反效果,艺术品策展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也可能严重阻挡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缺少更多的自由竞争。因此,基于艺术品市场的许多操作行为有双重效应,不能武断地认定属于垄断行为。在版权是否构成垄断时,尽管大部分的反垄断理论依然适用,但在衡量其对竞争的影响时,可能需要重点关注其对经济效率的提升方面,结合艺术品市场特性、具体个案情形以及发展阶段,综合判断其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艺术家艺术品授权、展览权、利益相关行为等;反竞争地阻碍艺术品的利用和广泛传播程度、市场支配地位至滥用、经营者集中导致控制或影响他人利益等等因素。这无疑又给艺术品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增加了难度。

  四、艺术作品独家代理应遵循“FRAND”原则

“FRAND”原则中包括“公平,合理,无歧视”三个部分。艺术品市场存在独家代理的模式已经非常普及,独家代理存在让策展机构再次策划艺术家的作品,并在把握成本的情况下获得收益,面对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垄断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独家代理确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因为艺术资源是个性化的资源,带有天然的垄断性,所以独家代理具有垄断性。本论文认为在独家代理模式下让各方的利益平衡,应遵循“FRAND”原则。

  (一)艺术作品独家代理的合理性

国外艺术家作品因为市场的需要被引入中国,带来更多艺术交流学习的机会,这种情况下,艺术家通常会选择与艺术画廊签订较长时间的代理合同。而那些掌握独家代理权限的画廊则会负责宣传、展览策划和营销等过程。这就涉及到展览如何专业化、规范化的问题。其中推出策划展览,售卖艺术家作品以及对艺术家的作品价位用市场的规则定价。一切操作行为基于对代理人理解艺术作品的程度,基于成本,基于艺术品是天然商品的自然特点等。

  (二)艺术作品独家代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虽然独家策划在市场的推进发展下具有合理性,但是毕竟艺术资源是个性化的,带有天然的垄断性,所以独家代理具有垄断性。独家代理下,艺术品市场同时也面临着版权问题错综复杂、展览质量良莠不齐、当事人利益冲突等等问题,阻碍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原则进行规制。

  (三)“FRAND”原则:不应排除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艺术资源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权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权利倾向以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影响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产业的发展。而“FRAND”原则中包括“公平,合理,无歧视”三个部分。这里的“公平”主要是指利益平衡原则。艺术品市场里权利人或机构不能无故拒绝,特别是应避免出现以自身的权利影响其他主体的发展,更不能滥用已有的市场优势避免竞争。艺术品市场各方利益进行均衡发展,相辅相成。不应排除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这里的“合理”在“FRAND”原则中权衡当事人存在的利益冲突。这里的交易主要是演绎权利的交易,比如制作管理等,合理商业条件下不得无故拒绝或排除交易对象。包括“无歧视”,让不同的竞争者,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实现艺术品市场的准入平等。

  五、策展机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和规制

一旦在市场中拥有优势的支配地位,策展机构都倾向于减少竞争,进而控制整个市场经营。对于其他竞争者则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市场资源进行排挤。对于策展机构诸如此类的行为,必须有更为细化的应对和规制措施。

  (一)策展机构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

1.区别对待
同等交易条件不同价格或不同对价。策展机构因自身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相关主体实行区别对待,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处不同价格或者不同对价,仅仅维护自身利益而忽略平衡艺术家个人利益、收藏机构、或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对艺术品市场的资源没有提供更好的优化配置,认定为支配地位的滥用。
2.无故拒绝
策展机构因自身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相关主体实施打击,并进一步保持市场支配地位,无故拒绝合理交易条件的展览商进行交易。对艺术品市场的资源没有提供更好的优化配置,阻碍艺术品市场发展,加剧艺术品市场中垄断行业风险,带来潜在性的垄断效应,认定为支配地位的滥用。

  (二)策展机构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

垄断会对社会的经济效益正常流动产生破坏,因此反垄断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效益而借助一些法律手段进行干预。针对一些策展机构对自身的地位优势滥用的情况,对其进行干预和规制是相当必要的,这能确保社会原有的竞争制度,使消费者利益免受侵害。对于艺术品市场发展而言,同样需要良性竞争的环境,确保其长期健康发展。概言之,艺术品市场同样需要确保基本的社会公平,而这种公平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形式公平。因此笔者对于法律规制有几点可供参考的建议。
1.应惩罚性赔偿
策展机构有无故违约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对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双倍退赔已付款项。
2.行政处罚
策展机构有无故违约、区别对待、无故拒绝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依据反垄对法对艺术品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处以较高罚款。

  六、结论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艺术品市场中,可以举办艺术展览的文物系统博物馆的数量众多,而每年举办的展览不仅规模较大且主体多样,包括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国家单位还包括一些私人的收藏机构和拍卖行。独家代理成为艺术品市场主流的传播艺术模式,引发了“易造成行业垄断、阻碍艺术品更广泛传播”的质疑,也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成为反垄断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必须回应解决的迫切问题。在明确艺术品市场行为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之上,结合反垄断规制面临的诸多难点,进行其反垄断规制的路径探索,探究艺术品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有针对性的对独家代理模式提出“FRAND”原则,确定策展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具体方法,是对艺术品市场主体竞争利益和艺术家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救济以及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是维护艺术品竞争公平的主要路径,也是促进我国艺术产业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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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双学位的学习得以顺利完成,首先要衷心感谢指导我的老师,是邢老师的严谨负责,循循善诱,视野广阔,让我坚持对论文的思路得以梳理,逐渐清晰。是邢老师使我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掌握了通用的研究方法,一次又一次为我指点迷津。正是邢老师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本文,对我不成熟的地方给予准确的指导,为撰写提供很多中肯宝贵的意见,本文才得以成型。
还要感谢所有在大学期间传授我知识的法学老师,感谢老师们用严谨认真的态度讲述了每一堂课,并经常给我鼓励和一些中肯的建议,满足我对知识的渴望,给予我学习的机会。
最后,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在我的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到此刻完成论文时,一直以来的细心呵护,用心陪伴,全力支持。
感谢走进法学双学位课堂,感谢法学家前辈撰写的法学书籍,感谢中华女子学院对我的培养。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将更加认真,努力回报祖国,回报培养我的中华女子学院,回报老师同学们和我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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