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远程审判是一种依赖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兴审判方式,因其技术特点突出,也被冠以网络法庭的名称。远程审判利用图像处理技术、数字传导技术、音频传输技术等多项新的科学信息技术实现了突破空间限制、节约了审判成本、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等多项优化功能,具体审判过程只需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在网络平台进行隔空对话、视频。这种审判方式对于推动互联网时代司法实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远程审判方式从特性上来说具有传统审判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本文主要围绕着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完善建议展开。在司法改革和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文以民事审判为背景,在民事远程审判现有特点的基础上,讨论该审判方式的独有优势,论证其可行性,并通过整理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大数据建设的实践,归纳出我国民事远程审判近况,洞悉现行的民事远程审判方式中留有的漏洞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发展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民事远程审判的困境,从技术层面提高我国的诉讼效率,进一步解决人案矛盾,提升程序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并且关照特殊时期民事远程审判的优势与适用,在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如在此次疫情发生时,“互联网+审判”可以有效应对此类突发情况)。
关键词:民事远程审判;困境检视;完善建议
引论
远程审判作为一种全新的庭审方式,又被称为网络法庭,是传统审判方式在新兴技术辅助下的延续与补充。凭借网络图像传播、音频输出技术,远程审判方式打破了传统庭审中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身处一室的空间限制,法庭审判人员、XX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声音与图像,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见相关的诉讼活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1月19日经审判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在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如在此次疫情发生时,“互联网+审判”可以有效应对此类突发情况)。
就中国的现状来看,我国虽然对于民事远程审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探索具有高涨的热情,但是却没有能够清晰界定民事远程审判的准确的法律条文以及规定,因此,就目前而言民事远程审判程序缺乏有效、系统的规范。由于远程审判程序实施后有诸多优势,最显著的便是其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有极高的性价比,因此为了解决如今民事诉讼繁杂的现状,以及加快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远程审判程序的立法进程必须加速推进。
当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不仅政治、经济、文化在受到外界的冲击与挑战,法律也被外界所影响。随着我国电商事业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员的跨区域流动,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审判方式,跨越了地域,节省了人力,也证明了技术推动司法在不断的向实现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公平与正义)前进。
由于远程审判对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依赖,也导致远程审判不仅会受到法律系统的掣肘,也会存在来自技术系统的障碍。这不仅仅是我国民事远程审判目前的困境,也是国外远程审判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梳理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大数据建设的实践,直面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存在的困境,总结我国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民事远程审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成熟的制度经验,探索适合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发展的康庄大道。
一、民事远程审判方式概述
(一)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概念
远程审判是一种依赖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兴审判方式,因其技术特点突出,也被冠以网络法庭的名称。远程审判利用图像处理技术、数字传导技术、音频传输技术等多项新的科学信息技术实现了突破空间限制、节约了审判成本、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等多项优化功能,具体审判过程只需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在网络平台进行隔空对话、视频,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见相关的诉讼活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11月19日经审判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与庭审的网络直播不同,远程审判是对整个法庭审判程序的网络化,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又有着与现场庭审效果相当甚至更好的审判过程,而庭审的网络直播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它为社会大众观看审判、监督审判、参与审判提供了更多渠道。远程审判不是简化审判也不是阉割后的审判,它利用各种通用信息技术和配备的多媒体设备来模拟整个庭审过程。
(二)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特征
1.远程审判是科技手段与传统审判模式良性结合的产物
在通用信息硬件布局的基础之上,例如交换机、存储器、摄像头等硬件支撑下,通过软件布局设定控制系统,利用云数据进行信息存储及传递全国司法系统数据,经过调试后,统一化庭审模式,前端与后台相互配合之下,让整个庭审现场做好开庭准备,继而顺利实现远程审判。信息技术的高速变迁将带领整个社会向前进步,而庭审也不会例外,质证过程及庭审记录的方式将做出巨大改变,有电子数据就有便捷,质证过程利用数据传输,既避免实物丢失风险又能更清晰展示证据,庭审记录将有同步的录音录像,随着AI发展,可以直接输出文字记录以存档。
2.远程审判具有多维属性
远程审判的最初构想就是打破空间对人的制约,这也是信息网络的主要特点,突破三维空间,利用多维属性,让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无需再集结又解散,只需他们在各自空间通过网络联系而完成审判过程。
3.在各自空间内的庭审参与人所接收到各类信息实时且同步
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视频通讯技术早已实现为什么远程审判却迟迟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程序正义的顾虑。曾经的网络信息技术没有足够的传输速度,在2G、3G时代,视频通讯必然会出现卡顿现象,那么一方当事人获取信息将滞后,易出现舞弊行为,而现今的4G技术以及马上要普及的5G技术都将彻底打消信息不实时不同步所带来的关于程序问题的顾虑。
4.远程审判的经济优势明显
在传统的民事审判中,参与人员需去管辖法院参与庭审活动,对身处外地的当事人而言非常不便,部分原告也经常因此原因而撤诉或者双方和解,这未必是其真实意愿,虽然在民事行为的理解上,当事人对自身权益受损与诉讼成本应有自己的衡量,但此类现象突出了有时诉讼成本过高这一经济的问题,长此以往也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的远程审判的方式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审判成本、诉讼成本,为法院和当事人都提供了更经济的方式。
(三)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功能
1.提高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时间与经济成本两个方面。时间层面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即流程的减少,从而达到缩短时耗的效果;经济成本方面主要体现在对整个审判程序中所原本所必须的经济支出,进行合理化的升级从而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与传统的庭审方式进行比较,在提高诉讼效率上,远程庭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缩短。通过远程庭审,原本预留给当事人合理消耗在路上的时间可以直接被取消。犯罪嫌弃人被来回转移的时间也可以被节省出来,大大减短了每个案件的办案时间。
(2)降低办案成本。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的来回转移并不仅仅会增加办案的时间,由于需要消耗专门的人力物力去管理该事项,也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一旦采用远程庭审模式,这一笔大的开支就可以被完全节省下来。
(3)提高安全性。由于押解过程中,部分犯罪嫌弃人存在着脱逃风险,在审判过程中对其进行来回运送,增加其在外的时间,无疑会增大其逃脱的风险。一旦其逃脱成功,需要花费更多的警力与资源对其进行抓捕。远程审判的模式下,可以直接将这一风险进行剔除。
2.有助于帮助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直是一项帮助断案的重要依据。其概念是指个人凭借自己的记忆或是感觉对当时场景或经历案件的事情进行的再现。其个人主观性非常明显,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甚至于同一个证人在不同时期所采取的表述都会大不相同。但是,证人不愿出庭的问题依然尚未得到解决。证人不出庭导致证言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于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案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还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难发现,证人出庭率低受许多因素影响,包括我国对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证人必须当场到庭所要考虑的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二、国内外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发展现状
(一)国内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发展现状
就目前来看,针对民事远程法庭审判方式的开展,我国民众依然保有极高的热情度,但使在法律条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指示和实行规范。远程审判是一种较为高效的审判方式,简化了诉讼任务,致使民事诉讼能够便捷、高效开展,因而在这种背景下,远程审判已成为了现实发展需要,将势必得到执行。当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不仅政治、经济、文化在受到外界的冲击与挑战,法律也被外界所影响。随着我国电商事业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员的跨区域流动,我国民事远程审判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审判方式,跨越了地域,节省了人力,也证明了技术推动司法在不断的向实现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公平与正义)前进。
2011年,赵泽君教师出版《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以诉讼拖延的成因与治理为视角》,在本书中,着重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现状做了细致分析,并对于相关司法部门是否依法执行的实情给予了详细探讨。通过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相关法条、立及实践做对比分析,针对我国现存的诉讼拖延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建议,并作了立法条文归纳。[赵泽君.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9.]
赵泽君教授指导的代玉兰法律硕士的论文也是基于民事远程审判,对其概念和相关特征进行详细剖析,同时也对民事远程审判实施的可行性做了介绍,还明确指出了国内外远程审判研究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举措。[代玉兰.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
(二)国外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发展现状
而域外的发达国家的网络法庭的建设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如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采取远程审判方式的国家。X的赛博法庭是一个完全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庭,并且X许多州十分亲睐网络法庭。加拿大在全国都建立了视频系统,这套视频系统不仅可以大量节约时间,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郭纪胜.加拿大法庭掠影.人民法院报,2002-11-28(5).]
但是正是远程审判对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依赖,也导致远程审判不仅会受到法律系统的牵制,也会受到来自技术系统的掣肘。这不仅仅是我国民事远程审判目前的困境,也是国外远程审判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我国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困境检视
(一)对于互联网技术形成过度依赖
远程审判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电子庭审,在法律程序中同样讲究公正,并且受传统审判程序监督,又由于它是处于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审判技术,因而也会受到信息技术及相关网络公约的制约。事实上,程序效率和程序公正两者矛盾不断激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网络技术发展的还不够完善,不能够满足案件诉讼的需要导致的。加之远程审判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的,在操作上法律审判的过程必须要对网络技术开放。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程序公正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时缺少正当性。网络技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这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在远程审判过程中,面对一些真实存在的网络技术风险问题,对远程审判进行改革是当前相关从业人员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当事人身份认证存在技术障碍
目前,远程审判的方式主要被应用在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民事案件中较少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在民事案件中采用远程审判的方式时难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采用远程审判的方法,法官无法在远程审判现场看到当事人,只能对比卷宗中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中的人物,通过对比来确认照片中的人和视频中的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是人人都清楚,照片与本人或多或少都有着一定的差别,同时,照片在经历了复印等环节之后,不够清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上述因素使法官难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是案件真正的当事人,这将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行使和案件最终结果的公正性。
(三)法院对于案件的协调配合不足
与传统的审判方式不同,民事远程审判方式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它要求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并且需要审判双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远程审判方式要求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要相互配合,以共同完成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这种合作必须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就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必须要改变以往的工作模式。这是因为,在远程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远程审判点的相关人员需要配合以完成出庭人员的出庭登记、身份证明、证据显示以及法院记录的移交和返还巩固走。一方面,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全国各地的法院的审判工作已经是超负荷的状态,在这种审判量超标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不愿也无法抽调出来人手去承担其他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与其他法院配合民事案件审判的法院来说,电子法庭资源、人员的安排等,都将产生一定的费用,而法院制度化体制化的现状就导致了配合审理的法院不得不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案件审判带来的业绩却不属于自己,对于配合的一方来说,相当于是“多举无得”。
在民事远程审判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远程审判的公正性,远程审判方式得到有效实施,远程审理点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的一个现状是资源相对较为分散,在这种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下,就给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工作配合带来了许多问题,各个地区的法院在审判流程、工作方式、休息时间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这是在选择远程审判方式时候面临的最大挑战。跨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的配合工作是比较繁琐的,即使是一个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整个审判工作才能顺利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主要职能应该体现在对各地法院工作的指导而不是协调上,把过多的时间花在了对各个法院的协调上,这不仅降低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模糊了最高法院本身的职能。
(四)认证、质证过程存在一定困难
质证,指的是在法庭开庭时,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与案件证据相关的内容加以说明、辩驳,从而为法官审理证据提供更多采纳性建议及关联性参考;认证则指的是,法官针对辩驳方提供证据进行相关性判定,以此最终实现公正、公允的判定;[ 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22.]证据,是展开案件最为基础的环节,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庭审环节,质证、认证对于辩护胜利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1.物证、书证的质证、认证问题
对于庭审过程中所用到的物证、书证,应该对其真实性予以判断。相对于以往繁杂的证据出示程序,现在物证、书证能够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文件的复制成本。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许多多问题,如电子文档形式的证据容易被人故意复制、篡改,从而造成证据真假难辨,无法科学、有效的区分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区别,这样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效果。此外,现在我国视频技术不能很好的分辨物证、书证等材料,尤其是针对一些特殊的证据资料,如笔迹鉴定、古董真假鉴别等等。[ 潘福仁.审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42.]这些证据都是需要精挖一些细节证据,是无法通过屏幕达到要求的。
那么对于提供相关视频的物证、书证证据,应该如何给予认定。是否还保留原有的物证、书证属性?亦或是已成为新的视听材料证据呢?[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84.]据查阅相关英美法证据资料,原始的材料所提供的证据是比复制品级别更高,有优先权。所以提供书证材料时应提交原件,这才是最为有利的证据武器。但是在相关远程庭审中,借助视频转换的书证资料还是不是最佳的证据材料呢?
2.证人证言的的质证、认证问题
在相关法庭审判环节,伪证现象时有出现,这便需要法官机智的给予判断。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法庭,即面对面审判时,可以对证人面部所表露出来的微表情进行细致观察,同时证人的肢体动作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真伪的一项重要线索。而如果是远程法庭,则因为受网络技术等限制,常常出现网络延迟,这时法官便无法实时接受到证人的脸部表情,及表露的一些外部肢体动作,从而对于证人所呈贡的证人证人无法给予精准的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判定结果,其结果是否公正、公允。当然,学术界相关研究人士也提出“传统意义上的法庭受审程序当中,法官是可以采用一定的心理战略,通过突然发问等途径,与证人面对面交流,如果证人有说谎嫌疑则很容易败露;而在远程庭审中,由于法官与证无法面对面接触,因而证人情绪很容易被隐藏起来,这便是借助网络技术开展庭审的一大缺陷。”
(五)司法仪式的价值功能有所削弱
法庭之所以给人一种庄重、威严的形象,除了它自身属性决定外,同时还有物理环境的陈设给人一种不可亵渎、不容侵犯的特点。古往今来,法庭作为公平、公众的代表,其在审理过程中,极具权威性,不容其它利益侵犯。在我国古代,法庭案件受审中,就通过“喝堂威”“肃静”“威武”等仪式来传达威严形象,给人一种强烈的压迫感。然而,在现代法庭中,虽然不会给人一种约束、畏惧感,但法庭仍然是一种正义象征,让广大人民得以信赖,给与法庭至高的崇敬。重视仪式感对于法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仪式化会会使法庭形象更加庄严,令人肃然起敬。但是在远程审判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庭威严形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无法有身临其境之感,受现代网络技术水平制约,远程视频形式的法庭审理,会造成信息传递不及时或出现误差,因而影响最终审判结果,同时,其证人在陈述事实或辩驳过程中感染力将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形式来说,远程审理可能由于仪式上的缺失,造成不公平判决现象出现,导致远程法庭失去公信力,众人将会对法庭失去信赖感,对后续法律事件的公平裁决也将会造成影响。
四、我国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完善思考
(一)完善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适用规则
1.案件选择规则
如何做出一个较为完美的案件选择,其规则,一般来说是能够体现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优势,规避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劣势,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完善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案件选择规则。
(1)适用范围
在民事案件中选择远程审判方式,必须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当法院裁定远程审判方式是否适用于某一民事案件时,应该首先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其次再追求效率。在这个标准的指导下,本文认为,在以下的几种民事案件中可以采用远程审判的方式。
在一些审判流程较为简单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中,选择远程审判方式是可取的。这两种情况都具有既定的事实,案情相对简单并且争议较小,并且远程审判方法可以在其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对于事实明确的民事二审案件,选择远程审判的方式有着诸多益处。对比传统的审判方式,远程审判方式的主要争议在于要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确定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那么就可以在第二次审判中采用远程审判方式。
(2)适用条件
在民事案件审判之前,若要选择远程审判的方式,首要的是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考虑自身或是案件的具体情况拒绝远程审判方式,那么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采用传统的审判方法。第二,案件的事实是否真实较易确定。远程审判的方式本身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它无法应用在具有案件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中。第三,选择远程审判方式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一方面,远程审判点必须要一确保案件审理不受打扰的场所;另一方面,它必须在软件和硬件设施上要已经完全成熟,保证稳定的网络环境,让民事远程审判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真实性保障规则[ 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克服远程审判之不足的制度设计.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4):43-47. ]
(1)技术保障规则
要确保民事远程审判过程的真实性,必须要成熟的技术支持。对相关技术保障的规则进行完善,这能够确保民事远程审判过程的各种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要设立明确的技术保障责任制。法院应该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和监督远程审判所需要的设备,同时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人为技术失误对民事远程审判造成重大影响的技术人员必须承担事件带来的责任。其次,必须要制定一套适用于民用远程审判的技术设备的检测、监控和事后核验的规则或制度。这意味着,在每次远程审判工作开始之前,技术人员需要对设备进行检测,各项程序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网络环境是否稳定;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进行管过程的监督,观测设备是够存在运行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审判的效率和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在远程审判工作完成之后,需要对审判过程中传递的信息及时核对。
(2)见证规则
对比民事远程审判方式和传统审判方式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官和当事人所处的空间不一样,法官在该法庭主持审判,当事人在异地的远程审理点接受审判。针对这样的情况,如何使民事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规范以及如何确保将远程审判点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给主法院,以确保民事远程审判的公正、真实是一个重点问题。
首先,是应该确立合议庭派员见证民事远程审理点秩序的制度。第二,实施庭审证据审查制度。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法院应敦促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交案件所需的证据,然后法官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确定如果这些证据在远程审判的方式下,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会存在通过视频难以观测到的细节等问题。例如,若存在需要用手触摸才能确认的的实体证据或需要识别笔记等证据,该案件就不适合采用远程审判的方式。再次,执行确认法庭记录的特殊规则。由于民事远程审判的记录不能做到让当事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因此主审法院有必要将法庭审判的记录转交给远程审判点来进行签名确认,在存在异议的地方,应该修改后予以确认。
3.认证规则
首先,应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有关电子证据的认证规范。传统证据在借助网络的方式转换成电子形式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怎么去验证证据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差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2在该规定中,证据的有效性在于,电子证据是否完整;其次,应设计专门的证据审查方案;一方面,法官在法院审判之前审查并确定当事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另一方面,证据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公证来证明。
4.协作规则[ 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4):43.]选择民事远程审判的方式,需要多个审理点共同参与,这些审理点借助网络的方式连接在一起,看似统一但实际上较为分散,想要民事远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个审理点必须要做好协调配合的工作。
(1)法院之间的协作规则
主审法庭与远程法院在民事远程审判模式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合作与互助是避免民事远程审判模式弊端的最优选择。法院之间的协助可以反映在以下方面:首先,当事人所在地的远程法院为主审法院(最好是地方法院的审判法院)提供了设施齐备的审判场地,以突出审判的严肃性。其次,应对进行远程审判的时间进行确认,主法院应在审判前及时将案件的有关信息通知到远程法院。第三,当事人所在的远程法院与主法院应该要随时保持沟通和良好的合作状态,主审法院可以给予远程法院因远程案件审理带来人员、资金问题一些支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远程审理点和主法院应该找到彼此的共同利益,达到双赢的目的。
除司法机关外,选择民事远程审判的方式也需要其他单位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中国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将为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给予技术上的支持,确保网络传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熟悉法院业务同时技术能力较强的开发人员,开发出适应民事远程审判方式需要的软、硬件设施;特殊情况的民事诉讼人(例如传染病患者或重病患者,他们不能离开医院但又必须出庭,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远程设施、场地等)。
5.转换规则
作为一种全新的特殊的审判方式,远程审判方式对软、硬件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民事远程审判方式只有满足条件,才能采用,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并且不再适用于民事远程审判方式,那么应该继续采用传统的审判方式。因此,必须要设立民事远程审判方式传统审判方式之间的转换规则。
(1)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中止规则。在民事远程审判过程中,当设备故障、网络环境不够稳定,或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提供时,应及时中止民事远程审判,同时要逐一记录庭审的过程,等待导致中止的问题解除,再重新启动民事远程审判方式。中止的原因、暂停的持续时已经开展的审判的有效性都需要实现明确相关的规定。
(2)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终止规则。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终止民事远程审判方式,重新采用传统的审判方式: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解除中止远程审判方法的理由,导致民事案件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纷繁复杂,很难用民事远程审判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可以将远程审判转换为传统的审判方式。改成传统审判方式的案件原则上不能够影响已完成的审判的效力。
(3)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部分适用规则。针对一些已经审理过许多次的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已经证明,或者已经完整证据的呈现和确认工作,并且只有实际情况、证据有效性或者法律适用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未完成的工作都能够适用远程审判方式。
(二)完善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保障措施
在两个法院中,远程途径之间的民事审判都与其(法院)有关系。远程的审查的地方为法院。其作用是:①确保法院能够在管理的态势下,进一步足够了解案件之间的真相;②协助之间的审查;③在一定程度上,司法的资源可以被大大的减少;④协助之间的审查;⑤证实事实的公道性。然而,远程之间的审判就需要做到未雨绸缪,为了给开庭打好基础。
1.强制答辩制度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对辨析式回答准则进行了划定。同时,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出被告人员有权力进行为自己辩解,若不然发生引火烧身的结果。区别于行政,在民事中,对回答进行辩解,被告是否回答没有任何影响。刑事中,没有出现这样的制度去进行辩解。答辩制度是具有强迫性质,它的宗旨是:当事人是否用远程这种方式查核真相,进一步对决定采取的结果至关重要。远程的这种途径,需要满足被告与原告在当场的认同。否则,只能流程进行下一步。这种方式的特点,就是利用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通过答辩使其简化单一,单一部分的无分歧,这种发审判方式就能够被采用。然而,在开庭后,假如出现对真相没有办法查实,就会终止当场的审判。这样既有利于使司法开支减少,又使效率进一步提高。
2.证据展示制度[ 薛晓蔚.信息社会背景下的异地法官远程视频审判的设想.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民事里,证据被展示,其已经成为了一种规定与制度被要求。证据通过时间的验证,会发生变质效果,即就会无法达到对事件的有力的支持度。在现实的法律中,法庭还是会让当事人拿出别的真相证明材料。如果拿出资料的日期超时时了,法院会通过具体情况具体综合分析来考虑,是否对此情况酌情谅解。但是在政诉里,对被告方提出新材料,来证明自己的缘由,其必须一定的限制时间出示。却对原告拿出真相资料没有很高的要求。在刑事里,对其没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当采用民事远程审判方式时,未开庭时,所拿出的资料要全部出示,倘若审判开始后,出示的任何资料都是无效的。出现了当事人能够拿出新的证明材料,其就可以再一次的进行上诉。假如庭审在结束后,有人能拿出新的证明材料,向法院提出往后推迟,再继续审核。再次说明一点,那就是在开庭绝不可以拿出新的证明资料。对于这种方式,法官能够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查看,同时能够避免出现不符合庭审的资料,利用视频的方式,同样也可以让审判无法审下去。这样的方式,使效率显著上升,达到法律要求,即公平、公正。
3.意见展示制度
在民事中,开庭前夕,原告、被告需要对彼此的观点就行阐述,某一方绝对不被容许提出别想法,对法庭的威严造成影响。证据的出示制度、答辩的制度与其能够搭配、相继完善,其将在中间过程打断以及审判终止尽可能在根本上消除。在诉状和答辩状中,原告、被告利用这种方式来使自身的想法和辨析达到更加完善。在开庭之前,它可以连续进行辩解,等到结果出现,双方的观点都能够表达的很清晰就终止。
4.律师强制辩护或代理制度
首先,因为法院需要对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因此,在开庭前,当事人要做到万事俱备,拿出一定的证据;紧接着,远程审判的这种方式的要求也很高,它需要有知识与技术的计算机人才来操作。往往律师就会被提供很有用的帮助,则上庭前准备更加稳妥得当,这样能够让在审理的时候,有稳有步地进行。当事人就会利用自己的这种方式进行保护自身利益,这就需要答辩以及证据的有力支持。如果因为经济的困难,当事人很难得到律师的支援,那么采用法律的流程得到支持。如今,我国的律师取得了很大的规模,完全能达到这种需要。
结语
通过本文的初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民事远程审判在我国还有很漫长的道路需要走。
在民事中,远程方式的这种审判的产生,效率显著上升,尤其是审判过程中,同时对司法的流程也大大缩减,就会是成本降低。这种诉讼的方式,可以让人们对法律有重新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进而对自己合法权益能够达到使用的热情。
这种民事远程方式被经过长时间的磨练以及总结,它的出现却有诸多的问题,例如:实际的运行、环境因素的障碍等等。在我国的法律中,远程审判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没有很正式的定格,但是又很扎实的法律基础,顺应了当代法律的有所要求的。然而,未来波及的范围,不仅是国内,甚至全世界,都会是应用这种方式。因此,在时间与时间的船上,不断积累过程中的经验,我们的制度逐渐的健全,它所存在的障碍最终被消除。
参考文献
[1]赵泽君.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09.
[2]唐德华.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与审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02-01.
[3]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3-254.
[4]赵泽君,邓伟强.民事诉讼快速解决机制.西华大学学报,29-04.
[5]梁莉娟.民事远程审判方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6.
[6]叶怡航.论小额诉讼远程审判方式的构建.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7.
[7]付雄,叶三方.论远程审判的适用规则——克服远程审判之不足的制度设计.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4):43-47.
[8]王慧.远程审判的理论与现实支持.知识经济,2009.
[9]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东方法学,2019.
[10]方斌.远程审判及其法律规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1):109-116.
[11]周文峰.审判,在虚拟法庭进行.检察风云,2003.
[12]赵国庆.远程审判初探.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13]范黎红.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法学,2010,(2):148-153.
[14]陈琦华.远程审判与司法创新的路径探讨——兼论民间法的功能和定位.河北法学,2013,(5):93-100.
[15]王友云.网络侵权管辖在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下的运用.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31-35.
[16]济南首次实现民事案件远程审判.法制日报——法制网,2018-03-22.
[17]上海市二中院率先实行民事案件远程审判试点.新华网,2008-10-16.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9124.html,